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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管理办法

产学研管理办法

产学研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民办高校;科研经费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民办高等教育研究基地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8日

2014年在APEC会议上对中国经济新常态进行了全面阐述和解读,其重要特征即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以推动经济结构升级,保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的增长。通过改革和创新带领中国经济走过激流险滩,这是攸关中国经济前途和命运的选择。在演讲中指出:“如果说创新是中国发展的新引擎,那么改革就是必不可少的点火器。”肯定了创新对于中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意义,对于各界正确理解和把握经济新常态下中国经济面临的机遇、挑战及如何在战略上应对,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创新驱动就要求作为我国应用型大学的民办高校,一方面要肩负着培养创新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重担;另一方面必须依托其在应用和技能教育的优势推动创新的应用研究,如此才能形成与公办高校既互补又互相促进的创新源泉,建构一个更加开放的科研体系和创新格局。近十几年,我国民办高校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水平上都有长足的发展,民办高校不断提升对科学研究的重视程度,民办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经费也快速增长,但是科研的投入总量比较低下,科研的质量不高,科研的应用型研究不足,伴随着民办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在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民办高校科研经费快速增长与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滞后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因此,提高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一、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

(一)民办高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渠道。目前,湖南地区的民办高校科研经费主要由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科研收入两部分组成。科研经费拨款是指民办高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专项和非专项科研经费拨款,是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有关厅局、研究院所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拨款,按照来源的不同,分为中央科研经费拨款、地方科研经费拨款及其他科研经费拨款三大类。其中,其他科研经费拨款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委拨款、博士后经费、合同类纵向科研经费。其他科研收入是指民办高校通过开展科研及相关活动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等。

以湖南某民办高校为例,该校2011年科研经费收入约146万元,其中地方科研经费拨款140万元,约占总收入的96%;其他科研收入6万元,占总收入的4%。可以看出,该校科研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科研经费拨款,少部分来源于其他科研收入,其经费收入结构如图1所示。(图1)

从图2可以看出,随着民办高校对科研工作的重视,该民办高校近三年的科研经费收入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科学研究项目逐渐增多,学校科研经费收入持续增长,为了使学校的科研资金获得最大的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图2)

(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民办高校的科研工作起步较晚,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大多数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等。以湖南地区的某民办高校为例,该校根据教财[2012]7号文精神,对科研经费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各二级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该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是按照部门职能为主划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管理以及联系科研项目经费的下拨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收支核算工作。科研项目立项前,由科研管理部门宣传、发动教职员工申报,然后按照申报项目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申报人选定研究项目后,科研管理部门协助其完成申报程序;待项目批准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将科研经费拨至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再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划分至不同的项目类别中。项目负责人负责控制科研课题经费的支出,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办法核算管理。(图3)

二、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管理部门职责缺失。在民办高校中,科研经费的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如科研、财务和资产等。科研部门熟悉科研活动的特点和过程,对科研经费合理、规范使用提供宏观性的指导;财务部门熟悉财务制度和标准,对科研经费的报账和核算业务提供具体的指导;资产部门熟悉固定资产管理的操作和程序,对科研研究相关资产的报批、购买、管理和维护提供指导及服务。理论上来说,这种管理结构的设置是非常合理的,既保证了各管理部门各自负责业务的开展,又保证了各管理部门优势互补,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形成对科研经费的协作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责权不清、分工不明、沟通渠道不畅、制度互不兼容、缺乏联合监督等原因,各管理机构之间难以对科研经费管理合力监督,导致科研经费的多头管理,出现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遇事相互推诿的现实状况,阻碍了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的监管。

(二)经费预算与经费实际使用存在差异。在当前的经费管理体制中,项目资助机构负责论证、审核科研经费的预算,而科研经费的报账审核工作却是由本校的财务部门承担,由于财务部门,特别是民办高校的财务部门,对于科研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缺乏认识,不了解科研经费具体支出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只能按照一般支出的标准进行核算,使得违反科研预算支出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费监管严重失效。

科研项目和经费主要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去争取,因此很多人偏激地认为科研经费是科研人员争取来的,经费的所有权理应属于项目组,学校无须过问或过多干涉。目前,项目申报时的预算都是由项目组预测编制,极少有民办高校财务部门参与项目申报之初的预算编制,导致项目经费预算缺乏科学性,根据主观意愿随意划分经费,经费预算不科学。即便是经过经费预算的项目,也由于申请者对相关设备等投入情况不熟悉,只是大概估计,因此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出入。另外,民办高校财务部门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仅能审核对每一笔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由于不了解整个项目预算中的各类支出比例,无法对经费使用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对项目总支出进行分析,发现差旅费、劳务费的支出占了大多数,而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费用几乎没有,日常核算未能按照项目申请预算计划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使得科研支出结构不优化。

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民办高校的科研经费大部分来源于纵向项目。以某民办高校某社科基金项目为例分析,它是2010年申请并批准立项,并分两次拨款合计60,000元,其2010~2012年三年的实际支出如表1所示。(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该科研项目支出中劳务费所占比例最大,约为29%,其次是差旅费,占到27%,而资料费才占5%,论文版面费仅占6%,该项目支出结构显然不合理,真正用在科研业务方面的支出很少,明显违背国家投入科研经费的本意,而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是民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科研项目的研究业务费用所占比例偏低,而一些差旅费、劳务费等支出数额巨大,造成了科研经费的严重浪费,大大降低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经费的过程管理缺乏有效控制。民办高校中,项目负责人除了极少数人有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识外,绝大部分人对于项目经费管理没有经验,使用经费没有计划,不按预算方案执行预算,想怎样用就怎样用,常出现经费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的情况,有的项目因为经费的问题达不到预期成果,有的研究已完成经费却结余很多。与此同时,由于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缺乏沟通,无法将经费使用的进度和项目的研究进度相结合,按照项目申报书上的预算来控制支出,导致实际开支与预算、决算不相符。

以某教科规划项目为例,其总经费为10,000元,分两年拨付,研究年限为2011~2013年,在申报书上的预算是第一年6,000元,第二年2,000元,第三年2,000元,但是其实际的经费使用却远远偏离它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项目研究的第一年即2011年,受客观因素的影响,第一批经费下拨较晚,使得实际经费支出为1,500元,与计划的6,000元相差4,500元,而后两年经费明显也未按照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的进度开支,均有不同程度的波动。表面上看,实际经费使用进度未按计划进行,追根溯源不难发现,该民办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不完善,财务部门仅对局部的经费支出进行核算,而没有一个完整的预算、核算管理体系来控制整个项目的支出。这直接造成了项目经费的使用进度与项目的实施进度不符,同时也导致不少项目结题几年但是却不结账现象的产生。目前,很多高校都存在着科研项目结题不结账的问题,例子中提到的民办高校也不例外。仅2013年的项目结题45项,其中就有一半以上仍有经费结余账面,在这一半以上有结余的项目里,其结余程度也不同,如图4所示。(图4)

从图4中可以看出,在45个项目中,6个项目结余额在项目经费的0~10%,8个项目结余额在项目经费的10%~20%,3个项目结余额在项目经费的20%~30%,7个项目结余额在30%以上,这充分说明了该民办高校的科研项目结题但经费结余的现象很严重。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存在缺陷,项目预算不细化、管理不科学,造成项目预算不准确,支出的弹性较大,为科研项目结题不结账提供了可能。相关管理部门工作未协调好,也是导致结题不结账的重要原因。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使得有效的科研经费无法最大限度地被利用,为违纪违规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条件。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混乱。民办高校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很多学校采购计划、资金安排和资产管理分属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由于各部门责任划分不清晰,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很多项目在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重复购置了大量的科研仪器设备,这不仅占用了大量科研资金,浪费了有限的科研资源,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率,还增加了学校的运行成本。

科研资产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本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购置和日常的维护管理。但是,目前很多民办高校的资产管理部门对科研资产的管理流于形式,仅对科研资产进行登记、报账、报废和注销等手续,没有真正履行资产监管和维护的职能,具体表现为:资产审批过于宽松,人为损坏严重;资产日常疏于管理,小故障不断,使用寿命大大缩短。另外,民办高校科研活动中无形资产本来就比较少,现行的财务制度中几乎没有涉及到对无形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科研活动中购置的无形资产、科研成果形成的专利权、软件、版权等管理缺失,以致浪费、被侵权现象严重。

三、结论及建议

(一)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1、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民办高校务必要综合分析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把握科学研究的前沿动态,遵循科研活动的客观规律,制定适合民办高校特点的、高效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制度制定要广泛征集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权威专家的意见,通过相互协商、反复讨论、共同论证而制定。制度要包括科研经费管理所涉及到的每一个方面,细化适合各种学科类别的管理办法和条例,要明确不同身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要公开、公平、公正,要用统一的标准衡量所有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行为,杜绝出现违反制度的个别或特例现象发生。

2、实行矩阵制科研管理组织结构。民办高校科研管理组织结构模式可以借鉴美国物理学教授F・茨维基发明的一种通过建立系统结构来解决问题的创新办法,名为“矩阵管理法”。这种管理法依照科学研究的需要自由组合研究人员,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协调枢纽,提供研究的财力、设备等,满足研究的条件;横向以课题为中心,纵向以各院、所有有关研究人员为元素,为项目的解决而组成的跨学科研究小组或攻关小组,实现跨领域、跨学科、跨部门的研究结合,在学科的交集上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研究的创新。(图5)

在矩阵结构图中,纵向为行政流,横向为学术流。纵向的行政流在提供好的服务、发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为研究活动提供较好的研究环境。横向的学术流在保证研究目标的基础上,体现知识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的创新,保证了人才的培养,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及与外部的交流,保证了科研管理职能的发挥。

(二)加大科研经费预算控制力度。民办高校要制定与学校实际情况相符的预算控制办法,将预算控制与各部门的经济责任制相融合,明确学校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各尽其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提供咨询,审核科研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报书上的预算以及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科研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合理、合法、合规审定。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研究情况编制项目预算,按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要求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承担责任。项目组研究发生的各种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转拨,需向科研部门、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的立项文件、经费文件、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由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办理,流程如图6所示。(图6)

(三)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机制。民办高校应根据学校本身特点,依据规范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改变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按照科研项目的具体规划,对科研经费实行细化管理,区别对待不同类别的科研经费。所列出的科研经费类别必须要做到合理、精简,对于不合理的分类,或合并或修改或取消,杜绝冗余的科目出现在项目预算中。必须依据科学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开支科研经费,避免研究人员违规使用或挪作他用。与此同时,科研经费管理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对项目经济效益与利益及社会反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这能有效防止少数人员浑水摸鱼,又能激励实实在在从事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还能有效吸引更多的投资,做到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以及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加强科研结余经费管理。当前,民办高校科研经费增长过快,导致了科研经费结算的困难,引起了资金沉淀,严重影响了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科研结余经费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校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加强管理。

民办高校应在深入分析科研结余经费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找出科研经费节余的真正原因,对不同原因形成的结余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及时处理结余经费,避免长期挂账,引起科研资源浪费。不管采取哪种经费结余的管理措施,都必须遵循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不得与之相违背。如,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对于研究完成后仍有结余科研经费的,结余经费可在受托单位的自然科学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方面继续使用。在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有权对为完成项目研究做出贡献的研究人员以结余经费的40%进行奖励,但此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奖励可以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剩余的部分经费结余可首先用作出版该项目最终成果的补贴。扣除以上两项外的结余经费,可继续作为本单位的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可优先使用。除此之外,在其他项目合同中,对结余经费的处理较少提及。

民办高校可以通过科研经费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体制,从预算上保证人员费用,如研究人员工资、津贴等,细化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准确的经费使用计划,从根源上避免已结题项目有大量资金结余现象的产生,保证项目结账工作的实效性和规范化,使经费下拨部门准确地掌握科研经费的开支情况,避免盲目投入。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海波.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2]李文鹏.论民办高校提升科研经费会计管理水平的方法[J].商品与质量,2011.10.

[3]郑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J].长沙大学学报,2010.3.

[4]胡海峰,李静,李红.浅谈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及对策[J].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2009.9.

[5]杨杰.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研究[J].高教探索,2009.3.

[6]常笑霓,王心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7]肖威威.论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事业财会,2009.3.

[8]盛捷.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思考[J].管理观察,2009.3.

产学研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创新; 高校; 科研经费; 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知识与科技力量密集的高校已经成了科学研究的一条重要分支。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上升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科研经费支出已占高校年支出总数的30%以上。因此,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不仅是科研工作的一个方面,更是高校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过于宽松

目前,大多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政策,有的高校仅在科研经费到账时学校提取10%-15%的科研管理费,剩余经费教师怎么使用一概不管;有的高校为了调动教师科研的积极性,以各种名义少提或者不提管理费;还有的高校对科研经费不进行成本核算,从事科研项目所用的水电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实验用材料费、办公费、差旅费、科研人员经费等均不计入科研成本,而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造成很多教师认为经费的使用权在于自己,可以随意支配。存在着出国访问、邀请专家补贴支出过多、图书设备购置用途不明等现象。甚至将日常财务管理中不能报销的费用也纳入经费列支,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转为私有财产,致使科研经费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管理不严

科研经费在经费管理上一直是以课题组为基本核算单位。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课题组,科研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大多由课题组负责人保管使用,在科研人员工作调动和岗位调离时,有的没有办理严格的资产交接手续,物随人走;有的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管理上也就没有事业经费资产那么严格,从而造成科研设备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资产严重流失等浪费现象。此外,高校对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版权、软件等自创的无形资产尚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科研管理部门只对部分专利进行记载,没有对全部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学校没有将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账管理,其价值的确认没有规范处理,造成浪费和流失。

(三)科研经费预算不规范

预算不准确、不科学,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获得预期成果所需的成本是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预算存在的通病。由于各科研项目的不可预见性及复杂性,要编制准确、可行的项目预算,往往难度很大。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主要凭经验估计,对项目的各项开支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纳入项目预算的支出与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支出往往不符,导致计划与保障、监督与控制严重脱节,失去了预算的严密性与严肃性。

(四)科研经费决算不及时或已结题不结账

一直以来,高校科研项目存在不及时决算或项目已结题不结账的现象。有的科研项目已结题,但财务账面上一直保留着余额没有结清,科研经费长期挂账,由课题组甚至课题负责人随意支取。使得学校无法及时完成项目经费决算。尽管教育部和科技主管部门为此曾专门下发文件,力图纠正,但收效甚微。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在验收时往往只注重技术和成果的验收,却很少顾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

二、积极引进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创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

(一)引进现代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科研经费预算的科学性程度如何,是影响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性因素。一方面,加强科研经费的预算,应该在不同层次制定统一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建议,并制定可操作的预算程序及科研计划预算编制办法和说明。对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编制规程、预算的可执行度,以及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体系和约束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与科研目标相关、遵纪守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科研项目的科学性、新颖性和创新性,与可行性、实用性和在有限条件下达成目标的可能性相结合。严格掌握科研资金的流向,规范使用,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另一方面,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可以引进现代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即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科研项目预算,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接。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成本水平的预算控制。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

(二)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强化科研经费运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

高校应针对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应不同性质研究工作要求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使用办法和审批手续等,让财务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一方面,高校应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结合科研经费自身的特点,本着既灵活又规范的原则,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可以将课题组作为一个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引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如成本性态分析、本量利分析、经营杠杆与固定杠杆的机制调节等。加强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以制度形式将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收益能力等指标为主的责任体系落实到课题主要负责人身上,确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体系。

(三)引进企业权责发生制,实行科研经费成本核算体系

建立科学的科研经费核算体系不仅有利于有关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更有利于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监控。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高校,将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不需要进行相关成本核算。对科研项目而言,笔者认为,应引进企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成本核算。这就是:以科研项目作为核算对象,以项目研究周期为成本计算期,将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消耗的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划清费用的承担期限、费用界限、受益对象。将费用支出划分成三大类: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采用三级明细核算,特别是对成本费用中一些特殊问题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解决办法。如人员工资(含科研人员工资、专门的科研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资源使用费(含水电费、仪器设备使用费等)计入项目直接成本。这些费用较难准确计算,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经费比例计提以上费用,作为科研事业支出,报财务处冲减学校事业经费支出。增设应收合同款、合同预收款、应付账款、预提费用、应交税金等科目,全面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情况。确保科研项目成本核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减轻学校事业经费的负担,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对科研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对象、全额预算、过程控制、成本核算的方式起到积极作用,改变以往仅仅是记账、算账、报账的状态。高校科研经费成本核算系统化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建立全成本计算系统,及时提供成本信息,进行成本的预测、分析与评价;

2.建立全成本预算系统,发挥成本的预算控制职能;

3.建立全成本管理评价系统,发挥绩效评价的促进功能;

4.建立各责任成本目标预警系统,充分发挥成本指标的预警功能。

总之,建立科学严谨的成本管理机制和成本考核体系,对强化科研经费成本管理理念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引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相对于企业而言,高校的会计理念和核算方法更注重费用性支出,缺乏对资本性支出的足够重视。高校的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与维护。笔者建议,对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引进企业的核算方法,增设“累计折旧”总账科目,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人为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虚增了盈余,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外,把科研活动中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确认为资本性支出,这样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保证科研经费核算的准确性。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应实行预算、申报、审批、购置、验收制度,并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当科研人员变动以及项目结题后,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资产清理,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高校还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引进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也称成绩或成果测评。绩效考核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承担生产经营过程及结果的各级管理人员完成指定任务的工作实绩和由此带来的诸多效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科研经费的管理应引进企业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根据科研经费管理活动的不同内容和方面,通过经费计划、经费供应、支出管理、经费结算、财经秩序和经费成果六项指标,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同时将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科研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针对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存在的结题不结账现象,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账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课题的有关信息,财务部门配合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办理科研课题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总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相比企业财务管理有着自身的特点。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积极引入先进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运用合作竞争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前期重视科研经费的论证决策;在过程中建立起系统、科学的财务监管模式;在后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和考核,创建科研经费科学化管理的新模式已成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67-68.

产学研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产学研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利性;非营利性

近几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民办院校分类管理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但是它们很少从法律制度层面去研究怎样对民办院校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界定。本文从法律视角入手,通过对国内外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办院校的发展现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法律界定标准,以促进民办院校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国外对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界定标准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私利教育实施了分类管理。在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举办者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学校即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美国税法第501条第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则被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照章纳税。在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学校法人来设立。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属于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营利性活动。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在韩国,非营利性学校是学校法人,营利性学校在法人属性上则是举办公益性事业的公司法人。在设立程序上,非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不能为捐助人抵税,非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则可抵税。 [1]

从中可以看出,西方国家主要是根据举办者的办学动机及办学行为来进行分类的。凡是举办者要求获得商业利润的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要求遵循民商法,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照章纳税,不享有免税政策,而且也不能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资助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捐赠;而举办者不要求获得商业利润的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学校,而非营利性学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被视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的学校法人(如日本、韩国),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其投入学校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及剩余控制权,但学校法人一般都可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

二、国内学者关于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的观点

根据什么标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这是一个难题。为此,学界有不少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王善迈根据举办者是否对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主张权利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他认为,"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是办学节余和学校剩余资产的归属或者说是举办者是否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的索取权。举办者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索取权的学校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反之,则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胡卫和董圣足也持同样观点,他们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不求利润回报,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举办者不拥有学校最终所有权"。[3]

赵应声、钟秉林和洪煜则把举办者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即是否营利)作为分类的唯一标准。他们认为,"凡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论办学主体是谁,一律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反之,则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4]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新茂根据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实,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界定为:"(1)不以营利为宗旨(2)举办者不享有办学结余资产的所有权(3)终止时,归还举办者投入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发展教育。"[5]通过对这个标准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不以营利为宗旨",意味着投资人如果只追求合理回报,或者在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内可以营利,但只要不以营利为宗旨,那么该学校就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二,举办者虽然对办学结余资产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在学校终止时,应该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还给举办者,然后剩余的资产用于发展教育。黄新茂根据是否要求所有权,又将非营利民办学校划分成两类:一类是要求所有权的,一类是不要所有权的。不求所有权的民办学校就是捐资型民办学校,要求所有权的民办学校,黄新茂称之为投资保值型。投资保值型民办学校,不仅投入的资产归属于投资者,可以继承和转让,而且还可以按照投资额与金融机构存款或贷款的乘积,从办学结余中返还给投资者。这两种类型的民办学校都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他们所能够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

三、我国民办院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界定标准的构思

在以上各位学者的分类管理方案中,胡卫、赵应生、钟秉林和洪煜将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院校定性为营利性学校或者准营利性学校,而徐绪卿、黄新茂等则将其定性为非营利性学校。那么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院校究竟应该如何定性为呢?这就涉及对营利的界定。有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营"是"谋取"的意思。"营利"是动词,是"谋求利润"的意思,是以金钱、财务、劳务等为资本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无论举办人从中取得的是合理回报,还是不合理的回报都是举办人从中获取利润的表现,都是一种"营利"行为。因此,他主张将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定性为营利性学校。而实际上,所谓营利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如果举办人仅仅追求合理的回报,并不属于营利的范畴。因此,笔者在这里完全赞成学者黄新茂的观点,将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定性为非营利性学校。

基于此,笔者对民办院校的分类提出自己的观点,即根据举办者是否要求回报,可以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投资保值型民办院校和投资保值合理收益型民办学校三种。所谓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将资产捐献给他人,由他人经营该学校,举办者不追求投资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民办院校。投资保值型民办院校,是指举办者对自己的投资追求所有权,但不要求回报的民办高校。投资保值合理收益型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对自己的投资追求所有权,并且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营利性民办学校,也称投资收益型民办学校,是指举办者对自己的投资不仅追求所有权,而且主张全部利润的民办高校。

参考文献:

[1]董圣足.关于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思考:基于45所民办院校法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7(7-8B):1-5

[2]王善迈,我国民办学校如何进行分类管理[N].中国教育报2011年08月02日

[3]胡卫、董圣足,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EB/OL].人民政协网.cn-2011-07-20,2013-09-12

[4]赵应声、钟秉林、洪煜.积极稳妥地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J].中国高教研究,2011(10).

产学研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实践特色的要求,紧密联系科技工作实际,着力提高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着力转变不利于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破解难题的能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技事业的新跨越。

二、整改落实的内容、目标和措施

整改项目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整改内容:针对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着力解决制约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效率,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整改措施:

1、出台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修订完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意见(代拟稿)》,报省政府尽快颁布实施。通过《意见》的颁布实施,引导和组织省属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定位,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推动科研机构分类整合和公益科研业务重组,组建若干个主体科研机构。(廖兆龙负责,政策法规处承办,2009年完成)

2、制定推进区域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根据《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包括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抓紧推进《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条例》、《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立法和修订工作。(叶景图负责,廖兆龙协助,2010年完成)

3、加强科技进步实绩考核工作。研究改进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的指标评价体系。继续做好科技部组织的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叶景图负责,廖兆龙协助,政策法规处承办,2010年完成)

整改项目二: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

整改内容:针对原创技术和核心技术缺乏,高新技术产品附加值较低,企业平均规模偏小,知名品牌和规模大的“龙头”企业不多,技术和市场的海外依存度偏大,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区域分布不够平衡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实现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平稳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增长25%以上,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到2012年,培育形成3-5个产值规模超千亿元的新兴产业群,重点打造2-3家销售收入达千亿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整改措施:

1、抓好重点立项,发展战略高新技术产业。重点突破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制造、3TNET等关键共性技术,推动广东从电子信息产业大省向电子信息产业强省转变;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加强高性能结构材料和半导体照明材料研制和产业化;以风能、太阳能等研发和应用为重点发展壮大新能源产业;以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为重点发展壮大环保产业。(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常抓不懈)

2、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质量,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申报、评审、认定管理程序,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专家库。2009年,召开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会议。争取用3年时间,实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000家以上。(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常抓不懈)

3、推进高新区“二次创业”。推动各高新区开展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二次创业”,按科技部的部署,引导高新区向着“世界一流园区”和“创新型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把广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科技园区。抓好省产业转移园、工业区等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3年完成)

4、开展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支持湛江、茂名等市设立省级高新区。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升级为部级高新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与香港联合建设高新区。搭建珠澳跨境高新技术产业合作园区。(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2年完成)

5、建设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双轮驱动的主体产业群。围绕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建立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打造穗深港现代服务业集聚带、深莞惠电子信息走廊,佛中珠先进制造业产业带。进一步抓好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和现代服务业工程,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传统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的两端延伸。(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3年完成)

6、实施“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做强做大,培育出一批产值超百亿、占据世界产业发展技术制高点的领军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品和知名品牌,进而拉动相关产业发展。用3-5年的时间,培育出一批产值超百亿、占据世界产业发展技术制高点的领军企业,培育出2-4家产值超千亿的高新技术企业。(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5年完成)

7、加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做好部级特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同时新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基地。加强专业孵化器建设,引导重点项目和企业向特色产业基地聚集,引导相关和配套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特色产业基地的竞争力,实现特色产业基地跨越式发展。联合团省委在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内实施“大学生就业孵化科技行动计划”。(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3年完成)

8、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级和部级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建立地方性创新基金。积极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3年完成)

9、扩大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的规模和范围。加强粤*三地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的合作,建设一批重点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广州—*—香港高新技术产业走廊”。启动“粤*创新圈建设工程”,打造深港创新圈、南沙粤港科技创新圈、莞港松山湖科技产业园。积极推进粤港招标的改革,力争把招标范围扩大到澳门方面,把招标内容从项目扩大到共性技术平台,打造一批粤*三方的创新联合体。(陈新负责,高新处承办,3年完成)

整改项目三: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整改内容:针对科技计划重立项、轻管理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健全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计划体系和“开放、公正、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和修订完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和政策引导类计划等管理办法,加强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衔接,促进科技资源的共享与集成。

整改措施:

1、修改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围绕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管理新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修订和制定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引导计划配套管理办法,推进依法行政和计划管理制度化,保障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和公正。(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条财处承办,常抓不懈)

2、加强科技五年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年度科技计划要贯彻落实五年工作规划,完成规划布置的任务。在编制年度计划申报指南时,要求各类别计划贴紧科技规划部署的重点任务,细化规划工作内容,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推动规划具体实施。(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承办,常抓不懈)

3、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滚动支持。按照项目实施进展和绩效情况,对能够带动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产业进步的项目,加大滚动支持力度。加强计划处与各业务处室的协调,保持对重点科技工作的连续支持,处理好中长期研究与短期研究项目之间的关系。(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承办,各业务处室配合,常抓不懈)

4、逐步建立项目通报和查询制度,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使各处室能够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项目申报情况、立项情况、获奖情况和其他科技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加强不同业务处室间的协调配合,解决处室重复立项的问题。(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承办,各业务处室配合,2009年完成)

5、加强计划项目立项的调研工作。加强调研工作,通过技术路线图研究,了解广东科技发展需求和创新路径,增强组织科技计划的科学性和条理性。(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承办,各业务处室配合,常抓不懈)

6、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的信用建设。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人员的信用体系,对包括管理人员、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中介评估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和管理,加大对“人”的评估管理,对信用度高,承担项目执行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优先在各类业务中支持。(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承办,各业务处室配合,2010年完成)

7、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加快建立包括省外知名专家在内的咨询专家库,2009年起,在项目评审评估时要适当增加省外专家的比例,集中优秀人才为我省科技发展服务。(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承办,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配合,2010年完成)

8、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从2009年起,增设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督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实施。同时,建立健全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继续加强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工作。(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条财处、监察室承办,各业务处室配合,常抓不懈)

9、加强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成立由科技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纪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制定《广东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暂行规定》。(钟小平负责,成果处承办,监察室配合,2009年完成)

整改项目四:加大科技经费投入

整改内容:针对创新投入强度较低,增长较慢,投入不足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开拓新的投入渠道,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创新投入体系。

整改措施:

1、持续增加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争取省财政部门支持,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投入,提高全省科技经费投入总额及人均水平,力争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李兴华负责,刘庆茂协助,条财处承办,常抓不懈)

2、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通过政府政策和资金引导,将风险基金、国外资金等民间资金引入科技领域,从而放大政府资金的作用。(李兴华负责,刘庆茂协助,条财处承办,常抓不懈)

3、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争取国家加快批准组建200亿元规模的广东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扶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产业化。近期将由广东先行组建5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继续加强与国开行广东分行、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合作,用好广东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加快落实一大批新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项目;积极争取在国内率先组建科技发展银行;在LED照明等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中,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利用买方信贷、租赁等形式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新产品消费,帮助解决企业资金不足问题;加快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华南技术交易中心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李兴华负责,雷朝滋、叶景图、钟小平、刘庆茂协助,产学研办、条财处、计划处、成果处承办,常抓不懈)

4、全面落实各项科技投入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央和省现行的有关科技投入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用足用活国家现有的鼓励科技投入和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李兴华负责,刘庆茂协助,条财处、法规处承办,常抓不懈)

整改项目五:加强科技平台建设

整改内容:针对科技资源多头建设、分散重复、利用率不够高,科研基础条件对科学研究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能力不够强,平台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薄弱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重组和系统优化,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体系完备的基础性公共平台。重点开展面向企业的创新支撑平台建设、已建平台的稳定运行与开放共享、“十二五”平台建设规划预研等各项工作。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推进实验室体系建设。不断加大科技资源的整合力度,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实验室。积极争取省财政设立实验室体系专项经费,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扶持有条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行列。到2012年,建成省重点实验室120家,省公共实验室18家,省重点科研基地25家,形成开放共享的实验室体系。(刘庆茂负责,条财处承办,3年完成)

2、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建设。充分利用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和泛珠区域大型科学仪器网络共享平台,鼓励更多的单位加入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增加入网仪器数量;以科研项目为载体,以制度为保障,促进大型仪器共享;同时加大仪器使用的补贴力度,扩大使用范围,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刘庆茂负责,条财处承办,省测试分析研究所配合,常抓不懈)

3、加强实验动物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立法工作。加大对实验动物监测行政审批支撑条件的扶持,促进我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依据我省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对实验动物发展的需求,到2012年,初步建成实验动物科技服务平台,加大实验动物研究开发和质量监控力度,为我省生物医药的自主创新提供条件保障。(刘庆茂负责,条财处承办,省实验动物监测所配合,2012年完成)

4、加快华南新药创制平台建设。推进省市共建模式,共同出资,联合共建“华南新药创制中心”,改变对科技投入分散支持的状况,瞄准广东省医药产业发展的瓶颈,集中资金,重点投入,继续抓好“创新药物的筛选与评价”重大科技专项,每年至少支持1亿元人民币,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华南新药创制平台。(李兴华负责,叶景图协助,计划处承办,3年完成)

整改项目六:加强民生科技工作

整改内容:针对民生科技创新体系不健全、民生科技力量薄弱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通过加强人口与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安全、减灾防灾、人居环境安全等公共科技研究,促进利民、惠民科技事业发展;强化公共安全科技服务力量,提高应对灾害、疾病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的科技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整改措施:

1、组建一批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与广东省政府应急办一起,在食品安全预警、应急与监控技术,禽流感监测、预警及快速诊断技术,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实验动物与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检测与评价,数据容灾备份,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技术,自然灾害监测与预警等各个领域,争取在2012年达到总数25个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中心。同时依托研究中心初步培养和壮大各行业应急科技队伍,并形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科技支撑网。(钟小平负责,社基处承办,常抓不懈)

2、加强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等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与省质检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部门合作,加强食品原料安全生产技术、食品安全加工技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城乡饮用水安全相关危险因素评估和对策等方面研究开发。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通过先进、适宜防治技术和低成本医疗器械及药物的应用,研究形成成熟、低成本医疗措施、机制和模式。针对影响流动人口健康的主要因素开展干预措施,主要包括流动儿童免疫,外来务工人员伤害控制、生殖健康和出生缺陷干预等。(钟小平负责,社基处、农村处承办,常抓不懈)

3、深入推进科技强警示范县(区)建设工作。加强与省公安部门联动,加强对基层公安建设支持强度以及与省公安厅合作力度,共同推动省级科技强警示范县(区)建设工作,争取在2012年之前总数达到21个。加强预测、预警、监测技术,与危险品稽查检测技术、多媒体公共安全监控技术、人体安全防范技术;火灾、化学危险品泄露、重大中毒、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应急处理和救援的决策支持体系和各项防治技术及设备产品开发。(钟小平负责,社基处承办,常抓不懈)

4、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重点围绕低碳技术等生物质能转化与利用,研究开发新型生物柴油技术、水生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城市生物质垃圾能源化关键技术与示范、微生物燃料电池关键技术。加强与省经贸委合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精神,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试点工作。(钟小平负责,社基处承办,常抓不懈)

5、推动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将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成为具有综合性内容、全方位发展的绿色品牌区域。争取在2012年建设部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8家,部级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2家。(钟小平负责,社基处承办,常抓不懈)

整改项目七:加强农村科技工作

整改内容:针对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实现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整改措施:

1.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选择与合理布局,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特别支持农业科技共性技术,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业科技为支撑,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经济。到2012年,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中心100多个;开展农业产业化推进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20个以上,攻克100项关键技术以上。(张明负责,农村处承办,常抓不懈)

2.健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体系。培育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介机构,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基地(试点)建设和集成示范,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辐射带动效果好的农业科技成果,以利带动农民,农村境收、增益。到2012年,批准省健康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80个左右;通过田园农业科技专家服务行动计划,资助500位农业科技专家深入基层建立科技服务基点,开展“点对点”技术服务;科技下乡活动长效实效性增强,开展农民科技培训10多万人次。(张明负责,农村处承办,常抓不懈)

整改项目八:加强省部产学研和省院合作

整改内容:针对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长效合作模式和机制仍不够健全、产学研结合财政投入不足、企业未成为创新的主体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全面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加强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组织实施产业重大科技专项;大力推进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加快推进省部产学研重大创新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不断完善广东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借鉴省部合作经验,推进广东与中国科学院的全面战略合作。

整改措施:

1、优化产学研结合政策环境。重点贯彻《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细化和落实引导产业发展、技术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人员引进、激励、合作利益分配、产学研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校科技人员。引导高校改革和完善科研成果评价与考核体系,激励高校科技人员参与省部产学研结合。继续通过有关会议、论坛,加大宣传力度,更好地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雷朝滋负责,产学研办承办,常抓不懈)

2、着力推进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的机制建设。深入推进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围绕广东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每年组建10个创新联盟。争取部分创新联盟成为国家产业战略联盟。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出台新的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雷朝滋负责,产学研办承办,常抓不懈)

3、积极扩大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入驻规模。大幅度扩大企业科技特派员的派驻规模,尽最大努力满足企业和高校对特派员的需求,设立特派员助理,在帮助企业服务的同时,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同时鼓励地市科技局和企业派人入驻高校,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雷朝滋负责,产学研办承办,常抓不懈)

4、继续抓好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对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分类指导和目标管理。新建一批创新平台和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集中引导优势高校与相关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各类研发机构,鼓励广东企业作为投入主体到高校共建研发基地。(雷朝滋负责,产学研办承办,常抓不懈)

5、大力抓好省政府与中科院的全面战略合作。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加快建立省院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机构,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制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形成紧密型的长效合作机制。(陈新、钟小平负责,产学研办、社基处承办,2009年完成)

整改项目九:加强区域协调和市县科技工作

整改内容:针对全省各区域科技发展水平差距较明显,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科技资源较贫乏,欠发达市县科技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加大统筹协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科技发展的力度,积极协调各市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市科技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加大对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欠发达地区的项目和资金扶持,实现地区和城乡的协调发展。

整改措施:

1、加强全省科技工作的战略规划。加强对《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2009-2020年)》、《珠江三角洲发展改革规划》《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等战略规划的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工作,力求科学规划全省科技发展,协调地区均衡发展。(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法规处承办,省科技情报研究所配合,2009年完成)

2、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强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欠发达地区的科技建设,加大科技投入的倾斜支持力度,设立东西两翼北部山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东西两翼北部山区的科技项目,带动当地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叶景图负责,计划处承办,条财处配合,常抓不懈)

3、加强对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和轮训。每年组织1-2次的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培训和轮训,加强对欠发达地区项目申报的指导辅导等,重在提高基层科技管理部门的宏观战略研究能力和决策水平。(吴仕明负责,人事处承办,计划处配合,常抓不懈)

整改项目十: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整改内容:针对创新人才密度较低,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缺乏,以及人才培养能力、吸引人才的优势较弱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吸引海内外创新人才来粤或为粤服务,重点做好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服务等工作,切实改变创新人才不足、高层次人才缺乏的现状。

整改措施:

1、大力引进海内外创新人才。依托省部产学研结合大平台,引进全国高校专家教授,吸引高素质大学生和研究生。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合作,建设好广东院士中心,积极引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高层次人才。抢抓国际金融危机机遇,启动实施“珠江人才计划”,进行“人才抄底”,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叶景图、雷朝滋、钟小平、吴仕明负责,廖兆龙、刘庆茂协助,人事处、产学研办、社基处承办,2009年完成)

2、强化创新人才的扶持服务。着力扶持杰出青年创新人才,设立广东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基金,每年投入1亿元,推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和联合基金的作用。加强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创新团队,给予3-5年连续稳定的创新经费支持,着力培养科技领军人物和创新型企业家。(钟小平负责,社基处负责,常抓不懈)

3、完善创新人才动态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完善创新人才评价手段,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标准,完善创新人才动态考核评价机制,制定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创新人才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鼓励科技人才柔性流动的政策法规体系。(叶景图负责,廖兆龙协助,法规处承办,人事处配合,2009年完成)

整改项目十一:加强内部管理和机关作风建设

整改内容:针对领导班子建设、内部管理、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机关作风建设,形成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整改措施: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修改完善厅党组议事规则和厅务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张明负责,吴仕明协助,党委办、人事处承办,常抓不懈)

2、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厅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印发《广东省科技厅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和管权。(吴仕明负责,监察室承办,2009年完成)

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改造电子政务的软、硬件环境,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主动更新厅公众网上各栏目内容。(龚国平负责,蔡炎、刘庆茂协助,办公室、条财处承办,常抓不懈)

4、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加强行政审批的电子监察。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清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方式。加强行政审批的电子监察工作,确保每项审批项目按时完成。(叶景图负责,廖兆龙协助,法规处、监察室配合,常抓不懈)

5、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加强机关干部培训,继续举办“机关科技讲坛活动”。清理机关借用人员,规范借用人员管理。开展“转变作风抓落实”活动,着力解决一些机关公务人员精神状态不佳、服务意识不强、工作纪律松弛等作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吴仕明负责,人事处、监察室承办,2009年完成)

6、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认真抓好《广东省科技厅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落实,严格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陈新负责,合作处承办,监察室配合,2009年完成)

7、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抓紧制定《省科技厅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的分工方案,将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继续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009年起建立廉政承诺书制度。(吴仕明负责,监察室承办,常抓不懈)

三、落实工作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整改落实工作由党组书记、厅长李兴华同志负总责,分管厅领导牵头负责,有关业务处(室)具体承办。各分管领导要整合资源,协调各方,将整改措施具体分解落实到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助单位,并加强督促指导。各业务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扎扎实实抓整改、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要根据负责整改的内容,认真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保证整改措施有人抓、有人管。

2、突出实践特色。紧紧围绕学习实践活动的主题,把整改工作放到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去谋划和推进,主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要把整改工作与推进“三促进一保持”、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结合起来,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来检验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