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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 低值易耗品的特点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低值易耗品的含义: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低值易耗品则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及容易损耗的物品”。

2、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关系: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既有相同性质,又有不同特点。两者相同之处主要在于均可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并在使用过程中一般要进行维修,报废时有残值收入等。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大,是管理重点,也是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重点,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较低:二是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且不易毁坏,技术性强,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较短、品种多、数量大、耗用量大,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被人们认为是无足轻重的,难以引起领导重视,多只注重实用而忽视管理。三是核算方法不同。高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会计科目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增加固定基金,相反减少固定资产时应同时减少固定基金。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低值易耗品在核算过程中,不同于企业根据价值的高低采用不同摊销方法核算,是在购入时,直接从各部门的经费项目中列支,或对大批的低值易耗品先列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待领用时将分摊到各部门的经费中。四是采购方式不同。各个高校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结合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采购一般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统一申报,以招投标方式进行,货到验收后办理资产入帐手续,作到帐、卡、物相符。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较灵活,由各单位根据自己需求,自行购置,货到验收后由资产部门登记备案。

3、低值易耗品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高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概念混淆。该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与核算,而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资产被列入固定资产项目下。(2)产权不清,观念淡薄,公物私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控不到位,只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忽视低值易耗品管理。往往固定资产管理有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可循,而低值易耗品几乎没有提上日程,更谈不上规章制度。(3)重采购轻管理。在专家云集的投标现场以价格最低者为上,可是其使用价值和使用率却无人问津。(4)管理者、使用者、财务等职能部门缺乏协调与沟通。在日常工作中,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实物管理则属于不同部门或归口部门。高校领导、资产管理者、使用部门对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了解不足,各部门间既没有定期盘点,又缺乏协调与沟通。

以上这些特点都容易导致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低值易耗品的忽视,造成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混乱,对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浪费、降低实验室工作效率。

二、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

面对种类繁多、价格较低、数量难以控制的低值易耗品,根据多年来资产管理工作经验,总结以下几点管理办法:

1、预算控制,规范采购

通过科学的编制预算,确保对其的购置具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实验室应根据每学期的实验任务,对基本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及实际预计消耗的统计分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每学期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实验室专职采购人员进行,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物品购置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2、详细分类,科学入账

为便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在物品验收后,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的性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合理分类。

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办法,对一些资产分类中未列出的物品中,可以自行分类。

对于低值品,应按照低值品分类办法分类后,全部上账登记;登记时应注明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入库日期等。

对于易耗品,可在低值品验收单上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并由领用人保管、使用,在领取物品时,需注明详细的物品名称、型号、数量,领取者姓名、领用时间等,明确记录物品听大致消耗去向。

3、建立一套完善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严格管理

实验室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测量、检验仪器和工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严防损坏、丢失。入库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便于收发和检查。在管理低值品时应设备登记簿,如果需要借用的,应办理借用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如有损耗或损坏情况,应阐明原因,办理报耗或赔偿手续。

4、定期清查核对账目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并在每学期全面清查一次,对外借的低值品进行追还,对所有登记在帐的库存物品进行核查,并将已损耗掉的物品填写报废清单,及时从帐本中去除其帐目,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记录,保证低值品的管理帐、物对应,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5、建立资产管理评价体系,提高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完善实验室奖惩制度

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理、使用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每个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决定着每个单位资产管理的好与坏。学校应与固定资产管理相结合,建立一支富有责任心的管理队伍,积极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学校要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实验室工作繁杂琐碎,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实验室在执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时,应有张有弛,一般易耗物品的购买、领用,应尽力简化管理手续;对于可以反复使用的低值品,应尽量做到管理制度化。实验室的一点一滴都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科学地进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既节省国家资源、防止国有财产的遗失,又可使实验室管理条理化,更好地为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服务。

[1] 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

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镇党政办公室是本镇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镇财政所是本镇负责公共财政、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项设备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仪器等。

第五条**单位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和调配,**单位拥有、使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管理人员,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对**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产权证由各单位负责保管,拥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单位负责实物的管理及维护。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时、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还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财产领发使用要登记领用卡,明确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立全镇固定资产网络数据库,运用资产管理计算机软件对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管理。镇属单位固定资产经批准增减变动时,会计核算、实物使用(管理)等管理部门须同时进行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登记,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真实地反映全镇固定资产状况。

第十条年度终了前,镇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镇财政所定期或不定期协调(组织)镇党政办公室、财产使用部门和镇财政结算中心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原因,分清责任,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交镇相关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根据“谁拥有,谁核算”的原则,有单独设账的**单位,固定资产在其账上登记反映,没有单独设账的部门,其固定资产全部统一集中在镇政府行政账登记反映。

第十二条**单位从事对外有偿的**服务、资产租赁等活动,其收入必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超编定额的资产,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进行调剂。

第三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对其拥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镇党政办公室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需要报废或报损的,应由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由镇党政办公室、镇财政所对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审批权限按镇政府财经管理制度执行,并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单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实行有偿调拨;

(二)**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资产可无偿调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

(三)**单位撤销的,其固定资产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清查后,提出处理方案,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后的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按规定经镇政府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镇财政所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镇政府的批准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镇政府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镇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产监督

第十九条**单位必须自觉接受镇财政所的监督,定期报告**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制统计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对**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拥有、使用的**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拥用、使用的**资产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了资产维护;

(四)**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镇属固定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镇属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存续资产 实物 确认 必要性

一、存续资产实物现状

土地、房产类存续资产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财务划转方式划入资产管理中心,随着中心存续资产管理的规范及对有关校核工作的开展,结合原主体企业所反映的问题,越来越发现存续资产的实际状况远非报表数据所能真实反映。主要包括不属本企业所有但列入本企业资产序列而被划入存续资产序列;有些资产账、卡、物严重不符;住宅类资产存在着职工产权和企业产权严重重叠的现象;有些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受到严重威胁;有些项目的开发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有些资产已被原主体企业私下处置等等问题。

二、存续资产实物确认验收

土地、房产类存续资产实物确认验收是指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以资产管理中心为主要成员的实物确认验收组按既定的确认验收内容、标准、程序,对所属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属证明文件、证件、协议、实物、竣工资料、宗地图、影像资料等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确认并对有关存续资产的开发、盘活、权属证件办理提出指导意见的一个过程。

三、存续资产实物确认验收的必要性

1、有利于企业和职工依法获得各自应有的权利

企业和职工的产权相重叠,是由于职工已取得分户产权而企业的大产权还没分开或没能来得及分开。通过资产实物的确认和验收,促使原主体企业集中人力和精力系统进行核对和核实并集中解决,属于企业的一个不能少,属于职工一个也不留。同时,资产管理中心也对住宅类的存续资产有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掌握。

2、有利于核销不应纳入存续资产管理序列的资产

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且内容复杂,短时间内要把企业多年来的资产问题核实清楚且要办理相关证件,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把企业承租的土地、房产或者属于集体企业的资产混入本企业资产的现象,中介公司只核实资产是否符合改制要求而不问资产的来源和所属,把不能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一并划入了资产管理中心。通过资产实物确认和验收,把产权清晰、归属明确、没有争议的资产从存续资产序列中核销掉,从而促进对存续资产的真实掌握。

3、有利于对存续资产按使用性质进行划分,以利于折旧、摊销费用的合理提取

土地、房产类存续资产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办公楼、生产楼、加工中心、实验楼。从产权角度讲,划入中心就属于资产管理中心了,用别人的东西就要有偿付费。有偿使用费多少为好,既要考虑企业的心理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要考虑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通过实物的确认和验收,把存续资产按使用性质划分为生产经营、住宅、对外出租三类,就是考虑收费的合理性。对于企业必需的生产经营类的资产就只考虑折旧和摊销,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用于对外出租的则以市场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经营所得主要归资产管理中心,企业获得应有的管理费用;对于为职工服务使用的住宅类的门房、配电室、水泵房等配套设施则按折旧计提。

4、有利于对存续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确认

土地、房产类存续资产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划入资产管理中心,只是从财务账面上进行了移交,但实物究竟如何,只能是原主体企业自己清楚了。据了解,有些土地由于资料不完整或长期不进行生产经营,被周边村民不断蚕食,有些村民已把这种蚕食当作自己的成果到政府有关部门讨要说法,个别村民甚至已开始办理土地使用证,已从事实占有发展到合法占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受到严重威胁。通过存续资产的实物确认,把所有资产捋一遍,哪些资产已受到威胁,哪些资产事实上已被别人占有或占用,哪些资产存在法律纠纷,哪些资产通过努力还可以要回来,哪些资产已根本无回归的可能。各种情况了然于胸,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5、有利于加强对存续资产管理工作的宣传

什么是存续资产?存续资产包括哪些?存续资产是否就是不良资产?公司改制为什么要重新登记产权?为什么几代人置办的资产会划给别人?为什么有的土地或房产划为存续资产,有些就不划入呢?为什么改制就必须把国有划拨土地改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存续资产有没有可能再回归到原主体企业?相信,以上疑问在大部分的改制企业里都存在。由于集团公司整体改制时间要求紧,又有大量的资产需按照要求取得产权手续,而这种产权手续的取得需要大量的支撑性的证件和文件作为依据,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有这样的疑问就不足为奇了。通过资产的实物确认,要走遍所有的相关企业,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答疑解惑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政策的过程,同时,还是一个鼓足干劲的过程,也是一个为签署物业有偿使用协议铺路搭桥的过程。

6、有利于存续资产的规范处置

存续资产的管理需要资产管理中心和原主体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的是产权和价值管理,原主体企业负责的是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同时,还负责有关权属证件的管理和完善。有些单位利用存续资产财务账面移交而实物还未确认的时机,不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存续资产过渡期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作主,低价出售、抵账、转让、变卖、抵押等,使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严重加大。通过资产的实物确认和验收,把个别单位的本位主义思想统一到集团公司的改革要求上来,确实需要处置,应通过资产管理中心经集团公司授权,按有关程序进行。

7、有利于对存续资产的盘活、开发、确权办证工作进行指导

存续资产有些是正在使用,有些是长期闲置,有些是正处于开发阶段,但无一例外都在权属证件上存在“瑕疵”。要么是土地性质还没有从国有划拨变为国有出让;要么是土地和房产两证不匹配;要么是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等等,不一而足。通过资产的实物确认和验收,对这类问题进行归整,对闲置资产摸清原因,看能否对症下药把它盘活;对正在开发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分析,使开发工作处于可控。确权办证工作则分类区别对待,同一地区的,要进行经验交流,取长补短,少走弯路,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和支持的,应该支持,加快办证的力度和速度,促使资产尽快“回归”。

8、有利于加强原主体企业对存续资产实物的管理

存续资产的管理是一个新课题。所谓新,是因为从财务层面上划归为集团资产管理中心,而实物的利用和管理又归原主体单位,如处理不当,资产很有可能处于管理“真空”状态。资产实物确认验收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原主体企业的存续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划清管理边界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要使原主体企业明白:哪些属于他们的管理权限,哪些工作由他们主导,哪些工作由他们配合;对存续资产的管理需要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具体标准是什么。一定要求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管理无真空、国有资产不流失。

9、有利于收集对存续资产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管理包含了决策、指挥、监督、服务等职能,是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过程。基层单位对存续资产的管理有许多值得肯定的意见和建议,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中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管理提升有重要意义;对中心积极、及时地办理权属证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对于中心如何有效地、合规合法地开发和利用资产实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0、对于存续资产的“回归”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存续资产的构成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因时间关系而来不及确权的项目,假以时日,权属证件是可以办齐的。成立资产管理中心很大的一个目的,是要让这些暂时不具备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经过“孵化、培育、优化、确权”的过程,使其具备进入股份公司的条件,也就是这些列入资产管理中心的存续资产其最终目的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使其重新投入原主体企业,不只是能够实物应用,而是“名至实归”,不只是满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还要作为资本注入,使其成为股份公司资本的一部分。通过资产的现场实物确认,把资产的实际情况摸清,分门别类地进行管理,让有关企业不要因为资产被划入资产管理中心而想不通;不要因为签署物业有偿使用协议而不理解,要像以往一样,以主人的心态,加快办证确权的力度和速度,加快存续资产的“回归”;要像以往一样,积极加快项目的开发力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存续资产的管理是一个漫长的工作过程,也是一个时不我待的工作节点。说它漫长,是因为在存续资产的构成中,有许多资产根据现形政策办理权属证件的难度会非常大,甚至是不可能办下来,对这类资产就要像其他固定资产一样进行常态管理;说时不我待,是因为存续资产构成中,有许多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办理权属证件,然后以资本方式及时地重新注入到股份公司中去,保证国有资本的价值最大化。

实物资产的现场确认是存续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分水岭,它是存续资产管理从政策制定、财务划转、理论探讨走向实践的一个标志。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可以完整地、系统地、客观地、科学地掌握存续资产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对存续资产分门别类进行管理;通过这个过程,可以使原主体企业明白自身的定位,以便积极、及时地确权办证;可以使我们明白存续资产应如何委托管理,如何有偿使用;资产实物的确认过程也是一个对基层单位存续资产管理工作把把脉、量量温的过程。

总之,通过对土地、房产类存续资产实物的确认验收,全面掌握存续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中心存续资产的“管理中心”、非经营资产的“转化中心”、优良资产的“培育中心”、低效资产的“加工中心”、困难企业的“缓冲中心”的作用,政策和实践相结合、机关和基层相结合,把存续资产管出价值、管出效益。

【参考文献】

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 现状分析

佛山的外委迁改业务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末,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因市政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等外单位的申请,在确保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的情况下,对自己产权所属的电力设施实施迁移重建。

外委迁改项目分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外委迁改项目的财税政策风险和工程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在2010年印发的《外委迁改工程财务管理办法》,以及《输电线路迁改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迁改项目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外单位提出实物补偿需求,符合以下情况,可以采用实物补偿模式:①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②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采用实物补偿方式。

2. 两种补偿方式的优劣及相关制度要求

2.1资金补偿方式

2.1.1优势:项目过程管理规范、政策法规管理清晰

由项目经办部门在立项后按照技改修理类项目管理要求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外委迁改工程实行资金计划、支付管理,按规定列支,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转资等工作,整个项目管理规范到位;同时国家财税法规对资金补偿处理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2.1.2劣势:项目管理费时费力、补偿资金追讨困难

按照要求实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但是增加业务部门工程管理的工作量;目前迁改项目以市政拆迁为主,政府部门作为补偿方都较为强势,其内部资金审批程序也较为复杂,往往造成收取补偿资金的周期很长。

2.2实物补偿方式

2.2.1优势:项目管理省时省力、管理外包降本增效

供电企业只承接迁改前和迁改后的业务管理,可减少部分工程进度管理和结算资金追收的工作量。项目由补偿方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建设并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完成后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资产移交给供电企业。

2.2.2劣势:账外循环难以监督、政策法规管理不清

在新建资产移交前,工程建设资金在账外流动,可能存在资金管理缺位的审计风险;业务部门虽然减少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工作量,但是供电企业仍有严格的相关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暂未出现因质量引起的相关问题。由于不是全过程管理,对于工程建设进度、资产移交等环节难以及时监督;同时上级单位对实物补偿的业务处理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存在审计检查风险。

2.3相关制度要求

根据《技改修理类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原则上应选用资金补偿方式进行处理”。“经与补偿方协调,不能采用资金补偿方式,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外委迁改工程:补偿方提出实物补偿需求,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

3. 现存问题

3.1部分拆旧物资进账不及时。部分修理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原有资产上的废旧物资,未及时鉴定分类入库,没有形成有效的台帐管理,容易导致拆旧物资长期积压未处置。

3.2固定资产报废业务不及时。部分技改性质的配网迁改项目对拆回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容易导致账上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现状。

3.3实物补偿资产移交不及时。部分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得迁改后的新建资产一直没有正式纳入供电企业资产管理中,导致资产归属权不明晰,存在资产管理风险。

4. 管理要求

为规范外委迁改项目的处理方式,防范资产管理的潜在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制度要求,通过课题研究系统地梳理分析佛山外委迁改项目管理的现状。拟对外委迁改项目的补偿方式建议如下。

4.1补偿方式选择

严格按照《技改修理类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具体迁改项目的实际情况,合法合规地选择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不能随意违反规定选择补偿方式。外委迁改工程按补偿方式分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原则上应选用资金补偿方式进行处理,并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优化开展外委迁改工程的立项管理。

经与补偿方协调,不能采用资金补偿方式,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外委迁改工程:

4.1.1补偿方提出实物补偿需求,迁改后新建资产与拆除资产的数量基本相当,或新建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且资产功能未发生本质改变的迁改工程。

4.1.2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成后,生技部应在两个月内组织资产运行部门会同补偿方共同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包括无偿移交资产清册、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的资产移交资料(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4.2拆旧资产处置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电力迁改中供电设施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未发生改变,拆除资产的处置权仍归属供电企业。同时《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市政规划等原因拆除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办理收料建账。

4.3迁改工程纳税处理

根据《关于供电企业收取迁改工程补偿款纳税问题的复函》,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已统一明确:供电企业受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等委托,迁改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的相关线路而收取的名为迁改“补偿金”的收入(包括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均属于应征“建筑业”营业税的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应在收到补偿资金或收到移交的新建迁改资产时缴纳税金。

4.4实物补偿管理要求

4.4.1规范实物补偿方式的申请流程

适用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应履行审批手续,由项目经办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和文件填制《外委迁改项目实物补偿方式审批表》,详细说明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原因,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采用实物补偿方式执行。

4.4.2完善实物补偿方式的合同内容

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迁改的原因,有文件依据的需列明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迁改属于供电企业资产范围的具体电力设施名称。

(3)明确拆除资产的处置权归供电企业。

(4)明确重建资产的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确定资产移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资产移交中涉及的评估等费用由补偿方承担。

(5)如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合同没有列明重建资产的产权所属和资产移交方式的,在接收重建的资产时应与补偿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6)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完成后,生技部应在两个月内组织资产运行部门会同补偿方共同对迁改后的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并整理提交相关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7)合同明确移交资产涉税金额的承担方、税款缴纳时间等内容。

4.4.3落实实物补偿方式的资产移交

项目经办部门应做好实物补偿方式外委迁改工程的资产接收资料的审核工作,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完成接收资产固定资产卡片的录入工作;财务部根据资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等工作,以确保资产接收工作符合国家各项财税法规的要求。

资产接收资料具体如下:

(1)交接双方签名盖章的资产交接清册(详见附件7)。

(2)相关附件。包括竣工图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采取实物补偿方式的迁改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补偿方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提供资产交接资料和工程决(结)算书的,可不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上附件应加盖移交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