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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市场行情

劳务市场行情

劳务市场行情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劳务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场所,包括综合劳务市场、行业劳务市场、专项劳务市场和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务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市场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在本市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劳务市场体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务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开办综合或专项劳务市场。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开办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区、县劳动局的指导下,开办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调剂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内部劳务市场。

个人不得开办劳务市场。

第五条 开办综合、行业或专项劳务市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务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有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六、有与业务工作量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劳务市场开办资格,方可开办。未取得开办资格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劳务市场开办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七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办的劳务市场的服务组织,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八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开展劳动就业指导和咨询;

三、组织需求劳动力或劳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家庭(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同求职人员直接洽谈;

四、协助企业调剂劳动力余缺;

五、为在职职工合理流动提供服务;

六、组织劳务协作或地区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七、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用工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八、介绍单位的临时性用工;

九、介绍家庭服务员、个体工商户帮工;

十、法律、法规、规章准许的其他劳务中介服务工作。

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的具体业务范围,由市劳动局在核发劳务市场开办许可证时核定。

第九条 用工单位在劳务市场招用人员, 必须持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招用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求职人员在劳务市场求职,必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市劳动局规定的有关证明。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达成用工协议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必须在市劳动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各项劳动法规、规章、政策进行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在劳务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侵害用工单位的用人自和求职人员的职业选择权。

第十一条 进入劳务市场的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劳务市秩序,服从管理,不得利用劳务市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应定期向市劳动局报送劳动力供求信息,为本市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各劳务市场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必要时,市劳动局可以对各劳务市场的劳动力资源进行调剂。

劳务市场的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和劳动力资源调剂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十三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为用工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 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对自发的劳务市场,由市、区、县劳动局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二、对未取得开办资格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停办或者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劳动法规、规章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由市劳动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单位的劳务市场开办资格。

四、对在劳务市场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扰乱劳务市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利用劳务市场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2 月1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全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开办劳务市场,由开办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取得劳务市场开办资格,方可开办。未取得开办资格的,不得开办劳务市场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禁止自发的劳务市场。

“申请劳务市场开办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2、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未取得开办资格擅自开办劳务市场或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劳务中介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劳动局责令其停办或者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对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劳动法规、规章进行劳务中介活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由市劳动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单位的劳务市场开办资格。”

劳务市场行情范文第2篇

按照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相关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依照职责对各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和相关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为劳动者实现公平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三、检查内容

(一)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检查内容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含网络招聘)、劳务派遣活动,未依法备案开展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不依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情况等。

(二)重点行业领域强迫劳动违法犯罪检查内容

小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井下外包)、小砖窑、小工队、小作坊、小企业主体领取证照和劳动用工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特别是涉及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检查内容

许可和经营情况;就业招聘信息情况,互联网招聘平台招聘行为规范情况;服务台账建立情况;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授权情况;劳务派遣协议签订情况及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用人单位招用工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句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工资支付情况;督促依法进行就业登记情况、是否使用童工情况、提供或虚假招聘信息情况、就业歧视情况、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情况、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或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职业技能提升

超许可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四、实施时间

专项行动时间为: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五、检查要求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要求,通过XX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通过系统随机匹配,采取明察暗访、核验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实地执法检查。实地检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监管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户;用人单位不少于10户。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查.

执法检查主要通过了解具体经营情况,实地查看场所及设施设备、查阅相关纸质材料。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调查检查记录表,切实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近期要求将摸排出来的三个台账上报市人社局:一是经审批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账,二是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台账,三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用工台账。XX月XX日之前,要将实地执法检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台账上报市局。

六、工作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促进就业创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高效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各责任科室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明确监管责任,互通工作进度,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和诚信意识,对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曝光。

劳务市场行情范文第3篇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决定今后三年(2000-2002年),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运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检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宣传画等宣传媒介和途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志,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形成社会共识,树立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和表扬;对非法机构和非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鉴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劳务市场行情范文第4篇

为促进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配置人力资源、适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的补充用工形式,对于保持市场的灵活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局部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上海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事关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整个职工队伍的团结,事关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领域的突出问题。市国资系统要发挥率先示范作用,总结国有企业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的成功经验,在国资系统内予以推广,引领其他企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有效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要通过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准确把握原则,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要准确把握原则、突出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规范措施,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

一要准确把握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准确把握“四个坚持”的指导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研究实施规范工作措施,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坚持依法调整,二是坚持市场调节和行政调节相结合,三是坚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统一,四是坚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突出当前规范劳务派遣的三个工作重点。要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临时性、辅、替代性岗位(以下简称“三性”岗位)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劳务派遣员工参与民主管理问题作为当前规范的三个工作重点,明确要求,落实任务,逐步规范,切实加以解决。

三要柔性过渡,积极稳妥推进规范措施。当前,本市劳务派遣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历史性遗留问题,有些是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要区别情况予以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稳妥实施,要柔性引导、创新方法、依法规范,促进劳动关系整体和谐。

三、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落实工作任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认真组织力量,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把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共同推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在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围绕工作重点,积极指导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业、本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范围,引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形成优秀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实行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同工同酬。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逐步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确保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二要夯实劳务派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劳务派遣的主要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研究规范的工作措施。三要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劳务派遣市场依法规范发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推动“两个普遍”(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工会组建力度,通过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民主管理,形成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一要倡导用工单位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参加本单位工会。对于已经加入派遣机构工会的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工会应积极协助派遣机构工会做好会籍管理、工会活动和权益维护工作。二要认真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加强派遣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参加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用工单位未吸纳劳务派遣员工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员工列席参加。三要积极帮助劳务派遣员工解决“三最”利益问题,教育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督促引导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逐步规范用工行为。一要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定价机制的作用,对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动合同制员工实行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破除内部工资分配上的“二元”结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二要引导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关心,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三要引导用工单位拓宽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劳务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

一要加强劳务派遣市场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劳务派遣机构备案和定期检查制度,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派遣机构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派遣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其次要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派遣机构规范化经营。

二要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管理,包括机构初始登记备案、业务情况、年度报告等内容;实现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管理信息互通,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管理系统中增加劳务派遣内容。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实时更新、动态跟踪、全面覆盖的功能,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三要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市场的监管力度。按照市区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网络化、网格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日常监管,切实落实劳务派遣的具体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协管员在网格化工作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主动服务、指导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督促其规范经营、规范用工,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

四要做好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和争议调处工作。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举报投诉案件,对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严重的用工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涉及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依法结案,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行业自律是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重要建设者和推动者,因此,要着眼于促进统一人力资源派遣市场建设,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工作,全面覆盖劳务派遣机构,逐步在行业准则、服务标准、经营规范、监督管理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形成市场调节机制,促使劳务派遣行业自觉提升自律程度。

一要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积极动员组织派遣机构参加行业协会,扩大行业协会在派遣机构中的覆盖面,提高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要推动形成行业市场标准。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自身特点,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引导派遣机构规范经营。

三要推荐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行业协会要制订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明确约定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市场行情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劳务市场;人力资源开发;对外劳务输出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范围内的人员跨国流动更加频繁,国际劳务市场规模正稳步扩大。我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使劳动力流动更为频繁、障碍更少,开拓海外劳务市场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对促进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及充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海外劳务市场的

现状分析

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发展,我国海外劳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了持续显著的增长。据商务部统计,2012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51.2万人,其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23.3万人,对外劳务合作项下派出27.8万人,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85万人。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遍及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派出639万人。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05~2010年6年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的合同金额、完成营业额、外派的劳务人员数量均保持了稳步增长。

在对外劳务输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外派劳务人员在世界各地区的地理分布逐渐地发生了变化。表2显示了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在世界各大洲的分布及其变化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从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在亚洲和非洲两大劳务市场增长迅速,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而北美和大洋洲地区所占比重则逐渐下降。到2010年,在亚洲的劳务人员已经达到55万多人,占总数的65.5%;在非洲的劳务人员数量也增长到近23万多人,占总数的比重达到27.16%的新高;在欧洲和北美的劳务人员分别为3.5万和4千多人,但其占总数的比重下降到4.1%和0.53%,这与这些发达国家的输入劳务限制政策有着必然的联系。

此外,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业领域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和饮食服务业。其中,建筑、纺织、渔工类劳务人员仍占外派劳务总数的一半以上,也有一些涉及咨询管理、科教文卫体、计算机技术服务等高级技术领域的劳务人员。可见,我国海外劳务市场涉及的行业领域不断拓宽,建筑、纺织业和海员这三类行业依然在我国出口劳务市场中占据主要地位。

二、我国开拓海外劳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海外市场安全问题

我国海外劳务市场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尽管基建落后、经济欠发达,然而具有丰富的资源,且和我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经贸关系,因而具有巨大的开发合作潜力。但是,这些国家中有的国家反政府武装林立,致使国内比较动乱,有的国家各民族之间纠纷不断,海外劳务市场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海外劳务市场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恐怖袭击

恐怖袭击发生地多集中在南亚、中亚、中东等地区,具体包括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利比亚等国家。因为战乱及社会的动荡,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和极端主义分子为了扩大争端、造大声势或为了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不惜绑架和袭击在其境内工作和生活的外国人。

2.国家或地区局势动荡

局势动荡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非、中东、东南亚等地区。这些国家中部分国家既有本身的同时又受着西方思潮的侵袭,部分国家为独裁政治经济体制而缺乏变革,因而蕴含着深层次危机并随时有可能爆发,这些就为中国企业的损失埋下了伏笔。例如,2011年在利比亚爆发的武装冲突导致中国政府撤侨35860人,给中国企业造成了至少上百亿的损失,许多工程延迟交付,赔偿事宜遥遥无期,这些教训值得我们警醒。

3.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较严重的国家有南非、蒙古、俄罗斯。因为中国海外劳工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且愿意从事一些比较辛苦、高危险的工作,所以他们的收入普遍较高。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也倾向于雇佣中国劳工。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当地人的就业。劳务输入地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加之社会本身就有的治安问题,当地社会上就会引发一些针对中国公民的刑事犯罪。例如,2012年南非约堡一家华人商城遭到一伙有组织盗窃犯罪团伙盗窃,19家商户店铺遭洗劫,华人店铺损失严重,且当地警察处置乏力。

(二)海外劳务市场面临各种市场准入限制

许多海外劳务市场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就业、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非法移民等多方面的考虑,对引进外籍劳务人员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这些限制对以非技术工人为主体的中国劳务人员跨国流动形成了巨大障碍。海外劳务市场的准入限制有以下几类。

1.地区性经济集团的排他限制

为促进贸易自由化,目前世界上成立了一些地区性的经济集团。在这些经济集团中,对内部劳务流动的限制要远远少于对集团外部,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外部劳务的排他性。例如,东盟为了促进区域内专业服务人员自由流动,成员国从2005年至2009年间达成了关于相互承认工程师、护士、建筑服务、测量职业资格认证、医疗卫生行业实习生、牙科实习生和会计服务等七项协定,这些协定方便了集团内部劳务人员的流动,但对区域外的专业服务人员进入东盟市场形成了壁垒。

2.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

为了保证本国劳动力的就业或从国家的安全角度出发,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籍劳务特别是普通劳务都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措施。这些限制措施可以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措施是与签证有关的壁垒。在这类限制措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外国劳务人员的暂时性流动要受到入境法规和就业市场政策的约束,而不是受国际贸易法规的制约。第二类措施是对外国劳务人员的歧视性待遇。劳务输入国通常把住所和国籍作为资格认证的条件,外国劳务人员明显处于劣势。输入国在社会保障缴费和税收方面会也对外国劳务人员采取歧视性待遇。第三类限制是对于资格、培训和经验的不适当认证,如医生、律师等受严格管制的职业会受到严重影响。

(三)我国劳务输出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境外劳务纠纷不断

我国部分出口劳务发展得比较好的地区中介服务机构众多、竞争激烈,为了争取业务,会出现隐瞒国外用工企业招聘条件、待遇,而将国内劳务人员先输出到国外再视情形处理的情况。自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以来,海外劳务市场尤为动荡。金融危机导致境外雇主经营困难、企业关闭、转产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现象频发,雇主提前终止履行合同、解约的可能性增加,劳务纠纷大大增加。而我国中介机构大多数事先并没有对国外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甚至有时已经知道国外企业的相关状况,却还是为了获得中介费而盲目地向国外输出劳务人员。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地方政府监管缺位的现象,某些地方已经形成了内外勾结、非法外派的地下通道和国外联络、国内招收、护照签证办理一条龙的体系,致使以经济诈骗为目的的劳务外派大幅度上升。由于非法外派劳务活动隐蔽性强,所以国内监管机构面临举证困难、屡禁不止的困境。

(四)海外劳务输出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海外劳务人员在语言、文化方面未接受专门的系统训练。他们在国外生活、工作存在沟通障碍,适应国外生活的能力比较欠缺。近年来,在世界劳务市场上,高级劳务人员普遍短缺,世界各国纷纷放松对高级劳务人员入境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吸引高科技人才,而我国高级劳务输出总量占海外劳务总量比例很低。我国海外劳务输出项目集中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远远落后于国际劳务市场发展的要求,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方面也处于较低水平。

三、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的建议

1.加强对外沟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

我国政府应充分重视在开拓海外劳务市场中加强服务功能。政府应加强对外沟通交涉,综合运用政治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双边和多边谈判,积极开展与主要劳务输入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正确处理我国与海外雇主和外派劳务人员输入地的关系,促进对外劳务和谐发展。政府还应积极与我国出口劳务发展较好的国家和地区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减少其对中国海外劳务人员的种种歧视政策和实际限制。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实际上是劳务人员素质的竞争,我国应加强对从事出口劳务的人员的培训。只有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我国的劳动者在海外劳务市场上才会具有竞争力,才能为他们拓展更广泛的就业渠道。因此,外经贸、劳动部门及一些海外劳务输出公司可通力合作,联合一批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建立境外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并逐步改进和完善各地原有的各级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在培养学员熟练掌握专项劳动技能的同时,要求他们掌握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和涉外礼仪及所赴国家法律法规常识,提高他们在海外劳务市场上的竞争力。

3.提高出口劳务服务公司的经营能力,严惩不法行为

政府应推动出口劳务服务企业不断提高其自身经营能力。出口劳务服务企业作为劳务出口的桥梁,应积极培养或引进通晓业务和管理、语言能力强的市场开拓人才,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要加强与有关机构的合作,根据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拓展新的市场和业务。应规范诚信经营,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政府应加强对出口劳务中介公司的管理,对非法经营的企业要严惩不贷,同时加强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为出口劳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4.完善对外劳务合作的促进体系和保障制度

为促进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建立一套健全的对外劳务合作促进体系。一是建立面向外派劳务人员的服务体系,激发劳务人员出国务工的积极性,包括为出国劳务人员提供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而且让他们在外国的医疗养老保险和国内的医疗养老保险相衔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为归国劳务人员的重新就业提供帮助和扶持,设立为劳务人员提供法律、心理和业务服务的咨询机构等。三是建立面向经营公司的服务体系,提高经营公司市场开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如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广开信息渠道。四是探索制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各种鼓励政策。

5.提高出口劳务人员自身的素质,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的劳务服务人员应积极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参与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培训,学习关于外出劳务的相关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提高工作相关技能的同时也应该努力学习劳务市场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语言等,以便更好地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使自身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赛力.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第1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社,2008.

[2]许丹松.国际劳务市场到底有多大[N].环球时报,200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