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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营 企业 档案

1.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的意义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民营经济出现了迅猛发展的良好势头。民营企业发展较快,经济总量提升,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新生力军,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大量档案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这些档案真实地记录了民营企业诞生、发展的历史过程,记录了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如果不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一是不利于企业档案的齐全完整,无章可循,无约无束机制,形成的材料处理分散,无序状态,不能完整地记述和反映企业发展的历史面貌。二是不利于企业档案材料安全。民营企业主与员工之间虽订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流动的随意性较大,材料的分散管理,尤其是“秘方”等核心材料,因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人员“跳槽”,轻则使企业的管理发生断层,工作无法延续,增大管理成本。重则会导致企业的独有知识产权流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三是不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与创新发展。企业档案材料的分散,无序保存,少数人占有企业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持有者可能会以占有核心材料的条件,要挟企业主,造成企业管理的被动,尤其是入世后,市场竞争的日趋白热化,没有资料,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就会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失去商机,严重阻碍企业的持续发展,为此,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于规范民营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利益、规避市场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2.1从档案管理体制上看:大部分民营企业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了领导分管,设有档案工作人员,各部门也有专(兼)职档案人员。但还有些民营企业没有开展档案工作,即使开展了档案工作,管理人员多为兼职,没有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缺乏基本的档案专业知识,也没有做到持证上岗。

2.2从档案管理模式上看:有部分民营企业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绝大多数还有分散管理的形式。具体表现为办公室、生产、设计和营销等业务部门的档案资料各自保管。企业领导档案意识淡薄,认为档案工作只是简单的收集、整理、装订,并不能创造社会价值,不需规范的管理模式。

2.3从档案工作制度上看:部分民营企业建有单独的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涉及档案资料管理的内容,普遍存在着档案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多数只有档案员责任制一项,还不能坚持严格考核。

2.4从档案内容种类上看:科技档案构成了民营企业档案的主体,也存在特殊载体的档案。民营企业是自主经营,将形成的材料,尤其是涉及到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制作秘方等核心材料,往往分散在家族“少数”人手中,实行“封闭”管理。档案管理处于分散、无序状态,各项档案业务建设薄弱,收、管、用三个环节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

2.5从档案基础设施上看:有的民营企业建有档案室,并且配有档案柜等档案装具和装订机、复印机、灭火器、空调等必要设备。但多数企业没有专用的档案库房和必要的设备。

3.民营企业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必备条件

3.1确定民营企业档案的管理模式原则

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应该选择不同的档案管理模式。各种管理模式各有所长,关键是哪种更适合本企业当前的要求。在确定具体管理模式时建议考虑以下原则:首先,档案管理层次要与企业规模形态相适应。一般而言,中小型民营企业可以实行单极管理,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实行以法人为基础的多级管理。例如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属混合型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总公司档案部门对总部形成的档案实行综合管理,对各子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资与控股公司由总公司档案部门与之签订“档案管理协议书”,明确规定档案所有权归总公司,日常则 尤其代管。其次,档案管理形态要与企业管理形态相适应。企业档案管理按形态划分有档案实体管理、档案信息管理与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从整体上看企业档案管理形态具有共存性与渐进性,至于某一企业采取哪种管理形态应与企业管理形态相适应,不宜盲目追求档案信息化管理。民营企业中有不少高新技术产业,这种企业可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最后,档案管理手段要与企业技术形态相适应。档案管理中的手工管理、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是档案管理运用现代技术的不同阶段,企业档案管理手段应紧跟企业信息化的步伐,但不能脱离企业技术管理形态盲目追求档案管理手段的更新。在建有办公自动系统或内部局域网的企业,大量电子文件的生成会促进企业文档一体化管理;而尚未实现网络管理的民营企业可采取手工管理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的方式。

3.2配备档案管理人才,制定科学的归档范围和管理制度

目前,民营企业大多重经营、轻管理,一味追求眼前的利益,对于档案工作这种短期内很难见到效益的工作不太重视。很多企业没有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档案管理随意性大。因此配备相应的电子档案管理人才是民营企业电子档案建设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作为应用性很强的档案工作、为了培养档案管理人才,我们必须加强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使他们掌握新知识、新技能,以满足时代的需要。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加快档案信息化管理规范的制定和使用,包括电子文件归档,计算机管理和检索,以及库房的管理等。民营企业要将规章制度建设置于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研究,重新审查、整理和进一步完善原有规章制度,使规章制度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3.3全面提升企业档案实体与企业信息整体管理水平

首先要强化档案综合管理。要按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综合档案机构对企业档案实行统一整理和开发利用。对企业档案实行综合管理是当前国有企业转制而成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模式的主流,但在具体实施中往往有差异。可以实行集中统一式的综合管理,也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式的综合管理,该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档案工作的全面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档案的整体功能。其次要强化文档一体化管理。指在企业内对文件、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一般多见于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档案部门除管理档案外,作为企业信息化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对企业网上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时予以管理,对网上传递的电子文件实行逻辑归档,相应纸质文件适应另行归档。该管理模式能使企业档案工作与企业信息化进程同步进行,有利于推动档案现代化管理。

参考文献:

民营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民营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英国《每日电讯》2009年8月24日对中国商业词汇中的“民营企业”解释如下:“中国民营企业占全国业务的90%,占专利的80%,提供75%的就业,占出口的60%,占GDP的50%”。但民营企业在发展的同时,由于经营理念、法律意识、内部管理等多种原因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往往以违规的账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两大主要手段,在国家税收上动脑筋,进行偷税、有意识的骗税和不正当避税,“两套账”“、阴阳账”“、税务公关”现象在民营企业非常普遍。企业管理者所持有的错误观念和所采取的片面纳税措施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给企业自身发展造成了潜在或现实的风险,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2加强民营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

改革开放后,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统计,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达到360多万家,民营经济已占据我国GDP收入的半壁江山,吸纳就业的人数占全国就业人数的75%,而且也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推动者。目前,我国大约有60%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82%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民营企业完成的,这些都有力的证明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看到成绩的同时我更应看到民营企业因为税务管理不到位而引发危机的例子也很多,这些涉税违法企业轻则照罚单补税,重则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极大地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如何加强民营企业税务管理,提高民营企业利用税收政策加快发展的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

3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经营理念、法律意识、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较为突出的是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用人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民营企业的创立之初基本上是由家庭个人出资,最多也是几个人合伙开办的。家族式管理模式普遍存在,厂长(经理)、会计一人挑,公章随身带,没有建立正规的核算机构、没有正规的会计账目,没有配备相应岗位的管理人员。

3.2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进行税务管理的前提。据有关调查显示,民营企业税务上的内部控制要么形同虚设,要么根本就没有设置。一旦税务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管理者理所当然地想到这是财务账上出现的问题,是财务、税务核算员的责任,根本没考虑到税务管理应渗透到企业各个管理层面,是各部门相互作用的结果。

3.3税务管理手段薄弱,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企业的主要部门或关键岗位都是所谓的亲信,其身份一般都名不符实。这些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对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甚少,不清楚偷逃税收的后果及潜在的风险,不懂得加强涉税管理也能依法少纳税,更谈不上合理的税务筹划。

3.4依法纳税观念淡薄,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很多民营企业经营者认为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对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甚少,不清楚偷逃税收的后果及潜在的风险,不懂得加强涉税管理也能依法少纳税。因此,假票据、假凭证、假账簿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社会信任度低。

3.5对税收筹划和税务在认识上有偏差。不少民营企业为了减少税务风险开始主动寻求税务机构的专业支持,但对税务的真正作用在认识上还有许多偏差。有些税务咨询机构为迎合企业的要求,不负责地鼓吹“税收筹划”的神奇效果,导致企业误认为税收筹划的全部内容就是一套可以立即降低企业税负的方案,而忽视了加强以税法遵从为核心的税收基础工作。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4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当前民营税务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税务管理制度

民营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纳税主体不明确,因而要在民营企业实施税务管理必须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4.2转变用人观念,完善用人机制

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机构设置相对简单,但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又对民营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企业应转变用人机制,在财务、税务人员的聘任中,一定舍弃任人唯亲的思想,用灵活的人才聘用机制,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

4.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员工各负其责,行为规范

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规章制度的规范化制订就显得非常必要。合理的规章制度能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发展。因此,民营企业也应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这是做好民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基本环节。

4.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素质

加大宣传《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强化纳税意识。通过多种形式,使税收教育渗透到各个阶层和领域,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违法”的社会氛围。一是要做到税法宣传制度化、经常化,不能只在“税法宣传月”造成势、搞活动;二是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采取集中辅导、定期税法信息、送法上门等方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三是要做到主次分明,区别对待。对从业人员要重点介绍将纳什么税,纳多少税,怎样纳税,违规后应如何处理等内容;对企业管理者主要宣传什么是税收,为什么要纳税,税收的作用等。通过宣传,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绿色”纳税氛围。

民营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档案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家在对国有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笔者从民营企业档案存在问题和成因及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对民营企业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营企业 档案 存在问题 成因 解决对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民营企业开始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六大也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家们开始对诸如档案管理之类的基础性工作越来越看重。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问题也成为近十多年档案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近些年,不论是有关部门和档案学术界,都提高了对民营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的关注度,一些的文件也在相续出台。国家档案局在2007年还举办了“剑南春杯”档案与法制知识有奖竞赛,以此来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律意识,并促进学术界、国有企业的档案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共同进步。但由于历史、经济、体制等原因,我国的这种档案意识在民营企业中萌生较晚,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起步相对落后。因此,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机制。致使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整体处于滞后状态,民营企业管理中仍存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民营企业档案的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

一、民营企业档案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档案管理水平存在差异。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民营企业形成的途径比较复杂,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应在了企业的档案管理情况上。一些有传统的国有企业的改制的大型民营企业,由于其有档案管理的基础,整个企业的工作也比较规范。此外一些沿海的民营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国外的企业发展状况,相关的部门也比较重视,因此企业的档案的管理工作也相对规范很多。相反,一些从无到有的民营企业,大多都是家长式管理模,因此包含着家族企业的种种弊端。有些民营企业主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习惯于传统的家庭式的管理理念,目光短浅, 他们看不到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的管理工作就更不可能提上日程。

(二)档案意识薄弱。我国民营企业是在市场经济的早期秩序化和法制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种以经济建设为主,效率第一的观点深入人心,使多数民营企业主以追求短期利润为主要目标。一些档案领导只顾眼前利益,现代的管理意识不强。在这种经营理念指导下,他们很难把资金投入到效益不能即见的档案管理上。因此造成档案管理很难能与企业的发展保持同步。

(三)档案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首先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并提出针对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的相关规范制度。也因为我国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巨大差别而无从寻找可以遵照模式和相应制度。因此在民营企业内部也很少设立专门的档案部门管理企业档案工作,有档案部门,也无法提出适应本企业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

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既是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应该是我国档案部门应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所以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应该涉及两方面问题:第一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应该怎样介入到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问题中;第二,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怎么加强内部的档案管理工作。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具体谈一下这两个方面。

(一)作为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主动介入到民营企业的管理工作中。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民营企业是企业主自己兴办的企业,其在管理上有很大程度的自。因此,档案部门的介入必须 做到“适度”原则,绝对不可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档案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管理: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为民营企业更多的提供宏观上的策略和技术指导。例如:档案部门可以编写一些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方面的指南,来指导民营企业的建档工作;通过档案网站等宣传手段加强企业主的档案意识,让民营企业主充分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树立企业的档案观;派业务精通的档案人员到民营企业内部指导工作,也可根据民营企业的意愿,为企业挑选和培训档案管理人员。

其次,档案部门应该意识到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的自主,必须是法律框架下的自主。前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就提出过: “要针对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突出在监督重点,确保档案安全。”第一,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要依据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健全适合民营企业单位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在统一必要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外,还应该根据企业的档案管理特点,形成具有特色、方便民营企业操作的业务规范标准。

(二)作为民营企业自身,必须做到知法、守法、执法,履行《档案法》规定的义务,确保企业档案的安全,依法做好企业的档案工作。并在相关法律法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本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归档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便捷。民营企业还要逐步加强企业的档案意识,树立档案管理与企业竞争需要相适应的观念。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提供利用,为企业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还应该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倡导企业实行档案、信息、图书、资料四位一体管理的新方式,逐步建立与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相适应的企业档案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整体的优势。

参考文献:

[1]谭炳香,刘丽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J].山东档案,2006(2).

[2]崔丽新,胡建平.民营企业档案面临的问题及应对对策[J].北京档案,2005(7).

[3]周延霞,赵丽萍.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J].行政管理,2005(4).

[4]宋妙生.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之我见[J].图书情报知识,2008(10).

[5]段书权.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现状与对策[J].档案时空,2005(6).

[6]裔晓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1).

民营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发展趋势

一、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整体特征与特殊性

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家族企业,而大多数家族企业公司治理的特征表现为家族治理模式。因此,从统计意义上说,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特征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家族化治理。但是,民营企业并非仅仅由家族企业构成,具有多样化的来源与组成方式,如民营科技与新经济企业、国有改制民营化的企业、乡镇企业等,这些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同样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力与发展势头不能被忽视。因此,在谈及中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特征与现状时既要注意到民营企业的家族化特征,还必须顾及不同类型民营企业的各自特性。

二、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分析

(一)产权结构:民营企业的权益机制

产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最基本的机制,产权结构的特征决定了股东的权益界定及其保护。对民营企业而言,产权结构同样具有决定意义。

1.民营企业产权整体清晰,但内部产权分配往往缺乏契约化清晰界定。民营企业的整体产权是清晰的,是指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一般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是清晰的。但是民营企业股东之间往往缺乏正式契约关系以对产权内部分配进行清晰界定,导致产权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关系并不明确,造成内部产权不清。尤其在早期成立的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及面子诸因素影响,内部产权归属的划分是比较模糊的,即使是由家族全资拥有的企业,企业所有权由家族拥有整体上是清晰的,但家族所拥有的所有权如何在家族成员间分配,则往往是模糊的。由于缺乏契约化的产权界定,导致企业做大之后产权纠纷经常出现,股东之间为争夺股权而发生纷争,严重的甚至可导致企业解体。

但近年来,民营企业这种内部产权不清的问题在逐步改善。一方面,内部产权不清造成的种种弊端,已被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家所认识与感受,适度发展后的民营企业纷纷采取补救措施,以明晰产权关系,弥补早期创立时留下的产权漏洞;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后创立的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非传统家族企业类型的民营企业,如民营新经济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等,其创立者具有比早期的创业企业家更高的文化素质,家族化观念也较淡,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产权明晰的重要性,特别注意在企业创立时就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

2.产权结构普遍单一,家族特征浓厚。由于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是家族企业,因此家族治理特征浓厚,体现在产权结构上,则表现为产权结构普遍单一,往往是创始人持有全部股权或绝大部分股权,产权结构缺乏社会化与多元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紧密结合。一方面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般很难从社会融资,主要靠内源型方式进行融资,资本来源的非社会化决定了产权结构的单一性;另一方面原因在于家族企业天生的对外相对封闭性,自我保护、对外防范意识一般较强,不愿外人参与。

(二)民营企业的权力制衡与协调机制

1.正式治理结构虚化问题表现突出,过于依赖非正式制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就是种有效的权力制衡与协调机制。英美模式也好,德国模式也好,只是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机关设置与职责划分的方式不同,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种权力制衡与协调机制,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谁优谁劣。同样,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层次分明,各有权责,只要规范运行,就是有效的权力制衡与协调机制,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都能进行有效沟通。

但在许多民营企业中,正式治理结构虚化是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虽然许多民营企业由于《公司法》的强制要求,一般也建立了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关,但在许多企业中这些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机关,未能发挥实质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民营企业多数股权结构单一,企业由创始人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导致一股独大,正式治理结构成为“橡皮图章”,只是由控股股东完全操纵的工具;另一方面,由于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契约意识不强,股东间的博弈与协调过于依赖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治理,限制了正式制度发挥实质作用。

2.忽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导致发生纠纷时无章可依。公司章程是企业权力制衡与协调机制的基础,是企业的基本法,但在许多民营企业中,其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许多企业当初制订公司章程的目的只是为了应付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因此只是简单套用通行样本,而未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度身定做,导致权力制衡与协调机制的设计存在许多漏洞,为可能存在的纠纷留下隐患。

(三)民营企业的决策机制

1.多数民营企业采用家长制决策,科学的决策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单一封闭的产权结构,企业的所有者通常就是企业的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紧密结合,决定其决策机制是投资人决策占据主导地位。多数民营企业尚未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普遍是家长制的决策机制,主要反映为老板一人决策或家族内部决策,凡事一人说了算,缺乏来自内外部的有效监控、反馈和制约,加大了决策风险。

2.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机制日益得到重视。早期民营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导致诸多失败案例,促使生存下来的民营企业家对此进行反思,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的重要性开始被越来越多现代民营企业家所认识,以董事会为核心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的决策机制,日益受到重视。随着上市民营企业逐渐增多,为适应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规制,上市民营企业纷纷强化了董事会建设,包括强化决策程序的规则化、制度化以及引入独立董事等措施。新一代的民营企业家文化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随着民营新经济与高科技企业的兴起,以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的引入,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被越来越多民营企业家所接受。

(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与激励

民营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六章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七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章税务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职工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工会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