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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办法 银行经营 资本监管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及主要变化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经过我国国务院批准于2004年3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这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于中国银行体系建立起统一的约束机制、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在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Ⅲ),巴塞尔Ⅲ包含了资本监管和资本质量标准等最新要求,协议要求参会各成员国在2013年开始实施,并在2019年能够全面符合标准。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批准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确定于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以巴塞尔Ⅲ“三大支柱”为基础建立起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监管体系,严格确定资本定义、扩大资本风险的范围是新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为一部中国版的资本监管法规,新办法在保持与国际标准(巴塞尔Ⅲ)主要规则一致的基本前提下,注重与中国银行体系现行情况结合起来,比如在资本计量方面,为了鼓励商业银行为向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对满足新办法要求条件的小微企业,使用权重法下的风险权重可由100%下降至75%,在内部评级方法下允许使用别的零售风险权重公式来进行计算。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在总体上符合巴塞尔Ⅲ的资本监管要求,内容主要分为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及监管要求、资本的明确定义、每种风险资产加权计算方法、信息披露、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措施以及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及程序等;附件内容则主要为具体的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督要求,如专业贷款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新办法相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有了相对较大的变动,其主要变动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明确了资本的定义

新办法中确切地说明了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层资本充足要求:第一层次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各分别为5%、6%和8%,也是四层资本充足要求中最低的;逆周期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各为:0-2.5%和2.5%为第二层次的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是第三层次的要求。除了这些以外,商业银行把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并入到二级资本内也持允许态度,对商业银行在新办法颁发之前(即2013年及以前年度)发行的达不到标准的二级资本允许有十年的过渡期。

(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

根据新办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是权重法。对同业债券的风险权重增加比例大小,下调个人贷款及小微企业等项目的风险权重,以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一套统一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

以前所应用的资本监管准则将所有的商业银行分类为资本严重不足、资本不足和资本充足三种类型。新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较大改动,最终依据资本充足水平将各商业银行分为四个大类。在银行业务的经营过程中,监管方、投资方和银行自身是主要的利益方。新办法采用三方并立的监管体系,并据此建立起监督检查、外部市场监督制衡和银行内部督查监管的资本充足评估机制,监管体系得以配套运作。在新办法在银行体系里实施之后,如果某一商业银行达不到最低的资本标准,那么此银行被认为严重违规,并认定为重大风险事件,受到银监会严厉的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颁布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新办法综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方面的规则及要求,增加风险覆盖的范围,坚持资本计量上的审慎性原则,按协议内容合理调整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同时全部的商业银行应该计提市场风险。综上来看,新办法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模式受到进一步的考验

商业银行传统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的模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地方监管资本设计不合理,存在于监管资本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所间的非预期损失相差较大。在现行的新办法下,资本对各类实质性风险进行了全覆盖,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监管资本计量模型是全面向国际上成功银行在资本计量模型方面经验全面学习和实践的结果。为了达到新办法中各项规定中的要求,国内的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结构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改善,如将一些资产规模大但资本消耗较高的业务模式剥离了出来。因此国内一些靠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将会受到考验,会有效地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规模。而由于银行对于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将会使传统的高扩张、重投资轻收益等粗放经营模式面临着严重的考验。因此,对于商业银行,尤其是一些中小银行,其精细化的发展战略将会得到重视和发展。一些新型战略如将客户细分、精细定价成为银行发展的重点,合规合法的创新如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比重,会是银行重点发展的方向。在未来时间内银行将会受到更强的资本约束,从而带来一定的资本节约。

(二)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

新办法允许在各方面达到标准的商业银行采用以下计量方法: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方法,从而使计量结果更加精确,从而帮助商业银行走向资本节约化道路。将信用风险作为例子来说,如果使用内部评级法,个人或者公司的贷款对于资本要求不再只是100%,而应该根据商业银行实行内部评估系统所进行评估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参数来呈现有差异化的变化。在贷款总数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适当对经济业务结构进行调整,降低风险权重较低的贷款幅度,从而提高了风险充足水平。除此之外,新办法对各类资本和风险资产的计量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内的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新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资本量化管理,开发新的高级计量工具,将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完善健全,并且将资本工具切实地应用于商业银行平时的业务流程之中,实现风险及其资本的细致化管理。

(三)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式的影响

新办法对于过去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的模式提出了否定,对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的确切性、综合性和长期性都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在新办法应用环境下,资本实对每类资本风险的进行全面覆盖,一些高级的计量模型如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等比较先进的计量模型是对别的国家大型银行的内部计量模型进行学习和综合实践的先进模型,可以帮助商业银行重新界定经济资本及监管资本之间的关系,改变银行之前传统的发展战略。商业银行应该设计成立一套综合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便对所有的实质性风险进行全面管理。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计量法等资本高级计量方法的基础是实现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的全面量化监督管理。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说,过去已经习惯了定性判断和条块管理,全面量化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的措施分析

总体来讲,新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均衡性做出了进一步的强调,其出台对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压力。新办法实施已经有两个月的时间,综合新办法对银行产生的影响来看,商业银行可以据此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地学习借鉴先进的国际性大型银行的应用实践经验

2010年巴塞尔Ⅲ被批准颁布之后,有些比较先进的大型银行已经开始了综合的研究和探索,并且有些银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所以,一些小型的、起步较晚的商业银行可以向已经取得经验的大型银行吸取经验、认真学习,掌握资本管理的整体思路和做法,并且在学习借鉴的同时研究出一套适合自身的管理程序。

(二)加强商业银行的制度建设,稳固好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

新办法实施已有两个月已久,商业银行应做好明确资本管理的职责,在已确立完成的风险制度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加强,研究好每条业务线风险的压力测试方法和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并尽量使一些主要的风险能够及时被识别和得到完善合理的解决。

(三)加强高科技的引领辅助作用,设立风险及资本的量化系统、信息管理信息系统

尽量开发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系统,使之能够准确识别出潜在风险,并将数据结果建立其相应的数据库,以进行事后的分析和鉴别,满足好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披露核查等工作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工作,打造合格的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管理队伍

在新办法施用之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相对粗放,而新办法在银行体系应用之后,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及资本管理等工作更纷繁复杂,因此,在新办法应用实施之后,要继续强化对于银行工作的培训工作,如最主要的是对于高管人员的培训,把握好新办法对于本银行所带来的机遇和压力,并分析得出相应的应对措施;继续强化对于一些从职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做好风险管理相关专业的选拔方面,外部招聘或者内部提拔等方式来选取相关的人才,以便能更好地应用新办法实施之后的新环境。

近年来,我国的银行体系的改革有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国内银行在资本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具有较大的提升,尤其在金融危机时期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是多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一直以扩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为主要目标,对银行本身的风险管理反而不太重视,尤其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颁布之后,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继续强化资本约束机制、逐步应用新资本监管要求,这是当今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更有助商业银行提高自身抗击风险的能力,以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当地的实体经济。国内银行业务机构应该认真学习新办法的内容,并积极地推进相关的法规在银行业实际管理的应用和实践,不断加强和推进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以便更好地增进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东,李圆.《巴塞尔Ⅲ》解析[J].金融论坛,2010(12):44-49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EB/OL].2007.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向企业积极宣传商业承兑汇票,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情况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签发、收受、转让商业承兑汇票。

二、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对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效益好、社会信誉优良的优秀客户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授信额度内开办贴现业务。

三、经总行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分行,可集中辖内已贴现的票据,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四、各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时,除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认真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防止申请单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信用或资金。

五、各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根据金额大小,按规定权限审批。对未经有关人员审批或越权审批的,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会计处理手续。在具体办理时,除按《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必须认真查验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增值税发票和货物发运证件的复印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应向承兑行按规定进行详细查询(包括确定票据真伪;要式是否相符;有无其他问题等)。对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各行不得受理贴现。收款人不在本行处开户的,不得对其办理贴现业务。

各行应积极开展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业务,并通过承兑行的同城系统内有关行处验证真伪。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继续实行限额授信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六、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统一由会计部门管理。凡是由其他部门保管的,一律要限期尽快移交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一律不得预先对企业单位发售,只准申请一笔办理一笔。会计部门对空白重要凭证的保管、领取、使用、作废、收缴、销毁各环节要严加管理和控制,并建立领发环节的核对制度,以防止丢失、冒领和盗用事件发生。

七、承兑行应建立收到委托收款商业汇票登记簿,并详细登记签收日期和划款日期,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划款。

八、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对所辖分支机构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付款业务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送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银发[1998]2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以来,企业之间使用商业汇票有了较大发展,对规范企业信用行为,防止企业货款拖欠,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商业汇票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银行的营业机构结算纪律松弛,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无理拒付;二是有些银行对承兑行的授权过于集中,只授权到省级分行,给企业单位申请承兑带来不便;三是有些银行片面强调承兑风险,要求承兑申请人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四是有些银行没有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制度,造成下级行过量承兑,或者对资信不好的企业随意承兑,形成承兑风险;五是有的银行不严格审查票据承兑、贴现条件,办理无商品交易汇票的承兑、贴现,造成银行资金被套取。这些问题既影响商业汇票的发展,也造成商业汇票风险。为此,现将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

各银行要加强法制观念,严格结算纪律。承兑行对收到的到期汇票,必须于收到的当日将票款付给持票人,不得压票、拖延付款。对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划款。银行承兑汇票划款期限的计算,自票据到期日起,电划不超过三天,邮划不超过七天;商业承兑汇票划款期限计算另加通知付款期三天。对于在上述期限内尚未收到划回的票款,委托收款银行须在该期限届满的次日向承兑行及其管辖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出承兑汇票逾期付款通知书。管辖行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对承兑行进行检查,对压票、拖延付款的,要责成其立即付款,并对其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管辖行对检查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委托收款银行,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商业银行管辖行的查处情况进行复查。

承兑银行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当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除下列情况的票据外,承兑行不得拒绝付款:(一)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二)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三)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四)持票人取得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承兑行编造理由无理拒付的,一经查实,要责令其立即付款,并对其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为进一步严肃结算纪律,对于发生三次以上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要取消其汇票的承兑资格,停止对其办理再贴现,并予以通报批评和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逐步建立辖内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的商业汇票业务信息档案,切实加强对辖内商业汇票业务的监测与分析。要定期向辖内各商业银行通报故意压票、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名单。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承兑银行,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一经查实,由总行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二、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管理,推动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发展

各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稳步推动票据承兑这一传统中间业务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在切实防范票据风险的同时,把稳步发展票据承兑授信业务,作为现阶段改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增加信贷投入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承兑授权方式,适当扩大中心城市分行的承兑限额或比例,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适度加快发展承兑授信业务。承兑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进行承兑业务审查,必要时可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承兑担保,但不得收取高额保证金,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

三、适度加快发展中心城市的商业汇票业务,大力推动票据流通转让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中心城市大中型企业集中、辐射能力强,具有加快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比较优势。人民银行中心城市分行要会同当地商业银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选择并鼓励一些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在商品交易中签发、收受、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以推动企业间正常的商业信用发展,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各商业银行应授权中心城市分行适度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人民银行分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办理再贴现。

各商业银行要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在系统内集中已贴现票据和大力发展跨系统的转贴现业务,融通短期资金,加强流动性管理。积极支持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扩大商业汇票的背书转让比例,衔接产销关系,减少资金占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要通过在粮棉油调销环节推广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在系统内集中票据,加强资金调度和头寸管理,以减少挤占挪用,降低粮棉企业的资金占用水平。在一部分中心城市,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牵头筹建区域性商业票据市场。

四、进一步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进一步加强对再贴现限额的集中管理和再贴现的集中审批,除辖内个别中心城市分行外,不得对二级分行下达再贴现限额。各一级分行要根据总行有关规定设立授权、再贴现窗口,直接经办对辖内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逐步提高一级分行和辖内中心城市分行的再贴现比重。对粮棉油调销票据的再贴现,要由人民银行一级分行集中办理。各分行要从严控制对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机构的再贴现,以促进其通过向上级行转卖票据和转贴现融通资金。

要进一步发挥再贴现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的作用,促进结构调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选择再贴现票据,要对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调销票据,“千户工业企业”签发、背书的票据以及转贴现和银行系统内集中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上述票据再贴现的最长期限可放宽到6个月。

五、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的管理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商业汇票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对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划款和无理拒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各级管理行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当前要开展一次商业汇票业务的检查。各商业银行要在1998年6至7月组织商业汇票业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率,发生拖延付款和无理拒付的银行名称、笔数和金额;(二)商业承兑汇票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拖延划款的银行名称、笔数和金额;(三)商业汇票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问题,以及超越授权办理商业汇票承兑的问题;(四)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转入逾期贷款的笔数和金额以及转入逾期贷款金额较大的银行名称;(五)违章承兑、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笔数和金额以及银行名称。检查的时段为1998年1月1日至检查日止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付款等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的方法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检查,检查面应达100%.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各银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检查结束后,各行必须于8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新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资本管理办法》由四部分主要内容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 8%,其目的是要求银行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运作更加稳定安全;二是风险计量,在进一步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要求;三是监管约束,赋予了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职权, 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四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主动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率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二、《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作为一部资本管理办法, 《新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强调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均衡性,全面强化了资本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约束,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均产生深远影响。

(一)对资本约束的强化。

《新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了资本的有限性和高成本性,随着监管部门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和股东对资本回报率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考虑资产扩张的速度、 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预期能带来的收益, 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将收益、风险和成本三者统一起来。尽管从国际实施惯例来看,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能够带来一定的资本节约,部分缓解由于资本覆盖范围扩大所导致的资本增加,但是《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银行所需的资本总体上将呈增加趋势,而合格资本标准的提高则增加了银行资本补充难度,未来一段时期内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将受到更强的资本约束。

(二)对资本管理方式的影响。

《新资本管理办法》一方面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全面性、准确性、长期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商业银行传统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的资本管理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由于现行方法下监管资本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较差,监管资本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差异较大,银行主要通过经济资本管理的方式确保资本对损失的覆盖,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管理泾渭分明。 《新资本管理办法》下,资本实现了对各类实质性风险的全覆盖,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监管资本计量模型是对国际性大银行内部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的全面总结和提炼,本质上是一种监管视角的经济资本计量模型,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过程中要重新界定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关系,经济资本管理的侧重点需要从传统的反映风险向主要体现业务发展战略转变。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突出强调银行持有资本对风险引致损失覆盖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其既是一部资本监管规则,更是一部风险管理规则。

(三)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新资本管理办法》在加强资本对银行业务约束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模型法、高级计量法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各类业务的资本占用情况,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走资本节约化发展道路。

三、总结

《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不是应景之作,也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国际规则, 而是充分吸取危机的教训和考虑中国近几年银行业发展可能潜在的风险,为了维护好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制度安排。未来中国商业银行会面临着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实施好《新资本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冲外部不确定性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郭风英.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38):45

[2]郭海滨.资本监管对我国主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分析[J].金融监管,2012,(435):65

[3]黎志宇.论实施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影响[J].金融资本,2009,(6):132

[4] 王东,李圆, 《巴塞尔I I I 》解析[ J] . 金融论坛,2010(12) :44- 49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EB/ OL],2007.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EB/ OL],2012.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 经营风险 信息披露 中国 比较分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分析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政府更看重银行业的稳定性,因而对于银行风险的信息披露一直比较慎重、敏感,相应的规范化制度与规则基本上是空白。在国际影响与金融改革的推动下,近两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特别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下面主要从《办法》角度,对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分析。

1.信用风险。中央银行可能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不良贷款比例偏高,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因而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方面显得较为重视,列出了9项披露要求,较为全面。但是内容上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比如“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应该说明包括客户集中性风险,行业区域集中性风险等,但从实际披露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未披露客户集中性风险,而这在信贷质量信息披露中是较重要的信息。另外,与《规则》相比,《办法》中没有“银行的贷款准备金制度及目前准备金水平”的规定,缺少了信用风险防范措施方面的信息披露。

2.流动性风险。由于上市银行需要考虑在资本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因而上市银行更注重流动性风险的信息披露。如果流动性不足.就会因存款人的利益失去保障而导致存款的流失.银行的筹资市场将会缩小或者说筹资困难。有关流动性风险,《规则》中列出了9项应披露的内容,较为全面。但是对资本充足性的信息披露不如《办法》中的要求高。《办法》第1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情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等。

3.市场风险。目前,我国利率和汇率的确定还没有实现完全市场化,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还很严格。因此,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还比较小。《办法》与《规则》的要求基本相同,《规则》还要求对利率风险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4.操作风险。与《规则》相比,《办法》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操作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人员、技术、系统等原因,但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因此,内部控制体系是风险管理的基础,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风险信息的披露应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加以说明。

二、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截至2003年12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公布其2002年年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年报均已公开披露,而且都对风险信息进行了披露。下面通过对这四家银行的横向、纵向比较来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的状况。

1.2002年年报中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比较。《办法》规定5类风险披露的内容总共是20项,四家银行中两家披露了10项内容,另外两家披露了8项内容,不到应披露信息量的一半。从总体上看,披露的信息量偏少。对于各项不同的风险,各家银行披露的质量也不同。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办法》要求披露但各银行未披露的信息关于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四家银行都未披露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贷款重组对于银行而言一般都有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如果银行有重组行为,则应当进行披露。收益水平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银行信用水平和所获得收益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了解,进而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和客观地评价银行的经营能力。关于“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除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其他几家都未披露。银行若能指明信用风险在哪些业务活动中产生,则可以使监督部门了解银行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以及产生信用风险的银行经营活动。此外,四家银行都未披露“影响流动性的因素”及“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这些重要的信息。

(2)披露的各项风险信息中,各银行披露的质量也不一样。例如,虽然四家银行都披露了“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但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只披露了行业分布情况,没有披露区域分布情况,而另外两家则都披露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披露的“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仅有余额贷存比率和流动性比率两个指标,披露的内容比较少,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指标如备付金比率、资本充足率、中长期贷款比率、不良贷款比率等都是很重要的衡量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指标。操作风险中四家银行都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披露,但均只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了说明,对完整性、合理性都没有加以分析。另外,对于各项风险信息的披露,四家银行里仅中国银行是按境内外或者本外币分开披露的。

(3)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风险信息披露中的闪光点。市场风险中有关“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仅有中国建设银行披露了,其将风险价值分析(VAR)和敏感度分析作为管理该风险的基本手段,并披露了利用这一风险管理系统分析的结果。风险价值分析法是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某一项资产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当市场利率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发生的损失。风险价值分析法是目前国际上较常用的衡量市场风险的方法,中国建设银行对该项信息的披露反映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披露标准正在努力向国际标准靠拢,值得其他银行借鉴。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公布了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这些定量信息的披露,都大大提高了风险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另外,各银行还披露了一些《办法》中没有要求披露的内容,比如资产保全措施、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等信息,使得所披露的风险信息更为充足、完整。

2.各银行2001年、2002年年报中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比较。从时间比较上看,《办法》出台后,风险管理信息的披露就更加规范了。从披露的数量上看,2001年披露的风险信息普遍少于2002年。例如,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只披露了4项内容,仅占要求披露内容的20%,没有披露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也只披露了“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这一项内容。中国工商银行2001年也只披露了6项内容,占应披露内容的30%,比2002年少披露了“信用风险分布情况”及“信用风险集中程度”。从披露的详细程度看,2001年有关各项风险管理政策的描述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都不如2002年详细。

三、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的启示

1.借鉴规则》的优点,对《办法》进行补充修改:比如客户集中性风险,对于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可将“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与“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合并为“贷款重组的披露和分析”,这样更为准确、具体。此外,部分风险信息的披露比较分散如对准备金制度与状况的披露,中国工商银行在财务回顾中列示,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对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中国建设银行在财务评述中列示,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列示。这样既不利于风险的管理,也不利于监管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使用。笔者认为,应将与各风险相关的定量和定性信息都纳入风险管理下披露。

2.关注国际银行风险改革动向,找出差距,明确发展方向。以市场风险信息披露为例,国际上要求披露银行对市场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包括所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状况和程度分析的结果等,而《办法》没有对国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评估提出定性披露的要求,也没有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披露市场风险组合使用的方法。这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披露市场风险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在信用风险方面,国际上提倡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计量,相应披露资产组合及其内部级别、内部测算模型和使用效果等定量和定性信息,而《办法》在这方面的要求尚是空白。改进这方面的要求将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计量水平。

商业银行信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贷款 风险控制 有效措施

风险控制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保证商业银行安全运行的有效措施,但是,由于我国个人贷款业务发展时间较短,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还有欠缺,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了影响。

一、个人贷款业务及风险的内涵

(一)个人贷款业务

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良好,人们的储蓄能力明显提高,个人收入的增长,使得消费模式即购买能力都有所变化,贷款环境较为成熟,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个人贷款业务,也叫作零售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基于个人的信用评价,为其提供消费、生产等本币、外币的贷款活动,借款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品,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收回抵押物品,减少商业银行的损失,个人贷款业务的利率相对较高,且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我国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较为迅速,但是由于发展起步较晚,在配套性法律法规以及业务办理经验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办理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的同时,自身也存在难以摆脱的风险,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

(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风险,即为损失的不确定性。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致使商业银行经济受到损失。个人贷款业务由于自身的特性,不仅项目较多,同时金额较少,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导致在实际的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必须要进行多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而导致商业银行经济上受到损失。另外,个人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分支,个人通过办理贷款业务可以实现购买行为的提前发生,但是商业银行为了实现自身的多元化发展,必定要为个人进行的消费与风险买单,且当前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较为单一,我国个人信誉评价尚不完善,使得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增加,不利于金融安全,同时也限制了银行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的种类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与业务办理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的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规模逐渐扩大,客户的增多,使得商业银行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又由于市场环境过于复杂,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力较大,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刻的现状,从而引发法律风险。另外,法律体系不健全也是造成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加剧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针对于个人贷款业务,中国银监会制定并颁布了《个人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规范行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在个人贷款业务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漏洞,使得商业银行如果不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则不仅会为商业银行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还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誉。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伴随着金融行为的发生而产生,由经济全球化引发的金融环境变化,使得市场的变量难以有效的控制,另外,经济全球化发展模式使得信息交融力度增大,在为商业银行带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造成了金融环境过于复杂、风险的叠加。如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个人贷款的利率较高,但是也要符合行业的规定,顺从整个金融行业发展的需求,因此,利率的降低,会对商业银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但是损失有限。另外,商业银行同样面临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一些中长期贷款业务,占据了商业银行的大部分资金,造成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差,使得企业难以在抵御风险时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得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局限。

(三)信用风险

我国目前社会整体的信用意识较为淡薄,对于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的认识不够全面,使得在与银行签订协议时,对于责任后果认识不清,认为即便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商业银行也毫无办法,基于这种现状,商业银行常常面临信用风险。实际上,信用风险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风险的发展必然伴随着违约事件的发生。另外,商业银行在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缺乏信用的评估机制,导致风险的识别能力较低,容易在个人贷款业务出现信用风险,使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能力低下,限制了银行自身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于信用缺失的客户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造成了个人贷款环境混乱,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风险控制的认识不够全面

市场经济环境的复杂,使得商业银行的发展必须要适应当前的模式,要不断强化市场反应能力,才能有效的抓住商机,实现经济收益的增长。但是商业银行过于重视经济收益的增长,对于银行内部的管理与控制重视力度不够,极容易使得商业银行规模不断扩充的同时,内部的管理与实际发展规模不相配,造成管理的缺失,引发金融危机。另外,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表现力不足,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认识不够全面,多数商业银行未能将风险控制纳入到个人贷款业务办理的标准中,使得风险控制流于形式,不仅未能有效的减少商业银行的业务办理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量,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

(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力不足

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力不足是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重视力度不足,使得在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不足,缺乏先进的辅助工具,对于市场信息难以及时的掌握,同时,缺乏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导致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难以有效的展开,只是根据银行内部的管理条例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使得风险控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另外,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中未能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造成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环境过于混乱,管理工作效率低下,难以促进商业银行内部的整体性发展,增大了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

(三)个人贷款业务发展不均衡

我国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良好,但是我国的总体的发展水平仍然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个人贷款业务发展中能够,还有存在诸多完善之处。我国个人贷款业务发展不均衡,各商业银行为了扩大自身的竞争实力,吸引更多的客户,同时提高资源的占有率,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方面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使得个人贷款业务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不仅表现在银行与银行之间存在差异,同时也使得地区之间的贷款业务发展不均衡,这就导致了难以制定合理的行业制度规范,限制了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在资源方面,难以实现共享,在运行风险方面难以落实具体政策内容,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控制能力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制度法规

尽管我国重视并发展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不断用政策和制度约束商业银行的行为,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展,但是,制度内容难以满足于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要想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就必须要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制度法规,通过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展,同时,强化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机制,明确商业银行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通过制度的完善,加强政策的贯彻力度,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扩大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作用,助力于我国经济建设。

(二)注重多方合作,实现风险的分散

由于商业银行自身运行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实际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合作,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通过风险的有效转移,能够切实加强商业银行商品的价值,能够增加客户的来源渠道,使得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担保公司合作,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商业银行通过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在借款人无法还清债务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减少由业务风险造成的商业银行经济上的损失。另外,商业银行自身应当加强业务的能力,不应将贷款业务办理过于集中在部分客户以及多头客户上,通过业务内容的调整,增加业务办理范围,优化产品的组合,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业务办理的最小化发展模式。

(三)注重加强风险评估与识别的能力

风险评估与识别能力是考察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的主要标准,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对风险控制认识的片面性,导致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与识别能力低下,因此,为了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风险,增加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必须要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与识别工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为商业银行补充专业人才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同时,将风险评估与识别工作纳入到商业银行决策的活动中,根据风险评估内容,制定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四)优化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办理的流程

传统的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过于繁琐,不仅容易导致客户的大量流失,同时由于风险控制没有落实到具体业务办理中,使得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较高的风险,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要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建立信贷服务中心,采用多个部门协作的方式,加强审批、执行、放款等部门的有效协作。同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风险识别与评估放在贷款业务办理的首要环节,提高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的管理地位,同时扩大商业银行审查范围,通过优化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办理的流程,规范商业银行的发展,促进金融行业的进步。

(五)重视信息的反馈与监督管理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信息的竞争。因此,在提高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时,必须要重视信息的反馈机制,可以通过增加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增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对于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注重信息的有效流通与共享,实现风险的有效降低。另外,还要重视监督管理的作用,在商业银行内部,应当采用负责人制度,同时,扩大行政部门的监督范围及力度,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制度法规、注重多方合作、注重加强风险评估与识别的能力、优化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办理的流程,同时重视信息的反馈与监督管理的作用,才能有效提高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控制能力,才能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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