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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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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教育经济素质知识经济全球经济一体化

一、市场经济要求社会公众必须具有较高的经济素质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许多方面越来越与经济环境不相协调,甚至已成为阻碍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致命障碍。这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出现的瓶颈,要想在极短时间内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有相适应的宏观策略和措施外,最根本的是要求全社会公众对市场经济的认同和积极响应。只有市场经济深入人心后,方能充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发现当前中国经济存在的问题,上下一心,按照经济规律办企业,搞经营,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市场经济的挑战。那么,经济素质实质就是人们对经济知识的理解及现实运用的程度和水平。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规律不同,具备经济素质的人会顺应经济规律,创造财富。

进入新世纪,我们正面临着知识经济和信息高速化的挑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将全面加入世界经济的竞争舞台。竞争靠的是实力,而实力来自于人口素质的提高、来自于全民经济水平的提升。它包括社会公众经济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科学技术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生产力,而经济素质是实现科技转化的动力源泉。当一项新的技术诞生时,需要有经济头脑的商人、企业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真正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由此看来,经济素质和科技水平缺一不可,是相互促进的,科学技术是直接动能,经济素质是间接动能。现阶段,科技在中国已受到全面重视,全民经济素质提高进展缓慢,成为市场经济转型的阻力和瓶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经济素质。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普及经济教育。

经济教育是经济知识的传播、经济技能的培养。它通过改变人们旧的经营思想,挖掘人们的经济意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运用一定的技能,改变现实状况。我国的经济教育应偏重于市场经济周期及经济规律的教育、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理论学习、微观经济中企业如何创业、经营和管理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

由于我国特殊的发展历史,经济长期处于封建、半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状态。民国时期有过一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战乱而停滞。新中国成立,直接进入公有制计划经济时期,它与市场经济完全不同。“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客观规律去认识它,揭示它,并运用它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马克思主义认为“计划经济”具有两重性:形式上主观、内容上客观。计划经济应该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否定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存在,但并没有彻底废除和消灭商品货币关系,事实上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补的经济形式。只不过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使人们对商品货币和市场经济关系视而不见或是视而不曰。

现代市场经济除需要宏观调控外,还需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政策、法律来保证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计划经济”,不过这种“计划经济”并不是告诉我们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而是要求我们应该如何去生产,按什么规则去生产,它们完全可以结合起来,核心是市场为主,计划为辅,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道路。实际上,“纯粹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国公众在时代,以各种形式学会了按计划经济做事,可以说计划经济深入人心,而市场经济普及远远不足,使经济改革阻力增大,因此,社会公众必须加快掌握市场经济知识,具备较高的市场经济素质,才能推动中国的市场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大潮中。

二、经济教育是提高社会公众经济素质的重要途径

人类社会发展是人类各种知识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结果。人类知识的传承与发展创造了一个行业———教育行业。通过教育,人们把先人的知识一代代传承、积累下去,让现代人“踩在前人的肩膀上”不断攀登知识高峰———知识创新。经济知识的传播也不例外,面对中国广大公众经济知识匮乏,经济观念落后,跟不上国家宏观经济思路等现状,改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加强经济教育。

由于经济学是观察、解释、指导人类经济行为的科学,是从业人数最多、报酬相对丰厚的实用学科。它贴近生活,贴近大众,非常容易理解、学习和掌握,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企业家并不是专门学经济的,却做得很好,主要原因是他们有自主学习经济知识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经营发展之道。但大多数普通公众很难具备这种出类拔萃能力,需要一种力量推动促成,经济教育担当这一重任,同时经济的易接受性,又使经济教育切实可行。

由于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间过短,中国企业的市场经验较少,还形不成自己的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如果走西方经济发展的老路,中国市场化道路会非常漫长和艰险,世界经济形势也不给我们这样的发展机会,那么,要普及经济知识,不妨先学习西方的经济、管理理论,提高公众的经济素质,洋为中用。我们的目标是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因此,有必要先学习后批判,寻求中国自己的市场经济发展道路。这是我国经济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

社会科技的进步,信息化的发展,促使经济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起来。最正统的方式就是学校教育,它能比较系统、全面地推广经济理论;最广泛的经济教育方式莫过于广播、电视,通过声音传播经济知识,不论有无文化背景,均能接受;其次是报纸、杂志等,可以是专业经济报、经济期刊,也可以是大众报刊的经济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办在职培训班,加强经济知识教育;网络技术的发展又给我们开辟了新的教育方式:远程教育。总之,方式多种多样,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宜。

三、对不同社会群体有针对性地进行经济教育

自从1840年打开国门那天起,中国人就开始了学习西方经济的艰辛历程。1994年,北大还专门成立了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旨在推动教育改革和经济发展。它培养的学员现已在中国市场经济浪潮中茁壮成长,成为中国企业的中流砥柱。但高校的精英教育毕竟人才有限,要带动中国经济全面走好,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仅靠他们远远不够,迫切需要经济教育国际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3.1企业管理人员

企业是政府的细胞,企业发展了,政府才有财力管理好国家,企业的发展主要在企业管理层的战略眼光。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管层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企业成长的关键。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除了领导者自身的天赋,许多情况下要学习得来。学习的重点应放在系统性和全新性上,系统的经管知识有助于他们全面考虑企业处境,制定切合实际的经营目标;全新的经管知识帮助他们认准企业发展方向,争当世界第一。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地开设有高级研讨班,每月向学习者发放、讲授国际经济、管理新动向的课程和资料,还有一些EMBA、PMBA等学位课程开设也是针对企业领导者的。其目的是教育领导者们获取最新的经济知识,开阔思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而对于国内占用资产比重最大的国有企业,问题严重到威胁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许多国有企业微利或不赢利,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因此,国有企业各层管理者更应加强经济教育。对于他们,仅靠比较前沿的经管知识培训不够,还需在加深对市场经济理论的理解上多加教育,转变他们以前的工作作风,让他们彻底放弃计划经济的管理思想。思想转变了,才会有行动,才会按市场经济规律真正科学地管理好国有企业。这样,国企改制就不会瞻前顾后,举步为艰了。

3.2国有企业员工

对于国企的职工,经济教育的重点在普及市场经济规律上。通过比较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可以让他们明白政府改革的思路,理解国企改革的各项措施,按市场经济要求干好本职工作;并具备了一定的心理准备,承受改革的阵痛———下岗再就业;有能力的职工还可能抓住机会,主动放弃铁饭碗,另谋出路。国有企业职工认识水平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提高了,国有企业改革才可以顺利完成。

3.3社会已下岗失业人员

对于已失业社会人员,再就业中心在教会他们一些基本的工作技能的同时,让他们懂得市场经济是怎么回事,可以让他们消除一些失业的恐惧,对政府的行为有所理解,并能充分调动各自的潜能,利用社会提供的良好创业环境,劳动致富,融入到社会体制改革的洪流之中。经济知识给他们生存的力量和战胜困难的勇气。

3.4新兴的就业人员

高校教育中有些院校己将经管基础知识,作为公选课,普及到全体学生。但还不够,今后应将这些知识如同英语、数学和政治理论课一样作为基础课,让每个学生必修,以提高新兴就业人群的市场经济系统理论水平。市场需要的是有能力、有头脑的毕业生,能够尽可能快地为单位创造价值的有用人才,而不是只有理论教条的书虫。经济教育可帮助大学生在学时自主选择适应社会需要专业方向和自我开拓学习范畴。同时这些就业生力军,在最具创造力的青春时期,有经济知识武装,将会鼓舞更多大学生加入创业行列,还可能会诞生出中国的比尔·盖茨、戴尔来。

大中专职业教育是培训蓝领大军的,它跟大学扩招同样重要。从中国的经济结构来看,我们除了需要大学生、高级科技人员外,也需要有大量的从业人员。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大市场,劳动力很有竞争力,但是仅靠劳动力的价格优势不够,比我们廉价得多的国家很多,所以我们需要培养成本低、素质高的劳动力。在大中专普及具有行业背景的相关经济知识,如石油技校讲授石油经济、石油企业管理等课程,有助于学生了解行业背景,增强专业爱好,积极投入到新工作岗位。

3.5广大的农民

中国全面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就是9亿多农民问题。要解决三农问题,做大做长农产品产业琏,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必须通过适合的教育宣传来实现。而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尚处于经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常常满足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有心改变的,有许多不懂市场规律,一窝蜂种植、养殖,导致市场供大于求,卖不动产品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反映出农民对市场的陌生,对农业经济知识的严重匮乏。要改变这种局面,普及农业经济教育最有效。限于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利用农村广播、电视较普及的条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形象生动的实际故事来介绍农业市场经济道理,开阔农民的视野,引导农民致富。对有少数初高中毕业的农民,可以通过报纸、杂志的经济专版宣传,让“文化农民”获得更多的农业产业经济教育知识,带头改变农村落后现状,帮助政府贯彻落实农村改革,先富裕起来,再带动全体农民,朝着国家的既定目标奔小康。只有农民小康了,中国才能真正小康。

四、结论

大国之兴,兴于经济称雄;大国之衰,衰于经济败退。苏联的消失与其说是与美国争霸的结果,倒不如说是自己经济发展和经济竞争的失败。只要人类还存在,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插曲,但经济竞争无疑将成为21世纪国家之间最主要形式和国家实力的发展方式。

立国之本,教育先行。新兴的就业人员经济素质的提高是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社会其他成员都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但观念和知识老化,提高他们的经济素质,可以激发他们对新知识的渴求和端正就业观。这对中国加快市场经济改革,加速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是极大的促进。因此,21世纪的中国应普及经济教育,全民动员,提高经济素质。

参考文献: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促进型限禁型经济法优越性

在我国全面推进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现行经济法模式和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创新和改革,否则必将导致经济法与社会实际发展形势的不适应,进而阻碍我国法律体系的创新发展和科学进步。在我国近30年的经济法专项研究中,“促进型”经济法是各种学派、各种观念的系统结合,不但符合经济法体系构建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且全面展现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和现实性。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原则及要素

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经济法中,国家相关立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精神实质与实践纲领,其主要目的是引导经济法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和进步。在我国的经济法研究进程中,国内的经济学专家、学者对于经济法原则的探讨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直到今日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和认识。对国内各种经济法研究观点进行整合,笔者归纳出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在现代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中,尤其是经济社会的管理工作中,经济法要贯穿与社会各类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而且要作为各种经济法法规、制度制定的基本准则,其必须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特征。

由于受到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了宏观调控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职责,而且要从经济管理的角度出发解决我国现存的民族与集中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发展。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经济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素:1)法律性,在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相关规章、制定、条例都要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范畴,经济法的法律效力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控制,不得超出宪法的具体规定;2)普遍性,即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且要贯穿于社会经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对于现存的各种经济矛盾和问题要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并且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具体的解决策略;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专项法律,其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出社会经济工作的特殊性,而且要从经济学与法律学相结合的角度对于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约束和管理。

二、“促进型”经济法基本概念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有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各种社会经济管理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的制定中必须注重结合社会现实,在深入探索和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加强对现行经济法的改革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法的实用性和时代性,国内经济法研究领域中逐渐形成了以规范、整合与发挥经济法潜在效力的“促进型”经济法,这在我国法学领域的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国内部分法律学专家也将“促进型”经济法称为“励进型”经济法,主要是因为“促进型”经济法摆脱了“限禁型”经济法中对于社会经济管理过于单一、制度化的现实,而是坚持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基本立法原则。从社会经济管理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分,“促进型”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中,通过利用具有积极性、倡导性、鼓励性的新型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法功能性和实用性的强化,而不是仅作为一项社会管理法律,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必须引起国内经济学、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从社会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承担了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经济环境的重要使命,而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则是更多的注重法律的本身效力,忽略了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组织、协调与促进作用,这是不符合国家法律领域发展新理念的。咋我国长期实行“限禁型”经济法的时期,执法困境的问题普遍存在,不但增加了执法人与人们群众之间的矛盾,而且潜在较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三、加强我国“促进型”经济法优越性研究的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于“促进型”经济法,尤其是其优越性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促进型”经济法的提出和研究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不但有利于国内逐步对现行的经济法体系进行更新和完善,而且也将为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贡献重要的力量。结合我国现行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对于“促进型”经济法的研究有利于更为明确的阐述经济调整目标与法律调整手段之间的密切联系,进而推进我国经济法体系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这是我国法学界在今后发展中必须重视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从我国现行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手段与功能等角度而言,经济法主要可以分为“促进型”和“限禁型”两类,虽然现在还很难对两种经济法模式的利弊进行全面的判断,但是从总体效果方面而言,“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明显强于“限禁型”经济法,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并不是在确立以“促进型”经济法为主体的模式以后,就要将“限禁型”经济法的内容全部删除,这是缺乏客观性思考的,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下,加强“促进型”经济法与“限禁型”经济法的有机结合,发挥两者的优势,尽量规避其弊端,才是实现我国经济法科学发展的上策,也是今后经济法领域研究中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促进型”经济法主要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客观性等特征,其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限禁型”经济法而言,所以其优越性表现为对于“限禁型”经济法矛盾和弊端的逐步完善。在我国现代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是极为突出的,本文难以对此进行全面的描述,仅从“限禁型”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列决“促进型”经济法所具有的两种优越性。

(一)有利于克服“限禁型”经济法的执法困境

在现代法学研究领域中,执法困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与执法不力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法律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执法不力主要是指执法者受到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而导致相关法律的实际执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执法困境则是指因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和漏洞,其实际实施策略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潜在阻碍,最终导致执法活动陷入到困境中。在经济法的执行活动中,出现执法困境的问题与“限禁型”经济法本身的局限性和矛盾性有着直接的联系,长期硬性坚持必然会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而且客观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也是极其不利的。

针对“限禁型”经济法出现执法困境的原因和外在表现,积极加强“促进型”经济法的研究和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以“促进型”经济法理念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构建中,有效解决了经济法在规范设置与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执法困境问题。经济法作为我国各级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主要法律性文件,其必须具备法律所应用的强制性、公平性、合理性等特征,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实施中重点要解决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漠视和抵触的情绪,增加各级政府在法律执行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在“促进型”经济法中要以鼓励性、引导性的法律措施为主,逐步强化人民群众对于经济法律的熟知和理解,通过非强制手段逐步强化经济法的法律效力。

(二)有利于解决“限禁型”经济法的“信息悖论”

在我国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中,法律的执行效力与信息的获取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由于“限禁型”经济法中的相关规定年过于严格,而导致其信息获取过程较为困难,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面对法律的严厉制裁手段,而不敢于注重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信息。在“限禁型”经济法的实施环节,为了保证信息量的大量获取,而不得不设置较多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其强制性特征过于明显,而严重约束了人民群众的信息披露行为。

针对“限禁型”经济法中普遍存在的“信息悖论”问题,在“促进型”经济法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信息获取过分依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而且要尽量降低“信息搜寻”的成本,这是减少执法部门开支的主要措施之一。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下,“促进型”经济法中要突出信息披露自主性、资源性的原则,加强相关规范的合理设置,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根源治理才是最为重要的。最后,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中,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与管理模式,尤其是要将相关行为主体严格控制在执法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在监督职能的行使中要尽量体现自愿性、提倡性的全新行为模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与程序。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影响下,执法机关的信息获取将以市场导向为主要依据,并且在相关鼓励性政策、制度的引导下,对于经济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和潜在的矛盾、弊端进行及时、准确的观测和监督,这是突出其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经济化法治社会的构建与发展中,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和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促进型”经济法更是要加强研究,而且要积极应用于经济执法的各个领域中,使其发挥更为重要的实际作用。针对我国传统“限禁型”经济法中普遍存在的弊端和矛盾,“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较为突出,在我国现代法律事业的发展中也具有重要的贡献和作用,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美]丹尼斯・特伦.商法与经济法[J].法学译丛,1986;4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P.Nonet,P.Selznick.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也可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12-24

[6]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一)包容性法治的内涵与外延

 

随着改革的深入,来自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矛盾日益深化,改革进人“深水区”的攻坚阶段。包容性发展逐渐成为改革的共识,建设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成为改革共识的合理延伸和应有之义®。吴敬琏在谈及改革共识的理解时,提出体制改革应包含法治、民主和实施宪政3项基本内容,并建议先从法治入手[11。吴敬琏的呼吁和倡议基本上契合了包容性发展改革共识的主要方面和出发点,其关于以法治为出发点的见解尤为切实可行。更有学者指出包容性增长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重要内涵'可见,法治理应成为建设包容性制度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主要力量。基于此,笔者通过阐述和分析包容性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联,提出了“包容性法治”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体学习时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体现的就是总揽全局的包容性法治理念。

 

关于包容性法治的内涵与外延,笔者曾通过对比十一届党代会以来的所有报告,以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国家法治化作为考量相关制度发展的3个主要维度,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包容性法治建设是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建设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换言之,包容性法治需要以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的包容性发展理念为导向,确立法治先行、民主渐进的改革顶层设计,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包容性法治意味着包容性和法治的有机融合,关于“包容性'学界普遍认为其强调的是全面、公平和人本关怀,权利和机会均等以及成果共享是“包容性”概念的重要特征。然而,包容性法治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强调法治本身的系统性、一体性和协调性。换言之,包容性法治强调通过发挥法治的基本功能,为实现包容性发展提供系统而科学的制度保障,通过包容性的法律制度构建,推动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建设,保障发展机会平等和发展成果共享,推动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较于传统法治理念,包容性法治更注重实现几方面的理论创新:首先,基础理论上的兼容并包。就法学的研究范式而言,就要求在整理归纳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兼容并包各种主要理论,完善经济法理论体系。其次,包容性法治需要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实现上的系统一体。法治顶层设计作为法治建设的总体方向和行动指南,对法治建设进程中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总揽全局并进行最髙层次的决断,高屋建瓴地提出解决之道,体现全局性和包容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信仰诸环节是顶层设计之下法实现的具体方面,其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决定包容性法治顶层设计的现实效果。因此,顶层设计和法实现的系统一体是实现包容性法治需要突破的关键之一。最后,包容性法治建设需要统筹安排诸多方面的法治运行机制,以配合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全面布局的统筹安排。具体到经济法治而言,包容性法治同样涉及顶层设计和法实现的系统一体。

 

(二)经济法治的包容性问题

 

经济法治是指通过经济法调整使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步人法治轨道,实现经济改革和发展法治化气因对外开放而建立起来的中国经济法治,属于政府推动下的外源性法治。虽然30多年来立法成就巨大,但法治运行效果不佳。有学者指出,经济法治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以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转变。

 

经济法治的完善对市场机制具有引导和保护作用,经济法运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证券法等调整和引导市场机制,防范市场机制作用与宏观调控作用的冲突。经济法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鼓励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行为、适度规模经营,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包容性的经济法治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包容性发展的基础。

 

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应注重宏观调控机制对包容性发展的保障作用。“包容性”一词是在收入差距、社会公平等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对现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包容性经济法治倡导通过法治手段,纠正经济发展模式的偏差,强调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种种排除、歧视现象的纠正,进而实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包容。针对当前经济发展所显现的制度弊端,需要通过包容性经济法治的保障作用,使贫富差距缩小,逐步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利益共享和经济权利的保障%由于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又是市场本身难以解决的,这就要求经济法治要注重通过包容性宏观调控机制的构建,从宏观角度去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包容问题。在包容性的宏观调控机制的构建中,一方面,国家通过货币、财税等手段作用于社会总供给、需求、价格等国民经济总量,使社会总需求、总供给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协调;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持续、规范、公平地对社会财富初分配,再分配,如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价格补贴制度、贴息贷款等,以经济法律手段矫正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避免两级分化的社会分层,使社会成员公平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应注重发挥包容性的宏观调控机制作用,保障包容性发展的实现。

 

根据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要求,包容性的经济法治还要注重宏观调控与问责制结合。问责制是法治的新发展,表现为一种“三段式”气首先是公共管理主体的角色及其权利设置的科学合理。就宏观调控而言,就是要完善调控主体间的权限划分,从制度上消除滥用权力等的基础。其次是动态问责,要求承担相关职责的主体对来自体制内外的各种监督、质询和疑问作出回应和说明。最后,是主体违背角色要求或经不起问责的,应承担其不利后果®。总之,包容性经济法治下的宏观调控是包容性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包容的经济法治能够更好地解决“两个失灵”问题,重新定位经济法主体地位,实现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调控。

 

二、包容一体的经济法学总论

 

(一)经济法基本范式的包容性分析

 

不同的基本范式影响经济法研究的基本视角和方法,决定经济法理论是否能够与包容性经济法治的核心内容相协调一致。经济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现多元化特点,这就要求经济法基本范式的确立要兼容并包学界的重叠共识。经济法学范式如何确立,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范式的确立不需要有特殊性,法学的研究范式、研究方法普遍适用于法学二级学科。因为现实法律问题的研究通常是从整个法学学究的价值理念、研究范式和基本范畴出发,而不是预先划定部门法领域气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范式的确立需要具备其特殊性,如仅具法学的一般研究范式,其理论解释力就会降低。因而经济法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基本研究范式M。实际上,前一种观点强调经济法学研究要具备法学研究范式的共性,后者则强调经济法研究范式的个性。中国经济法学的快速发展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既包容“共性”也包容“个性”,形成对相关范式的有机一体整合,成熟、包容的经济法学范式才能成形。

 

经济法具体范式应当确立哪些内容,学界也存在不同阐述。经济法研究由于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因而其研究范式、方法呈现多元化。具体而言,有学者认为主要存在法哲学范式、经济分析法学范式、社会学范式和法学史范式4种范式也有学者认为具体范式包含经济分析范式、社会分析范式、结构分析范式和功能分析范式,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形成经济一一社会分析范式,结构一一功能范式等范式[12>。可见,就经济法具体范式的构成学界分歧并不大,从学者对兼容并包的多数观点可知,将经济分析范式和社会分析范式列为经济法研究范式是符合包容性的。

 

事实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式,学界大略已产生一些重叠共识:首先,经济法基本范式要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当定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换言之,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家的作用,因为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其次,经济法范式也要能够避免经济管理和协调主体的干预过度,导致“政府失灵”过于强调国家权力而展开的研究进路易忽视市场主体权利,严重制约经济法理论的成熟发展。

 

总之,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既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防范过度干预的“政府失灵”,是诸多经济法学范式涉及的基本问题。强调国家合理、适当配置各类主体权利与权力,协调局部与整体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总体福利最大化是经济法研究的基本路径,也体现经济法价值、宗旨的包容性。因此,可以认为,强调国家与市场主体的协调适当地位,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作为一种共识,已成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式,其体现经济法理论范式的包容性,夯实了包容性的经济法治理论基础。

 

(二)经济法总论的包容性分析

 

探讨经济法总论的包容性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经济法总论的共享性问题,另一方面是经济法总论关于权利保障的问题。

 

经济法总论的共享性问题,不外乎经济法价值、基本原则等重要经济法基本范畴。就经济法价值而言,学界表述繁多,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诸如“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可持续发展、经济安全等经济法价值。如二元经济法价值论将其归结为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三元经济法价值论将其定义为“发展、安全、公平有学者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包括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包含可持续发展[151。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诸如经济平等价值不次于经济效率价值。可以说,这些经济法基本价值体现了包容性法治理念的共享性要求,即经济法应为市场经济提供平等、自由机会的“良法”。

 

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言,从单一原则说到多原则说不一而足,其中也有很多原则体现包容性经济法治。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也有学者认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应为经济法基本原则还有学者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社会本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平衡协调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M。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这就要求经济法要以兼容并蓄之精神,竭力促进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福利最大化,使经济关系平衡协调,实现共享式发展。而这一要求体现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上就是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等原则。

 

经济法总论的权利保障问题。考察国内主流经济法学说,纵横统一论、协调论、经济调节论、经济管理论、管理和协调论、调制论等经济法理论,尽管其派别分立,但都强调国家干蓣,承认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从某种程度上认同经济法理论主要就是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理论[«1。因为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经济法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但学界也普遍达成共识:不能单纯地由此构建经济法理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界也已达成共识:国家的过度干预也会导致“政府失灵”。而规范“政府失灵”的关键在于权利保障,才符合包容性经济法治的要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决定国家的权力实施,国家权力服务于市场主体权利,强调权利保障的权利本位代替国家干预理论下的义务本位,是经济法发展的趋势。换言之,应以国家、社会和市场的协调调整代替国家干预,体现对经济权利的保障。即便社舍本位仍然主张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但与传统权利本位不同,它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权利,而非个人权利'社会整体利益包括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权、和平权与对人类共同遗产的所有权等权利在内的社会连带权利,这些权利为所有社会成员所有,而非个人所独享。所以,社会本位的法律化结果,是在原有的权利清单中加人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而非削弱对权利的保障。

 

虽然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强调共享性与权利保障,但也不能将经济法等同于社会法。在现阶段,包容性经济法治的倡导虽然也能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这在本质上与社会法还有很大区别。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在本质上仍然是确认和规范国家、社会和市场协同调整经济的法律,体现国家、政府的管理和协调作用,社会中间层的自治作用以及市场机制的自主性作用。而社会法本质是建立一种社会安全网或减震器,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保障社会秩序,从而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有学者将社会法内容界定为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强调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并不等同于强调共享性和权利保障的经济法。

 

三、包容性的经济法实现

 

(一)经济法子部门体系的包容性分析

 

包容性经济法治的实现,客观上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经济法体系的制度安排,即经济法子部门构成的包容性。关于经济法子部门体系安排或构成,不同学者主编的教材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曾和民商法、社会法界限不清,使得各经济法部门体系呈现出不确定性。要实现包容性的经济法治,就要厘清经济法的子部门体系,对其进行包容性分析。

 

教育部曾于1998年就经济法部门体系的内容安排制定了《经济法教学基本要求》,文件凝聚了当时国内众多经济法学者的勇气和心血,在“绪论”之后,分论分列“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3部分,共4编24章。参照这一制度安排,杨紫烜教授于1999年主编的《经济法》,将社会保障法单独分编,形成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5编体例'这一子部门体系安排具有盖延性,该体系重视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保障,符合包容性经济法治的要求。

 

近年来,主流经济法教材有了一些新变化,包容了更多的经济法子部门。李昌麒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将经济监管法、经济责任与司法救济单列分编,将经济法分论分为5个子部门,分别为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监管法和经济责任与司法救济史际春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中,则将经济法分论分为经济法主体、公共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3个子部门,全书4编25章'该教材分论部分以“公共经济管理法”子部门代替“国家干预”子部门,体现了对市场权利主体的尊重及学术新发展。顾功耘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将分论的子部门体系分为市场秩序规范法、市场运行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和对外经济管理法4个部门这一分编体系为体现国有经济主体的特殊情况,并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将外贸管理法化为单独子部门。张守文教授在其主编的“普通髙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首次采取3编体例,除总论外,分论为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相对简洁该书并未将许多经济法分论研究的新领域单独分编,而是将很多子部门合并,如将社会保障法子部门并入宏观调控法子部门等。这一做法保留了传统二分法分论部门体系。

 

可见,从经济法分论的子部门体系发展看,其经历了一个由简人繁,再由繁化简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子部门体系的包容性应不断增强。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人和经济法研究的发展,经济法出现了新研究领域,如市场监管法、市场保障法、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程序法等。这些新变化都有对经济法分论部门体系的新要求,要求部门体系更加兼容并包,而不宜囿于原来的“教学大纲'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教学大纲”的修改建议,其无非都是希望能够尽快形成一个“新大纲”,使之作为经济法子部门体系安排的新共识更具包容性。由此,可考虑从一元论的经济法研究范式出发,兼容并包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传统子部门体系,将经济法研究新领域根据具体情况合并到其中或单独分编。

 

(二)经济法运行机制的包容性分析

 

包容性经济法治要求统筹协调包容性的经济法运行机制,細何界定包容性的经济法运行机制却有一定难度,法理学角度的法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法的运行机制决定法实现的效果,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决定包容性经济法治的最终实现效果,因而,有麵对经济法运行机制进行包容性分析。

 

包容性的经济立法就是要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合理的权利、权力、义务的分配,从而使经济部门法成为体现全面、公平、人本主义等包容性理念的“良法'这就对经济立法有两方面的要求,即优质和高效。

 

首先,包容性经济法治要求立法的优质。与优质相对应的就是低质,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的低质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为了适应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我国加快经济立法步伐,大量立法资源的投入实现了经济立法数量与规模的急剧扩张,但是立法质量与效率却没有跟上,地方政府与中央重复立法问题严重除却结构形式上的套用,内容照搬其他法律文件的条款,无视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多“转发”、“抄袭”,少“创新”的情况更为堪忧①。地方经济立法不能有效成为中央立法的明确化和具体化,这种低质量的经济立法显然是不包容的。

 

其次,包容性经济立法也要求立法的高效。与此对应的就是立法的低效问题,现阶段我国经济立法主要出自全国、省级人大和经济特区授权的立法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政府出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其机制所限,很多经济立法并未对经济与社会关系、法律效果进行周密的调研。这就使经济立法的预见性与超前性严重不足,规范粗疏,甚至含糊不清,可操作性差,实施难度髙,导致执法和司法运行的法律成本升高,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相关法律规范虚置。总之,高质高效的经济立法作为包容性经济法实现的基础,其不包容的现状亟需改变。

 

经济执法,是指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公职人员,依照经济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经济法。经济执法的主要方式有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种方式,具体而言,宏观调控的方式主要有预算、税收、财政投资、补贴、监察、货币政策等。微观规制的方式主要有市场准入、奖惩、给付、裁决、规划、征收、强制等。一方面,包容性的经济执法就是通过包容性的宏观调控纠正经济发展模式的偏差,对经济发展中的排除、歧视现象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就是要求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严格依照经济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执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体现公平性、共享性和人本主义为内涵实施执法活动。

 

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经济法案件的活动。包容性的经济司法要求当事人能够通过经济司法的诉讼程序,快速便捷地获得法律救济。在司法历史上,为使权利人获得高效便捷的经济司法救济,我国曾专门设有经济审判庭,用以裁判经济纠纷,但2000年后,最髙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实行“大民事”审判。从此之后,经济法案件的审理都只能通过三大传统诉讼解决,这一举措曾引起学界的巨大讨论。然而,10多年过去了,在实践中,这一模式产生了诸多不包容性的问题,使许多经济案件达不到预期诉讼效果。由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经济违法行为大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范围广泛而不特定,这就使得经济案件只能通过个案实现救济。在学理上,这种“大民事”模式也有很多问题。而民商法中法律主体一律平等保护,而经济法中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偏重保护。这就可能导致在举证责任的分摊上给消费者负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不利于体现包容性经济法治中实质平等的理念。因此,经济司法需要通过对现有術公模式的改革实现经济司法的包容性。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是当下社会建设最为重要的发展方向,对于电力建设始终是发展社会经济提升国家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的改进现今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对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探究,不仅能够完善当今社会科技发展的需求,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加速科技进步来不断的完善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深入发展,这样是我们国家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了能够将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广泛的应用到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完善社会科技的进步,通过科技的力量来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是当下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电网智能化 安防监控技术 技术的探究和发展

1 前言

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科技创新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各种影响。对于日常生活我们需要更加努力的改进科技,从而提高人们对日常生活水平的不断要求。在我们的生活中,关于对电的使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对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深入研究将会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改善的重要途径。为了能够不断的加速人们对日常生活水平的要求,社会经济和社会科技都在不断的通过改进来完善当下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发展,这不仅仅意味着电力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改变,更重要的是通过科技创新的手段来加速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前景和方向。

2 电网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前景

对于电网智能化科技的发展,我们需要清楚的认识到当下社会科技发展对其的重大影响。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是在社会科技的不断创新中稳步前行的一项重要前提,我们通过不断的创新科技,改进对电网智能技术的要求,完善安防监控技术的科技力量,从而加速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不仅是电力在社会生活的发展方向,更是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前景。对于电网智能化技术的发展,我们需要通过不同的手段来实现电网智能化技术发展的手段。首先,对于电网智能化技术我们需要通过合理性的手段对其进行发展。关于电网智能化技术发展的合理性手段,我们需要通过不断的加速对电网科技的合理性改进和完善,通过合理的方式对电网智能化技术进行不断的创新。加速电网智能化发展的方向和前景,将合理性的电网智能化技术充分的应用的社会经济建设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来,这将是电网智能化技术发展的合理性在整个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体现。其次,对于电网智能化技术我们还需要通过合目的性的手段进行开展。关于电网智能化技术发展的合目的性手段,我们需要通过对电网智能化技术在整个电网程序中的不断运用加以体现,这不仅要求每一位对电网智能化技术的工作人员认知熟识的掌握电网智能化技术的合目的性原理,更重要的是要将电网智能化技术充分的运用到社会经济建设中,充分的发挥出电网智能化技术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合目的性的作用,通过社会经济建设的改进和发展,不断的改进当下电力建设在整个社会建设中的前景。对于我们国家电网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我们不得不加速对科技的创新,以此来提升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为了发展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不断创新改进,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在整个社会事业中的作用。通过不断的发展科技来推进社会进步,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完善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创新。这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方向和战略。纵观全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我们能够清醒的认识到科技给社会经济带来的重要进步。只有不断的发展科技,加速科技创新在整个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于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建设才能不断的完善,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更加健全。我们国家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将是我们国家长久以来始终坚持的方向。所以加速科技创新的发展,提速科技给整个社会经济产业的影响,将是现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方略。为了能够不断的完善科技创新,研发科技成果,给社会经济以稳定的发展空间,我们需要不断的加速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改进,力求将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手段充分的运用到社会经济发展中,以此来加速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步提升。对于社会经济建设我们最能把控的就是科技创新给社会经济带来的稳步提升,这将是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终方向和最有利的目标。为了能够不间断的创新当下科技的发展,稳步现今社会经济的前进方向,我们需要始终将电网智能化安防监控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将科技的进步推向社会经济发展中来,以此来加速我国科技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改善科技创新中的不足,推动社会科技的稳步发展。

3 电网智能化安防的监控技术的创新

经济对社会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社会整体利益 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 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