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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动物的建议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范文第1篇

野生动物保护,是呼吁已久,议论不止的热点话题。针对近期多地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正式回应:中国此前法规仅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面临法律追责。 黑龙江省累计投入近亿元促进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虎啸熊咆”。

国家林业局长张建龙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谈到,广西穿山甲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他说,野生动物保护看起来是个案,其实可以看出还有漏洞。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要深耕;加大法制力度。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保护无国界、无省界。野生动物保护的跨区域合作也是多国、多地区探索的重要议题。黑龙江流域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云南与越南四省签署5年合作协议,四国专家合力编撰贵州野生动物保护项目新书,新疆等西部七省区联手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川陕甘三省联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等,从跨国跨省的层面都将野生动物保护提上了重要的日程。

云南与越南四省签署5年合作协议

近日,云南省与越南河江、老街、莱州、奠边四省签署了为期5年的边境林业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履行国际公约,开展野生动植物联合保护行动,推进“跨境生物多样性联合保护区域”建设;联合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互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等等。

素有“动物王国”之美誉的云南,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区域,也是云南最珍贵的资源。有脊椎动物2045种,其中陆生脊椎动物1416种,占全国总数的52.8%;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占全国总数的55.4%。云南又是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门户,是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主体省份。

在国际合作方面,云南可谓驾轻就熟。与缅甸签订了“中缅边境资源保护联防协议”,共同开展打击偷砍盗伐和偷捕盗猎活动。与老挝开展跨边境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合行动,建立了沿边境线总长约220 公里、面积20 万公顷的联合保护区域。与越南老街省建立了边境地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实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有效防控。与英国联合开展跨境野生动物保护培训和野生生物摄影展。此外,云南森林公安与缅甸、老挝、越南建立起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从严防控和打击边境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境内,与海关、工商、边检等部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全力打击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

云南省林业厅接受《小康》记者采访谈到,该省跨界合作的工作计划主要有:“一是继续推进中老、中缅和中越联合行动和动物跨境廊道建设,进一步加强珍稀、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跨境保护。二是建立稳固的交流协作机制,继续强化野生动物跨境保护、管理和打击犯罪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协作。三是对跨国迁徙、活动的候鸟等野生动物和外来野生动物疫病积极开展联合保护和合作研究。四是引进国际先进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动物的活动范围都是跨境跨区的,不是根据行政地界来走动,因而跨界跨国的合作是必须的。”对于云南和边界国家的跨界合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国家项目规划官T蒋南青接受《小康》记者采访表示非常认可,并谈到联合国也是从这个层面来做的,以协同的机制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云南省林业厅向《小康》记者还表示,会创造条件在资金、技术和物资方面支持周边国家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和执法打击力度,争取由国家牵头搭建野生动保护和执法打击国际合作平台,加强国际合作交流,联合周边国家共同创建跨境保护区,建立野生动物跨境联合保护长效机制,整体推进野生动物协同保护工作,不断强化我国在野生动物研究与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减少和杜绝环境外交中的不利因素。

“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实施了多项措施,通过这些方式赢得更多资金的支持。现在中国有财务支付转移的机制,其实就是做生态补偿,为地方努力做出的牺牲做补偿。”蒋南青认为,

今后类似PPP模式会更多出现,除了公共资金,还需要鼓励更多私营部门的资金加入进来。

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

黑龙江流域面积184.3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具有全球重要性的、跨国界的淡水、森林和草原生态区,它由中国、俄罗斯和蒙古三个国家部分组成。这一地区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东北虎、远东豹等全球濒危的大型猫科动物在这里栖息,鹤类、鹳类等全球濒危水鸟在这里生活繁衍。

对于该流域的保护,中俄双方一直在深入探索跨区域的协同保护机制,诞生了“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2008年,中俄双方在莫斯科签署了《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境保护合作分委会第三次会议纪要》,决定“共同制订黑龙江流域跨界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战略”。

究其合作背景下的深层意义,主要是野生动物栖息地被破坏严重。蒋南青向《小康》记者谈到:“中国经济、全球经济的发展对野生动物栖息地造成很大影响。而野生动物多生长在贫困地区,不少人为了获得经济的利益而进行非法野生贸易。单纯建设保护区把野生动物圈养起来保护起来,长远来看是不够的。”

在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推动下,2016年6月28日,中俄黑龙江流域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部门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签署了“关于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和研究”的相关协议。中俄共计28个自然保护区成为中俄跨境合作的网络成员,其中中国16个自然保护区成为网络成员。

黑龙江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处长邵伟庚介绍说,黑龙江流域中俄跨境保护网络工作计划,初步确定了东北虎、东北豹、东方白鹳、水鸟、鹤类、狍种群跟踪、生态旅游、环境教育和兴凯湖动植物本底调查等9项计划。

据了解,黑龙江省累计投入近亿元促进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虎啸熊咆”。目前,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已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提出将大兴安岭区、小兴安岭区、三江平原区划定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以中俄跨境自然保护区网络建设为切入点,打造中俄边境生态示范区。

川陕甘三省联建大熊猫国家公园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将出台。早在2015年初,中国就出台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当年6月,中国便启动为期三年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全国两会上,张建龙表示国家林业局将在2017年做好四方面工作,其中谈到积极推动国家公园建设。“当前,我国已经确定建立东北虎豹、大熊猫等9个国家公园,通过这种形式来进一步完善保护地的管理机制,使管理更加科学化。”

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川陕甘三省大熊猫保护区面临着栖息地被分割、食物链遭断裂的危险。此外,汶川特大地震、芦山强烈地震的核心区均在大熊猫栖息地的核心区域,地表生态遭受不同程度破坏。

“中国最大的成绩是将熊猫从濒危物种变为易危物种,这是中国在物种保护上最大的成绩, 这是不可否认的。”蒋南青说,“中国在栖息地保护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建设国家公园,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是值得肯定的。” 2017年中国实现象牙禁贸,推进非洲大象保护。

2016年4月,按照中央的要求,由四川牵头,陕西、甘肃两省配合,启动了中国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编制工作。2016年12月5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方案》里,针对保护对象的敏感度、濒危度和分布特征,将大熊猫国家公园进行了功能分区,共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科普游憩区和传统利用区。根据要求,国家将于2020年前结合试点进展情况,研究正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

《小康》记者联系到四川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站副站长谷晓东,他谈到四川目前正加快建设中国大熊猫国家公园,也多次组织林业系统开会进行商讨,对于具体的建设内容还不方便向外透露。

有关专家介绍,与传统的自然保护区相比,国家公园最大特点是保护面积更大、保护力度更强、栖息地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更高。在此基础上,可恢复大熊猫栖息地之间的联系,扩展大熊猫生存空间。

也有专家认为国家公园的建立思路正确,认证要审慎。“这项举措对物种损失能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但还需充分了解大熊猫的习性,对人工干预的处理进行综合评估等等。比如大熊猫极易感染犬瘟病,喜冷怕热需保持25℃左右等,都需要有细致的关注。”广州市动物园动物管理部副部长陈武对《小康》记者说。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主任侯蓉也提出加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建议,她呼吁加大生态保护投入,足额落实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经费。侯蓉说,建立国家公园,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生性和完整性,给子孙后代留下自然遗产。

织牢野生动物跨界保护监管网

野生动物的跨界保护,除了就地保护,还需要铲除野生动物犯罪链条,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2014年2月,中国与其他45个国家和11个联合国机构的代表在伦敦召开的保护野生动物峰会上共同签署《伦敦宣言》,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眼镜蛇三号行动”是国际合作跨界执法的一个显著成果。中国会同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64个国家打击跨境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国际联合执法。

2017年底,中国将实现象牙全面禁贸。随着象牙禁贸令的出台,中方在严格管控象牙贸易方面的措施可谓做到了极致。近两年,国家林业局先后宣布暂停进口非洲象牙及其制品,暂停进口非洲象狩猎纪念物,2016年又将禁止进口范围扩大到公约签署前所获象牙及其制品。加上最新公布的到2017年底前将全面停止象牙商业性加工和销售,中方将从国际、国内贸易方面对象牙贸易进行最严格的管控。

“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好消息!”坦桑尼亚自然资源和旅游部部长马根贝说。中国象牙禁贸对于非洲大象的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4-0070-02

1概念的由来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由来和该组织的两项工作有关,一项是世界遗产的保护,一项是世界版权的保护。就前者而言,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就后者而言,1952年,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下,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

在笔者看来,上述的两个源头并不是两条线索而是一条线索的两个起点。在教科文组织数十年的工作实践中,它们一直共同影响着概念的选择,定义和使用。在日本无形文化保护的影响下,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碰到了版权保护的难题,这使得保护工作在国际语境下是超越了日本经验的。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教科文组织即把民俗作“全面范围的民俗”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俗”的二元划分。并力图直接从司法保护入手来回应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民俗保护诉求。但在这一领域,之所以难以获得一个积极的技术性成果,表面上看是民间文学艺术难以融入世界版权法体系,但其深层背景则充斥着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版权保护机制与前殖民地国家抵抗文化殖民和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强烈诉求之间的激烈冲突。劳里·杭柯指出,民俗传统的版权问题及其间产生的分歧确实主导着整个计划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关涉着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在文化上的独特性和创造力,而且关涉着发达国家对传统民俗的经济开发,那往往是越过传统文化的本土语境,侵犯了传统文化所属社区和群体的利益,而在表现或再现上的曲解则轻诋了维系这一传统的群体,伤害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

2《示范条款》中的概念内涵

1982年,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简称《示范条款》)。从《示范条款》的名称就可以看出WIPO的主导作用,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思想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国的某居民团体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一是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是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是行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上述形式不论是否已固定在有形物上);四是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Folklore”被用来涵盖口头传统和民间表演。当然,《示范条款》最大的特色在于肯定了从版权法之外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思路,建立民俗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

3《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中的概念内涵两个政府间组织协作推进这一工作,并于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简称《建议案》)。但“采纳《建议案》的整个过程被一场不可调和的辩论所羁绊,分歧主要来自对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质疑的过程中出现在这两造之间的对立看法,UNESCO、WIPO和相关的会员国都被这个问题所主导,而《建议案》本身则力图调和这两个理论阵营。”也正是这种务实的思路,造就了《建议案》这样一个具有界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影响力。自此在UNESCO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朝着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以及国际合作这些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努力,这也就是被学界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的方向,这是亚洲观念主导的方向。

《建议案》采用的术语是“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指“文化团体基于传统创造的全部,通过群体或个人表达出来,被认为是就文化和社会特性反映团体期望的方式;其标准和价值是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流传的。其中,其形式包括语言、文学作品、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该定义和《示范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表达更为概括和抽象。但是却用“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替换了《示范条款》使用的术语“Expressions of Folklore”。芬兰民俗学家劳里·杭柯在回忆《建议案》草案的讨论过程时说,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是因为后一个概念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

4《建议案》之后的概念及内涵

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这次会议有三项重要成就:一是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后来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本次会议还通过了“代表作条例”,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二是受“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这个当地组织的相关活动的影响,使用人类学的“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来描述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并对该概念进行了定义。三是向UNESCO大会第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倡议由UNESCO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1998年,UNESCO大会启动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在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别作出说明时再一次将“文化空间”这一概念阐述如下:“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

至此,“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正式替换了“民俗”及其衍生出来的“民间文学”、“民间创作”等概念,其外延也明确从“文化表现形式”拓展到了“文化空间”(Culturalspace)。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议期间,专家们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了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并进一步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以下五个领域: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作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术语的更迭既有趋向于科学性的认知兴趣,也有国际社会话语政治中的利益纠葛,但后者在几十年的时间跨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如此,但对比教科文组织每一阶段对保护对象的正式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变换频繁的术语所指称的事物却始终具有一种独特的相似性。这种独特的相似性在冲突、争辩、喧嚣的氛围中显得静默而沉着,但正是它使得所有的争辩能够通向人类智慧进步的方向。这些方向是我们理解“保护对象”的重要指引。但我们不能把这种相似性简单地理解为学者们所总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特征,因为这种相似性必须得仰赖它虽有变化却一以贯之的动态轨迹,才能被我们准确把握。是这个历史的轨迹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为我们构建了法律上同一性判断的基础,回答了我们“法律保护什么”的提问。

参考文献:

[1]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69-73

[2]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6

[3]高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合性的学术概念的成型//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4

[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8(1):6-17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72012-2-8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82012-2-8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502012-9-13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范文第3篇

调查背景: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首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中指出,“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维护地球支撑生物多样性的能力”。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需求的迅速增长,人类活动也前所未有地威胁着生物多样性及其支撑的生态系统运转。而这种威胁与挑战以生物资源的减少、生态系统的恶化等形式直接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继2010年颁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之后,我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林业、农业、建设、水利、海洋、旅游等)也分别在自然保护区、湿地、水生生物、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领域实施了一系列规划和计划。在此背景下,生物多样性保护也将成为越来越多的行业企业发展中不得不面临的一个课题。而作为经营理念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集中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生物多样性”主题的关注程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见证。

本刊希望通过调查,展示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基本认识、披露程度以及披露经验,系统总结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企业战略、决策的实践方式,以及值得推广借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例,为业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中重要挑战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与思考。

调查对象:

在2013年的约1000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按以下标准甄选100份:

一是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8日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是报告的质量,有第三方权威评级机构评级较高或者第三方权威组织评价靠前,

三是行业分布,根据与生物多样性的相关性考虑行业分布,比例上有所对应:大型基础产业(采矿、水电、建筑、制造);与生物多样性直接相关的产业(农、林、牧、渔、副业;狩猎、动植物贸易);依赖生物多样性的绿色企业(有机种植、采伐、加工、可再生能源、旅游);其他企业(金融、保险、商业、规划、咨询)。

四是对企业的性质,中央企业、国有控股、外企、民企等四类有所均衡。

调查依据:

除了可持续发展的释义注解中申明生物多样性的价值,Iso 26000中多处提到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内容,如在利益相关方识别中识别出有类似野生动物保护的组织,在防止污染中包括避免外来物种入侵,在七大核心主题之一的环境中,将“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恢复”作为其第四节的内容,该内容提出了识别环境消极影响、环境影响成本内化、威胁物种生存的传播、生态管理、自然生态保护优先、保护动物福利等细化的实践要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3.1版)中有6条针对生物多样性的指标,涉及高管职业经验、经营所在地以及经营方式对生物多样性影响、产品以服务对生物多样性影响描述等问题;由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制定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中,提出了新建项目的环境评估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环境主题的两个扩展指标。

本调查根据ISO 26000、G3以及CASS2.0的以上相关指标设定,此外,考虑到一些社区csR项目确有设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生物多样性与促进消除贫困和发展章节”的内容,增加社区项目中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

调查结果:

(一)样本概况

在本次调查的100份报告中,国有企业28份、国有控股27份、民营企业31份、外资企业14份。这些企业所涉行业分布如下:信息技术产业9家、金融与保险业8家、采矿业4家、食品、林业、渔业等11家、房地产业2家、纺织与服装业2家、公共事业11家、化工行业5家、日用消费品与零售业5家、交通运输5家、旅游酒店业5家、综合业2家、能源业5家、汽车制造业3家、物业管理1家、其他制造业17家、医药业5家。

(二)具体情况

1、11%的报告披露了生物多样性战略

在G3的企业治理指标中要求,在决定最高管治机关及委员会成员考虑到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资格及经验。此举的价值在于确保企业决策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科学性与预见性,也将商业决策与生物多样性的挑战结合起来,有助于发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企业商机,并将相关的指标融入企业管理之中。可惜的是,此次调查中并没有任何一份报告对此有所披露。但是,11%的报告披露了生物多样性战略,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企业并没有单独将生物多样性纳入企业战略之中,而仅仅是在环境保护的大框架中提出了有益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举措以及计划。

2.21%报告以不同的方式提出生物多样性议题

在本次调查中,其中共有21%报告以不同的方式提出生物多样性议题。但仅有8%的报告将生物多样性提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议题之一,酒店、运输、汽车、信息技术产业等行业的报告各1份,采矿、其他制造行业的报告各2份。1%的报告中,即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在利益相关方识别中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组织或群体。

3、部分报告识别生物多样性风险

在ISO 26000以及G5中,对报告披露机构所在地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物种、水体以及其活动、产品、服务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情况有披露要求。部分报告中对这些情况有识别,但仅以零散而非系统的形式展示。

本次调查中显示,7%的报告中披露按照生物濒临绝种的风险,依次列出处于受机构经营活动影响的、被列入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 Red List)和国家保护名录的物种数量、17%的报告中披露受报告机构排放水和径流严重影响的水体以及相关栖息地的特征、规模、受保护状态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描述机构活动、产品、服务对保护区内及保护区之外生物多样性价值高的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影响的报告分别有55%、45%、19%,10%的报告中披露机构在环境保护区或保护区毗邻地区及保护区之外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拥有、租赁或管理的土地地理位置和面积。

4、约半数报告披露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

除了对基本风险的识别,更重要的是企业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营实践之中。调查显示,分别有50%、49%的报告披露了当前采取的行动、未来的计划等。这些行动与计划,如水资源管理、废弃物管理等等,大部分没有提升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进行阐述。

5、少数报告在社区项目中考虑到生物多样性

13%、9%、15%、4%的报告中分别披露了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扶贫项目、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教育项目、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环保项目以及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社会投资。2%的企业报告了3项活动,5%的企业报告了2项活动,24%的企业报告了1项。大部分的项目中并没有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而是以水资源保护、生态林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其他的生物多样性内涵的表达显示。

(三)结论与建议

1、识别方式有待改进

21%的报告以不同形式提出了生物多样性的名词,53%、45%报告中“描述机构活动、产品对保护区内及保护区之外生物多样性价值高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影响”,50%、49%的报告披露了管理影响生物多样性当前采取的行动、未来的计划等,但仅有8%的报告列出生物多样性作为报告议题。这体现了:

一方面,除去未涉及的部分,过半数的企业在实践中已经涉及了生物多样性。这些报告中出现了生态平衡、生态保护、植被保护、绿色减噪、生态循环、有机认证、碳平衡等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名词。这意味着,生物多样性已经与企业的发展密不可分,渗入到企业经营活动、产品研发、经营风险等方方面面。

另一方面,极少数的报告将生物多样性识别出来,作为报告中的重要议题之一,这意味着大部分报告对于生物多样性并没有准确而完整的认知,仅仅是涉及,事实上,远不止如此。譬如,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中披露,旗下生态岛公司污染土壤修复课题列入北京市科委重点科技服务业项目,作为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一部分,土壤修复已经为企业带来重要的机遇。然而除此项目,报告通篇未能提及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内容。部分公用事业行业的报告中,多处提及施工注意植被保护、水土保持、野生动物保护等,然而,作为公共事业中最经常涉及的风险管理内容,未能系统提升到生物多样性保护提议,并作为企业管理流程中的一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富士施乐专门系统介绍生物多样性的内涵;香格里拉亚洲有限公司的报告中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列出了具体的问题,举措,以及反馈,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此举值得借鉴。

建议:

首先,熟悉国际国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尤其是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指标,熟悉行业规范以及经营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操作要求和规范,这是识别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基础。

其次,尽量建立与利益相关方常态化的沟通机制,根据利益相关方及企业自身发展需求识别出生物多样性保护或者与之相关的社会责任议题,并根据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建议不断调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

第三,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身的经营实践结合起来,分析在企业活动、产品、服务等相关板块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内容,或可寻求专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机构的支持,进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趋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识别出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将其列入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之中。

2、多数企业未能将生物多样性纳入企业战略

未有报告披露最高管治机关及委员会成员是否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专业经验和背景,仅有11%的报告提出将生物多样性纳入企业整体战略或者环境战略之中,大部分的企业报告中并未将其提升到战略高度。比如LG的报告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

在环保型产品开发程序中,对高分子及橡胶制品添加剂中含有的P—锌酚和二甲基乙酰胺等列为了禁用物质。研究结果表明,这些物质会造成内分泌紊乱,如果它们被暴露在自然环境,将会在生物体内产生和累效应,降低生物的生殖和发育能力,严重影响自然环境系统的平衡。LG化学先行展开了针对上述物质的调查及禁用举措,提高了公司产品的环保性能,满足了顾客应对有害物质潜在威胁的需求。

作为生物多样性的内涵之一,LG公司此举对生物多样性多有裨益,并且有助于企业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但是报告中并没有将生物多样性上升为企业战略,只是零星地将案例提出,对于LG这样的大型跨国公司而言,不失为遗憾。

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于农业、食品行业尤为重要,在几家食品企业中,提出了生态产业链的企业实践,却并没有明确识别生物多样性的议题,作为战略中的一部分。

相比之下,上海富士施乐的报告中将生物多样性列入环境管理战略之中,并系统提出了企业内部的生物多样性教育、保护实践、研发以及其他举措,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中,将生物多样性列入企业发展战略之中,成为其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建议:

作为一个跨学科、并且仍然处在发展中的新兴领域,生物多样性议题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面临操作上的困境,为此,在高级管理层中吸收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才,或者在战略性决策中吸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业机构的建议,对生物多样性议题纳入企业管理战略,降低管理与竞争上的风险,具有一定价值。

此外,应在系统识别、分析生物多样性议题前提下,从企业的发展愿景或核心理念的层面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涵,相应地制定或调整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管理架构、内部规范、责任承诺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真正将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及生态系统服务根植企业,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绩效。

3、生物多样性实践多具有行业特色

调查中最大的收获是,众多行业的实践均体现有各自的特色,金融业中推进首个清洁发展机制、制造业中建设“碳平衡”生态经济产业师范基地、能源产业开发生态火电、生态水电、生态矿区,旅游、酒店业中成立独立的NGO组织,农、林、渔业中提出生态产业链,海洋运输业以及港口建设企业中为了港口水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的船舶技术创新,公共事业中提出的绿色施工和部分信息技术产业对供应商要求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标以及绿色认证产品的追求,这些都表明,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在不同层面追求生物多样性保护大有可为,并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范文第4篇

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部分市、县(区)进行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村民委员会等方面意见。3月13日,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了沟通。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问题。草案四十条,未分章节。根据农资环委和一些委员、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补充增加了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病死畜禽的处理、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等内容,并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为使草案的结构、条理更为合理、清晰,草案修改稿将条文内容分为七章,并对条文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

二、关于政府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问题。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废物综合利用。为此,建议根据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有的地方提出,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为此,建议增加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条)。考虑到实践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建议增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病死畜禽的处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病死畜禽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处置设施不到位、处理不规范、处理费用不明确等问题,建议条例作出相应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并承担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者事先进行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及对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作了规定。省人大农资环委和一些地方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从防治两个方面加以规定。草案关于污染土壤清理和处置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的规定不公平,同时对污染土壤的认定标准也应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增加两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和污染土壤的认定标准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条对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作了规定。一些委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是一个薄弱环节,草案应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从我省实际看,目前大部分地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村收、乡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效果良好,条例对此应予肯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危险废物的利用和转移。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有的地方提出,利用危险废物需申领经营许可证,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后新设的一项许可,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办法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出规定,建议条例对此予以明确。为此,草案修改稿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了规定,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申领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需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权的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不一致,省内特别是设区的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没有必要。为此,建议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的需要,对危险废物跨设区的市转移、设区的市内转移及跨省转移的审批权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并对转移危险废物的条件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同时,为简化手续,对一年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建议增加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时可不再审批以及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应当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实施查封、暂扣强制措施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为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的污染,加大查处力度,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必要的。同时,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规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违法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医疗废物的相关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

物品进行查封、暂扣。为此,建议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物品可予以暂扣、查封的内容,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对查封、暂扣的批准程序、期限、行政机关的保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八、关于有害废物的利用处置。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实行备案制度。有的地方提出,有害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在利用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其危害性与危险废物相当。由于我国的危险废物名录系1998年颁布,至今未作调整,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具有危险特性或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纳入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的有毒有害物质,尚未纳入我国危险废物名录,将这些固体废物列为有害废物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是必要的,仅靠备案制度无法有效控制和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为此,建议将备案制度修改为: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时对有毒有害废物实行目录管理,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九、关于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六条对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从事拆解、处置电线电缆、电路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等电子废物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对电子废物的界定不够准确、全面,电子废物在利用、拆解过程中并不一定产生危险废物,要求拆解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同时,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废物处置制度,如实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属于全国性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规范,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为此,建议增加电子废物的产生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和回收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同时,针对我省一些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和利用过程中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际,建议增加关于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及不具备条件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 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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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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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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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 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 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 《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 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 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 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 形式”(forms 0f cultural 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 0/ masterpieces 0/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q/ human讧7:guide 扣rthe presentation 0/ candidature 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 revving the bangui 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 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 round table 0/ ministers 0/ culture-intan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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