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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

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

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范文第1篇

本文试图突破以往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对我国铜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实事求是地揭示问题和矛盾,揭示铜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应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

危机;中国铜企;对外直接投资

根据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显示。2010年世界经济整体回暖,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出流量较上年增加了20%。中国企业抓住机会,迎接挑战,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688.1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这个数字相当于“十五”期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3倍。

一、中国铜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环境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中国铜消费量猛增,已连续多年位列世界第一位,2010年精铜消费达到781万吨,占全球总需求的41%。在旺盛的需求下,中国铜冶炼产能疯狂扩张,近5年国内铜冶炼新增产能年均67万吨左右。到2015年我国的铜粗炼和精炼产能预计将分别达到587万吨/年和891万吨/年。与疯狂扩张的冶炼产能相比,中国铜精矿资源严重紧缺,到2015年国内铜矿山金属量的供应能力预计仅可达到120万吨/年。对进口原料依赖程度持续加大,铜矿自给率从1990年的40.6%降低到2009年的23%。

基于铜资源的稀缺性,铜矿开采获得大部分的行业利润,约占铜行业整体利润的90%以上,产业链大部分利润被矿产商所占据;而且从长远而言,拥有铜矿资源不仅能够完善企业的产业链,更重要的是能够抵御铜价波动、加工费变化等因素带来的影响,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矿产资源日益成为铜矿企业竞争焦点。

二、中国铜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环境

铜金属采选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经济发展受到资源短缺的制约。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带了重创,欧洲债务危机也阴云笼罩,但是最糟糕时刻已经过去,我国铜矿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环境与转瞬即逝的机遇。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在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688.1亿美元,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2%名列全球第五位,发展中国家第一位。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177个国家和地区中,92.6%为亚洲周边国家和经济体,以及发展水平接近的拉丁美洲国家及经济体,7.4%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同时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以合资方式为主,转变为国外销售、参股控股、跨国并购、投资办厂、兴建生产基地等多种方式。对外直接投资领域也已经遍及大部分经济领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比较单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采矿业、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及农林牧副渔业,其中采矿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投资流量57.1亿美元,同比下降57,2%,仍占8.3%,年末投资累计存量达到446.6亿美元,占比14.1%。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后危机时期恰是最好的投资时机。谁抓住了机遇,谁就得到了发展。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推进,相关鼓励政策的支持,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国际转移,均赋予了铜矿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的发展机遇。

从发展速度上看,近年来我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截至2004年底,我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仅为59.51亿美元,2004~2005年的两年内是一个平稳增长期,变化不大。2006年我国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额为85.40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近4倍。2007-2008年变化也不大,2007年为40.63亿美元,2008年为58.24亿美元。2009年为133.43亿美元迎来了一个爆发式的增长,这一年我国采矿业的对外投资额比过去两年加起来还多,而2009年正好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年。截至2010年底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446.61亿美元。

三、后危机时代中国铜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建议

目前全球经济面临二次探底的状态,各国为了挽救本国经济,采取了各种救市措施,而形形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使得中国成为最大的冲击者和受害者。如何直面苦难,转危为机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地方。

第一,后危机时代,我国铜矿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性调整是势在必行,这其中肯定会逐步减少对澳大利亚等成熟经济体的依赖程度,逐步重视东盟区内直接投资和资源类产品的合作。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其中投资合作有望成为中国和东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双方于2009年签署的《投资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和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中国铜矿企业应把握利用这一优势,根据自身特点,加大对东盟区内的铜矿资源采选业的直接投资。

第二,欧洲债务危机也给了中国铜矿企业抄底海外优质矿产资源的大好时机,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限制外资的政策开始出现松动。美国、欧洲国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国家已经无力竞购海外优质矿产资源而改变政策吸引更多资金流入国内市场,比如法国开始实施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特别是扶持外国对创新项目的投资。2010年3月份在伦敦召开的全球投资大会上,英国大力宣传其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来缓解其债务压力、促进经济复苏。但也要注意到,近些年来中国铜矿企业并购海外项目的失败案例时有发生,仅仅具备资金实力是不够的,中国铜矿企业要选择好的合作项目,对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业主的实力和资信情况作全面客观的评估。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仔细斟酌合同条款,找出可能隐藏其中的法律陷阱。此外,还应明确对方违约时相应的补偿和惩罚条款、出现争议时的仲裁条款。对带资承包项目,要明确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减少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损失。

第三,在客观理性分析对外直接投资环境和条件的基础上,遵守当地法律,适应所在国的政策法规,注意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积极地去适应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履行投资承诺,与本地劳工组织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避免劳资纠纷。此外,要对环保问题格外予以重视,加大环保力度和环保投入,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尽量减少排污量。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合理地排污付费。所以中国铜矿企业要想在国外顺利开发铜矿资源项目必须走属地化道路。

第四,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很多铜矿资源项目所处地区目前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尚不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成本相对较高,加之这些国家工业配套差,单个项目很难配套。企业无论是原材料采购还是成品本身的销售,都需要全部或部分依赖国外设备、原料及产品的市场,开发和经营成本较高;并且第三世界国家政权和政策多变,政治风险较高,投资这些国家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控制,争取早开发,早投产,尽快收回成本。

参考文献:

[1]刘冰川,祁世兵.中国企业投资开发海外铜矿资源现状及建议[J].中国金属通报2011.42.

[2]曹桂华等.我国矿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9.

[3]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4]曹异生.国际铜矿业进展[J].矿业与投资.2007.4.

[5]张燕生.后危机时代[J].中国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最重要[J].国际贸易研究,2010.5.

作者简介:

张波(1983-),男,湖北人,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资源产业经济。

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范文第2篇

矿业勘查项目主要投资风险因素分析

(一)自然条件上的风险。1.矿产资源勘查风险。矿山自然条件(如地质条件、矿岩物理力学性质、水文条件等)的不同与复杂,需要不同的探矿方法和手段与之相适应,这就加大了地质勘查工作的难度和勘查成果的不确定性,勘查风险也随之增大。2.储量及品位风险。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储量的多少以及品位具有不确定性。储量和品位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投资者对储量和品位的估计与实际相差太大,就可以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使得项目投资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亏损。3.环境风险。矿产资源的勘探对环境有很大的依赖,同时对环境又有很大影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地面塌陷,甚至污染土地和水源,对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受到停业整顿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还要负担健康受影响的居民的治疗费用和环境治理费用。

(二)勘查风险。1.勘查成本风险。矿业勘查需要持续性的投入资金,投资总额不易控制,使得项目的预期收益减少。2.安全风险。矿产资源在勘查过程中,如果管理不当,加之现在勘探的很多地方环境、气候十分恶劣,会造成人员伤亡。

(三)市场环境风险。1.矿产品的价格风险。矿业勘查项目的收益与矿产资源的价格正相关,价格越高收益越大,反之亦然。矿产资源的价格受到市场供给与需求、通货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较长的周期中,矿产资源的价格波动非常大,增加了项目收益的不确定性。2.利率风险。矿业勘查项目投资周期长,见效慢,需要不断的资金投入。矿业企业自身缺乏资金自我积累能力,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的规模太小,因此,矿业勘查项目如果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得项目所需资金,则需要支付较高的贷款利率,资金成本增加,面临多支付的利息风险。3.汇率风险。对于涉及境外矿产开发的企业,将要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在矿业勘查项目投资期内,受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汇率将会上下波动,使得矿业勘查项目的投资额、成本、收入与矿业企业的预期不一致,最终会影响投资项目的收益。

(四)政策风险。1.产业政策风险。矿业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国家对矿业的发展制定了一整套的政策法规,对资源的开采、矿山的建设、产品的定价等多方面形成了约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推进,国家对矿业行业政策的变化,将对矿业勘查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2.税收政策风险。矿业勘查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多项税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收制度的完善,都会影响矿业投资项目的收益。另外,对于涉及国外投资的企业,需要熟悉相应的税法及其变化。3.环境保护政策风险。矿业活动具有负外部性,严重破坏环境和生态。随着我国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步伐,国家会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对矿业勘查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导致矿业勘查项目投资和经营成本增加,不仅使项目收益减少,还要负担高额的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费用。

矿业勘查项目风险投资模式创新

针对矿业勘查风险大、周期长、收益大的特点,我国地质勘查单位对风险勘查投资模式进行了成功的探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整合勘查模式。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是:根据矿床的形成规律,对位于同一成矿区带、同一成矿体系或出于一个矿集区、一定范围物化探异常区内的矿业权区,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由地勘单位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的勘查形式,同时也是对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要素的优化整合,其特点就是整装部署、联合勘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快速突破。河南省地矿局在嵩县金钼多金属整合勘查、河南省有色局在舞阳地区铁矿深部整装勘查都进行了成功探索。

(二)订单找矿模式。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是:以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地方矿政管理、地勘行业单位改革、商业资本投资运作功能紧密对接为出发点,主要内涵可概括为政府指导、“公商”结合、探采一体、企业运作。安徽省地矿局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进行合作取得了成功,他们2家合资组建安徽五鑫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地勘局占技术股30%,中国五矿占70%的股份,全部承担普查、详查、勘探的资金费用。通过把安徽省地质调查院已登记的泥河铁矿探矿权依法转入该公司,使该公司成为泥河找矿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待探矿权增值为采矿权并获批后,坚持走“探采一体化”的路子,实现合资开采。河南省地矿局与洛阳钼业集团在新疆哈密大型钼矿合作勘探与开采过程中,也采用了订单找矿模式。

(三)风险勘查基金模式。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是:勘探单位提供打包矿权,基金提供勘查投资,不限矿种、不限地区,成果共享,基金将勘探成果源源不断地对接资本市场或矿业开采企业。河南省地矿局对这种模式也进行了成功探索。2012年3月,河南地矿局下属河南豫矿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盛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成立了期限为5年、年投资规模为2亿元、总投资规模为10亿元的风险勘查基金。

(四)境外资本合资模式。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是:境内勘探单位,以自有矿权作为出资,引进境外专业资本以现金出资,双方合作成立新的公司,并对矿权进行勘查,勘查成果可以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河南有色局对此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河南有色局与加拿大希尔威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其中河南有色局以其在河南洛宁的银多金属矿作为出资,占30%的股份,加拿大希尔威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占70%的股份。经过勘探,该矿探明了银金属储量丰富,且品位较高。经过开发,该公司在2011年实现了5亿多元的利润,并成功在多伦多交易所上市。

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采掘业;外资政策;对外投资

中图分类号:F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2-0020-06 收稿日期:20009-09-01

本世纪以来,随着同际资源价格的上升,许多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纷纷调整其采掘业政策。受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价格一度出现较大的降幅,采掘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有所下降,但随着国际经济的企稳全球资源价格很难再长期保持低位。基于我国长期发展的需要,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我同也并没有放松在全球范围内寻求采掘业投资机会的努力。

本文主要对本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采掘业外资政策的发展进行了梳理,概括了各国采掘业政策框架主要构成,考察了采掘行业对外国直接投资准入和开业的管制,以及在确定采掘行业利益分配方面的单边政府行动和国际协定,最后总结了我国采掘业对外直接投资应该注意的制度层面上的问题。

一、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采掘业政策框架

制定适当的政策框架是确保政府从采掘业发展中获得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那些以矿产资源为基础的国家来讲,其采掘业政策要能够确保其本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概括来讲,这种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采掘业政策框架一股都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otto,2006):(1)通过地质调查加强对本国矿产资源的了解。政府对矿产行业以及它们在本国和全球中的重要性了解越多,其对私人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谈判地位就越强。(2)确立矿产所有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法律框架。在大多数国家,国家是矿产的所有者;而在有些国家这一权利附属于土地所有权,还有一些国家矿产的所有权制度根据矿产的不同而不同。(3)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框架。这一框架包括牌照的发放、界定勘探和开采的条件并建立矿权地籍簿。(4)管理工业采矿和私人采矿活动、国有和私有国内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的与矿产生产有关的政策。(5)收入管理系统。这一体系关系到矿产开采租金的分享和分配。取决于如何对他们进行管理,这些租金可以对一个国家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6)与工人的卫生和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社会权利有关的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在制订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采掘业政策框架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各国需要将它们的采掘业政策融入到整体发展战略中去考虑,详细说明它们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由于矿产资源总有一天会耗尽,因此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为此,矿业收入应该有适当的部分用于教育、卫生、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形成以及社会基础设施。为了保证解决方案的公平性,所有利益相关者――政府、民间团体、受影响的社群、丁会、行业和国际组织都应该参与到政策讨论和制定的过程中去。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降低跨国公司投资当地采掘业的风险来提高它们的谈判地位。如通过提供有关矿产禀赋更详细的信息,政府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勘探成本;通过管理和财政政策,政府可以减少跨国公司的财务风险;通过提供更高的政治稳定性,政府可以减少跨国公司的政治风险。此外,获得更多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对发展中东道国政府消除他们和跨国公司之间谈判能力不对称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采掘业的准入和开业

长期以来面向采掘业外资参与的政策一直在发生变化,且在不同国家和矿产类别之间差别巨大。对待采掘业准入和开业的态度既有对外国投资的完全禁止也有对跨国公司的完全依赖,其中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以及金属矿业在这方面存在的差别最为显著,且在这两个子行业中价值链的不同环节上对准人和开业的限制也存在很大差别。

(一)石油和天然气:从传统的特许权到合作协议 直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全球石油生产都是由少数跨国公司的特许权主导。这种特许权是一种东道国政府和外国公司之间极其不平衡的金融交易,它使得跨国公司以相对较小的成本获得了资源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Omorogbe,1997)。随着殖民统治的解除,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的诞生以及20世纪70年生在石油行业的普遍国有化,许多这种特许权协议也随之中止。

如今,在石油和天然气采掘领域的跨国公司活动主要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协议,这些合作协议的对象通常是发展中东道国的国有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尽管这些不同类型的协议存在类似性,但他们在一些重要的方面还是有所差别。当前最普遍的合约协议是现代特许权、合资、生产分享协议(PSAs)和服务协议。在主要的发展中石油生产国之中,2007年6月所有已知在执行的与跨国公司的合同中一半以上是生产分享协议。合资和特许权占41%,服务协议占2%,其余为其它合约形式。

在特许权、生产分享协议、合资和风险分担协议与纯粹的服务协议之间存在性质上的差别。根据前者,跨国公司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承担较大的风险且同时拥有一定的收入份额。根据纯粹的服务合同,东道国政府根据其提供的具体服务向跨国公司支付报酬。对于哪种合约形式对东道周最有利很难一概而论。由于各同资源的质量和国内专业知识水平的不同,在同一个国家之内对不同项目某种合约形式可以相对其它形式更合适。特定合约的影响由其内容来决定,合约的内容则取决于国家(通常由一家国有石油或天然气公司代表)和投资者(或投资者联盟)之间的谈判。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通常是发展中医药家中的同有石油或天然气公司负责这种谈判。

不同国家之间跨国公司参与石油和天然气采掘的程度相差很大(otto,2006)。根据一项估计,2005年来自发达周家的跨国公司只对全球已知石油储备的10%(主要在发达国家)拥有无限制的准人权,另外通过与国有国家石油公司合资对另外7%拥有无限制的准人权。其余的储备基本上是禁止跨国公司进入的。在许多国家包括石油精炼、石油化学产品、运输和经销等下游活动通常对外国投资更为开外。

从最近的政策变化来看,许多石油生产国倾向于进一步限制跨国公司参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的程度。同时,来自新兴国家的新石油和天然气跨国公司的显著增加意味着那些仍然对跨国公司参与开放的石油和天然气项目面临更大的竞争。

(二)金属矿产:特许权和FDI投资促进 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中的情形相反,在发展中国家特许权是跨国公司参与金属矿产开采的主导形式。矿业公司获得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从而获得矿产开发的权利。许多国家的矿业法允许跨国公司根据与法律一致的矿业协议从事经营,对大型矿业项目尤其如此。在一些国家,适用矿业的法律由国家层

次和次国家层次的法律共同构成。

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一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对金属矿产行业的管制框架也在不断发生改变。如在非洲,在经历了国家所有占主导地位的一段时间以后,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放松管制和私有化的过程。整体上来看,作为校正宏观经济不平衡、刺激经济复苏和建立一种更为可持续的增长路径的一种方式,在非洲国家中自由化、放松管制和提高私有化的进程有所加快,这其中也有国际金融机构的推动。FDI投资促进是这种战略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对FDI提供税收激励。在许多发展中同家中推动矿业制度改革的主要因素包括矿业发展不充分、缺乏勘探和投资的兴趣或能力、以及不断上升的外债。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给投资者提供信心和更好环境颁布了许多新矿业法,或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

作为矿业法律改革的一部分,在大多数国家放松或完全废除了对金属矿产开采活动外资所有权的限制。20世纪90年代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大多数国家的矿业法出现了重大变化。在秘鲁,1991~1992年通过新法律改变了国有主导地位,新法律制定了矿业投资促进、以及国有矿业和石油公司的私有化。出于类似理由阿根廷矿业法律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巴西、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菲律宾,允许跨国公司在矿业企业中拥有100%的所有权。智利也对FDI放开,但仍保留了对智利国有铜矿公司的国家所有权。

当前矿业法的共同特点包括土地使用权安全性的提高、历史勘探报告的开放、勘探申请程序的完善和透明化、勘探区域的界定、争端解决条款和土地使用冲突的争端解决方式,许多国家还规定了在金属矿产开采行业与雇用国内或国外雇员有关的条件(Law Business Research,2005)。

此外,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确定性,许多发展中和转轨国家在向外资开放采掘业之外,进一步通过财政稳定条款来锁定政策的变化并签署国际投资协定(IIAs)。在这方面大多数重要的国际投资协定都是有关促进和保护外国投资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在许多矿产丰富的国家,过去十年内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增长迅速(PricewaterhouseCoopers,2006)。

(三)政策发展的趋势 如何正确看待采掘业准入和开业政策上的变化非常重要。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推动矿产行业管制自由化的背景是处于历史低位的矿石价格,以及许多背负大量外债的国家需要吸引外资来增加出口以获得更多外汇。那些以前对矿业实行过国有化的国家为了使外资相信新的投资不会遭遇以前同样的命运不得不提高了他们的承诺水平。从事后角度来看,在资源价格处于历史地位时迫于形势制定的一些矿业法律和谈判达成的一些矿业协议对外国投资还是比较慷慨的。在采掘行业对外资的管制自由化的同时,如何保障发展中东道国的长期发展目标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Campbell,2004)。此外,在发展中东道国谈判能力较弱的阶段,通过稳定化条款锁定税收收入以及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一次为投资者提供过于强化的保护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作为回应,一些国家最近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管制框架来管理跨国公司在采掘业的参与。这一方面是对20世纪90年代过度自由化的纠正,另一方面也是随着资源价格上升东道国讨价还价能力上升的反映。早在十年前,一些专家已经预测到这种自由化的趋势可能出现转变。引用一位专家的话说:“当条件发生变化时,有理由假设发展中国家将会再次努力以任何可能的方式维护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而且由于这是他们的二次上阵,他们将获得更大的成功。长期来看在这一时期已经开始存在但会与民族主义理想相冲突的任何有条件的‘激励’或稳定化措施都可能证明是有问题的”(Omorogbe and Yinka,1997)。大多数国家最近的法律变化看来证实了这一预测的正确性。

三、采掘业的租金分享安排

在采掘业政府和跨国公司租金分享方面,不同东道国的安排各不相同。由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要在政府和跨国公司租金分享方面取得完全的均衡并不容易。东道国政府在制定采掘业的财政政策时通常会面临两难的困境:如果税收太低,可能导致东道国税收收入流失;如果太高,又可能阻碍行业发展并降低跨国公司投资的动力。根据自身条件的不同,每个国家都在探索适合其自身的政策安排。实践上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之间东道国政府所获得的租金份额差别很大。

(一)政策变化:从政府单边行动到国际投资协定 在资源价格的急剧上升时期,许多国家已经采取行动来提高他们在采掘活动利润中的份额,包括在跨国公司参与下的行动,修改财政制度或合同关系。政府对采掘业的外资政策的改变并不是一种新现象,其背后是利益之争和双方讨价还价能力的改变。当然东道国政府的这些做法有时也会引起法律争议并导致由相关方面设置的特别事后仲裁法庭(Muchlinski,2007)。不过在许多案例中,已经进行国有化的东道国拒绝在仲裁法庭出现。专家对再谈判的适当性和合法性以及再谈判是否会促进一国的发展目标也持不同看法。一些专家认为再谈判要求可能违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只应该在异常的情况下提出折衷要求。而其它一些专家相信再谈判可能是有道理的,如在玻利维亚,再谈判作为一种“代表该国贫困人民利益的尝试”,以及在该国近期再谈判希望的私有化本身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因为由于它们没有根据法律要求得到该国国会的通过。

国际法的冲突本质上来自于合约稳定性(合约的神圣性)和合约进化(对“环境根本性变化”的反应)这两种相互冲突的需求。包括稳定条款的合同将适用合同的法律凝固在其形成时生效的状态。引入这类条款的目的是确保体现在协议条款中的各方意愿持续适用。沿着这一思路,俄罗斯适用生产分享协议的法律保护投资者免受法律的变化,但指明了政府可以在无需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改变条件的特定例外。在其它情况各方可能自愿在合同中写入再谈判条款。

与更早期的单边政府行动和国有化浪潮相比,近期再谈判中增加的一个维度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更广泛使用,其中关系最大的是双边投资协定(见表1)。虽然签署国际投资协定可以潜在增强吸引FDI的机会,但这也意味着政府放弃根据环境变化调整其制度框架的某些自由。能源协定(ECT)也非常重要,由于其目标是通过创造所有参与政府遵守的共同规则来强化法治,能源协定对在东南欧和独联体转轨国家中的投资尤为重要。这是在能源行业,从勘探到终端使用,涉及对投资者和其投资的促进和保护的专门国际法律文件方面的唯一一例。

最近,一些国家中政府单边行动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双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协定的扩散对各国和投资者的含义是什么?如果一国决心终止一项合约关系,国际投资协定也无法阻止这一行为,但存在

争议的情况下国际投资协定可以授予外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国际投资协定提供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退出战略”而言的。此外,近期的经验还表明,国际投资协定赋予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协定表述的方式,以及仲裁法庭对其的解释,这两者并非总是一致。

就政府而言单边行动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对那些拥有已经证实且具有高价值资源的国家,单边行动可能是从采掘活动中获得更多利益的可行方式。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做到这一点。跨国公司对政府单边行动的反应也各不相同:一些公司将接受商定的解决方案,而其它公司可能通过法律措施获得经济补偿来保护他们的利益;还有其它一些公司可能完全退出谈判。

(二)未来的解决方案:累进税 在资源价格上升时期政策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认为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以前的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它们的利益。据此,有专家认为可以设计一项适当的财政制度,政府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如资源价格的上升)逐步调整他们的份额,这样做可以不扭曲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原则上,累进税提供了引进高风险投资的灵活性,同时还能保证在采掘业利润提高时政府的利润份额也能获得相应的提高。

但是,大量研究表明许多采掘业的财政制度是累退而不是累进的,这意味着随着利润率的提高政府的份额会下降。一种解释与政府与跨国公司进行有效谈判的能力差有关。这部分是由于政府缺乏理解备选财政选择所需的专业技能;或者是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弱点。此外,一些政府可能不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实施更复杂的税收形式。这一点对税收来讲尤其如此,对税收的管理需要稳健的申报和审计,而且还需要防止逃税措施,如低报收入和高报成本。项目的风险状况也可能影响税收选择。

此外,在财政体系中引入累进税并不是整个财政制度累进的充分条件,与财政体系其它部分的相互作用可能抵消累进因素。从政府角度来看,对投资者提供激励也会削弱矿业财政政策的作用,这些激励包括免税期或根据一般投资法向投资者提供符合鼓励行业或出口行业的地位可能。在政府财政政策缺乏一致性的地方,可能导致公司在不同税收计划之间的“摘樱桃”行为。

四、对我国采掘业对外投资的启示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对国外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也将增加,这是矿产资源分布不平衡和经济规模扩大的必然结果。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能够完全自给自足,只是利用国外资源的程度和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只有钨、稀土等少数几种矿能满足国内需求,绝大部分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像石油、富铁矿、铜矿、铬铁矿、铝、富锰、钾盐等大宗用量的支柱性矿产则严重短缺。在这种背景下,实施外向型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外矿产资源,是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选择。截至2007年末,我国采掘业累计对外直接投资150亿美元,约占我国2007年末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1179亿美元的13%。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尽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球范围内采掘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有所下降,但我国并没有放松在全球范围内寻求采掘业投资机会的努力。

从本世纪以来,那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对利用它们的矿产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越来越重视。为了保证这一目的,除了通过谈判获得最优的收入份额外,东道国政府对采掘业跨国公司在促进关联、应对环境挑战以及解决相关的社会和政治问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顺应这一趋势,为提高我国采掘业对外投资的竞争力,我国政府和企业都需要作出相应的努力。

对政府来讲,在积极支持企业海外扩张以获得重大战略性资源的同时,政府应该促进企业海外活动的负责任行为。政府应该积极参与与采掘业有关的国际倡议,特别是EITI,以提高透明度。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金融和技术援助等方式来帮助东道国,进而提高本国企业在东道国投资的竞争力。此外,通过参加世界矿业部长论坛以及矿业、矿产、金属和可持续发展政府问论坛的会议,向东道国提供经验和知识,也是增强东道国对本国企业投资信心的一个重要途径。

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范文第4篇

一、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经济利益的获取而进行的较量是冲突产生的根源,因而也是风险产生的根源,这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都是如此。当以往利益分配的均衡格局被打破而形成新的分配格局时往往亦是风险多发的时期,这点对于国际直接投资来说更是如此。以往的国际资源直接投资领域主要由发达国家所统治,而这种格局在新世纪开始后已经被打破,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和模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正在形成,忽略或者不重视这些变化将增加对外投资的风险。

(一) 发展中国家加入发达国家使国际直接投资在石油矿产资源领域的争夺日趋激烈。

一个国家为了取得更高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更高的福利水平,就必须不断地推动经济的增长。经济实现长期增长的源泉有两个,第一是一国生产要素禀赋的增长,包括物质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第二个源泉是生产技术的革新。尽管世界各国的经济都呈现出增长的态势,然而各国经济增长的方式、速度以及技术创新能力却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弱且发展技术的成本高,因而更多地依赖劳动力和资源的投入来取得经济的增长。一些发展较快但资源贫乏的国家在取得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后便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资源,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恰恰证实了这一点。

国际直接投资从2000年的大动荡中恢复元气后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而发展中国家在新的一轮增长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生力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石油矿产资源的投资扮演着主旋律的角色。根据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发展中国家在1990—2004年间在三大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幅度分别为:第一产业:11.1倍,其中石油、采掘、矿业增长56.7倍;制造业增长4.2倍;服务业增长29.8倍。以中、印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例,两国在石油生产大国的投资都在不断的增长,形成了竞争的态势。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制造业发展最快的国家,对石油矿产资源的快速增长的需求推动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速度的增长,2003—2004年石油和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开采分别占我国对外投资总量的48.4%和32.7%。2005年我国在石油矿产方面的对外直接投资在经历了小幅的下降之后,2006年大幅度回升,从16.75亿美元上升到85.4亿美元,从2005年我国对外投资总额的13.7%上升到48.4%。根据英国经济学家埃瑞克·布里顿的测算,2002—2005年间中国对石油需求的增长占世界新增总量1/5。在发展中国家中,与中国的表现同样抢眼的是印度公司。由于其国内石油供给率只有30%,印度企业最近几年通过收购方式在石油化工领域的投资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7.6%。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巴西,甚至巴基斯坦等也加入了对石油资源的竞争。

发展中国家对石油矿产资源投资的大幅度增长是为了适应其同样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而发达国家虽然随着服务业比例的不断扩大对能源等矿产资源的需求增长缓慢,有些国家甚至有所下降,然而为了维持其已经形成的庞大的工业化基础依然对石油矿产资源有巨大的需求,并仍然是石油矿产资源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角。因而世界各国对稀缺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能源的争夺更趋白热化,矛盾也更加突出。数据显示2005年国际跨国公司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投资成为自1987年以来最大的直接投资领域,首次超过了金融和电信,占全球跨国兼并与收购的14%(表1)。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期,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间对资源的争夺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二)国际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国内引发利益的重新分配。

国际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引发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政府政策的国内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外国投资者与利益受损者之间的冲突,而后者之间的冲突则表现得更为突出,并且对国际直接投资构成重要的风险来源。东道国国内的利益受损者首先是稀缺的资本资源的所有者,外国资本的流入降低了他们的所得;另一部分受触及的利益集团可能包括土地所有者、一些地方势力和反政府势力等,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和地盘,如果不协调好与他们的利益关系而贸然进入这些地区必然引发投资的风险。外国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外国资金的进入虽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对当地环境、人们的生活方式、部族头领的权威等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则体现在当地的就业率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利用对外投资的机会解决国内的就业问题,使企业不仅要投入很大的成本调解劳资纠纷,而且投资效益低下,同时还引发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冲突。

21世纪初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一个新的变化趋势是跨国公司的“道德革命”,它的实质就是强调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对社会责任理解的延伸,提高东道国人民的福利水平(特别表现在就业上),实现互利共赢也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需要考虑的一部分。虽然根据世界投资报告的分析,石油矿产类资源的投资与就业之间并不具有很高的相关关系,但是对于某些基本上依靠资源开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最不发达国家,矿产资源的就业在当地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以往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通过包括雇佣当地劳动力在内的本地化战略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此举同时也取得了促进当地就业的目的。在衡量企业跨国化程度时,最常用的衡量指标是跨国指数(TNI),它包括三项指数:国外资产、国外销售额以及海外职工占本企业总资产、总销售额和总雇员。中国进入发展中国家前100名的公司中TNI总指数都很低,特别是中石油排名一直是最后一位,尽管按照国外资产排名中石油和我国其他企业排位都比较靠前,排名垫底的原因就在于海外雇员占总雇员一项指标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同类跨国公司(见表2)。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为了降低成本不愿意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表现在减少对当地员工的技术培训,尽可能自带项目所需的技术员甚至工程队等,这样做虽然解决了一些本单位职工的就业问题,但同时也使得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冲突更为显著。

二、石油矿产资源投资的风险类别分析

石油矿产资源的投资风险有其突出的个性,对风险的分类也有各种不同的方法,然而无论如何分类,从风险分析的角度看都可将其分为三大类,即政治风险、经营风险和文化风险。基于石油矿产类投资的共性风险和我国大型石油矿产企业对外投资的实践,下面即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时遇到的既有共性又有特性的风险。

(一) 政治风险分析。

采矿业对外直接投资范文第5篇

一、探矿权会计核算的现状

探矿权的会计核算问题,财政部曾以《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2)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勘生产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结转地勘生产成本,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3)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以探矿权对外投资,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

据调查,在地勘单位矿业权转让及核算的具体实践中,绝大部分地勘单位并没有执行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文件,而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有的地勘单位为了规避税费,转让探矿权后很大一部分资金没有作为收入处理,而是作为预收款或应付款,或把这部分资金继续投资用于矿业权经营或者投资入股设立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很不规范。

二、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第一,现行制度对探矿权核算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是:

(1)通过地勘生产科目归集成本没有体现探矿权的无形资产属性。这种规定主要基于地勘单位的主业是地质勘查工作、矿权是其主要产品的考虑,过分强调了探矿权存续过程中进行地质勘查的生产性特征,忽视了探矿权的无形资产属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规定探矿权为财产,这种财产权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所以应按照无形资产来核算。探矿权从取得勘查许可到完成全部勘查工作后探矿权或者具有实际价值或者没有实际价值的整个过程,以及矿业权等待转让或准备优先申请采矿权的过程,实际上都是探矿权存续的过程。探矿权是一种过程财产权,在这个过程中都应该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来核算,而不应通过地勘生产科目来核算。

(2)通过地勘生产科目核算成本不符合新会计准则中相关性、可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假设。通过地勘生产科目来核算,在实际操作中地勘单位很容易将探矿权取得及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成本。但是探矿权转让的时间不确定,容易造成成本和转让收入在时间上的不一致。因为地勘单位一旦转让了探矿权,由于其主要成本早已核销,形成的利润就特别高,税费负担非常重,这也正是不少地勘单位不按规定核算探矿权收入,而是长期挂为预收款或应付款、或把这部分资金直接投资用于探矿权经营或者投资入股设立企业的原因。

(3)对探矿权终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不全面。探矿权存续的过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一是地质勘查风险很高,探矿权能够转化为采矿权的几率只有1/30。如果实现了地质成果,探矿权才真正意义上具有价值,如果在探矿权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实现地质成果,那么探矿权就没有价值,实际上探矿权就已经终止。二是如果在探矿权存续期间发生转让或实现地质成果后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对于原先的探矿人而言,探矿权就已经终止。三是如果探矿权已经到期,探矿权人未申请延期或申请的延期又已到期,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否有地质成果,探矿权都将终止,由国家无偿收回。因此探矿权终止的相关会计处理应该考虑以上各种情况,而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文规定形成地质成果的结转地质成果科目、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当期损失是不全面的。

(4)缺少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如前所述,地质找矿的风险很高,探矿权存续的过程也很复杂,探矿权的预期价值变化很大,按照会计信息质量谨慎性的要求,应该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5)缺少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或以探矿权作价出资的财务处理规定。探矿权转让的形式很多,形成地质成果探矿权具备实际价值以后,可以出售,也可以作价出资,还可以优先申请采矿权,将来开发矿产资源或再将采矿权转让。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文仅对探矿权出售或对外投资作了比较笼统的规定。

第二,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很不规范。目前有的地勘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某些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管不严,致使有的地勘单位在探矿权会计核算中存在不及时结转收入、设立账外账、偷漏税等现象,管理上漏洞比较多,给国家造成了一定损失,需要逐步完善。

三、探矿权会计核算的完善建议及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探矿权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探矿权成本的核算。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探矿权”二级科目,并在二级科目下设“探矿权初始成本”、“探矿权生产成本”和“地质成果”三个三级科目来核算,根据取得及存续时的具体情况,将其成本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1)申请取得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人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2)购买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地勘单位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的探矿权,将购买成本直接计人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探矿权存续期间继续投入成本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探矿权勘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人探矿权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

(4)探矿权成本的结转。经过投人一定的地质工作,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探明储量形成地质成果的,二是未探明储量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对于完成项目验收并将取得地质成果的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对于形不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生产成本”科目。

第二,定期对探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如果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三,探矿权出售的核算。由于地质勘查是地勘单位的主业,探矿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同时将无形资产核销,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探矿权转让利得”,同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主营业务成本――探矿权转让”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对于有国家出资的,按照国家出资数额增加国家基金,其余部分按上述方法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第四,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的核算。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的,则探矿权终止,获得采矿权,探矿权的相关成本转为采矿权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

第五,探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用探矿权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按无形资产――探矿权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分得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本金时,按回收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账面数,贷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按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