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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培训范文第1篇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给各国金融业带来了沉重损失。2009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委员会(CPSS)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决定对以往的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进行修订,以支持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提议,也是对G20承诺的实施。2012年,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PFMI)正式公布。PFMI设定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含支付体系、中央托管机构、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等)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全球性标准,还涵盖了央行和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这一新标准对原标准要求进行了协调、加强及扩展。

(一)日本证券托管中心(JASDEC):PFMI介绍

PFMI包括24条原则,每条原则都有若干要点及注释。

表1 PFMI包括的24条原则

1 法律基础 13 参与者违约的规则与程序

2 治理 14 分离与转移

3 综合风险管理框架 15 一般业务风险

4 信用风险 16 托管及投资风险

5 抵押品 17 运营风险

6 保证金 18 准入及参与条件

7 流动性风险 19 分级参与安排

8 结算的最终性 20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

9 货币结算 21 效率及效力

10 实物交割 22 通信程序及标准

11 中央证券托管 23 规则、关键性程序以及市场数据的披露

12 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24 交易数据库市场数据的披露

关于“治理”原则,讨论问题包括各机构的治理模式、董事会是否包括非管理人员、各种治理模式的优/缺点等。目前ACG成员的治理结构主要有以下四种:①主要为使用者所有;②交易所集团所有;③几家交易所共有;④政府所有。关键点在于:董事会应由具有适宜技能和动机来完成多重目标的成员构成,董事会应建立清晰成文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风险容忍政策,分配风险决策方面的职责与问责制,在危机及突发事件中怎样作出决策。治理安排应确保风险与内控管理有足够的权威性、独立性、来源渠道及到达董事会的途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考虑建立风险委员会(中央对手方应当建立此类机构),负责就其目前和未来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战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风险委员会应由有足够能力但独立于管理层的人员主管,人员构成中应包含相当数量的非管理人员。

关于“效率及效力”原则,即在满足市场参与者及市场的需求方面,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有效率和效力。关键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设计应能满足其参与者和所服务的金融市场的需求,尤其在以下几方面:清算与结算方式,运营结构、清算、结算或记录的产品范畴,使用的技术及程序;应有清晰、可衡量及可实现的经营目标,例如在最低服务水平、风险管理预期及业务重点等方面;应对自身的效力和效率建立常规检查机制。

关于“系统连接”,其原则内容为:与其他一家或多家建立连接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查找、监控并管理连接风险。关键点包括:连接需要在所有相关的司法管辖下都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该法律基础能支持连接本身,并对参与连接的各方提供足够的保护;投资人CSD(中央托管机构)只有在能对参与者的权利提供高水平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和发行人CSD建立连接;投资人CSD如果通过中介与另一家CSD建立连接,需衡量、监控和管理由于使用中介而带来的额外风险(包括托管、信用、法律及运营风险)。

(二)中证登:PFMI在中国的适用及意义

PFMI对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适用性广泛。PFMI的大多数原则对中证登适用;对中国金融及商品期货的市场清算机构也同样适用。PFMI也适用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其他基础设施,如中央结算公司(作为CSD与证券结算系统)、央行营运的大额支付系统,以及主管部门认为可适用的其他机构。

PFMI有助于从整体上改进中国的证券清结算体系,尤其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PFMI与中国防范与降低系统性风险的政策是一致的。随着中国多级资本市场发展、场外市场及衍生品引入、跨境交易发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连接和机构投资者稳步成长,PFMI将变得更加重要。目前,中国监管机构已采用PFMI,提出了实施的要求,并计划制定本地化的实施指引。

(三)韩国证券托管公司(KSD):PFMI的实施情况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正在修订《金融投资业务监管规则》,将根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功能制定综合性规则而不是单独的法规。此外,韩国央行于2012年12月修订《支付与结算监管规则》以监督PFMI实施。KSD是韩国证券市场唯一的CSD和证券结算系统,也是场外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和交易信息库 。

关于“治理”原则,在对KSD的评估时发现:作为CSD、证券结算系统以及中央对手方,KSD在金融稳定性方面占据重要地位。对KSD的监管法律和法规也将其安全和效率放在了重要位置。关于“效率与效力”原则。KSD新的证券结算系统2012年启用,为结算系统引进了新标准;提升了证券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减少市场成员的融资费用(流动性条款)。因此,伴随着最新启用的新一代证券结算系统,KSD很好地满足了参与者的要求。KSD正在实施回顾检查机制,以促进结算系统的不断改善。

直通式处理(STP)与中央托管机构的跨境互联

(一)印度国家证券托管公司(NSDL):直通式处理

直通式处理的好处包括:通过数据复用和转换避免录入错误;缩短循环周期;实现自动化(数据一次录入);长期节约成本。

NSDL是印度最早提供直通式处理服务的机构。NSDL直通式处理业务的主要特色是:一是自动发出指令;二是投资者直接执行指令;三是它是介于交易结束和结算之间的机构交易平台,结算成员可以将交易凭证传输给托管人或资金管理人,资金管理人也可将指令传递给托管人,实现了自动上传和下载交易凭证,以及在一个中心接收来自多个提供者的信息。

(二)伊朗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I):跨境互联介绍

伊朗中央证券托管机构从实现互联的必要性、互联面临的挑战、互联的备选方案等方面对跨国市场互联进行了阐述。

互联为跨国资本投资提供了便利,能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熨平市场波动风险,提高资本流动效率,增强流动性,减少套利行为,实现经济的协同效应,以及降低IPO的成本。

互联面临的挑战包括:采用复杂的结算和清算程序、使用多种货币、有限的货币兑换机会、昂贵且有风险的备选渠道(如ICSD和全球托管人)、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监管规则、不同的基础设施系统。跨境结算壁垒存在于技术平台和接口的不同,结算地点的限制,公司行为、日间结算可得性和时间、结算流程、证券发行等的国别差异,以及远程访问的限制。其他方面的限制还包括证券地点、一级承销商和做市商的行为、代扣所得税不利于外国中介机构、征税纳入结算系统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互联需要满足如下要求:适应多国货币和多种市场机构、降低结算风险,明确并支持不同的结算流程、持有者结构,符合各国法律和监管要求,竞争性的网络交易市场,建立互联网络而非各自相连,技术成熟、外国投资的法律地位明确、银行系统能够支持、关注所有市场参与者,信息披露规范等。

关于信息服务

(一)中央结算公司:中央托管机构与第三方估值

从金融体系的角度来看,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全部金融资产定价的基础。与股票相比,债券市场的突出特点是市场价格稀少且交易不活跃,这给债券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和风险管理带来了困难。客观上,债券的公允价值需要利用估值技术作进一步处理。一些国际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金融模型和估值技术推导债券估值,但是其方法的透明度、中立性难以取得市场投资者和审计机构的认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债券进行盯市,第三方估值机构引起市场的普遍关注。

近年来,中央结算公司、欧清、SIX集团及印度尼西亚KSEI等中央托管机构已向第三方估值领域进军,开辟了第三方估值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中央托管机构拥有提供第三方估值服务的天然优势,如中立性、透明度、专注度及数据源。利用这些天然优势,中央托管机构提供的第三方估值服务也为金融机构提高金融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水平、监管部门完善市场管理及维护本国金融市场稳定性、提高对境外机构的吸引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结算公司开发的中债价格指标系历经十多年的精心培育和持续积累,已形成包括中债收益率曲线、中债估值、中债指数和中债VAR四位一体,用以全面、深入、客观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价格走势变化及风险程度的债券指标体系。中债价格指标以可靠性、完整性、透明度高和个性化及数据历史长的突出优势在同类数据信息市场中居领先地位。目前有超过90%的境内流通中债券采用这套指标数据进行深度管理,也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与支持。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开放,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也成为中债价格指标系的用户。中债价格指标系大幅提升了债券投资管理的有效性和定价估值的透明度,为提升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巴基斯坦登记托管机构(CDC):中央托管机构与证券信息服务

随着巴基斯坦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CDC业务扩容显著。CDC提供的证券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私密信息。信息渠道包括中央托管系统、投资者网站、电话服务平台、SMS/eAlerts等多种类型。

巴基斯坦中央托管系统主要通过公告管理系统及报告系统为客户证券信息。其中,公告管理系统主要提供公告通知、重要信息、新产品服务介绍及业务变更四大类信息,拥有强大搜索功能。报告系统则提供公司行动日志、发行人行动日志及直接报告三类报告服务。

此外,证券信息服务还有两个方向:一是卡拉奇交易所拟为企业财务、董事会议及新闻等提供一个透明、低成本且高效的信息平台,方便企业对过去及当前的公司行动信息进行管理;二是巴基斯坦资本市场协会正组织开发中央信息平台,将经纪商或中央托管公司获取的开户信息合并,实现资源共享,方便投资者使用。

(三)日本证券托管中心(JASDEC):加强CA信息服务 落实ISO20022标准

JASDEC从实现金融信息标准化的角度介绍了其公司行动(CA)信息服务。日本CA信息体系包括采集、信息管理和三个部分。发行人作为数据源,按照管理要求将CA信息分别发送给TSE(东京股票交易所)和JASDEC。TSE和JASDEC将CA信息编辑处理后,再给投资者、二级托管人、境外证券公司及全球托管人。由于监管机构不同, TSE和JASDEC之间并没有建立CA信息的合作与互换。

2012年5月,TSE和JASDEC签署CA信息合作协议,拟于2014年2月推出新的TMI公司行动信息服务。该服务有两大亮点:一是新增国内股票基于ISO20022标准的CA信息,降低信息输入或格式转换的时间和成本,降低客户对基于ISO15022标准的CA信息错读的风险。二是JASDEC采集的公司债、投资信托、含期权的债券及外币债券等发行人信息将与国内上市股票信息合并,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四)韩国证券托管公司(KSD):证券信息管理与服务

随着韩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信息的管理与服务也日益重要。韩国证券信息架构包括数据源、数据者、数据使用者、数据管理者等部分。为了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信息,韩国金融投资协会、KSD及信息商都将各自采集的信息提供给债券估值和信用评级机构,其再将加工后的债券估值及评级信息发给最终用户。

根据韩国《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案》、《证券托管服务条例》,证券发行人要及时通知韩国证券托管机构关于即将发行证券的品种其他总理法令要求的事项,不得有任何延误;证券托管机构负责管理和对外证券及其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因此,韩国从立法角度强调了证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赋予韩国证券托管公司KSD负责采集、管理和证券信息的义务和职责。作为中央托管机构,KSD的证券信息服务为金融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支持金融市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及为金融投资分析提供重要信息三个方面。

KSD证券信息服务特点包括准确性、及时性和可获取性。KSD的证券信息系统包括信息采集、信息管理和信息三部分。其中,信息采集分别来自证券发行人、韩国金融监管服务局的数据分析检索传输系统 (DART)和韩国证券交易所。采集后的信息将进入KSD信息管理系统,经过确认验证和信息输入后。证券信息平台包括SAFE系统、数据库和证券信息管理入口SEIBro。其中,SAFE+系统提供实时信息,用户为KSD内部员工及1400家机构客户;数据库为付费服务,用户为金融机构和信息商,提供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及短期商业票据的证券信息;证券信息入口SEIBro 是KSD今年推出的信息服务平台,免费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信息。

(五)印尼中央证券托管所(KSEI):信息渠道

有序、准确、及时地服务中央证券托管和交易结算,是印尼中央证券托管所职责所系。同时该所通过多种渠道向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主要信息渠道有:

在线研究和集中历史数据(ORCHiD)、公司网站、SWIFT渠道、AKSes渠道。

关于结算失败风险管理

(一)越南证券托管所(VSD):关于交付失败、参与者违约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是成员管理。VSD对成员有资质要求和处罚措施。在VSD有两种成员,一种是有自营业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服务;另一种是只做自营业务。两类的成员资质要求不同。VSD可对成员做出最重至撤销其资格的处罚。

二是应对交付失败的程序。如证券方面交付失败后的第二天需要成员双方进行协商后将结果报告至VSD,错误被认可后成员需要向VSD申请错误更正,如果第三天上午10点成员还是未能履行结算责任的话,VSD将会取消此次交易。

三是参与者违约措施主要依靠保证基金的用途、要求及方法。

四是还可通过延期交收、证券借贷等举措以加强对结算风险的管理。

(二)巴基斯坦登记托管机构(CDC):关于交付失败、参与者违约的风险管理措施

在参与者标准方面, CDC实行分类管理,有三种不同类型成员的标准:一是结算会员(BCM);二是非结算会员(NBCM);三是托管结算会员(CCN)。

风险管理准则方面,包括积极措施及反应措施。在积极措施中包括结算成员资质、保证金、利润率、预结算支付(PSD)以及证券借贷等。在反应措施中包括交付失责管理办法、资金失责管理办法及失责处理程序等。

此外,CDC还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即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访问CDC的网站,登陆自有账户自行进行交易,通过这种模式可以降低结算风险。

(三)印度国家证券托管公司(NSDL):关于交付失败、参与者违约的风险管理措施

NSDL采取了许多有利措施以降低参与者违约参与的风险,采用严格的参与者遴选标准: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实体、同时通过NSDL和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应用审查、对股票经纪人形势的参与者有规定最低净值。此外,还严格限制限定特定参与者以无纸化形式拥有的证券总额。

(四)泰国清算所(TCH):关于交付失败、参与者违约的风险管理措施

TCH风险管理的预防措施按照时间阶段分为四种:每天通过收取抵押品进行监督管理;每月进行资格审核、清算资产;每季度向风险委员会作风险汇报;每年对担保品折旧率修正。

结算失败后的纠正措施有以下六种方式:证券借贷、买入、暂停供应资金或证券、利用资产或担保品、流动性、清算金融资产的利用。例如,如果是支付失败,向结算银行透支后延长抵押担保品。如果是交割失败,则进行证券借贷或买入后延长抵押担保品。

TCH的成员资质包括:分普通成员和合伙成员规范,对股本和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结算全部采用DVP方式。

(五)韩国证券托管公司(KSD):交易失败和违约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在违约的措施管理中,首先设定交易成员需遵守以下准则:

准入标准 维持标准

净资本比率 至少180% 至少150%

股权资本 至少100亿韩元 至少100亿韩元

设施 能够进行平稳的交易

人力资源 拥有有经验、有技能和正直的人

信用评级 应该有高的信用评级

其次设有针对违约的融资渠道,融资来源的优先顺序如下:一是违约方的存款+资产+联合补偿金;二是其他成员的联合补偿金;三是结算准备金。

除此之外,为了便于账户管理,KSD还开发了结算风险管理系统用以控制风险,每月收取经营报告,提高成员对披露金融报告的责任感。

(六)日本证券托管中心(JASDEC):风险管理模式

日本债券市场的DVP结算采用证券全额结算和资金净额结算的方式。其对于风险的管理模式如下:

交易债券的余额管理。JDCC要求债券转出方的债券余额必须超过其将用于转出的数量。

保证金管理。债券转出方和接受方必须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而保证金价值=保证资产-净负债,保证金价值不能为负。保证资产由参与者基金(现金存款)、抵押证券(证券存款)和应收证券组成。

净负债上限管理。JDCC根据限制每个参与者的净负债的“净负债的平均最大值”准则设定净负债上限。

日本市场的违约程序。根据暂停义务履行的假定:如果DVP参与方是一个机构,而它的交易面临清偿时,可以暂停其义务的履行。未完成支付缴纳资金时,资金来源是:流动资金规模是600亿日元,满足了LAMFALUSSY PLUS 1 的要求;由每个参与者提前缴纳的基金总额150亿日元;与银行签订承诺条款,共缴纳450亿日元。流动资金的风险覆盖:JDCC将流动资金用于第二个结算日的支付。一是变卖市场上违约DVP参与方的保险资产;二是损失可能从交割头寸的DVP参与方给违约参与方;在采取这两条措施之后,如果还没有覆盖完违约头寸,损失会被转移到剩余的DVP参与方。此外,JDCC还规定了参与DVP交易的准入标准和资金基础门槛,保证参与交易的成员都是有实力并信誉良好。

(七)蒙古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MSCH&CD):违约风险管理

MSCH&CD对违约的风险管理主要在设置抵押品和风险控制方面。如经纪商公司等市场参与方提供担保品证券,以防止对手方在交易中违约。为了参与交易每个经纪商至少缴纳1000万蒙元作为抵押品。

蒙古目前采用T+3结算模式。目前为止蒙古还没有出现客户违约的情况;而在经纪商层面,经纪商和结算银行之间会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如果经纪商公司拒绝支付或者违约,结算银行有很多选择,比如贷款给经纪商或者买入经纪商持有的股份;在结算银行层面,所有业务处理都通过与经纪商的协议或者合同来操作,如果结算银行拒绝交易支付或违约,蒙古金融管理委员会会介入处理。

经纪商公司提供现金用以防止交易对手方付款违约的可能。每个经纪商至少保证账户上有200万蒙元的流动资金用以交易。同时,蒙古金融管理委员会规定所有市场交易的参与者需缴纳利润的5%用于对抗风险的专用资金。

关于移动技术的讨论

(一)印度国家证券托管公司(NSDL):短信提醒服务

NDSL目前管理1260万个证券账户,现向所有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免费的短信提醒服务。目前主要具有以下功能:证券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待结算交易提醒功能、交易失败通知、收益查询、手机号码变更等。截至2013年3月,已有超过930万个证券账户申请开通短信提醒服务;2012年全年NSDL共发送短信提醒5300万条。

(二)巴基斯坦登记托管机构(CDC):短信服务

CDC于2008年4月推出免费的SMS服务,运营初期仅向零售投资者账户持有人提供服务;2009年1月起扩展至二级账户持有人。SMS服务主要包括:账户余额变动情况、证券过户信息查询、公司行为信息、公共信息等。2013年1季度,CDC共向投资人发送多达8.1亿条提醒短信。

(三)香港交易所: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港交所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CCASS电话平台服务和短信服务。使用CCASS电话平台,投资人可以录入(仅限IP账户持有人)或确认结算指令、投票、查询等。SMS于2004年投入使用,目前发送的短信提醒内容包括:待确认的ISI/STI指令信息、账户余额变动信息、投票通知、其他信息等。

(四)伊朗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I): 股票市场诈骗甄别的移动技术

CSDI主要介绍了预防风险的IR2A机制(Incremental Risk Reduction &Awareness),增加降低风险和风险意识,可以用来降低虚假沽盘和账户滥用,减少欺骗诱因。

步骤一,当交易发生前或资本变化时,随时提醒投资者。实现途径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和邮箱为基础。

步骤二,PIN码的运用。过程:① CSDI向客户提供用来销售资产的PIN码;②客户向中间人提供PIN码作为签名;③中间人向CSDI发送编码;④CSDI验证正确性。

关于法律方面的讨论

(一)中证登:证券市场所有权转移担保品协议的应用

不断升级的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改变了传统证券交易与财产所有权形式的电子科技,现阶段金融抵押品安排的极大需求以及势不可挡的全球立法趋势都凸显了证券市场所有权转移担保品协议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内外关于所有权转移担保品协议有大量的立法实践。在国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中介化证券实体法公约第五章“有关担保品的特别规定”对所有权转移担保品协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与此同时,还对所有权转移的担保品协议的确认、强制执行、担保证券的使用权进行了规定。此外,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2002/47/EC《金融担保品安排指引》,这些共同规则有助于增强欧洲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和一体化、减少信贷损失,从而刺激跨境交易和竞争力。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调整相关证券担保品活动的法律,主要的法律规则须援引一般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则处于缺失状态。

(二)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担保品法律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债券担保品在金融交易中起到愈发重要的作用,通过提供债券担保品,可以覆盖交易风险敞口,防范风险;通过替代保证金,最大限度降低现金占用,增加财务收益,减少财务费用;此外还能够提高债券流动性和资产使用效率。目前,债券已在各类金融交易履约保障安排中广泛使用。

担保品快速处置使担保权人在交易违约的情况下,通过占有、及时出售担保品等方式迅速地实现担保权益。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满足了金融交易对流动性的特殊需求。但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担保品快速处置还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原因如下:一是相关法律中有“流质禁止”规定。《担保法》第66条、《物权法》第211条的相关规定,使担保权人无权通过直接占有担保物来迅速实现相关权利,不能有效满足金融交易对流动性的要求。二是对于以出售方式快速处置担保品,司法操作层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物权法》第219条虽然为当事人直接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品等方式实现质权提供了可能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还要经过诉讼程序,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三是《证券法》的规定具有局限性。《证券法》第167条虽然确立了担保品快速处置机制,但《证券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适用性还未明确,且只是明确了在净额结算模式下登记结算机构的担保品快速处置,不能满足所有金融交易的需求。

随着使用债券进行担保交易的比例不断提高,市场成员产生了进一步灵活使用债券担保品的需求,如进行转质押或者转让使用。但具体实现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一是《担保法》解释明确禁止债券的转质押行为;二是《物权法》禁止质权人擅自使用质押物。

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但在近年的市场实践中,我国也对金融担保品的快速处置和再使用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的转让式履约保障方式设计,该协议第4条明确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在受让履约保障品后享有对履约保障品不受限制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处置所受让的履约保障品”。交易所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设计中也明确了让与担保机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也为实现担保品快速处置提供了可能。下一步应积极推进法律突破,提供立法供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中证登:交易所市场证券回购交易担保品法律关系

普通质押式回购采取“一次交易、两次结算”的结算机制,担保品法律关系的双方为中证登(质权人)和做市商(出质人)。由中证登为做市商开立担保品账户。风险控制的重要切入点是标准券的折算率,此外还设计了卖空处置机制。

“做市商―客户”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采取“一次交易、两次结算”的结算机制,采用双边净额结算方式。担保品法律关系的双方为客户(质权人)和做市商(出质人)。当资金结算失败情形超过两天即导致回购终止,做市商根据回购协议采取后续行动。

特殊回购(国债买断式回购)采取“一次交易、两次结算”的结算模式,首期交易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方式,而回购交易采用全额结算的结算方式。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是履约保证金。在实际交易中,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证券融资(转融通)采取“两次交易、两次结算”的结算模式。首期和到期交易均使用全额结算的结算方式。风险控制:在转融通中,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是一旦发生客户资金结算违约即终止转融通。

托管培训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托管;公益性;盈利性

下午4:30对很多家长而言是一个相当尴尬的时间。放学了,老师下班了,家长还未下班,家中没有老人帮忙接送,孩子们何去何从?为了缓解这一局面,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就产生了。这种机构一般是指民居办学的,容纳20-30人左右,以作业辅导和兴趣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临时教学场所。经统计,武汉市绝大部分小学2KM范围内都存在此类托管机构。新世纪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市场需求巨大,利润也相当可观,颇具投资吸引力。有趣的是,此类托管机构的数量经历峰值后却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即现有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往往在周边区域内有延续性,稳定性,长期开办并且有着高认同度。它的认同度来源于稳定性,稳定性又进一步提升了认同度。此中既有就近办学甚至是教师家属办学使得托管市场本身带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长下班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上的一个缺口,大部分家长的直接要求是“补位”,也即托而管之,新兴各色培训班吸引乏力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心理价位是40元/小时以内,较低的价格对新办托管班而言稍显压力的助力。然而,此类有着高认同度的“托管班”却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调查发现,这类托管机构往往缺乏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方式、伤害预防机制都相当不明确,绝大部分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力度严重不足。事实上,尽管近年来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既是权力配置的盲区,也是权利保护的死角。

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是否合法?这是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制中的基础性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指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目前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需有办学资质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第二类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类是教育咨询公司,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盈利性机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常见的培训机构组织形式。此三类中,进行教育培训的适格主体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目标市场为学生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其中教育咨询公司没有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事实上并不具备办学资格。显然,本文研究的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符合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任一种,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盈利性机构。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询公司。调查还发现,武汉市的托管班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教育咨询公司便搭托管业务,即教育咨询在进行培训业务的同时,附带提供放学托管服务。另一种是无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的居民办学,且后一种的比重接近七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另外规定”。可以说,培训托管行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体制外。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一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强调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有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然而,仅仅“合理回报”是无法满足民办学校维持运营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办学校要生存发展也不得不“盈利”,此为问题之一。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则低了很多,很多办学者选择申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以培训公司为民办学校出资人,或者以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学活动。实际上后者超出了其营业范围,是不合法的。但在对之的管理上却乱象纷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不插手盈利,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诿。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谁来主管?这个问题同样亟待解决。综上,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畸形发展的衍生问题。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和难点都是解决上游教育机构的失范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了针对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问题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汉市洪山区四眼井社区存在着一种新型的托管班――“四点半学校”,这种托管班是由社区自发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的。辅导人员主要是社区管理人员,每月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运营费用,认同度相当高。又如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社区同样开办了“四点半学校”,吸纳全校区志愿者为孩子们辅导,学校后勤处给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费的。这种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托管班由各级民政局管理,同时接受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属于比较良性的运营方法,可以推广。除此之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以上海为例,是存在学校延长教学时间,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托管”服务的现象的。这种模式不存在市场准入规范,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收费上,经教育部门批准,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在开办和运行的发展上都更加科学有序。不得不说,当前成本较低,发展较广的良性模式是社区办学,而在未来一段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指向的是学校托管。

参考文献

[1] 李凌.不容培训机构干扰学校教学秩序[N].中国教育报,2012-10-29.

托管培训范文第3篇

关 键 词: 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反洗钱;风险为本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4-0013-03

以风险为本是当前国际组织和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力推的反洗钱工作方法,其在信托公司的运用意味着信托公司需要根据不同领域洗钱风险的差异来灵活配置公司有限的反洗钱资源。不同信托公司潜在洗钱风险因其提供具体产品和服务的不同而有差异,因此信托公司应根据其产品服务的不同制定识别评估洗钱潜在风险的具体标准,并在合理对洗钱风险进行分类评估的基础上,加强洗钱风险管理。也就是说,信托公司要根据对源于客户、产品服务、国家地域潜在洗钱风险的识别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来缓解这些风险。

一、信托公司洗钱风险分类

为了实施合理的洗钱风险管理方法, 信托公司应当识别不同类别的洗钱风险并对不同类别的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对客户、产品与服务、国家地域带来的洗钱风险的识别, 信托公司可依此确定和实施缓释这些风险的管理程序。

(一)国家地域风险

无论是对反洗钱主管部门还是信托公司, 对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包括信托公司经营所在国)并没有一个全球统一的定义, 但国家风险结合其他风险因素可以为信托公司提供有关潜在洗钱薄弱环节的有用信息。 决定一国具有较高风险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被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反洗钱权威组织)声明认定为反洗钱体系薄弱,金融机构要对其开展的业务和交易特别关注的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FATF或其他政府制裁、禁运及类似措施的国家或地区; 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缺乏适当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措施的国家或地区; 被可靠来源认定为特定恐怖活动, 或为已确定的恐怖组织提供资金和支持的国家或地区; 被可靠信息来源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十分严重的国家或地区; 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妨碍有效实施反洗钱要求以及有利于空壳公司建立, 或发行无记名证券的国家或地区;此外,信托公司还应重视主管部门的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风险预警,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二)客户风险

确定潜在的洗钱风险, 以及识别这些由客户或客户类别造成的风险, 对制定整体的风险框架至关重要。基于自身标准,信托公司可决定特定客户是否带来较高风险, 以及采取缓解措施可能对评估带来的影响。可被划为高风险客户类别的活动包括:客户在异常情形下进行的业务或交易, 例如信托公司与客户存在难以解释的遥远距离; 实体结构或关系性质难以识别真正所有人或利益控制人的客户(例如,使用无法解释的公司结构、 书面信托以及被提名人股份或无记名股份等。 无法对申请人或客户通过人权利的使用、固定的董事会和代表处来实现权利委托做出解释。无法对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与控制人和账户签名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在书面信托中,无法对委托人和有既定权利的受益人、其他受益人以及作为权利对象的人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在书面信托中,无法对受益人类别和愿望表达做出解释);现金(以及现金等价物)密集型业务(包括:货币服务业,例如汇款公司、货币兑换店、银行汇票交易商以及提供货币转移服务便利的业务等。、赌钱以及其他与有关的活动。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现金密集型业务,但某些特定交易却能产生巨额现金的业务);未受监测或监管的慈善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特别是以跨境经营为主的此类组织);未受充分反洗钱法律和措施约束,以及未受充分监管的其他信托公司、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客户属于政治公众人物;客户缺少购买某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动机,并要求不合理的保密措施,或者故意切断“审计线索”或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拆分。

(三)产品/服务风险

全面的风险评估还应当包括对信托公司所提品和服务带来的潜在风险的判断。信托公司还应当关注与新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风险。判断产品和服务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因素:壳公司以及通过被提名人持股控制的公司;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但实际上却是办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处理现金收益的接收和转移业务;向特定的主管部门不合理地隐瞒收益所有人的其他服务;难以识别信托受益人的情形,这可能包括:由于信托受益人为其他信托或法人工具导致身份难以识别,或者信托契约没有记载委托人、受益人的名字或受益人的类别;没有明显合法业务和经济、税务、家族管理或法律理由的商业、私人财产、不动产交易或服务;接受非正常支付方式, 来自非关联或未知第三方的支付;可以匿名进行的服务。

(四)可能影响风险的变量

信托公司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框架必须考虑与特定客户或工作类型有关的风险变量。这些变量包括:资金和财富的来源; 不寻常的高资产水平或不寻常的大额交易应被视为高风险;客户关系性质和客户对信托公司提供特定业务的需求; 客户所接受的监管或其他监督的程度;客户的声誉和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业务关系的规律或持续期;信托公司对一国的熟悉程度,包括对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监管结构和范围的了解;客户的业务规模、数量、从业时间和法律要求; 使用允许非面对面, 以及有利于匿名的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客户介绍或来源的性质;客户或交易的结构。

(五)高风险情形的控制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为本的方法, 对高风险客户带来的洗钱风险,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这些控制措施包括:与信托公司有关的洗钱方法和相关风险的一般性培训; 增加对高风险客户和交易审查的专门培训; 增强高风险情形下的客户尽职调查;在建立业务之初,信托公司要进行强化的或额外的审查;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审查,以判断洗钱风险是否增加;经常审查业务关系,以判断洗钱风险是否增加。

二、信托公司洗钱风险管理

信托公司为了有效管理洗钱风险, 必须以风险为本加强内控体系,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和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及培训和教育工作。

(一)内部控制体系

为使信托公司有效运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风险为本程序必须植根于公司的内部控制框架。高级管理层对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架构负有最终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计划的领导与参与是信托公司运用风险为本方法的重要方面。 高级管理层必须创造一种合规文化, 确保员工遵守公司用于限制和控制风险的各种措施。

内控体系框架应包括:(1)公司高管层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和反洗钱合规, 并独立于其所监控的活动,为董事会提供所需信息,供董事会了解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合规的总体情况; 可及时且不受限制地获得客户身份文件、所有账簿、登记簿、账户、其他账户记录、凭证和其他相关信息。(2)不断关注高风险领域(产品、服务、客户和地域),对这些高风险领域的判断,既可依据信托公司的专业经验,也可依据行业协会、监管者、执法部门的建议和情报。(3)根据信托公司运行的环境和市场活动,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定期审核。(4)制定反洗钱合规、风险管理和审核计划。(5)在提供新产品或调整现有产品时,如洗钱风险增加,要保证有充分的控制措施。(6)要向管理层报告存在的洗钱风险、采取的合规计划、发现的合规缺陷、 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提交的可疑活动报告。(7) 在管理层或雇员结构发生变化时仍保持计划的持续性。(8)集中精力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反洗钱政策。(9)实施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职调查方法。(10)在必要时,对高风险客户、交易和产品给予充分的控制,如交易限制或管理层审批。(11)能及时识别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并确保按要求正确提交可疑交易报告。(12)对那些参与可疑交易监测或其他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要有足够的监督。(13)将反洗钱合规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职位描述和表现评估中。(14)向所有相关员工提供适当的培训。(15)对集团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建立共同的控制框架。

(二)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旨在使信托公司能够形成对客户背景的合理判断,真正识别客户。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应包括:(1) 及时识别和核实每个客户的身份。(2)识别实际受益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实际受益人的身份。(3)获取适当的额外信息以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这取决于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范围和持续时间。这些信息可以在客户对信托公司提出要求的过程中获得。

信托公司对风险的评估是其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反洗钱措施的基础。信托公司要根据其对客户的了解确定适合每个委托人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包括:(1)通常适用于所有客户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2) 在考虑适当的风险变量以及已知低风险情况下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 例如上市公司、受到FATF反洗钱标准监管的金融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国企(受制裁国家除外)。(3)被信托公司合理判定为高风险的客户要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高风险一般归因于客户的业务活动、所有权结构、特别是所提供服务涉及较高风险国家, 或被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高风险的。

(三)监测客户和特定业务,报告可疑交易

信托公司监测的程度取决于公司的规模、 洗钱风险、所使用的监测方法(人工、自动或结合使用)以及被监测活动的类型。 在高度依靠自动筛选的情况下, 风险为本反洗钱监测的首要环节是从大量交易中筛选出需要特别监测的交易和客户。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识别那些活动看上去异常, 需要分析以决定是否做进一步关注的客户。 监测的程度要根据客户、客户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客户的地理位置和交易的风险而确定。监测方法要根据客户群的不同情况、保险公司的经验变化而更新。 监测程序还要依据高风险情况的总量, 保险公司的资源以及保险公司可获取的信息的变化而做适当调整。

风险为本监测的主要目的, 就是解决信托公司如何在不同业务或不同部门之间分配反洗钱资源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留意并重视信托公司对洗钱风险与对应反洗钱措施的判断, 确保这些判断符合立法或监管要求,并且有合理充分的证明文件。风险为本的监测应允许信托公司在监测系统中设定资金或其他限额, 根据交易规模或类型识别需要审核的交易。信托公司对这些限额条件应做定期审核,以确定是否与变化了的风险水平相适应。 风险为本的方法同样适用于信托公司识别可疑交易活动,例如,将更多分析资源分配给信托公司已识别出的高风险领域。作为风险为本方法的一部分,信托公司还应积极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来完善自身对可疑交易或活动的识别。 信托公司还应定期评估其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系统的有效性, 并根据外部变化做出适当调整。

(四)培训和教育

托管培训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6个乡镇、73个村委会、666个村民小组。截止6月30日,全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达到3125万元,有集体资金的村委会73个,占全部村委会的100%;有集体资金的村民小组有503个,占全部村民小组数的75.5%,没有集体资金的163个,占24.5%。今年,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我县及时制定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各乡镇在原村组帐乡代管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的实际情况,认真宣传贯彻省、市文件精神,扎实工作,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有序进行。目前,6个乡镇均成立了“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73个村委会,已100%实现了村级会计委托, 666个村民小组,有661个实行了委托服务,但全部是手工记帐。资产总额8394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339万元。

二、自检自查情况

(一)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组织机构落实情况。

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云南省全面推进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研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通〔〕35号),在全县开展了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县政府成立了县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林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民政局、国土管理局、广电局、审计局、社保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农林局,由农林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业务由农经管理站具体负责指导。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乡镇成立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及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是各乡镇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了“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在乡镇农经管理站加挂“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牌子,启用了新印章。同时,抽调各乡镇相关部门有业务基础的工作人员来担任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

二是县及各乡镇都力所能及的安排了一定的工作经费(其中县级安排了培训经费1万元,每个乡镇安排了3000-5000元),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积极宣传,召开了动员大会,认真开展培训。县、乡两级采取多种途径开展了业务培训,到目前为止已对各层次的业务人培训了11期534人次。其中:县级集中培训了4期,309人次。于7月29日和9月3—5日县农林局、财政局两部门联合对全县7个乡镇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人员和73个村委会的财务报员,共计101人,进行了四天的村级会计委托业务知识培训。培训会上,采取分科分段培训的方式,主要讲解了《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进行了培训,并印制了各相关业务知识资料180册。针对村级会计委托工作的实际,重点讲解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实际操作中用到的业务知识。在培训会上,各中心主任还相互交流了当前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县财政、农业部门领导分别对当前需要统一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对下步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乡镇已分别对所辖村委会的领导及报帐员进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进行讲解宣传。共培训了7期,234人。

通过狠抓业务培训,使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人员、村委会干部及村民理财小组人员明确了实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重要意义,掌握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 算的方法、步骤和操作规程,学习了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等知识,提高了业务素质,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了责任心,对更好地服务基层农民群众、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和村务公开、提高财务工作质量,促进我县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为确保级级会计委托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县财政局、农业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村级会计工作纪律》、《农村财务处理流程》、《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工作职责》等制度,并由县级统一制作发给各乡镇中心张贴上墙,要求严格按照制度实施服务。各乡镇集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财务制度,如: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借款管理、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全县73个村委会、666个村民小组都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中:73个村委会和661个村民小组进行了清理移交,实现会计委托,完成了我县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现在各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运转基本正常,逐步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四)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实际效果

几年来我县在村组帐乡代管的基础上实行了“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村财务机构数从前的73个,减少到6个;财务人员从738个,减少到26个;代管资金总额从2865万元,增加到5339万元,增加2474万元,增长了86%;农村财务问题、上访件数从3件降为0件。通过村情简报,及时将村组的财务向群众进行公开,密切了干群关系。对实行会计委托有90%的干部群众对反映较好,还有10%的群众持有怀疑态度,坐以观望。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100%群众满意、放心。

(五)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民主理财流于形式,理财小组作用没有正常发挥;《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贯彻执行还有差距,对资源、资产的管理还没有深入等方面。

2、因我县经济发展滞后,税源匮乏,财政十分困难,工作经费实在无力安排,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无经费保证。“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运转经费没有保证。

3、目前,所有乡镇都是手工记帐,工作量大,基本上一个工作人员要做十多套帐,并且操作不规范,效率低。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行会计电算化。但是,面临的困难是:没有资金购置电算化设施和财务软件。

4、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人员少,多数是身兼数职,任务重。少则2个人10个村委会及所辖村民小组,账套达70个,多则8个人29个村委会及所辖村民小组的帐,帐套达到200多个。

5、乡镇会计委托中心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报账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变动频繁,专职的少,兼职的多,不利于村级会计委托工作的长期开展。

6、部分乡(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全县各乡镇进度不齐,管理规范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六)对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1、建议省、市考虑“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真正从政策上稳定队伍,同时乡镇政府应当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2、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及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相关制度,加大检查执行力度。

3、克服困难,加大工作力度,按时、按质完成全县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后续的管理服务工作。

4、抓各类人员的培训,提高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组报帐员的素质,通过对中心工作人员、村组报帐员培训学习,使其进一步掌握《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学会基本的会计基础知识,以适应村级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

托管培训范文第5篇

委托代建合同相关财务知识集中学习培训纪要

 

2018年12月7日,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在铁投公司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12月份中心大会,会后抽空就2018年新下发的委托代建合同及“以委托代建”模式开展开发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等财务专业知识集中学习,培训由财务资产管理中心核算部刘光明部长主持。

培训从委托代建房屋行为定义入手,结合2018年度新下发的委托代建合同,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务,展开会计核算及涉税问题的学习。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让员工把握了最新的委托代建合同的模板,对以后凭证附件审核、会计处理方式及纳税相关工作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哦,有效提升了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培训是起点,理论的实践的基础,在未来的财务管理与决策中,将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在其位,有所为,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站好财务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