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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第1篇

公允价值能够更加可靠地提供有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信息,能够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资本定价,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增进了会计信息价值的相关性。公允价值的产生有其特殊的背景与意义。从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计价历史沿革来看,经历了农业社会即小农经济社会评估价值时代、大工业革命的历史成本时代、和通货膨胀条件下的一般物价水平计价的时代。这说明资产的计价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各种适合各时代特征的计价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ASC》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我国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一般可理解为某项财产或权利大家共同认同所拥有的价值量度数额。这里的“公”一般可认为对价值有较为理性认识的人的集合。“允”可理解为认同。可以看出,在内容上,公允价值定义非常简单,它是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但是这个金额是在许多限制和假定条件下取得的,即公平交易、持续经营、平等自愿、完全市场、时间性和价值的估计性(相对公允的价值),正是这些限制和假定条件才使公允价值具有了特殊的内涵。

二、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应用的体现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既考虑了会计国际协调与趋同的要求,又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但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有条件的,即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或难于取得的情况下,就还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具体有如下方面运用:

(一)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规定,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将以公允价值计量。将旧准则中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等。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高每股收益。而这种以净利润为基础的每股收益指标应结合每股经营净现金流量分析才有价值,没有现金流的收益不是真金白银。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计量基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未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同时还规定,在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对具有商业实质的,要求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关损益。这些前提条件,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

(三)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应当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未对此作出要求。投资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可辨认资产净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该调整可能导致净利润减少;可辨认资产净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该调整可能导致净利润增加。

(四)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规定,如果存在活跃市场、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并对公允价值的取得等问题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虑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该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如果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不需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在每一会计期末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股权激励

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等方式作为股票来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因这些权益工具是一种金融工具,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的原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六)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是公允价值应用最全面最充分的准则。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将金融衍生工具表外业务表内化,并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会计实务运用中的困难及对策

(一)公允价值计量在运用中遇到的问题

1公允价值可靠性的问题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一直以来很难同时得到满足。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证券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不成熟,绝大多数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例如:关联企业在购销往来、资产转让和出售等业务中,通过操纵购销差价来获取利润,问题的根源在于关联交易存在单方面垄断性,如进货渠道垄断、技术垄断、供应链垄断等。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的规模优势促成的,因为企业的规模发展本身就是在促进技术垄断的出现,提高了垄断产生的频率;另一方面政府的无效管制也责无旁贷。再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上市公司通过非同类资产置换,达到“互利互惠”,即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后,两家上市公司通过“约定”互换资产使置换资产升值,实现人为的“报表重组收益”,其原因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和债务重组缺乏透明的监督机制。如果说技术因素是监督匮乏的“瓶颈”因素的话,那么制度本身的漏洞就是制度运行失灵的主要原因。

2公允价值计量难度较大

公允价值的计量,我国和国际上的条件差异比较大。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有一个成熟的信息系统,有相应的机构每个月相关信息,有很多公允市价和相应的行业参考价格、模型、指数和参数,公允价值较容易取得;而在我国市场价格不成熟,其信息数据并没有在一个公开的网络或相应全国性行业价格平台披露,也就是说价格体系不完善,无法给公允价值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评价。有不少财务报表项目如一些没有相关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不容易确定。由于“公允价值”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并容易控,其广泛应用极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从而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许多会计要素如资产和负债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观察的交易价格,将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在的现金价值的现值计量,就成为估计公允价值的最重要的技术手段。但是,因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时间价值等都是不确定的,在计量的操作上面临着很大困难,因而现值计量的复杂性亦是公允价值计量不易推广应用的难点。

3盈余管理问题

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改变了通常的收益观。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将会产生利得或损失,这将改变现在会计实务中短期投资只确认减值不确认升值收益的情况;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不仅将增加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同时也将影响当期损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结果可增值也可减值,可能使证券易投资较多的公司,其股本“账面富贵”并反应在当期业绩中。企业会利用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权,以新的盈余管理手段来“创造”账面利润。由于会计准则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它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不同的准则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不同会计主体的利益。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避免像以前再次成为企业随意操纵业绩的工具,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二)解决公允价值计量在应用中遇到困难的措施

1规范公允价值运用条件,保证实务中严格遵守

企业滥用公允价值行为,主要是违反准则规定条件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并由此对企业损益形成调节甚至操纵,因此有必要针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实务操作专门形成法规条文,不仅要明确公允价值运用的条件,而且要对条件的判断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尽量减少企业财会人员不必要的职业判断,同时使企业外部审计、监管有据可依。

2规范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计量,加强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规范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计量,不能对所有的关联交易禁用公允价值,而是要针对各种关联方交易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制定保证定价公允的相应措施。同时加强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以避免企业通过隐蔽的关联方滥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

3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形成由使用者监督的机制

“财务报表列报”具体准则规定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中应单独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信息。“金融工具列报”具体准则要求披露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估值技术影响、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差异及确认政策等信息。为提高信息透明度,同时形成由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监督的机制,建议对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如非货币金融类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公允性的说明,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当前市场价格的比较及差异的说明等。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运用及对损益影响进行说明,会更有力度。

4建立健全实施公允价值的良好环境

随着企业新业务不断涌现,未来会有很多业务涉及公允价值,因此,必须加快具体准则制定步伐,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公平、开放、自由、诚信的交易规则体系;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和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鉴于会计造假的违规机会成本远低于其预期收益,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借鉴美国高昂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会计造假进行严惩,以震慑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心理;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给公允价值的实施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5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 局限性 会计实务

一、谨慎性原则概述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当某些经济业务有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会计人员应当尽可能合理的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较小的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正确实施谨慎性原则,不仅有利于企业选择正确的经营策略,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对于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发出的存货,其计价方法主要包括了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从谨慎性的角度而言,在通货膨胀时,发出存货的计价如果采用了先进先出法,就会导致本期核算的存货成本低于本期真实的市场价格,造成虚假利润,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加速计提

众所周知,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周期比较长,其自然寿命与经济寿命的长短往往不一致。从谨慎性的原则出发,在会计实务中,为了方便企业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加速发展。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简单的直线折旧法(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之外,还规定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在一定范围内加速折旧,目前使用较多的两种方法是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另一具体应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采用备抵法定期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可以由企业根据过去的经验自行确定。这种灵活选择的空间的增加,无疑有助于企业更好地预防坏账风险。

(四)或有事项的披露

或有事项既有可能是潜在的权利,也有可能是潜在的义务。由于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在目前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基于谨慎性的要求,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到或有事项尤其是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并进行必要的会计信息披露,从而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谨慎性原则的局限性

(一)主观性较强

谨慎性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发出的存货究竟该如何计价?固定资产又应该选择什么方法计提折旧?会计实务中这些具体核算方法的选择都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高低。另外不可否认的是,如果缺乏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出于某种目的滥用或者歪解谨慎性原则,那么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二)与客观性原则的矛盾

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和经营情况,而谨慎性原则则强调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能够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由此可见,客观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

(三)与历史成本原则的矛盾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以取得的各种财产物资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随意调整其账面价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计价,能防止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但在谨慎性的原则下,会计准则却要求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毫无疑问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

(四)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在谨慎性原则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多计费用而少计收入,致使短时间内企业的账面利润减少,从而可以帮助企业递延纳税。虽然从长期来看国家税收在金额上不会发生显著变化,但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而言,国家在税收方面仍然蒙受了损失。

四、应用谨慎性原则的建议

(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和会计准则,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还亟待提高。首先,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应该建立在强化会计人员思想教育的基础之上,会计人员只有具备了较高水平的职业道德才能在会计实务中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此外,随着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的会计理论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所以会计人员应该坚持接受后续教育,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

(二)有关部门应增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虽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谨慎性原则被普遍应用,但对于谨慎性原则的使用标准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此,我们应该制定更多的解释性条文,为谨慎性原则的具体应用指明方向,从而有效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提高企业会计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外部审计与内部监督

审计监督是国家机关对企业财务情况的审查,由于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只有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才能保证谨慎性原则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同时,企业内部也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并及时传达给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避免会计人员对谨慎性原则的忽略或者过度使用。

五、结束语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能够准确把握会计事务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多计资产和利润,也不能低计负债和费用。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借助谨慎性原则防范风险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谨慎性原则也是有着局限性的。因此,企业既要接受外部的宏观调控,也要从内部对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进行监督。同时,会计人员也应该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并提高自身对复杂会计事项的判断能力,在日常工作中科学、合理地使用谨慎性原则,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实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刚.会计谨慎性原则的局限性及改进措施[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05)

[2]赵君.会计谨慎性原则在财务核算应用中的探讨[M].财会研究.2013(06)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应用;建议

一、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第六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的实施,其实质是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保证了各项资产的真实性,符合谨慎性原则。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旧准则对不使用、不需用和闲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任意调整固定资产的类别,将在用的固定资产列为闲置,降低因计提折旧而增加的费用金额来调整利润,使得财务报表不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而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保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的连续性,更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二条将收入的定义如下:“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更加稳健。如商品销售交易中。要求企业正确判断是否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卖方;企业是否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贷款或已发出商品,也不能确认收人,这些规定使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更加谨慎,可防止高估收入。

(四)或有事项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同时对或有事项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作为负债: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②该义务的履行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主要运用“预计负债”科目,合理地预计负债。此规定有效防止虚增资产,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五)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第二条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具体要求如下:①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③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④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该准则的与实施限制了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谨慎原则。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客观地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中运用的两面性

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来看,扩大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挤去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运用谨慎性原则也有其不利的一面。随着谨慎性原则应用范围的扩大,人为调节费用、操纵利润的空间也增大,其会计提供的信息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由于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较强。使资产和利润达到客观性要求的目的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如:(1)实际成本计价下,发出存货的成本按什么价格计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加权平均法。企业作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3)固定资产采用快速折旧法还是采用直线折旧法,也会影响到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4)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时,可分别按投资总体、按投资类别、按单项投资计提。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比较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金额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计提跌价准备,但究竟采用哪一种,企业自定。(5)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一般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和比例由企业自定。诸如以上情况。都会由于选择性较强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形成资产价值和利润不实的情况。

三、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建议

(一)建立相关条款使谨慎性原则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与制度规定不够明确,才给虚增资产和操纵利润等现象创造了一定的空间。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解释性规定,限定上市公司具体业务的操作,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适度稳健的会计实务中,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人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第4篇

摘 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会计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减值测试的前提条件,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具体问题。本文从具体会计实务操作出发,指出了资产减值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解决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资产减值 实务 应用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将建立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对于完善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和加速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及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以及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具体问题。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夯实企业资产价值,提高资产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一、新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的特点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

资产减值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资产的减值适用 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

(二)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条件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三)明确了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增强了实务操作性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增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四)明确了按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考虑到实务中一些资产难以按单项资产确定其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规定,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对于如何以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五)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六)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时才可以结转,避免企业通过减值准备人为调节利润,粉饰业绩。

二、资产减值会计实务

在具体会计实务操作中,要把握判断资产减值的原则。根据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当资产发生减值时,财务会计应该正确反映该资产的减值,对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一系列规范。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减值迹象判定上,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二是明确假如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一般按以下三个步骤评估减值:首先,评估一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其次,分别通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估计有减值迹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再次,比较两种方式估计的可收回金额,将金额较高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资产减值损失,并进行会计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2009年12月31日,华达化工有限公司发现2007年12月31日购入一项专利技术设备,类似的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已经出现,此项设备可能减值:(1)如果该企业出售该设备,市场上公允价格为2 610 000元,预计处置费用10 000元。(2)如果继续使用,尚可使用5年,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为700 000元、650 000元、600 000元、550 000元、500 000元,第6年现金流量及使用寿命结束时预计处置带来现金流量为350 000元。(3)折现率6%,假设该设备账面价值3 800 000元,已经计提折旧800 000元,以前年度已计提减值准备200 000元。要求甲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发生减值损失,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因为类似的专利技术设备在市场上已经出现,表明存在减值迹象,须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步,计算该项设备的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原值-折旧-已计提减值准备

=3 800 000-800 000-200 000

=2 800 000(元)

第三步,通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计算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2 610 000-10 000=2 600 000(元)

第四步,通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见表1)。

第五步,比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取较高者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价值比较,确定是否减值。该项设备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中的较高者为2 763 445元,低于该项设备的账面价值,故该项设备发生减值。应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为36 555元(2 800 000- 2 763 445)。

第六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36 555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6 555

三、资产减值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公允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公允价值的广泛引入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利润的波动性会增大,也就是说由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今天涨出来这一块就是利润,明天跌下去那一块就算亏损,假如市场波动很大,其公允价值就会不断的变化。二是确定公允价值对企业来讲是相当困难的事情。目前我国要素市场不成熟,缺乏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往往难以取得,其计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也为人为的操纵利润留下了空间。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数额的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即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就可以确认。然而,要合理确认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较大的难度。主要原因是:(1)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使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依据;(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后,由于技术更新、市价下跌等原因,会发生价值贬值,对其确认和计量远远超出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需多个部门协同认定,不仅难度大,而且时间往往滞后于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

3、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外部监管难度大。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新准则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有操作性,由于资产减值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公,缺乏衡量标准和统一的制约手段。同时,企业外部人员对企业计提减值资产的情知之甚少。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机关等部门对企业确认的资产减值进行再确认缺乏权威性。

四、解决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资产减值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完善和弥补了旧准则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抑制现有一些企业的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使企业更加稳健地确认收益和计量资产,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由于实际应用中,其实施情况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针对上述现象,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范。

(一)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

健全、发展信息市场与价格市场和资产评估体系是提供公允价值的重要途径。设置专门的公共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及时地公布有关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并且根据市场的变化、资产使用的磨损以及新技术的开发等因素,随时公布调整后的资产价格信息。这样,不但为企业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所需的、接近于实际的基础资料,而且缩减了会计人员的专业判定空间,为外部监管部门提供了公允性的衡量标准,从而提高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更重要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在现实的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也是经济人,有些会计人员为了免受打击复、遭到解雇,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迎合经理人而丧失职业操守,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面弄虚作假。业务素质低,会计处理方法失当,对会计事项的主观判定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使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准确。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许多方面需要会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如:资产组的划分、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商誉的减值测试等,但是目前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难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再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熟练的专业技能,成为合格的会计工作者。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

首先,应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企业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相关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不当的计提资产减值。其次,为了使信息使用者更加清楚地了解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应加强披露的要求,有必要强制企业披露《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四)建议设置“资本公积―资产减值转回”账户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项规定在抑制企业盈余管理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即当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后在存续期间价值得以恢复,高于账面价值时,会造成企业净资产的虚减,这也是违反信息可靠性要求的。新准则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可以防范企业操纵利润,但是与此同时,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会下降。如何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权衡,也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建议将恢复的价值设置“资本公积―资产减值转回”单独核算,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在报表中予以反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范文第5篇

1.合法性与真实性差异的存在

合法性通常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被民众所认可的程度”,真实性一词源于希腊,指“自己做的”“最初的”。有二者的定义可知:合法性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只是要求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规范;而真实性是一个要求较高、更加深刻的概念,它强调“归于本真”、强调透过现象看本质,要遵于最初的意图和事实。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人为的认识不足和考虑的不全面,使得颁布的会计准则只是针对普遍的情况。这样就很可能造成合法性与真实性在同一项经济业务上的不同,对于同一个企业而言,基于合法性和真实性所做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这也就成为必然。

2.会计准则中难以消除的界限规定

这些界限在我国会计准则中随处可见,它??一般是用于界定和划分不同性质的业务的,但这些界限只是针对与一般情况。当然,数字化界限的制定在会计准则的应用中是必要的,它能够在会计人员面对一般经济业务时提供一个标准,有效的防止会计准则的随意乱用。但是,当有些交易或事项正好处在这些界限的边缘时,就会使得企业运用这些界限的模糊性,作出表面上遵循会计准则,实质上却背离会计准则的行为。有时候,正是这毫厘的差距使得会计报表使用者依据会计报表信息做出的决策发生质的变化。

二、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1.收入确认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收入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其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以售后回购业务为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就已经与购买方协定,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无条件购回所售商品。当销售方将货物交付购买方,并收取货款时,在法律形式上,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但从经济实质上看,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由销货方承担,这其实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例如甲企业采用赊销方式将商品销售给乙企业,甲企业已将商品发出,收入确认的其它条件均已满足,即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但就在此时得知乙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危机,资金周转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就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因为很显然该项交易的经济利益很难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确认预计负债

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所发生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企业经常会发生商业票据的贴现、未决仲裁或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环境污染治理等事项,这些行为可能会形成预计负债,也可能会形成或有负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确认一项预计负债时,不应依据形式上是否取得有关的债务凭证,而应依据实际上是否承担现实的义务且承担该义务是否很可能使得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确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所谓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其资产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对于承租方来说,在法律形式上并没有获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在实质上却控制了与该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有以下特点:(1)承租期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仍尚可使用的年限(一般为75%以上)。(2)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所应当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基本等于当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为90%以上,含90%)。(3)租赁期满时,承租方拥有该资产的优先购买权,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很可能转移给承租企业。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虽没有拥有其所有权,却可以长期使用,并获得由该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利益。并且融资租赁一般是分期付款的,其实质与分期购入固定资产无异。所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自有资产来管理,对该资产计提折旧,分期支付的租金计入长期应付款,确认为一项长期负债。若企业将分期支付的租金作为一项费用管理,将无法准确的反映承租方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对于出租方而言,其实质是出租方放弃了实物的使用权换取了资本的使用权,所以该项固定资产已然不能出现在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