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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医学人才依法行医素养过程中薄弱环节的分析
针对医务人员对依法行医认识不足的现状,教育工作者应从源头上找到问题的症结。现阶段大多数医学院校对学生依法行医观念培养的思路不够清晰,在培养体制上存在着不足和客观上的困难,使医学生在执业前未形成良好的依法行医素养。1.课程设置上不完善。对于大多数医学院校来说,课程设置的重心是放在医学等自然科学上,对学生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提出较高要求;即使开设了少量的人文类公共课,学校对这些课程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目前,各医学院校根据国家要求均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法律部分的学时数仅占该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通常各院校安排这门课程的课时数为54学时左右,法律基础部分为18学时。而这有限的18学时需系统地讲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内容不仅有法治观念、法律思维、法律精神,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多部我国现行的基本法,庞大复杂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学时设置产生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在极其有限的课时数下,教师很难使学生对法律知识全面了解,法律精神充分领会,更难谈依法行医素养的培养。有些医学院校,除了公共理论课的设置外,还为学生开设了卫生法学选修课程,但由于学生之前所学的法学知识不完整,教师需要对同学们空白的法学知识补课,才能保证法律教育的系统性。这样就使选修课课时更加有限,对提高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收效甚微。2.课外获取法律知识途径有限。医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学校开设的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选修课“卫生法学”,而这两门课程有限的学时,很难满足同学们今后职业生涯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虽然各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讲座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但对于医学生而言,获取与自己未来执业活动息息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的途径是极其缺乏的,因此,各医学院校如何有效拓展学生获取卫生法律知识的途径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3.医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多年教学实践发现,即使学生掌握了有限的法学知识,但其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能力还十分欠缺。例如,学生学习了《执业医师法》中“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后回答:“如果你是一位医生,面对罹患重病的患者该如何介绍病情又避免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提问时,一部分同学选择向患者家属如实介绍病情,避免同病人直接沟通后产生不利后果;另一部分同学虽然选择直接和患者沟通,但在如实介绍病情的语言组织和沟通能力上明显不足。这一事例提醒我们,不但要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加强对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开设相关课程的经验,改变传统医学课程,增加“医患关系”或“交流技能”等课程。
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主要途径
无论是在临床基础学习期还是临床实习期,不仅要注重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精神的讲解,更要让学生将依法行医的素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1.采取法律基础课与卫生法学课相结合,为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首先,要保证法律基础课时数,只有法学基础知识掌握好,才能为后面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将卫生法学作为高年级医学生的必修课,系统学习与自己未来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据调查,医学生在校系统接受过《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的比例偏低。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的人文科学课程学时大约占总学时的8%左右”;而西方医学院校的“人文医学课程占总学时的比重以美国、德国为多,达20%—25%,英国、日本约为10%—15%”[3]。医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应以掌握卫生法律知识为基础,以防范和应对医疗风险能力为重点,以塑造医学生法律品格为核心。2.采取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多途径丰富医学生依法行医的理论知识。不仅要采取灵活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掌握课堂上的法律知识,更要注重学以致用,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何做到学以致用,就需要学校和教师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平台。比如组织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还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有附属医院的优势,邀请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老专家做讲座,或由法学教师带领学生到临床一线收集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讨论分析等。采用丰富的形式和多样的手段,提高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自主性,逐步建立起依法行医的自觉性。3.法学教师“言传”与临床带教老师“身教”相结合,全方位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素养。一方面要鼓励法学教师学习医学知识,完善其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密切关注临床带教老师对学生依法行医素养培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医学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部分的教育培养任务,是在医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类临床学习实践和临床学习行医的过程中完成的[4]。临床实习阶段是医学生医学实践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的职业态度、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将深刻地影响着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值得注意的是学生获得的教导,最精华部分并非来自于理论课堂而是临床实践,临床实习期对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相对于法学理论课教师而言,临床带教老师以其深厚的医学学识和娴熟的临床能力等因素更容易受到学生的尊敬和认同。在长时间的临床接触中,带教老师的职业价值认识、敬业精神、处理医患关系的思维方式都对学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的教学效果要更明显。因此,临床带教老师应该成为培育学生依法行医素养的重要力量。这就需要医学院校花大力气选拔优秀的临床带教老师,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总之,对医学生依法行医观念的培养是一项迫切而系统的工程,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才能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依法行医素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医学人才。
作者:王晶 郭福娥 单位:长治医学院社科部
为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健康利益的行为,保障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关心的食品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安全,解决执法监督频率低和监督空白点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制订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按照转变职能、优化资源、精简机构、健全网络、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农村卫生执法监督网络,聘任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建立健全乡镇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农村卫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工作目标。区卫生局建立了以区卫生局局长任领导组组长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施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会议动员、督查考核调研等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推行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培训、资格考试、检查员聘任考核等具体事务。
实施方案对乡镇(街道)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范围、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聘任步骤及综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办在职在岗卫生人员,符合身体健康、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聘任条件,可聘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由各乡镇卫生院、卫办推荐,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审查,经区卫生监督所审查核实后报卫生局审批,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区卫生局聘任,发给聘任证书。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聘任机关对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聘任周期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宣州区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将于9月底全面完成聘任工作。
方案明确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三是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四是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五是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是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区卫生监督所和卫生院双重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卫生监督所统一指导管理;区卫生监督所建立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信息库,实行卫生监督检查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执法六条行为规范和八条禁令,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区卫生监督所与卫生监督检查员签订卫生监督责任书,对该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制度。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检查员报区卫生局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消极、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卫生局予以解聘,追究责任。
关键词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教育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越来越多的九五后青少年开始步入医学院校,这个年龄段的大学生大多属于独生子女,依赖性较强,在刚刚结束紧张的高三学习生活后,又来到一个学习生活更为紧张忙碌的医学院校,往往需要度过一个较长的心理适应期。而在这样一种延续性的忙碌学习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容易被忽视,更谈不上应用,导致普遍性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二)医学院校法学教育充斥着应试色彩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中医学基础课和专业课占了绝对的比重,人文社科类课程比重较轻。大多数医学院校的法学教育是通过《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这一门课进行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加上考核方式,难以让学生真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更是很少,学生很难做到通过学习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更谈不上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法律事务。(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口腔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课。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通常注重法律条文的讲解,忽视法条背后的原理、方法,学生较少确切理解某个法律条文的真正要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不同于其他临床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就需要在相对独立的空间独自面对病人,是医学生中较早直接接触临床的一类学生,面对日益纷繁的医患关系,尚未走出校园的学生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应有的教学内容
(一)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根据医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应该确定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教学规范大纲。包括法律原理的学习,主要指的是为法律规定提供基础性、准则性、规范性指引的理论;法律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和一些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医学生专业法知识教育,即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历书写要求、处方质量要求、医疗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运用卫生法学实践知识,医学生能够将所学医学和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形成合理的知识架构,在医疗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知识规避风险,解决问题。(二)实习前医用法律知识教育口腔医学是实践操作较多的一个学科,实习生要从课本的学习中迅速转到临床操作上来,即便是有带教老师的指导,但也需要面对病人独立操作,即使是一开始最简单的“牙拔除术”、“根管治疗术”也具有不可逆性,学生通常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自信,加上患者的不信任以及对新出台的医疗法规的不确切理解,都会带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实习困难。因此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除打牢专业基础课知识外,还应强化医事法律学习,需要通过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专题教学法等四大教学法对学生进行:1.语言交流培训,学会聆听患者的述求,从中准确把握患者表达的信息,同时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医疗行为中会采取的相应措施,又不至于让病人感到害怕;2.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学习,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书写病历;3.初步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包括法治思维、法言法语表达、对法律事实的辨析能力。以便学生更好掌握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方法。(三)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要让学生真正遵纪守法,灵活运用法律,就要在学校营造依法治校的良好人文氛围。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藩篱,将法学教育成为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案例教学、PBL讨论、模拟法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完善法学教育。2.充分发挥学校文化的积极效应,通过宣传栏、校园网、校刊以及一些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适时传播法律知识,使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进入医学生的大脑。3.发挥学校团委、学工部门、心理辅导站的作用,通过职业规划大赛、心理讲座等形式引导学生专业认同感,养成良好心理素质。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举办专家讲座论坛介绍卫生法律实际运用案例,组织以法律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等,还可结合专业在雕牙比赛、科普大赛作品征集、临床实践技能操作和病历书写知识讲座和比赛中宣传法律知识,使医学生在此活动中逐渐增强法律意识。
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的建立
根据上述内容,即基础教学部分、临床实习前教育、日常法律意识养成教育三部分,通过理论课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个部分,形成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见图1。教学体系形成后,各教学内容应分别占什么权重呢?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教学内容所占权重,笔者从法律知识、法律道德、法律观念、法制能力、法律心理等5个部分设计《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问卷》。本次调查共向600名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28份,男女比例为1:1.25,其中,一年级学生113人,二年级学生125人,三年级学生146人,四年级学生112人,五年级学生104人。通过调查发现: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观念普遍形成,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差,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产生的法律道德情况良好,但法律能力几乎都未形成,更谈不上上升为法律心理,不习惯于通过法律的思维模式去面对解决问题。因此按如下权重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内容权重划分。随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医学生的法学素养成为一名合格医学生不可或缺的素养之一,该系统可以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上不但覆盖该大纲要求,且在深度和广度上更上一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将医学和法学融为一体,较之以往传统授课方式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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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继续医学教育;人文素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学校基础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学习现代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1],是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适应现代医学发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也符合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生命科学、生物医学的发展及人们对生存和生命价值的重视,传统生物医学模式逐渐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些都对继续医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2]。当前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中过于注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忽略了人文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固然重要,但单纯追求技术是远远不够的,当前医学模式下给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素质与人文素养缺一不可,而技术与人文脱离,也会让现代医学进入死胡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应当重视人文素质教育[3-4]。
1加强职业医德教育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存健康权是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对医务人员角色的基本要求。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良好的医德医风建立在良好的到职业道德基础之上,强化医德教育,让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能明确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神圣,责任的重大,增强工作责任感。目前,绝大部分医务工作者都具备很强的工作责任心,能本着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做到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放在第一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确有部分医务工作者自身责任意识薄弱、职业道德缺乏,价值取向发生偏差,以医谋私、只关心病不关心人等都不可避免地造成医患信任缺失,医患矛盾的产生。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内在要求。医德教育是医学教育的薄弱点,继续医学教育不仅要补好这一课,还要贯穿医务人员整个执业生涯。
2重视医患沟通教育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更加依赖设备,重医疗技术,看检查单、诊断、开药,轻沟通交流,常忽略患者及家属的感受,医患双方的距离逐渐疏远,相互尊重、信任、沟通的桥梁逐渐中断,导致医患的地位倒置,医患纠纷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在医患纠纷中,70%以上不是因为业务技术问题导致的,而是医患之间沟通不到位造成的。上海龙华医院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调查人群中仅10%的患者认为目前医患关系很和谐,38%的患者认为医患关系较为紧张,只有52%的患者认为较为和谐,在调查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时,56%的患者认为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5],这些数据给医务工作者一个警钟。加强医患沟通教育,不仅减少因沟通不到位、不及时等所引起的医患纠纷,也可增进医患之间的理解,信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3强化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医是现代社会对医务人员角色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就医的要求逐渐提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逐渐加强,而医学发展还不完善,医疗技术具有不确定性,使医生的职业具有高度风险。医疗新技术的开展,如器官移植、基因工程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在解决医学问题的同时,将会引发社会中伦理、法律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因此,医务工作者在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必须与时俱进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保证在医疗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和患者的健康权益。一项针对928名医务人员的随机调查发现[6],医务人员法律知识测试项目中62%的医务人员达到及格线,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处方规定、执业登记等与执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掌握情况并不理想,医务人员对新法的关注不够,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另外一项对杭州市各级医院医务人员法律需求现状的调查分析显示,接受调查的所有医务人员均对依法执业思维的重要性表示赞同,大部分医生和护士认为自身的依法执业状况只处于一般水平,大部分医技人员认为自身的依法执业状况仅处于较低水平。有95%的医务人员认为,依法执业思维的培养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两个阶段都应该进行[7].将卫生法律法规教育纳入到继续医学教育的课程中,继续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开展将与临床相结合的情景训练法、案例教学法等运用到培训过程中,可以极大程度地唤起医务人员对法律的重视,使医务人员尽快掌握医疗法律知识,养成依法执业的职业习惯。
4重视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教育
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超负荷的工作量,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疾病感染的风险,纷繁复杂的医患关系,而且随着新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对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医务人员需要不断更新知识体系和提高临床实践技能,这些都会给医务人员的身心带来极大压力。职业压力对医生心理健康带来的威胁逐渐凸显,2009年一项全国随机调查发现[8],近66%的医务人员经常或一直感觉到躯体不适,30%以上经常或一直自觉处于强迫、抑郁及焦虑等精神应急状态。王香平等[9]对北京市5所三级综合医院的2460名医务人员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三级综合医院医务人员中度以上心理问题检出率为17.6%,三级综合医院医务人员心理问题比一般人群突出,应注重医务人员的压力管理。冀永娟[10]等对青岛市551名医务人员的随机调查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症状自评量表得分高于国内普通人群,说明其总体心理健康水平较一般人群差,其中护士群体的心理健康水平较其他专业医务人员差。总体来看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而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其工作状态和医疗服务质量。因此,必须重视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开展常态化、针对性强的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及教育活动,让医务人员学会有效缓解和释放压力,调节身心状态。合格的医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过硬的医学专业技能和科学素养,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谐的医患沟通、人际互动,健康的心理健康状态等人文素质,这些方面恰恰是传统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所欠缺的。人文素质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模式,医务工作者人文素养教育应当融入继续教育中,开展多样化、多方位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医学与人文的融合,全面提高医务工作者综合素质,培养适应现代医学模式要求的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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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594-02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人均GDP2000――3000美元的关键时期。为此,抓住时机紧跟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搞好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也随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群的身体健康,亟待我们解决。因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讨的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社会发展不匹配。《条例》于1987年颁布并于1991年颁布《实施细则》,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公共场所如网吧、按摩院、足疗馆、减肥中心、公寓等等场所,未被列入《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公共场所范围中。这个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饭馆、第七项中的候诊室分别是以餐饮卫生、传染病监督为主的公共场所,《条例》监管内容少且简单,为避免与食品、传染病监督重复一直未发证[2]。
1.2 执法主体已不存在,执法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2001年机构改革时已不存在,原来的卫生防疫站一份为二,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但现行法规缺乏该规定条款。
1.3 政府经费投入有限,卫生监督技术含量低。由于监督监测仪器落后,种类不全,卫生设施的审查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大大地削减了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管力度。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存在地区和场所差异。我国西部地区和小城市相对于大中城市及东部地方来说,经费、检测的设备和力量相对不足。缺乏技术支撑,直接导致管理滞后[3]。
1.5 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种类单一。《条例》及《细则》中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20院至2万元,力度小,而且对违法行为须经警告后方可实施,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教育作用
1.6 实际工作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再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甚至相对一部分人工作盲目,对工作的目的和卫生学的意义知之甚少。
2 对策
2.1 尽快修订出台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及实施细则,确保有法可依。卫生场所的管理实际上是典型的综合监督。加快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加强卫生执法体制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应该加大对卫生监督监测的经费投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提高监测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监督的技术含量。根据不用问题选择不同的法规,恰当好处地运费公共场所的各项法规,更好地体现公共卫生监督的力度。
2.2 普及全民卫生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卫生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年来,在各地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的活动中,积极配合开展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卫生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营造声势,促进社会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群众参与意识。
2.3 明确公共场所行业内部交叉监督问题。如宾馆内设立美容美发店、游泳馆、洗浴中心等等、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避免一个公共场所出现多证现象,同时避免无人管理造成监管空白点。
2.4 加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力度。避免突击性的检查。必须对美容美发、按摩院、茶馆等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加大力度。确保群众健康。监测结果显示上诉地方的用品用具卫生状况及其不好。
2.5 加强对人民健康有隐患的因素的监督。随着城乡建设的步伐的迈进,人们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对生活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中存在的低浓度的长期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人们已经把发病前机体的变化作为评定环境质量好坏的依据,对避免可能发生的污染隐患的重视,公共场所的预防性监测工作显示出了重要性。
2.6 丰富监管手段,改革监管思路。目前,公共场所的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多样化,数量大幅增加,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必须结合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人群密集和安全卫生隐患较大的场所实行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如远程实时监测、动态监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管理模式。
2.7 与疾病控制中心协调配合,提高监管能力。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科学的依据,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质量,所有脸颊要保持和谐稳定,共同发展做好此项工作【4】。
总之,国家要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卫生监督力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卫生设施,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令大家满意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场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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