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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

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

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截至2015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基金会2961个。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越来越被关注,自身存在的问题也随之显现。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概述

1.含义: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它主要是指对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帐、算帐、报帐的总称。

2.内容: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内容由会计目标确定,在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3.意义:通过会计核算,有利于管理层有针对性地改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各项经济业务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非营利组织公信力。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频发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信誉危机事件。从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到中华慈善总会的“诈捐门”事件,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导致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下降的事件背后,是人们对我国非营利组织运营长期以来处于“灰色”不透明状态存在异议。信息“黑箱”的存在,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作为慈善、文化、教育乃至广播电视等非营利组织,透明其运营信息有助于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灵魂和根基。郭美美事件,把中国红十字会推向风口浪尖,造成一场红会公信力危机。作为一名基层红会工作人员,更深深体会到危机既是深刻的教训,也是改革的契机,最重要的是要抓住危机的根源,加强捐赠款项收支信息披露,提升财务透明度,重塑公众信心,让捐赠者对每一笔善款使用、去向都放心。

三、解决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建设公信力,提高信息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2016126号)以及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为加快预算管理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行政机关预算、决算均应予以公开。

围绕构建“编制科学、执行严格、监督有效、公开透明”的部门预算体系,夯实工作,细化支出预算编报,加强资金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完整性。严格预算执行管理,落实预算执行与编制相结合机制,完善部门预算执行信息反馈,规范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缋效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益。

部门决算是年度预算的执行结果,全面反映部门的收支活动,是公众了解财务状况、衡量绩效、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分析预测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公开部门决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促进各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财政财务管理:有利于公众了解资金收支情况,提高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有利于促进转变工作作风,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非营利组织应定期自觉主动公开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进一步细化、简化,披露最重要,最可靠的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节约成本。

(二)加强财务核算、资金运营的管理

首先是收入管理。收入管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能否最大限度地完成筹集资金,提高筹资效率的任务,决定了组织管理的有效性。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其为实现其社会使命的资金,收入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起点,地位不容忽视。

其次是费用管理。费用是其生存发展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实现社会使命而发生的资金耗费。费用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性资金的分配和有效利用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问题。

(三)加强内部核算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预算业务控制: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预算,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批复的预算进行指标分解,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同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按批复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有效执行。

2.支出审批控制:明确审批人、审批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以增加支出审批的程序性和透明度。具体包括支出合规性审核、支出授权审批和大额支出决策三个控制重点。

3.加强岗位控制: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即“内部牵制”。每项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处理,互相监督和制约。内容包括:每项业务不能完全由一人经办:钱、帐、物分管:健全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

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会计模式

与我国预算会计相对应的会计体系,在西方通常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或非企业机构会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同企业一样,都是社会的基本构成环节,但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由此导致了两者之间会计上的差别。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界定

按照美国会计理论界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凡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归属于政府单位与非营利组织,并应遵循有关的会计规则:(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卖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利益。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目前,推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向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在向自收自支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

上述变化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而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明确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阐述

(一)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重要性

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可称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财务信息的目标,或财务报表目标。会计目标由于直接影响会计的其他方面,因而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及其对社会规范的迫切需求,要求我们必须加紧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我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850 024所、各类文化艺术单位105 403个、卫生机构190 057个。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要求有相应的会计规范,但目前所有非营利组织仍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非营利组织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缺乏真实性、可比性和有用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紧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2.经济体制改革使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目前,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向市场,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其资金来源已日趋多元化。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自筹资金在其资金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加之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方法,因而非营利组织自行决定开支的资金也越来越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不仅有多种渠道,其支出也具有多种用途,非营利组织正以会计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因此,加紧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内容

西方国家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研究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谁是财务信息使用者。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使用者应按照与非营利组织有无“利害关系”作为标准来界定,一般情况下,可分为立法机关或其他统治团体、公众、投资者、贷款人、其他非营利组织、其他资源提供者及管理人员等。其二,他们需要什么样的信息。财务信息使用者一般需要管理的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业绩信息以及经济影响的信息等。其三,财务报告能够提供什么信息。归纳起来包括以下方面:(1)说明资源是否按照预算要求取得和使用的信息;(2)说明资源是否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包括由相应法定管理部门建立的财政授权取得和利用的信息;(3)提供关于财政资源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4)提供关于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活动以及满足其现金需求的信息;(5)提供评价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活动和偿付负债及承诺能力的信息;(6)提供关于非营利组织财政状况及其变动的信息;(7)提供以服务成本、效率和成就来评价非营利组织业绩的信息。

根据我国特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考虑并借鉴国外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1.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使用者。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应为下列使用者提供财务信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国家各级审计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纳税人、资源捐赠者、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

2.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主要信息包括:资财分配使用的信息、估价劳务和评价劳务能力的信息、评估管理当局业绩和经营责任的信息,以及关于经济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的信息等。

3.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资产负债表反映非营利组织某一时日独立拥有的资产和承担债务的情况。收入支出表反映非营利组织在某一时期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收支相抵后结余的情况。基建投资表反映各方面投人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益。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是对上述报表的补充和说明。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采用应计制确认。对某些收入,如财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政府间补助收入和下级上缴收入等,以及某些支出,如退休养老金等,应采用应计制确认。

2.应确认或有负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非营利组织将会面临许多潜在的债务问题,确认或有负债迫在眉睫。

3.应确认尚未到期的债务。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只确认当期实际收支的债务,对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政府债券和国外借款等)均未予以确认,这不利于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也不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国家债务情况。

4.应确认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非营利组织会计对许多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均未予以确认、记录和报告,如上级政府应补助款、下级政府应上缴款、我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权益,以及权益属于国家而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等。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变动情况尤其应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中予以记录和报告,这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支,这一核算基础虽能正确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但不能为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面改革已经启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设想,非营利组织“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可以预计,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近三年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做益观念等将全面进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也将由以考核预算收支为主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逐渐转向以考核经济效益为主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目前,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少数单位实行成本核算,采用的也是“全部成本法”。随着非营利组织走向市场,许多经济专家及决策者都感到实行成本核算非常必要。如对一向不进行成本核算的高等学校,现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它应该进行成本核算。因为教育经费投入是智力开发投资,学校的经费支出应是生产性的支出,而不是消费性的支出,所以学校应是一种特殊的生产部门,它的产品是人,是合格毕业生。为了提高学校的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其竞争能力,就有必要进行人才成本的核算。进行人才成本核算时应采用企业的“制造成本法”,根据发生的费用与受益对象的经济关系,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如学生基本费、教学人员费、教学业务费等)和间接费用(如折旧修缮费、教学管理费、教育培养服务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期间费用(如财务费用、学校管理费用等)直接列入当期支出。这种“制造成本法”应普遍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核算。

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会计 事业单位会计

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度实施后,有助于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完善和预算会计的规范操作,但该制度带来的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变化、会计制度如何恰当选用、会计制度内容协调性差等也需要一定的适应过程。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属公益事业单位,以往大多操作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以新制度客观存在会计制度体系的理顺、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准确理解、会计实务的衔接、会计制度内容的协调等诸多问题,笔者谈谈以下看法。

会计体系构建问题

会计作为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经济业务的一种管理活动,按照对社会再生产领域的划分方式,分为两大分支: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1993年企业会计进行一系列脱胎换骨的改革后,汲取改革的成功经验,预算会计于1997年开始了全面的改革,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部分,财政部分别出台了三项会计制度。为了适应我国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的需要,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使我国会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但也产生了理顺会计制度体系的客观需要。

非营利组织(NPO)是针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外的一种社会组织。它被局限于企业部门之外,理应归属于预算会计的范畴,同时它又同预算会计中的政府会计相对立,根据预算会计主体的性质和职能我们可以将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两个子系统: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其中,政府会计应以政府活动为核算范围,凡是政府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都应该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现行的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内容。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下,划分为国有非营利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分别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如图1所示。

重新构建会计体系,相应地还应进行会计法规体系的完善。在预算会计领域,会计法规的第一层次应是会计法和预算法;第二层次应是政府会计基本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第三层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我国应加快制订《政府会计基本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促进预算会计规范发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中,大量的民间公益事业单位以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在都改为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仔细研读新制度第一章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等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但在2004年4月1日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允许出资举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并享受税收优惠。我们面临民办教育机制中的营利性问题。两部法律规范出现的矛盾表现了国家为刺激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而进行的政策倾斜。这却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该类机构能否操作《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五特征法”: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基本上不具有严格意义上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表现在组织上对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政府职能的非自治性,名义上的非营利性与实际的营利性等。大部分民间资本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是因为出资者看到了目前教育事业具有低风险高回报的大好商机,其出资办学不是为了弥补教育资金的不足,而是为了投资营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辅导书中明确提出:民营企业要合理回报的,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这一点上来讲,具有营利性的民办机构不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是在执行新制度时,很多营利性的民营单位为了享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而执行新制度,其理由是作为机构出资者都有其经济目的,依靠出资来要求合理回报是普遍存在的。为了掩盖获取的回报,从形式上进行支付回报的变通:他们不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或分红),而将支付给资源提供者的经济回报作为组织运作的合理而庞大的“费用”处理。

另外,针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问题,存在着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认识分歧,进而对会计制度的合理选用存在疑惑。在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作中,由于现代非营利组织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做出的应对,非营利组织主要依靠会费与经营性收入,以及政府以各种方式提供的资金,具体表现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等。我们认为有没有财政补贴,并非是区分企业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本质。若存在营利性特征,组织就成为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国家对该组织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则成为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若享受了政府补贴,但满足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三个会计主体特征,就可以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纳税问题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收入,以及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极大地刺激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但是,这种税收优惠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导致部分民办营利性机构偷税漏税,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表现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中,虽然有针对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但还没有针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地位的法律认定。在税法上往往将非营利组织作为纳税人纳入征税范围,然后在减免税条款中对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再给予减税、免税或提前扣除的法律待遇,使营利性公益事业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我们建议在目前发展较快的民办教育事业上,明确区分投资举办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避免前者长期非法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投资者一定年限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流失,以促进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应当修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

会计实务的衔接问题

固定资产的核算。国有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同是非营利组织,民间的要提折旧,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而国有事业单位规定可以不提折旧,掩盖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化。两种制度要协调,就需要进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应追加计提折旧的核算,建议设置累计折旧账户,以披露国家在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净值信息。

应收账款的核算。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事业单位会计回避了其从事经营活动而出现的应收账款发生呆账、坏账的风险,对发生的坏账不建立坏账准备,要么长期挂账,要么于发生时一次转销,要么在报批后一次冲减事业基金。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在应收账款核算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协调,采用备抵法,选用适当的方法(比如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进行坏账准备的核算。

不同会计制度的内容协调问题

在会计规范体系中,非营利组织中的公有事业单位需要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纵观两种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属非营利组织,由于操作不同的会计制度,其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1998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以来,尚未进行修订,理论界与实务界针对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之际,考虑两种制度的协调问题,需要适时进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目前,表现在两种制度上亟待协调的事项有:

会计核算原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从我国国有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来看(企业化转制、保留为公立机构、转变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宜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某些特定业务,例如政府拨款、捐赠收入和奖励支出、赞助支出等则偏向采用收付实现制。非营利组织中的事业单位改革是逐步走向市场,经济活动逐步向企业靠拢,因此应向权责发生制转变,但事业单位的性质又决定了不能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而应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补充。

主要会计报表的协调。非营利组织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必须报送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会计中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分为左右两大部类,其中资产部类中含有支出,而负债部类却含有收入。从资产负债表的性质来看,作为一张静态会计报表,不应包含收支这些动态指标。在事业单位会计中,专门有“收支明细表”进行收支详细反映,因此需要对事业单位会计报表进行改革,借鉴企业会计并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相衔接,取消资产负债表中的收支项目,并将成本费用项目放入产成品项目,将尚未结转的专项资产收支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恢复资产负债表这一静态报表的本来面目。

参考文献:

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体系;政府会计;企业会计;预算会计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一直与政府会计一起被称为预算会计,但是其在含义上又不完全的等同于我国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是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所有组织,按其组织形式又可以分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我国在1998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会计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一拆为二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这样关于我国非营利组织体系的发展就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本文将行政单位会计归类于政府会计,将事业单位会计归类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此基础上对几种观点进行论述。

一、“二分天下”的构建

我国的会计准则应该由政府会计和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两种会计准则共同构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与企业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分工,并且其经济成分不同,但是其服务活动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很多的相同之处,总体上共性大于个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经济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事业单位的收支项目和内容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并开始强调成本核算。这一变化,使国有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与政府会计核算差别逐渐增大,而与企业会计的核算差别逐渐缩小,甚至在很多方面开始趋同,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界限逐渐模糊起来了。

2.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模式上存在着相互渗透的趋势。从国有企业看,有的企业通过改革已经实现了企业化的管理。有的虽然没有改革,但是已经开始从事各种各样的经营活动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这个角度看,当今的市场经济中,除了政府部门之外就是企业组织了。而且,一部分企业现在也越来越多的从事一些非营利的活动,开始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现在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从事具有社会效益的活动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明智且重要的经营策略之一。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都相似或相同。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的四个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原则,除收付实现制和专款专用原则外,其他原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其次,事业单位虽然不具有企业单位的“利润”会计要素,但是却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从会计要素的角度来看两者不具有实质性的区别。虽然1998年的预算改革对“结余”会计要素的设立有很大的争议,但是现在理论界已普遍赞同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了。再次,虽然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非营利组织虽然不追求营利的目的可却注重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使用效率的核算。

根据这种观点,以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各自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但是两者不是不能调和的。两者“和二为一”既有理论的基础,在会计实务中也以证明是可行的了。

二、“分而治之”的观点

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庞大,在划分时,将国有或公立并且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即政府会计体系。至于那些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考虑不纳入预算会计体系,而纳入企业会计体系。其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1.由于私立以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财政上与政府无关,其经济活动是企业自身决定的,存在的目的也是以企业的经营前提为限的,其收入支出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并通过企业的实施来实现,体现了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如果将其并入政府的事业单位汇总表,则在计量基础和编制方式上存在着不符之处,而且不能体现私立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意义和目的,也不能清楚明晰的体现政府会计的编制目的。

2.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私立非营利组织也正快速发展,不仅数量越来越庞大,而且近几年内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但从根本上说私立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上更接近企业会计,因为其是从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由企业直接控制管理和经营,而与行政事业单位不同。如果以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标准来要求私立非营利组织则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三、“三足鼎立”体系

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是自成一个体系。但是不赞成把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全部都独立出来,而是把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政府会计体系。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由企业会计,预算会计(政府会计)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共同组成的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的目的不同,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济活动的。而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不因其出资对组织拥有所有权,其发挥的是社会职能,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追求的不是利润而是社会效益,两者具有本质不同。其次,非营利组织核算的不是利润而是结余,是对资产利用率和效益的考察,同时剩余的净资产也不归属与资金提供者,不核算所有者权益,而且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与企业会计完全不同。最后,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其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分布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不能以以前存在的会计制度来核算,而是应该制定单独的制度或准则来规范其行为,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满足会计工作的特殊性。

四、借鉴

1998年之前我国的预算会计体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即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两部分构成。199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新的预算会计制度实施后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一拆为二分为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以上观点的构建就是在新的预算体系提出的基础上提出的,每种观点都具有其各自的优缺点,但是,还存在第四种观点与以上观点比较起来更加可取一些,即建立一个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系统与企业会计并存。可以从以下观点说明:

1.任何社会组织形式和团体都具有其目的性,目的不同其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模式就不同。私立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目的不同于企业,目的在于按照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提供者的企望和要求提供尽可能多的管理和服务。这反应了其本质特征,与政府部门的本质相近,但是却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虽然私立非营利组织不能和政府会计相合并统称为政府会计,但是可以将其统称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私立非营利组织也进行一些经济业务的往来,可以实现部分收支平衡,但是其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而且不存在所有者权益项目,所以不能与企业会计合并。另外私立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可以合并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3.从会计原则上看,私立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大多数是由出资人提供的,其使用也大多根据出资人的意愿进行,具有专款专项的特征,与企业会计完全不同。而政府会计的资金在配给时就已经规定了其用途,且不能更改,这与私立非营利组织又不同。

4.在我国公立非营利组织一直都归属与政府会计体系,将其分离出去会打乱我国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五、结语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目标、会计基础、会计核算、会计计量等方面都与政府会计和企业会计各有不同,以上几种观点的构建就是建立在这种不同之上的。只是不同的观点其所侧重点不同,对未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的展望也不同,不过不管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以后会向什么方向发展,都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构建体系来应用。对于我国非营利组织体系构建的研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完善和提高而趋于成熟。转贴于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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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高校近年来迅速发展, 2013年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名单(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约占20%。随着民办高校数量和规模的急剧扩张,其会计核算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既阻碍了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也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构建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1)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我国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说明所有的高等学校,是一个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

(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非财政性。我国2002年12月28 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表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机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财政性经费。当然,近年来,政府开始向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性资金,以补助其开展高等教育活动。但是,这种补助仅仅是开始,而且规模不大,在办学经费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办高校办学主体非政府。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是国家机关,因而民办高校不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归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民办高校应该采用何种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从海南省民办高校的调查中发现,2005年以前,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一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三是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待学校会计制度》相结合运用。另外,也有属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办高校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的。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治理难以到位,税收关系调理不清,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治理、使用的监管。我国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和高校财务制度大多以财产的公有制性质而设立,强调预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功能,不能体现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知情权以及成本核算、营利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高校出资人的积极性。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现状,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规范问题。

2005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执行。海南省除属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办高校外,其他民办高校开始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该制度适用于普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非针对于民办高校。因此,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在执行此制度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基于非营利性质,未设置所有者权益,只设置净资产账户,并将净资产划分为非限制性净资产与限制性净资产。这样的设置不能满足民办高校资产的来源,民办高校的资本大部分是办学者出资的,这部分出资并不是不求回报的。因此,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核算上就不能体现产权关系,使得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特别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设置,只反映净资产,不能体现办学者的出资信息,办学者往往会担心自己的出资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资者继续出资。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范的核算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规范民办高校经济事项

(1)行业(教育)特征不明显。《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对教育单位的教育经济行为反映得不够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会计科目设置中没有体现教育特征的会计科目。

(2)政府补助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结余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规范这些补助收入的计量。民办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教育补贴经费及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给予的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等,这些补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资产性的,还有的是收益与资产相结合性的。对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范处理,记入当期的净资产。但对于资产性的却不能一次性记入当期净资产。例示范实训室建设经费,形成的是固定资产,这部分固定资产后续如何计量,提不提折旧,是一个困扰会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问题。这里没有一个规范的会计政策,实务中现在也只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3)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之二是资源的投资者向该组织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不求回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合理回报之间相悖。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的特征看,民办高校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征。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些规定就给民办高校定了性,即使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回报,也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只能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没有疑议。《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上位法,两者谁服从谁是非常明显的。在会计核算上,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报告,没有统一规范,这样的财务报告就不是很规范了。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过分淡化对税金的核算。事实上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非营利收入外,还应有营利收入,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非营利组织是或不是纳税人,而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税法规定来正确核算税金。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与后勤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其目标不同,资金运动的性质也不同,因此在税务的处理上也是有差异的。在民办高校会计核算中,尽管税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税金与费用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规范税费的核算,因此民办高校缴纳的一些税金在会计核算上就没有统一的核算。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民办高校对于缴纳流转税有的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其他费用等,五花八门。另外,在会计实务中对于民办高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在业务活动表中也没有设置所得税项目。事实上,民办高校有些收入是属于所得税范畴的,对于民办高校缴纳的所得税是在业务税金中核算,还是单列所得税费用,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报表体系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成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真正的财务状况。如只设置了净资产,没有设置净资产中出资人的资本金。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业务活动表不能体现民办高校的业绩成果,其业务活动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净资产变动额,报表过于简约,不明晰,不利于报表的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虽然民办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作为核算国家公共资金的事业制度都明确反映结余,难道民间资金反而不应反映结余。任何一个组织可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会计核算应该明确反映结余,这有利于一个组织衡量自身一个会计年度的业务状况,也有利于管理部门评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营利性。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

上海、江苏、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定了本地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如《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这些制度的出台和施行为其他地区对加强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结束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严重滞后的状态。但民办高校目前却没有国家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与会计,使其健康发展,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建设思路

(1)以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民办高校的特征制订民办高校会计制度。近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2012年12月18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4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办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在办学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民办高校资金运动与财务管理上的一些特征。业务活动具有与公立大学相同的核算内容,基础业务上可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做到与公立大学财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民办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这一特征;民办高校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民办高校经费全部自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在经费安排上坚持以教学发展为中心,主要经费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公用支出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民办高校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全国大多数民办高校一般是按二级学院或系部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部分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民办高校会计监督社会化。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业化的产权分离,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民办高校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民办高校是一个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产业属性的实体,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应引入企业核算的相应内容,在办学成本核算和净收益的分配上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鉴国外私立大学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颁布了《学校法人会计基准》,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迪,值得借鉴。

2、《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学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入资本金概念,将学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三类。投入资本为办学者原始投入的资金(资产),属办学者所有;教学基金和专用基金为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学校所有。通过对学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办学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学校撤销时,办学者的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出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2)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应将收益正确地划分当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民办高校资金运动的特征相应引入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业务收支结余、净收益分配等会计科目,由于教学学年与会计年度的不一致性,将学年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间合理划分。同时,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特征选择折旧方法,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3)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规定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办法。规范学校净收益分配,民办高校净收益的分配原则是优先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其次才是办学者的回报。首先计提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其次给投资者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再次将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得分配出资人投资收益。

(4)正确区分和核算费用支出。《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以将业务活动成本分设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和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教育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教育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科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办高校为了实现其科技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5)建立适用于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体系。民办高校财务报告体系应反映民办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和出资人变动等财务信息。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教育行政部门、捐赠人、学生及家长)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同时,也应制定相应的《民办高校财务制度》,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体制、亲属回避制度、预算审批、备案制度、人员经费支出控制、会计报表编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结语

民办高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与民办高校的办学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民办高校财务制约机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发挥民办教育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使民办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民办高校有了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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