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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第1篇

非营利组织的最大特点是不存在所有者权益,或者说不存在最终委托人的人这一角色,因此通常不会受到资产市场和产品市场的种种约束。非营利组织的市场规则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基金会计来替代的,其本意也并不是要完全对组织进行约束和控制。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会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主体制定为基金。简单来说,基金就是一个组织管理自身账户体系的一个会计主体,主要功能是管理财务资源、记录现金、负债、权益余额变动等相关要素。非营利组织的一大特点就是,会将各类会计科目细分为多个基金主体,每个基金主体都与特定的公共服务、产品相关,从而将专款专用的特点体现出来。

二、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经济特点

(1)对社会效益的追求高于经济利益。提供公益服务是非营利组织创建的主要目的,其主要职责是针对社会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或者产品,并且服务或者产品均不以营利为目的。鉴于此,在对非营利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进行评价和判断的过程中,不能仅仅着眼于该组织的获利水平或者是简单的利润数字,而是应该将评价重点放置于其对社会宏观利益的贡献上。

(2)收入以政府拨款、社会捐款为主,偶有经营性收入。从资金性质的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财政拨款,这是非营利组织从事社会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从其财政预算当中会拨付一部分财政专款或者是活动项目经费给非营利组织,以供其开展社会服务;其次是社会捐赠,主要来源于企业或社会大众的捐款捐物;最后是一些服务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服务费收入主要体现为会员收费;经营性收入主要是为了让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自身的目标,维持组织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职能范围之内展开的一些经营性业务,并将这类收入作为组织资金的补充来源。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必须以保证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形象为前提条件,不能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3)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逐步具体化。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结合大量的西方非官方的会计特性和少量的官方特性。由于非营利组织在西方的发展历程较长,因此我们可以科学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阶段和需求,逐步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具体化。举个简单的例子,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非营利组织定期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披露会计目标的具体状况,包括规模、折旧、流动性等情况,同时也应该将负债、净资产情况一同披露,以便财务信息使用者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

三、提升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水平的对策

(1)丰富会计要素,优化会计核算模式。一方面,非营利组织需要丰富自身的会计要素。目前,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相比,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通常不会出现损失、利得这两类重要的会计要素。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当中存在结余科目,该科目主要反映了非营利组织在一段时期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要素职能同企业会计科目中的利润相似。然而,该会计科目通常只会在年终结账时进行一次性核算,难以对非营利组织管理层的资金使用状况、绩效管理水平进行有效评估。鉴于此,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尽可能将结余这一会计科目进行补充,主要用来核算非营利组织在某一特定时间段里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会计核算模式。预算会计模式是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模式,同国外的非营利组织比起来,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非营利组织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搭建出两个准则、三个准则群的会计模式。两个准则是指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承担对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能,主要检查和控制特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将受托责任进行客观反映,是组织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准则,指导具体准则的运用。

(2)进一步做深做实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改革。客观来看,政府同非营利组织会计同预算会计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通常将核算对象定位为非营利组织相关的各类活动,诸如政府创办企业的权益活动、行政活动、、政府创办医院、学校等事业活动,主要是为了反映政府的工作绩效和财务状况。预算会计的开展基础是预算的具体执行状况,应该将政府的法定年度收支计划或者财务预算活动作为核算对象。应当注意的是,政府的预算活动只能作为政府众多活动的部分,虽然预算活动在政府的权益活动、行政活动、事业活动中都有体现,但是预算会计归属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目前,我国还未能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进行有效区分,长此以往,将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到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鉴于此,我们需要积极研究最新的财政体制改革政策和方向,不断发展和规范政府财政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使其真正区别开来,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经验,尝试确立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体系。

(3)强化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非营利组织的监管部门需要高度重视外部相关者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客观需求,继而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规范和监督。鉴于此,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需要尽快朝着规范化、制度化迈进,并且有义务向会员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使会员能够清晰了解到组织的实际经营运作情况和从事具体活动的实际成果,作为会员判断是否愿意追加资金的参考因素。客观来看,非营利组织的最大特点便是不以营利为实际目的,这导致没有特定部门来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然而,从某个层面来看,能够将非营利组织真正视为一个独立的运作中心的,只有政府和委托人这两类角色。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针对财产的管理还没有成为政府监管非营利组织的重点内容,而广大的普通民众更是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的监督权力,因此,这一工作还需要政府和会员来实际推进。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第2篇

我国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本没有较为合理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维护资源委托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使得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但相对于企业会计规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研究较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工作中依然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始终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还没有明确,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也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归属体系问题仍存在争议。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还存在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具体的组织单位为会计主体,各种基金只是组织单位的会计核算内容,不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即没有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使用用途限定的资源,有时基金容易混淆使用,没有完全专款专用,不能很好地帮助受托人履行法定受托责任。

(三)会计核算基础存在问题

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引入了应计制原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核算等方面采用应计制。

收付实现制操作简单,但是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弊端越来越明显: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而且只能反映现金交易信息,比如当期非现金收支情况等都得不到反映,而且,对于跨期资产的使用,收付实现制在现付当期即作为费用核销,影响成本耗费、支出的计算,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同时,对于负债,只有在用现金实际清偿时才对其进行确认,而不考虑未来的其他或有因素,这样就形成了隐性负债,不能全面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负债情况,等等,而且同一会计主体两种会计基础并存,造成会计信息的混乱。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

1.要素确定问题。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并未单独设置“结余”这一会计要素,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没有设置这一要素,而在净资产要素下设有结余,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项目,这样不利于不同?蟊硎褂谜呋袢「髯孕枰?的会计信息。

2.资本保全问题。非营利组织缺少一个对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规,现行的非营利组织文件对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务、投资规模、经营亏损等没有明确,从而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资本保全。国家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一直强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问题,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保全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极少被关注,如果净资产不能得到保全,非营利组织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下去。

3.取得回报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与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显然不一致;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医院的出资人也是以一定方式获取回报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许民办医院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获取适当回报。这些情况带来某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上的混乱。

(五)财务报告还存在问题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完整。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而我国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附表主要包括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这些报表只提供资产、负债、收支变动方面的信息,没有现金流量表,无法提供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投融资产生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等信息,即事业单位现金流量方面的信息还没有相应的报表来进一步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二、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经验借鉴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借鉴

对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美国非营利组织区分成公立和私立的,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政府会计体系,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这样,公立与私立非营利组织分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会计还没有明确的归属体系,因此,借鉴西方经验,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规范十分必要,以便于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向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借鉴

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严格按“基金”核算模式,将整个组织作为报告主体,而将基金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基金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严格按照出资者要求,划分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和限定用途基金。将会计科目划分成多种基金主体,设置相应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科目,并各自保持平衡关系。通过设立基金主体来控制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定的资源,防止各种基金混合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法定受托责任。

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采用的是预算会计模式。我国2012 年2 月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根据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各级之间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我国非营利组织也可考虑借鉴西方基金会计模式,更好地做到专款专用。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借鉴

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标准可分为应计制(权责发生制)、现金制(收付实现制)和修正应计制(修正权责发生制)和修正收付实现制。在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应计制和修正应计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来确定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

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部分经济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属于修正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基础并存,不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真实情况,我们应借鉴西方做法,经过修正权责发生制逐步过渡到以应计制(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四)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

1.要素确定方面,与西方相比,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只是对结余予以反映,并不将其确认为会计要素,欠缺合理,可以增加“结余”这一要素,以能正确反映非营利组织运用资金的整体情况,也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使用真实的财务信息。

2.资本保全方面,西方非营利组织对资本保全的认识是,非营利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归属人,但组织有义务使其服务的规模和能力得以延续,并力图有更广泛的范围和更大的发展能力,这也是组织的初衷和资财提供人的愿望,这些组织需要资本保全,通常当期末净资产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其?糇什?的期初金额,就认为资本保全了。否则,该组织原有的规模和服务能力便会萎缩,资财供给人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局。

(五)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借鉴

财务报告是提供财务信息的载体,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支余额表、职能费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报告附注组成,有些西方国家还编制净资产变动表。职能费用表是反映某一组织按职能划分的各费用项目的当期累计发生数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则是以现金或约当现金等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某一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的变动结果及原因。

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设置了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比较全面、系统,而我国事业单位则没有设置财务状况变动表,也不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不能反映现金变动、货币资金周转、变现能力等实际情况;也不能反映净资产的变动情况以及资本是否能够保全。

可见,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发展和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改进的构想

(一)重塑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我国应注意借鉴国外会计惯例,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趋同,促进会计国际化。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非企业会计应当包括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相比,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仅仅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则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以明确,我国事业单位会计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共同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二)确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新模式

目前,美国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基金会计模式更能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有利于各类基金的管理。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可以基金为会计主体,以整个组织为报告主体。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可以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大致分为三类:一般预算基金、限定用途基金和非限定用途基金。受资金提供者所附条件的限制,限定用途基金依据时间因素划分永久限定用途基金和暂时限定用途基金。采用基金会计模式,将使各项资金的界限更为明确,更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资源管理。

(三)创新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应逐步由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向修正的应计制过渡,再向完全的应计制过渡。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中事业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对于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鉴于西方非营利组织经验,应逐步采用权责发生制,也就是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应分步实施,在过渡阶段的非营利组织以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即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某些特定业务的核算则采用收付实现制,然后再由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向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转换,以更好地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更为综合完整的财务信息,使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控制和管理。

(四)补充、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要素确定方面,“结余”应该设置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可以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予以统一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依赖于一个科学完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体系。该体系必须具有公认的独立性和较为严密的系统性。对于现行的非营利组织体制和会计制度,在实践中还应当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正不足,统一各项核算口径。

2.资本保全方面,净资产保全是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净资产得到保全,非营利组织才可能生存和发展下去。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应规定净资产保全,明确净资产的保全范围和数额,对投资和经营活动应做出规范性规定,规范非营利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和投资的规模,并将其与营利组织区分开来,这样才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保持、扩大规模和提高服务能力。

3.取得回报方面,可以提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组织,应根据规模大小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出台有针对性的制度等,不再作为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核算。

(五)完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体系,增加相关报表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其会计制度已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事业单位也应增加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事业单位由修正应计制逐步采用应计制以后,实际发生的现金收支情况与收入支出表中的收支将不完全一样,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才能有效揭示事业单位资金周转运作情况,才能更好地控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使用情况,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可按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按照经营活动等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尽管如此,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从而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因此,可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正是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发展的必然产物。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读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可以把制度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了《制度》的制定依据。《制度》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这实际上指出了《制度》制定的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制度》第二条指出,“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WWw.133229.CoM

提出了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基本假设是会计人员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它不仅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

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与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把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会计核算基础作为介于会计基本假设与一般原则之间的单独条文来规定,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对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强调。

规定了12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制度》明确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运营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12条原则。

提出5个会计要素,并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对民间非营利会计要素及各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作了具体规定,这些会计要素都充分体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及会计核算规范要求。例如,资产要素中的接受捐赠资产、受托资产,负债要素中的受托负债,净资产要素中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收入要素中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费用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等,都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所特有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内容。

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要报表组成,以全面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规定了应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有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关于各种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将会有很大一部分收入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我国《制度》规定,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关于受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显然,受托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业务而获得受托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具体会计处理时,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所以,《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基于此,我国《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源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我国《制度》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分类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而我国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

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我国《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因此,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如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净资产区分为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第4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会计模式

事业单位是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其资金供给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其他来源,直接或间接为社会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社会组织或机构。

一、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重要性

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可称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财务信息的目标,或财务报表目标。会计目标由于直接影响会计的其他方面,因而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1.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及其对社会规范的迫切需求,要求我们必须加紧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要求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目前所有非营利组织仍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一统到底的会计制度,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非营利组织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缺乏真实性、可比性和有用性,要求我们必须加紧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2.经济体制改革使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目前,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向市场,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其资金来源已日趋多元化。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自筹资金在其资金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加之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方法,因而非营利组织自行决定开支的资金也越来越多。不仅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有多种渠道,其支出也具有多种用途,非营利组织正以会计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因此,加紧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

1.应确认或有负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非营利组织将会面临许多潜在的债务问题,确认或有负债迫在眉睫。

2.应确认尚未到期的债务。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只确认当期实际收支的债务,对尚未到期的债务均未予以确认,这不利于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也不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国家债务情况。

3.应确认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非营利组织会计对许多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均未予以确认、记录和报告,如上级政府应补助款、下级政府应上缴款、我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权益,以及权益属于国家而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等。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变动情况尤其应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中予以记录和报告,这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有效方法。

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支,这一核算基础虽能正确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但不能为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面改革已经启动,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等将全面进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也将由以考核预算收支为主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逐渐转向以考核经济效益为主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目前,非营利组织会计一般不实行成本核算,即使有少数单位实行成本核算,采用的也是“全部成本法”。随着非营利组织走向市场,许多经济专家及决策者都感到实行成本核算非常必要。进行人才成本核算时应采用企业的“制造成本法”,根据发生的费用与受益对象的经济关系,将费用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期间费用直接列入当期支出,这种“制造成本法”应普遍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核算。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模式问题

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是按预算管理形式制定的会计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旧的会计模式急需改进,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成功作法,应构建“两级准则层、三个准则群”的会计模式。所谓两级准则层,就是将整个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各级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核算所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具体准则是非营利组织进行具体业务会计核算及报告揭示的具体操作规范。两个层次准则各有特点又相互联系,基本准则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居统治地位,对具体准则起指导作用,具体准则要符合基本准则的要求。所谓三个准则群,就是将整个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通用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三个群体。基本准则群包括: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确定基本前提和基本会计假设,提出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会计要素及提供信息等。通用业务准则群由若干条通用具体准则组成,包括资产会计准则、负债会计准则、净资产会计准则、基金会计准则、业务收支会计准则、成本会计准则和基本会计报表准则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群由若干条特殊具体准则构成,包括预算和决算会计准则、国库会计准则、福利会计准则、捐赠会计准则、基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汇总会计报表准则等。

五、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

1.对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忽视。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一个完整产权的所有者,捐赠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非营利组织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受益人虽然最终拥有剩余索取权,其本身作为虚拟主体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产权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不够强大。且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人素质不同,对组织会计处理的理解力存在差别,需求重点不同,更导致了需求动力的严重分散,减弱了信息使用者的群体影响力。这种状况下,非营利组织很容易忽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简化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可能少了像企业那样因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诉讼成本和披露导致的竞争劣势而产生的成本,仍然会有处理和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成本。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搜集、处理、审计(如果需要审计的话)以及传输信息的成本,还包括对已披露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当前非营利组织所面临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慈善不足”,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都在不断积极地搜寻扩大取得资金的途径并尽量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以能最大限度地将资金投向组织所从事的慈善事业。非营利组织往往将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管理费用,总是想方设法压缩其规模,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不充分披露就成为必然。

3.缺乏竞争和生存意识。我国当前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非营利组织有许多是名不符实的,只具备非营利的特征而不具备非政府的特征。它们之所以不关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主要是其往往依附于某个政府部门,有直接的上级领导单位,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部门领导兼任非政府组织领导,非营利组织多半在运作中采取因循守旧的工作方式,运作中会有上级单位的资金扶持,不担心缺少来自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资金捐助,没有竞争和生存意识,这样的非营利组织自然缺乏主动披露会计信息的动机。

4.政府管制力度不够。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非营利组织日益显现出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但由于其在我国发展历程较短,在产生经济效益方面不如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引起的公众关注度高,政府面临的改革事务繁多,在轻重缓急的较量中不可能同时面面俱到,总有轻重缓急之分。并且事实表明,政府管制并不和信息需求完全吻合,前者并不能对后者完全了解并适应之。政府通过法规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影响可能过大,也可能过小,但始终处于调整过程。另一方面政府对信息管制约束也受到自身成本的制约,包括组织成本和研究成本,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成本,以及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整个非营利事业运营成本的上升。

参考文献

[1]伊淑艳.《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3)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核算基础;改革

一、引言

政府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指的是行政单位、各级财政单位以及各类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他们在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具备的社会职能十分重要。在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其自身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就使得其无法依靠资源来换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也就使得其会计核算工作与传统形式上的财务管理存在差别。

二、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概述

作为稳定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重要组成,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十分重大。而对于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而言,其整体的工作重心放在了预算管理方面,通过采用多种管理手段以及利用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级政府及行政单位和非营利性组织的日常收支预算进行管理,从而最大程度上的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在开展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单位预算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通过对这些资金的运作及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最大程度上的发挥出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而作为现代财务会计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共同构成了现代财务会计的主体,因此其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现代财务会计的发展。

三、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特点

1.不以盈利为目的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资金的投向最终的目的并不是获得利润收入,而是更好的促进投入方向企业或者市场的发展。因此,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成为了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之间最大的区别。

2.资金投向不对组织的所有权产生影响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财务管理中,出现资金投入时,被投资方的企业所有权并不发生改变,不会像企业干预其经营,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投入,并不会对企业权益产生影响。因此,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在开展工作时,重点放在了促进被投资方的发展方面,而非扩大自身在该组织发展当中的影响。

3.会计核算无实收资本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与企业会计之间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并没有实收资本,而企业会计在注册成立之初就形成了实收资本。比如说一个企业在注册成立之时,所投入资产总额为300万元,则其所形成的实收资本也就是300万元。但是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在成立之初,并不存在注册资本的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其自身的发展并不存在必要的实收资本,其资金来源大多为财政收入以及社会募捐等等。

四、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会计核算基础分析

1.收付实现制

会计基础作为记录编制费用成本以及收入的方法与原则,在稳定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健康发展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为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工作开展的必要依据,收付实现制在制定会计核算计量标准以及做账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收付实现制的实行,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对自身的资金支出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更好的把握每一笔资金的流向与用途,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2.权责发生制

在收付实现制当中,由于自身计量标准以及相应记账规范的制约,其对于会计主体资源的存量并不能及时的反映,对业务开展对资产的影响也缺乏有效的记录。而通过实施权责发生制,对自身的总体运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价,强化对于现金流量的管理工作,从而更好的为会计主体经营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依据,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单纯的艺考收付实现制已经很难满足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需求。

五、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改革途径探究

在现代经济环境下,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会计工作的开展。在未来的发展当中,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必然会改变以往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逐渐的朝着权责发生制的方向改革。但是改革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为避免在改革的过程中发生影响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发展的问题特别是在改革初期,应该首先强化对于会计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以及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其认识到以往会计核算当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最大程度上的消除其抵制情绪。

六、结语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开展,可提升自身财务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影响着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且对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方面意义深远。所以,必须要加强对于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及改革工作的研究,从而更好的发挥出其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罗烨;关于政府会计基础引用现金制还是应计制的一些探讨[J];大众商务;2013年02期

[2] 王丽洁,张玉周;中国政府财务会计体系建设及其与预算会计的协调[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05期

[3] 曾月明;政企关系质量对企业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监管的影响研究[D];东华大学;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