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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制度

供水管理制度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以及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的原则,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核定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的利润,应当根据不同的供水用途,按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引黄灌溉及补源,其供水成本包括黄河河务部门收取的水费。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不同的供水用途分别核定:

(一)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工业消耗水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

(三)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四)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至3倍确定。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水价或者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办法。计量水价和基本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定。

第十条利用水利工程补水灌塘、灌库或回补地下水的,视其用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低核定用水价格。

第三章供水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跨行政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供水水源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可以实行季节定价或者季节浮动价格。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用水户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平衡后按核定的计划供水。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按照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水费计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水费采用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但农业用水也可以采用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应农业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出口设置量水设施;供应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当在水利工程与用水户引水工程的分界点设置量水设施;未设置量水设施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但农业用水也可以实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基本水费按照核定基本水量计收,计量水费按照实际供水量计收。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发电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农业用水的计量水费按次计收,基本水费按年计收;其他用水水费按月计收。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和本办法,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供水计划供水,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由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按计划供水而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足额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在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0日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水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水费。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水费收入中提取折旧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和折旧费适当调剂,统筹用于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承担防洪、除涝、排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编制供水方案;供水调度方案;用水管理;供水方案;供水调度;用水;供水;灌区

中图分类号:TV6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232-1

1 编制供水调度方案的目的和原则

编制供水调度方案的目的是根据社会各部门对水的需求,利用工程设施,将获取的自然水加以控制和调节,采用技术、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在供需之间实现综合平衡,也为供水的再生产创造条件。编制供水调度方案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合理安排供水,尽量满足不同用户对供水时间、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避免用水矛盾。(2)指导用户科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防止水污染。(3)便于核算成本,实行计量收费,以便有能力维持供水的简单再生产。(4)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调蓄能力和运输能力。增加水的生产、加速水的流通,减少弃水和损耗,降低成本。

2 编制供水调度方案应当做好的准备

依据用户需水预测编制的供水调度方案,按时间可分为年度供水调度方案和分期供水调度方案两种。对水源充足,供水保证率高的情况可只编制年度供水方案;对其他情况除编制年度工作方案外,还需要编制分期供水调度方案,以适应情况变化的需要。分期供水调度方案是在年度供水调度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来分析各用水部门在短期内的需水情况。其内容包括:气象变化趋势分析;工业、农业、发电等各个部门需水数量的预测;供水时间安排的预测;水源水质和各工业用户排出污水情况的分析,编制供水调度方案应当做好以下几个基础性的工作。

2.1 收集整理供水调度的有关基本资料

包括灌区的灌溉制度,干支渠不同流量的时间分配情况,量水建筑物的水位流量关系,各种建筑物的输水、泄水、供水能力等。

2.2 设置供水站点中

可按照渠系或行政区域设置、配备管理人员,确定雨量、水位、量水及通信联络设备。

2.3 建立供水管理制度

包括用水申请制度、用水审批制度、观测汇报制度和水账结算制度等。

3 年度供水调度方案的编制

年度供水调度方案的编制一般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1)根据不同用户对水量、流量、用水时间的要求,蓄水工程提供的水量以及渠道的输水能力等,分析计算各月、旬需要的水量和流量。(2)分析、确定各时期水源和可能提供的水量和流量。(3)对水源可供水量和用户需水量进行严格计算,通过调整和修正确定计划年度各时期引水量、引水时间、引水天数和流量等。

由于年度供水调度方案是建立在对未来气象和水源情况的分析预报的基础上的,往往与实际相差较大。因此,目前许多地区只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气象预报做一个全年内简易的用水方案,而不编制较详细的年度供水调度方案。

4 分期供水调度方案的编制

在年度供水调度方案的基础上,分期供水调度方案一般以5天、10天或一轮放水作为一个周期。其编制的步骤如下:(1)根据各用户的用水量确定供水总量。(2)进行输水环节分析,考虑区间径流及重复利用水量,计算一次供水总量。(3)根据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以尽量满足社会需要为目的,对水量的调配进行综合平衡计算。(4)确定各水源工程的生产指标及输水指标。(5)正式下达供水调度方案,明确规定供水、输水、用水的对象、时间、地点、数量、环节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调度措施,流量和时间的允许变化幅度等。

5 灌区供水调度方案情况介绍

5.1 灌区年度供水调度方案

由于编制年度供水调度时需考虑未来的气象和水源供水能力等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因此,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气象预报作一个全年内简易的用水安排,而不做详细的供水调度方案。以河道自流引水为例,其年度供水调度方案可按规定内容进行编制,并且要考虑开机台数和耗电、耗油量等。

5.2 灌区分期供水调度方案

在灌区年度供水调度方案的基础上编制的分期供水调度方案,一般由任务指标、渠系分期引水配水计划、执行计划的措施等组成。(1)渠系分期引水计划的编制。根据相应的分期水源供水情况、渠道可能引入流量、灌溉用水量、渠系有效利用系数等可以具体确定分期引入流量和引入时间;(2)渠系分期配水计划的编制。根据已确定的引水计划、各级渠道的灌溉面积、作物需水量、轮灌次序、渠道输水能力及有效利用系数等编制,把水量合理分配到基层管理单位或配水到支渠。

6 执行供水调度方案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供水企业管理制度缺乏约束力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供水企业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改制,一些企业引入了外资和民营资本,企业逐渐由原有的国有性质转变为股份制企业。随着企业性质的转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一些企业不断地完善和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然而,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弊端的影响,很多供水企业对制度的执行相当不力,企业的很多规章制度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导致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另外,我国的大多数供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大多数企业仍然受到原有的体制与结构的影响,经营管理权力仍然集中在少部分的领导层手中,导致企业的决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这些因素都使得供水企业的管理制度缺乏约束力。

2.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

我国的供水企业在进行政企分开的改革之后,产权逐渐得以明晰,但是政府与企业的权责利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尤其在供水价格的确定方面更为突出。首先,由于我国的供水作为公共事业的一个部分,长期采用的是垄断经营的方式,使得很多供水企业缺乏详细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很多关键的统计数据,例如水量平衡数据,运行数据,以及水质状况等都没有详细的记录;另外,一些关键的数据,例如漏损率等都存在着统计失真的问题。其次,由于供水作为一种市政公共服务的属性,使得供水的成本边界比较模糊。尤其是供水管网的投资非常大,管网的投资,维护更新等都与市政服务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包括供水管网投资及一些配套设施等投资巨大的活动,供水企业需要在政府的规划和指导下进行,企业缺乏实质性的经营决策自。因此,导致一些供水企业在负债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仍然要根据政府的要求举债进行供水设施建设。另外,供水企业由于其服务成本与政府服务成本关系密切,使得供水企业往往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政府的一些社会服务成本,很多由政府行为形成的成本往往都由供水企业自行承担。这些因素导致了供水价格长期以来偏低,供水企业承担的成本较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难以上去。

3.供水生产经营及管理成本比较高

我国的供水企业的营运成本普遍呈现偏高的情况,企业的成本观念比较淡薄,成本管理的水平比较低,造成成本预算的约束力不够,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比较严重。另一方面,供水企业缺乏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对于预算执行的力度不足,导致企业的管理成本比较高。从目前我国供水企业预算管理的实践状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在进行预算执行的时候存在着力度不足的状况,对于企业预算执行流程的控制比较松散,使得预算管理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另外,很多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预算监督体系,预算指标在分派给各个部门之后,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晰,导致部门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执行预算,预算管理的效果难以得到发挥。

二、提升供水企业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的对策

1.完善落实供水企业的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供水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一定要认识到先进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完善落实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首先,供水企业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并对于所处的市场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竞争对手的状况,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等,从而制定合理的经营管理目标;其次,供水企业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指导,不断的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提高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例如,供水企业可以建立董事会制度,让大小股东都能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来,并且董事会能够真正的在经营管理的决策中掌握话语权,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通过供水价格成本公开机制,倒逼企业内部管理的完善

通过供水价格成本公开,可以有效倒逼企业进行内部的管理改革,从而促进供水企业内部管理的完善。通过将成本公开和成本监审,供水企业能够将企业内部的各项成本和费用进行很好的区分,例如,供水企业能够将财务费用、更新改造和设备维护费用、管网改造费用、水资源规费等各项费用清晰的区分开来,从而有利于推动供水企业建立完善的成本体系,以及良好的投入产出机制。根据实践情况证明,成本公开工作做得越好,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就越显得清晰,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就越有参考价值。通过构建标准的成本模型及行业数据对比,供水企业能够发现原材料消耗,制造维修费用,漏损率、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企业的核算,从而促进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的各项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内部资源的整合和组建,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加强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供水企业需要提高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度,要严格根据预算编制的计划内容开展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将预算编制的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形成全范围的财务预算执行体系。首先,企业要将预算管理的执行与员工的个人绩效相挂钩,使得部门员工能够积极完成自身的任务和工作,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事中控制效果。其次,供水企业需要加强日常的经营管理,规范预算管理的各项制度,为预算管理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并加强对于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另外,供水企业需要对于预算执行的效果进行评价,结合预算指标,对于企业各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从而提高预算管理的事后控制效果。通过预算管理执行力度的加强,不断降低供水企业的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4.精简组织机构,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任务目标

加大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督查,完善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监管范围。

城市供水水源地、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农村人畜引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

1.城市供水水源地:地表水有乌拉泊水库、头屯河水库、幸福三号水库;地下水有**水务集团一水厂(三甬碑、燕尔窝水源地)、柴窝堡水源地(六水厂、七水厂),八一闸、甘河子、西山、水磨河、米泉自来水水源地,铁路、八钢、石化、新化等水源地,分布于**行政区域内用做生活用水的自备水源井等。

2.承担公共供水企业(单位):**水务集团、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城建股份供水公司、水磨河管理处、米东区自来水公司、达坂城区水厂、八钢供水公司、石化供水公司、铁路供水公司等。

3.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设施。

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全市所有使用自备井水为生活用水的单位(市区和城郊)。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等):**县及各区所属乡(镇)、村的集中式供水点,包括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的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补助资金、乡镇财政、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股份合作制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源水、制水、供水、用水全过程水质监管,确保水质安全,满足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发展对水的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水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市领导为组长,各区(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市水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加强对水质监管的领导。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8年8月底完成对各供水企业制水工艺、供水设施条件、供水管网输配系统、企业内检机构等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的通知》;对加强**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完善机构。一是按照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成立**市水质检测监管中心,隶属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实施水质监管。二是有内检机构的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委、国家城乡及住房建设部和卫生部要求完善检测体系。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职责分工如下: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城市供水全过程及对从事饮用水生产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水卫生相关报告。

3.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及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检查、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状况。

4.区(县)及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水质供水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处置本辖区内供水水质安全公共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安全监管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对城市饮用水供水水质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技术部门职责。

监测机构根据水务部门要求,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对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跟踪监测,并将检验结果及时上报。

(三)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职责。

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不断完善自检机构;严格对水厂进出水口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检查,及时掌握供水水质状况,保障水质安全;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建立水质检测监管中心。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省会城市应设立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网中心站,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将水质检测、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的机制与制度。

1.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市供水水质报告制度》,对水厂上报数据内容、报送时间及方式,水质检测的范围、内容、方式、执行标准及水质公布做出具体规定,实行出厂水质和管网水质公示制度。各供水企业定期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检测数据。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2.完善水质督察制度。由市水务局、水务监察支队及检测机构定期监测水质状况,以督促提高供水质量,确保用水安全。水质督察主要是检查供水企业执行与水质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水质公告。水质督察的范围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单位二次供水的进水和出水,自建设施供水。

3.完善公众参与水质管理的途径和机制。逐步设立水质管理监督的工作平台,通过专线电话、新闻媒体、互联网、信件等多种形式扩大信息公开的渠道,建立水质公报、服务投诉等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4.督促供水企业完善水质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水质为核心,建立健全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加大化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化验、检测水质,提高化验、检测质量。

5.完善依法分工协作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水质监测手段,建立相应的水质监督监测制度,坚持定期公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水处理工艺和技术水平。

供水企业根据水源水质状况,掌握现有水处理工艺和设施水平,对达不到国家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尽快对现有工艺和设施进行改造。加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力度,不断扩大城市公共供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