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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条例

防震减灾条例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1篇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省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纳入同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支持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第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

(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

(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建设工程。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

(二)特大桥梁;

(三)大型水库大坝。

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服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洋地震信息速报制度。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海域地震可能影响海域作业安全或者引发海啸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传言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正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应急、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正确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等防震减灾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常信息处理制度,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所收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信息,并视情况公开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震害预测,为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城市震害预测及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采用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的结果,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镇规划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的城市、经济开发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重点地区。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小区划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建筑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时,应当包括防震减灾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各级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给予指导。

每年五月开展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

第四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由公安、地震、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启动和联动机制。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二)进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活动和震时的灾情速报;

(三)地震发生后,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紧急疏导;

(四)协助灾区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灾物资发放、平息地震谣言、安定民心等工作。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与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

(一)应急篷宿区设施;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

(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

(五)应急通道;

(六)临时流动公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抢险救灾装备储备制度,做好抢险救灾装备所有人登记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二)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协调做好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三)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灾害救助资金;

(四)卫生、医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持通往灾区应急专用通道的畅通,为参加灾区救援的车辆核发专用通行标志;

(六)通信部门应当开设应急专用信道,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七)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务、供电、通信、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八)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地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区划范围内而未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和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不开展相应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3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省防震减灾条例》为主线,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根本宗旨,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全面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公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二、主要内容和宣传方式

(一)全面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

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学校。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共建地震安全校园”为主题,以地震科普示范学校为骨干,组织开展“八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地震科普知识征文比赛,举办一次地震科普讲座,组织一次防震避震应急演练,制作一期手抄报(宣传栏),播放一次地震科普宣传片,举办一次地震科普辅导员演讲比赛,组织一次地震科普夏令营活动,命名一批地震科普示范学校。

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社区。以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为骨干,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七个一”活动,即送一本《社区防震减灾科普读本》、一个地震应急包到家庭,组织一次社区应急疏散演练,举办一次地震科普讲座、制作一期地震科普宣传栏,播放一次地震科普宣传片,创建一批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骨干,组织开展“六个一”活动,即对企业的重要建(构)筑物、次生灾害源进行一次抗震设防检查,进行一次地震应急预案检查,组织一支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抢险演练,举办一次防震减灾法制讲座,在大型煤矿及非煤矿山等单位开展一次针对矿震的宣传教育活动。

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农村。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为骨干,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在每个县(市、区)电视台播放一次农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识宣传片,每个乡镇结合旧村改造工程制作一期农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识宣传栏,组织举办一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班,每个区(县)组织一次防震减灾科普下乡宣传活动,为每个乡(镇)配发一本《全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优秀方案汇编》。

推进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进机关。以政府机关、党校、远程教育中心为骨干,组织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防震减灾法制讲座,给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赠送一套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材料、订阅一本《防灾博览》,邀请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检查一次防震减灾工作,召开一次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由政府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二)突出重点,抓住时机,结合不同时段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3月28日是全国第16个中小学安全教育日,9月17日是第7个“全国科普日”,要突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主动协调教育、科协等部门,重点抓好“进学校”、“进农村”活动。

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施行两周年纪念日,5月12日是第三个“防灾减灾日”,7月28日是唐山地震纪念日,要突出防震减灾法制宣传,结合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重点抓好“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11月1日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纪念日,12月1日是《省防震减灾条例》施行一周年,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要以防震减灾法制宣传为重点,突出抓好“进机关”活动。

(三)做好日常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宣传面广、浏览人数多的优势,将宣传信息通过游动字幕或其他方式上网,提高宣传效果。加强科技信息网、防震减灾信息网页维护,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宣传报道防震减灾工作信息。

三、活动安排

1.第一季度,编制《“十二五”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规划》,对“十二五”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作出规划。制定《年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对全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联系市委宣传部,就有感地(矿)震、疑爆等事件和地震谣言应对新闻宣传建立协作关系。

2.第二季度,全年宣传活动的重点时段,围绕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法纪念日、科普活动周活动主题,集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宣传活动,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活动。4月底前组织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印发各区县,5月份市及区县上下联动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6月份结合安全生产周活动联合安监局在企业驻地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科普讲座或现场宣传活动。

3.第三季度,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征文比赛和地震科普夏令营活动,开展科普宣教基地和市、区(县)级科普示范学校建设工作,市及区(县)各建设一批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各区县通过播放《唐山大地震》或其他防震减灾科普片等方式开展唐山地震纪念日宣传活动。

4.第四季度,重点做好防震减灾法制宣传,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纪念日、法制宣传日等集中组织好《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一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召开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做好全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收尾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工作当作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开展好每个时段的宣传活动,力求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好的宣传效果。

2.市及区县要及早做好各种宣传材料的准备。

3.每次活动结束后,要注意图片的保存、资料的整理和数据统计,及时上报宣传活动信息。

4.各区县要制定好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于3月底前报送市地震局监测预报科。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4篇

我担任地震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震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委述职述德述廉考核工作要求,现将自己过去一年履行岗位职责和思想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作以汇报,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坚持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在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在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在感情上坚决认同核心,在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确保中央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管党治党责任作为政治责任,作为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注重抓平时、抓小事、抓经常性教育,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决策前充分讨论,决策后坚决贯彻。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爱护干部结合起来,营造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按照防震减灾工作确定的目标、思路和任务,真抓实干,推动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保持良好势头;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正廉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以修身律己,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拒腐防变的底线。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清廉的形象,担负起xx振兴发展的历史重任。

二、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筑牢思想根基

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结合我局《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把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党组成员,注重率先垂范,带头开展学习、带头上党课、带头转变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研、带头解决问题、带头服务基层。深入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学习、尊崇、维护,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分管部门党员上党课“学习毛丰美,争做优秀共产党员”、“学,做合格共产党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带头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居住地社区活动,两次到泉水社区,实地了解情况,将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上报给上级部门。学习贯彻xx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把推动会议精神落实作为我局当前的主要工作。通过中心组的十三个专题集中学习,撰写发言提纲,查摆不足,促进政治思想素质的提升。按照中央提出的“整改落实巡视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沉痛教训的批示,局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同步查找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及时整改。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升我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一)震害防御管理工作得到增强

2014年中国地震局与xx市人民政府签署创建xx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协议。2015,市政府办公厅印发《xx市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协议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和完成的目标任务,用三至五年左右时间,打造xx防震减灾示范城市样板,提升xx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1.xx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校建设取得新成绩。市财政每年投资50万元用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2016年,xx市第二十一中学、庄河七中、金普新区金润小学等7所学校获批建设。目前,xx市地震局与xx市教育局共同创建辽宁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共20所,市级防震减灾示范学校50所。数量和质量位于全省前列。

2.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再出新成果。2016年,我市万科海港城和澳南明秀庄园两个社区申报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截至目前,我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亿达社区、保税区大窑湾街道格林小镇社区等6个社区获得国家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

3.实施地震重大项目夯实防震减灾基础。2015年安排资金2980万元,启动xx市中西沙甘主城区典型建筑物震害预测项目,2016年该项目已完成投资1561万。该项目是全国地震系统首次利用“互联网+”,虚拟现实技术应用在防震减灾领域的创新和突破。中国地震局拟把该项目打造成全国样板工程,在全国进行推广。

4.依法行政做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全年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联合市法制办,邀请市政协委员重点检查石化基地和国家重点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工作。

5.加强抗震设防绩效考核,落实国务院关于涉及公共安全事项强制性评估规定。组织全市各区市县、先导区项目审批监管部门业务骨干60余人进行抗震设防监管绩效考核和抗震设防要求落实业务培训。

6.做好抗震设防行政审批工作。截至12月10日全年抗震设防审批6件,一般建设工程备案25件。

(二)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地震应急能力不断增强

1.健全防震减灾组织体系,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完成我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核查确认工作,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继续开展。共备案地震应急预案57份,各区市县应急预案修订率100%,制作《xx市地震应急预案汇编》。完成《xx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已以xx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

2.积极参与我市地震灾害预评估调研工作。因我市部分地区今年被列入国家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协同中国地震局、辽宁省地震局相关专家赴庄河开展地震灾害预评估调研。此项调研有利于推动完善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3.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检查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并对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4.开展校园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全国第八个“防灾减灾日”,市地震局、中山区政府、市防灾协会联合在白云小学举办防灾减灾应急综合演练。

5.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xx市核心城区2013—2020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总体规划项目》完稿等待专家评审。

6. 开展地震专业紧急救援队建设,填补我市空白。启动《xx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装备配置(一期)项目》,即将完成训练设施的建设工作。

7.做好地震应急产品研发推广工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我局“研发地震应急包,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获得xx市直机关2015年度“最佳服务成果”奖。完成了与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联合开展的地震应急包行业标准课题项目。

8.组织xx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市委党校举办了为期一周的首届地震应急管理专项培训班,邀请中国地震系统高级专家将讲解国内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与危机处置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应急办系统、地震系统的应急管理人员100余人参加培训,推进我市地震应急管理和危机处置工作体系建设。

举办“xx市地震应急桌面演练”,来自我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41个部门人员参加了演练。演练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在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情况下,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实施启动地震响应、展开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处置特殊险情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行动。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力度得到加强 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不断提高。

与xx新商报、xx晚报、半岛晨报合作,利用报纸开设专版,常年宣传防震减灾知识。2016年在xx市区内建立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栏30个。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五进”(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百姓家)活动。在第30届全国中心城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上,我市创新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的做法受到中国地震局的表扬和与会代表的称赞。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

明确党的纪律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红线,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对执政纪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对照《准则》和《条例》,反思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对分管处室的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承担起监督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 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也严格要求分管部门的领导和同志。本人没有到单位或企业报销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无奢侈浪费等行为或现象。项目建设严格履行招投标手续,按照财政要求,让项目在阳光下运作,采购日常设备及用品采取网上询价比对办法,局党组定期向干部职工报告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运行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防震减灾条例范文第5篇

也许准确地预报地震在科学上将成为可能,但这最起码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当前更为紧迫的任务,无疑是如何完善包括建筑在内的整个工程设防体系。

推迟了四个月后,在10月23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终于被首次提请审议。

这部法案原计划于今年6月底“上会”,被推迟的原因显而易见――突如其来的“512”汶川大地震。

在这场8.0级的特大地震之后,以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为镜鉴,修订草案的篇幅也得以大幅扩容,由之前的7章48条扩展为10章99条,制度设计同时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不过,据《财经》记者了解,修订草案在地震信息等问题上仍然争议颇大。另外,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的条款,在未来能否做到切实贯彻而不被“软化”,亦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镜鉴汶川大地震

现行的《防震减灾法》于1994年启动立法,并在1997年年底出台。这部法律的面世,确立了“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等三大工作体系。

不过,这也是一部“先天不足”的法律。《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坦言,该法制定和出台过程,正赶上中国境内地震活动相对平稳的时期。因此,许多制度的设计显得比较粗糙,也很难全面地反映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

中国地震局局长陈建民也在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同单位国土面积上的经济总量越来越大、人口密度越来越高,现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

2006年,中国地震局就开始启动了修法工作。《财经》记者获悉,在汶川大地震前修订草案已数易其稿;但由于防震减灾涉及地震、建设、民政等多个部门,修订过程中部门利益纷争较大,草案进展并不理想。

汶川大地震极大地改变了这一进程。尤其是地震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比如城市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不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本处于不设防状态等,使得系统性修法的迫切性更加凸显。

因此,汶川大地震突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审议,并专门组织人员赴四川震区调研。

之后出炉的修订草案,篇幅大为扩充,在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做了修改完善,并新增加了地震灾害恢复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修订草案把防震减灾规划单独设立一章予以强调;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则强调要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并增加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和震后地震监测、余震判定等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在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之外,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还应该按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在应急救援方面,考虑到汶川大地震中专业救援力量的突出作用,草案规定要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救援队伍。

曾参与立法讨论的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士告诉《财经》记者,草案一方面是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四部行政法规的许多制度提升,纳入规格更高的《防震减灾法》;另一方面则是汲取了汶川大地震中救灾和灾后过渡安排、灾后重建中的许多经验,特别是吸纳了今年6月8日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的不少制度。

在孙士看来,这种做法有利有弊:草案内容因此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不过,也导致一些地方不够严谨,“大法”(《防震减灾法》)和相关下位法(包括前述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理顺。

修订草案的另一个争议之处,涉及防震减灾中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安排。旧法中的规定是,“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修法过程中,中国地震局和地方地震系统希望改变这种多部门“平行并列”的结构,突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实际上也是明确其主管单位的地位,改变其一贯的弱势地位。

据《财经》记者了解,这一思路曾在中国地震局起草的修订草案中有所体现,但在后来的讨论中遭到其他部门的反对。而在新的修订草案中,记者注意到,相关规定仍是“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格局并未有实质改变。

信息收放之间

修法中更大的争议,则是地震预报信息的权限问题。

作为世界上惟一一个对地震进行官方预报的国家,中国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预报的权在政府,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实际上,“把地震预报纳入法制轨道”的理念,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之后就已确立。从1977年的《国家地震局关于地震预报的暂行规定》(已失效)、1988年的《地震预报的规定》(已失效)到1998年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现行有效),都对地震预报做了一系列约束,后者对于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评审和规定了严格制度。

当时建立这种约束的大背景,是因为限于预报本身的技术局限性,各地频频出现误报情况,引发了不等程度的社会振荡。但把这种信息权收紧,其可能的负面影响也不可轻忽:地震前的各种信息变化,有可能最终埋没在官僚体系的层层上报和研究会议中。

莫纪宏就认为,现行的地震预报体制刚性太强,不利于充分发挥民间的科研力量。由于地震预报在科学上并不过关,过分刚性的预报制度,反而增加了社会公正对地震预报不切实际的期待。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政府在震前没有任何预报,公众对此意见颇大,地震主管部门面临巨大压力。不仅如此,严格的信息管制,也使来自学界的有关龙门山断裂带的震情判断等趋势性、预测性意见或难以被公众获知,或未获得足够重视,民众对于大地震毫无心理准备,震后社会心理恐慌严重。

但是,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不仅没有松动,反而继续强化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的统一制度。草案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

不仅如此,草案还在法律责任方面课以严则:“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解释,前述不少规定实际上在《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已存在,这次不过是将其提升到法律中。至于发表地震方面的学术论文,并不需要经批准,以及就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不受限制。

但由于修订草案对“预报”、“预测性意见”等概念并无清晰解释,人们疑虑难消。比如,汶川大地震后,一些专家公开预测成都地区若干年内不会发生大地震,类似言论是否也属于受管制范围?

莫纪宏表示,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地震预报仅仅作为科学研究来看待,允许民间研究作为科学研究意见与社会公众交流,政府的控制应该仅仅针对具有正式法律效力、产生启动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程序法律效果的地震预报。这样可以分散政府在地震预报方面的责任,也能避免一般公众对地震预报准确性不切实际的期待,增强民间的防震自救意识和能力。

日本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吴长江博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既然目前地震进行准确预报并不现实,政府就不应该把这个非常不成熟且有争议的学术难题当做日常工作;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恰恰降低了地震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权威性。更恰当的方式,应该是作为一个科学难题,把地震预报交给大学和研究机构等进行严肃的研究。

工程设防考验

在遥远的未来,也许准确地预报地震在科学上将成为可能,但国际地震工程协会(IAEE)主席片山恒雄(Tsuneo Katayama)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最起码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更为紧迫的任务,无疑是如何完善包括建筑在内的整个工程设防体系。

汶川大地震中绝大多数人员伤亡,都缘于建筑物坍塌。曾有数以千计的建筑专家赴灾区考察,相当多数的调研意见认为,震区建筑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楼梯间的抗震设计不合格、梁柱之间的连接难以应对强震等。尽管此次地震震级过大、烈度过强,但如果相关抗震设计规范得以落实,很多伤亡都是可以避免的。

此次《防震减灾法》修订过程中,地震灾害的工程性预防也是一大关注焦点。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该部门而言,提高建筑物的设防标准,显然是此次修订的重中之重。

今年6月8日国务院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此已经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正在研究调整《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加强对学校等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

此次提交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特别增加规定,“对学校、医院、商场、交通枢纽、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在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类别中,也增加了前述几类公共设施建筑。

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各自对抗震设防的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评价结果报告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将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不过,这些新增规定要避免在实际中“变形”,尚有待理顺相关深层次制约关系。有不少业内专家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坦言,此次汶川大地震出现的诸多建筑问题,与其说是设防标准不够高,倒不如说是标准未得到有效执行,“这才是最致命的”。

毕竟,现行《防震减灾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规,已经对建筑抗震设防有了一整套制度。但这些严格的抗震标准在实践中却往往被一一“软化”,监理、建筑质量监督等环节也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修订草案更大的一个亡羊补牢之处,则是将没有被现行制度纳入规范之内的农村建筑纳入抗震设防管理。

汶川大地震中,市区建筑物受损相对较轻,乡镇和农村受损惨重,暴露了农村地区抗震体系的脆弱。而之后的8月30日发生的攀枝花-会理地震,更是集中凸显了农村“几乎完全不设防”的状况(参见《财经》2008第19期“‘小震大灾’不可继续”)。

对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抗震设防水平。草案同时提出,国家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给予必要支持。

然而,相关专家指出,鉴于这只是一个“倡导性”的规范,还缺乏强制性规定要求,其进步程度到底如何,或许仍将取决于未来相关部门还会出台什么样的具体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