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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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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思维方式范文第1篇

所谓法律人,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人具有特殊的作用。同时,法治对法律人也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别是对法律人思维有与一般民众不同的要求。与普通人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和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也蕴含着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而且,实体法中的思维方式和程序法中的思维方式均有其各自的特点。陈教授以刑事领域的法律格言为主线,以典型案例为载体,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法律人思维方式与普通人思维方式的差别进行了生动的讲解。

在实体法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和对同样的情况应当同样对待等理念体现了相互关联的法律思维方式,在这些原则后面存在着一种对国家公权力的法律授权和限权理念。

法律人需要从尊重程序的角度思考问题,因此该书的很大篇幅都放在了对程序性理念的分析和讲解上。从静态的角度看,程序是指为达成某一法律决定所要经历的步骤、方式和程式,它是一套规则体系,是维持公平游戏的规则;从动态的角度看,法律程序则是旨在达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的正当性直接决定结果的正当性。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会带来结果的正确,但程序正义在维主认的尊严和维护司法公信力两个方面具有独立的价值。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决策当局的中立以及程序的对等性、合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构成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规则,则要遭致程序性制裁。程序性制裁是一种旨在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之利益的制裁方式,通常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呈现,包括违反法律程序所得的证据无效、违法提起的公诉无效以及违法所做的裁判结论无效。

在司法实务方面,该书重点对法官的思维方式进行了剖析。司法裁判分为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两种,而在实体性裁判中又有定罪裁判和量刑裁判的分野,法官在从事上述三种不同的司法裁判活动时要具备相应的思维方式。在认定事实环节中,法官应当遵循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良心法则,运用自由裁量权,通过超越法律条文来发现正义。面对政治思维和媒体思维的干预,陈教授强调法官只有遵循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坚持法律的原则,通过公开、透明和带有适度对抗性的法庭审理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参与到案件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中来,引导社会公众更多地关注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而不能以牺牲司法公信力为代价来迎合非法律的思维方式

法律的思维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普法教育 公民意识 法律信仰 法律思维

普法教育作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至今已经持续开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来,普法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空前提升,各项依法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但是,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变革的新形势,普法教育在各方面亟待创新。未来的普法教育,有必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普法教育的理念,进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一、普法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意识

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我们普法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是让老百姓知道我国有多少部法律,把法律知识灌给老百姓吗?还是让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权利?这些以追求表面内容为主的普法教育都是肤浅的,不符合现代法治本质要求的。那么我们的普法教育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普法教育不是让每一个人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又一次被修改,而是让人们明白修改这些法律真正意味着什么;也不仅仅是让老百姓了解诉讼法的具体操作程序,更重要的是让人们认识到程序优先在法治进程中意味着什么。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未来普法教育的目标应当是培养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和社会价值取向。”公民意识涵盖了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公民自觉地遵守和维护现有法律。这里所说公民意识,不是泛指公民的意识,而是特指具有宪法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意识,他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认知,也包括对尊严和价值的认知,以及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一个国家要进入法治化状态,不仅要以体现正义的良法为基础,而且要以理解法的精神的公民为社会基础。”在未来普法教育过程中积极培养公民意识,能够积极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实现。

二、普法教育的重点是实现法律的内化,确立法律信仰

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把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外在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法律的态度是内心并没有真正接受法律而只是观察法律,他们将法律的要求视为一种外在的强迫,出于无奈而接受;另一种是内在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法律的态度是从内心接受并且以法律为其指导,他们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并以法律的要求作为评价自己行为的标准。哈特的这种区分给我们研究普法教育提供了另一个视角。“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法律深信不疑和确信服从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们在对法律认识和对法律功能评判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功能的确信状态。”纵观我们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注重普及的是法律的具体内容,局限于使人们知法和懂法的状态。大多数状态下法律并没有被内化,而成为对法律规则持外在观点的人,是出于无奈而接受法律,从内心抵触、规避法律。笔者认为我国的普法教育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了让人民群众知道法律、懂法律的第一步任务,下一步普法教育的重点应该是实现法律的社会内化,着眼于使人们从对待法律规则的外在观点向内在观点转化。也就是说,使法律规则成为人们“心中的法”,使法律规则被人们从内心真心接受,并且将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觉地行动。具体来说我国今后的普法教育要从普及法律知识向弘扬法治理念与法律精神转变,要将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向国人普及,让人们理解现代法治的真正内涵,进而在全社会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是普法教育的必然趋势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它与其他思维方式相比有许多独特的特点。“法律思维方式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重在维护权利、制约权力、契约自由、保障人权,反对义务本位、官本位。”“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思维方式必然将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社会正向法治化迈进,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普法教育的重点也由注重具体知识传授转向宣传法治理念。这种转变恰恰与法律思维的价值取向相吻合,社会中普遍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法制教育,法律思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坚实基础,在未来普法教育中注重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的培育是必然的趋势。

总之,我国的普法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未来的普法教育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今后一个时期,普法教育必须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积极开拓新路径,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维来部署落实,努力开创普法教育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白银燕,李才荣. 浅谈我国普法中的问题与建议.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

[2]王东. 关于公民教育基础问题及基本内涵的思考. 中州学刊 ,2006(4).

[3]解连峰. 公民意识——中国法治的保障. 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4]纪智媛. 论法律的信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11).

法律的思维方式范文第3篇

 

一、法律思维的含义

 

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重要性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三)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的思维方式范文第4篇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原则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可以说,法律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只有当这种思维方式真正被法律职业者所普遍认同,被治国者和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以权利与义务为线索

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第一,不优先考虑特殊性,就会使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寻常的“恶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第二,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的处理。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的、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对于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个特殊之处:

第一,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即为其适例。

第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在某些争讼中,尽管某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们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然而,其证据若带有合法性瑕疵,则完全可能被争讼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

第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以虚拟的事实做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这个虚拟的事实。例如,在拟制送达(公示送达)的场合,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收到”,并不构成一个足以推翻法律视为“已经收到”的理由。

因此,在适用法律解决涉法性争端的场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必须得到尊重,则需以它能够被合法证据所证明为前提条件。

(四)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来追求实质合理性,依据于这样的认识:对于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人治轻视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普遍规则和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实现社会正义的希望寄在个人品质之上,试图借助于不受“游戏规则”约束的圣人智者来保证每一个案都能得到实质合理的处理。经验证明,这种理想往往沦为幻想,即使获得短暂的成功,也严重依赖于偶然性因素。

两相比较而言,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法治理论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官员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国家中,当针对一个个案,通过法律思维来寻求一个法律结论时,对形式合理性的满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尽管少数个案处理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实质不合理。

(五)程序优于实体问题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的思维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问题;培养途径

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还要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和培养,不仅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基本教育内容,而且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

一、法律素质的内容

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整体素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人们通过对法律知识较为系统的学习,使其在头脑中深思熟虑,融会贯通后内化形成的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和法律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内在表现。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在准确理解、牢固掌握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不仅能自觉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且能够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秘尊严,同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必备素质,它对人才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的结果,是人们关于法的性质、价值、功能、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把握的程度。法律知识是构成人才法律素质的基础。很难设想,一个不知法、不懂法的人会有很高的法律素质。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决定公民行为合法性程度的基本要素。公民的法律认知包括对法定权利义务的认知和对推定权利的认知。对法定权利义务的认知,主要是对现行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和把握。

(二)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法律情感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作为对法律的“良”或“恶”的直接心理体验,法律情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权威观念以及人们对法律服从的态度。公民的法律情感大醉上有以下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和“冷法”。“亲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崇尚、依赖的情感态度。“恶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抵制乃至敌视的情感态度。“冷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的情感态度。

(三)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 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法律理念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验性―它已经摆脱了对现在的现存法律制度的自发的、直观的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性,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终极价值和意义的强烈关怀。但是,它绝不是来自宗教的神渝或“天赋人权”的启示,相反,这是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所产生的对人的尊重、关怀相生相随的。

(四)用法的能力

用法能力是指主体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程度和水平,它是一个人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意识的强弱是用法能力高低的自然前提,而法律素质的高低要在用法能力是反映出来。但是用法能力又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简单叠加,是在一定的法制意识指引下活化法律知识的结果,必须通过用法的实践才能体现出来。要表现在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国,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约,中国传统文化后继性的影响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使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呈现明显的矛盾状态。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的相适应,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另一方面,受封建思想禁锢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又有法律冲淡化。权利义务相对立等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概括起来当代大学生 在法律素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观出现偏差,脑海里少根“法律”弦

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学生对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有所认识,但把“权力”、“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二是相当部分学生缺少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调查表明,只有10%的学生读过宪法,有近70%的学生对民法不了解或仅仅略知一二,至于刑法,则了解更少。这种认识水平,导致大学生在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法自救,根本意识不到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部分学生把法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而远离自己的东西,认为它纯粹是一种强制手段、统治工具,只要不杀人放火,不犯罪,一般与自己没有太多的关系。大学生法律观上的偏差若不及时纠正,往往走向目无法纪甚至犯罪的道路。

(二)强调权利、价值,忽视义务、责任

权利与义务、价值与责任,本是一对对立的范畴,没在“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有些学生确立了权利观念、价值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之后,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主要表现在: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偏重对个人的利益保护;他们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和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了危害,甚至为了实现自我的价值,不惜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触犯法律。

(三)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相脱节,制约着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青年学生可以提出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但自身行为又摆脱孙了旧思想的束缚,使法律思想与法律行为不能协调一致,出现矛盾状态。主要表现在:他们提出了民主、法制的要求,却对民利普遍不重视,缺少依法办事的习惯,遇到问题多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很少寻求法律的保护;他们对权力者的侵权行为深表不满、痛恨,疾呼权力者的权力要加以制约,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动怒又不习惯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寄希望于某些权力的作用;他们提出以法治国,反对人治,却存在个人崇拜,希望多几个“青天”,把国家的希望寄托在“圣人盛世”上;他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动怒千方百计地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又采取尽可能的措施、手段回避法律。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21世纪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既要有知识,又要有使知识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素质,即21世纪高等学校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这四个特点。而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大学生具备高于一般公民的法律素质。然而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的事很多,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有的放矢,抓住重点,针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一)优化社会环境

法律素质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二)充实课堂教学

现在高校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涉及到法律相关内容的也就只三章,且多为概括性的介绍,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解读基本没有,程序法部分也没有提及,但这些对大学生来讲却又是至关重要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许尽力关注。

(三)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