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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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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管理办法

节能环保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但是,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是,经济增长速度过快,产业结构重型化的格局没有改变。通过加大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使能源直接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但形成的节能量被结构重型化所抵消。从目前进展看,“十一五”后3年单位GDP能耗年均降幅需达到5%以上,才能实现5年降低20%左右的目标;主要污染物减少10%的5年目标基本落在后3年完成,实现目标的压力相当大。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扭转,将严重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008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突出重点领域,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采取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

一、做好节能减排综合协调

报领导小组审议并《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以及委内有关司局,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的各项任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活动,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针对节能减排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督促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经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三、加大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力度

抓紧完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准则》等配套办法,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奖励资金,做好项目储备、评审和下达工作,加大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支持力度。推动落实《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争取尽快完成第一批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

四、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

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切实推进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公告2007年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强重点耗能企业管理,建立节能义务监督员制度。推动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和管理目标,全面提高中央企业管理水平。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在钢铁、有色、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技术,支持一批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和环保服务市场。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抓好第二批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指导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并督促落实。利用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继续组织编制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再生金属利用等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研究建立循环经济指标体系中相关指标的统计制度。加快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落实配套政策,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化。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召开电力、农业、轻工等行业循环经济现场交流会,发电、造纸、纺织行业节水经验交流会和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座谈会,推广典型经验,搞好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评估和总结。制定循环经济试点验收和示范单位评审办法。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木材节约和代用发展技术政策》。积极推动新型墙材农宅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加大“禁实”工作力度,确保第二批256个城市实现“禁实”目标。

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利用国债资金,继续安排松花江流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重点流域和铬渣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抓好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组织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工作,制订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循环经济型烟气脱硫技术示范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甲醛、乙烯、聚氨酯、玻璃、洗涤用品、肉类加工业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抓紧出台《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编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四批1》,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出台《加快推进环保装备产业化及污染治理市场化指导意见》,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组织编制环保产业发展报告;开展《铬渣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综合整治方案》研究编制工作。

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研究解决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问题。推动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配合《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落实好环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领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健全法律法规

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尽快《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等法规办法。健全节能监察机制,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出台《循环经济法》,抓紧完善并《废旧轮胎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制修订一批用能产品超前性能效标准。一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指导制定和水嘴、坐便器等用水器具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研究建立水效标识制度。继续调整政府采购节能节水产品清单。

节能环保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2021年,公共机构节能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机关先行”工作理念,围绕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节能降耗总目标,以“两型”示范机关建设为载体,推动节能各项工作,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结合我办实际,现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XX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XX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试行)》、《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加大节能力度和节能措施,以节约电、节约水、节约车辆油耗、办公用品为重点,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科学管理、深化宣传和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对比2015年度,2021年度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率达到“十三五”目标进度80%。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深刻认识做好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和创建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用电、用水、用油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本单位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节能意识,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指数。

(二)深入学习节能降耗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

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落实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度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目标责任考评细则,按照目标责任制内容要求,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认真抓好能耗统计工作。

认真抓好2021年全年的能耗统计工作,做好机关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的补充和完善,与财务核对消耗数据、发票、凭证,确保数据真实性。

(四)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工作。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节能降耗法规和节能环保知识,编印发放宣传手册“节能宣传小常识,节能就在我身边”,积极参与“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停开办公区域空调和电梯、公共场所照明灯等,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乘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步行上下班,不断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自觉参与“绿色、节能、环保”行动,营造崇尚节俭、注重环保的良好风尚。

(五)加强日常节能管理。

按照XX县202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目标考核细则,抓好贯彻落实。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争当勤俭型干部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和《XX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带头做到节电、节水、节油、节器材,反对铺张浪费,更好地树立机关清廉节俭的良好的形象。

1.节约用电。按规定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所有办公场所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养成随手关灯习惯,杜绝“长明灯”现象。降低用电设备耗电,长时间不用或下班时,应即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切断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2.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用水设备巡视、检查,杜绝“长流水”切实减少耗水量。

3.节约燃油。落实公务车辆节能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统筹调度,专车专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一车一卡的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车私用”,有效节约燃油。

4.节约办公用品。合理配置办公设备用品,不盲目采购使用高档的办公设备用品,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脑上修改文稿,降低纸张消耗,复印、打印纸用双面,切实做到办公品使用节材降耗。

节能环保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区卫生局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起草相关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四)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等事项的许可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实施本辖区药品(药品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区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

(七)负责依法监管辖区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八)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广告监测、警示宣传和风险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定并监管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饮食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节能环保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对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切实负责,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资源保护规划,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

(二)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的;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损失加重,或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告的;

(四)干扰、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环境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他环保审批(审查)内容或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依法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上述有关环保审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或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限期治理项目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审查)、许可、检查、验收、收费、处罚等环保执法行为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不及时处理事故,致使事故扩大的;

(五)虚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提供虚假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监测报告的;

(六)在环保执法活动中通风报信或有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活动等失职行为的;

(七)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的。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协助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依法需经环境保护审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及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直接危害的项目,有关部门明知未经环境保护审批而擅自为其办理有关审批、审核、验收、登记等手续,并直接导致该项目开工、开业或投产运行等后果的,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事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实行登记备案、核准、告知承诺等办法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承担起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社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该责任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对抗、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调查、验收等环保执法活动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审批(审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或使用有关设施的;

(三)拒不执行环境污染整改决定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四)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停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行为的。

第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授意、指使、放任、包庇、纵容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在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至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时,认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当向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对按照规定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对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受理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建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究责任而无正当理由不予追究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对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条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谈话诫勉或对同级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处理,由同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分别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节能环保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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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指出了我国节能环保产业从无到有、从自发到有序,伴随着环保事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成为具有一定经济规模、门类齐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基本协调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产业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制约因素的影响,其中组织制约因素影响力较明显。分析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探讨了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组织制约因素细分点,以期促进产业体系健康发展。

关键词:节能环保产业;现状;组织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8019203

1引言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是节能环保产品与技术、节能环保服务业和循环经济等方面,每个领域都要有龙头骨干企业,以这些企业为主体带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伴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节能环保产业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程度存在滞后性,但是产业整体态势呈现较乐观状况。

2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现状

2.1节能环保政策法规和制度环境得到根本的改善

2.1.1政策导向明确

近几年来,我国加大节能环保政策制度建设力度,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使得节能环保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例如2012年6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必须紧紧抓住国内国际环境的新变化、新特点,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趋势,着眼于满足我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加快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使之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新兴支柱产业”。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建设“五位一体”美丽中国,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节能环保产业作为其产业支撑和技术支撑,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期许和责任。2013年1月国务院的《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综合考虑安全、资源、环境、技术、经济等因素,把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作为“十二五”期间能源发展的首要目标。明确要求到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40亿t标煤,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2013年8月,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进入2016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紧锣密鼓地编制《节能环保“十三五”规划》,新的节能环保五年规划必将站在谋划全局的高度,在重大环境经济政策、重大节能环保工程和重大节能环保项目方面做出科学的“顶层设计”,由此带来的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的需求必将更加广阔。节能环保产业正迎来发展的快速阶段。

2.1.2标准体系基本形成

(1)节能标准。我国节能标准体系由6个子体系、41个类别、706项标准组成,其中国家标准377项,行业标准329项。据有关统计,目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24项,行业标准143项。2008年先后颁布实施的与《节能法》配套的46项(新制定37项,修订9项;36项是强制性标准,10项是推荐性标准)能效国家标准中,有22项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全为强制性)、5项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3项强制性)、11项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8项能源计量、能耗计算、经济运行等节能基础标准。特别是2012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启动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以来,我国节能标准体系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仅2015年就完成62项节能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节能标准化的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2]。

(2)环保标准。为贯彻实施新环保法,多项新环境标准已制定或正在制定中,例如,除了组织制定《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铜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钴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镍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外,政府还积极推进合成氨工业、汞等5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及味精工业、制药工业、纺织染整行业等7项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编制。新的更加严格的标准也必将大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2.1.3环境监管空前严格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实施。为确实保证这部“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有效落实,环保部又集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加大了环境监管及污染处罚力度。通过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多项法律措施可能同时适用”等细则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压缩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空间。随着配套政策的出台,加上2013年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节能环保监管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13\]4号)、环境保护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环发〔2013〕14号)、环境保护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制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发〔2013〕14号)等,配套制度与之前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等共同构筑了严厉的法网,不仅使过去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境监管不足、执法力量不够等情况得到了有效扭转。而且进一步提升了广大企业环境治理投入积极性,刺激了第三方环境治理、环境技术服务等需求,拓宽了节能环保升级改造的市场空间。

2.2节能环保服务市场迅速成长

2.2.1节能服务实力不断增强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增长,从节能空间较小的建筑行业向节能潜力巨大的工业制造业延伸;从为用户提供单一节能技术服务到提供整体节能解决方案;从投资十几万元的小项目到投资上亿元的大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正在不断发展壮大。

据《 中国能源报 》报道,尽管2014年高耗能行业低迷、能源价格下降等因素使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但节能服务产业仍继续保持了稳步增长。全国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从2013年的2155.62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650.37亿元,增幅22.95%;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从2013年的742.32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958.76亿元,增幅29.16%,形成年节能能力2996.15万t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7490.38万t。2010~2014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如图1所示。

2.2.2环保服务市场化进程加快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环保服务业大多以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的开发、设计等技术为主。20世纪末,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加,一些以工程管理为主的环境工程公司开始进入环保服务产业,推进环境服务业从单一技术服务转向决策、管理、金融“多位一体”的综合,结构性调整明显加快。在环保产业发展成熟的国家里,环保服务一般占整个环保产业的60%以上,设施建设和设备制造业只是环保产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2.3投资规模迅速扩大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节能减碳、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引发大量社会投资流入产业。近几年来,我国节能环保产业产值以每年15%~17%的速度增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有消息称,2015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已达到5.3万亿元。

国家推出的各种节能环保行动计划是带动节能环保投资规模迅速扩大的主要动因。例如,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大气十条”),业内人士估算,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未来五年在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带动下,包括金融机构信贷及带动的社会投资等,预计投入大气污染防治的总投资额将达到1.7万亿元左右;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投入预计达到2万亿元。据环保部2015年上半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综述,继“大气十条”、“水十条”之后,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即将出台。环保部运用国际通行模型预测评估,土壤修复市场带动的投资规模将超过5.7万亿元。粗略计算,“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总投资规模将达到9.4万亿元[3]。

目前,环保部正在加快制定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环保部权威人士表示,“十三五”节能环保市场潜力巨大,总社会投资有望达到17万亿元。在国家强力推进污染治理以及着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大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将出现投资潮,节能环保行业将迎重大历史发展机遇,成为国内最具成长性的朝阳产业之一。

初晋华,等: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组织制约因素分析经济与管理

3影响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组织制约因素3.1资源配置欠科学,产业发展不平衡

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规划》,对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极大地促进了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但是,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区域发展不平衡。在2012年公布的中国环境保护企业名录中,只有17个省份有企业入选,这些省份中有许多省份入选企业数量不足4家。有些省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仍然处于顺其自然态势,缺乏规划、没有特色,空间布局不合理,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配置不科学④。加上国家战略指导力度不够,行业性和地方性的节能环保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不协调,各市场行为主体自行其是,节能环保项目投资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大量存在,造成新的产能结构失衡。

3.2企业规模小,龙头企业少

尽管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已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但总体而言,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其技术水平及其装备相对落后,市场竞争力弱。政府缺少对于行业旗舰企业的扶植和引导,造成旗舰企业规模小。如专业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从2004年60家企业,发展到目前的4175家,尽管发展很快,但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产值超过10亿元的节能服务公司只有6家。大多只能提供一种技术的节能改造服务,与国际大公司所提供的总体解决方案服务模式相比处于明显劣势。企业规模偏小一方面将阻碍产业形成规模优势、降低产业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会加剧市场无序竞争,导致产业发展环境恶化。

企业规模小相关的问题是龙头企业少。年销售收入超20 亿元的龙头企业寥寥无几,集研发、设计、工程总承包、设备制造、运营服务于一体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屈指可数。2006年国家根据当年标准了中国环境保护骨干企业,有152家企业入选;2012年根据新标准有123家企业入选中国环境保护骨干企业,呈下降趋势,表明企业发展速度与政策要求不平衡。加强培育并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

3.3政策依赖性过强、市场化程度不高

节能环保既是技术行为,也是经济行为。长期以来,由于传统观念,许多企业人士认为节能可以节省开支,利润相对提高,而环保主要是花钱,没有利润可言,因而环保比节能更没有积极性。他们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如果所有企业排放的污水、废气和废物,经过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出去,就没有后续的环境治理问题,整个社会将节省大量资源,获得超额的福利。

激发节能环保产业活力必须让市场说话。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待节能环保问题采取“伸手注意”政策,他们不想通过研发新技术、开发新项目、采取新措施实现节能减排,而是一味地向上伸手,要求政府对其污水、废气和废物处理产生的成本买单。有些地方政府迫于国家节能减排压力,往往息事宁人,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了事。政府必须改变过多包揽企业发展的“保姆式”做法,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例如,对当前政府仍主导的环保重点工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尝试采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对节能服务企业试行的“PPP”模式实施投资和运营。只有确实提高节能环保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克服企业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才能促使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避免重蹈光伏产业“产能过剩”的覆辙。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2015]16号)[R].北京:国务院办公厅,2015.

[2]周新军,黄茵.从经济学角度论节能环保的战略意义[J].中外能源,2013,18(5): 15~20.

[3]岳锋利.节能环保产业的外部性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0(5):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