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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汇报材料

固定资产管理汇报材料

固定资产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出纳岗位每天必做:

1、 早上9点前提交资金日报表、承兑明细表、信用证未付明细表

2、 上午将本日须付款凭单交主管审核签字,下午3点前付款

3、 下班前将本日现金、承兑汇票进行盘点核对

4、 将下午将银行结算凭证取回交制证人员制证

5、 对票据进行审核将票据及时托收

6、 关注外汇汇率、银行利率变动及外汇管理政策

7、根据业务情况更新借款明细表、应付票据明细表

出纳岗位每周必做:

1、 每周一将上周付汇资料进行核对,及时收集报关单、付汇核销单、合同等进行外汇核销

2、 每周将外汇资金与信用证未付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提醒主管关注外汇收付汇款变动

3、 及时安排工作,做好每周四的现金报销工作

4、 根据资金月度计划及用款申请单(审批后)安排材料付款

出纳人员每月必做:

1、 月末及时提交月度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付款计划

2、 每月20日前及时将利息付款至指定帐户

3、 月末将货币资金、票据盘点数与帐面进行核对接受公司抽盘

4、 对连续3个月未用帐户采用适当方式提醒集团财务及部门主管注意

5、 关注公司资金变动每月7日提交上月资金运用报表

出纳人员每年必做:

1、 根据日常业务统计分析,编制日常存量资金预测数

2、 做好每年的工作总结,提交资金管理及运用建议

重点工作:

利息、应付票据、信用证、借款的跟踪 进出口收付汇的核销 资金的安全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税务部分)

税务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新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提醒公司领导

2、 协助解决外部门提出的税务问题,为公司内部需要提供咨询服务

3、 根据销售管理部门的申请,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次日上午前)

4、 每日上午将上日开票情况输入销售管理系统

5、 每日关注出口开票及单据是否过期是否需要延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 核对各单位的发货、来款情况,督促下游客户开票资料的完善,提供各合同单位已发货未开票信息。

税务会计每周必做:

1、 每周关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注意交税情况

2、 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收集申报结束,防止过期

3、 关注国产设备的税款抵扣事宜并及时处理

税务会计每月、季必做:

1、 及时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及税款的用款申请划拨

2、 及时完成地税季度小税种的申报及用款申请

3、 及时完成季度所得部申报

4、 月底前完成本月增值税发票、运费发票的认证

税务会计每年必做:

1、 三月份前完成资产损失、坏帐损失等申报鉴定工作

2、 三月份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3、 完成年度小税种的汇算清缴

4、 完成年度纳税等级的评定申报工作

重点工作:

出口退税的处理 发票认证 年度汇算清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成本部分)

成本会计每天必做:

1、 关注每日水、电、汽消耗情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2、 关注每日加工质量,出现成品率、优级率异常应及时报告

3、 关注每日生产产量,出现异常停机时应及时报告

4、 关注每日质量成本的发生,出现2000元以上质量成本时应及时报告

成本会计每周必做:

1、 核对成品仓库出入库明细帐与T3系统是否相符

2、 登记外销发出商品明细帐及发出未能确认收入商品明细帐(合同号、数量、日期、发票号)

3、 每周负责退库产品的登记退库产品明细帐并与仓库台帐核对,跟踪退库产品的处理情况

成本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4日前结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

2、 每月3日负责检查制造费用、人工成本发生额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调查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

3、 每月8日前提交本月产品毛利分析表,对重点产品的毛利波动找出合理解释

4、 每月10日前完成各膜种的成本分析及毛利年度比较分析

5、 每月15日前完成成本的灌数据工作

成本会计每年必做:

1、 负责编制成本倒轧表,协助税务会计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

2、 负责年度成本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重点工作:成本核算 成本分析报告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销售管理部分)

销售管理会计每天必做:

1、 及时审核销售合同价格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并将生效合同录入销售管理系统

2、 检查每天的电汇传真、卡现金、承兑汇票来款情况,确认来款单位,录入销售管理系统承兑、卡现金同时登记备查帐

3、 根据来款情况,编制收款凭证,做到日清月结

4、 外销合同发货需与业务员确认收汇,查询收汇是否入帐;确认信用证,查看发货情况与信用证是否相符;确认TT支付方式定金是否到帐;跟踪信用证的来款期限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销售、财务主管

5、 根据销售部发货通知,查看销售管理系统,与业务员确认来款,与银行确认货款到帐情况,签发发货通知。遇到特殊情况,需请示领导。

6、 根据仓库的出库单、出门证登记销售管理系统,并且核对发货员所发的货数量与签发的数量是否一致,金额有无超出

7、 每天查看销售合同客户余额,有无不正常,如有不正常数据,要及时与业务员联系,及时对帐

8、 每天查看到期货款,及时通知业务员回收,并通过发货及时控制到期未收应收款;对于特殊情况,领导签字同意发货的欠款和承兑复印件款以及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承兑款,及时跟踪,并上报领导结果

9、 追踪由于质量和其他原因引起的退货、换货、当地处理、赔偿等事项,最终归集所有单据,录入销售管理系统,同时将相关单据转给成本会计记帐

10、 复核客户退货款申请,确认退款;复核外销佣金,归集收汇单据

销售管理会计每月必做:

1、 月末协助其他人员进行销售出库汇总并与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核对,检查合同输入是否正确,试用膜有无全部登记备查帐,质量成本单据有无全部转交成本会计

2、 每月复核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是否与合同发货一致,计费标准是否符合招标约定

3、 每月月初编制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初按时与出纳人员核对承兑余额;查看用友销售公司科目余额有无不正常现象,及时调整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材料部分)

材料会计每天必做:

1、 审核原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定期出收发存报表

2、 登记原材料采购合同台帐,审核合同生效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3、 关注原辅料的库存情况,出现异常应及时汇报主管

4、 及时将采购发票制证入库,并将发票与采购合同、订购单进行核对

5、 关注原料价格变动信息,分析原料市场趋势,提供采购策略建议

材料会计每月必做:

1、 关注各材料的入库情况,对已付款未收货及运输短缺情况进行追踪及时查明原因。

2、 及时将增值税票抵扣联交税务会计认证,关注进口增值税票、运费发票的抵扣时限是否超三个月

3、 对暂估入库的材料进行跟踪,及时向相关部门催要发票

4、 复核每月废膜销售出库单,注意出门证的连续性,分析每月废膜中的垃圾膜、珠光膜、消光膜比例是否合理并及时报告财务主管

5、 按时审核用友库存管理系统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完成月末记帐、结帐工作,每月3日出材料成本报表

6、 按合同号完成各合同资料的归档工作

7、 分析各月材料消耗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时应与相关部门分析确认原因并报告主管

材料会计每年必做:

1、 指导仓库保管员完成年度采购计划价格的调整及帐务处理

2、 负责年度原辅材料的盘点工作,配合事务所的抽盘

3、 年度末对存货的减值情况进行测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重点工作:价格的审核 在途材料的跟踪 年度盘点

财务工作岗位日常工作指引(综合会计部分)

综合会计每天必做:

1、 根据银行单据及时对银行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

2、 不定期从集团采购中心获取公司各类原料、辅料采购合同,并登记台账(舒康合同、双良合同),结合付款、入库关注采购流程

3、 财务主管安排的其他事项

综合会计每周必做:

1、 按周从T3数据库导出出库单,进行销售汇总,并且与仓库周报、销售合同核对,每周将销售汇总送成本会计结转成本,月底调节后交集团开票

2、 每周将低值易耗品登记台帐、固定资产输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综合会计每月必做:

1、 每月根据大酒店与销售公司送达的账单,编制酒店消费明细表,进行车辆费用的归集,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2、 月底,编制工资福利计提表,完成当月人力成本的核算及计提;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表进行当月固定资产折旧及预提费用的计提

3、 每月编制舒康、恒创及恒创科技三个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 每月15日左右,关注供应商往来,结合相关账期,关注往来账余额是否存在异常,并分析原因,报财务经理处理

5、 核对A、B、C及集团销售内部往来,金额无误后再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核对往来

6、 编制财务信息表报集团财务;编制每月各部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分析表,并关注是否存在异常

7、 月末及时计提银行借款利息,及时完成待摊费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工作

8、 每月月末编制合同汇总表,报告马总公司基建、设备合同付款及尾款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现将半年来的财务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预算管理,建立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机制

1、严格财务收支预算管理。遵照中央行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我局机关只设立了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层农村分局则设立了税务经费备用金账户。本单位所有资金、各项收支均归口到县局计征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存在“小金库”。

2、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半年来,我股严格执行了县局年度经费收支“二上二下”预算方案,各项支出预算运行良好。

3、严格执行预算方案。半年来,我股严格执行经局党组会议审查批准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各预算项目执行情况良好。

二、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进一步完善我局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明确了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勤俭节约,有效地杜绝了税务经费开支的随意性和铺张浪费。:

2、以县局为财务会计核算单位,所属基层分局为报帐制单位,其发生的各项收入(含乡镇拨入征管经费、房租收入等)和所有支出的原始凭证一律上交县局统一核算并归档。

3、规范经费开支审批手续和收支凭证。对不符合开支规定,如未经领导审批签字或没有经手人签字、验收等不合手续的经费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从而保证了税收征管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及时准确地编报各种财务报表。

三、健全固定资产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为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我局健全和完善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了固定资产核算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和共同管理。对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等处置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及时核算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到帐簿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

四、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完成2008年度国税系统财务结算、基建和政府采购等年报的编制上报工作。

2、加强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编报了我局2009年政府采购工作实施计划。

3、对我局离退休人员发生的06—08年经费情况进行测算,上报有关材料。

4、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治理“小金库”的自查自纠工作,按时上报材料。

5、组织各分局、税源科、办税大厅清理虚假多缴税金,并按时上报情况汇报。

6、对税务制服的质量和配况进行调查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7、做好2008年度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

8、上报我局2008年银行帐户年检资料。

固定资产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包装物一般有随产品出售、出租、出借等形式,分为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酒类产品包装物,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包装物在核算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销售,通常有单独计价、不单独计价两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其税务处理也不同。

(1)单独计价销售。有关销售收入,包装物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包装的消费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关押金收入,税法规定,逾期或超过1年(含)以上仍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按销售产品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例如,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销售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价值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同规定回收期为2个月(假设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该产品应纳增值税3400元,包装物应纳增值税680元[4680÷(1+17%)×17%],应纳消费税3600元[(20000+4000)×l5%]。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应纳消费税300元[2340÷(1+17%)×15%]。

(2)不单独计价销售。有关销售收入,包装物不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无需另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押金收入,包装物不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包装物收入为零。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应将没收押金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仍以上例为例,假设包装物不单独计价,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应纳消费税300元[2340÷(1+17%)×15%]。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出租的税务处理

(1)租金收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租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产品销售额计税, 通常包装物租金收入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2)押金收入。购货方没有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收入作视同销售处理。特殊情况下,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押金(只适用于经国家批准实行加收包装物押金办法的特定包装物,如水泥袋等),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例如,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销售金额20000元、 增值税额3400元,随同应税消费品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2340元,收取押金2340元,合同规定回收期为2个月(假设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 则该产品应纳增值税=3400元,包装物租金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合计应纳增值税3740万元(3400+

340),应纳消费税2000元[20000×10%]。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应纳增值税340元[2340÷(1+17%)×17%],应纳消费税200元[2340÷(1+17%)×10%]。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出借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出借是企业随产品销售暂时无偿交付给购货方物品的行为。包装物出借没有实现收入,无需纳税。但若逾期或超过1年(含)以上仍不退还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按税法规定,同样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方法同上。

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酒类产品包装物出售、出租、出借的增值税、消费税处理,同非酒类产品基本相同,但押金计税处理有区别。

(1)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之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生产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

企业销售产品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不管押金是否返还,无论包装物归还与否,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必须缴纳税款。若逾期或超过1年(含)以上仍不退还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则不用再缴税。例如,某酒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一批,收取包装物押金468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回收期为2个月(该批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押金应纳增值税680元[4680÷(1+17%)×17%],应纳消费税800元[4680÷(1+17%)×20%]。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不再缴税。

(2)啤酒、黄酒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都不用缴纳消费税,只是在逾期后或者超过一年期限时,包装物押金缴纳增值税。例,某酒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黄酒一批,收取包装物押金4680元,合同规定包装物回收期为2个月。2个月后,购货方未归还包装物,没收押金时,押金应纳增值税680元[4680÷(1+17%)×17%],不用缴纳消费税。

(文/尹平达 梁仁琼 肖汉平)

不同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时间怎样确定

某药品生产企业今年3月初购入一项专利权,价值9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对该专利权购入成本按直线法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于是该企业财务人员比照税法中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故4月~6月份摊销22.5万元(900÷10÷12×3)。6月末,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指出区别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因而这里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投入使用的当月即3月份进行摊销,因而应补提一个月的摊销数7.5万元(900÷10÷12×1),并予税前列支。上述案例表明,一些纳税人对资产的折旧与摊销起始期间还把握不准,为此,笔者将相关不同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时间作了一个分类总结。

关于资产的折旧、摊销计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扣除,除税法明确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外,可以采取一次性扣除(如投资资产、存货)和递延扣除(如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计提与摊销),因此,纳税人应对上述资产的折旧、摊销期间予以特别关注,并应根据上述折旧、摊销计提的原则性规定,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确定是否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也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摊销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及应用指南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折旧计提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即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这一点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期间不同。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四)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在财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所作的规定则为,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而,企业在处理上述开办费应注意税收的选择性处理与会计处理的衔接。

投资资产与存货采取一次扣除的方法

除上述资产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和及其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的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而对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两项资产采取的是一次性扣除,不存在摊销问题。

(文/梁影)

暂未取得“核销单”可先办退税申报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国税局收到一企业来电咨询。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久前刚办理了一批出口货物业务,因暂时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先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同时,税务人员也告知该企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为了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办好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税务人员提醒企业办税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对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税务人员向企业进行了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第一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 该文件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也规定,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 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并视同内销补税。

因此,该公司在暂未取得收汇核销单前,可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同时,根据确定提供收汇核销单的时限,按照上述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文/陈建波)

出租房屋要缴哪些税

目前,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收入已是一种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作为一种应税行为,出租房屋涉及的税收有以下几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出租经营性房屋和出租住房在缴税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出租经营性房屋要全额计税

今年1月,小王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一级(城镇土地使用税24元/平方米)地段的150平方米门面房,总房价170万元,他付了50万元首付款后,向银行贷款120万元,按揭20年,月供6000多元。3月份,小王以月租金10000元的价格租给了某连锁店,租期3年。则按照有关规定小王4月(以后各月均如此)应纳各项税费情况如下:按“服务业”计缴营业税10000×5%=5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500×7%=35(元);教育附加费500×3%=15(元);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10000×12%=1200(元);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50×24÷12=300(元);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缴印花税360000×0.1%=360(元);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10000-500-35151200300360800)×(1-20%)〕×20%=1086.40(元)。这样合计应缴税3496.4元。

出租住房可享受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假设上例中小王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为一套住宅,其他条件不变。则按照有关规定小王4月应纳各项税费情况如下:按“服务业”计缴营业税10000×1.5%=15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50×7%=10.50(元);教育附加费150×3%=4.50(元);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10000×4%=400(元);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印花税;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10000-150-10.50-4.50-400-800)×(1-20%)]×10%=690.80(元)。小王合计应缴税1255.8元。

注意几种特殊方式出租房屋的认定

(一)“购房回租”等形式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于参与这种形式的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的“租赁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行为计征营业税。

(二)收取固定收入行为视同房屋出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进行转租的要全额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即需要按全额缴纳营业税。

申请代开发票要备齐相关资料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笔者认为,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出租房屋发票时,在按规定交清各项税金前提下,以下为必须携带的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2.出租方的身份证;3.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若承租方为单位的,还需携带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

(文/高太君)

清包工的营业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被废止之后,很多纳税人提出疑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清包工是否有了新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装饰劳务如何界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相关法规下的装饰劳务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清包工的概念,即客户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纳税人仅实施修饰工程作业,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如果由装饰劳务施工方采购或提供自己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 那么此项建筑业劳务不再限于提供装饰劳务,而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处理,即提供装饰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提供装饰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全额计征营业税。

案例

A市甲建材企业承包B市乙企业装饰工程业务,双方拟签订合同,现有两种方案可选择:

方案一:合同总金额800万元,装饰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乙企业自行采购,合同金额含装饰工程的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方案二: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甲企业包工包料,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乙企业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装饰工程所需建材中有甲企业自己生产的价值400万元的防盗门、窗及消防器材。

方案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800万元,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方案二: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1500-400=1100(万元),应纳营业税1100×3%=33(万元)。增值税计税营业额为400万元,应纳增值税400×17%=68(万元)。

提示

(1)装饰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方案一中,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辅助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方案二中,除了用于自己生产防盗门、窗及消防器材的外购原材料可以正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外,其他用于装饰工程的外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甲企业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同时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甲企业应向乙企业出具B市建筑业发票,并在B市申报缴纳营业税。

(3)方案二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文/薛康)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固定资产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制造成本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生产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自制工具以及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基本生产成本”二级科目核算企业为完成主要生产目的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发生的费用,用于基本生产的产品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二级科目核算企业为基本生产及其他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发生的费用,用于计算辅助生产产品和劳务成本。该科目按成本核算对象设明细账,明细账用多栏式账页按成本项目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明细账用多栏式按费用项目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直接材料

应付工资

辅助生产发生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按成本项目借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直接材料

应付工资

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贷记有关科目。账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

月终,制造费用分配给成本核算对象时,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科目月末无余额。

二、制造成本的审查要点

审查制造成本,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归集的内容、分配的,获取业务中的原始记录、单据、记账凭证,采用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⒈审查费用发生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成本,有无非生产性费用和扩大成本列支范围等挤占成本的现象;

⒉跨期摊销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⒊费用归集和分配的方式是否正确。有无未按规定将制造费用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情况;

⒋在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是否准确。有无任意改变方法少记或多记产成品成本及利用保留在产品成本,人为多计算或少计算产品成本,从而调节利润的情况;

⒌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有无影响当期成本情况。

三、制造成本审查方法

由于工业企业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复杂,会计核算工作量大。因此,注册税务师在进行纳税审查时,应当借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效用,通过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及对遵守性的测试,找出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存在的,进而有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审查,这样既能降低审查工作量,又能确保审查质量。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的职能不仅包括企业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或指挥进行购货、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为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或设置的各种规章制度。因此,内部控制的作用能够提高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⒈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

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凭证,以种类全、内容完整、连续编号的一些处理经济业务的凭证,作为会计处理依据。

⒉完善的簿记制度。在可靠的凭证制度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账簿和报表制度,确保会计记录的严密性。

⒊严格核对制度。包括凭证之间的核对,凭证和账簿之间的核对,账簿和报表之间的核对等。企业建立严格的核对制度,有利于及时改正会计记录中错误,做到证、账、表三相符。

⒋合理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企业在遵守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从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出发,建立自己的合理会计政策和会计程序,以书面文字形式,作为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

⒌定期资产盘点制度。

对上述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体系可靠程度进行遵守性的调查:

第一、采用询问法。询问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采取问卷的形式设计调查表格,将你想要询问的项目按其重要性依次排列。对想要问的内容及企业回答,要逐项进行并做好记录,使你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企业生产环节的业务流程、控制程序、核算方法有所认识。

第二、采用抽查法。验证内部控制是否一直在运行,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核算的正确性。我们可以对上述的询问内容,选择对成本影响最大的项目,抽取样本—原始单据、凭证进行查看,并对企业回答进行核对,判断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通过询问和抽查,对被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得出这几种结论:

第一、依赖程度高。被查企业具有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均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经济业务和会计核算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很小,可以相应对该环节减少审查的工作量,甚至于可以不查。

第二、依赖程序一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较为良好,但存在一定缺陷或薄弱环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可以对薄弱环节项目进行较为深度的审查。

第三、依赖程度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明显失效,大部分经济业务和会计记录失控,各项资料和数据经常出错,从而导致无法依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开展制造成本详细审查。

审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㈠按成本项目进行审查

产品制造成本构成项目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⒈直接材料成本

⑴采用实际成本方法核算

获取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材料发出汇总表、材料明细账中各直接材料的单位成本等资料。

①审查成本计算单中直接材料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相关的直接材料是否相符,分配的标准是否合理。审查时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非生产耗用材料记入产品成本。如果成本计算单直接材料金额大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的分配金额,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审查材料使用对象有无将非产品耗用材料记入产品成本。但企业会计人员如果有意识地挤占产品成本,在耗用材料进行分配时,就会将非生产耗用材料直接分配到产品成本,使得成本计算单和材料分配汇总表金额相等。核对材料分配表若不能暴露问题,可采取通过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查,即采用“反查法”的方法进行审查,查明问题后,按照谁耗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混淆不同产品成本。通过材料分配率混淆不同产品的成本,相应降低本期畅销产品成本,以调节跨年度的利润。审查注意那些不能确指产品耗用的共同混合使用原材料,分配时应地选择分配标志、计算方法及会计记录。

正确方法:在消耗定额比例法下,通常采用按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材料定额成本的比例分配。计算处理:

分配率= 材料实际总消耗量(或实际成本)÷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该种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分配率

也可以采用其他分配方法。如:产品产量或重量比例分配法。

②抽取材料发出汇总表,选主要材料品种,统计直接材料的发出数量,将其与实际单位成本相乘,计算金额数,并与材料成本分配汇总表中该种材料成本比较,看其是否相等。审查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企业是否采取提高成材料单位成本,多计产品成本。

第二、审查领料单授批准及领料人是否签字,防止虚假领料多计成本。

第三,材料单位成本计价方法是否恰当,有无变更、人为调节成本或利润。如果企业年度内改变计价方法,应按原计价方法计算发出材料结转成本,其差额调整材料成本或当期利润。

审查方法参见“材料成本的审查要点”。

⑵采用定额成本法

抽查某种产品的生产通知单若产量统计记录及其直接材料单位消耗定额,根据材料明细账中各该项直接材料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直接材料总消耗量和总成本,与有关成本计算单中耗用直接材料成本核对,看其是否相等。并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生产通知单是否经过授权批准,防止虚假业务产量增加材料耗用;

第二、单位消耗定额和材料成本计价是否恰当,有无变更、人为改变方法而影响成本。

⑶采用标准成本法

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记录,直接材料单位标准用量,直接材料标准单价及发出材料汇总表。

根据产量、标准用量及标准单价计算出标准成本,与成本计算单价中的直接材料成本核对是否相符,有无利用直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以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

除此之外,还应审查废料及多料的返库是否及时,是否办理“假退库”手续。通过查看“生产成本”账红字冲减成本金额,判断其正确性。

⒉直接人工成本

⑴对于采用计时工资制的,抽取实际工时统计记录、人员工资分类表及人工费用分配汇总等,运用核对法开展审查。

①从成本计算单中选择核对直接人工成本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相应的实际工资费用是否相符,查明 有无将非生产人员工资计入成本。

②选 取某月资料核对实际工时记录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相应的实际工时是否相符,查明有无虚报工时、多列工资扩大成本,减少利润。

③抽取并核对生产部门若干期间的工时台账与实际工时统计是否相符,追溯原始工时记录,确保工资核算真实性。

④当没有实际工时统计记录时,根据人员工资分类表,计算复核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的直接人工工资费用是否合理正确,有无出现与生产量偏离太大的数据,如有,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⑵对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抽取产量统计报告、个人(小组)产量记录和经批准的单位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制度,运用核对法开展审查。

①核对按统计产量和单位工资标准计算的人工费用与成本计算单中直接人工成本是否相符。

②抽取若干直接人工(小组)产量记录,审查是否被汇总计入产量统计报表中。

⑶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抽取生产通知单或产量统计报表、工时统计报表和经批准的工时、标准工时工资率、直接人工的工资汇总表等资料,运用核对法进行审查。

①根据产量和单位标准工时标准工时总量,再乘以标准工时工资率,以审查其是否与成本计算单中的直接人工成本相符。

②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的计算与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直接人工的标准成本的年度内有无重大变更。

⒊制造费用成本

抽取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按项目分列的制造费用明细账、与制造费用分配标准有关的统计资料及其相关原始记录。

⑴审查“制造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归集的制造费用是否正常,开支的标准、发生的费用是否是应归属于本期的生产费,不符合规定的应剔除计税处理。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固定资产折旧为其中的主要内容,其审查在第五节中讲解。

⑵在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中选择一个产品,核对其分摊的制造费用与相应的成本计算单的制造费用是否相符。

⑶制造费用的分配、计算选择的标准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分配的方法有无变更,防止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多分配应税产品成本,相应少分配免税产品成本。审查发现此类应重新正确计算,作出调整。

㈡审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

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内容是为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及辅助生产车间提供产品和劳务的车间所发生的费用。从服务的对象上看,部门多、非生产性占有一定的比例,正确分配辅助生产成本关系到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抽取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生产统计表等原始记录资料,从分配标准、费用分配方法、费用分配金额三个环节查证辅助生产成本分配是否真实、正确。

⒈审查各车间的费用分配标准。审查有无将为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福利部门提供的水、汽、机械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费用计入辅助生产;审查是否按实际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分配率是否正确,采用复算方法重新计算,对少分配或非生产性费用挤入生产成本的情况 ,调增计税利润。

⒉审查分配方法。辅助生产分配方法较为复杂,审查进注意有无年度内任意改变分配方法,使各部门分配金额发生不正常波动的情况。如果存在这样情况,应按原方法进行计算,其差额调增(调减)计税利润。

⒊审查费用分配金额。用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与辅助生产车间统计表对照,当费用分配表中的分配金额大于生产统计表中的费用额时,应进一步查明辅助生产费用归集有无虚假,抑或统计有差错。如证实生产统计表正确的情况下,即为多转生产成本的费用,应调增利润。

㈢审查费用确认的原则

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费用应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收到或支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处理。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才能真正按会计期间来正确反映各期的盈亏情况 .

主要审查发生的费用是否归属于本期产品负担,当期利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跨期费用,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审查该科目发生的费用是否应由本期产品成本来负担。应从费用真实性、合法性、计入成本时间和方法加以审查,审查时应注意两点:

⑴待摊费用应严格划清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⑵审查预提费用计入当期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成本的列支范围、标准,计提金额是否正确,支付对象是否合理。

⒈“待摊费用”科目的审查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本期已经支付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期按照费用支付或发生的受益期限平均摊入生产成本,且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为了正确贯彻权责发生制 会计核算原则,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都相应地设置了“待摊费用”会计科目,便于企业准确核算应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和费用摊销的具体结果。

⑴“待摊费用”科目会计核算方法

该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已经发生或已经支付的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且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预付的固定资金资产租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以及预付报刊订阅费用等(若数额小,也可一次性列入支付期相关费用)。“待摊费用”账户的借方反映企业已经发生或支付的费用,贷方反映已经摊入相应期间生产成本、费用的金额,该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一定期间内尚未摊销完毕的各项费用。为了便于准确划分各项费用受益期限和摊销期限,“待摊费用”除设置总账外,还应按各项费用的发生时间和种类设置“待摊费用”明细分类账。

账务处理:

发生时:借:待摊费用—XXX

贷:银行存款(现金、现金、低值易耗品……)

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待摊费用—XXX

⑵“待摊费用”的审查重点及审查的思路

在日常税收审查工作中,由于“待摊费用”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分期摊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实际摊销金额,因此其金额摊销的正确与否,关键是确认受益期或使用期限与摊销期限是否一致,因而产生纳税审查的重点;但切不可忽视对该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因为,通过该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能够便于审查人员及时 、准确的掌握和了解需摊销费用的形成或来源是否真实以及费用的性质。因此在日常的税收审查中,对“待摊费用”科目的审查,其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都应作为审查的重点,不能有所侧重,更不能有主次之分。

⑶审查“待摊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

企业发生待摊费用时,在正常情况下,“待摊费用”账户的借方与“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如果与“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的贷方发生对应关系,则属于异常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①区别生产性费用和非生产性费用的界限

重点审查企业“待摊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中是否有人为混淆成本界限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项目列入待摊费用,从而分期摊入生产经营成本。常采取的手段的:

a.企业人为地将本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金额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列入“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摊销;

b.企业将本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金额的部分项目有意识地列入“待摊费用”账户实现摊销。如有地将基建人员的工资列入“待摊费用”、基建项目领用的材料、基建项目的借款利息等等。

②严格划清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a.审查企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资本性支出 有无假借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名义 ,将从事固定的购建支出费用列入“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实现摊销。

b.审查企业是否有将应列入“递延资产”核算的开办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不能单独归属于一个会计期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列入“待摊费用”核算的行为;

c.审查企业有无将应记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无形资产受让及开发性支出费用一次性直接记入 “待摊费用”科目。

通过对“待摊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的审查,从中发现企业是否有人为调节期间生产经营成本的现象。

固定资产管理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税务规划;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兑损益;折旧

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支出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项目的成本和现金流,加强税务管理,进行税务规划,有助于规避税务风险,降低施工成本;促进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提升海外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海外项目的管理效率。海外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同,涉税内容也各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海外的主要税种包括:(1)流转税,以营业额为基准征收,包括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营业税等;(2)所得税,对公司和个人的纯收入(利润)征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海关税费,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附加税等;(4)印花税等其他税种。

一、人工成本规划

(一)税前抵免优惠政策

充分了解并利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抵免政策,降低应纳个人所得税基准,减少税费支出。职工薪酬的税额计算允许扣减规定限额的费用开支,如埃塞税法规定不超过职工薪酬25%或者1000比尔的补助可以在税前扣除;养老保险可以税前扣除等。

(二)所得税的对比测算

结合所在国移民管理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比,测算中方人员工资的最优纳税额。由于中方人员工资一般不在项目所在国进行支付,所在国税务机构对实际工资发放的监控比较困难,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存在调整空间,可以选择部分薪酬在所在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部门在国内计缴发放,以达到最优个人所得税方案。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企业所得税则是固定税率,进行对比测算以确定适当的职工薪酬申报金额,降低税负支出。如埃塞职工薪酬应纳税额大于13300比尔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税率将超过企业所得税税率30%,而乌干达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是30%,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二、材料成本规划

(一)规范材料发票的报销

严格发票收据报销制度,结合所在国税务政策的要求保证材料成本的充分记账,做好材料内部单据的管理工作。海外工程项目应着眼于长期发展,优先选择与正规的材料提供商进行合作,保证可以提供合规的发票收据。对于施工环境不允许,难以取得正规票据的情况,应积极咨询税务或者权威机构,如埃塞政府允许企业经税务机构认可后印刷付款凭据,用于特殊情况下难以收到合规票据的费用支出。

(二)建立健全收发料制度

建立建全适合所在国要求的收发料制度,在中文的收发料基础上结合英文表述。材料管理一般遵循永续盘存制,考虑所在国税务的要求,在编制收发料过程和盘点中应配合使用英文表述,取得税务机构的认可,方便税务检查。

(三)进口环节纳税规划

在物资进口环节进行海关税费率和企业所得税率的对比,在企业海关税费率低于所得税率的情况下,进行内部转移价格的上调,反之则下调。由于海关部门一般以进口方提供的形式发票进行价格核实,进口方一般由国内办事处或者总公司进行采购后转给海外工程项目,形式发票的价格一般为公司内部转移价格。以埃塞进口物资为例,需要交纳的海关税费一般包括关税、增值税、附加税、预缴税,而增值税和预缴税都可以进行税务抵扣,不会造成成本费用的增加,实际发生的海关税费主要是关税和附加税,关税税率根据进口物资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附加税率一般为10%或者零。如进口沥青,沥青的海关税费率总计为5%,企业所得税率为30%,假设调增进口价格100万美元,需要支付海关税费5万美元,而同时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支付30万美元,企业节省现金流25万美元。考虑到海关税费也可以抵减税前纳税额,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美元,企业实际的利润受益应大于25万美元。除沥青外,电子产品、轮胎、机械等也是国家鼓励进口的物资,海关税费比率低于企业所得税率,可以适当提高进口价格。海关监察机构会对进口方提供的商业发票的价格进行核实,大幅度的价格调整是不被认可的。相反,如果海关税费高于企业所得税,应调低进口物资价格,以减少海关税费的支出。

三、机械成本规划

(一)免税优惠了解项目投资的优惠政策,对于机械设备优先考虑免税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方式。一般情况下,国家在制订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会设置外资投资的门槛标准,保护本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也会为吸引外资而出台外资投资优惠政策,如机械设备投资一般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较低。在投资局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免税进口,在业主对口政府机构的认可下可以进行临时进口,节省现金流支出,降低项目成本。免税进口在投资局批准,海关认可的前提下进行操作,可以免除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费,如增值税、附加税、代扣税等。临时进口则需要明确机械设备用途,出具保函担保,发生一定的保函费用,在指定用途期限届满或者项目竣工时,保函没有续展理由,需要计算缴纳海关税费,或者办理出口手续。

(二)折旧管理遵守税务政策要求的机械设备折旧政策,避免外账和税务折旧差异而产生的折旧成本调整。海外工程项目的外账操作主要服务于税务目的,为方便核算,应保持外账折旧计提方法和税务要求的一致性。

(三)报废处置严格机械设备报废处理手续,在实物存在毁损或变卖的情况下,依据充分的证据资料进行外账的销账处理。一般情况机械设备存在更换主要零部件、事故报废或者变卖处置等事项,使得机械设备提前损耗完毕,外账操作上也应该作相应的成本消耗处理,这要求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特别是保险公司、公安部门等机构出具的权威资料。

四、资金支出规划

(一)跨国交易对于跨国交易的业务优先考虑从项目所在国付款,收取有效的发票收据,避免成本不被认可的情况发生。如国际保函业务,一般情况下由国内银行开出,所在国银行转开,所在国银行的收费应尽量避免国内代付,这样容易导致所在国银行不能合理提供相关票据,成本流失;对于国内银行的收费也应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争取税务认可计入成本。

(二)援助捐赠对于援助捐赠事项应保留基础书面资料,受益方为政府事业单位的或者带有公益性质的,应明确是否免税,是否有相应的免税凭据,以避免税务审查中出现纰漏。如施工项目资助营地附近的学校购置教育器材等捐赠事项。

五、财会业务规划

(一)增值税台账建立增值税申报台账,保证及时合理的申报纳税,为抵税退税业务做好前提工作。由于工程项目一般较为分散,为保证按时进行增值税申报,应设置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确保信息沟通及时,防止纳税申报遗漏。

(二)固定资产分类明确固定资产的分类依据,由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有时候存在模糊混同的情况,而不同的固定资产类别适用的税率不等,固定资产的分类会直接影响到折旧成本的差异。如施工用板房,计入房屋建筑类一般的年折旧率为5%,而计入其他固定资产的话折旧率必然要高于5%.

(三)免税业务对于支付免税企业或者免税业务的款项应同时索取免税证明,税务审查一般会对免税票据进行重点审查。法律明文规定免税的项目可以依据相关条例解释说明,而针对个别企业或者业务的等免税事项应依据相关批文或者证明进行核实确认,以避免因为不合理的免税票据而引发的税务处罚。

(四)双边免税协议应用所得税抵免政策进行税务规划。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已经对外正式签署101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已经生效。境外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工作要求日常工作中做好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单据收集备份,在年末及时联系审计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保证企业所得税抵免工作能够按期完成。

(五)汇兑损益汇兑损益通过汇率变动数据进行对比记账,工程项目应合理选择汇率计算汇兑损益。海外工程项目的汇兑损益主要是由合同约定的固定汇率和实际汇率差额引起的,当所在国对实际汇率的外汇收款日确定标准不确定的情况下,汇兑损益的确认也存在不确定性。外汇收款日的确定标准可以是验工结算日、发包方汇款日、承包方收款日等,官方汇率是每天更新的,工程项目应结合所在国金融环境选择合适合理的外汇收款日,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改。

(六)工程分包对于分包合同的签订务必考虑税务的影响,避免因税务问题产生的纠纷,减低税务风险。作为甲方应明确对方的税务责任,要求对方合理纳税,在甲方进行外账核算的前提下,应单独建立税务台账,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合理扣缴。作为乙方应尽量避免税务核算的被动局面,条件允许的情况进行自主核算申报。

六、组织模式规划

(一)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完善税务内部管理机制以财务机构为中心,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外账和税务,加强内外账的对比,及时了解海外税务政策法规的变更。税务问题涉及施工经营的众多方面,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合理安排各项活动,制定有效的税务内部管理制度,共同优化税务管理。

(二)发展当地财务职员,逐步推广属地化管理聘用和利用当地素质较高的财务职员,一方面可以与咨询中介、税务机构、业主单位等进行更为充分的沟通,降低公司职工薪酬费用的开支;另一方面也给中方管理人员提出更高要求,需要熟悉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掌握全面的财务税务知识,能够理解当地职工的工作习惯和方式,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

(三)利用税务和中介,加强与税务机构的沟通联系日趋完善成熟的税务和中介在税务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丰富的知识经验,通过其提供的中介服务,可以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税务机构是税务征收管理的权威单位,负责税务规定的更新和执行,对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有解释权,在其帮助和指导下,可以更加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税务知识的学习,遵守规定,运用优惠政策按照税法的制度规定办事,避免偷税逃税等行为引起的罚款罚息,防止因为税务问题影响企业信誉。学习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五)结合施工经营的实际情况,提前进行税务规划税务规划应在经营计划或者业务安排的时候予以考虑,各相关部门在事务执行时应加强税务规划的意识,税务人员予以全面统筹和组织协调,防止事后救济,造成偷税漏税等事件的发生,形成负面影响。

七、结束语

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感召下,为了实现中国梦,走向世界,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战略眼光放在海外市场。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而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问题也给企业提出了挑战和要求,完善海外税务管理和规划有助于海外工程项目安全健康地发展。海外工程项目应该在开拓市场过程中,熟悉国际投资环境,适应海外税务政策,规避国际税务风险,利用有效的税务管理和规划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

作者:成博怀 单位:中铁三局国际公司

参考文献:

[1]黄安武,周相林.有效化解税务风险为海外经营保驾护航[J].现代商贸工业,20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