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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对象 范围 条件 案情

法律援助是由国家提供经济和专业支持对社会定群体或个人以及特定案件进行法律诉讼提供帮助的一种法定活动。现在国家中,法律援助主要被认定为国家责任,一般而言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将法律援助的主要条件和范围、援助的方式、内容、责任和保障等加以法定化。鉴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的有限性,在法律援助法律中通常都对援助的范围和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此种规定往往是基于多角度和多方面的考虑而设定。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是在原先《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我国各地已经开展法律援助的具体情况,作了一个总结性的规定,并没有创造性的扩大,虽然各地政府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水平的提升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改变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立法中存在的案件类型限制过多,法律援助范围过小的缺陷,重新界定并优化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不断提升我国的法律援助层次和水平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援助条件的界定原则

如前所述,法律援助最终服务于法治、正义和人权等核心价值,然而最为需要的恰恰是财政经济的支撑能力,因为正义等价值的实现通道是需要成本,如果在最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建立起能最大程度实现上述价值的制度体系需要若干原则的指导和协调。

1.需求与能力原则

首先是使本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保持在一个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一方面是它要与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和所能提供的资源相匹配,不至于耗费巨大的社会资源而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贫弱公民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权利,政府应该根据保障司法人权最低限度要求,设定相应的最低法律援助资格条件,并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扩大,逐步放宽法律援助条件。其次是考虑到公民不同法律利益保护的优先顺序,主要侧重于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基本民事权利。

2.价值排序和利益衡量原则

世界各国通常就民事法律援助在对申请者的资格审查上较之刑事法律援助严格,申请者必须通过资力调查和案情调查,如果符合条件,方可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援助受援面主要有:一、经济困难的公民,特别是那些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会弱势人群;二、刑事诉讼法以及条例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援助资源紧张的条件下,平衡总供给和总需求矛盾的关键在于,能否运用好法律援助条件的杠杆作用,将法律援助总需求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使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可用资源与法律援助受援面合理配置,以保证法律援助活动及时、不间断、规范化、有一定规模和保证质量地正常进行。

3.国际条约责任原则

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中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而言,刑事法律援助作为最低限度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援助,在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这部《公约》为缔约国履行自己所承诺的法律援助义务,提供了一个最低限度的、共同接受的国际标准。有两个基本相的条件:第一个是经济条件,也是最通常的条件,即申请人的收入是否低到需要法律援助的程度。申请人确无经济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二个条件,是案情条件,也可称为“合法性”条件。对案情条件的定义各国相关规定的解释有所不同。从对各国法律援助案情条件的比较看,民事法律援助条件的标准是有弹性的,采取“以需要为基础”的经济条件审查方法。主要考虑案件的合法性、诉讼的合理性、胜诉的可能性以及判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刑事法律援助案情条件通常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被告人一般可以得到资助。

二、我国法律援助标准的法学分析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一般性条件是指一般性对象,是指须经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只有在经济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我国《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是将经济困难的条件规定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条例》虽然在立法上提出了“经济困难标准”的概念,但没有对其进行定义,只是将它授权于省级地方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援助特殊条件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特殊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赋予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经过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一般条件的审查即当然地获得法律援助。目前,这类法律援助特殊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中: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法律援助对象经济条件过于严苛

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各地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所掌握的经济困难标准过于简单、过低和不科学。几乎绝大多数地方,把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定位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在我国要通过调查具体公民的经济真实状况是一件不易之事,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也必须充分考虑到标准的覆盖面与公民实际发生并获得法律援助案件之间的比例平衡问题,由于现行经济困难标准严重脱离了法律援助的实际要求,使得法律援助的门槛高企,再加之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狭窄,导致符合条件的公民和案件很少,以致于有的地方一年就办十几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连本来就不多的法律援助经费居然还用不完;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却无法获得法律援助,被排斥在这个体系之外。政府的财政投入少,是形成现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直接原因。

2.法律援助对象涵盖面过窄

就法律援助的范围而言,《条例》的规定体现了优先保证刑事诉讼领域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权利的精神。对刑事案件的优先照顾,在其他国家也是类似的情形,如美国,还有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只规定了刑事诉讼领域国家须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相对而言,我国对民事法律援助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就非常狭窄。尽管《条例》授权地方可以补充扩大民事和行政援助案件范围,但现实是许多地方政府依然按《条例》执行或扩大的范围依然十分有限,不愿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因而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非常的不具现实性,但是将所有的问题全部交由地方自行解决则过于宽泛,应当由国家对于不同地区的情况类型化为不同的区域,达到相应区域条件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既能推动法律援助标准的提高,又能照顾到不同地区的情况的差异性。

三、优化我国法律援助标准的思路

如何扩大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实际上更多的则归结为社会意识问题和政府的责任问题。社会法治的进步和权利、责任意识的确立,是凸显“权利本位”,保证国家责任机制得以健全的根本前提。是否尽责任政府的理念确立科学的法律援助制度目标,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等整个法律援助体系的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目标的实现程度,直接体现出政府责任的大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力度。

1.经济困难标准的重构。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已是关涉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根本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来看,就当事人的具体收入状况,扣除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扶养费用来认定公民的可动用收入,无疑将是可行的,也更能体现人性化的要求。也有人针对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条件,却又自身难以完全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夹心层”,提出尝试“分担费用”的办法,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但在我国对公民收入状况难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实行这个办法无疑不具有可行性。

2.扩大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世界各国对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来看,大都不在案件类型上做过多的限制,主要是看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是否威胁到申请人或其家庭的自由、生计、安全、健康等。政府应该逐渐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扩大公民援助范围,将关涉公民生存、自由、健康权利的案件尽量优先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如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交通、医疗、雇用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家庭暴力、各种劳动纠纷等。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有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承诺,对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中也对法律援助问题作有专门规定。当今世界出现法律国际化、趋同化的倾向,因此应从立法上将外国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我国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包括香港居民,也包括外地来港的非香港居民。

3.拓宽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

目前,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章,刑事被告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盲、聋、哑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等少数情况下,才有“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其他刑事被告只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相当一部分有可能被判处监禁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后仍有可能不能获得律师辩护。在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前,有必要采取措施切实缩小这一现状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就行政案件的扩大而言,相对争议较大,就维护公民“平等的司法保护”的法律援助宗旨来讲,应无对行政诉讼不宜援助的,这其实是一个观念的问题,究其现实的状况而言,对于贫弱的公民给予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民权利保障,在当代中国更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规定了被控有罪的有可能被判处监禁的儿童有权利获得法律帮助。

4.建立援助案件的等级优先制

法律援助对象是一个集合概念,它由不同层面的潜在的受援人组合而成。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其赖以产生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必然反映在法律援助条件设定上,呈现出明显的政治性和层次性。由于刑事司法的处理结果所涉及的主要是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由国家预算拨付援助经费,优先保证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而对民事法律援助,各国重视程度不同,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条件和社会基础条件,我国法律援助条件应该呈现层次性,在法律援助对象中确定“优先”受援人。确定“优先”的原则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 2、所申请援助的事项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或生命安全权益的; 3、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事项。在法律援助资源的分配上,除了以上优先保障的考虑之外,还要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一些群体性法律援助申请者,涉及人数众多、不及时解决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也应纳入优先考虑的范畴。

参考文献:

[1]陈秀丽:论和谐社会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载《理论前沿》2007年第12期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a)-0155-02

1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少且业务水平不高

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农村服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大多集中在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们很少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有些农村地区也有基层法律服务者,但是这一群体服务水平不高,业务培训不够,不能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只是局限于为农村农民编印、散发法制宣传材料、接待涉法上访等传统方式,并且业务范围较窄,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能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另外,社会律师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务来谋生,但农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这种低质量的法律援助会让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作出明确划分,并且相关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会发生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影响案件质量。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保障,影响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加辐度较低,甚至发放不及时,这就会影响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紧张,会直接影响他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进行取证和其他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不仅会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援助服务质量,进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这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配备齐全办公设施,并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建立形成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要促进形成覆盖全面的网格化法律援助网点,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县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确保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才能确保法律的宣传、咨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法律宣传方式,运用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新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并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村民了解、知晓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更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2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要适度扩大法律受援范围,通过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困难农民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才能更好覆盖更多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旧有标准,而是要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着手,对于经济困难且有法律需求的农村群众就要进行法律援助,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援助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范围相一致,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着重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这一群体法律诉求的关注。同时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

2.3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需要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扩大财政预算,而且还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基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在当前政府不能对法律援助投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成立新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方式来确保法律援助资金,这种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经费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援助的具体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林文静,凡亚超,欧阳小雨.城乡一体化视角下农村法制建设问题探析――以荆州市为[J].中国科技博览,2014(1):214-216.

[2] 冯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才智,2012(2):56-59.

[3] 刘华乓,刘大元.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5-77.

[4] 张稳.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4(9):15-19.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范文第3篇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__年起步的。20__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范文第4篇

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全局,把保持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一条主线,把提高执行力、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作为重要突破口,以法治大足建设为载体,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基层基础建设、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奋力推进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发展,为持续实现“渝西领先、全市一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以推进“百千万普法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为重点,开展“法律八进”活动为载体,建设“法治大足”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县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

(一)注重法治实践,推进“法治区县”创建活动

扎实开展“法治大足”建设工作。与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全县贯彻“平安**”会议精神建设“法治大足”动员部署会议。制定了《法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百千万普法示范工程”建设活动顺利开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百千万普法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即:培育1个乡镇(街道)、10个村(社区)、106个大院(小区)为普法示范单位。投入近3万元在**、**镇开展示范工作。制作法制宣传专栏3个,固定普法宣传标语58条,为3户普法示范户购置dvd、法律书籍、书架等普法设备。达到了普法工作有“新亮点、新模式”,示范引领全县法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目的。

认真抓好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开展了第五批22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使我县80%的村达到了“民主法治村”、70%的社区达到“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标准。在全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了评选表彰“十佳学法单位”和“百佳学法个人”活动。

(二)深入开展“法律八进”活动

3月底,组织全县13名新提任领导干部参加了法制理论知识考试。与教育局在全县各中小学开展“依法治校”创建活动,确保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5月中旬,**街道办事处西禅小学开展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高于一切”为主题的法制教育辅导课。6月到中敖中学播放了《为了明天》等法制宣传教育片,深受师生好评。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还开展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活动,净化了青少年学生的成长空间。元旦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了“执法为民、平安共建”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现场法律援助咨询、普法知识宣传。6月,我局联合县安监局、计生委等十余家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广播、宣传刊物和法制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质量。在法律“六进”的基层上,依托民政、司法、工商等部门,安排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形式开展“法律进中介”和“法律进监所”活动。

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土地日”、“禁毒日”、“世界水日”、“环境日”、“消防日”等节日,大力开展专业法律法规和新颁布的《食品卫生安全法》、《消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上半年,深入到街头、社区、农家小院开展法制宣传44次,受教育人数3万余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3.5万余份;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30次,受教育人数3万余人次;放映法制电影4场次。

二、法律援助工作

根据县委、县府“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切实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水平”的要求,县编委批复了《关于设置街镇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请示》,同意在**街道、**街道、**镇等24个街镇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使法律援助工作站成为常设机构。建设以农民工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着力加大对我县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

(一)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惠三农活动。以“法治大足”建设为抓手,编印法律援助惠三农致农民朋友的公开信、《法律援助手册》、《法律援助联系卡》、《援助案例选编》等多种资料分发到基层农村,发放公开信10000余份,分发宣传资料150000册份。

在万古、**等公路沿线制作路边宣传广告牌。在街镇乡继续完善一村一标宣传,深入每个村(社区)、农民工聚居地,有效覆盖宣传面。:

利用新闻媒介把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件和事例向社会各界传递,在大足报等媒体专栏针对群众关心的法律援助作了大量节目,县领导发表讲话等向全社会营造关心法律援助、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利用“一村一顾问”讲课等形式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以建设绿色通道为抓手,推行法律援助全程。一是大力建设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站。在全县292村(居)全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做到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全覆盖,使得基层群众和外来务工人员不出村、居就能获得相应法律援助服务。二是推行便民窗口服务。在临街、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便民接待场所;进一步整合12348法律咨询热线接线能力和解答质量,最大限度便利困难群众来电、来访咨询;采取法律援助站全程的方式有效解决群众来回奔波的麻烦,同时采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当事人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次告知申请相关事宜;发扬“盘龙”精神,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受援人,实行上门办理法律援助等服务,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咨询设置了专门接待室。三是开辟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维权“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免予经济审查,采取先受理、后补交材料的做法,保证此类案件的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对群体性农民工矛盾纠纷,实行“三优”服务,即优先受理、优先接待、优先办理,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四是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农民工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主张社会保险待遇等事关农民工生存、健康等权益事项上纳入援助范围,降低申请门槛。

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范文第5篇

全面完成我市在十二五”规划期间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目标任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常德经济发展、服务困难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办〔〕10号)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得到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创新,法律援助受援和受益人群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协助党和政府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而又急需解决的难题,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市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各种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新矛盾随之产生,一些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群众利益法律诉求不断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要看到做好这项工作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基本要求,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现代常德、幸福家园”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具体体现。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主线,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建设、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建设和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法律援助机构职能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效果进一步显现,十二五”规划期间,全面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要密切联系我市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和事项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援尽援”把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的医疗事故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纠纷和假冒伪劣生活消费品责任事故纠纷,以及农村土地、养殖水域、林地经营权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案件和涉法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对经济困难群众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门槛。对农民和农民工提出的法律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项一律予以援助。

二)着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一是完善法律援助接待设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方便的地点设立专门咨询接待场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设立公示栏,公开法律援助条件、申请程序、事项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二是扩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广泛设立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联络点;建立全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机制,动员社会有能力有爱心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行动,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在本地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外省、市、县设立工作站、点。三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当面申请的同时,积极推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和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四是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对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法定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对当事人的当面申请,尽量当场做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

三)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要全面落实好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管理。要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解决好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二是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用房、办案设施和法律援助专线等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政策规定,把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用房统一纳入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同时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紧缺问题。改造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为法律援助自动化服务平台,完善功能,为群众法律援助咨询和涉法重大事件的处置提供便利。三是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根据本地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及办案补贴标准等因素,安排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