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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精选

合同履约管理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1篇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2篇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或有事项;亏损合同;预计负债;减值损失

企业或有事项常会对企业经营、财务产生不利影响,比如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亏损合同。国内会计准则CAS13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都对亏损合同所产生义务的确认和计量作了相关规定,然而却都未对会计处理方式作出解释。已有相当多的学者就亏损合同确认为预计负债进行了探讨并有所收获,但相关研究并不深入且相关会计规范不完善,仍有较多问题有待研究。

一、国内、国际会计准则亏损合同规定差异

(一)两者适用范围差异分析国际会计准则通过合同义务为切入点定义亏损合同。国际会计准则第67条,其亏损合同定义中将“无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准则之外。相对应的其他合同可适用本准则,如必须付出罚金方能终止的合同和因其他因素发生亏损的合同。准则第68条中明确亏损合同相关必要费用大于履约预期收益,必要费用是指未履约退出成本(补偿、罚则等)与履约成本的偏低者。国内准则亏损合同定义未将“无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外,其他规定基本与国际准则相同。“可撤销合同”(即无需付出代价就能终止义务的合同)的概念已经在国内有的文献研究中被引用了,这些文献还表明可撤销合同由于不存在现时义务,因而无需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二)两者确认条件基本一致国内、国际准则对亏损合同确认条件几乎完全相同。首先,已发生事项而产生的现时义务(法定或推定);其次,经济利益流出将因此而很可能发生;最后,能够可靠计量该流出。不过,国内会计准则强调亏损合同应该是由待执行合同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而这一说明国际准确并未强调。

(三)亏损合同的初始计量对于亏损合同所确认的预计负债,IAS和CAS所采用的计量原则规定相同,将资产负债表日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来结算现时义务作为确认金额。不过,国际会计准则第69条要求在确认亏损合同前实际已经发生的合同减值损失,应予以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由此可见,国际准则对亏损合同的总亏损拆分为已经履约和未履约两部分,适用不同准则。相对而言,国内会计准则并未对合同标的资产如何区分处理作出规定。

二、国内亏损合同处理主流模式及问题分析

(一)确认为预计负债国内会计准则或学者研究认为,亏损合同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准确反映亏损合同推出的必要(最低)费用。该处理方法前提条件有两点:第一,要求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第二,要求合同无标的资产存在。如果存在标的资产,则正常情况下无需直接确认为预计负债,而需先计提减值损失。只有在资产减值损失小于亏损的情况下,才可将亏损超过计提的减值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现行处理方法的问题分析1.亏损合同义务的区分模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而产生的义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确认。待执行合同由于各种内外因素变化导致无论履约或不履约都将产生亏损时,则意味着其变为亏损合同。亏损合同在变化前后所发生的全部义务是否均界定为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呢?根据会计准则,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均未履约,则此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均可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双方均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且对等履行,则不属于或有事项,不可以确认为预计负债。也就意味着企业针对履约部分应按照对应准则确定,比如存货准则确定履约相关部分为存货。总的来说,对亏损合同相关金额的确认,需要现行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化,明确界定履约和未履约部分。2.标的资产分类的合理性所谓合同标的资产,是指规定或关系交易范围的明确的资产。比如一个销售合同,若合同规定的产品已经被完工入库成为产成品,则合同存在标的资产;若合同中规定产品尚未完工,无论是否开工或半成品,都视为合同无标的资产。待执行合同转换为亏损合同,其涉及的资产可能存在三种情形:第一,该资产尚未进入生产阶段;第二,该资产正在加工生产但仍为在产品;第三,该资产完工入库成为产成品。第二和第三种情况相同,都表示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目前的会计处理规定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一概而论,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值得提倡。3.最佳估计数合理性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金额为最可能发生金额,俗称最佳估计数,国内国际会计准则对此界定一致。当下,主流观点都将亏损合同退出的最低费用默认为该“最佳估计数”,这一观点的前提是企业为理性人。现实世界,企业可能并不是无时无刻都保持理性。学者张莉(2008)研究认为,企业的违约成本(罚息、赔偿等)即便是高于履约成本也一定会选择违约,而企业可能会因为考虑违约对企业信用的伤害而选择履约。企业生产经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一项经济决策的作出需要用长远眼光来判断,不能因为单项亏损而放弃长远潜在的利益或价值。因此,待执行合同实际变成亏损合同后,企业权衡利弊可能选择履约或者违约。这样一来,此前主流观点所确定的“最佳估计数”可能就武断了[1]。

三、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流程介绍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对亏损合同的有关规定,首先需要判断亏损合同尚未履约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其次还需要看企业对亏损合同的履约与未履约的决策情况。在前面两点均确定的基础上,然后由财务会计估算亏损合同的最佳估计数,最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账务处理具体账务处理人员需要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决策作出不同的处理程序,具体判断的标准是企业针对亏损合同选择履约还是违约。具体流程见图1。1.企业选择履约企业对亏损合同选择继续履约,那么期末合同中约定的资产无论在产或完工,均需要确认为企业存货。针对此存货期末按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差额计提存货跌价。需要注意的是,该存货属于合同约定的资产,应以合同价格来考虑其可变现净值。针对合同约定的资产除了在产和完工之外,还有可能尚未投产,此部分可参考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处理。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情形下按照预计损失金额进行确认,金额为违约损失额的最佳估计数。针对尚未投产的部分待后续加工成品后,按照预计负债金额冲减库存商品。2.企业选择违约合同约定的资产已经投产或完工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存货处理,期末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考虑计量存货跌价;不过此处可变现净值的计算需要用市场价格来算,因为企业放弃履约。合同约定的资产尚未投产的,若符合预计负债,按照最近估计的损失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2]。

四、案例介绍

(一)亏损合同继续履约现有两家企业,A、B单位,2016年3月23日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作为销售单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台特种生产模具甲,价格为90万元每台,两者同时约定50万元的违约金。结果3月末,在国内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导致A单位生产甲特种模具成本大幅上涨至92万元每台,而市场当时成品售价仅上涨为91万元。A单位管理层考虑长远利益及企业信用选择继续履约,并愿意承担一定损失。截至3月末,甲特种模具完工入库为10台、成本920万元;在产甲半成品为5台、成本250万元;还有25台尚未投产,预计成本也为92万元每台。针对此种亏损合同选择履约,则相关亏损计算可见表1。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绍,针对继续履约的亏损合同具体账务处理程序如下:1.已投产的(包括在产与完工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予以确认计量,并考虑期末计提跌价准备,其中期末可变现净值计算需要以合同价格为基础(因为此时A单位选择继续履约)。借:资产减值损失30(20+10)贷:存货跌价准备———甲模具20———半成品甲102.未投产部分若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首先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投产完工后再用预计负债冲减存货成本。借:营业外支出———甲模具50贷:预计负债———甲模具50借:预计负债———甲模具50贷:库存商品———甲模具50

(二)亏损合同选择违约现有两家企业,A、B单位,2016年3月23日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作为销售单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台特种生产模具甲,价格为90万元每台,两者同时约定50万元的违约金。结果3月末,在国内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导致A单位生产甲特种模具成本大幅上涨至92万元每台,而市场当时成品售价仅上涨为91万元。A单位管理层考虑长远利益及企业信用选择,选择阶段性违约,放弃该订单,并愿意承担违约损失。截至3月末,甲特种模具完工入库为10台、成本920万元;在产甲半成品为5台、成本250万元;还有25台尚未投产,预计成本也为92万元每台。针对此种亏损合同选择违约,则相关亏损计算可见表2。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绍,针对违约的亏损合同具体账务处理程序如下:1.已投产的(包括在产与完工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予以确认计量,并考虑期末计提跌价准备,其中期末可变现净值计算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因为A单位选择违约,故不需要考虑合同价格)。借:资产减值损失30(20+10)贷:存货跌价准备———甲模具20———半成品甲102.针对未投产的25台,若符合预计负债,金额可靠估计下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考虑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也需确认为企业的预计负债。借:营业外支出———甲模具50贷:预计负债———甲模具50借:预计负债———甲模具50贷:库存现金50

主要参考文献:

[1]齐洁.例解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10(12):22-23.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款拖欠防范措施及对策阐述

论文摘要: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运作不够规范的现实情况下,工程款拖欠风险很大。针对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其对策进行了阐述,可供借鉴。

l概述

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拖欠承包单位(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应该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O多年来,建筑业迅猛发展,但由于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不成熟,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加之建筑施工业实际上存在着的无序竞争,致使部分工程业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和形象不顾其财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工程业主,从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却变得“正常”。工程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防范措施

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笔者就施工企业在投标签订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等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1)投标前应认真作好调查,摸清发包方底细和项目底细。特别是要摸清项目资金的组成和来源是否有保障。

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一般都能提供较为全的招标证明文件资料,投标单位(人)应了解清楚建设单位名称与发包人或招标人名称在招标各项文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两方或多方而仅以其中一方作为发包人进行招标时,投标单位(人)应获得建设单位其他各方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同时还应审查该授权是否已明确包含了已签合同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要认真审查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

另外,投标单位(人)还要了解项目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工程进度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有保障,以及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和诉讼情况。

(2)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约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水准。

工程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合同范本中的各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仍然还要附加各种条款,设置一些“陷阱”,对此,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就“陷阱”条款的消除与发包人进行谈判。对于合同双方同类型的义务或责任,要求采用与发包人承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文字对等或对应的文字表述。尽可能要求澄清语言模糊的条款,避免条款中出现含混、疏漏或约而不定等对施工方不利的内容。

对于那些经谈判协商仍不能消除的“陷阱”,施工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履约可能的风险,慎重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后,对于“陷阱”条款,应制定特别的防范措施,并落实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与“陷阱”条款所涉及工作范围相关的每一个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进鏖及竣工价款结算依据、时间限制、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限制以及业主违约责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对等的履约担保或有效的抵押条款。另外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文书往来处理方式。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证据意识。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定耍坚持“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履行合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应当有合同依据。要正确理解在今后违约纠纷解决中“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社会公众统称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客观事实中能够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的那一部分“事实”。换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的证据事实证明的客观事实,将难以被法律认可。

为此,施工企业应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要建立和落实符合合同约定的收发文制度,同时要特别注意承包人单方面发给发包人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发包人签收或者邮政部门、公证部门或与承包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确认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在日后产生纠纷时,发包人就会轻易地否认曾经收到过此类文件。因此,对于发包方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内容的重要文件签收方面的违约,施工企业要予以高度警惕。发现对方违约,要有理有节地及时交涉。交涉无果,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仍拒绝签收的,要采取挂号邮寄送达,必要时可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全证据。对于履约工程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以非“正式”的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事实行为,单方面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仔细甄别其利弊,对施工企业不利的变更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对确需要变更的,应以双方盖章或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应做到未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作依据的书面文件时不施工。在出现进度款不按时足额到位等发包人严重违约且无纠正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敢于暂停施工。当工程业主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完成某项工程时,或者,当因为工程业主或者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施工方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施工方要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及时签证.及时索赔。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金额或时间不能及时给予确认的,施工方应特别注意保留由工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过的相关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应能够反映出或计算出索赔事项所涉及的工程量或工作时间。施工方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工程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一味忍让,将导致自己一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当工程业主方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方面存在违约而拒绝纠正的情况下.施工方暂停施工,正属于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施工方因暂停施工而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机械台班搁置损失,均属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施工方有权向工程业主方索赔。

需强调的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不抓合同履约管理,证据意识差,忽视资料管理,特别是当工程业主提出抢工期,重大施工项目调整时,会给予许多口头承诺或者给予少许的奖励,而现场管理者又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期限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当工期达到目标后,工程业主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搪塞,以致错过取得证据的最佳时机,到头来对增加的费用无法进行结算。

(4)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提前准备

工程决算报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财务部门要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和收取工程价款。合同造价条款是承发包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签订的履行承发包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关键。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就成为整个合同造价结算的重要环节和总体强化造价结算的关键。坚持工程进度中间结算对施工方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具有边做边算,先算后做,做到哪里算到哪里的思想。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工程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编报工程进度价款结算申请。同时还要催促监理工程师和工程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签工程进度价款。

当工程施工到尾声时,施工单位应将工作的重点转向工程竣工决算相关资料的准备。工程项目部应将技术质量、计划合同、财务、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竣工决算班子,相互配合,各施其责,对合同工程量、设计变更量、工程业主供应的物资量等与此相关的各种签证资料进行清理、汇总、核对,如需签证而还未签证的相关结算资料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取得设计、监理、业主的签证。总之要做到“万事具备,只欠东风”,千万不能待工程竣工移交后进行补签证,那样,工程业主将借口设计、监理已退场无法取得签字而无法向工程业主结算应该结算的工程补偿。

无论是工程施工的中间结算,还是工程竣工决算,施工单位的财务部门都要与工程业主办理工程款项支付的清算手续。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一般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尾款(包括施工方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而工程预付款一般都要在施工过程的中间结算时,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分额度扣除。

同时,工程业主还要按合同约定中间结算扣除由业主提供而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如业主提供的主要建材价款,代交的电费,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因此,每当进行一次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工程业主完清财务清算手续。这样才能在当工程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而带来的违约责任时,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

3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严格的自我约束履约管理机制。

上述几种防范工程款拖欠的管理措施,最终必须落实到人,并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笔者建议施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履约管理制度:

(1)内部要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各类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各项合同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对合同的履约实行授权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于水利水电施工项目较分散,且所跨地区多,对各项施工合同的履约要实行集中管理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实际。因此,必须给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授予一定的合同履约管理权限,但涉及到合同条款的变更、施工项目的调整等都必须经过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和企业法人审签后,方可生效。

(2)建立对生效合同履约情况特别是造价条款、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及时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履约情况不但要建立履约档案以要求施工现场随时反馈信息外,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合同签订双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调整对策,这样才能在合同履约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3)要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各类合同履行资料收集和保管制度,经常检查。确保证据完整地收集保管。

(4)建立合同管理人员的履约管理责任制。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因违反合同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追究个人责任。

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理管控;招投标;合同管理

1引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一般是通过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方式,招标人通常将项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工期等要求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方式告知潜在投标单位,潜在投标单位通过对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的充分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针对项目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及商务报价,招标人根据各潜在单位所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公平、公正地评审,从而确认合适的中标单位,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其签订项目合同。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而言,有效地招投标及合同管控措施是实现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为了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应在招投标全过程阶段实施合理地管控,与履约能力良好的中标单位建立施工合同关系,本文主要针对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开展深入讨论。

2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筛选价格合理、履约能力良好的单位,与之签订施工合同,因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密不可分的。招投标的全过程不仅要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定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也同样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因为施工合同的签约价格及承包范围等内容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招投标活动实现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签订从市场行为的角度而言,是双方针对招投标过程结果的确定,通过合同条款及约定实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在招投标的执行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正确认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约合同的区别和联系,三者内容互相解释、紧密联系,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最终输出形式应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最终的签约合同。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2.1招投标的定义。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通常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方式,将拟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技术标准、质量及工期等要求告知潜在的投标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吸引符合招标资格条件的承建商进行投标,并依法根据评审原则确定合适的中标单位;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行为通常是符合招标资格条件的承建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依法取得中标资格。

2.2合同管理的定义。合同管理通常是招标人与中标人针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的内容,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合同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合同是为了有效地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尽可能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出现较大争议。

2.3合同管理在招投标中的应用。2.3.1审核及规范招标文件。为了能够有效地审核并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行为,可以通过合同管理方法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并加以规范,以响应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各项监督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通过采用合同管理的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监督,确保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真实有效。合同管理对于招标文件的审查而言,不仅具备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还能够在极大程度上保证招投标活动到底公平性,避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充分体现了合同管理对招标文件审核及规范的控制作用。2.3.2实现招标全过程的监督作用。通常条件下,合同管理方法会穿插在招投标的全过程中,并配合顺利完成招标活动,特别是针对大型的开标或勘察行为而言。招标人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通常包含了合同的重要信息,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充分了解以上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书,以及参署签订后期的中标合同。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的真实有效是确保施工合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重要前提,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该积极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并有义务和责任符合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举例:针对招标过程的实地踏勘,便于潜在投标人充分了解现场的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从而充分考虑报价,这就要求合同的相关条款应真实客观地描述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工程质量需求,要求合同编制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和招投标过程的实际情况,收悉各方的诉求和建议,并落实到后期的签约合同中去,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作用。2.3.3跟进合同履约阶段的监督与管理。合同管理人员不仅需要配合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还需要针对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及约定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跟进合同履约阶段双方的评价及履约结果,了解当地政府部门对合同条款的质疑,确保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能够顺利完成签约合同的履约工作,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成功。实时跟进履约阶段的监督及管理也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调节并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纠纷。合同管理在进行履约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时,应重点关注并加强合同的契约精神,加强合同管理水平和约束能力,积极主动提高合同管理的意识。

3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针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和合同管理工程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建设工程市场环境的缓慢发展,进而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普遍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3.1招投标活动的不规范行为。第一,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前,应对建设单位的招标经办人进行充分及必要的岗前培训。招投标管理和监督人员应对招标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合理行为进行严格的管控及纠正,若发现招标单位存在不合理、不规范操作,应及时指出并加以纠偏。树立招投标过程的良好、公平公正的风气,严格禁止不规范的招标行为,从而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禁止招标单位通过设置超过招标项目需要的资格条件来恶意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例如设置超过项目预算的投资额要求或合同业绩要求,严重影响投标单位之间的充分竞争。第二,招标人的违规行为。受市场环境的影响,部分施工单位为了公司业绩而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又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严重阻碍了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甚至有部分恶意低价中标单位,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降低亏损,存在偷工减料、贿赂招标人的行为,使得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发生了严重地偏离。

3.2合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建设单位在与承建商签订施工合同时,针对违约及争议条款未进行充分地明确和完善,容易使得合同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若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了某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无法利用施工合同开展合理地维权和有效地约束。主要原因是目前的合同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欠缺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标准化管理机制,所以在双方进行合同签订前,签约双方应对合同文本及重要条款进行反复审核与明确,推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动作,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3.3评标体系不完善。在招投标过程中,开标及评标过程是十分重要的,是确定合适中标人的关键环节。根据目前我国评标体系的研究发现,目前已有的评标体系仍不够完善,所以在评标过程中暂时无法实现评标的完全公平公正;可能会因为评标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行为从而影响了中标单位的确定,阻碍了工程项目的推进。同时目前我国的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们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在评标时不够客观公正,导致评标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甚至部分评标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改变评标结果,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相关要求。评标工作的宗旨是对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的充分理解后,基于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各投标人进行客观评价。

4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4.1严格监督与规范招标市场。首先,在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中,招投标监督机构要实时进行严格及有效地监督工作,杜绝不规范、不良的招标、投标行为。其次,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督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工作,加大监管审查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招投标质量,避免部分招标单位恶意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等,应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树立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风气。最后,对合法合规的招投标行为采取一定程度的激励措施,鼓励规范的招标文件内容及招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投机取巧、恶意低价中标,推动招投标管理机制的健全化、标准化。

4.2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及确认。进入招投标后期阶段,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合同签约时,双方要加强对合同条件和约定的审查,基于对双方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待合同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做任何修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若某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出现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或争议处理,双方应秉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履约。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签订周期过长,应根据国家及行业规定要求,制定标准化合同模板,在双方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后完成签约。

4.3建立健全的评标机制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在抽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时,应对评审专家的各项能力和素质展开详细调查,建立健全的评标机制,确保所有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严厉打击评审专家与招标人或投标单位贿赂、串通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通报批评和严厉处罚。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得干涉评标行为。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公平公正性是确保招投标管理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

5结论

建筑工程有效合理地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措施,是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与合同管理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只有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管理、监督、审查机制,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编制规范化、标准化合同模板,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投入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的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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