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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环境的想法

对保护环境的想法

对保护环境的想法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旅游环境 环境保护 法律对策 生态评估

一、泛珠三角区域内的旅游环境保护现状

(一)旅游环境的定义

旅游环境是指在旅游活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由地质地貌、水文景观、动植物群落以及人为活动等各种因素的存在状况和综合作用形成的系统。豍旅游环境可以分为旅游自然环境和旅游人文环境,本文研究对象重点放在旅游自然环境。

(二)泛珠三角旅游环境的概况

泛珠三角区域旅游资源丰富,各具特色,是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富集地。

粤港澳三地构成的大珠三角地区经济繁荣,旅游开发良好。香港的海洋公园、迪士尼乐园、购物场所、美食吸引了众多游客;澳门的妈祖庙、大三巴等世界遗产颇具历史色彩。广东四大名山优美秀丽,四大名园尽显岭南风情。福建的鼓浪屿、武夷山等自然风光绮丽;广西的桂林山水名誉天下,山美水秀;湖南不仅有风景明珠武陵源风景区、南岳衡山,还有毛泽东、刘少奇故居等历史遗迹;江西是红色旅游胜地。云南的路南石林、大理、西双版纳、三江并流、丽江玉龙雪山,都是部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贵州省旅游资源除富有特色的地域文化、民族民俗风情外,以山石风景、河湖水晶、喀斯特洞景、森林风光等为特点的自然景观也相当多;四川省的世界遗产和自然保护区等著名景区广受海内外游人的关注。豎海南岛热带风情浓厚,海滨风光旖旎,东寨红树林、东郊椰树林、东山岭南湾猕猴岛、大东海、天涯海角、大小洞天等旅游胜地,每年吸引百万游客。

然而,近年来泛珠三角地区的旅游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旅游区水环境、土壤、大气、固体废弃物、噪音等污染严重,应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二、泛珠三角旅游环境保护法律现状及问题

(一)适用于泛珠三角区域旅游环境保护的立法概况

1.宪法及环境保护基本法

旅游环境是环境的一种,理应适用《宪法》有关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第9条强调了对自然资源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这些基本原则、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泛珠三角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除香港、澳门外,泛珠三角区域内的9个省制定了综合性地方旅游法规,这些法规不同程度提到了旅游环境保护的问题。例如,《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1条指出:“为了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又如,《云南省旅游条例》第3条规定:“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这充分体现了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部分城市也制定了综合性旅游法规,如《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除了综合性旅游法规外,还有大量单行法规、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昆明旅游业监察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等等。

总的来说,泛珠三角区域内关于旅游、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宽泛。然而,部分法规规章没有突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缺乏科学的环境保护立法指导思想;就旅游环境保护而言,这些法规规章欠缺对旅游生态环境综合性、整体性的考虑,专项旅游环境的法规还是空白,因此针对性不强,难以有效解决旅游环境保护问题。

(二)泛珠三角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1.旅游环境保护立法滞后

(1)部分法律缺乏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的发展观,然而,我国目前在旅游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中并没有全面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的缺失,影响了立法整体的科学性。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突出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特殊地位,也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纳入到立法中,这无疑是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我国应在环境立法中突出保护的功能,确立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的战略高度。

(2)缺乏专门的统一性立法。旅游环境的保护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征,要求有综合性的旅游环境保护法来对其加以调整,而目前泛珠三角区域的旅游环境保护的的立法非常零散,多散见于各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里,这造成区域内的法规、规章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各地在制定自身法规时,往往都是从本行政区划的情况出发,鲜少对整个泛珠三角地区情况进行考量,更极少就区域旅游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综合平衡,使得法律法规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显然,这种立法模式不能满足旅游环境保护统一管理的需要。

2.旅游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旅游环境保护管理中,泛珠三角区域没有建立统一的指挥部门,不能有效管理。虽然现在推进无界限旅游,但在管理上尚未突破地域限制。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在管理上存在多部门管理,管理混乱;二是职能缺位,无人管理。区域合作中,无人管理的现象也非常明显,各行政区划单位多只关注本区划利益,甚少在顾全大局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三是存在同一部门既是旅游业的开发者又是旅游管理者,这使得管理体制混乱,职责不清,难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3.旅游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良好的法律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最终体现法的效力。然而目前我国很多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环境保护领域也不例外。现实执法过程中,执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就使得违法者有机可乘,规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将环境保护落实到实处。

三、泛珠三角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确立科学的旅游环境保护指导思想

在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时,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可持续发展是科学的发展观,是人类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方法的变革。可持续发展观要求人与生态环境平等,人类应当尊重生态环境中其他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的权利,生态环境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旅游生态环境在旅游环境法律中的地位也应当得到合理定位。应在宪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法律地位;应在法律、法规中全面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建立健全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旅游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珠三角地区的旅游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泛珠三角区域在制定旅游环境保护法律时,应考虑以下五个制度:

1.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需健全一套完整的生态旅游认证标准,它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对当地居民和生态旅游资源之间联系的评估;对当地居民和旅游业之间关系的评估;对旅游业和生态旅游资源之间关系的评估;对规划和管理有效性的评估。豏旅游评估程序应进一步完善,并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吸取教训,以评估带动建设、以评估促改革,实现旅游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旅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豐在旅游环境建设活动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通过对旅游开发项目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做事先评价,据此做出环境影响分析并提出预防方案后,经由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旅游建设。就旅游开发建设而言,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旅游模型分析、旅游区环境承载力分析、旅游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识别等。

3.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豑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环保部门能在事先对环境开发利用进行审查,也能在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实行监管控制,还有助于在事后进行救济。

对保护环境的想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项,即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归纳起来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当代,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现已经将可持续发展制定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领域贯彻这一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其应有之义。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第1条的规定表明了该法单纯注重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公益追逐经济私益。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导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从宏观上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过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规定非常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该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适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中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这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迟缓,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 

第二,《环境保护法》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计划、行政主导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强制性措施条款占据全篇,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过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很难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体现区域性、灵活性特点,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环境主体单一,群众参与不足等。 

第三,受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强烈影响,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2]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单行环境保护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顺应了新的环境保护理念、贯彻了新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修改。这些变化没有及时地反映在《环境保护法》中,使得该法处于尴尬地位,有损其作为基本法应有的效力,且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重复规定多,更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三、《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新形式的缺陷,亟须进行修改,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单行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之保持协调一致。 

(一)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款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不断的发展,在2002年8月通过并于2003年9月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它是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 

对保护环境的想法范文第3篇

一、伦理、道德与法律

研究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首先有必要研究最基础的伦理。从西方的词源含义来讲,伦理一词,源于希腊语thos,意思是品性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但从我国的词源学上讲,伦泛指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理即蕴涵事物本质的一种条理,伦理就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应有条理和顺序。所以,我们可以把伦理理解为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合理和基本的秩序。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都被不同领域的学者不同程度的界定过。从哲学的角度讲,道德是有层次的,伦理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共识[1]。由于人们的语言习惯问题,道德经常用于个人和比较生活化的场合,伦理则具有团体和相对正式的色彩,但二者表达的意义相近¹。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中两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着相通之处和必然的联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归属,几乎每个法律条文背后都是由道德来支撑的。任何法律规范都需要道德的支持,需要伦理的铺垫,法律只有符合道德,体现伦理,才能称之为法律,否则该法律不仅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尊重与信仰,形同一纸空文,甚至会被世人所唾弃。

二、研究环境刑法之伦理支点的价值

(一)环境刑法与环境道德存在断层现象法律不应独立于道德,而是与当下的伦理和道德保持同步。环境刑法作为生态法制体系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保障,理应更应具有道德说服性,然而自从1997年5刑法6设立环境犯罪专章后,一直固守传统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对于自然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刑法难以实现其预防功能。这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犯罪对环境和社会的危害性是很不相称的,当然也不会符合当下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共识。虽然我们颁布了5环境保护法6,也实施了环境刑法,虽然我们热衷环境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然而法律的实施并没有阻止环境的恶化。现代环境法治中所需道德因素的缺失与滞后是根本的因素。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人类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侵害,破坏环境已经不能被认为仅仅是-禁止之恶.,已俨然可以被称为-本质之恶.,因为它已然包含着道德责难的内容了[2]。我们立足于环境灾难的现状制定法律以期改善和保护环境,但是我们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我们人类传统利益的保护与弥补上。环境法律与环境道德的脱节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制定环境法律的目标与价值,不得不重新探寻符合现代环境法治的伦理与道德。

(二)环境伦理的建立意味着对自然的爱与尊重传统道德观把道德关怀的范围局限在了我们人类,造成人类与自然绝对对立的的假象,成为人类对自然肆意破坏和利用的原因之一。人类社会发展早期,人类敬畏自然,对它顶礼膜拜,随着生产经济活动的广泛开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人类就将自然和生态规律置之于不顾,自私的固恋着人定胜天的想法,开始对自然进行挑战,进行征服。大自然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垃圾场与原料库,自然生态环境逐渐失去了平衡,人与自然的冲突也日益尖锐。当自然以恶劣、狰狞的一面来与人类的破坏进行对抗时,当环境的恶化已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产生活时,人类才开始冷静,开始动摇。人们忘记了,人既要生活在社会中,也要生活在自然中,既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突破了传统道德观中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提出了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道德调整的要求。自然界孕育了人类,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类和人类社会。人类同其他物种一样,是自然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人类与其他非人类存在成员要和谐共处,共同协调发展。我们必须珍视物种和生态系统自身,正如我们珍视人类个体与共同体一样。人类不仅不能离开自然界,还要尊重自然、热爱自然。我们可以改造和利用自然,但也应该爱护、保护自然。破坏自然环境已然应该被道德责难了。

(三)现代环境理念会促使绿色之法的实现环境刑法不管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部法律,都兼有刑法与环境法的双重色彩,所以环境法中的一些现代环境理念就会对环境刑法产生影响。首先,正义在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而环境正义正是道德正义的体现。环境正义,从时空上看,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主要指两层含义:一是所有主体都应平等享有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限制和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指享有环境权利与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3]。环境正义不是将眼界局限于一代人,片面追求这一代人安逸舒适的生活而滥采资源破坏环境,也不是将自然资源占为人类所有,破坏其他物种基本的生存环境甚至对他们进行残害。环境刑法作为人定法,要体现法律正义,首先要体现基本的环境正义。其次,和谐不是只对社会而言,也是现代环境法治的目标。环境和谐要求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都要实现和谐,即整个环境大生态系统,各个子系统,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形成一种自然、合理的秩序。有学者主张,环境刑法的功能不止包括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也包括维护生态安全与和谐,这与环境和谐的要求是一致的,环境刑法应以此为目标,力求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此外,安全、效益、公正等价值理念也是符合环境伦理观的现代环境理念。环境刑法作为生态环境法制的一环,要保证其生态性和科学性,离不开这些现代环境理念的指导。

三、当代中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反思

(一)天人和谐:我国传统环境思想的主流在全球环境危机愈演愈烈的今天,我国古代传统的环境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季羡林先生断言只有东方的伦理道德思想,只有东方的哲学思想能够拯救人类。从儒家的天人合一、人与天地万物一体,到道家的道法自然、与天为一、天人一体,到佛教的众生平等,到道教的尊重天地父母,天人和谐一直是我国古代环境思想的核心和主流。天人和谐观强调尊重自然,亲近自然,肯定自然和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命的价值,爱护一切生命看做是人类的崇高道德职责。天人合德思想把伦理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宇宙,仁民爱物将仁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自然界,主张从整体上把握世界,把人与自然界统一起来,尊重一切的自然存在物。同时,天人和谐观也充分肯定人的个体生命价值和精神自由,主张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天人兼顾[4]。所以天人和谐观既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也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二者的整合。蒙培元教授强调:中国哲学是深层次的生态哲学。这样说并不过分。[5]然而这些环境思想是当时人们在处理社会和人生问题时提出的,并不是单纯为环境问题提供指导,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而且由于现在国内对此研究相对较少,天人和谐观作为我国辉煌传统文化的代表,一直以来都在扮演着空口号的角色,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践。

(二)西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从2世纪中叶至今,西方环境伦理学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局面,其划分的依据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及道德关怀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是目的,自然只有对于人类而言才具有价值,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人类是大自然中普通的一员,非人类的存在物同样具有价值和权利,同样应得到道德关怀[6]。随着人们对环境危害的反思以及学术的不断进步,焦点集中在了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生态中心主义两者身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坚持以人为主体,以人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但开始关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基于此,人类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道德责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突破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拓展了道德关怀的对象,但人与自然主客体二分的观点一直未变,最终的目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这种人类功利主义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值得怀疑的。而生态中心主义认为整个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都具有主体性,存在着内在价值和固有权利,应该得到人类的尊重。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大环境生态系统的和谐,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统一,是一种更为深刻的伦理。然而承认人以外的存在物也具有固有的权利和价值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会带来权利与价值的暧昧化,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与价值可能是一个虚构的理论依据[7]。究竟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间如何取舍,西方环境伦理学界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也没有建立一种更成熟、更完善的伦理体系。

四、我国环境刑法之伦理支点的重构

寻找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就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和环境刑法,不能一味地引进和借鉴。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是针对西方国家的环境问题提出的,它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适用性还有待实践的考证。所以我们对于这些环境伦理思想应该有选择的走入,寻找出适合于我国的环境伦理体系。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和学界的交流,西方伦理学者开始从东方国家寻找灵感,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也有和西方现代伦理思想不谋而合的部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仅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维度上坚持人类价值的本位性,强调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优越性地位和目的,而且还在人与人的关系维度上坚持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高于人类的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融合了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东方的整体思想,是适合于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思想。

对保护环境的想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生态整治 法律 问题

一、我国生态整治恢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生态整治恢复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在环境整治方面的立法已经建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迁,一些法律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这些生态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和我国当前生态保护和经济的发展不协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系不健全

(1)法律领域存在真空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经很多,但是在生态整治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存在着真空,很多情况仍然是无法可依,如生态效益的补偿、生态整治恢复的法律保障。出现问题只能是临时出台一些文件,没有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对于我国生态整治来说非常不利。

(2)基本法律侧重于防止污染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法律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例如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 年,那个年代的环境意识和现在的情况不能很好的结合,那个时期主要注重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对于环境的保护治理方面来说意识淡薄,虽然也有一些规定,但是仅仅只限于形式,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 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这种粗线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规则指引,被执行的很少。

2.对生态恢复缺乏足够的重视

生态环境问题是涉及很多领域,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现行的法律缺少对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保护的重视,这和当前重视生态保护极其不符,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做出相应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体现了生态保护的意识,但是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仍然需要作出相应的细则。如新《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处刑规定明显缺乏对生态保护的重视。新《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最高处刑,由原《刑法》按盗窃罪可判“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降为可判“7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规定显然给人们一种盗木比起其他的刑事犯法轻一些,给人们一个误导信息,对于立法我们要深思熟虑,不能顾此失彼。同时,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在此不再一一道来。

二、完善我国生态整治恢复法律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法律意识,预防为主

法律的制定的目的不是在惩罚,而是侧重预防,同样,环境保护相应的法律制定也同样是预防为主。宣传法律,让普通老百姓能够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知法才能懂法、守法。守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只有懂法的了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守法。通过各种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尤其是环境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能认识到保护环境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依法保护环境的武器。环境问题是破坏容易治理难,有些环境甚至是如果破坏了就永久不能恢复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所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

2.专家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的建立都是一项比较大的系统工程,各个法律立的建立都需要相应的专家学者的参与,精通相关业务,在环境立法这个领域,由于需要相关的生态专业知识,不仅仅需要法律专家,更需要邀请一些生态专家参与立法,将更能把握立法的目的,充分调节好人与自然,发展与环保之间的关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

3.可持续发展观知道法律的制定

可持续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是我们制定环境保护法律的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有时和经济的发展相矛盾, 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在解决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三者协调统一的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解决这些方面是很有用的,以这种思想构建的法律制度,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和防止环境遭到破坏的法律制度。人类历史和实践证明,破坏环境,以环境为代价换来的发展都是不牢固的,甚至是得不偿失, 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环境为代价,国外的前车之鉴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因此, 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我们环境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 是确保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

4.吸收国外先进经验

外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应该说是有好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制定,这对于我国环保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有很大的帮助,积极维护我国的利益。

法律的制定有时不是很难的事情,关键是好的法律如何执行下去,这才是真正的意义所在,西方国家在环境执法、司法方面有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公民在环境方面的一般权利。《清洁水法》和《清洁大气法》都规定允许公民对任何违反这两个法律的人提讼。在美国环境法中还有一项独特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允许环境管理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实施环境法。我们都可以有选择的借鉴。

参考文献:

[1]秦天宝: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社会科学.1999(6)

[2]李克国: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环境科学动态.2000(2)

[3] 戚道孟: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的探讨.中国发展.2003(3)

对保护环境的想法范文第5篇

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纪律和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专心致志地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坐得住、学得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在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希望大家喜欢!

同志们:

根据县委组织部2020年培训计划,从今天开始,我们在这里举行为期X天的全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本次培训,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解读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意识、绿色发展意识、环保责任意识、依法防治意识,为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奠定思想基础、理论基础、法治基础,不断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对这次培训班,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县委党校、市生态环境局X分局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当前环保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精心安排了授课内容,邀请了环保工作经验丰富的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X同志、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农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主任X同志以及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深入研究的县委党校老师为我们授课,课程内容丰富全面、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希望大家把握好这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知识,努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水平。借此机会,下面我强调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

早在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同志首次明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这一理念,至今仍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思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美丽中国”成为中华民族追求的新目标,“生态文明”首次被写入新修订的《党章》,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生态文明思想,这为我们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指引和强大的实践动力。2015年1月,在云南考察工作时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一重要论述,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位置。

2018年3月,“生态文明”被写入新修订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之名确立生态文明的重要性。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生态文明思想在我国法律中的全面贯彻奠定了规范基础,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民法制度保障。

近年来,全县上下认真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希望和困难同在,机遇和挑战共存,我们取得的成绩是初步的,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任务仍然艰巨,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持续巩固和全县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二是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责任等还有待进一步靠实,个别部门生态环保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三是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相对滞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协调性、相容性不强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等。

这些问题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更主要的还是思想认识问题和作风问题,说明我们个别部门及领导干部在政治站位、思想认识、工作作风上还有差距,还没有真正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远意义,还没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面对严峻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坚决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过关心理,既要有“走钢丝”的忧患意识,也要有“登高峰”的必胜信心,不断夯实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理论基础,

把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推进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对待,坚持“统筹推进、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的原则,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全面做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整治,扎实完成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工作任务,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靠实工作责任,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结合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工作精准发力、综合施策,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长远来看,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仍然是全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攻坚期和关键期,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在争做“四种人”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生态环境保护的“明白人”,坚决推动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客观准确判断形势,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刻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始终保持驰而不息的攻坚态势,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地、落实、落到位。

二是要做绿色发展的“践行人”,努力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发展。要义不容辞地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旗,自觉带头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建设中,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生态恢复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步伐,不断完善煤化工、新型建材、清洁能源、绿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链条。

三是要做绿水青山的“守护人”,坚决打好突出环保问题治理攻坚战。要时刻铭记“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着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企业生态环保的主体责任,全面完成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扎实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和全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是要做绿色X的“代言人”,奏响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旋律。要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主动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着力弘扬生态文明,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推动形成人人关心生态环境、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人人享有文明成果的良好氛围,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

三、珍惜学习机会,圆满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任务

这次培训,采取专题辅导、观摩考察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了四中全会精神、环保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知识,内容丰富,针对性较强,对我们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法、新规、新政策,抓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带着问题学、集中精力学,做到学以增智、学以增技,不要学的时候激动、学完之后不动,要将学习成效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实效,确保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以致用。一要结合实际积极学。

参加此次培训班的是各乡镇、各部门的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环保负责人,你们处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的第一线,平时大家工作都很忙,专门抽出时间坐下来学习的时间不多。

这次培训班安排比较紧凑,课堂教学和经验交流共五天时间,大家一定要明确认识,端正学习态度,发扬谦虚谨慎的学风,集中精力静下心来虚心学习。对不容易理解的问题,要加强交流,共同探讨,共同提高,争取学深学透。

二要严肃纪律认真学。参加培训,角色就是学生。大家要严格遵守培训班各项纪律和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专心致志地参加培训,真正做到坐得住、学得好。县委组织部和党校要加强管理,严格出勤考核,严肃课堂纪律,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三要注重交流深入学。这次培训信息量大,大家要通过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互交流等形式,认真思考研究,及时理解消化,把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深学透。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照培训内容,边学习、边思考,找准乡镇、部门和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狠抓落实、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确保本次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同志们,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难得的发展机遇、重大的政治责任、繁重的工作任务,我们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主动担当、迎难而上,积极作为、真抓实干,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X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