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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 固定资产 销售
(一)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使用过的增值税转型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适用固定资产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基本要件,则计算出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基本账务处理为:
结转固定资产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取得清理收入(货币、非货币性资产及减少债务),记录销项税额。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类账户
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清理损益。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借方余额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余额为贷方余额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例] 2010年2月10日,B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A公司,同时收到A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00 000元,年利率7%,期限六个月,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8月1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B公司同意A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的历史成本为12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价为95 000元(含税)。假设设备购置的时间为2009年以后。
A公司的税收和会计处理如下:
(1)税收处理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以评估价95 000元转化不含税价格确认为销项税额的税基。
销项税额=95 000÷(1+17%)×17%=81 196×17%=13 804(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一,以设备公允价值(不含税)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量当期资产转让
损益。设备转让损益=81 196—90 000=—8 804(元)
其二,以设备公允价值(含税)减去账面应付款计量债务重组的损益。
当期债务重组所得=103 500—95 000=8 500(元)
(2)会计处理
计算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付票据账面价值 103 500
其中:面值 100 000
应计利息 (100 000×7%×0.5)3 500
减:所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 95 000
差额 8 500
差额8 500元作为债务重组收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90 000元(120 000—30 000)与其评估价81 196元(不含税)的差额8 804元,为固定资产转让损失。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120 000
借:应付票据 103 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1 1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80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 5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8 8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 804
(3)业所得税和会计在资产转让损失和债务重组所得的确认和计量上一致。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转型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转型以前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规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按照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使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基本要件,则计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因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企业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确定应纳税额,计入表中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然后汇总到24行“实际应纳税额”不需与当期进项税额相抵,所以,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同时基本账务处理为:
结转固定资产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账务调整时,一般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必先调增收入。在商品交易中对关联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形式压低来料加工收入进行税务调整,由于对外收取加工费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调增收入和直接调增应税所得额是一致的;对关联企业间利用压低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价格进行税务调整,如果直接调增收入,那么不管采用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的办法都会造成以后的增值税收入增大,而应退税额却只能按产品出口时的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上的收入计算,从而形成出口退税和征税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这时只要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我们再从转让定价的其它形式分析,对关联企业间不论是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加大成本提高设备出资价格多提折旧费,还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多计利息或多提特许权使用费等减少或转移企业利润的行为都应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时间一般应自被调查的纳税年度的下一年起3年内进行,也可以在不超过10年内向前追溯调整,所以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账务处理也应有所不同:
1.对本年度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按税务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本年利润
如本年已进入纳税年度,调整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境外按调整额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对以前年度转让定价的追溯调整。
按税务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如为累计亏损,先弥补亏损: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补亏后如进入纳税年度,调整应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注:上缴所得税及关联企业付款的账务处理同1。
二、应收账款明细科目设置的建议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13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应收账款11700
营业外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新晨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10000
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对增值税检查时,查处的调增或调减增值税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进行核算。该账户专门核算在增值税检查中查出的以前各期应补、应退的增值税税额,借方登记检查调减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检查调增的进项税额转出及检查调增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期末应对其余额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为应交增值税,下同)账户余额也在借方,则期末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借方余额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若余额在借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贷方,应比较两者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在缴纳了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后,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应先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借方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然后按两者差额缴纳增值税税款。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也在贷方,则期末应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之和缴纳增值税税款。
著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借方,也应比较两者的大小分别处理: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将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余额转到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并按两者的差额缴纳增值税税款;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只能按增值税检查调整专户的贷方余额,直接缴纳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纳税检查账务调整的方法
第一,年终结账前查补进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扣税凭证取得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抵扣范围擅自扩大。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经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4)少抵扣进项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第二,年终结账前查补销项税方面的账务调整。(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代收款项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代垫款项)、本年利润(价外费用款项),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适用税率有误。企业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计销项税的,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发生多计,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例1]M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8年6月份销项税额为3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5万元。20×8年7月10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以下业务会计处理有误:6月4日,用自产的甲产品一批用于对外投资,成本价98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0000
贷:库存商品
980000
6月22日,购进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薪酬的商品52万元,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444444.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5555.56
贷:银行存款
520000
对上述问题,应做如下查补税的分录:企业将自产的甲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业务,在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情况下,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出销项增值税183260元[980000×(1+10%)×17%),调账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18326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83260
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75555.56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5555.56
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8815.5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8815.56
计算补交税款=258815.56-50000=208815.56(元),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8815.56
贷:银行存款
208815.56
第三,年终结账后对以往年度增值税查补的调整。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应补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例2]N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9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增值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5月业务会计处理有误: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23000元,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3000
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期5年,无残值),支付价款34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90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401.71
贷:银行存款
340000
经税务机关计算查补的增值税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17871.79元[123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9401.71元,两项合计67273.50元。企业应按照会计差错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9401.71
其他业务收入
17871.79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7273.50
20×8年6月至×9年6月,应补提固定资产折旧10703.70元(49401.70÷5÷12×13)。
借:管理费用
10703.70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871.79
固定资产49401.71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7273.50
补提折旧:20×8年度5763.53元(49401.70÷5.12×7),20×9年度4940.17元(49401.70÷5÷12×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63.53
管理费用
4940.17
贷:累计折旧
10703.70
20×8年度多交企业所得税5908.83元[(17871.79+5763.53)×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908.8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908.83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726.4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关键词: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增值税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由公允价值的定义可以得出公允价值为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金额(若交易行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是因为当企业发生购货行为时,除了向销售方支付货物本身的价款外,还需支付按货物价款计算的增值税,因此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为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金额(若交易行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1.讲解的处理
20×7年8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 80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例题假设及甲公司的账务处理略)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办公家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00×17%=1275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80000
2.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按讲解对公允价值的理解上看属于等价交换(公允价值相等),实际上乙公司做出了让步,因为在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中乙公司交换资产为存货,销售存货时除收取价款外,还收取增值税款,购买方购买存货时,除支付价款外,还支付增值税款,在本例中乙方未收取增值税款,甲方未支付增值税款,因此对于未收取增值税款可以看做是乙方对甲方的让步。另外从乙公司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87750元,明显高于其公允价值75000元,说明账务处理存在问题。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对公允价值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未考虑公允价值含有增值税。
3.公允价值重新解读后的账务处理
若题目中办公家具公允价值75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除以1.17(即公允价值为计税价格加增值税销售项税额),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未发生变化。(准则讲解甲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未考虑增值税,这里也未考虑)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办公家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00÷1.17×17%=1275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4102.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897.44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80000
调整后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在换出单位的公允价值,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
二、在涉及补价的情况
1.讲解的处理
20×8年5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发电设备、车床以及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甲公司发电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车床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乙公司货运车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客运汽车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乙公司另外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40万元。(题目中假设及乙公司账务处理略)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0
累计折旧 900000
贷:固定资产——发电设备 1500000
——车床 1200000
借:固定资产——货运车 1500100
——轿车 1595200
——客运汽车 2399700
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2.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另一方面,从乙方的账务处理也可以判断出,乙方交换资产中:货运车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50万元,轿车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10万元,客运汽车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20万元,三项资产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共计60万元,而乙方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119.5万元,差额为59.5万元与存货对应的增值税款一致。由此可见乙方实际应确认60万的营业外收入,59.5万元系公允价值理解问题。再次,甲方入账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或高于或低于公允价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入账存在问题。
3.公允价值重新解读后的账务处理
若题目中存货公允价值35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除以1.17(即公允价值为计税价格加增值税销售项税额),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未发生变化。(准则讲解甲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未考虑增值税,这里也未考虑)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0
累计折旧 900000
贷:固定资产——发电设备 1500000
——车床 1200000
借:固定资产——货运车 1500000
——轿车 1000000
——客运汽车 2400000
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0
主营业务收入299145.3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4.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经上述调整后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
通过上述两个例题可以得出结论,即公允价值应该含有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