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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

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

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产业集聚;优惠政策

很多研究表明,外商直接投资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其突出的表现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中国(2002年)跃居世界首位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外商直接投资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引擎之一。但从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的分布看,却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是导致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地理位置上,既沿边又沿海的广西与中国其他西部省份在地理条件方面有很大不同,纯自然条件、社会文化与广东非常相似。但是改革开放30年来,广东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增长走在全国前列。广西却仍然是经济落后的省份,引入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远远落后于广东。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结果?本文试图从经济地理和经济政策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以广东作为参考,选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经济地理和经济政策

在经济学理论中,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可以归结为两大因素:经济地理因素和经济政策因素。

在经济地理因素方面,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的地理因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地理位置及其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中国改革开放30年,沿海地区凭借先天的地理位置优势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成为外商最先投资的区域,到今天,大约7成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都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二)区域产业聚集状况、区域的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国际直接投资资本在进行投资地域选择决策时,为了规避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往往投资于具有各种产业聚集经济效应、市场规模较大且增长潜力明显的地区。(三)区域人力资源状况。劳动力作为区域经济增长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其数量、质量和结构导致区域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的不同。

另一个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是经济政策。自1979年起,中国开始实行以改革开放为重点的市场导向型体制改革,加速了与外部世界的经济交流。开放政策包括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设立经济特区。根据政府的意图和设计,地区经济政策优惠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现在回头看确实效果显著。本文最主要考虑两个政策因素。一是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开放程度是经济改革以来最为重要的经济政策,一个地区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量基本和其开放程度呈正比,这一指标的衡量一般用出口占gdp比重和进口占gdp比重进行比较来度量相对的经济开放程度。二是地区经济政策优惠状况和政府软件建设状况。这一指标的衡量主要考察当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条例以及政府的办事效率等状况。

二、实证分析:基于广西与广东的事实对比

之所以将广东与广西进行对比分析,是因为这两个省份在纯自然条件方面非常相似,但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的几十年里,广东引入的外商直接投资在全国遥遥领先,广西却仍然是经济比较落后的省份,引入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量比广东少得多,两者的差异是自然条件解释不了的。下文从经济地理因素和经济政策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广西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居后的原因。

(一)广西与广东引入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关数据的统计从表1可看出:一是无论从各主要年份两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份额,还是分阶段计算的两地累计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占全国同期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份额,都表现出极大不均衡性。广东地区的份额远远高于广西。二是从外商直接投资分布省份来看,改革开放初期,进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广东,几乎占全国一半水平。但90年代后,广东所占份额下降,但还是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所占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从动态看,20世纪80年代初期进入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20余年之后海外流入的外商直接投资仍然聚集在东部沿海地区,位于中国西部的广西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仍然有限。

(二)影响广西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因素分析:基于广西与广东的事实对比

1.地理交通条件位置与自然资源禀赋条件。地理交通条件、自然资源禀赋会影响各省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水运条件使沿海地区及内地可由水路直接出海通航易于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聚集地,自然资源禀赋出众可以节省相关产业成本。

在交通条件方面,广东比广西优越很多,靠近港澳,沿海岸线长,大港集聚,海、陆、空、水路条件都优于广西;从自然禀赋条件来看,广西略胜一筹,广西的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煤炭的探明储量远远高于广东,广西的水资源也非常丰富。

2.区域产业聚集状况、区域的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产业集聚方面,广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遥遥领先于全国平均水平,从2006年中国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中我们发现,在有代表性的27个制造业行业里,广东份额排在前四名的有20多项,广西和广东在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的各个指标方面差距甚大。

3.区域人力资源状况的比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东部地区尤其是广东吸引了大量的外省劳动力的流入,大量劳动力的流入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进一步强化了广东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进驻的优势。如:90年代广东吸引了几乎全国一半的跨省农村劳动力,而广西吸引的外省农村劳动力就很少。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反倒是一个劳动力输出省份,并且在出省的农村劳动力中,96.87%是去了广东。其他省份如湖南、江西、湖北、贵州、四川等地的大量农村劳动力也流入广东,估计比例最低的都占该省跨省农村劳动力的一半以上。 

在教育水平,教育经费投入和受教育水平方面,广东明显比广西领先,加上广东近几十年来一直吸引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如大学毕业生,这为广东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高层次人才保证。

4.经济优惠政策状况和地区开放程度分析。自1979年起,中国开始实行以改革开放为重点的市场导向型体制改革,加速与外部世界的经济交流。开放政策包括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设立经济特区等以促进对外贸易。1979——1995年期间,经济优惠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很大。表6为对该期间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表7是两省开放状况的对比。

   

表6是1994年以前设立的各种经济特区类型,这些经济特区的地区分布极不均衡。广东有明显优势,整个80年代和90年代,由于广东先天自然条件优势(邻近香港和澳门),其享有的优惠政策在全国都处于前列。在开放程度方面,广西与广东相距甚远。

三、结论和建议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率先从东部沿海地区开始的,东部沿海地区因区位条件、基础设施和经济基础较好,吸引了大部分外商直接投资。广西在自然条件、资源禀赋方面与广东并无太大差别,但交通状况、人力资源结构、教育投入、产业集聚、对外开放政策方面却相差悬殊,结果是,在众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两省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量悬殊。因此,为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逐步西进,加大对广西的投资比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广西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能力。

(一)提高广西的产业集聚发展能力。外商直接投资在选择区域时,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有很大的风险,由此会带来高昂的信息成本。因此,为了规避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往往会投资于那些市场潜力大且稳定、具有各种产业集聚经济效益的地区。广西的工业水平还比较低,工业的发展阶段还处在初期阶段,所以政府在产业集聚方面加强规划、引导非常有必要,尽量避免走弯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加快产业集聚,为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营造很好的投资环境。

(二)增加教育投入,加快广西区域人力资源积累。外商直接投资一般聚集在人力资源素质较高的地区。通过地区人才的吸收、技术与知识的溢出,地区的人力资本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积累。广西现阶段人力资源数量大、增长速度快,但是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较差,开发难度大。虽然国家给予广西省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从教育投入的绝对量来看,广西的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另一个值得重视的状况是广西的人才流失严重。所以,加快广西人力资源积累,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是广西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三)加快广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西的区域市场化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外商直接投资环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然而,目前还有相当多的问题存在,所以加快广西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加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是改善广西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提高广西的区域市场化水平建设不能停步。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和政策上的原因,广西地区现阶段市场化程度低、进程缓慢,目前还处于双重体制的磨合和转轨时期,生产要素难以得到合理流动,资源难以得到最佳配置,从而使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受到很大限制。所以,现在需要努力培育广西市场,迅速提高广西地区市场化程度的,大力培养以要素市场为核心内容的、包括产品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体系,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劳动人才市场和信息技术市场。

参考文献:

[1]陈佳贵.中国地区工业化进程的综合评价和特征分析[j].经济研究,2006,(6).

[2]金煜.中国的地区工业集聚:经济地理、新经济地理与经济政策[j].经济研究,2006,(4).

[3]范剑勇.中国地区差距的演变及其结构分解[j].管理世界,2002,(7).

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范文第2篇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 ,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 ,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

根据国家的主权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主权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必然结果 ,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 ,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 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而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高潮。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 ,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 ,非洲为826件 ,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 ,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 ,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 ,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 ,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 ,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 ,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 ,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 1亿美元的公司 ,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 ,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 ,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 ,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 ,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 ,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 ,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 ,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 ,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 ,损害了其根本利益 ,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 ?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 (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主权的行为,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主权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 ,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 ,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 1 0 % ,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 (包括国有化风险 )提供法律保证 ,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 ,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 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 ,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 ,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 ,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 ,推行全球性战略 ;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 ,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 ,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 ,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 ,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 ,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 ,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 1 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 ,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 ,不得实行国有化 ,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 )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 ,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 :第一 ,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 ,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 ,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 ,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 ,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 ,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 ,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 ,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 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 804、785、784页。

〔2〕 〔英〕尼尔·胡德和斯蒂芬·扬著、叶刚等译:《跨国公司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314~316页。

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尽管中部地区对外贸易取得了较快地发展,但在全国依然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本文利用最新时间序列数据,通过建立多变量回归模型,对中部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认为,中部地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的影响因素存在很大差异。出口贸易影响因素主要是贸易条件、进口贸易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而进口贸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汇率、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力资本,很多影响因素对中部地区对外贸易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中部地区;出口贸易;进口贸易;影响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中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取得较快地发展。从1986—2006年,中部地区的对外贸易总额由32亿美元增加到564亿美元,共增加了17倍,中部地区对外贸易依存度从5.0%增加到10.4%,增加了1倍多。但是相对来说,中部地区对外贸易发展依然比较落后,在全国中所占比重较小,这主要是由于对外贸易在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导致的。从1996—2006年,东部地区对外贸易年均所占比重为88.2%,超过了4/5;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对外贸易年均所占比重分别为3.2%、3.6%和4.9%,都在1/10以下。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对外贸易发展在我国如此大的地区差异?中部地区对外贸易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中部地区应如何采取措施发展对外贸易?这正是本文将要探讨和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研究回顾 西方经济学家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一直都在注意研究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问题与规律,提出的国际贸易理论也相当丰富。尽管其中直接、系统论述或实证分析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发展影响因素的内容相对欠缺,但不同时期理论与经济学家们对国际贸易形成的原因、条件等进行的分析为我们初步把握可能影响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的因素提供了有益的引导。亚当·斯密把形成国际分工与贸易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地域、自然地理条件;大卫·李嘉图指出劳动耗费成本是对外交换活动的衡量标准,马克思强调了交通运输、通讯等在国际贸易中的一般基础地位。赫克歇尔和俄林认为各国或地区生产要素丰裕度的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而现代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除了传统的资本、劳动、土地外,技术、信息、组织、制度等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容否认,以上大师们所提到的这些因素,都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可能原因,也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国外学者从外商直接投资、出口商品结构、劳动力要素等多个方面分析了对外贸易的影响因素。Camarero运用协整分析研究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工业品进出口贸易需求,证实了贸易与FDI间的相互促进作用。Clements在考察美国对日本贸易逆差的原因时发现,进出口商品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美日贸易的逆差。Narayan运用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考察1960—1999年中国实际收入、人力资本积累和实际出口之间的关系,发现长期上出口与人力资本积累和实际收入之间都存在单向格兰杰因果关系,而短期上人力资本积累与出口之间具有双向格兰杰因果关系。 国内学者也选取了不同的变量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姚丽芳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因素进行主成分分析认为,国内环境因子(GDP、投资、储蓄、利用外资、外汇储备、货币发行量)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其贡献率在一半以上;其次是直接作用因子(汇率、关税率、贸易管理度)和基础准备因子(外汇储备),而贸易条件因子(价格指数)和外部环境因子(全球经济增长率)对我国进出口没有什么贡献。赵革和黄国华认为我国外贸出口增长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来自国外的拉动力和来自国内的推动力。他们分析认为,加工贸易进口是我国外贸出口增长第一动力,接下来依次是全球经济的发展、外贸管理度、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汇率,而贸易条件恶化对出口贸易有负面影响。谭英平也考察了我国及欧美影响对外贸易发展的因素,认为国内总投资、报酬水平、人均研究与开发支出额、人均计算机对中国出口额的影响较大,而其他因素影响较小。也有少量的学者对我国地区出口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郑英梅探讨了山东出口贸易的影响因素,认为经济规模、出口市场结构、产品/产业结构和劳动力要素与山东外贸出口存在正相关关系,而FDI和技术创新与山东外贸出口之间不相关。 从对我国的外贸影响因素的分析来看,定性研究的较多,定量研究的较少,而现有的相关实证研究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第一,就全国对外贸易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多,就各地区影响因素的研究较 少,第二,就出口贸易方面影响因素研究的较多,进口贸易方面影响因素研究的较少,第三,对单个因素对外贸的影响分析较多,而全面考察外贸影响因素的研究较少;第四,变量的选择标准不一,结论也存在差异。因此,本文将利用最新的时间序列数据,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变量模型分别对中部地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希望能成为现有国内相关研究的一个有益补充。 二、中部地区对外贸易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1 变量选择、模型建立与数据来源 (1)变量选择。本文对中部地区进出口贸易相关影响因素变量的选取,除了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和吸收国内外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之外,还考虑了变量数据的客观性和可获得性,本文选取了8个变量来分析中部地区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因素,同时,把这些因素分为外部间接影响因素和自身直接影响因素。外部间接影响因素包括全球经济指数(WIII)、实际有效汇率(EER)、贸易条件(TOT),自身直接影响因素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外商直接投资(FDI)、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IN)、人力资本投入(HC)、进口(IM)或出口(EX)。其中,进口贸易作为出口贸易的一个影响因素纳入模型之中,同样出口贸易也作为进口贸易的一个影响因素纳入模型之中。一般来说,关税税率也许足一个有影响的因素,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及世界贸易自由化,关税的作用逐渐下降,因而在此不予考虑;同样商品的价格也会对外贸产生影响,但中部地区商品价格的数据较难获得,因此也不予以考虑。 (2)模型建立。根据以上分析,以出口或进口为被解释变量,以其他8个影响因素为解释变量,并为消除变量的不平稳性,对变量取对数,建立如下模型: 其中aO、b0为截距,u1、u2为随机扰动项, 以上两个模型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关系的假设如下: ①全球经济指数。世界经济的高速增长对中部地区外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国民收入将会增加,会扩大世界商品需求总量,因此将会增加对我国中部地区的进口需求,有利于中部地区的出口,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增长表明世界生产能力增强,将降低国际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从而会扩大中部地区的进口水平。因此,全球经济指数与对外贸易呈正相关关系, ②实际有效汇率。汇率对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有不同的影响。 对出口贸易而言,本币贬值,以外币表示的本国商品的价格将下降,会扩大国际市场对本国商品的需求,有利于本国的商品出口;对进口贸易而言。本币贬值,以本币表示的外国商品的价格上升,会减少本国消费者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将会减少本国的进口;相反,本币升值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由于我国外汇标价是直接标价法,即以一定的外币表示若干人民币的数量,因此汇率即外币的价格与出口贸易是正相关关系,与进口贸易是负相关关系。 ③贸易条件。如果一国或地区贸易条件得到改善,表明出口商品价格相对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出口商品的利润将会增加,这将有利于鼓励出口;而一国或地区的贸易条件改善,相对来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条件就恶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该国或地区的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就会下降,出口商品利润就会下降,这将会使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该国或地区的出口减少,也就是会使本国或地区的进口减少,因此贸易条件与出口贸易是正相关关系,与进口贸易是负相关关系。 ④国内生产总值。一般来说,一个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对外贸易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一国经济的增长是出口贸易的保证,一国经济的繁荣意味着生产能力的提高,生产能力的提高将会推动商品的出口,另一方面,一国经济的增长也意味着国内需求的增加,需求增加是进口贸易产生的一个主要动力,将会促使本国进口增加。因此,国内生产总值与进出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 ⑤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替代关系、互补和不确定性关系。一般来说。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贸的互补关系表现更为明显。一方面,通过外资企业的直接出口带动东道国的出口贸易,同时通过技术外溢、知识外溢等来推动东道国企业的技术升级,都有利于东道国的出口扩大,另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资来到东道国,必然会带来投资国的一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这些构成了东道国的进口,会使东道国进口增加。因此 ,外商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 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意味着一国或地区基础建设的加强和国内投资需求的扩大,基础建设加强能够促进国内生产的快速发展,也能够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出口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的出口能力。扩大出口;而国内投资需求的扩大将会使企业对进口产品的需求增加,从而增加进口。因此,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进出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 ⑦人力资本。对外贸易与人力资本存在着很强的互补关系,就出口而言,人力资本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拥有较多较好的人力资本就能够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能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扩大产品出口;就进口而言,国内较好的人力资本是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前提条件,没有人力资本做保证和配合,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人力资有利于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因此,人力资本和进出口贸易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⑧进口或出口。考虑到进出口之间的相互影响。因此在出口贸易影响因素模型中纳入进口变量,而在进口贸易影响因素模型中纳入出口变量。出口的扩大会导致进口的增加,而进口的扩大同样会促使出口的增加,因此,两者是正相关关系。 (3)数据来源。本文研究的时间序列数据年度区间为1986—2006年。所有进口贸易、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的数据来自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国家商务年鉴》(1987—2007);国内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力资本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87—2007)。全球经济指数、实际有效汇率和贸易条件引用赵革和黄国华的论文《25年来中国外贸出口增长因素分析》(统计研究,2006第12期),其中,全球经济指数以1986年为基期进行了调整。 2 实证分析结果 (1)中部地区出口贸易影响因素实证分析。通过上述模型(I)进行回归,发现大部分变量不显著,因此逐步删除不显著变量LnGDP、LnEER和LnWEI,得到回归结果如表1,可以构造相对来说较为理想的回归方程: LnEX=-15.8965+3.7091LnTOT-0.1867LnFDI+0.4517LnlN-0.3067LnHC+0.6453LnlM 回归方程的可决系数较高,达到0.9551,说明模型的回归拟合优度很好,F检验值为59.6174,F>F0.01,说明方程总体线性关系在99%水平下显著成立,同时D.W值为1.9607,说明这个序列排除了自相关的干扰。 具体考察各解释变量的统计显著性,发现有3个变量显著性水平比较高,通过了5%的显著水平检验,有2个变量通过了15%的显著水平检验,有3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对各解释变量的分析如下: ①贸易条件、进口贸易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对中部地区出口贸易有较大的推动作用。这3个变量都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且与出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这与我们一般结论相符。贸易条件系数为3.7091,说明贸易条件的改善对中部地区出口贸易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近年来中部地区在提高商品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因为商品质量的提高使出口商品价格上升,企业获取的利润扩大,刺激了出口的增长。进口贸易系数为0.6453,说明进口贸易对出口贸易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中部地区的进口商品中制成品和先进的技术设备进口比重不断提高,对提高中部地区的生产能力,从而提升出口产品的质量,扩大出口有一定的作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系数为0.4517,说明中部地区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力地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提升了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了中部地区的产品出口。 ②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力资本对中部地区出口贸易作用非常微弱。这2个变量的系数分别为-0.1867和-0.3067,而且它们只通过了15%的显著性检验,因此我们可以说中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力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与一般的研究结论不符,本文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之所以没有促进中部地区出口贸易的发展,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出口在中部地区出口的比例本身就不太高,只有20%,与全国50%的比例相差也很远,二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溢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内资企业没有从中获益。人力资本之所以没 有促进中部地区出口贸易的发展,可能是因为中部地区的大量人力资本外流到东部沿海地区,导致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较少,对出口贸易的作用也就不明显。 ③全球经济指数、汇率和国内生产总值与中部地区的出口贸易没有直接关系。这3个变量被剔除在模型之外,对出口贸易没有产生影响,这与一般的理论看法有些不同。本文认为,全球经济指数与中部地区出口贸易没有关系,可能是因为全球经济增长主要是对我国东部地区产生影响,较大的增加了对东部地区的商品需求,促进了东部地区的出口,而中部地区处于内陆地区,对全球经济增长变化相对来说不太敏感,因此对出口贸易没有显著影响。汇率与中部地区出口贸易没有关系,可能是因为货币的贬值会导致进口减少,从而抬高本地区的物价水平,长期以来国内通货膨胀率一直在较高水平上波动就与之有关,这将不断抵消人民币下调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影响。国内生产总值与中部地区出口贸易没有关系,可能是因为国内生产总值主要是国内需求的变量,主要用来增加进口,对出口作用不大。 (2)中部地区进口贸易影响因素分析。通过上述模型(Ⅱ)进行回归,发现部分变量不显著,因此逐步删除不显著变量LnlN、LnTOT、LnWEI和LnEX,得到回归结果如表2,可以构造相对来说较为理想的回归方程: LnlM=-3.1276-1.2205LnEER+0.6445LnGDP+0.3113LnFDI+0.3140LnHC 回归分析的可决系数较高,达到0.9910,说明模型的回归拟合优度很好;F检验值为413.4164,F>F00.1,说明方程总体线性关系在99%水平下显著成立,D.W值为2.1784,说明这个序列排除了自相关的干扰。 具体考察各解释变量的统计显著性,发现有汇率、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人力资本等4个变量显著性水平比较高,都通过了5%的显著水平检验,而且各变量系数的符号与一般理论相一致。说明这4个变量对中部地区进口贸易有显著影响。出口贸易、全球经济指数、贸易条件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等4个变量与进口贸易没有显著关系,说明这4个变量还设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各解释变量的分析如下: ①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人力资本对中部地区进口贸易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国内生产总值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回归系数为0.6445,与进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这与我们一般结论相符。说明中部地区的经济增长,导致市场规模扩大,有效地增加了进口。外商直接投资变量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回归系数为0.3113,与进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这与我们一般结论相符。说明中部地区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更重视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外商用先进技术设备作为对华的投资,增加了中部地区的进口,人力资本变量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回归系数为0.3140,与进口贸易呈正相关关系,这与我们一般结论相符。说明长期以来,中部地区在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时,与之相配合的人力资本是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较好的人力资本将会增加这些商品的进口数量。 ②汇率即人民币贬值限制了中部地区的进口贸易,实际有效汇率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回归系数为-1.2205,与进口贸易呈负相关关系,这与我们一般结论相符。长期以来,我国过去高估的人民币币值不断下调,逐步趋于正常化。人民币贬值一般来说有利于出口,不利于进口。人民币眨值使以人民币表示的外国商品的价格相对提高,削弱了在中部地区的竞争力,中部地区因此会减少对外国商品的进口需求,所以,汇率与进口贸易呈负相关关系,限制了中部地区的进口贸易。 ①出口贸易,全球经济指数、贸易条件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对中部地区的进口贸易没有发挥作用。一般来说,出口是进口的保证,因为没有出口就没有外汇收入,就不可能进口。但是对于中部地区来说,外汇收入已经远远大于外汇支出,外汇储备也非常丰富,外汇不再是进口的一个约束条件,因此,出口与进口没有必然的联系。正如前面所说,全球经济指数提高意味着世界经济增长,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提高,但由于我国中部地区并不是世界出口的主要市场,因此全球经济指数与中部地区没有体现相关关系。而我国贸易条件的恶化意味着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贸易条件的改善,但这种效应主要是发生在我国对外贸易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进口贸易量较小,因此没有显著影响。全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会引起对国外商品的一定需求,但中部地区的外资进入较少,投资主要来自于本地区的国内投资,因此对进口贸易影响并不显著。 三、简要结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中部地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的影响因素存在很大差异,而且自身直接影响因素相对来说作用更大。中部地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的影响因素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出口贸易影响因素主要是贸易条件、进口贸易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而进口贸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汇率、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力资本。在所有影响因素中,自身直接影响因素相对于外部间接影响因素来说对中部地区的外贸作用更大。在出口贸易中,3个主要影响因素中只有贸易条件是外部间接影响因素,在进口贸易的4个主要影响因素中只有汇率是外部间接影响因素。 第二,很多变量没有对中部地区对外贸易发挥应有的作用。经验表明,外商直接投资、人力资本、本币贬值和国内外经济增长能够扩大一国或地区的出口,而出口贸易、全球经济指数、贸易条件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也会对进口贸易产生较大影响,但对中部地区的实证分析并非如此,这些因素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认为中部地区要发展对外贸易,就应该充分发挥所有相关影响因素的作用,必须改善其对外贸易发展的环境,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人手。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对外贸易硬环境。对于中部地区来说,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是对外贸易发展的基础条件,要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工程宋完成,应有长远眼光,做好全面发展规划。一方面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多方筹集和落实国内外配套资金,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外商一起上的原则,除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拨款、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银行贷款外,还应以转让、出让经营权和产权为突破口,积极吸引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另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形成畅通、安全、便捷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全面提高交通、通讯水平。 (2)积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充分发挥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的促进作用。外商直接投资不但能够通过其自身进出口带动中部外贸进出口,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产生积极的外溢效应。因此,中部地区要采取措施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和质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增强外商直接投资吸引力,第二,拓宽外商直接投资进入领域,优化外资产业流向。第三,创新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大力发展企业并购;第四,扩大外商直接投资来源。提高外资质量,第五,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外资引进的监督。 (3)大力培养国际经贸人才,提升外贸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市场的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一支训练有素的外贸队伍是有效推动中部地区外贸事业持续发展的核心。中部地区要加大国际贸易人才培养力度、优化外贸人才的知识结构,并以此提升外贸的核心竞争力。为此,中部地区应该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培养一大批高素质外贸人才,应该将员工的教育和智力开发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之中,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的相应措施和制度;应该营造良好的机制,鼓励外贸人才合理流动。

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范文第4篇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 ,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 ,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

根据国家的主权原则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主权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必然结果 ,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 ,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 ……。”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 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而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高潮。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 ,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 ,非洲为826件 ,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 ,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 ,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 ,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 ,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 ,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 ,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 ,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 1亿美元的公司 ,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 敌泄谢娜ɡ诠噬缁岬玫搅似毡榈某腥?nbsp;,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 ,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 ,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 ,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 ,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 ,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 ,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 ,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 ,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 ,损害了其根本利益 ,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 ?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 (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范文第5篇

概 述

解释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传统理论主要有海默(Hymer)的垄断优势论,巴克利(Buckley)、卡森(Carson)、拉格曼(Rugman)的内部化理论、弗农(Vernon)的产品寿命周期理论以及邓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除了邓宁的理论将区位作为重要的子因素考虑外,这些理论的共同缺点均是只从跨国公司内部的条件出发去分析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条件而忽略了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这种单向型的研究有失偏颇。理论与实际都需要我们从东道国的区位因素出发来重新审视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至今有关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理论主要有:

一是邓宁(Dunning)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内含的区位要素。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主要说明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选择,认为只有当企业同时具备了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及区位优势的时候才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若只具备所有权优势及内部化优势则可选择许可贸易方式,若仅具备所有权优势则只能选择出口方式。但在邓宁基本理论的框架下仍隐含着重要的区位思想,他的理论把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分为:

第一,市场因素,主要为市场规模、市场增长、市场的格局及顾客的类型。

第二,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及国外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心理距离等。

第三,区位成本因素,主要包括原料劳动力成本,运输成本等。

第四,投资环境,包括涉及外国投资的政策法规的优惠程度,关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稳定性及金融货币的稳定性等。2000年,邓宁又在“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view”发表了“The Eclectic Paradigm as an Envelope for Economic and Busi-ness Theories of MNEs’ Activity”一文,对直接投资的区位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补充。

二是以克拉维斯(Kravis)、弗里德曼(Friedman et al.)、凯夫斯(Caves)及部分北欧学者为代表的市场学派理论。该类理论十分强调市场的接近性、市场规模及增长潜力以及所谓的心理距离对跨国公司投资区位的影响,认为接近市场就意味着低的运输成本、低的信息搜寻成本,较大的市场规模和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也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据Kravis等(1982)的研究,东道国劳动力成本对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出口有着负的影响,因而也影响其空间布局。Caves等人把试图把交易成本引入FDI的区位分析中,但由于概念过于抽象没有得到太有价值的东西。而北欧学者认为与实体距离对应的为心理距离(Psychic Distance),所谓心理距离是指“妨碍或干扰企业与市场之间信息流动的因素,包括语言、文化、政治体系、教育水平、经济发展阶段等。心理距离的远近意味着企业克服障碍成本的高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一般遵循心理距离由近到远的原则。例如,瑞典的跨国公司总是把其周围的丹麦、挪威、芬兰作为海外经营的首选目标。

三是以安哥多(Agodo)、贝尔德伯斯(Belderbos)、奥克荷姆(Ox-elheil)以及中国学者鲁明泓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理论,该理论着重分析了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甚至转型体制对吸引FDI的影响。

例如,Agodo(1978)发现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与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创造出来的有组织的经济环境紧密相关;Belderbos(2003)研究了东道国反倾销政策对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认为通过反倾销可以吸引更多的FDI,但一旦东道国取消了反倾销措施,直接投资中的成本因素又将上升。奥克荷姆等(2001)强调了金融制度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影响,认为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制度将影响到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的公司的相关成本、资本收益等。鲁明泓(1999)则以114个国家和地区为样本,探讨了影响FDI的四大类制度因素,即国际经济安排、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府廉洁程度,认为经济的开放度及对外资的欢迎态度最为重要。

四是以波特(Poter)、斯密斯与佛罗里达(Smith&Florida)、埃利森与格兰泽(Ellison&Glaeser)为代表的集聚经济理论。他们认为集聚经济是由于经济活动与相关生产设施的区域集中而形成的正外部性及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产业的空间集聚不仅会带来产业的自然优势而且会带来技术溢出等外在优势,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波特认为一个区域之所以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有吸引力,就在于它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熟练的劳动力,具有好的区域形象及大量的产业集中等。

一些学者通过具体的实证研究证实了集聚经济对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影响,而Luger等(1985)、Braunerhjelm等(1996)对瑞典的海外FDI的研究也证实了这种效应的重要性,且在高新技术产业别明显。

东道国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成为20世纪后期跨国公司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向,这些理论分别以东道国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状况、市场规模、产业结构与分布、金融制度等经济因素以及等政治、文化因素作为变化因子来检验其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相关性,虽然这类统计分析削弱了跨国公司理论发展的内含,但却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地理分布有较强的解释力。

区位分布的新特点及相关解释

2002年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量达到527亿多美元,超越美国成为该年全球最大的引资国,2003年尽管受SARS的困扰,我国仍然吸引了535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成为当年世界第二大引资国。在总量增加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仍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地区,外资西进的态势并不明显,但外资对我国中部地区的投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我国东部地区的直接投资比例一直保持在85%以上,我国的西部地区的直接投资基本保持在3%以下,而在我国中部地区的直接投资则呈现出逐步增长的态势,其比重从1990年的3.52%上升到2002年的9.83%。至2004年上半年这一格局基本保持不变。商务部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在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中,东部地区占87.91%,中部地区占9.35%,西部地区占2.74%,而截至2004年上半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平均额,东部地区占86.37%,中部地区占9.35%,西部地区占4.76%。从至2004年上半年为止的外资使用的平均额看,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的18倍,为中部地区的9倍,呈现出高度集中的态势。

这说明由于快速增长的经济、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潜在的巨大市场份额,高素质的劳动力以及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等区位因素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有着强烈的吸引力,至今中西部与东部地区在以上区位要素条件上的差距仍未有效缩小,所以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空间分布仍无法避免“东重西轻”的格局。但与西部地区相比,近年来中部地区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比重增长相对较快,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在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落差较小,具有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所以成为外商渐进式西进的首选地带。

第二,中部地区虽远离沿海,但许多省份都具有长江沿岸的万吨级港口,水路运输便利,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

第三,中部地区的劳动力、土地成本明显低于东部地区,低的劳动力成本、物美价廉的土地,较好的工业基础,较强的配套能力有助于跨国公司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

其次,在沿海地区中,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正从传统的珠江三角洲向长江三角洲及环渤海经济圈转移,反映了跨国公司对区位要素需求的升级。

20世纪8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曾占全国的60%多,但现在跨国公司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直接投资额已超过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至2002年,跨国公司在珠江三角洲的投资比重已从41.87%逐步降低至21.49%,降幅达49%,而同期跨国公司在长江三角洲的直接投资比重从9.94%上升到33.25%,跨国公司在环渤海经济圈的投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但位于环渤海地区的辽宁、山东、天津和北京近几年也已成为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地区。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北上行为反映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区位要素需求的升级,因为:

第一,我国加入WTO后,全国范围利用外资政策逐步正走向均等,珠江三角洲地区对外资的传统优惠政策效应正在消失而与此同时该地区土地、劳动力成本等基本要素价格不断上升加上高素质人才的相对匮乏,跨国公司在该区域直接投资的比较优势不断消失。

第二,以上海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广为提供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交通运输设施等高级要素再加上厚实的产业科研基础,良好的劳动力素质,巨大的市场潜力等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的投资。

第三,以北京、天津为依托的环渤海经济区主要以高质量的研发力量,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以及2008奥运经济的辐射等要素吸引了跨国公司的投资。由此可以看到跨国公司对投资区位要素的需求已从低级转向高级、静态转向动态。

第三,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开始出现集聚的趋势。

随着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就必将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当地管理中心,即地区总部,这是为适应国际业务扩展需要,加强地区内协调并促进整体竞争力提高的一个有利途径。UNCTAD认为跨国公司做出设立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决定通常需要经过慎密的研究和比较,是一个较长的决策过程,尤其在选择地址上,主要考虑所在区域的以下指标:良好的交通条件;精通和掌握多种语言的技术队伍;吸引国际职员的高品质生活环境;低水平的公司和个人税收等等。

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及深圳等地能提供这些方面的要素条件,从而成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主要聚集地。现在,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地区总部已超过了70家,在北京设立的地区总部已达到30多家,占据了在华地区总部的极大多数。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华研发中心的地理分布与地区总部基本一致。这一集中的地理分布反映了跨国公司对这些地区总体经营条件及研发条件的认可,有助于增强这些地区对外资的吸引力,但由于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分布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地理分布高度趋同,所以集中的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的设立,会加剧外资在我国分布的地理不均衡性。

第四,不同来源地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上出现了不同的偏好。

欧美资本对华直接投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开拓、占领中国巨大的市场,并把在中国投资的企业纳入其全球生产、营销网络体系中,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欧美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主要属于市场开发型投资。从国际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所谓市场开拓型的直接投资就是以充分挖掘东道国巨大的国内需求潜力为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据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欧美在华投资企业的产业、产品以大陆为主要销售市场的占59%,以欧洲为主要市场的占19%,以亚太地区和北美地区为主要市场的分别占15%和17%,可见市场规模及增长潜力在欧美跨国公司的区位选择中占据了较大的权重。

日韩等国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动的主要动机在于试图把中国大陆变为其产品销往第三国或返销国内的“加工基地”和“生产车间”,具有明显的外向型特征,即其产品以远销中国以外的市场为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2002年在华日、韩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数分别占69.9%和70%,而出口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超过90%的企业数也分别占据日、韩在华投资企业总数的49.5%和50.91%。这样劳动力工资及土地等成本因素在日韩跨国公司的区位选择中权重较大。

港澳台等亚洲跨国公司由于其发展空间的狭小或者是自然资源的贫乏,对外投资的目的是增加国内失去的比较优势或国内不可能生产的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促进制造品与初级产品生产国之间的垂直专业化分工。例如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不少港澳台资本加快向我国西部地区流动,以期通过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取得国际化经营中的自然资源优势。所以,自然资源禀赋条件是港澳台跨国公司在作出区位选择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另外,“市场知识”以及“心理距离”等因素对港奥台跨国公司对大陆投资的区位选择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跨国公司由于其来源地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在对外投资时所考虑的区位因子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

对 策

虽然,近年来跨国公司对我国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吸收直接投资区位因素的角度看,许多方面环有待改善。

第一,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差距的长期存在说明纵然我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力度颇大,但在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市场容量条件、产业配套能力、上下游相关产业的集聚度等区位因素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外资的“西进运动”只能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西部地区的引资绩效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大幅上升。

中部地区区位要素的原有基础及近几年改善的程度要强于西部地区,所以该地区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率要明显快于西部地区。我国西部地区的引资工作要上台阶,除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外就是要培育建立在自然资源及环境基础上的优势产业并以一些重点城市为依托建立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强大动态累计效应,为跨国公司上下游产业配套创造条件,形成良好的企业发展生态环境。

另外,西部人力资源的流失实际上就是这些人员本身及东部地区对该地区发展机会的剥夺,如果人力资源得不到积累,西部地区的引资工作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第二,长江三角洲地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量的迅速增长及珠江三角洲地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相对份额的下降说明在我国引资优惠政策已退居较为次要地位的同时,如果传统的劳动力、土地等区位优势在逐步丧失的同时而高质量的人力资源、雄厚的产业配套基础、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以及优越的研发环境等高级区位要素尚未创立的话,那么跨国公司在该地区的直接投资份额就会停滞不前,甚至会出现绝对份额或相对份额的下降。

跨国公司对区位要素的需求从低级到高级,从静态到动态的变化过程向我们说明了区位要素创新的必要性,不断培育符合当代跨国公司需要的高级区位因素是将来我国引资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重点要做好作为增长极作用的产业集群的建设,通过积累的动态循环关系为跨国公司创造良好的企业生态环境。

另外要在跨国公司重点投资地区努力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的科技创业活动,为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