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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企业会计会计准则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背景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在我国被称为预算会计,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是与企业相对的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两者因性质的截然不同而归属于相对独立的领域,世界多数国家均采用分别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两者的会计活动这一模式。站在理论的角度,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是“泾渭分明”,各成一体的。但实际操作中,将两者严格限定在各自的归属范围内相当不易,即使在会计准则发展典范的美国,两类会计准则也未能把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严格划定在各自应规范的范围内。

就我国目前来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入市场,开始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与公共部门、企业一同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也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而同时,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组织,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已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这些变化表明,企业与非营利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交互发展形式,二者的界线已经突破了传统认知而变得模糊起来。而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界线的“模糊”也给不少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了制度空隙,以牟取暴利。大量事业单位创办了各式各样的营利性组织,但同时还享受事业单位的特殊优惠。这一现象在教育领域内尤其突出。

计划经济遗留至今的一个结果就是:事业单位在整个非营利组织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但近年来,事业单位已逐步走向企业化和民营化,许多事业单位已经是不折不扣的企业。如果还是依照“非营利”来加以规范,则结果对于准则制定者和准则遵循者来说,可能都是背离了“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的。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的可行性

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同时,我国会计规范的特色之一在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即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非股份制企业和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并非是完全必要的,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会计科目、报表体系结构等,都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比较接近。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如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对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遵循谨慎性原则等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要素中,资产与负债要素包括的会计科目几乎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同,且两大类具体会计科目涉及的经济业务的处理方式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差无几;净资产类、收入费用类会计要素包含的会计科目实为基于非营利性组织的业务特点。关于会计报表,非营利性组织需要编制和提供的报表仍然有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而其应当编制的业务活动表的结构实质上与单步式利润表是相同的道理。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不仅有理论基础,而且在会计实务中也是可行的。

在西方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产生合并的趋势也十分明显。早在1985年,FASB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AICPA、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FASB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没有适用的会计制度的问题。在该制度的贯彻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一、关于《制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制度》第二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 法律 、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企业 单位和寺院、宫院、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 经济 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存在混乱。

我国民办学校总体上讲有三种形式: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纯粹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应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纯粹投资举办的学校和各种社会力量混合集资形成的民办学校是否应该执行《制度》呢?会计界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民办 教育 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 发展 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上证明了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具备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一般都是以营利作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们对民办学校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不论法律是否承认)。因此,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应该属于《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人认为,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学校出资人的“扶持与奖励”,并不是企业股东的分利,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会计制度的适用应以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而不以是否取得经济回报作为划分的主要标准,因此认为这两类企业同样应该执行《制度》。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应该执行《制度》。但是,从长远来看,财政部应该针对类似民办学校、民办 医院 等带有营利性质的非企业单位制定单独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

《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条规定:“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上述定义和《企业会计制度》如出一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问题所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收入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仅仅指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要素。费用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包括营业外支出。

《制度》无疑借鉴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中指出了是“开展业务活动”取得或发生的,而其内容却包括了一些非业务活动的项目,如收入中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显然有欠严密。

笔者赞同从广义角度定义收入和费用。同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只来源于收入和费用,导致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才是收入和费用概念的本质,而与其来源渠道无关。因此可将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修订如下: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三、关于借款费用的内容及其资本化条件

《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两点不足:

一是在借款费用的内容中没有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在《 企业 会计 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明确将“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借款费用的内容之一,虽然可以理解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减溢价或折价摊销之后的实际利息,但制度之间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会计人员的误解。建议单独列示“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这样表述: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

二是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欠妥当。辅助费用(如借款的手续费)一般是在取得专门借款之前发生的,大多数都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始资本化条件,从而使辅助费用实际上几乎不能资本化,《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做法,取消辅助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只要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四、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制度》规定所有的资产减值损失都应记入“管理费用”。

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原则,但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该和《企业会计制度》一样分别对待,否则便不能分清损失的内容。也就是说,应将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将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冲减“投资收益”,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损失记入“其他费用”。

五、关于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协调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经济环境对策

论文摘要:通过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及其经济环境,指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若干建议。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娜布的侃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娜效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独立举力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基本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具有组织完善性、非营利性、支持社会公共事业或选定利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4余万户,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等行业中,如九龙篮球俱乐部、福州大化户外休闲登山俱乐部、深河市“绿茵”健身俱乐部、高仕足球棋俱乐部、少林武术馆、漂河市银河健身俱乐部等,在上海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4500余家,从业人员约为10万人左右,其中约有3万余名下岗再就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可分为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在县沛、区)登记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省登记管理机关中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1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专职或兼职担任财务工作时,却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性质,不清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与事业单位的不同,所以做起工作也是糊里糊涂。

1.2会计核算不规范。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帐务处理上混乱,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经常将不同经济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分不清会计科目对应的哪些是原始凭证内容;填制刽卜凭证内容不完整,刽于交接日期及有关事项不详,造成责任界线不清。

1.3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明细帐,没有总帐,有的只有一本“流水帐”;有的在帐薄登记发生错误时,更正方法不规范,有涂改、乱擦、挖补、有的年末不对帐和结帐。

1.4会计核算违规,不遵守规则。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处理会计业务时,有些业务按仕业会计制l妙,有的运用停业单位会训制度》。在会计核算上会计科目随意编制的现象普遍。例如:对“固定资产”的人帐标准、入帐方法存在随意性,不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从而不能正确训提折旧,真实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净资产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

1.5不能正确的运用国家税法给予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优惠。依据我国抿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锄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最有力的支持。但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就错误地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非营利性,那么单位的一切收人都不交税。

2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环境,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2.1学习、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由各级政府部门登记设立,由各级政府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按年度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

(1)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又可称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所提供的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同时享有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独立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承办公益事业项目、同时争取得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资助和捐赠。

2.2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会计环境。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以《会计法》、《税法》为主要内容,定期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单位各级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明确单位领导、一把手是会计的第一责任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票据管理。

2.3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与职业道德

制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定期培训财政法规、桧计基础规褂,强化会计人员执行财政法规、税收政策意识与业务素质,针对工作中较难以区分的业务问题,进行专项培训,有效地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积极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职称考试及相关考试,对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会计师职称的人员给予重用。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和职业道德。

2.4认真学习《税法》,全面掌握国家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更好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我国停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人总额中,一部分收人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费收人。

(2)房产税。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等可以免缴房产税。但非营利组织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照收房产税。例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小卖部、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也要征收房产税。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通过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及其经济环境,指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若干建议。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娜布的侃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娜效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独立举力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基本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 办的、具有组织完善性、非营利性、支持社会 公共事业或选定利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为民间组织的一 种形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民办非企业 单位14余万户,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 布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劳动、 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等行业中,如九龙篮球 俱乐部、福州大化户外休闲登山俱乐部、深河 市“绿茵”健身俱乐部、高仕足球棋俱乐部、少林武术馆、漂河市银河健身俱乐部等,在上海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4500余家,从业人员约为10万人左右,其中约有3万余名下岗再就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可分为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在县 沛、区)登记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省登记管理机关中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1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专职或兼职担任财务工作时,却不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单位性质,不清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区别,与事业单位的不同,所以做起工作也是糊里糊涂。

1.2会计核算不规范。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帐务处理上混乱,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经常将不同经济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分不清会计科目对应的哪些是原始凭证内容;填制刽卜凭证内容不完整,刽于交接日期及有关事项不详,造成责任界线不清。

1.3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明细帐,没有总帐,有的只有一本“流水帐”;有的在帐薄登记发生错误时,更正方法不规范,有涂改、乱擦、挖补、有的年末不对帐和结帐。

1.4会计核算违规,不遵守规则。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处理会计业务时,有些业务按仕业会计制l妙,有的运用停业单位会训制度》。在会计核算上会计科目随意编制的现象普遍。例如:对“固定资产”的人帐标准、入帐方法存在随意性,不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从而不能正确训提折旧,真实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净资产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性。

1.5不能正确的运用国家税法给予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优惠。依据我国抿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锄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最有力的支持。但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就错误地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非营利性,那么单位的一切收人都不交税。

2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环境,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

2.1学习、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提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由各级政府部门登记设立,由各级政府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按年度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

(1)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又可称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所提供的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同时享有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独立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承办公益事业项目、同时争取得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资助和捐赠。

2.2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会计环境。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以《会计法》、《税法》为主要内容,定期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单位各级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明确单位领导、一把手是会计的第一责任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严格票据管理。

2.3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与职业道德

制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定期培训财政法规、桧计基础规褂,强化会计人员执行财政法规、税收政策意识与业务素质,针对工作中较难以区分的业务问题,进行专项培训,有效地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积极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职称考试及相关考试,对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会计师职称的人员给予重用。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和职业道德。

2.4认真学习《税法》,全面掌握国家赋予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更好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我国停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人总额中,一部分收人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费收人。

(2)房产税。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等可以免缴房产税。但非营利组织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照收房产税。例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小卖部、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也要征收房产税。

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预算资金

中图分类号:C912;F2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3.4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117-03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1、非营利性

非营利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为社会提品和服务以实现社会效益为目的。但是这里所说的非营利性不仅仅指不存在利润指标,非营利组织的经营项目往往受到限制,其经营项目同样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比如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另外,非营利组织的盈余和财产不得私分,必须用于符合宗旨的业务活动。国有事业单位如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是如此规定。尽管2004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而对出资人所取得的回报还是作了严格的限制。

一个企业的有效性是通过其产出是否达到组织目标来判断的,而组织效率的高低则由投入产出比来衡量。在企业中,利润的高低可以同时用来衡量组织的效益和效率;而非营利组织通常缺少这样的一个整体指标,这就严重地妨碍了管理的系统性。

(1)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多元化给决策带来困难。利润指标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单一标准。当企业面临多种替代方案时,决策人员必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哪个方案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当然,决策分析并非如此简单,还要考虑其他各种要素。但是,利润确实是企业决策的核心。而非营利组织一般不具备这种整体目标,相反,其目标常常是分散的、多元化的,管理人员经常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共识。

(2)非营利组织的产出很难进行测量。利润指标可以直接衡量企业的产出。但是,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产出一般难以直接准确地加以测量,因为它们很难确定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例如,学校可以聘请一位知名的教授,医院可以聘请一位名医,但是他们究竟能为组织做出多少贡献是难以衡量的。

(3)非营利组织不便于进行分权控制。由于企业目标明确,而且每个管理人员的业绩都可以根据其创造的利润多少加以评价,因此,高层管理人员可以将许多决策权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而非营利组织的目标通常是多元化的,绩效又难以测量,因此,许多重要的决策就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当组织出现某一问题时,基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将问题逐级上报;而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也不一定能及时地付诸实施。这就容易形成官僚机构的作风,降低组织的效率。

(4)非营利组织的业绩很难进行比较。当企业都是以利润作为目标时,我们就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比较。例如,将百货商店与汽车制造厂进行对比,看谁的利润增长速度更高?这样,不管企业之间在行业、规模、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差别有多大,彼此之间都可以围绕利润进行比较。但非营利组织之间却难以做到这一点。只有当它们具有相同的职能时才可以比较。

2、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公立非营利组织也即国有事业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则要缴交营业税。民办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免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学校从事的是培训项目的业务收入,则根据收入额要缴纳营业税。然而,在同一非营利组织的内部,这种界限是很难明确界定的,因此,这些组织会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3、不排斥企业化管理

1998年国家取消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预算管理方式,转而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参照了企业版本。从这些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国家提倡事业单位尽可能做到经费自给,鼓励事业单位面向市场开展业务活动,通过有偿服务,取得收入来满足业务活动的支出需要,实行企业化管理。

非营利组织有效经营管理也不排斥营利行为,非营利组织的有效经营管理,恰恰需要引入营利精神和商业行为。政府部门和公益组织的服务对象并非是不可划分的社会整体。撇开社会政府的阶级倾向不论,政府对公众政策的微调通常会影响某一社会群体。公益组织的服务对象就更加容易明确。因此,在实施任一政策计划和公益活动时,目标人群的利益应该也可以被突出。由于营利性的管理和某些商业手段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有裨益,因此,它完全可用于针对特定人群的服务。其次,政府预算拨款和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有限,且发放时间不定,完全依靠这些资金建设公益事业的计划往往会因力不从心而流产。自谋财源、开发营利项目以弥补公益支出,已成为非营利组织的普遍趋势。另外,政府部门和公益组织往住缺乏透明度,社会对它们的日常工作缺少有效监督,绩效评价也缺乏客观标准,特别是难以体现在财务数据上。将营利性组织的一些经营管理方法应用于非营利组织,将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提升政府和公益组织的廉洁度和公众信赖感。

4、业务收入并不一定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非营利组织则不是完全依靠市场来维持生存和发展。有些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销售收入,如地方医院主要通过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和药费来维持经营;私立学校的主要收入是学生上缴的学费;研究机构通过与外界进行项目合作研究来获得经费。像这些非营利组织,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市场,更多地依赖于业务收入。但是,其他非营利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则不是其从事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比如我国林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依靠财政拨款作为主要的经费来源从事森林保护、防疫、绿化等公共管理事务。

5、非营利组织的责、权、利难以界定

对营利组织而言,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管理的权力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所赋予的,总经理要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考核管理层的业绩可以以利润等指标作为依据。但是,对非营利组织来说,这种责、权、利却难以界定。这是因为其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一般是由组织任命或者是由于出资而被任命,所以机构负责人对组织的影响力相对较弱。再者,非营利组织不以利润指标来评价业绩和经营状况,组织的效率和有效性难以定量考核。

二、国外非营利组织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区别

1、制度规范模式与准则规范模式的不同

在我国,财政部作为主管政府和事业单位会计的官方机构,一直采取“制度规范”而不是“准则规范”的模式对预算会计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而许多国家由权威的(不一定是官方的)会计组织制定和关于公共部门的准则规范,用以指导和规范公共部门会计和报告,改进公共部门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我国现行预算会计的“制度规范”按照组织类别分别制定与实施,划分为3个不同层次: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准则规范模式不同,3个层次的模式只是对于特定的组织类别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分支的组织类别并不具备约束力。与“制度规范”相比,准则规范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也更能与企业会计和报告传统做法相一致。在实践中“制度规范”很难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制度规范总是跟不上变化,导致制度规范缺乏灵活性。

2、投入资金来源的渠道不同

在国外的非营利组织中,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资金主要从社会取得,国内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绝大部分从政府财政预算取得。总之,其绝大部分财务资金是从出售货品或提供劳务以外的其他渠道取得。而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多,资金来源渠道也多。

3、资金管理与资金运用的不同

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普遍采用项目管理、管理及基金会计核算管理。我国事业单位从1997年开始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在资金运用方面,国外非营利组织资金采用项目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的方法,能够保证资金运用于特定用途的公益事业,并严格控制人员经费的支出。我国事业单位的经费运用既有用于公益事业,又有用于代替政府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还有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在支出结构中,人员经费所占的比例较大。

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是非营利组织以现金收支为主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预算资金收支活动

预算资金收支活动是事业单位的重要财务活动。预算单位通过编制预算、实施预算、完成预算资金的收支活动。事业单位的预算规定了预算资金用于什么项目,每个规定的项目支出的金额是多少,定员定额的标准是多少。

2、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1996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预算外资金不是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会计改革将事业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改为统一核算和综合平衡。因此,预算外资金的取得与使用所产生的资金收支,便构成了非营利组织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

3、经营活动

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是相对的,例如:应用性研究成果可以转化为盈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搞“创收”。现行制度将事业单位活动区分为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两大类。

民间非营利组织则更多地涉及经营活动,其成本费用的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利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而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也发生了某些趋同。比如:某些非营利组织要像企业一样编报收益表和成本费用报表,反映了非营利组织业务领域的拓展和管理方式变化的趋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