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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第1篇

税收筹划在国外早已合理合法地普遍存在,许多跨国公司到我国来投资之前,都要进行税收筹划,以预测未来的税收成本,从而做出投资决策。从各国税收制度的现状看,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无论多么周密,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不同征税对象、不同地区之间总是有所差异,纳税方案总是有所选择的,这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可能性。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企业企图通过偷逃税来减轻税负的行为,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和越来越多的困难。因此,在市场经济法律化的形势下,利用税收筹划这种无风险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必然的选择。

作为流转税中处于首要地位的增值税,一直是广大学者重点研究的对象,但很多学者热衷于研究一般纳税人,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够重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些小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研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及意义

关于税收筹划最早的论述是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所做的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一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税收筹划的规范定义,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义务,属偷逃税行为,显然要加以反对和制止。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纳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但关键在于,现实中往往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纳税人选择,纳税人据此进行低税负选择,征税机关不应反对。用道德的名义劝说纳税人选择高税负,不是税收的法律要求,因而不值得提倡,纳税人亦无义务去盲从。

(二)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如此等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偷逃税收欠缴税收,都不是税收筹划。

(三)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显然不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但是,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特点是征收率较低,工业6%的税率,商业4%的税率,而且应纳税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但由于征税率较低,在某些情况下,其税负反而轻于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主要看其能否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能否准确地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果能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反之则认为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身份时主要是考虑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不是销售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确实健全,且能准确完整地提供税务资料,依法纳税,即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与税法规定标准还有差距,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即使销售规模达到标准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其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甚至有违法行为,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将被取消。这就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和法律依据。

(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考虑的因素

1.增值率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轻。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款的劣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即增值率越大税负越重,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款相对越少。

2.产品销售对象

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频繁,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因为增值税是连环进行抵扣,如果购买方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加大采购成本。

3.转化成本

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一定成本,如果其成本大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成一般纳税人带来的收益,对于本来就在经济行为中处于劣势的小规模企业来说,是否进行转化值得研究。

(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筹划具体思路:

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够按照国家税法进行纳税,基本上没有筹划的空间,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如果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罚。

3.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a,应纳税额为Ta;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tb,应纳税额为Tb,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G,销项税额为Ts,进项税额为TR,增值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

R=(S-G)/G,则G=S/(1+R),

应纳税额Ta=Ts-TR= (S-G)×ta=S×[1-1/ (1+R)]×ta,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T=S×tb

当Ta=Tb时,两者税负相等,则:

S×[1-1/(1+R)]×ta=S×tb ,

即:增值率R=tb/(ta-tb),如ta=17%,tb=6%,则R=6%/(17%-6%)=54.5%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进行的筹划思路是:

(1)当增值率R=tb/(ta-tb)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从税负角度来说两种身份无差异。

(2)当增值率R> tb/(ta-tb)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当增值率R< tb/(ta-tb)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从税负角度来说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4.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根据需要,想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综合考虑年应纳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产品增值率大小、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及产品销售对象等因素。如果增值率R=tb/(ta-tb),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在法定标准附近,会计核算制定不够健全,则主要考虑成为一般纳税人所带来的好处与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所增加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是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努力增加销售额,使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应使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四、实务研究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A于2003年开办一家汽车配件工厂,生产汽车配件,注册性质为私营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率为6%。近几年生意红火,又先后开办三个作坊,年含税销售额已达421万,不含税销售额已达360多万元,管理也逐渐规范。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情况,建议其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

案例二:按照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以前,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但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多的计算机软件企业仍自愿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说,大多数企业都愿意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因为作为一般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据此抵扣销项税额,因而有利于业务的开展)外,由于可以以其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其实际税负可能并不是很高。比如,某企业1月份销售产品10万元,增值税率为17%,销项税额为1.7万元,而当月进项税额为1.4万元,实际本月应纳增值税3000元,实际税负(应纳税额/销售额)为3%。但是如果对于某些纳税人来说, 由于其进项税额很少,即增值率较高,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可能远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要高,因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实际税负反而要低,因而它们愿意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在案例一中,A企业的汽车配件所用原料主要是机械零件,其原材料采用大部分都是找私人小企业购买,因而进项税发票很少。其他原料如包装物、燃料等外购,每年购进金额约46万元,其中材料价款约为40万元左右,其进项税额每年也就5.8万元。若A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销项税额为61.2万元(360万×17%),其进项税额为5.8万元,应纳税额为55.4万元。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实际应缴纳税额为21.6万元。因此,案例一中A企业应该将新建作坊注册为私营企业,仍分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在案例二中,按照现行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实行即征即退,其实际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6%)要低一半。但是为什么有的软件生产企业仍然愿意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呢?我们透过现象来分析本质,实行即征即退的软件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生产并销售的软件,而许多软件企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接受委托代为开发软件所实现的收入,而这部分收入不属于即征即退的范围之内。

软件开发是一种高智力活动,所需外购材料等很少,进项税额自然也很少。如果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那么作为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税负要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得多,这就是为什么尽管有这样优惠的政策,仍然有软件企业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原因所在。

(二)案例小结

增值税纳税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利,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这取决于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对于进项税额较多的企业,当然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利;而对于进项税额较少的企业,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

比如有A、B两个企业,增值税税率都为17%。A企业每生产1000元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需购进原材料700元,进项税额为119元,销售收入1000元,销项税额为17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51元,实际税负为5.1%;乙企业每生产1000元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需购进原材料300元,进项税额为51元,销售收入1000元,销项税额为17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119元,实际税负为11.9%。显然,仅从纳税角度来说,对于甲企业来说,作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对于乙企业来说,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具体到某一个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利润占购货金额的比重来确定,即上文提到的增值率。比如在案例一中,A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额为421万元,购货金额为46万元,则增值率为815.22%。根据上文的计算,如果按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计算,若该比重不到54.5%,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若该比重超过54.5%.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身份,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五、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以上关于纳税人资格的筹划只是从降低税负的角度所作的考虑,企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企业的任何决策都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考虑与企业整体利益相关联的其他要素。

(一)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任意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对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金与销项税金,在销售收入上达到一定标准,都可以通过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企业达不到上述标准,就不能运用这一方法。

(二)必须比较纳税人身份转化后的税负大小。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负,因此,税负水平的高低将是纳税筹划首先考虑的因素。在运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筹划时,所要考虑的也就是比较两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在权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哪个更轻呢 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进行选择。

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各个流通环节的增值额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且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是,目前我国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会计核算健全,且高于条例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基本税率为17%,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货物实行13%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3%)

条例还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现有筹划思路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征收管理、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但在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却是一致的,即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对于同一涉税事项,就会因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导致其税负不一致。这就为利用纳税人身份变化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到底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更为有利呢?可用税负平衡点判别法来进行筹划。税负平衡点判别法是指假设存在着一点,使得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平衡点上应负担的税负是相等的。利用这一平衡点,纳税人可以将其实际税负与该平衡点进行比较,从而制定有效的筹划方案。目前,学者们的主要判别方法之一是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抵扣率,即是增值税可抵扣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它也是影响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一个因素。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抵扣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进行比较,来选择纳税人身份。

(一)不含税价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假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比重,即抵扣率为R,实际抵扣率为R*,则:R=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T1×(1-R)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T2

R=1-T2÷T1 (1)

结论:当R*=R时,则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R*>R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当R*

把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代入(1),则当T1=17%,T2=3%,R=82.35%;T1=13%,T2=3%,R=76.92%。

(二)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进金额时,也可以根据平衡点原理求得含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R,实际抵扣率为R*,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Y/(1+T1)-X/(1+T1)〕×T1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Y/(1+T2)×T2

〔Y/(1+T1)-X/(1+T1)〕×T1=Y/(1+T2)×T2

X=Y×(T1-T2)/T1×(1+T2)

含税抵扣率R=(T1-T2)/T1×(1+T2) (2)

把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代入(2),则当T1=17%,T2=3%,R=79.95%;T1=13%,T2=3%,R=74.68%。

三、问题的提出

根据以上方法,来看一个案例。

例1:某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销售额为70万元(不含税),进货价为40万元(不含税)。当年应纳增值税额为:70万×3%=2.1(万元)。

根据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可知:

R*=40÷70×100%=57.14%,小于平衡点值82.35%,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最好。若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70-40)

×17%=5.1(万元),因此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节税5.1-2.1=3(万元)。

但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真的是最佳选择吗?再分析一下不同身份纳税人的营业利润:(假设无其它费用支出)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利润=70-40×(1+17%)-2.1

×(7%+3%)=22.99(万元)

作为一般纳税人:营业利润=70-40-5.1×(7%+3%)

=29.49(万元)

本案例中,该商店作为一般纳税人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高,但所赚取的营业利润却更多,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而使得抵扣链条中断,进项转出使得进货成本增加,而降低了商店的营业利润。

四、以盈利为目标的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从纳税筹划目标来看,减轻税负是其基本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它更高级的目标。因此,当低级目标与高级目标相矛盾的时候,应该以高级目标为重。那么如果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如何来运用税负平衡点法找到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呢?

(一)不含税价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

假设Y为不含税的销售额,X为不含税的购进金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R,实际抵扣率为R*,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2,城建税税率为T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T4,(T3+T4=10%)(假设都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无其它成本费用)

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Y-X)×T1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营业利润=Y-X-(Y-X)×T1×10%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Y×T2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利润=Y-X×(1+T1)-Y×T2×10%

Y-X-(Y-X)×T1×10%=Y-X×(1+T1)-Y×T2×10%

结论:当R*=R时,则两种纳税人的营业利润相同;当R*>R时,则一般纳税人的营业利润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当R*

把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代入(3),则当T1=17%,T2=3%,R=7.49%;T1=13%,T2=3%,R=7%。

基于盈利相等的抵扣率R值7.49%与7%远远低于基于应纳税额相等的抵扣率82.35%与76.92%。即,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当抵扣率高于7.49%时,或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当抵扣率高于7%时,不论其增值税税负是否更重,都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而获得更多的营业利润。相应地,只有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且抵扣率低于7.49%时,或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抵扣率低于7%时,才应该考虑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才能获得因节税超过进项转出的成本收益。

(二)含税销售价与进货价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的销售额和含税的购进金额时。

假设Y为含税的销售额,X为含税的购进金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R,实际抵扣率为R*,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2,城建税税率为T3,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T4,(T3+T4=10%)(假设无其它成本费用)。

则:一般纳税应纳增值税=(Y-X)/(1+T1)×T1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营业利润=(Y-X)/(1+T1)-(Y-X)/(1+T1)×T1×10%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Y/(1+T2)×T2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利润=Y/(1+T2)-X-Y/(1+T2)×T2

×10%

(Y-X)/(1+T1)-(Y-X)/(1+T1)×T1×10%=Y/(1+T2)-X

-Y/(1+T2)×T2×10%

结论:当R*=R时,则两种纳税人的营业利润相同;当R*>R时,则一般纳税人的营业利润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当R*

把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代入(4),则当T1=17%,T2=3%,R=79.95%;T1=13%,T2=3%,R=74.68%。

从上述可以看出:(1)含税价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要比不含税价的无差别平衡点的抵扣率要高得多,是因为给定条件是含税销售额都为Y,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征收率较低而其销售收入要高于一般纳税人,这种由于销售收入增加给利润带来的增加效应比进项转出带来利润减少效应更大。(2)基于盈利最大化的含税价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与基于税负最低化的含税价无差异平衡点抵扣率是一致的。这说明在给定含税价的时候,增值税税负与营业利润成负相关。

根据这一结论,再来看一个案例。

例2:某商店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销售额为150万元(含税),进货价为80万元(含税)。

当年应纳增值税额=(150-80)÷(1+17%)×17%=10.17(万元)

营业利润=(150-80)÷(1+17%)-(150-80)÷(1+17%)

×17%×10%=58.81(万元)

R*=80÷150×100%=53.33%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79.95%。因此该商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所获得的营业利润更多。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150÷(1+3%)×3%=4.37(万元)

营业利润=150÷(1+3%)-80-150÷(1+3%)×3%×10%

=65.19(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作为一般纳税人可多获利6.38万元。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是不可以自由选择的,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则不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因此,对此案例的纳税筹划应该在商店开业之前对其销售额与进货价进行合理的估计,以便在成立时就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小规模纳税人是有规模上的限制的,年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显然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因此,该商店可以考虑分设为两个企业,新成立的商店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将减少增值税税负,同时提高商店的盈利能力。但在操作时还应考虑成立新商店的费用开支,若费用开支太大,此筹划方案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结论

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对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税负,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的利润。因此,本文提出了基于盈利能力的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来判断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虽然提出了纳税筹划的理论方案,但是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可逆性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在实际运用中,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朱国平.纳税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企业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基本原理

1、绝对节税原理

绝对节税是指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收最少的方案。

(1)直接节税原理。直接节税是指直接减少某一个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

例1:ab公司是一个年不含税销售额保持在80万元左右的生产性企业,公司年不含税收购货物为60万元左右(含税为(60×117%=70.2)万元),如果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企业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分析如下。

方案1: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80×60%=4.8(万元)

方案2: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80×17%-60×17%=3.4(万元)

两个方案比较下来,方案2可以比方案1多节俭税收1.4万元。因此,如果情况允许,纳税人应该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2)间接节税原理。间接节税是指某一个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没有减少,但这个纳税人的税收客体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一些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

例2:一个老人拥有财产2000万元,他有一个儿子,一个孙子,他的儿子和孙子都已经很富有。这个国家的遗产税税率为50%。如果这个老人的儿子继承了财产后,没有减少也没有增加财产值,然后遗赠给老人的孙子,孙子继承了财产后也没有减少和增加财产值,在他去世时再遗赠给他的子女,那么在不进行税收筹划情况下,这个老人财产所负担的遗产税计算分析如下:

三个环节遗产税总额=2000×50%+1000×50%+500×50%=1750(万元)

如果老人考虑到其儿子已经很富有,采用了节税方案,把其财产直接遗赠给其孙子,这个老人的财产可以少纳一次税,其纳税绝对总额和间接节减的纳税绝对总额计算如下:

纳税绝对总额=2000×50%+1000×50%=1500(万元)

间接节减的纳税绝对总额=1750-1500=250(万元)

2、相对节税原理

相对节税是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收,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

例3:ab公司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值为20万元,会计制度规定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为8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如按8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8=24000元,则节约所得税=24000×33%=7920元。如果企业将折旧的年限定为5年,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200000-8000)÷5=38400元,则节约所得税=38400×33%=12672元。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采用较短的折旧年限折旧,对企业更有利。相对节税主要是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

二、纳税人类别的税收统筹分析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凡是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在小规模纳税人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小规模商业企业适用4%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都不同,所以对某些纳税人来说有税收筹划的必要。

1、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由表1可以看出,这两个纳税人都没有负担任何增值税,都将税收转嫁了,并且都保持了2000元的利润。即使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提价转嫁税收,它的售价都要比一般纳税人的售价高出152元(17702-17550),这会使它在市场竞争中因为货物价格高而处于不利地位。而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竞争很可能自己来负担这152元的增值税,它的利润会因为税负而减少。

由此,我们更清楚的认识到:增值税是间接税,立法者预期其税负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也就是企业可以把应纳的增值税加到销售价格上去,让购买者负担税收,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因此,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是可以不考虑其增值税税负的。

此外,税负转嫁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例如:市场的供求状况、产品的供求弹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很难通过提高价格把税负转嫁出去,这时纳税人自身将负担部分甚至全部承担。由于两类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和征税方法不同,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这时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来减少其税负。

对于上述案例,假定市场调研结果表明,此类产品趋于饱和,提价困难,税收不能转嫁,那么,为了把产品销售出去,增值税纳税人将负担他这道环节的增值税税负(上一道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负担上一道环节的增值税税负),这就真正体现了增值税的特点:逐环节征,征在前;逐环节扣,扣在后。这样,他们的利润也会由于税收负担的不同而不同。

以下是计算不同纳税人负担他所在环节增值税后的利润。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

=×17%=1453(元)

=×17%-1453=726(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15000-(10000+3000)-726=1274(元)

利润减少 =2000-1274=726(元)

此时一般纳税人将以10000元的价格购进货物,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为倒算出来的不含税购进额8547元,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53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

缴纳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6%=849(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 =15000-(10000+3000)-849=1151(元)

利润减少 =2000-1151=849(元)

如果增值税不能转嫁,在上述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要比一般纳税人税负重123元(849-726),这时候纳税人可以通过扩大销售额和健全会计制度等方式努力成为一般纳税人来节减税收。

2、纳税人类别的税收筹划

在上述案例中,纳税人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有利,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一般纳税人有利呢?

假设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下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从表2计算可以看出,有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有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可以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节税点增值率进行分析,即由通过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是否超过节税点增值率来决定。当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超过一般纳税人节税点增值率时,其增值税税负就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其增值税税负就会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具体判断时,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当销售额不含税时的节税点增值率。假定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var,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增值率=×100%

即:var=×100%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7%=s×17%

当期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s×(1-var)×17%

所以,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s×17%-s×(1-var)×17%=s×var×17% (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6%=s×6% (2)

如果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相同,那么,增值率应该是多少呢?

我们可以令式(1)=式(2)来计算:

s×var×17%=s×6% (3)

解得:var=35.29%

因此,当var=35.29%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相同,无论是哪种纳税人都不能节减税收也不会增加税收。

当var>35.29%时,这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

当var<35.29%时,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节税。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能为6%或4%,因而按照上述方法,还可以计算出其他几种组合的节税点增值率,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2)当销售额含税时的节税点增值率。这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纳税人提供的是含税销售额,或者是从含税销售额倒算出来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这时,可以通过含税销售额节税点增值率判断法来分析哪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更轻些。

假定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vart,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含税销售额增值率:vart=×100%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

应纳增值税税额=×17%-×17%

=×17%

=×17%×vart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

应纳增值税税额=×6%

假设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同,那么可得:

×17%×vart=×6%

vart=38.96%

这就是说,当vart =38.96%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相同,两类纳税人都不节减税收也不增加税收。

当vart>38.96%时,这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可节税。

当vart<38.96%时,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可节税。

按相同的方法,我们还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不同税率与征收率组合情况下的含税销售额节税点增殖率,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在实际的税收筹划中,可以按上述方法灵活的加以运用。

三、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在掌握相关信息和对目标进行了仔细分析的基础上,纳税筹划人可以着手设计纳税筹划方案。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的筹划方案可能不止一个,纳税筹划人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指定出的筹划方案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指定出来以后,下一步就是对纳税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一个最优方案。

1、风险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任何经济决策都是面向未来的,并且或多或少会有风险。决策需要权衡风险和收益,才能获得较好的效果。风险是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风险筹划设计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去获取超过一般筹划所节减的税额。风险筹划设计主要是考虑到筹划的风险价值,是在绝对和相对筹划方案的基础上加入了对风险的考虑。企业在筹划过程中是否考虑风险筹划,则取决于企业决策者对风险的态度。稳健的企业决策者可以选择风险小的筹划方案;愿意冒风险去追求最大财务利益的企业决策人员可能选择更大风险的筹划方案。

2、组合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收益最大化,实际中往往需要同时采用多种筹划技术,也就是采用组合筹划技术。在多种筹划技术中,有些筹划技术相互之间在节减税收和风险方面可能会相互影响。组合筹划方案设计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条件下,通过多种筹划技术组合使筹划收益总额最大化、筹划风险最小化。

纳税筹划人制定好纳税筹划方案后,经有权管理人员批准,即进入实施阶段。企业应当按照纳税筹划方案,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所从事的产业、经济活动以及会计处理等做出相应的处理或改变,并且要特别注意纳税筹划方案中特殊的法律安排。

纳税筹划人员应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了解企业实际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然后将应达到的标准与实际情况的差距进行比较,确定其差额,发现例外情况。对足够大的差异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并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以发现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当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纳税筹划人应该评估这些变化对纳税筹划方案运行的影响,如果有必要,应该根据新的经济活动状况重新设计或修正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主编:纳税筹划宝典[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 蔡昌著: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3] 尹音频、刘科著:税收筹划[m].西南财经出版社,2003.

[4] 盖地主编:税务筹划[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第4篇

现行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具体性的规定越多,反而会造成后续文件和前面文件是否可以“对接”的问题,一些遗漏事项也会不断显现出来。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税负不同。2009国税函90号文件中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计算公式,其中一般纳税人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为2%,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为3%,适用税率为2%。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甲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甲公司应纳税额=100万×4%÷2=2(万);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乙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乙公司应纳税额=100.97×2%=2.02(万)。同样是采用简易办法对销售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比一般纳税人要多。2、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不同销售环节税负不同。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不同销售环节所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不一致的,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4万元。甲公司应当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交纳的增值税为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3月,乙公司将该台机器设备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丙公司,成交价为93.6万元。由于乙公司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取得专项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丙公司再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由于征税方法是根据固定资产购进的日期进行选择的,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但在不同销售环节却产生不同计税方法,没有遵循增值税的计税原理。3、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和纳税税率不同。根据2009财税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为含税价,因此,2009国税函90号文件给出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中销售额的还原税率为3%,从两个文件的规定中我们看出销售的还原税率和适用税率不同,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依然为4%,在实际交纳时可以享受50%的优惠。

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处理的对策

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纳税人身份;计税依据;混合销售;兼营;出口退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1、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