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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知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新农村;法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310-02

0 引言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目标,从根本上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为早日实现这一重大决策,必须加快全面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新农村法制建设就是其中重要任务之一。

1 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 由于国家对农业的历来重视,同时也制定了大量和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直接针对农村而涉及的有效、使用的法律并不多。我国是农业大国,可直到1993年7月才出台《农业法》,1998年11月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业法》是农业根本大法,可该法在立法上、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不能很好地为农民服务,为农民解决问题。其次,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农业法》为核心,并配有完善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局面,如保障农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的社会救济和农民医疗保险等,这些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上社会主新农村的进程。再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相关部门的看法,主观性太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知识层次低的群体很难把握农业法的走向,或者说很少能参与讨论、制定、修改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农民要争取的自身利益往往会被忽视掉。但作为农业人口占一半的国家,农民的声音如果被屏蔽,那么制定的法律很有可能会与农民的实际生活想脱离,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心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

1.2 村民自治基础薄弱,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笔者调研发现,随着新农村不断建设,国家对法制建设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农民对法律(特别是和农业有关的法律)都了不同程度的掌握,这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但是,农民对法律掌握上也存在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有误解的地方。其次,农民缺乏运用权利意识,不热心参政议政。特别是农村换届选举,大部分人认为选谁都一样,持放任的态度。

1.3 法制宣传方式单一,不被农民接受 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法制教育组织难,法制宣传很难快速、统一宣传到位,这就需要采取多样式、长时间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另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农村法制建设。即使在普法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活动方法单调、无聊,很难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再次,政府对法制宣传投入太少,专门的宣传场所少。最后,法制宣传的人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甚至有的宣传人员根本就不懂法。宣传人员大多不是固定的,抽到谁,谁就上,俨然把法律宣传当成儿戏了。领导的不重视,宣传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低,宣传方法单调,农民是无法在这个渠道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1.4 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法律应该是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根本手段,但法律的实施需要环境,没有环境支撑,法律就要受到挑战。法制环境的要素,包括公民尊法、护法意识、执法者执法水平、法律地位的确定、法律与其他社会权力的制约等。目前我国的农村法制环境问题突出。首先,基层调解部门建立不完善,甚至有基层根本就没有设置调解部门,或者调解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调解方法不科学,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法律工作人员很难真正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的心声,而且执法水平不高,加上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还往往存在抗法,不尊重法律的情形。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司法局等单位之间并没有很好的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农村法制环境存在的种种问题,这都为农村法制环境存在各种问题留下隐患。

2 完善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2.1 科学立法,尊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律 首先,结合我国“三农”最根本问题,切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可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采用现代开放式的农村立法思路,以《农业法》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修改《农业法》,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同时尽早制定保障农民切实利益的法律法规,例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和农民社会救济、医疗保险等。其次,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立法目的,以民为本,通过切实调查农村,了解农村真实状况,懂得农民心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农民所用,为农民所尊重,使农民切实感觉到法律存在的意义。所以,在选举人民代表时和制定有关农业法时,能够有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真正发出农民最心底的呼声。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家也尽早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律,从而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得到实惠就会增加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法律的范围,从而在农村的各个方面普及法律的实施,逐渐实现法制农村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2.2 保障村民自治基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随着新农村不断发展建设,为了更大发挥农村自治作用,保障村民实现高度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村内事情,发展农村民主,最大程度维护村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于2010年10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选举程序等。我国农村也纷纷按照该法各项规定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等工作,使村民管理农村有了更大的自治权。但在我国很多农村并没有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村民参政议政的意识有所提高,解决农村事务很大程度还主要依赖基层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明显缺乏村民自治的基础。因此,基层(乡)政府要做好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法,鼓励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务,从而增强村民主人翁的意识。重要的是要让农民知道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和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而能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促进农民法律意识逐步由外在走向内生,从抽象走向具体,让农民能够真正感觉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村民委员会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形成一个全民学法懂法的良好环境;其次,做好法律宣传,可以利用村头黑板或者横幅宣传关键法条,或者村委员农闲时组织学法活动,在寓教于乐中使老百姓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再次,要让村民信法,使老百姓在思想的最深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这就要求政府、基层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办事,呈现出来公平正义的大环境。从而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知道“守法”不仅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必备的素质。

2.3 改变宣传方法,加强宣传人员教育,提高法制宣传力度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靠外力推动,更要注重农村自身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推进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着力推进农村普法的经常化、多样化。

2.3.1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力度 首先,利用村中现有设备宣传法律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建立农民法制学校,这个学校可以建在村委会中,方便组织召集村民,也可以减少浪费资源,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课本、有老师、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制知识面授教育。

2.3.2 利用学校资源,通过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和法学院的学生组成法律宣传小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法律宣传。如有农村靠近大学,政府或司法局等可以该学校为资源,和学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让学校推举优秀法律专业学生,到村实习锻炼,为村民培训日常法律和农业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另一方面村民获得了法律知识,形成“校村合作”双赢模式。

2.4 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优化法制环境

2.4.1 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建设新农村如火如荼的时期,正好以该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网络。乡政府、司法局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选举人民调解员,调解员可由村委会成员、有威信的村民或有这方面专业的人员担任。从而加大调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和能力,争取使村内矛盾解决在村内。

2.4.2 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 一是确保便民服务措施到位。积极打造便民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案质效,简化案件审批手续,最大程度的缩短办案周期。二是确保法律服务到位。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帮助农民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三是确保司法救助到位。为了使农民真正实现“打得起官司”,该院拓宽了司法救助渠道,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免、缓;同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举证指导,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

2.4.3 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解调工作 由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法院对大多数的案件都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使案件在调解中进行,达到息案宁人。其次,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争取把矛盾解决在执法的调解过程中。司法和基层民调组织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季节性、群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完善以户为点、以组为线、以村为面、以镇为片的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和初始状态。

参考文献:

[1]王红举.对新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的思考[J].农业纵横,2011(8).

[2]于文文.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山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4.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2篇

王敏(1979-),女,陕西咸阳人,法学硕士,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郭晨(1979年-),井冈山大学教师。

摘 要:社会转型期农村法律服务现状主要表现在其服务没有深深扎入到基层,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干部对农村的法律服务普及不全面,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浅薄。农村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广大农民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满足不了广大农民和农村各组织的法律需求。为此应该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城乡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文化建设。建立对农村法律服务的援助制度。实现农村法律服务的正规化。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农村法律服务;对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时对转轨期开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了一些要求。司法部的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第60号令《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成为转轨期农村法律基层服务的主要法律和制度上的依据。社会转型期面临着整个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整个社会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和人们的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社会在转型中逐渐由封闭落后的状态朝着现代开放的工业社会发展。农村法律基础服务日渐发展,这日益成为解决农村利益调整、农村矛盾纠纷、促进三农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社会转型期农村法律基层服务现状分析

(一)农村法律服务没有深深扎入到基层,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一定限制

农村没有像城市那样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以法律为主体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律服务所的智能分工不明确,可以看出,在农村,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社会转型期农村法律基层服务还在起步阶段,工作人员对农民没有足够的耐心,同时,对农民的服务态度极为不好,甚至对农民大吼大叫,不尊重农民所拥有的权利,这样会容易导致农民与政府部门产生矛盾,使农民与国家相关部门在农村继续开展基层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很难接受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们作出的相关规定及保护他们权利的章程,农民对他们怀有不满的态度使得建立农村法律服务的机制与农民没有凝聚力。

(二)国家干部对农村的法律服务普及不全面,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浅薄。

新中国建立以来,设立的多项法律法规在文化底蕴薄弱、建设和发展均落后的农村,法律法规知识仅仅只是少部分在农民群体中得到传播。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大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对知识的认识层面比较薄弱,更何况是对法律知识的认识,有的甚至不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尽管有些法律服务在农村的普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普及的过程中又有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国家所征用,他们得到的是国家发给他们的补贴金,但没过多久,他们又会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问:“自己分到的土地被国家拿走了,土地的使用权还是我的,为什么国家不把我的土地还给我呢?”这说明农村的法律普及在农村开展并不全面,没有使农民更深刻了解到法律知识的作用以及法律对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机制。

(三)农村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广大农民不能及时享受到法律服务。

在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加快,农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加,而农村的法律服务主要依靠走基层的工作者去进一步开展并支撑,并没有开展有关法律的大型活动来增加农民对法律知识认识的积极性,农民对他们的工作只有辅助作用,而且农民是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农村与城市不一样,城市的律师担当法律服务业务的主角,加上城市的公民对法律知识有更广泛的了解,相对于农村可以享受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提供的服务。在农村这样主要依靠基层法律服务者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的发展过程,出现了很多法律争议,农民群众更加迫切需要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在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浅薄,律师开展工作较为困难,农民不能及时吸收法律知识,享受到的服务受到相对应的限制。据各项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农村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这表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农民群体对法治的需求不断提高,对法律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但是,基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农村立法速度缓慢,在处于发展的农村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就比如农村的“退耕还林”问题,由于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虽然在各个农村都会按照法律的要求,给予农民们一定的补偿费,但是,各个地方的法律补偿费高低不同,从而出现各种法律服务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法律服务在新农村建设中不能进行全方位的规范,以致法律服务在农村无法可依,法律服务工作者解决问题时力不从心。

二、转轨期农村法律服务的对策分析

(一)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城乡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

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就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收入低,扣除日常生活所需,农民愿意为法律服务支出的费用少之又少。要想促进农村法律服务的普及,这是目前来说很困难的问题。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才能让法律有进入农村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的交通、学校和医疗等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建设,而贫困的农村的公共品和服务都是有村民集资,这样便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让贫农越贫。因此,顾家应扩大农村的经济支持范围,积极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享有共同的待遇,这样才能促进城乡差距的缩小。

(二)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文化建设。

基础设施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没有良好的公共设施环境,那做什么都是困难的。我国拥有着雄厚的财力,应向农村地区提供公共财力的支持,要求农村修建学校、公路、医疗、自来水等设施,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环境,并且在村委会,学校开展法制课堂,大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转换农村人口的陈旧思想观念。但关键的还是要加强村委领导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让他们以身作则,增强村民的法制意识。

(三)建立对农村法律服务的援助制度。

对农村法律服务的援助,这是我国现阶段急需建立的制度,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不发达,不少农民只能解决日常生活而无力支付昂贵的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寻找法律的帮助他们不敢想象,也因此失去了与法律的接触。由此,国家建立对农村法律服务的援助制度,为贫困群体免除法律服务费用,一方面为贫困群体解决了经济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从而增强了农民的法律需求,促进法律的普及,让农村走出无“法”的状态。

(四)实现农村法律服务的正规化。

没有规矩则不成方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资源短缺,管理非常混乱,在农村乡镇建立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这是必然的,近年来,农村群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较多的人需要有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低层次的法律服务已经满足不了农民的需求。因此,应规范律师从业人员,让有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正常就业,掏空有权无才的现象,做到各就其职,不让人才流失。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让农民满意。但也要明文规定,从业者对农村服务工作有一定帮助,要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若不从者,须作出相应的处分。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依法治国;法律意识

h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只有人们发自内心的理解与认同,并且心甘情愿的接受,才能发挥法治的作用,这是法治的力量之源。在新型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与关键。农民在我国是最为广泛的社会群体,他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理解以及评价严重影响着农村的法治化建设,甚至可以说是直接影响着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进程。研究农民的法律意识,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最终寻找与之相适应的对策,这对我国在整体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提高的重点与关键。我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宣传活动以来,30多年的普法宣传以及日益深入的法治化进程,使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但是目前来看,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认知水平较低

从现阶段来看,农民法律认知水平较低是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民,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比较普遍。大多数农民不清法律法规的划分,无法区别行政法、刑法与民法适用范围的不同,并且对这些法律内容没有了解,无法清晰的区分法律与道德、当地政策与风俗习惯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同作用等。农民的法律知识较为片面,往往只局限于与自身工作生活相关的领域范围,而且仅仅只有表面的认识,无法更深层次的理解法律。突出表现就是在例如土地承包、外出务工等问题上,很多农民认为签订合同是不必要的,认为这样会使得事情过程更为复杂,多数倾向于口头约定。从这个方面来看,很多农民仍然没有意识到发生纠纷的时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会受到保护,没有充分了解法律对权益的保障作用。

(二)依法维权意识淡薄

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是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纯朴、勤劳的劳动者,大多数农民更倾向于用道德规范与伦理观念来代替法律的作用。农民将自己当作义务人去服从权力,履行义务,却很少考虑到这些义务的合法性,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十分淡薄。大多数农民遇到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通过熟人关系、道德规范来解决。在农村地区,比起通过法律解决带来的便利与利益,农民更关注的是村民们对他们的看法与评价,“打官司”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件,因此在农村地区以情代法的现象比比皆是。村落是一个“熟人社区”,多数农民之间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认识甚至熟识,他们一旦发生纠纷,私了就成为首要的解决方式。正是这种依法维权意识的淡薄,缺乏寻求法律支持的思维,导致农民在生活中遇到很多麻烦无法顺利解决。另外,很多农民外出务工缺乏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一旦出现工资被拖欠的问题,更多的农民选择与务工单位沟通协商,或者走极端的“讨薪闹剧”,而不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去讨薪。农民的这种行为不但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时还会纵容社会上一些违法现象,从而不利于农村法治化进程。

(三)轻法意识普遍存在

在农村地区轻视法律作用的意识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多依靠的是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而法律只是其维护秩序的一部分内容。农村的这些风俗习惯传统是农民在长期的生活生产中获得的一种共识,而法律是一种外在的社会力量,在农村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中,没有将法律的社会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现阶段来看,有些法律法规与农村地区的一些传统道德观念不相符,农民却更倾向于相信传统观念而不相信法律的力量,导致农民对法律不够看重,也不愿意去学法懂法。很多农民由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只根据传统习惯来对自己行为进行衡量约束,却不知道很多行为虽符合传统习惯作法,却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在家庭、生育以及文化娱乐方面,农民更容易按照自身的传统习俗而不是按照法律的约束去做,从而导致农村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轻视、漠视。

(四)法律信任出现危机

当前,农民法律意识方面存在法律信任危机的问题。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导致法律文化建设落后,法治环境较差,很多乡镇干部及村干部没有正确行使自身的行政权力,反而经常存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没有用权力为农民群众谋利益,反而是,甚至一些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正是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农民对法律不够信任。同时某些地方执法机关执行力不够,办案效率低下,致使农民对这些法律部门大失所望,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在公众面前的威严性以及可信性,使农民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最终导致其失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纷争的观念和想法。由于农民很难从法律中获得利益并感受到其中的喜悦,对法律的信任也就出现了严重的危机,造成了农民不信法、不敬法,对法律没有价值认同,从内心上更是难以去接受法律。影响了他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主动运用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二、农民法律意识缺乏的原因

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淡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传统社会习俗的负面影响

我国五千年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文明也逐渐转向现代文明进程中来,但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来说,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文化、世俗礼法对农村文化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这种文化对农民的意识和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文化交往上存在一定的闭塞性、愚昧性以及非经济性。作为乡村社会体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社会习俗尽管属于民间约定,但仍有一定的强力约束性,这种约束力贯穿在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系着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我国大多数农民生活在这种社会传统习俗中,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存在,使得传统思想在农民的观念中仍然占主要位置,从而导致农村地区解决纠纷的主要渠道是村规习俗,而非法律制度。法律不是农民解决纠纷的首选,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选择的解决方法。

(二)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

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尽管新农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进步,且农民的政治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基础仍然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是与农村法治建设程度成正比的。具体来说,农村法治建设基础薄弱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有关农村与农业的立法相对滞后,且立法质量和层次较低,很多法律规范原则性太强,没有科学合理的程序体制,缺乏执行保障机制以及配套实施办法,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利益,农村地区缺乏规范性的法治化管理;另一方面,现有的很多法律法规与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农业立法中偏重行政管理而轻视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还有一部分法律法规自身存在局限性,无法被农民接受理解,加上基层执法者素质不高,从而导致农民在遇到问题与纠纷的时候,仍然习惯通过乡规民约来解决,法律在多数农民意识中处于一个无足轻重的位置。

(三)普法力度不够

农民法律意识强弱与政府的普法宣传教育程度有着直接关系。在农村地区存在政府投入不足、普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全面展开了普法工作,但是与城市地区相比较而言,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远远不够。在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中,往往重视实体法律的宣传,而忽视能够将法律正义体现出来的程序法律的宣传;重视对责任与义务的宣传,而不够重视对农民维权的宣传与教育。大多数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一些普法法律法规选编,宣传方式流于形式,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农民产生了厌倦的心理,导致农村普法工作效果不大,从而影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四)农民文化素质偏低

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与其文化素质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文化素质偏低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的重要因素。据资料@示,我国文盲人口绝对数达到8507万,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一半文盲是在西部地区。作为一种较为抽象的知识,法律的学习过于枯燥且难懂。而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都不高,尤其是在很多偏远的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仅有小学与初中文化水平,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导致他们不够了解法律,并且也没有想过去了解法律,即便是遇到问题与纠纷,也不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这个方面来看,农民文化素质水平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多数农民不会积极主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从而缺乏对法律的需求。这些因素导致农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和积极性受到限制,法律意识淡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地区社会法治化水平,是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一个事关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持续性工程,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

(一)健全农村法律监督机制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必须要健全农村法律监督机制。在农村地区,权大于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农民权益无法通过法律得到保护,因此,要想实现农村地区的法治化发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执法情况的监督。法律行为正常有序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监督,对农村法律监督机制进行健全完善,能够维护法律的威严,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这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入手:一是健全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推动司法的透明化进程,整顿农村地区存在的乱收费现象;二是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将监督的可操作性进行具体化,将条文规定的抽象性转化为实在的权力,并提高社会监督力度。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包括新闻媒介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全体村民的监督,只有让农民对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亲自监督,才能够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与解决。此举还能够将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与积极性充分激发出来,重塑农民对法律认识,从而从根本上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优化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必须优化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由于缺乏对法律的了解与认识,并缺少诉求途径,导致农民维权意识淡薄。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提高农民依法维权意识,除了要积极对法律进行宣传之外,还要将良好的诉求平台提供给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属于较弱势的群体,经济条件的限制使得很多农民没有能力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因此,大多数农民放弃选择法律途径去解决。这样不但无法维护自身利益,甚至可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是十分重要及关键的。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农民涉及到的法律事务也在不断增多,农民对于法律方面的需求必然会增加。因此,必须要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农村现有的法律资源,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并加强建设农村法律服务队伍,为农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相关部门要简化立案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减免诉讼费用、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审判监督,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只有农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才能从内心认同和接受法律,其法律意识必然会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进步。

(三)净化农村执法环境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净化农村执法环境。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验,是通过法的执行过程体现出来的,而这个体验状况又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推进法治化进程的重点与关键。作为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握好力度,只有对法律环境进行净化,才能够从根本上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对执法关系进行整理清楚,并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来依法行政,健全与完善相应的执法制度。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办事流程,并跟进事情后续发展情况。对奖惩制度进行严格的考核,奖励推动农村法律建设的相关人员,惩处农村地区的违法乱纪现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是法律责任。二是要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重塑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必须建立培养一支法律素质高、纪律严明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选拔执法人员,打好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对业务水平以及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终身聘用制进行改革。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要严格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出现暴力执法、违规执法以及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三是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认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根本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出现,严禁有危害法律公平正义的行为出现,避免滥用私权的行为,使农民对法律有个正确的认识,从而发自内心的相信法律。四是实现执法透明化公开化,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既要做到执法过程透明又有申诉反馈机制,以确立公民依法维权的信心。

(四)加大农村普法力度

普法是法治的基础。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石,是新农村建设实现法治化的基础性工程。法律宣传的目的不是一味的对农民进行法律灌输,而是让农民认识到法律对其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使其自觉地接纳法律、认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并将对法律的理解内化为自身的需求,将人们彻底的从传统的“人治”思想中走出来。加大普法力度,增加对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特别是让百姓知道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化普法机构的职能所在,提高普法工作的效率;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普法教育,增强干部的“依法办事、依法治农”的法治观念,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各项事务。另外,要创新普法教育的方法,根据农民文化素质低、认知能力受限的实际情况,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电视、网络多媒体、街头演出等各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从而使得农民更加容易接受对法律的学习与认识,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普法宣传活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让普法工作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使普法宣传活动制度化、长期化、法律化。

(五)重视农民科学文化教育

如前所述,农民文化程度的偏低直接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接受能力,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增加教育投入,落实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要从娃娃抓起。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中的作用,在小学和中学开展普法教育,将法制教育内容加入到思想品德课程和政治课程中去,从小培养法律意识;二是加强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教育,从现阶段来看,农村职业教育有了初步的发展,并且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在成人教育方面,要尽可能的与农民实际生活靠近,加强职业法律知识的教育,特便是着力培养和提高农民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除此之外,在开展农民文化教育的同时,也要重视农民的科学技术培训,从而全面推动农民文化与科技知识的发展进步。只有加强农民的科学文化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四、结语

总之,农村法治化建设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进程,也是农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内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加农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农村的法治化进程,从而为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亚莹.依法治国背景下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其培育对策研究[J].商,2016(5):233-234.

[2]李奎刚.新形势下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探索[J].成人教育,2015(4):24-26.

[3]李健芸.论依法治国视阈下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3(11):103-105.

[4]李成杰.对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制建设的调研思考[J].现代交际,2016(13):80-80.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4篇

一、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维权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是有利于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普法进程不断深入,农民群众也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广大农民群众渴望法律的保护,更渴望自己懂法。当前农村发生的案件中,许多是由于农民不懂法、不理智,由不冷静变冲动,由不懂法变违法甚至是犯罪,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致使许多农民遗憾终身。还有一些案件是由于农民群众不懂法,以至于上当受骗,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有利于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和及时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环境;有利于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广大农民群众平等友爱、和睦相处,全面提升农村的文明程度和农民群众的文明素养。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生活中因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事件时有发生,遇到纠纷也不知道如何打官司,他们强烈渴望学习和掌握有关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土地置换、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保证农民和农村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农村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在农村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有利于保证农村市场的公正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的建设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对村级重大事务有很强的参与意识,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程序意识淡薄,虽然每个村都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不同程度存在制度不健全、议事程序不规范的现象,现有的一些好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有的仅流于形式,村民的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通过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进一步畅通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能适应农村社会改革发展的形势;有利于提高广大村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维权的有效途径

(一)抓住重点,切实增强农民法制教育的针对性

1.突出农村宣传教育的重点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律体系非常庞大,就农村这个特定的环境和农民这个特定的群体,需要选取与农村紧密相联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一是大力宣传以根本大法宪法为核心的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继承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特殊群体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权利义务意识,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二是大力宣传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和完善;三是大力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四是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2.突出农民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和人群――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工。一是加强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级党校、农民夜校以及各种方式的培训,广大农村党员干部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进而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执政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加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农民工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举足轻重且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积极组织农民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形式,切实增强农民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时代在变迁,社会在进步。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已不能再采用说教的单一方式,既要有强制性的手段,又要有灵活的方法,特别是怎么样坚持用身边的事来教育身边的人,是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组织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展示图片挂图、制作版面、出动宣传车、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影视录像、举办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演出法制文艺节目,鼓励民间自发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家庭、村镇自办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组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开辟农村法制专题或专栏,采取以案说法、法律条文释读、每周治安播报、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声势、效果和影响。

(三)加强队伍,巩固阵地,不断推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

加强农民法制教育,一道农民依法维权,要靠外力推动,更要注重农村自身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推进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着力推进农村普法的经常化、多样化。

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一是利用“一村一警一干”制度的平台,组织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干警担任农村兼职法制辅导员,同时加强对 “大学生村官”以及其他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村民的法制教育和培训,着力在每村培养一至两名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农民集中授课,讲解法律知识,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利用学法日、会议、集体活动等机会,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以通俗易懂、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形式,向村民宣讲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为处理本村出现的涉法事务当参谋,为村民提供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二是在每户培养一个法律明白人的基础上,每十户推选一名法律宣传员,充分发挥其家庭学法指导员、邻里纠纷调解员、村务管理监督员和村情民意联络员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委会调解组织建设,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对农村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在调解中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农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法治化;建设。

一、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

从历史因素来说,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尤其在农村根深蒂固,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地方性的村规民约的适用性远远高于法律。农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对法律存在陌生感和不认同感。当自身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解决途径,而是依靠人情、关系、"走后门"。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于不顾,“以暴制暴”。

我国农村法治化进程中要面临种种困境,我们必须对其原因进行透彻的分析后,才能探寻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二、我国农村法治化难的原因

(一)涉农法规过于简单概括,操作性难

我国农村目前还是自给自足的纯自然经济生活模式,涉及的领域相对较窄而又较特殊。在农村,多数纠纷表现为灌溉引水、牲畜破坏农作物、赡养老人、邻里事非等方面。这些看似为琐碎小事,但却又是困扰农民生活的日常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多是从整体上着眼制定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处理农村的这些些纠纷,实际操作性较难,于是"地方村规民约"及"传统族规、家法"并有了生存的空间,并取代了法律在农村的位置。还有的地方,村干部就是当地的"法官",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人情道理对纠纷做出一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主观判断。

(二)法律运行机制仍有弊端

我国目前法律运行机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农村出现很多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原因有三:

1、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从目前我国农村基层状况来看,法院一般设在县上,经费主要由当地财政拨款,使得基层司法总会或多或少受到地方各方面权力的干预,影响了司法判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地偏事微,当地的司法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必然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甚至在农村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法官肩上有天平,哪边钱多哪边赢"、"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3、农村司法队伍素质不高,司法专业水平较低。

由于农村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人才基础薄弱,很多司法从业人员都是转业军人或"子承父业"的接班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素养,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很低,这势必影响到裁判质量。

(三)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多数农民出于一些乡亲关系的考虑,以和为贵,崇尚"有德无讼",发生纠纷时多采取克制态度,避免诉诸法律,制约了法律在农村的施行。其次,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很多农民遇到纠纷就认为是家运不顺,不去求助法律,而是烧香拜佛,求得化解纠纷。

2、农民法律信仰的淡漠

受传统的"人治"观念影响,"唯权、唯尊、唯上"等"人治"观念使农民认为权大于法甚至权就是法,法律只是为了方便权力的行使,很难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另外,在农村执行难问题也阻碍了农民选择法律的步伐。

3、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

经济的不发达造成广大农民文化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其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农民的违法都是源于不知法。

4、农民运用法律能力不强

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多数农民不会将自己的生活与国家法律联系在一起。此外,严格繁琐的法律诉讼形式使农民感到陌生麻烦,无从下手,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很好地运用法律。

(四)农村法治化成本较高

在农村地区,农民遇到纠纷是否采取法律途径,要看其承担的成本高低。这里主要包括三方面成本。首先是社会成本,长期在"以和为贵"观念影响下的农民,一旦将纠纷诉诸于法律,就会使原本较小的社会关系网出现"漏洞",增加其社会成本的付出。其次是经济成本,农村经济薄弱,农民经济实力普遍不高,而诉讼过程中所需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资料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无疑是农民难以承受的。此外,还有其他成本,比如现实中的司法腐败现象让农民在诉讼过程要承担一定的送礼成本、行贿成本,以及败诉所带来的风险。这些成本对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起到了制约的作用。

三、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农村的法治化基础

从长远的社会发展来说,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道德规范等。这些基础都是相辅相成的,其中以经济基础为基点,加强道德规范,最终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农村社会。

(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和特殊性,在模式选择上应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发展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治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存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等。

(三)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在农村法治化的进程中,经济就是基础。只有经济发达了,才能为法治在农村提供生存的"土壤"。

(四)完善涉农法律制度

近几十年来,国家在涉农立法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等涉农法律法规的颁布,在推进农村法治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完善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政策的道路上依然还有很多路要走。

(五)改革司法运行机制

司法运行是国家法律转化为现实的重要环节,而司法运行机制的完善与否影响着法治化的进程。完善我国的司法运行机制,首先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使其在人、财、物等方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其次是完善监督体系,根除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及农民的法律信仰。最后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注重提高司法人员廉洁公正的品德、专业水平及业务素质。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根据农村和农民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地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鉴于以往的普法内容多是以强调农民的"义务"为主,忽视了"权利"教育,使得广大农民对法律较为排斥。因此,在其后的法制教育中,要树立广大农民的权利观念、民主观念、守法观念。当农民的权益被法律充分保护时,他们就会对法律产生信任和敬仰。有了民主观念,他们能起到对基层司法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强化守法观念,树立法律的威严,避免农民以身试法。此外,在农村的普法工作中,实体法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程序法,要让老百姓懂得怎么去“申冤”。

在宣传和教育的方式上应该结合农民的特点,利用一些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动案例,使农民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农村法治化是我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我们应从社会整体性和城乡差异性着眼,并进行长期而务实的研究工作,探寻走出农村法治的困境,促进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资料:

[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时代风云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