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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法

应对突发事件法

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第1篇

此次新闻会的主角,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会议主题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条款。汪永清是该草案的起草人之一;草案最后也是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定稿,在国务院常务会通过后,以国务院名义提交人大进行首次审议的。

汪永清在新闻会上强调,突发事件信息和透明度,是草案着力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不能没有新闻媒体,而且要充分地发挥新闻媒体所特有的作用,来帮助和监督政府履行职责。这部法律本意是更好地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提供方便和条件,而不是相反。

汪永清表示,草案中关于信息披露的两个条款,近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争议,所以有必要公开做一些沟通和解释。

据《财经》记者了解,起草机关专门就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的具体特定条款召开新闻会,尚属首次。

风波骤起

6月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该法最初曾以“紧急状态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来改为目前的名称最终提请人大审议。起草工作实际上始于2003年5月,当时SARS疫情蔓延严重,促使中国不得不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信息公开的及时性问题。

根据草案,“突发事件”系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又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2005年中国发生以上各类突发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因此,制订一部法律,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并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当该法律草案正式进入审议、相关条文公开为社会所知之后,第45条和第57条第五款的规定,却在社会上产生了爆炸般的反应,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该法律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第57条第五款则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该法律草案时,许多委员针对这两个条款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样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不利于应急工作的信息公开和公民的知情权维护,并将间接纵容政府的瞒报、虚报行为(参见“部分人大常委会审议发言摘录”)。

参与该法律草案审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在接受《财经》采访时指出:“从处理SARS的经验看,信息公开才能使人心更加安定,使救灾能够更加有效。”

该法律草案审议后第二天,6月25日,新华社了消息:“媒体违规擅自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至少罚5万元”。消息一经播发,立刻产生巨大社会反响,舆论一片哗然。

6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社论,题为“突发事件应对 媒体不应‘缺位’”。社论指出,草案这样的责权设置,也许有利于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应对行动,却很不利于新闻媒体更具建设性地发挥积极作用,更不利于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情况。

同日,《南方都市报》也发表题为“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的专栏文章。该文提出,“这个草案中的规定等于取消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退步,令人十分不解。”

文章说,这个草案中对于媒体报道的限制性规定,反映了有关人士对于新闻媒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认识上的不足;“而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部门对于新闻报道的行政管理,更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6月27日,《法制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关注平衡”。

文章说, “即便是在出现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下,要应急,但更要讲理;法治主义基本底线依然是不可放弃的,因为在那些底线中蕴含的基本价值,构成个体生活意义的基础,也构成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此后几天,国内各媒体,以及一些国际著名主流媒体的批评质疑声也持续高涨。遂有国务院法制办的以上解释。

立法博弈

草案洋洋十万言,有关信息披露的两个条款并非主要内容,却引来如此强烈的非议,这恐怕是起草者始料未及的。

“这两个条款本来是细枝末节的东西,并不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即便没有或无论加入还是删除,都不会影响这部法律的制定。” 7月4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一位参与起草工作的官员告诉《财经》。

他带着一脸疲惫说,自从这两个条款遭到批评和质疑后,他们承受了巨大压力,“这段时间几乎没有好好休息过,一直在研究、处理这件事。”

据了解,2003年5月国务院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之后,国务院法制办随即成立“紧急状态法”起草领导小组,着手研究起草工作,并委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市法制办进行研究并起草建议稿。期间,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举办了两次国际研讨会,并多次赴地方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法律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然后向全国人大、政协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等征求了意见。

2005年3月,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了草案,此后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将名称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经过两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应该说,这个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是做得相当认真细致的,但没有想到会在这样两个本来不是重点的条款上出了问题。”该法制办官员告诉记者。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参与者、《紧急状态法》立法研究项目负责人。

他在接受《财经》采访时,对于草案最后竟出现这样的规定也感到吃惊:“我不知道怎么加进这一条的。专家讨论的时候是没有这一条的。”

于安指出,新闻权来源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对待。草案中提到“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但这个“规定”由谁来作出?“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受损的是老百姓的知情权。

“这两个条款是后来加上的。”前述法制办官员告诉《财经》,该法律草案在征求意见时,国务院个别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应该增加约束媒体的内容,最终,这样的意见反映在那两个条款中。

“其实我们还是认真考虑过的,觉得媒体不能擅自报道是潜规则,现在无非是把它放到台面上,没想到惹了这么大麻烦。”该法制办官员说。

期待合宪立法

据《财经》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召开新闻会后,社会舆论有所缓和。不过,法学界有学者指出,立法工作是一个严谨的程序性过程,“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从恶意上试图限制媒体报道也好,从善意上希望规范媒体行为,减少虚假、失实报道也好,这样的规定在法律技术上都是不合适的。”

新闻界很多学者也投书《财经》或接受《财经》记者采访,表达了他们对此次法律草案中限制媒体报道自由相关条款的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在第一时间报道突发性事件,是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媒介体现。若突发性事件的都要经过政府管理,那么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了。

他具体分析说,草案对媒体报道作出限制性规定,需要弄清楚,第一,“违反规定”的判定者是谁?是当地政府?是法院?还是突发事件的处置者?

如果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主管领导来判定是否违规,那么这个社会可能会变成一个“警察社会”,政府的权力就会过大。因此必须明确由谁来决定媒体行为是否违规。

其次,判定“违反规定”的前提,必须是有一个明确的条文化、制度化的规定。但是,中国目前似乎还缺少这样一个规定。因此,与上述规定相配套,必须对于判断报道是否“违规”的那个“规定”,做出明确的、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性规定。换言之,这个规定绝对不应该是某些个人、部门和地方政府随意进行自由裁量、随心所欲判定媒介报道是否违规的东西。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徐泓认为,媒体实质上代表的是公众利益,媒体的知情权实际上代表了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必须保证在突发事件中媒体对事件的知情权。加快民主与法治进程,首先需要立法保护媒体权利。

在现代高度复杂的社会,媒体的角色更加重要。新闻界应当强调自律,如果报道出现问题,最好是让媒体自我纠正,实在不行还可根据法律原则加以惩处。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先授予公民和媒体权利,然后对无孔不入的媒体可能的副作用加以适当限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展江认为,突发事件事关公众利益,媒体报道权利不应立法限制。

草案的相关条款对行使环境监测功能的新闻媒体不利,因为它们限制了媒体的报道权利,有可能招致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突发事件属于公共事务,事关公众利益;按国际惯例和传统,对可能负有责任的公权力机关的怀疑权,被称为“无过错怀疑权”或“有错推定”权,故媒体的相关报道和评论权利更应受到普遍尊重和维护。

虽然不能说媒体所作所为无懈可击,但总体来看,中国社会因此获益良多。即便某些报道与事实有一些出入,只要不是故意为之,政府、社会和公众一般来说也应对此采取宽容的态度。

展江还认为,中国到目前为止既没有许多成文法国家普遍制定的《新闻法》或《大众媒体法》,也没有《新闻监督法》。除了宪法第35条,没有一条法律涉及媒体和记者的权益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固然不能成为法外组织。但是它首先应具备一些基本权利,即报道权、批评权等。我们期待的是这样的法律。”展江说。

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在接受《财经》专访时,特意提到最近总书记关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论述。他说,无论是决策还是立法,都应该大力推进科学化、民主化,努力使我们的决策和立法,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6月29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当天举行的新闻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指出,全国人大已经注意到限制媒体报道自由有关条款引起的争议,并给予关注。

阚珂告诉记者,每一部法律草案都有一个审议过程。

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第2篇

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

自查报告

市政府办: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景东县人民政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强化源头预防,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按照《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普府办明电〔〕240号)要求,现将我县自11月1日以来,贯彻实施《应对法》具体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学习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第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于4月15日至16日组织开展了各乡(镇)、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共160余人参加的专题培训会,学习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知识要点,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强化了责任,使大家深入理解和把握了《应对法》的要求,增强了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提高了有效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使《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

第二,要求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自学、专题讲座、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学习务必结合实际、结合预案,以案说法,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应对法》,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本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熟悉掌握《应对法》,把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各个环节的法律制度规定,做到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处置。

第三,结合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我县在报刊、电视、广播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法律条文和贯彻实施情况等,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等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要求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等基层组织,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商场、车站、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报、黑板报、宣传单、标语、条幅等形式,多题材、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广泛宣传《应对法》,做到《应对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街道、进乡村,达到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的目的,为《应对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将《应对法》列为年度“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及普法力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建设日趋成熟

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把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学习、宣传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作政府工作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领导机构,统一安排部署各乡(镇)、各部门的贯彻实施工作,真正做到有办事机构,有办事人员。

我县最初于成立了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初步明确了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为进一步抓好应急管理工作,我县重新调整充实了委员会成员,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全体副县长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42个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景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具体负责办理应急办相关的日常事务,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安排专人专门从事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搞好全县各类应急预案的整理、修订和处理辖区内突发事件,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各专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我县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本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形成了级级定责任,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截至目前,我县的应急机构体系已初具雏形,县 消防大队成立了应急抢险救援大队,13个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组建了一定规模的应急救援队伍。累计余人的应急后备力量与公安、消防、武警一起,成为了我县及时、有效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人员保障。

三、应急管理机制建设逐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预案管理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时制定、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县政府行文下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及相关单位做好应对法相关的各项工作。同时,对全县需要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全县共需制定总体应急预案14个,专项应急预案17个,部门应急预案29个,社区应急预案3个(龙泉社区、御笔社区、玉屏社区);共需修订各类预案63个,其中38个只需修订,25个需要参照市部门应急预案制定。目前,已完成各类应急预案修订80个,其他正在修订或制定中,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是规范了应急备案体系。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备案工作,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备案制度和管理台帐,全面掌握县域内各乡(镇)、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查缺补漏,着重修订和完善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村基层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了完善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机制,把应急管理工作真正纳入到日常工作,成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应急管理的日常化、长期化和规范化。

三是扎实了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各乡(镇)、各部门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多次必要而见成效的应急演练,以演练来检验预案是否科学,及时对预案做出修改和调整,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基层、夯实基础,提高公众的避险救助的实战能力,并进一步增强了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四是切实加强了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督导。第一,对现行突发事件处置有关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第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导检查,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依法予以纠正。第三,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促检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其他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建立了应急管理综合评估制度。在县政府办指导下,全县各乡(镇)、各部门逐步建立了应急管理综合评估体系,建立健全了隐患及时发现、定期排查、实时监测、有效整改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综合灾害风险数据库和防灾减灾区划体系,对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加强动态管理与检查监督,强化隐患排查,制定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二是加强了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县人民政府整合现有的信息汇总途径和传输渠道,以县电子政务网为依托,建立了一个高效统一、反应迅速、安全可靠的信息传递平台,形成互联互通、覆盖全县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同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格式、内容及时限要求,督促乡(镇)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为县人民政府及时掌控与了解突发事件的真实信息,正确进行预测、预警、处置和救援提供了保障。

三是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障有力。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修订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是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在整合现有各类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了抗洪抢险、消防特勤、通信医疗等方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配备,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增加储备品种,完善储备设施,强化生产企业、运输部门的协议储备,提高备用生产能力,实现对各类应急物资的信息动态管理,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有充分的物资保障。县发改局、经济和商务局、供销社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是“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序开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我县研究制定了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编制了《景东彝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景东彝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从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文件。

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第3篇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增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紧迫感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近年来,我园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开创了全新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同时又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定期检查、不断完善防火设施,绿色通道标志明显,每班配有紧急疏散图。工作人员做到会使用灭火器。结合教育内容进行防火演习,使幼儿掌握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我园各方面的总体形势较好。全园围绕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一案三制”的有关要求,着力抓了各方面的工作:中心园根据大王教育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幼安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主管领导和分管园长,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园所园长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班主任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体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我们还围绕地震、火灾、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高危领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通过开展预案演练,既熟悉并宣传了应急预案知识,检验了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防止了应急预案成为一纸空文,还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和本领。应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园的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差距。应急预案的制订还不够全面、系统,所制定的预案不够全面,或不够实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对近几年来应急管理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我们要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契机,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查找不足,全面完善应急预案,努力促使我园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积极组织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安全和谐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氛围

我园在此项活动的开展中,加强了老师精心组织,认真抓好了宣传、学习和培训,确保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成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权益的依据和准绳。

幼儿园常年坚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同时,加大了参与社区活动实践,积极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氛围。我园积极将安全宣传工作送入社区,利用门口宣传栏、安全知识现场表演、安全竞赛活动等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还利用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对家长、周围居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营造平安和谐氛围。由于宣传教育深得人心,全员教职工、幼儿、家长、社区居民法制、安全观念大大加强。切实抓好了学习培训。我园的主要负责同志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通过专题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认真组织了学习活动,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宣传普及,使得《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知识走进班级、走进家庭。

三、加强安全检查,抓住重点,切实将《突发事件应对法》落到了实处,及时整治整改。

幼儿园经常联系镇派出所、工商所、城管执法大队、卫生院等部门不定期的对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我园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园所食堂、饮水卫生进行检查。且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社区反映,及时整改。但请有关领导协助解决园所外的小卖部。

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最终目的,是要确保认真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集中力量、全力以赴,切实把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了当前幼儿园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和依法应对的水平。

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把握好了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如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事故灾难,如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卫生传染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也叫,如、恐怖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前期工作很重要,但按照《突发性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应对已经发生了的事故。二是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目标,努力控制了的的发生,在矛盾纠纷刚刚显现的时候,就平息消除。第三,把握了应对管理的“四个特点”。一是时间的紧迫性。二是协作的服从性。三是措施的非常规性。四是处置的强制性。第四,把握好了处理突发性事件的“三条原则”。一是要坚持“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二是要坚持软处理放在首位、硬手段适用恰当的原则。三是要坚持高度警惕、高度敏锐的原则。

二是努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继续推进了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了预案、健全了体制、建立了机制、加强了法制,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得以执行。理顺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机制。

三是深入开展了必要的应急演练。我园分别组织了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比较成功、效果很好。通过必要的应急演练,能够及时发现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做到临危不乱、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四是完善了信息报告与通报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还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都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这就要求:首先,我园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要求,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的收集、报告、研判、处置、和评估工作。其次,我园向政府部门直报重大事故、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报镇教育办,确保园所获知信息不落后于政府部门。

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第4篇

事件应急条例》根据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新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

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16;r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104—04

on building legal sy~em response to emergency public health incidents.li hui. p school of law ,shanghai university,

20__36

【abstract】 some countries’effective response mechanisms and legislation regarding emergency public health incidents

was introduced briefly in this paper.in addition to,the stipulates regarding emergency treatm ent to emergency public health in—

cidents in the new regulations emergency regulations regarding emergency public hea lth incidents was carefully analyzed basis

on domestic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foreign beneficial practices,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respo nse meeh—

anism in emergency public health incidents was also offered.

【key words】emergency public health incidents;the emergency regulations regarding emergency public health inci—

dents;building legal system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极大挑战政府管

理.剧烈冲击社会秩序,使法律和国家体制面临冲击和挑战。

20__年春夏,面对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采取

了一系列果断的、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在采取行政措施的时候

重视依法办事,把《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提上了日程,同时紧急

立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因此,深入分析和研究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与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

义。

当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全球性的课题,各国对

此都极为重视。因此,探究他国行之有效的反应机制及立法,对

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在突发性传染病、环境灾难乃至生化恐怖袭

击的公共卫生危机应对机制上有着现实和深远的借鉴意义。

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

法》,又称“美国检疫法”。该法于1994年通过,主要内容包括明

确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

的职责、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和货物以及有关场所的检疫等

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公

共卫生服务法》第264款赋予卫生总局医务主任颁布与实施防

治规定的权力。若卫生总局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在

防止传染病传人美国或其属地、或者防止传染病蔓延有必要时,

经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有权制定和实施传染病控制条

例。为执行和实施条例,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必要

时,也可实施查验、消毒、卫生处理和虫患检验。该条款还规定

了对传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等。可对

任何被认为感染上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从某一州迁移或即将迁移

至另一州的人员、可能成为人类感染源且在传染期内从某一州

迁移或即将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实行留验和查验,一旦发现传

染者即对其实行必要的隔离。美国防范大规模流行性病的法律

除联邦法律外,还有州、县等地方性法规。

俄罗斯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良好工作环境、预防和防止

大规模流行病传播等公共卫生方面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家之

。1999年俄罗斯立法机构通过了《联邦公民流行病防疫法》

(以下简称为《防疫法》)为俄罗斯公民实现健康保障和良好环境

提供了法律依据。《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流行病防疫的基本

原则、具体防范措施、联邦卫生防疫局的职能、政府在卫生流行

病方面的调解作用以及违犯《防疫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俄罗斯

联邦卫生流行病防疫局是执行和实施防止流行病传播的惟一职

能机构。《防疫法》规定的防治流行病大规模爆发的基本原则

是:根据流行病的传播状况预告、预防和预测可能出现的变化;

制定统一的卫生防疫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交通工具、机场、

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必要时制定和实施流行病防

疫联邦专项计划;加强流行病防疫宣传工作;要求公民、企业、机

关和法人团体严格遵守和执行卫生防疫措施;紧急组织科研机

构对流行病的病原和机理进行科学研究;坚决执行国家财政预

法律与医学 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算保障防范措施。

日本在对大规模传染病的预防、处理、治疗及紧急应对方面

的法律主要是1998年10月制定的《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

者医疗的法律》(以下简称《感染症预防及医疗法》)和1951年颁

布并经过了多次修改的《检疫法》。《感染症预防及医疗法》规

定:传染性疾病分为4类:第一类传染病包括埃博拉出血热、克

里米亚刚果出血热、鼠疫等;第二类传染病包括急性灰白髓炎、

霍乱、细菌性痢疾等;第三类传染病有肠出血性大肠菌感染症

等。对于那些具有传染性,与人类已知传染病的症状、治疗结果

明显不同,且病情严重,其蔓延会对人类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

响的疾病被归类为“新型感染症”。在法律上,sars便属新型感

染症。迅速的层层上报制度是《感染症预防及医疗法》的特色之

。该法规定,对于第一、二、三类及新型感染症患者,只要发现

其带有病原体或怀疑有症状,必须在1天内经最近的保健所长

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对第四类感染症,必须在7天内经最近的

保健所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各都道府县知事接到报告后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都道府县知事为防止新

型感染症蔓延,在有充分理由并认为必要时,可强制对可疑者进

行健康检查;在发现新型感染症患者时必须使其住院治疗。《检

疫法》规定,在机场、港口发现新型感染症患者时,同样按《感染

症预防及医疗法》规定上报。

综上所介绍的,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1)这些国家对于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的立法级别高,都是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颁布,具有权威性。(2)这些国家的立法都重视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和预警系统。(3)这

些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统一的指挥系统,职责明确,组织落实。

(4)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了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20__年sars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暴露出我国处理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组织指挥不统一、

信息渠道不畅通、应急准备不充分等问题。为了有效地应对非

典危害,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

制,国务院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借鉴他国的

经验,于20__年5月12日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54条,一方面根据新情况、新

问题,把《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增

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应急的特点,规定了一些新的制

度和措施,既为解决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实践问题提供更具有可

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

确”的行政应急法律制度,并对政府依法行政产生意义深远的影

响。

(一)《条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和应急工作方针、

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

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

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

健康的事件。其应当具备3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是突如其

来、不可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的,具有公共卫生属

性;三是对社会公众健康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sars

具备了这3个特征,并被列为法定传染病,当然适用于《条例》。

· 105 ·

并且,《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传染性疾病,还适用于不

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

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条例》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

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指挥体系

《传染病防治法》建立了以部门行业为主的监管模式,由卫

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卫

生防疫机构、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部门分别承担责

任范围内的监督、防治、管理任务。在抗击sars实践中,这种条

条纵向的卫生监管模式暴鼹了它的缺陷。针对《传染病防治法》

的不足,《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同时,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

以配合。

(三)《条例》强化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对疫情的报告和

公布做出了规定,确定了及时、真实的原则,但缺乏一个严格、科

学的程序。在这次抗击sars过程中,信息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

告不及时造成了决策延误,引起社会动荡。对此,《条例》明确和

具体规定了疫情报告和信息制度,条款由3条增加到7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疫情报告时限为1至2小时;报告范围不限于传染病,而且包括

各种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按时报告的责任;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

谎报。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

举报电话。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信息应当

及时、准确、全面。

(四)《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与《传染病防治法》相比较,《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

制,实现了行政责任的法制化: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

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

突发事件中、失职、渎职、等,对政府主要领导

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加

以明确,规定了十分严格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规定了在突

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

序的,应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条例》的规定充分反映了责任

是行政权力的核心和本质 的理念,体现了建设责任政府的内在

要求。

(五)《条例》建立和完善了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机制

这次sars疫情的暴发与流行,反映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

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因此,需要建立和

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预防监控水平。《条

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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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并且明确规定了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国家建立统一的突

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

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也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进

一步完善。然而,为了更有效地适应当前和今后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的需要,更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

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条

例》的有些条款还需要细化,有的规定还应该加以完善。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条例》第2条明确了调整对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了

规定。但是,首先,对于什么是重大传染病,什么是不明原因疾

病,什么是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为了便于确认,对此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医学诊断标准。其次,根

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是分类管理的,那么其他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是否需要分类或者分等级管理呢?应该采取哪些相应

的预防、处置、控制等措施呢?什么情况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

隔离?什么状况对疫区实行封锁?《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建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制定相关的技

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此加以明确规

定。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程序需要进一步完

《条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对应急预案启

动后的有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人员进行疏散或

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但对启动应急预

案的法律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的判定程序、突发事件

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的决策程序、突发事件的

宣布程序和解除程序等。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由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向相关方面提交突发事件评估报

告;其次.由副总统召开跨部门的国家卫生理事会议,研究评估

报告.并向总统提出对策建议;再次,总统就此危机咨询总医官

后.根据《宪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61款授权,视情况决定

颁布相应的总统行政命令。各阶段工作是层层向上直至总统的

负责制。

(三)公民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仍有待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建立了公开透明的政府应急报告制度,严格限定了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时间。但是,对于突发事件的举报制度和

信息制度只是作了简单规定,公民对于突发事件的知情权

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在一个开放的、快速变化的信息社

会,政府不能再像封闭的计划经济时期那样,遇到问题,先内部

消化,再公布于众。这种“公共问题内部化”、“长官意志化”思

维,将政府与公众隔离开来。没有人会因为突如其来的灾害责

怪政府,但他们有权利及时、准确、全面地知道真实信息。行政

信息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政府高效有力地

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需要制定和完善政府公共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信息报告和制度,以法律规范赋予公民公共信息知情权。

在这方面,日本颁布了《情报公开法》,在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发生

时,政府可以通过包括行政命令在内的一切手段向国民公布信

息,说明情况。其中包括通过都道府县的保健所向国民发出通

知,通过厚生劳动省网站信息以及通过媒体发出通知,政府

还有权向媒体发出命令。这样,将使日本在发生大规模传染病

及遭受生物武器袭击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政府的领导能力,使

损失降到最低。

(四)对政府授权要充分有效,但又须规定必要的条件和程

序限制

在突发事件出现的非常时期,法律必须赋予政府较之平时

更多、更具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否则,要及时有效地组织人们战

胜灾害是难以想象的。然而,行政权的强化是一把双刃剑,即使

在非常时期亦如此。它既可以因其正当行使而保障人们生活所

必需的秩序,也可以因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损害国

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同时对这种强化的行政

权加以必要的限制。《条例》对这种强制性行政权的授予比较具

体,而对其控制则缺少必要的规定。所以,应当明确规定这些权

力行使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对其法律监控措施,明确规定行

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机制。在俄罗斯,联邦卫生流行病防疫局

和联邦卫生防疫委员会是防范和处理大规模流行病的两个最主

要机构。流行病防疫局隶属于俄罗斯卫生局,其职能是联合政

府不同部门和组织预防、防止流行病的传播。卫生防疫委员会

是解决大规模传染病和非传染病、中毒等卫生防疫方面的协调

机构,在联邦宪法、法律、政府规定等框架内行使权力,主要任务

是在预防大规模传染病、中毒、公民防疫方面制定保障国家政策

执行的措施,研究解决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已有的法律、

法规提出修改建议,组织科研计划的制定和项目的投资,对联邦

境内的流行病传播状况做出终结评价。委员会有权做出从各级

联邦权力机构获得大规模传染病、中毒、违反联邦卫生法的信

息,直接听取各级机构领导人的汇报。委员会由政府副总统领

导,委员会行政事务的执行机构是卫生部,各联邦主体和地方政

府设有相应的委员会。这样使授权与限制较好地结合起来。

(五)应当为隔离治疗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可以实施隔离治疗措施的对

象仅限于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

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可以采取医学观察措施的对象为

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sars虽然已被列为法定传染病,但并不

属于上述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对象。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地

方从有效预防和控制sars传播出发,将隔离对象范围扩大为:

sars病人、疑似sars病人以及与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密切

接触者。其合法性显然是存疑的。《条例》规定,可以对传染病

人、疑似传染病人、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这似乎为对sars病人等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提供了法律依

据。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只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

政法规,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不能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隔

离措施的规定。因此,为防治sars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隔离措施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建议制定统一的《紧急

状态法》,明确规定在紧急状态下隔离措施和其他危机措施的标

准和范围,为《条例》规定的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提供坚定的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律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志华.论防治“非典”隔离措施之适用.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10

(2):80~84

[2]吴琼,王怀刚.浅析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疑似病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 107 ·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10(2):77~8o

[3]朱兆银.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与医学杂

应对突发事件法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贯彻和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   加强了领导 成立了机构

按照《***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县成立了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农业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由黄永军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由计财、植保植检、种子、农技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明确了分工和职责。

二、   加强了学习 提高了认识

为了提高对《***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对能力,局长亲自主持了由各成员单位人员参加的,对《***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然后各成员单位再根据各自职责,再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学习,大大的提高了对《***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认识。

三、   进行了演练 提高了协调能力

我局按照《***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了局内各成员单位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能力。

*** 县 农 业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