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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范文第1篇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04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04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04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xx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xx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10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x%,诉讼案件占x%,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x%;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x次,开展业务培训x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1、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xx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100%。

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一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的。

(三)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五)其他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都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元)

第二条公民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故意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项第2条、第3条规定的事项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咨询。

第三条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伤残鉴定、调解书等。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三)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辩护请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辩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2、指定辩护受援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3、指定辩护通知书

4、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区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复。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相关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第七条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两日内将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本站所属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审查后提出意见,两日内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八条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不能确定的,可在意见书上注明情况,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九条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区属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两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书报区司法局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条经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超过*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且情况紧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差旅费等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范文第3篇

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最初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起步,发展至今成为一个由市司法部直接管理,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规范化中心,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为鄂尔多斯市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供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从业人员资源不足、法律援助经费紧张、法律援助覆盖面窄等。

(一)缺乏高质量法律援助人员

近几年,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鄂尔多斯市增加了大量的流动农民工、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残疾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与之相较,专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从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援助工作站的普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但是主体机构中的常驻工作人员并不多,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是市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兼职,而设立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几乎没有专职的律师和司法工作者,仅靠法律援助志愿者维持日常工作。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援助质量也无法完全保障。

(二)法律援助经费紧张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因此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但现实情况是鄂尔多斯市的地方政府虽然每年都在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但相对于整个司法财政的投入而言,其所占的比重还是非常小的,导致现阶段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十分紧张,大部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只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而业务和办案经费没有解决,严重挫伤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加之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基数较小,使得案件分配工作也受到了阻碍,这使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③

(三)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

法律援助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了六项,但是每年还是有大量的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的申请被拒绝。而且在法院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中的“公诉人出庭”“盲、聋、哑”“可能被判处死刑”三类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部分赡养案件;现阶段鄂尔多斯市主要对低保群众实施法律援助,其标准是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收入在480元以下的,这距离法律援助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就显示出法律援助在规定对象范围时存在受援主体不适应法律援助现状,且经济困难标准不合理等问题,这自然就造成法律援助覆盖面较窄的问题。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作出补充规定,但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在范围方面扩展力度有限,并无实质性突破,同时导致地方的立法不尽相同,不利于不同地域的人民享受平等的法律援助权利法律援助。④

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法律援助是鄂尔多斯市响应国家号召,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创立的服务机构,由于现阶段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有待改进,而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时间不长,使得近几年中心的发展速度较慢。本着服务于百姓的宗旨,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应采取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措施,用以更好地谋求长远稳定的发展路线。

(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

首先,为了保障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对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人员的资格作硬性规定,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的工作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完善审查机制,在招考方面也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切勿因为人员的缺乏,就盲目地招收法律援助从业人员,这样反而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提高队伍知识水平的同时,也要提高服务态度,法律援助工作者常年面对的是社会上的各类弱势群体,这个工作性质要求每一个工作人员要有热情、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其次,对已经在职的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按照其经验与能力的高低,分批次地做定期培训;组织资历较深、工作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司法人员对那些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案例讲解,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缩小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差距,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技能技巧,确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能够以热情、依法、规范服务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和准备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使法官不断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是一个全面而长期的工作,必须得到相应的重视。

(二)多措并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

由于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因此鄂尔多斯市政府应从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尽量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供应。但是如果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完全依赖于财政拨款,在工作开展中必然会受到许多约束,所以需要以社会捐助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与鄂尔多斯市的单位、企业合作,筹措资金,也可以求助于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合法地运作资金。融汇社会各界的力量,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在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本身就短缺的情况下,加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机制,从经费的预算阶段就做好监管工作,层层监控,多元化监管,坚持专款专用,严防各个部门的截留和挪用。同时,本着效用最大化原则,平衡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之间的经费分配,避免一方挤占另一方的援助经费。给予重要案件、特困当事人必要的优先权。

(三)明确统一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新刑事诉讼法;人权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对需要法律救济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本文所要讨论的刑事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刑事法律援助与个人、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不同,它主要是一种国家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部门;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一般援助对象和特殊援助对象,一般援助对象是指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相关费用的公民,特殊援助对象是指身体残障人员,包括盲人 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极刑的被告人;第三,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是减免法律费用。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公民有权利得到法律援助,同时国家有义务为之提供法律援助。而本文要讨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使社会弱势群体在面对国家强大的公权力面前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和人权保障。

二、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发挥更能促进人权的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外部的刑事司法环境的消极影响

由于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定位不高,因此很容易使法律援助的律师难以介入案件,是否能顺利会见当事人、完整阅卷、充分进行质证等程序对于法律援助的律师来说仍然存在难度。这是因为法律援助的外部环境一直制约着律师的工作开展,即使我国的司法环境总体上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针对法律援助的情况来看司法环境还是不利于法律援助的工作发展。因此,应该加大宣传,加强人们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视,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形成有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司法环境。

(二)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非常有限

长期以来,刑事辩护率较低是影响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不足则是刑辩率较低的重要原因。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追诉者,是处在社会底层的贫困者。据统计,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2008~2010年为审判阶段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数分别为109936件、107678件和99434件,仅仅占同期全国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人数的10.9%、10.8%、9.88%。由此可见,刑事法律援助提供量与刑事诉讼需求量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力度,增加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量。

(三)侦查和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极为有限

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我国法律援助机构2008年至2010年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数分别为7944、7343、7198件,而同期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数为952583、941091、916209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数为1143897、1134380、1148409人。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侦查和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是极其有限的。此情况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实现,甚至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值此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际,应进一步加强审前程序中法律援助的实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

(四)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保障,办案质量较低

尽管“刑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影响,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中央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仍然是相当有限的,经费短缺成为最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最低保障制度,许多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也没有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外,很少有充裕的资金用于直接资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经费短缺,直接影响到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为了不增加经费负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不会见、不阅卷、庭审走过场已不再是个别现象。当然,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也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能力不足有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大多是执业年限较短、资历较浅的律师,有的甚至没有刑事辩护经验。这些因素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远远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宗旨。

要真正解决以上问题,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拨款,提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另一方面,应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严格限制,不允许没有刑事辩护经验和职业能力低的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极刑案件的法律援助。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不利境况,法院可以或者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据此,法院通过免费为特定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了其辩护权的行使,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在吸收了《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新的规定将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扩大到近亲属,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被羁押而无法申请法律援助现象的发生。

(二)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较之旧《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还是公诉人没有出庭支持公诉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刑事自诉案件 都被划入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这一规定,扩大了原有法律援助制度可获得援助的案件范围,它将刑诉法对人权的关怀的立法精神惠及了到所有刑事案件中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需要帮助的人。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无疑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下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较之旧《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第一,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又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第二,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增加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

(四)受援助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时间大大提前

旧《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活动仅限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的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理之前的审查阶段及侦查阶段均不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无疑会严重危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因为侦查阶段与审查阶段的权利行使和权利保障对审判阶段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被判以怎样的刑罚 、将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展开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证据的期间,但基于职业所限的立场要求,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将大多数的精力用于搜集有罪证据,甚至会根据有罪推定去取证,所得到的结果一般都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公诉机关一般只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最多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都是按照侦查机关的结论来对案件进行定性的。因此,侦查阶段的证据调查和收集,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此一阶段不能为其指定辩护人,不能让其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审判阶段的判决则有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法律援助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而且适用于审前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上述立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对于切实保障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重要作用。

(五)申请援助的模式和程序进行重大改革

原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申请模式和程序是:对于因经济困难而申请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对于因生理缺陷、未成年或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申请,人民法院则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种申请模式的规定,将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获得援助的机会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因为尽管被告人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最后是否获得援助还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结果,这无疑限制了这部分主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原有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申请的程序是被告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进行审查然后做出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直接指定辩护人,这种模式就把法律援助决定权赋予了人民法院,这无疑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也隔断了申请人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有效地避免这种隔断状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符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就排除了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把司法机关原有法律援助审批权收回,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即应当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且,申请人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进行直接联系,无须经过人民法院这一环节,降低司法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是否获得法律援助的影响,这对于保障申请人获得援助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新法律援助制度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实现我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是我国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尚待完善之处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但在相关制度设计上仍有不足之处。具体如下:

(一)审前程序中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的规定不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审前程序中的指定辩护,但是对审前程序中指定辩护的程序却未作完善规定,立法的不完善极易导致审前程序中刑事法律援助流于形式。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在审前程序中切实实现,建议及时出台解释,完善审前程序指定援助的实施程序:第一,明确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第二,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时间以及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三,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名单后回复侦查、检察机的关时间;第四,明确办理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尤其是明确承办律师在每个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将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件材料等提交给法律援助机构。

(二)对特殊弱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内容有限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将盲、聋、哑人以及特定精神病人规定为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但是对该部分特殊弱势群体的援助内容并没有加强。基于生理、心理等原因,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知或行动上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其增加法律援助内容。比如,规定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既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又能保障这些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程序制裁规定缺失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切实履行。然而,现行的立法设计与立法目的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前所述,审前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实施程序的缺失使得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保障。尤为重要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辩护职责没有规定程序性制裁。例如,侦查阶段,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律师作为辩护人,但如果律师不进行法律援助活动,那么侦查行为是否有效,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是否有效,立法均未作规定。这样的制度缺失,与整个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息息相关。我国目前并未规定审前程序中控方收集证据律师享有在场权;也未规定审前程序讯问中被控告人律师有在场权,致使律师权中重要的部分得不到立法的保障,律师的辩护活动非常有限,即便是审前程序中律师不为被指控人提供法律援助,审前程序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这样的立法设计实质上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也不利于对侦查权、检察权进行程序上的制约。鉴于此,刑事诉讼立法对律师权中的最重要的权利律师在场权予以确立,以切实增强辩方的防御和对抗力量,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这也是程序正义的迫切需要的。

综上所述,刑事法律援助有助于消除阻滞贫弱公民寻求法律救济的障碍,使司法正义和人权保障得以落实。我们要理解和把握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精神,正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更好的发挥该制度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高贞.关于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11。

[3]1996年《刑事诉讼法》。

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范文第5篇

大家好!

我叫____x,现任____x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现在,我就2014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及本人廉洁从政和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向大家作一汇报

2014年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以全面提升办案质量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案件结构,深化便民服务,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指导思想,实现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数量同步提升。截止11月20日,全县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50件,比上年同期上升10%;办理法律咨询376件;没有发生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投诉事件。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将法律援助纳入惠民实事项目。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降低受援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即城镇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440元/月放宽至880元/月,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2277元/年放宽至5544元/年,并通过电视台公益广告向社会公布。出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____x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外,把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土地承包、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扩大范围,及时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在扩大救助范围同时,突出服务重点,对残疾人、孤儿和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农民工等对象做到应援尽援,特别是对农民工涉及工资、工伤的案件,一律不审查经济条件,第一时间给予法律援助。保持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适度增长。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大力开展对志愿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

(三)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在县政务中心设立县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及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开展咨询活动。整合全县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等法律服务资源;扎实推进基层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规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示范联络点管理,统一工作站点标牌标识、公开公示内容和工作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基层服务站(点)既开展调解、咨询等法律服务,又能直接受理援助案件的申请,使群众就近能够得到方便、快捷、免费的法律服务。目前全县已建立了十五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251个村(居)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或联络员。建立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看守所、人武部、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团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从而形成了以援助中心为核心,“工作站”为骨干,“联系点”为基础的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与县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联系,全面采集全县低保、五保、贫困、重度残疾人群体信息,建成了法律援助困难群体数据库。

(四)调优结构,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刑事受援人全部获得法律援助。分别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实现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共享。

县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印制了法律援助告知书,确保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知道法律援助及其申请程序;县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告知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对没有辩护人的指定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援助;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宣传材料在各监室进行了张贴,并制作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发放到监所犯罪嫌疑人,根据登记的情况,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截止11月20日,已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5件,占援助案件的16%。

(五)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按照《____x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以全面提升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为基础,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活动,不断提升刑事、民事等援助案件质量。严把案件审核关质量关,避免因案件审核不合格被退回的现象发生,保证优质服务。认真落实监管措施,

综合采用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办案跟踪、网上监督等办法,规范和提升法律援助案件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环节的服务行为和服务水平。通过举办案件质量管理培训班、开展案件质量评比等活动,树立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质量至上的理念,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六)加强宣传,树立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社会形象。广泛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编印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专项服务活动,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效果。选择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组织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引领示范作用,对群体性案件积极指派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今年初发生的涉及60余人的,及时指派安东律师事务所接待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七)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切实提高办案经费支出在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中的比例。对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非诉讼案件每件补贴200元,跨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上半年的已经兑现案件补贴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