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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爆破安全评估 爆破作业 规程

中图分类号:TN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2(b)-0020-03

Abstract:Blasting engineering holds relatively high danger and would bring certain influence to surrounding environments and residents. Therefore, people have been exploring ways to control the blasting. The blasting safety assessment is a kind of pilot work, which can predict risk of blasting operation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trolling the quality of blasting engineering. This paper states the safety assessment basis, basic principles, main contents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great detail. At the same time, combining with new blasting safety regulations, it points out the change of blasting safety assessment, which is helpful to guide and improve the work of blasting operation teams.

Key Words:The blasting safety assessment; Blasting engineering; Regulations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在土地平整、港口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中,爆破作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具有高效、快速、便捷等的特点[1],与此同时在工程应用中爆破安全问题逐渐的突显出来,怎样能够避免或者减少生产建设中的安全事故成为了该行业的重点课题。近些年来,我国在一些重大工程爆破项目上设置爆破安全评估,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起到了工程前置安全预估工作。

爆破安全评估与爆破设计施工、爆破安全监理同样是工程爆破中必不可少的工作,能够有效地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是指导爆破工程的重要途径[2]。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公安部于2012年5月2日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要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才可进行,有效地解决了“民扰”和“扰民”问题,保障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3]。对于工程爆破中的安全评估问题,张树云[4]根据实践经验,揭示了工程爆破中安全评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科学性。爆破安全评估除了大家所熟知的《爆破安全规程》、国务院条例466号和公安部的《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外,还有较多的法律及法规也需要引起注意。再有新的爆破安全规程相对于老版有很大的变化,所以安全评估时,要特别留意其变化。当然,这些问题前人还未进行详细的分析,也正是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总结了爆破安全评估中所存在的问题。

1 爆破安全评估原则及职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5](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该条规定了爆破评估的条件即“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5.3.1条规定(“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该条由进一步明确了安全评估的前提是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对于备案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应进行爆破安全评估。

1.1 基本原则

进行工程爆破作业时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单位应按作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级别的安全评估项目。安全评估单位及评估人员不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存在从属或利害关系。安全评估单位需承担相应爆破安全责任。安全评估单位需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同时提交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内容覆盖面广、结论真实可信,还需安全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最为重要的是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要做到依法、诚信、客观、公正,与设计施工单位、爆破安全监理单位三家共同担责,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公安等监管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有力保障。

1.2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

爆破安全评估主要包括以下9项内容:(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参数是否合理;(4)起爆网路是否可靠;(5)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6)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7)安全保证的措施是否可行;(8)对爆破项目预算是否满足安全要求;(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1.3 安全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

正如前文所述,爆破安全评估工作除了遵守国务院条例466号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外,有很多的涉及爆破作业的法律及法规也必须掌握,避免只从技术层面考虑问题,而忽略了法律、法规这些前提。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中指出,进行水下爆破作业的,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事先与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0号)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 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2012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中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 000 m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 000 m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7号)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11届第30号)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98号)2009年、《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等条例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分析以上法律或条例,可以发现,除了部分严禁爆破之外,大多数也是可以进行爆破作业,但在评估报告中必须给予明确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前置手续办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保护了爆破评估单位。如果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安全评估报告给出了明确说明,确实能起到免责问题。如果深化评估工作的话,可以在报告中建议对可能发生的危害效应进行检测。

2 爆破安全评估新事项

爆破安全定级依据如下。

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单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4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等级如表1所示。

爆破安全评估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是确定工程级别,这直接关系到设计施工的资质能否满足要求,并且相对于老版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大幅修改,必须明确定级,具体划分爆破工程级别技术详细方法见文献[3]。此外,相对于原有的规程[6],新的《爆破安全规程》[7]更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评估人员的界定:新规程中,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原规程2名)相应等级且具有爆破安全证书的的技术人员。对于条件复杂的施工项目,需邀请专家咨询,参考给定的意见或建议,撰写安全评估报告。

(2)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的表述:新规程中,D级以上爆破工程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评估单位提出监测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监督实施。有害效应监测的工程类别进行了扩大,所以在安全评估时,应分项目级别建议对项目进行有害效应监测。

(3)爆破作业噪声控制标准改变:新规程中,爆破突发噪声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最大声级,相对于原规程,对噪声的控制更加严格,在评估时应加以注明。

3 结语

随着工程爆破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爆破安全评估技术要更加规范化,做到依法、诚信、客观、公正等。近年来国内对重大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逐步进行了爆破安全评估,加上《爆破安全规程》的实施,能够有效的强化社会治理、维护从业人员和单位合法权益。爆破安全评估技术能够使我国工程爆破呈现出的新的面貌,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闫鸿浩,王小红.城市浅埋隧道爆破原理及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2]GA991-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闫鸿浩,李晓杰.城镇露天爆破新技术[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4]张树云.试论工程爆破中的安全评估[J].工程爆破,1996(3):69-7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范文第2篇

矿山爆破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因此,矿山爆破过程的安全性要求极高。本文主要分析了矿山爆破技术中的安全管理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矿山;爆破;安全

引言

矿山企业在进行采矿的过程中必须要运用到各种工程爆破技术,但是工程爆破的破坏力较强,这就很容易给施工人员带来生命安全威胁。矿山企业在进行爆破操作时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爆破方案,并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以提高施工人员爆破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危险的能力,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爆破施工的安全性能。

1矿山爆破技术

1.1井巷施工阶段的爆破

矿山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许多井巷施工操作,很多矿山开采过程中都需要在隧道、天井、竖井以及斜井中工作,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就很容易遇到各种岩层,这时就需要进行爆破操作,从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在井巷施工阶段进行爆破的难度较大,这就需要爆破技术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以保证工程爆破的效果。爆破技术人员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炮眼长度、装包方式、药包形状,炮孔的数量、炮孔的间距以及炮孔的深度等技术指标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这些技术指标和规定的要求相吻合。目前我国矿山企业在井巷施工阶段普遍采用分段爆破的方式,这种工程爆破方式的爆破效果较好,而且还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矿山工程施工的质量水平,其主要运用于天井施工过程中。分段爆破技术主要是对整个天井施工进行分段,然后根据上下的次序来进行爆破操作,这样可以保证碎石直接落到天井中,防止出现碎石乱飞的现象,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1.2地下采场阶段的爆破

地下采场阶段的爆破技术难度较高,这种爆破技术的成功实施应该保证存在着两个自由面,这是实现地下采场爆破的前提。地下采场阶段的爆破需要大量的炸药,同时整个爆破的面积和炮孔数量较多,这就导致了爆破能量较高,如果矿山企业没有做好保护措施,就很容易给施工人员的安全带来威胁,这就需要矿山企业爆破技术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爆破方案,并且保证爆破方式被严格的执行,这样才能提高整个地下采场爆破的安全性,以及保证工程爆破的效果。

2矿山爆破技术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2.1爆破前设置警戒线

矿山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立警戒线来进行安全施工,这也是爆破技术使用的基本要求。起爆前应当分散施工安全范围外的人群,同时鸣笛或发出比较明显的视觉信号来进行警示,这样使得危险区域的人群可以看到、听到信号,并能够及时撤离,保证人员的安全。当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时再开始引爆炸药装置。引爆炸药之后,要等现场充分通风后施工人员再进入作业,这是由于炸药爆炸后含有对人身有害气体,进入现场时间过早有可能导致发生人员气体中毒等事故发生。

2.2盲炮的安全处理

盲炮主要包括残炮和瞎炮,当有出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要及时上报处理,如果不能及时上报处理,一定要先设置相应的标志提醒其他人员,严禁拉出雷管尾线,并严禁打残眼。盲炮必须由原施工人员进行处理,因为原施工人员了解盲炮的具体情况,包括炸药的装药量,起爆器材的安装位置及炮孔堵塞长度等参数。对盲炮的检查首先要确认是否炮孔完好、起爆线路是否漏接或传爆网路破坏程度等。对于漏接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联接起爆;对于起爆网路破坏的盲炮,可以用打平眼装药起爆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方法还分为浅眼起爆和深孔起爆,浅眼起爆要求平行眼距盲炮孔大于0.6m处打眼爆破,深孔爆破要求平行眼距盲炮孔大于10倍炮孔直径,或者是选用木质、竹制或其他不能发火的材料制成的工具,将盲孔内大部分填充物掏出,再用聚能药包进行诱爆。若填充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可去除部分填充物再继续向孔内注水,使炸药失效。

2.3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在现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应的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同时对爆破施工人员也要做严格要求,其中包括施工人员要具有上岗工作证,上岗之前要进行专业的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提升爆破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爆破施工人员还应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包括能够充分认识到爆破安全的重要性,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此外,还要对填药、起爆进行系统的规定,切忌不按规定操作。因此,矿山爆破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是一个严格要求的过程,必须对炮眼进行严格的清理和验收,对起爆网络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连线正常无误,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4安全监督管理

①加强风险意识管理。增强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重点抓民爆物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和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工作,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②加强监督检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各项目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③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作业人员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录入其安全生产状况、违章操作记录、违法违规记录、隐患及整改记录、处罚记录以及事故报送等信息,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在考核时其责任人和作业人员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④做好民爆物品流向的安全监管。完善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登记记录、编码的核准工作。

2.5安全动态管理

爆破现场的环境无时不处于动态之中,随着排险、钻孔、验孔、装药、堵塞、联网、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施工的不同工序变化,风险也在不断变化,为此我们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要经常性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整个动态环节中加强管理,保障生产的安全。为此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规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矿山爆破过程的安全性,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矿山爆破安全控制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使爆破施工中安全事故率降到最低。同时要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并对以往发生的爆破安全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并在以后的开采过程中避免再次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爆破施工安全管理、风险控制也将更加成熟,爆破安全管理也将更规范,将会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田中彪.矿山爆破技术安全措施的预防[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03).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范文第3篇

一、整治目标和内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现场管理,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达标建设,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使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合法生产、管理规范、现场安全”三大目标,实现“五有五落实十达标”。

(一)合法生产“五有”

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手续、开采设计。

(二)安全管理“五落实”

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台帐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开展演练并做好记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项经济政策;安全管理档案健全规范。

(三)现场安全“十达标”

1.严格实行分台阶(层)开采。全面贯彻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原则,杜绝“一面墙”和高陡边坡开采;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并严格执行。

2.严禁违规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除生产型材和最大开采高度小于10米的矿山外,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

3.严禁冒险作业。及时清理浮石、险石,积极推进机械化铲装作业,杜绝高陡边坡和浮石、险石下冒险作业。

4.确保排土安全。排土场的选址建设经正规设计。防排水措施到位。排土工艺选取合理,排土作业规范。

5.安全距离有保障。矿山之间,矿山与周边民房住宅、道路交通、工业设施、高压供电线路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和爆破安全距离达到规程要求。

6.严格管好爆破物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爆破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安全可靠,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正常,领退制度严格规范,台账记录完整清楚。

7.用电安全。变压器、配电房、电气开关等涉电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备,电缆电线敷设规范,警示标识醒目。

8.机械运输安全。机械设备传动部分在外的转动轮齿、三角皮带、排风扇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有效;特种设备(空压机、储气罐、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定期检测检验并安全有效,运输平台的留设符合规程要求。

9.防范职业危害。穿孔、破碎筛分、铲装场所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防护用品,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10.预防事故无伤亡。控制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1-4月)。各乡(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具体安排部署,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落实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逐一调查摸底,如实填写登记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治理阶段(5-10月)。各非煤矿山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照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本企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乡(镇)政府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整治并达到检查验收标准。

(三)检查验收阶段(11-12月)。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迎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部书记

县发改局副局 长

县经济局工会主席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负责具体整治日常业务工作。

(二)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审查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和许可证颁况;督促指导各乡镇和企业编制及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调查摸底和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按照“属地原则”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检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对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提升开采生产规模,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对无证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保障开采设置具备安全条件;对县政府作出停办、关闭决定以及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企业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查处打击非煤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记录;核查爆破器材库(包括临时存放点)是否通过验收;负责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强化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民爆物品审批,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审批民用爆破物品。

经济局主要负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矿山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审查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加强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的审核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等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复垦和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电力部门负责输电、供电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电力的供给和违规用电的查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提供电力保障。

四、整治措施

(一)按照整治要求,对照“五有五落实十达标”等方面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乡级。县级抽查验收不低于50%,乡级100%检查验收。

(二)制定检查验收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整治要求制定,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表见附表1.2.3)

(三)凡被县级检查、乡级逐一检查为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整治检查验收评定为70分以下的矿山),将分类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被乡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检查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被县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公安部门不得审批提供民爆物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

3、被市级和省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安监部门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取消采矿许可权;

(四)实行重点安全生产挂牌。被县级和市级检查验收不通过(抽查中有40%的矿山未检查验收合格的可评定为检查验收不通过)的乡(镇)。列入下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乡镇,按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责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达到治理标准。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整治各类问题和隐患。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 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范文第4篇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始终保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监管力度,排查整改矿山企业在火工品使用管理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矿山企业在火工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火工品严管严控措施,确保集中治理实现打击有力、收缴彻底、防控落实、管理到位、机制健全的工作目标,确保党的十期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全县范围所有矿山企业。

(二)治理内容。一是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是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定;矿山是否存在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三是排查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四是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矿山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五是排查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六是排查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对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前,由县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发现非法采矿窝点和死灰复燃矿井,是否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清理和收缴火工品;是否全部清理和收缴剩余的火工品。

工作措施

(一)迅速安排周密部署。各矿山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的工作部署,迅速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要召开动员大会,把市县两级的工作部署传达贯彻到基层矿山企业;要组织矿山企业,向县政府递交《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承诺书》;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积极营造集中治理、严打严治的强大声势。

(二)强化自查自纠和检查执法。矿山企业和县有关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和检查执法贯穿集中治理行动始终。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对照《爆破安全规程》和集中治理行动检查内容的要求,制订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检查本单位在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整改。县政府将组织公安、安监、国土等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和权限,对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并对照集中治理内容对矿山企业开展逐矿检查,对排查的隐患和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县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对口督导,并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检查执法,“深查、深追、深改”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法非法行为。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在集中治理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各矿山乡(镇)政府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再检查活动,巩固集中治理成果。各矿山乡(镇)政府要及时对集中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回顾,总结成绩,查摆问题,研究对策,探索建立强化矿山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矿山乡(镇)政府要落实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执法检查的责任,严格矿山火工品审批管理和安全使用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火工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火工品流向;加大对矿山企业非法使用火工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矿山企业违法使用火工品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涉爆案件;根据安监部门通报,依法吊销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安监部门要将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强化矿山企业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对发现的违法生产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国土部门要加大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力度;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开展矿山企业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集中治理行动;依照政府关闭矿山决定,依法吊销(暂扣)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要依照政府关闭矿山决定,依法吊销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把集中治理工作落实到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范文第5篇

为了保证施工区域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爆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1 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11085304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爆破施工。

3 一般规定

3.1 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3.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 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

(1)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职责;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3)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4)爆破员的职责;

(5)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3.2 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一般规定夏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6:00至19:30;(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特殊气候条件下,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在不扰民、夜间能见度达到30米的情况下,选择上午6:30——10:30、下午:16:00——20:00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爆破作业);冬季每天上午10: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 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警戒(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进行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方案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的资料一同报送监管部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民爆物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 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3.6 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施工日记);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 其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