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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道路的法律法规

关于乡村道路的法律法规

关于乡村道路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第一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必须树立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镇)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统一领导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公路段负责县道的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乡、村道公路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并落实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乡、村道公路管养里程数合理确定若干名热爱公路事业且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办法;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全区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等工程年度计划,并按上级批复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及业务培训;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参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五)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和查处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职责;

(三)筹措落实乡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五)维护乡村道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定期检查考核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七)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定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村道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二条区发改、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用区乡分级负担原则,区财政分担部分纳入年度交通一次性项目预算安排。建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由区交通局负责安排使用。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三)其他交通专项资金;

(四)乡镇(街道)、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第十六条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资金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第十六条中的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奖励标准按照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结果确定。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分“优等、中等、一般”三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评为“优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2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评为“中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0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评为“一般”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

县道养护应按市场化模式,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等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等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适当给予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关于乡村道路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关于乡村道路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农村公路是经省级交通行政部门认可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总称,是承接国、省干线公路,连通乡镇、村组和重要经济结点,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份,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直接服务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五年来,全市累计完成交通投资15亿元,其中建成市乡二、三级公路205.85公里,乡村四级公路1214.09公里,城乡交通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切实加强农村养护管理,对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节约公共资源,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责任感,合力推进这项工作。我们的目标是:从2008年起,建立和完善“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实行长效管理,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稳定的养护管理资金渠道,逐步完善配套工程,强化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我市农村公路管养覆盖率达100%;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农村公路好路率达70%以上,并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农村公路好路率达85%以上,保持提升我市农村公路的“畅、洁、绿、美、安”水平。

二、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高邮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由王正年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赵小山、市交通局局长曹叶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相关法制文件,界定相关单位职能、职责。

2、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3、宣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政策,推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标准,总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经验。

4、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督查、检查、总结、评比等工作。

5、协调处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健全工作机制

1、完善路政管理网络。在市公路站(路政大队)增设2个路政管理中队,专门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全市现有的7个辖区交管所,增挂路政中队牌子,建立辖区路政中队,各配备3名路政管理人员(通过考试录用现有人员,并经培训上岗),负责辖区内乡道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乡村公路站配备2名路政协管员(兼职),由市路政大队审核把关,市法制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可在镇(乡、区)域范围内行使路政辅助管理职能的执法证,业务归辖区路政中队管理;辖区路政中队和乡镇路政协管员均接受市路政大队的业务指导。

2、加强乡镇乡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各乡镇要加强乡镇乡村公路管理站的规范化建设,配置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得挂靠民营企业。

各乡镇乡村公路管理站要有固定工作场所,配置一定的办公设备,配备主要管理人员2-4人(由乡镇聘用,市交通局审核把关)。按乡道每4-6公里、村道每5-7公里1名人员配备基层管护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工具、安全警示及安全防护用品,并逐步配置必要的小型养护机械。

四、明确工作职责

市政府是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和协调市域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日常事务由市农村公路管养领导小组负责。

市交通局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建议计划。

2、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3、组织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管理养护考核评定。

4、监督县道小修和乡道大中修养护招投标工作。

5、实施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并组织交工验收以及负责乡村道大中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6、组织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委托并监督市公路站(路政大队)实施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维护。

7、建立维护辖区内农村公路数据库,及时编制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报表。

8、在上级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管养资金。

市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受市交通局的委托,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县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养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数据。协助做好县道大中修工程的相关工作,参与县道大中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2、实施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3、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技术指导、检查考核。

4、具体办理乡道的路政许可和路政案件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辖区路政中队(交管所)对乡道进行日常路政巡查。

5、对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6、负责申领县道小修保养经费,做好县道小修保养的计量支付工作,做好乡道、村道养护经费支付的初审工作。

辖区路政中队(交管所),在市路政大队的具体指导下,进行乡道的路政巡查,制止或纠正对侵害乡道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同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养护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为:

1、落实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加强乡镇公路管理站的建设,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2、负责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及时统计上报相关数据报表。

3、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好乡道、村道桥梁改建、加固、设标、除险工作。

4、负责村道的路产及其设施保护、损害赔补偿处理以及对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申请的办理。

5、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环境综合整治和恶劣气候时的减灾除险工作。

6、科学制定公路沿线建设规划,严格控制道路红线,严格控制路旁建设。

7、配合支持县道管理养护工作。

8、负责乡村道路管养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乡镇乡村公路管理站是乡镇乡村公路管理的工作机构,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求,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行为;对于巡查中发现的属于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的事项,及时向其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服从公路管理要求,从严审批公路路旁建设。

供电、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在项目规划建设时,要事先与交通部门沟通,服从公路管理规定,避免对公路的损坏和影响。

五、明确工作重点

1、加强业务培训,尽快培养一批有事业心,责任感强,年富力强,熟悉和掌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标准的基层管理人员,建立一支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队伍。

2、划定农村公路用地线,结合道路排水沟、绿化等措施,实行路田分离,路庄分离;逐步将公路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到公路管理机构手中,统一绿化,提升公路形象。

3、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和规划控制线,规范公路路旁建设行为。

4、加快乡村公路危桥改造,提高乡村公路通畅水平。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大安保设施投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程度。

5、提高乡村公路附属设施配套程度,继续实行路肩砂石化,增加路肩宽度,提升绿化品位。

6、大力开展农村公路环境综合整治。

7、积极争创扬州市农村公路管养示范乡镇。

8、完善工作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养护招标、日常养护、路政巡查、路政许可、应急处置、管养安全、资金支付和考核奖惩等制度。

六、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

资金筹措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筹措,主要来源有:

1、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2、扬州市级以奖代补资金;

3、在市财政每年统筹的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省级专项补助40%的配套资金,并根据市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4、可用的五小养路费资金及其它可用资金;

5、县道大修及养护改善工程的乡镇配套资金。

市级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

1、县道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和养护改善工程;

2、路政管理、养护管理等必要的运行成本;

3、按规定扣除乡道路政管理成本后,根据考核应支付乡镇的乡道、村道管理养护资金;

4、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市级补助资金;

5、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开展专项活动的考核奖励资金。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筹措,各乡镇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大财政投入,稳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主要来源有:

1、根据考核结果,挂钩下拔的省、扬州市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2、乡镇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每个乡镇安排总额每年不少于10万元标准;

3、沿线受益单位捐献专项道路养护经费;

4、对乡道两侧的林权进行经营,经营收入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筹措的其他资金。

乡镇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用于:

1、乡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和养护改善工程;

2、经市交通局审核的乡镇乡村公路站主要管理人员的工资;

3、乡镇乡村公路站的必要运行经费;

4、基层管护人员的管护经费;

5、乡村公路设施的完善配套;

6、县道大修、养护改善工程的乡镇配套资金。

资金管理

市、乡两级都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接受纪检监察、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县道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直接支付。

市对乡镇资金的拔付实行先缴后补,考核挂钩、集中管理、分期支付。

管理养护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体系,体现奖优罚劣、绩效挂钩。对乡镇管理养护工作考核的原则是:

1、在省、扬州市应补助乡镇资金中,提留乡道每公里1500元,村道每公里500元,市级资金等额配套,即乡道每公里30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为考核基数,按分结算。

2、不能达到管理养护基本要求的,省、扬州市和市级配套资金一律不予拔付。

关于乡村道路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农村交通和谐发展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大主题,处于基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如何推进农村交通发展是很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结合乡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从如何营造“法制型”、“文明型”、“发展型”、“和谐型”四型农民方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营造交通“法制型”农民  所谓“法制型”农民,主要是指农村农民积极学习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村民从单纯的方便出行向依法出行、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方向转变。我们都知道,困扰着农村发展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法制意识缺乏,交通安全法制并不例外。在一些农村中,农民对交通法规虽然有所了解,但缺乏深刻认识,没有从象犯法、偷盗违法犯罪等的高度去认识、遵守交通法规。在一些农民眼里,想当然认为我驾车惹着谁了,我自己的事,我负责。再则,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滞后、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些交通违法放纵泛滥,如在乡村中,大多都知道无证驾车是祸患无穷的,但谁也不会去关注,去制止,一些年青人在购买了摩托车后,稍加摆弄就骑车上路,开起车来风驰电掣,不顾后果。一些长者对自己的小孩驾驶摩托车上路不以为然,甚至有些家长还引以为荣,大肆炫耀。从而造成无牌无证、超速行驶、超载滥载、酒后驾车等现象随时可见,引发不少交通事故,影响农村生产生活,阻滞农村交通发展。

显然,加强农村交通法制教育是一个不可容缓的大课题。作为基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农村交通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农村交通安全法律的宣传教育作为一个重点抓实抓好,结合工作实际,抓住有利时机,从深、从细、从实方面下功夫,着力提高农村的交通法制意识,花大力气普及农村交通法律常识,营造“法制型”的新农民。

举措一:抓住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有利之机,在各级政府的协调下,与司法、教育、综治、村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扩大交通安全宣传,使村民加深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增强交通法制观念。

举措二:创新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根据农村实际,利用风俗节、唱山歌、小品、戏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交通法律知识融进农民日常生活,引导农民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举措三:从实效上下功夫。通过创建的示范村,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把交通安全有关法规知识送到乡村、到家庭,增强村民交通安全自我防范意识。

举措四:以交通事故危害为切入点,以案说法。通过组织一些典型案例、典型事故巡回乡村展播,使群众深刻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性,从根本上促进农民抵制交通违法,抵制交通事故。

二、营造交通“文明型”农民

在一些边远乡村,由于管理不到位,一些村民缺乏文明行车走路意识,认为“山高黄帝远”,交警难得管理一次。再则,有些村民认为乡村道路是我们的天地,要怎么走,就怎么走,任怎么行就怎么行,乡村交通违法“陋习”随处可见。交通安全法律有多严都难以凑效。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加强交通法规宣传的同时,应从道德教育,伦理关系的教育方面加以引导,把交通安全文明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乡村交通文明建设。同时,可以发挥镇级村级交通安全助理、交通安全信息及村干部或村族中德高望重者作用,把现代交通文明意识融进乡里乡风进行传授,树牢文明交通良好观念,使村民交通出行时,关爱自己,尊重别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使村民在乡里乡间也养成人人讲法规、人人讲安全的良好风尚,群众乘车出行,驾车上路,时时讲安全、讲文明。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乡村交通“陋习”,抵制各种不良交通现象,促进新农村建设。

三、营造交通“发展型”农民

建设新农村是我们党工作的一个主流,农村的发展缺少不了交通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理顺交通安全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从交通安全方面营造“发展型”农民,大力推进农村发展转型。

俗话说:路通财通。目前,大多数农村都实现村村通公路,这为新农村建设迈出可喜一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车辆不断增多,轻便快捷的摩托车已进入千家万户,这对于新农村发展而言无疑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如果缺乏交通安全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不解决交通安全与农村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对于新农村建设而言是极不和谐的。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深入探索乡村交通安全管理的新路子,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找出乡村交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农村交通和谐发展,使农民深刻认识到安全才是财富,平安才能发展的硬道路。针对农村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着重抓好几个方面:

(一)抓好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在镇、村设立交通安全管理组织,通过镇、村普查登记,对新购的车辆实行“台帐化”、“户籍化”管理,长期督促办理牌证,强制培训考试,将大量“黑车、黑户”明朗化,使农民大大方便上路行驶,提高群众出行安全感,真正体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文明行车”的现代交通文明理念,扭转失管失控局面。

(二)加大摩托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力度。据了解,随着摩托车的增多,摩托车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危害村民出行安全一大隐患。因此,我们在日常的交通管理工作中,应合理安排警力,严查摩托车交通违法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坚持杜绝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消除群众侥幸心理,使群众认识到无证驾车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农村发展的影响,提高群众遵章行车的自觉性。

(三)采取惠民便民措施,促进农村交通良性发展。

由于农民收入有限,消费有限,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采取惠民便民措施,采取降低税率,从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入手,尽量为农民节约开支,降低费用,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提高办理车辆入户、办理牌证的积极性,这对于推动乡村交通良性发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关于乡村道路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农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是为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农田水利、电力、通讯、医疗卫生服务等,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和自然垄断属性,这意味着农村基础建设面临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过程调整各类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关系的重要指导。因此,有必要在经济法视野下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问题和路径等进行探讨,这既是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同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农村地区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对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地区发展,并出台各类措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人口长期流出,历史欠账导致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当前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呈现发展迅速但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十三五”期间,在中央实施的多项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带动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截至2019年,全国耕地等级相比2014年提升7.94%,农业抗灾能力明显增强。在农村道路交通方面,“十三五”期间,全国累计新改建农村供给超过140万公里。在农村电力建设方面,2020年农村地区供电能力和服务显著提升,农村电网可靠率超过99%。在农村信息化建设方面,乡村光纤网络覆盖率达到97%以上,电话普及率接近100%。在农村人居环境方面,超过90%的乡村实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接近70%。虽然当前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总量上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农村道路建设质量相对较差。一方面农村公路建等级不高,抗灾能力弱,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农村地区地形复杂,道路建设难度大,道路养护成本高,后期管理任务较大。其次,部分农村电力设备老化严重,能耗高且性能差,抗灾能力弱,这也是导致农村电网不稳定的重要的原因。再者,在生活用水方面,农村地区自来水覆盖率较低,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仍然存在隐患。此外,截至2020年底,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不足60%,相较于城镇接近80%的水平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尤其是老年人占比较高的农村地区非网民比例超过六成。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经济法问题

1.市场有效供给不足,政府职能缺位。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仅依赖市场难以自发形成有效供给,因此政府通常承担保障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然而,实践中政府在承担农村基础设施供给时常面临各种问题。一方面,农村地区地理环境、产业发展等客观因素是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难的重要原因。相较于城市区域较为集中且集聚了工业、服务业等高附加值产业,在中央支持和经济内生动力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迅速,而农村地区广阔分散,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相对有限,同时农村农业产业附加值相对较低,难以通过产业发展来吸引人口流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另一方面,实践中各级政府的责权规定并不明晰。在中央-省-市-县-乡镇-村的多层级治理体制下,缺少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组织所应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供给职责作出具体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某一环节责权不清就会造成建设项目难以进行。尤其是跨区域的大型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需要各地方政府联合规划推进,如何协调各地方利益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统筹协调。2.城乡发展不均衡,市场扭曲难以规制。我国的城乡关系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主要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在户籍、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壁垒和差异,农村往往附属于城市。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带来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区别,并造成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扭曲。一方面,在城乡分割的市场体制下,以农业产业为主的农村地区市场收益普遍偏低,这导致资本等要素进入农村地区十分有限,难以带动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此同时,由于产权等问题,农村土地要素流转受到政府严格管制,农村土地用途转变必须经由国家征用后才能实施,使得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发展严重受限。另一方面,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国家以城市经济发展为重心,通过政策倾斜大力扶持城市的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此过程中形成丰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法律问题实践,并出台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指导。相比之下,农村地区享受的政策力度有限,这使得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相对较少,并未形成比较丰富的相关法律实践,这导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得到解决。3.农村纠纷复杂多变,法律政策不足。面对农村地区复杂的利益关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指导,但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避免面临诸如农地或宅基地占用等一系列问题,不同于城市动迁中的货币化补偿,农民的耕地和宅地往往是其生产生活重要来源,对此如何在法律层面设置合理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标准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还有待解决。目前这方面的立法尚未完善,各地区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往往出现各种纠纷。另一方面,市场化运作是推进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投资大、建设和回报周期长、收益率低等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普遍存在困难。虽然国务院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但目前还缺乏相关具体实施细则。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如何管理社会资本和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投资回报仍然缺乏法律法规指导。

三、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路径选择

1.强化政府调控,合理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供给滞后不仅有公共物品属性下政府职能缺位的原因,也有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市场失灵原因,这些原因归结起来则需要政府依法强化宏观调控职责,合理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政府在宏观调控中应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其次,要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对于全国性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由中央部门主导,同时规定各地区所应承担的职责;对于跨省市的水利、电力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有中央部门牵头,各省市协调共同负责;对于县乡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县级主导部门负责,考虑县乡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由省级部门适度进行补贴扶持。再者,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制度。合理的规制是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成效的关键。政府应当科学评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服务的人口数量、空间布局、土地占用、环境影响等,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同时明确项目建设中主体责任范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实施。2.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制度,缓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由于投资大且回报率不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会面临融资难问题,这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法律制度,缓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脱离政府扶持,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政府预算和支出制度,通过完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预算编制,使得各项资金收支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企业是市场中最具效率的主体,各级政府应当将民间资本纳入政府规划,制定和完善民间投资政策,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为企业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政府部门可以为民间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和农村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其投资回报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农民补偿问题。此外,农村集体也是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参与方和受益者。对于农村集体筹资建设基础设施的,应当合理引导和帮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群众利益,并依法监督资金合理利用。3.完善农村经济法治建设,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改革有序稳定。要素市场化程度较低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而造成农村地区要素市场化程度不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村经济法治建设落后,难以促进要素配置效率提升。因此,有必要完善农村经济法治建设,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改革。具体而言,一方面,当前农村地区的法律大多于20世纪末制定,其间虽然经过一些修订,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的要素供给和需求发生重要变化,因此应当根据当前农村地区形势变化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使农村法律、农业法规、地方行政规定等相统一。另一方面,法律普遍是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纠纷。这不仅浪费国家公共资源,同时极大地抬高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对此应当出台法律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提高法律条款的实践可操作性。此外,政府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对农村集体资产、农户承包经营土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确权,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在法律层面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孙玉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法思考[J].农家参谋,2020(3):44.

[2]李茜.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经济法的探讨[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1(16):22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