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第1篇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工作原则: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学校要对广大师生进行地震安全知识的教育,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事故,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学校领导和老师,共产党员、中青年教师和学生干部要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精神,以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为宗旨,依据本预案立即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在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各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在地震发生后,由于相互推委、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应有的人生或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本应急预案由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分发到每一个成员,学校将定期组织演练活动。

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在校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学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防震减灾工作。

组 长:李享(校长) 副组长:王金福(副校长)

成 员:杨映梅(教务主任) 瞿国清(政教主任) 吴晓艳(总务主任) 邹小敏(少辅导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协调学校平时防震减灾工作、震时地震应急工作和震后救灾工作。

1、全面负责学校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知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校师生应急意识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制定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临震预报后,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强化宣传,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地震发生后,负责学校地震应急工作,指挥各工作组按照预案确定的职责开展抗震救灾;

5、负责向上级汇报震情灾情,必要时争取外援。

二、各工作小组及职责

(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 长:王金福 副组长:邹小敏

成 员:罗国风、余昌悦、曹艳

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定期修定学校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检查督促各小组地震应急措施的落实,地震发生后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建议和措施;

(3)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4)协调各小组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资金及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的调度供应;

(5)组织学生开展防震知识的宣传、应急模拟演练,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6)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上级指挥部人员接待、联络及其他事项[FS:PAGE];

(7)起草学校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的报告、总结并上报有关部门。

(二)抢险救灾组

组 长:张杰 成 员:闫光千、李婕、蒋仲强、

主要职责:

(1)抢救被埋压人员、重要财产、档案等;

(2)抢修被破坏的供水、供电等重要设施,尽快恢复学校基础设施功能;

(3)及时运送重伤员和救灾物资;

(4)负责可能发生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三)应急疏散组

组 长:瞿国清 成 员:各班班主任、代课教师和各年级组组长

主要职责:

(1)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时,具体负责师生就近避震,并组织有序、快速疏散;

(2)制定学校震时疏散方案,确定疏散场地、路线和紧急情况下保护师生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3)组织师生开展避震、疏散演练;

(4)妥善安置受伤师生,做好受伤人员统计、上报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

组 长:刘国荣 成 员:戴纪玉、曹海波、康琴、陈云艳

主要职责:

(1)准备必需的药品、器械和设备;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立即进行现场救护;

(3)部署救护力量,妥善安置和转送重伤员;

(4)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水源管理,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

(五)安全保卫组

组 长:杨映梅 成 员:赵宏伟 陈建民 冯 钧。

主要职责:

(1) 制定学校安全保卫措施及方案;

(2)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后,负责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保护工作;

(3)维护学校治安,严防各种破坏活动;

(4)迅速检查了解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储场所受损情况,清除次生灾害隐患。

(六)宣传组

组 长:丁小成 成 员:曹玉琴 陈 枫 孔敏君 靳 菊 李春梅 张会玲

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地震科普知识,增强师生防震避险、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应急应变能力;

(2)适时宣传报道抗震救灾先进事迹,模范人物;

(3)及时向师生宣传党和政府的应急、救灾决策。

三、平时应急准备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职责,责任到人,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师生开展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定期修定学校预案,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学习和熟悉预案、应急工作程序,并适时演练;

4、制定人员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路线,疏散场地;

5、做好抢险救灾工具、器材、设备的准备,落实数量,明确到人,组织抢险救灾组成员定期进行演练。

6、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设施、线路的监控及巡视。

四、临震应急反应

接到县政府关于我县境内地震临震预报后,全校进入临震应急期,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全体教师应迅速到抗震救灾办公室集结,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召开学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紧急工作会议,通报震情,安排部署应急措施。

2、向上级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报告学校抗震救灾措施。

3、根据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地震动态,宣布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决定师生避震疏散时间及场所。

4、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应急救灾小组的应急措施和防震减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5、强化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地震误传和谣传,稳定社会秩序。

6、排查学校重点部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采取紧急措施和特殊保护措施,检查消防设施。

五、震后应急对策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领导小组即刻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学校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全校师生开展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2、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组织全校师生,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4、建立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伤师生;

5、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

6、必要时请求援助。

六、附则

(一)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庙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在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

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服从辈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第四十五条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询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第3篇

这次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会议,是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11年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安排部署今年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刚才,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区政府与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做到“三个务必”

201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镇街、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既定目标任务,以加强“预、防、救”三大体系建设为重点,团结协作,扎实工作,全区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总结起来,有三个方面工作值得肯定:一是防震减灾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区政府调整充实了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各镇街、各部门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分管领导、助理员,防震减灾“三网一员”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二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明确了抗震设防要求,给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提供了依据。三是全区上下防震减灾意识进一步增强。各镇街、各部门把普及地震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作为重要基础工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水平与社会需求之间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地震灾害仍然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建设成果的潜在威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是全区经济社会率先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现实课题。

第一,全区震情形势十分严峻,务必高度警惕。根据国务院、省地震局年度地震趋势意见,甘东南及甘宁陕交界为6级地震危险区,我区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震情形势不容乐观,各镇街、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无防”的思想,彻底消除侥幸心理,认真扎实地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第二,防震减灾存在薄弱环节,务必清醒认识。2008年汶川地震后,虽然我区防震减灾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防震减灾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不够重视,工作不到位;二是农村房屋普遍是依照传统的建房模式,抗震设防能力不强;三是部分镇街特别是重点行业部门,防震减灾经费投入不足,地震应急救援能力不强。这些问题务必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第三,防震减灾面临难得机遇,务必紧紧抓住。在经历了“5·12”特大地震和玉树地震后,全国各地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切实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持力度;社会民众对防震减灾工作的关心和参与程度大大提升,对防震减灾知识需求的主动性增加,对落实防震减灾措施的自觉性增强。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加强衔接汇报,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推进防震减灾事业跨越发展。

三、强化措施,做到“三个加强”

防震减灾,关键在“防”,重点在“减”。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监测预报、综合防御和应急救援三种能力建设,努力把地震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一)加强地震监测。我区没有自己专业的地震监测台站,因此,我们要认认真真地做好群测群防,积极推进和完善以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为主要内容的“三网一员”队伍建设,加强地震监测业务培训,合理设置地震骨干宏观测报点,逐步扩大村级信息员队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群防群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收集和地震知识普及中的作用。

(二)加强地震灾害防御。要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备案;要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在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和推进安全民居工程中,要为农民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增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要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御。要开展建筑物抗震性能检查工作,要对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水库、能源、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坚决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改造,消除隐患。

(三)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是将地震灾害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是要健全地震应急预案。区政府今年将修订全区地震应急预案,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责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要经常性地开展演练,提高实战能力,真正做到有备无患,临震不乱;二是要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依托广场、公园、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设,拓展城市防震避险空间,各镇、各社区都要有明确的避难场所,以确保地震发生后能满足疏散和灾民安置需求;三是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依托区消防中队建立我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镇、各社区、企业及部门都要建立志愿者救援队伍,各专业抢险队要不断完善,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四是要加强救灾物资和专项资金,保证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三、狠抓落实,做到“三个到位”

一要责任到位。各镇街、各部门要把防震减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订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健全完善应急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切实做到思想重视、责任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到位。

二要宣传到位。要以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并使之经常化,常态化。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家庭、进企业”活动,特别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学校,区教体局要抓好这项工作,要组织演练,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第4篇

1.前言

地震是城市最突出的灾害之一,我国地震活动分布广泛。相对乡村地区,现代城市居住人口集中,城市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更多、经济损失更大、对环境的破坏更严重。历次城市地震灾难实例,充分说明了城市抗震防灾的重要性。

2.聊城地震活动特征及灾害

聊城地震活动强度较低,震源浅,以ML2―4级地震为主。震源深度平均17Km。地震在空间分布上主要沿聊考断裂带两侧分布,呈现南高北低,西高东低。ML3.0级以上有感地震较多,有史料记载的100余次。除境内地震外,周边地区的强震活动对全市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如1668年郯城8.5级地震,1966年邢台7.2级地震。境内近几年来地震活动呈活跃上升态势,主要表现为有感地震频发,能量释放加速。

聊城市在历史上是遭受地震灾害比较严重的地区。1502年观城6.5级地震,地裂喷水冒沙,房屋倒塌千余间,死伤几百人。1654年朝城5.5级地震,震中烈度达7度,造成城墙倒塌,房屋破坏。震感波及到商丘、乐陵。对境内造成的地震灾害的地震主要来自周围地区发生的强烈地震。1668年7月25日郯城8.5级地震尽管距离400余公里,但有近半数的民房毁坏,人畜死伤无数,东昌府所辖各县地震烈度均达7度。1937年8月1日菏泽7.0级地震,震害波及境域,造成数10人伤亡,房屋破坏很多。1966年3月22日河北宁晋7.2级地震,境内震感强,倒塌房屋14535间,损坏房屋182254间,死亡6人,伤64人,临清、冠县、卫运河河滩段出现地表断裂,并冒水沙。另外,1556年华县8.0级地震,1830年6月12日河北磁县地震,1920年12月16日宁夏海原8.5级地震均对境内造成较大影响。

以上说明地震危机人们的生命、给城市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发生次生灾害和诱发灾害可能行很大。因此,认真研究其特点和规律,努力探求减轻地震灾害的策略与方法,是我们面临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3.防震减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防震减灾规划尚未编制完成

2013年聊城市人民政府和聊城市规划局着手筹划制定城市防震减灾规划,正处于准备阶段。

(2)聊城市的古旧建筑由于未经抗震设防设计,无法达到防震减灾的目标要求,抗震能力差。新建工程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原因很难达到防震减灾的目标要求。如何对原有建筑进行抗震加固与改造,提高抗震性能,对新建工程提高工程质量,加强管理,满足现代城市与工程的防震减灾要求,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3)防震减灾宣传工作不到位,居民和领导抗震防灾意识差,防震知识不能普及。

4.对策与措施

(1)加快聊城抗震减灾规划的编制,逐步提高城市综合抗震能力

聊城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总体防御目标:当遭遇小震影响时,城市一般功能发挥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市民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不受影响;当遭遇中震影响时,除少数危房和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和工程设施破坏之外,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均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经一般检查后即能投入使用,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线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保持正常运行或很快恢复生产;当遭受大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可有效维持运转,无重大人员伤亡,人员可有效疏散,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城市防灾救灾基本功能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保障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确定城市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避震疏散要求合理确定避震疏散指标,设置固定和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确保避震疏散通道和人员的安全。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户外开敞空间,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在规划中合理确定其布局、规模、与疏散通道的衔接和配套要求。

(2)城区建筑防震减灾措施

提高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能力。新建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逐步开展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建设。对未采取抗震措施的已建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以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工程,开展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拆除、改造或加固措施。

区分两类重要建筑,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抗震设计与改造。(如对中小学用房,抗震设防标准按照重点设防类进行设防。)加强对古建筑的抗震能力检查,根据其自身特点逐个制定保护与加固方案。

制定城市现有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规划与加固改造对策。严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切实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严格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审批把关。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3)加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力度

搞好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行规范管理;扩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覆盖面;逐步开展地震安全示范企业试点建设;依托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力度。

5.结束

聊城的防震减灾管理与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使其具备抵御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黎珍.城市震灾特点与江西省城镇抗震防灾工作中的地震问题[J].江西地质,1996(4).

[2]都吉夔,李远志.城市防震减灾及其对策[J].灾害学,2001(4).

[3]毕兴锁,马东辉,杨俊伟.城市地震灾害特点与抗震防灾基本对策[J].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2005年8月,第27卷第4期

[4]《聊城市防震减灾事业“十二五”规划》,2012年6月

基金项目

高校科技计划编号J12LG54

防震减灾主要措施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应急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和地方指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三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