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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的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动态管理;
(六)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统计、扶贫、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八条凡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家庭的;
(六)申请保障前三年内存在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的;
(七)一年内因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近期内新建住房或高档装修房屋的;
(二)购置计算机、高档手机、非营运车辆等消费品的;
(三)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有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出入餐饮、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在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户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家庭成员确认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未独立成家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在校学生;
(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义务兵及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抚)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或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二)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三)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七条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费、津贴、义务兵退伍费;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义务教育补贴等;
(三)独生子女家庭获得的“奖优免补”奖励金和补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丧葬费);
(六)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七)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货币和实物。
第十八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五章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我市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暂按国家或省级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执行,进行差额补助,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30元。
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其补差标准:
(一)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应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人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单独居住且其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补差标准的分档分类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最低保障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最低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保障提供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到各县(区)财政,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第二十七条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最低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最低保障专户。
第二十八条农村最低保障金按月或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用货币发放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发放实物。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金具体发放工作。
第七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节户主申请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三十一条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夫妻一方持外地居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未办残疾证的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四)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
第二节村(居)委会调查评议
第三十四条村(居)委会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村(居)民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五条村(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议工作:
(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初审评议工作;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并获得过半数群众认可的,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并通过评议的,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由村(居)民组长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村(居)委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最低保障公示栏。
第三节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一)进行调查核实;
(二)组织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审;
(三)提出补助意见,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期满填报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对不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步骤开展审批工作:
(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对正式批准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障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以户为单位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未予批准的申请对象,应送达不能给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应重新核定一次最低保障对象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增加、退出均应张榜公示。
第四十四条在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县(区)户口迁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保障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市的,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停发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困难原因突出的保障对象,应建立重点跟踪、续保登记和定期复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农村最低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化规范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按年度进行公开。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将农村最低保障政策、申请办理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最低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五十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干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最低保障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从事农村最低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最低保障款物的;
(四)、、索贿受贿、、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为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农村村级组织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既要自主履行村务管理职能,又要协助政府从事许多行政管理工作。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基石。随着农村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村级财务管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大,对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村级干部普遍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片面认识,没有很好地执行民主理财制度,认为严格财务管理不利于搞活经济,不利于自身工作的开展,影响村干部在群众中的权威地位,不利于农村财会队伍的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措施,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不断加强和规范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但农村村级财务管理运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地区村级财务管理不善、问题较多,已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反应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既损害政府形象又影响干群关系乃至农村稳定,阻碍了新农村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管理混乱
货币资金管理混乱是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表现是现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非财务人员插手现金,坐收坐支,村主要干部长期不报账、不结账,现金被贪占、挪用,致使会计没账理、出纳没钱管,会计、出纳形同虚设,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私借、白条单抵库抵现金的现象严重。
(二)财务收支管理混乱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财务收支管理混乱表现在:财务收支无计划,没有控制措施,随意性很大。1.在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非生产性、非公益事业的开支大。部分村干部,打着搞生产、促发展的幌子,吃、请、送,以外出学习考察为由,游山玩水。2.对村级公益事业的建设,不“量入为出”,民间借贷较多,由于民间借贷利息高,致使村集体的包袱越来越重。3.有些村对有些收入没有记账,有的村财会人员对村委主任、村长批的条子不审核就付款。
(三)会计档案管理混乱
一些村没有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从而造成部分村财务管理资料杂乱无序、残缺不齐。某些村委会的会计凭证,一直不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于一些重要单据,如拨付款单据,主管会计也不及时整理单独立卷保管,而是随便存放。各种会计档案没有按规定如期归档保管或销毁等。
(四)集体资产管理不严密
农村集体财产是全体村民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村民的共同财富。有的村不建资产总账,没有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被个别村民随意无偿占有,一些村干部擅自出租、出借集体资产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
(五)财务管理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
财务管理公开是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村民了解村级财务收支的一个窗口,也是村委会的一项义务。但是有些村由于村干部思想认识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开的内容不够完整,欠具体,较空洞,群众无法了解资金的用途、去向。对于基本建设等重大支出项目和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不及时不具体,实质性内容公开不细。如对货币资金盘点情况不公开、债权债务情况表没有解释等。
(六)财会人员不稳定,业务水平低,配备不齐
村级财会人员不稳定,往往会随着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换届而更换,任人唯亲,村财会人员的地位得不到保障,担任会计的人员不敢坚持原则,对村干部的违规行为缺少约束力。由于农村难以留住人才,使大多数上岗的财会人员没有上岗资格证,这些人对财会知识知之甚少,造成账目混乱。而有些村不按规定配备财会人员,由村负责人兼会计或出纳,有的村配备的财会人员身兼数职,既管钱物又管经营,严重违规。
二、 完善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一)稳定和提高财会人员队伍,规范农村村级财会工作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村级财务管理队伍,是搞好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是促进农村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证。稳定和提高财会人员队伍,规范农村村级财会工作有多种途径。 如,实行农村村级会计委派制或实行农村村级会计记账制,各乡村可根据本乡村的实际状况,对各村的财务管理采取其中的一种方式开展工作。
1.实行农村村级会计委派制
农村村级会计委派制是指由乡镇政府公开招聘会计人员,择优录用,委派到辖区内的村组,从事财务工作,参与村组的内部管理,代表政府监督村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乡镇政府负责。这样,会计人员便能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真实地反映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核算、成本费用等经济状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
2.建立会计记账制度
在有些地区可以推行农村村级会计记账制度。农村村级会计记账制度,是指在“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理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由各村的报账员定期将收支票据送乡会计服务机构记账的会计管理方式。本质上,被的单位即各村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村负责人依然直接审批核定所有支出凭证,记账的部门,则凭其高素质的专业能力为村里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会计记账业务。保证了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健全和完善农村会计的选拔任用机制,实行农村会计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出台的《农村会计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现行的农村会计进行资格认证,优胜劣汰,并通过各种业务讲座、法制讲座、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方式,对村级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促进农村财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建立农村会计任用审批制度,凡农村会计的任用、调换都要经过乡镇上级部门批准,以稳定农村财会队伍,保持农村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水平。
(二)大力推广村级财务管理信息化,提高农村村级财务基础管理的规范性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信息化就是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对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的各项业务实施信息化管理,是财务管理手段的发展方向,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技术手段上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统一要求,完善会计科目,健全总分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等基本会计账目,彻底根除“流水账”、“本本账”。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套适合本村经济发展的账户体系,统一规范村级的账目结构,防止账外账、小金库等不法财务行为的发生。可在政府的协调与支持下,与企业合作,开发适合本地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的软件,切实提高农村村级会计业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三)建章立制,规范农村村级财务管理
建立良好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是搞好村级财务管理的重要保证。必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各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即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审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规范村级财务工作,统一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记账方法、会计报表,做到事事人管,人人有专责,避免赤字预算,严禁无票据或白条收付款,各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用途支出,违规收支不予入账,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五相符。
(四)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和职能,强化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
1.政府出台加强农村审计方面的文件,明确农村审计的机构以及审计范围、任务、审计程序及职权、奖惩等,提高农村审计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促进农村审计落到实处。
2.县、乡两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组织,审计干部任免制度和审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对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专项重点审计和不定期抽样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努力做到“民主评议,逐月定审,季度复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3.建立和落实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制度,规定凡纳入委托管理的集体财务,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开发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都要进行审计。如集体土地征用、上级划拨、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村内“一事一议”、村办企业上缴、集体投资收益等资金的使用,都要加大其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并对在审计中查出的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令如数退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五)坚持民主理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强化村级财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坚持民主理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就是要将村级财务管理置于群众的经常监督之下,加强其外部监督。财务公开要做到及时、全面、具体、真实,真正落实好群众对村级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1.各村成立民主理财组织。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村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由村民推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信较高,并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的人员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职责履行情况,年终要组织村民会议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工作不认真、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罢免其资格,并进行调整。
2.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内容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进行。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财务活动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村公益事业项目等方案的实施,都应向村民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村集体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集体企业上缴收入和改制企业股权收益等,都要纳入公开。要细化公开内容,对收支情况既要逐项公开,条理清楚,又要逐笔公布明细账目,严禁以项目公开代替明细公开或搞“大而化之”的假公开。
3.公开时间要及时,做到月结月公布,设立固定财务公开日,日常财务活动要坚持每月公开一次,形成一月一公开的制度,对于重大财务活动应随时逐笔公布。
4.公开形式要多样化。公开方式要以公开栏为主, 各村要在住户集中,位置显眼,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坚固耐用、防风防雨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等其他形式做好公开工作。
关键词:农村财务;问题与措施
村级财务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县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全县村级财务管理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引起领导的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村干部思想认识还有偏差。有的村干部素质与能力水平不高,“怕公开、担心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有的法纪观念与宗旨意识淡漠,仍有违纪违法行为,财务公开与审计触动其“既得利益”,因而推动工作时有难度;有的村干部“明拖暗抗”,认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财经必须自己说了算”,觉得街(镇)监管是“越俎代庖”、“干扰村民自治”,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阻力。
(二)是村级财务管理公开透明程度不高。不按规定结账报账,不按要求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个别村甚至出现财务“假公开”现象。
(三)是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村级支出超预算,举债搞建设、保运转;套取惠农强农补贴资金,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财务管理违纪违规案件增多,给村级财务制度的执行留下了隐患。有些村干部任人唯亲,把不具备上岗条件的人选为报账会计。
(四)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基础工作不扎实。不严格按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会计科目;一些村级收支未据实入账;一些村的债务额巨大,呆账、无头账较多;一些村的财产早已变卖或报废,但账面没作任何处理;个别村干部长期侵占集体资产造成账实不符。
(五)是村级财务监管力量薄弱。尽管农经部门是村级财务的主要监管部门,但缺乏行政性强制措施,难以有效保障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村民也缺乏对村级财务监督的认识与能力,往往导致自己合法利益受损。
(六)是村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目前村级财会人员年龄偏大、水平偏低,又缺少专业学习和相关培训,加之更换频繁,不少人仅能简单记一点“流水账”,不能满足农村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二、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村级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由“村两委”牵头,村民选举出代表担任本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负责日常审核各类票据,同时积极做好监督全村财务。通过民主理财小组,使村干部和村民充分认识到规范财务管理对发挥资金使用效果、加强民主监督、保障村农利益、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
(二)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在镇政府统一指导下,各村对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开支管理、票据管理、财会人员及财会账目管理、民主理财等方面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制定“收入收缴制度”、“支出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将村级财务纳入镇财务统一管理,提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水平,使村级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积极加强法制宣传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镇党委、政府加大对农村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力度,定期开展财务管理、法律知识等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同时,注重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努力做到秉公办事、为政清廉。
(四)是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使用原始凭证,健全并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等最基本的会计账簿,规范填制记账凭证,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每个季度结算一次,并将资料归档、妥善保管。在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力求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方式充分开发利用集体资产,如发包出租、使用权拍卖、统一经营等,促使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五)是加大村级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形成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15日前,各村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同时,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村里的每一笔财务开支进行严格的审查;全面推行“民主听证会”制度和“一事一议”制度,对涉及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和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两委”组织民主听证会,实行民主决策。
(六)推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指导下,农业部也提出“农村会计电算化是发展的方向”,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村级财务管理电算化是农村财务发展的方向,是规划村级财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手段,镇(乡)政府部门应该创造条件,与各村共同出资出力,购买、安装电脑等设施,对村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大力支持和推进村级电算化建设,完善会计科目,设置一套适合本村的财务管理软件,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建立与财务管理网络化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总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农村社会稳定将会有所改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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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村级财务管理主要是对农村村集体所占有、支配以及管理的资产所发生的财务活动所进行的核算、计划以及监督管理,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环境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必须对新农村财务管理进行调整,以改善农村财务管理状况,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这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的模式
1.独立财务管理的模式。独立财务管理模式是指由村集体自行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也就是俗称的村财村管的模式,由村委会负责聘请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村集体的财务工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助于村集体强化对村级债务、资产等财务活动的管理,但是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独立性差,和容易受村委会领导影响,会计信息失真以及资产、资金流失问题难以监督控制。
2.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模式。会计委派模式与独立财务管理模式的区别在于村级财务人员由乡镇委派,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对于保护村集体资产,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非常有效,能够避免随意开支、资金占用等问题,但是由于委派村级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界定困难,对村集体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差,在一些财务处理实际工作中经常受到掣肘。
3.村财镇管模式。村财镇管就是村集体的账务集中由乡镇进行统一的管理,乡镇通过设置经管站等机构对村级财务统一管理,这种模式有效的规范了村级财会行为,实现了村级财务的事前管理,强化了乡镇监督与村民监督职能,有利于确保村集体资金资产的安全,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冲突,而且使村级财务管理环节更加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较多。
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农村“两委”班子人员少,财务管理工作基本由会计一人处理,因此对于村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较差,没有结合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系统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导致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2.财务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在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上,村民理财小组作用严重虚化,设置也成为摆设不能真正的发挥对于村级财务工作的监管作用,村级财务工作的民主参与程度不高。同时,村集体财务工作的透明化程度不高,财务公开力度不足,也造成了村民无法对村集体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管。
3.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不高。在村集体的资产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再加上监督的无效,导致大量资产管理尤其是资产的处置方面存在着违规的问题,一些村集体资产不正常流失,不仅造成村集体的损失,同时也引发了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
三、农村财务管理对策探析
1.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的基本保障,为了确保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必须要结合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尤其是建立涵盖有财务报销管理、物品购销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现金管理、财产清查、财务会计岗位职责等在内的村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同时为了确保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应该对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责任来界定,尤其是在审核批准方面,以免出现权力交织、越权操作的现象。
2.落实好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实施民主理财,可以确保在农村财务管理上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也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安全完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民主理财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对于财务公开,其形式就是将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的财务活动和财务指标张榜公布,以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在透明的状态下运行,为了强化对于农村财务的监管,财务公开内容应该包括村集体经济的收支情况、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收支及使用、集体经济重大支出和所得收益、村干部的报酬、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村集体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通过落实好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确保农村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与规范合理。
3.强化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经济的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具体的管理实施过程中,最关键的就是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流动资产重点是确保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账款、内部往来等相关项目的核算管理,并严格落实好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制度,确保流动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与真实准确。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应该设置固定资产管理账册,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对于需要转让、对外投资、出租或报废等形式处理的固定资产,应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邹平县长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山东滨州256206)
[摘要]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文章通过阐述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的作用,分析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并对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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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257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深入,村级政务公开举措逐步加大,由村级为构成单位的农村会计也正不断迈向职业化发展道路。村级会计人员管理长期以来均为农村管理的重要难题,其涉及农民的切实经济利益,倘若处理不当便会对党群、干群关系构成不良影响。由此可见,研究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
1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的作用
1.1为基层群众民主权利需求提供保障
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能够逐步改善农村会计管理水平,强化村民对于村会计的监督能力,从根本上对基层群众民主需求予以贯彻落实,提升村领导工作透明程度,进一步确保村民民主权利。此外,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还能够改善农村会计管理水平,强化村民对于村财务的监督能力,从而培养起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强化村民身为新农村建设下主人翁的精神。
1.2对农村集体资产展开调控
新农村建设下,农村集体资产由土地资产、一系列集体收入构成。现阶段,大部分农村面临村领导擅自卖农田建设工厂,私吞政府粮食补偿经济款项,极大地破坏了村民的利益,给党、政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全面强化农村会计管理水平能够对农村集体资产展开调控,加强党、政府在农村村民心中的公信力,进一步积极促进全面建设我国现代化小康社会的目标得以实现。
1.3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脚步不断深入背景下,摆脱城市农村二元体制、拉近城市农村距离俨然转变成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2]。为了进一步切实建设起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各项利益需求的新农村,其中最为基本的要点便是强化农村会计管理水平,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能够自资金角度发挥对村级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监督管理的作用,确保每笔费用均花在农民头上,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持续发展。
2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
2.1农村会计工作不受重视
现阶段,我国农村会计工作不受重视,而且农村村级会计基础工作处于弱势地位,各方面会计事务均通过村级领导一人经手,会计核算、监督管理无法有效展开;还存在部分农村资金开支未配备专人核准,长期不进行记账、结账、交账工作,对农村会计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尽管存在部分地区配备有专人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然而往往受会计制度不规范的影响,引发村级会计账簿不完整以及账目设置不规范等不良现象。
2.2农村会计人员团队不牢固
现阶段,我国农村村支部书记、主任均可获取国家公务员薪酬待遇,但农村会计薪酬则通过农村内部发放,受经费紧张的影响,薪酬待遇并不十分可观,会计人员权衡自身切实利益问题,均不愿到村委工作。此类因素致使农村会计人员团队出现不牢固局面,对农村会计工作开展造成不利影响,村级会计工作开展不到位进一步导致国家集体资源形成损耗,相关人员贪污等引发负面影响。
2.3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
现阶段,我国农村财务管理未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未配备专门人员对财务工作展开监督管理。现存农村会计人员聘用并未形成一定的体制化、法律化,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意识,任人唯亲的长期传统管理理念,对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构成严重负面影响[3]。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很大程度上对农村会计开展科学性、合法性及系统性构成了制约。
3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的有效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得到越来越多的热点关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时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3]。如何进一步强化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可以从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3.1强化对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的认识
在当前社会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村级财务会计工作势必会被提出职业化发展的严格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一系列方式方法对农村干部、群众进行宣传,组织学习相关法规制度,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重视力度。经有效的宣传教育,使农村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是管理好农村经济行为、强化农村会计管理工作的必经之路;使农村群众深刻认识到,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及自身监督所能够起到的作用[4]。
3.2规范农村会计管理体制
自规范农村会计管理体制角度出发,提升农村会计团队管理力度,充分对农村财务予以公开,达到农村财务管理有序开展的目的。现阶段存在一些农村采用会计兼职体制,这一方法虽然能够为农村会计管理带来便利,但是其某种意义上是在降低农村会计的专业职能。为了满足新农村建设需求,可实施会计机制,构建会计委托、委派体制,通过农经站对外招募、考核上岗及择优聘请的前提下,构建起一个专业的会计团队,为聘请的农村会计综合管理使用,给予农村科学到位的会计服务。
3.3健全农村会计管理制度
从不同农村的实际情况着手,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农村的村级会计管理制度展开有效健全。在对农村会计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健全期间,可实施会计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充分厘清会计管理人员责任,清楚认识管理职责,同时严肃、严格追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对一系列经济行为活动予以明确的规定,包括资金管理、财会账目管理以及会计档案信息管理等,积极促进农村会计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5]。
4结论
总而言之,新农村建设下的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6],为了实现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的有效性,相关人员务必要清楚地认识到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的作用[7],全面分析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面临的相关问题,不断钻研,“强化对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职业化发展的认识”“规范农村会计管理体制”“健全农村会计管理制度”等[8],积极促进新农村建设下农村会计向职业化方向发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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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翾,康胜.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会计事务的创新发展探析[J].科技与经济,2011(9).
[5]黄明哲.对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多样化形式的思考[J].江西农业经济,2012(2).
[6]许所芬.陇川县城子镇村级会计委托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5(6).
[7]韩立红,魏根良,冯志平.辛集市多措并举培训农村财会人员效果显著[J].河北农业,2015(3).
[8]李红.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的思考[J].农业与技术,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