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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县防震减灾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防震减灾事业的职能部门,是县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主体。为促进和保障防震减灾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总体目标

提高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防震减灾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依法促进和保障我县防震减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三、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本县范围的防震减灾工作。

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承担本县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本市的地震分析预报意见;负责本县的群测群防网点建设、管理与维护,并定期对骨干网点观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

4、负责收集、整理、应用本县与地震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县地震应急反应预案与综合防御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和培训县级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县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

5、监督管理本县的地震烈度区划、震害预测、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监督我县或进驻我县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6、管理、执行本县以地震动参数和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批本县内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和监督本地区重大工程、有次生灾害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7、负责本县地震观测环境和典型地震遗迹的保护工作。

8、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管理和组织本市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攻关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负责调查当地有感地震和落实地震异常及时处理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做好稳定社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管理全市防震减灾事业的法定职责,推进全市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2、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根据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全局性的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部署全县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3、组织推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在全县贯彻实施。

4、监督全县严格依法开展地震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组织进行对全县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恶性行政执法事故的查处。

5、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防震减灾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办理防震减灾申诉及行政复议案件。

6、组织开展全县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法律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五、责任机构

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其机构组成人员如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六、县防震减灾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职责

组织领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县地震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及监督,组织召开专项执法会议,评议执法案例,跟踪执法人员执法流程,审定执法结果,及时纠正执法错误,中止或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总结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七、县防震减灾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公室的基本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单位职能股室,做好地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督促落实工作。

2、指导、协调局内有关业务科室及全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总结地震行政执法经验。

3、负责督促、指导查处所辖有关地震行政违法案件。

八、人员岗位职责

1、局长,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为:

(1)组织制定年度和中长期行政执法计划或规划;

(2)组织协调本局各科室行政执法工作;

(3)签发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组织实施省、市局、县政府下达的执法任务;

(5)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它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6)主持或授权主持本局召集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

(7)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集体讨论并决策;

(8)签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2、副组长,负责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人,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为:

(1)组织提出分管工作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初步审签分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3)负责分管工作中的行政执法问题;

(4)协助局长组织分管科室执行省、市局、县政府下达的执法任务;;

(5)参与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

(6)初步审签分管科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3、防御法规科科长,是本科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行政执法职责为:

(1)依法负责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依法组织、指导全县执法监督检查及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监督纠正有关违法行政行为;

(4)管理行政执法证件,负责换发、清理等工作;

(5)依法参与县政府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论证。

(6)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7)负责全县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政执法工作;

(8)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承担防震减灾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9)负责具体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

九、加强执法检查与执法监督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将开展教育专项执法检查及监督与地震综合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结合起来。综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执法检查时,出示证件,严格遵守执法检查程序,并将执法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责任要求

1、未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或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展执法活动,否则,中止责任人执法资格。

2、严禁执法人员单独开展执法活动,严禁无证执法。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党支部要把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宣传任务,树立对人民群众的高度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常备不懈”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坚持“田地制宜、因时制宜、经常持久、科学求实”的原则,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

二、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内容和任务

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宣传防震减灾工作信息,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与功能,提高群众防震减灾的自觉性和自救互助的能力。

宣传的内容:

(一)以普及地震科学常识、工程抗震知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主,要坚持不懈,注意控制宣传力度。

(二)穿政府的应急预案,各种防震和自救互助知识,使地震知识和防震减灾知识真正家喻户晓,随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掌握社会舆论动向,及时平息地震谣言。

(三)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措施,震时应急避震与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震后自救互救措施等知识的宣传,同时还要加强有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宣传,保持社会的稳定。

(四)地震灾害发生后,要尽快让群众听到党和政府的声音,了解领导部门的指挥意图,及时公布震情、震后趋势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针对实际灾情宣传救灾知识。

三、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职责划分及宣传形式

全县各级党组织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要在县委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做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列入宣传工作计划,宣传的内容、宣传的口径由香河县地震办公室负责。

(一)教育局,要抓好校园防震减灾宣传阵地建设,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地震知识水平和临震应急能力。要在香河县地震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好防震减灾知识教育“三个一”活动,即每一个乡镇确定一所中学和一所小学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监狱重点校,每一所学校每月要换一次防震减灾知识专栏或板报内容;每半年内县地震办提供一次防震减灾知识教案,同时各中、小学校要结合教学实际开设防震减灾知识课程。

(二)广播电视局,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县委宣传部门和县地震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严格遵守有关的宣传规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的宣传,日常宣传应开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专栏,宣传的主要内容,主要以国家省、市文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和临震应急知识为主。

(三)各乡镇政府要抓好对所辖村、街的防震减灾知识及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应放在农村建设住宅抗震设防意识教育和临震应急知识的宣传以及震时避震知识的宣传。

(四)街道办公室,要抓好各居民委员会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所辖区的地震应急预案,要做到家喻户晓;临震应急知识和避震知识宣传。

(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基层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机关内部和下层单位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要即使准确地将县委宣传部门和地震管理部门统一部署的内部教育内容和有关文件、法律、法规传达到本单位的群众,各单位还可利用橱窗和放地震录象等形式,向群众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六)可能生产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管理单位和生命线工作管理单位,即,广播电,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视局、电信局、交通局、电力局、县石油公司、三强自来水公司、供气系统或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因震所造成的各种营运中断而尽快恢复运营技能知识的宣传,同时还应加强日常维护与维修的业务知识培训,保持各功能系统有良好的工作状态,要加强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要搞好地震应急预案的内部宣传。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农村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相对于城市的称谓,指农业区,有集镇、村落,以农业产业(自然经济和第一产业)为主,包括各种农场(包括畜牧和水产养殖场)、林场(林业生产区)、园艺和蔬菜生产等。跟人口集中的城镇比较,农村地区人口呈散落居住。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社会中大部分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是同城市相对应的区域,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我国是一个地震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我国超过80%的5级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农村,在包括汶川地震在内的多次破坏性地震中,乡镇、农村房屋大量倒塌,凸现目前我国农村地震安全意识、投入、监管诸多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在我国,乡镇建筑、农民自建房屋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大多数农村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很多乡镇建筑处于不设防状态,抗震能力低下,在遭遇地震烈度为Ⅴ度的地震时都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广大农村建设选址不科学,未能避开地震活断层及地质灾害地段,也加大了灾情。在农村,地震造成的灾害绝大多数是因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倒塌所致[1]。而建筑物、构筑物的倒塌不仅取决于地震震级的大小和距离震中的远近,而且还取决于建筑物、构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经过不断的努力,我国农村面貌尽管有了很大改观,但与城市相比,基本保障的水平仍然很低。中央关于农村公共社会事业发展的思路非常明确,今后要下大力气推进农村公共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农村住房建设,要长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防震减灾思路和原则逐步完善成熟,走过了从注重地震预报到综合防御,从基本不防御到重点防御,再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过程。对农村地震安全的认识和重视逐步提升,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教训。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震安全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隐患,抗震设防能力低下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待深入推进,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归结到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1 各级政府的农村地震安全政策

1.1 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及精神

2000年、2004年、2010年国务院分别在广州、唐山、成都召开了三次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会后印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表1为三次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关于农村地震安全的主要指导方针。

1.2 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针对我国农村民居防震能力薄弱的现状,2004年,18位两院院士提出启动“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的建议,国务院对院士的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地震等相关部门加以研究。2006年,为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国务院在新疆组织召开了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地震局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2],明确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确立了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思想: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各地区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主要任务: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加强农村防震减灾教育。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出台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在全国全面铺开。在本课题问卷调查的国内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本省推动农居地震安全的省级文件。如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100号)①。全国市县政府相应出台了推动农居地震安全的文件。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潍坊市地震局、建设局《潍坊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潍政办字[2008]83号)[3]。建立技术和质量保障制度。认真开展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环境调查和工程地质勘察;严格规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验收制等各项质量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施工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内容依次为宣传、提供图纸、工匠培训和其他(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政府投入方向依次为宣传、培训,普查、鉴定、场地研究,加固或重建(改扩建)补贴(表3)。

目前全国各地由于认识和重视程度、地震危险形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等原因,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开展进度也存在较大差别。新疆、甘肃、云南、海南等地的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做法及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借鉴和推广。

1.3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国务院在2006年制定印发《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4],规划明确“开展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调查,研究推广农村民居防震技术,加强对农村民居建造和加固的指导,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还将“建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作为防震减灾“十一五”阶段目标,并确立了主要任务。《规划》的印发明确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在防震减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实施意见等。如《江苏省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明确了具体工作目标:到2010年,沿江地区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泰州、扬州等8个省辖市农村新建房屋80%以上采取抗震措施,其余地区农村新建房屋60%以上采取抗震措施。到2015年,沿江地区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泰州、扬州8个城市其农村地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地震的能力,其余省辖市市区农村新建房屋80%采取抗震措施。到2020年,所有省辖市市区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沿江8个市所有城镇和农村地区全部具备综合抗御6.0级地震的能力,其他地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2 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

2.1 法律

国家法律中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共有两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7]。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文未专门涉及农村地震安全问题。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第六十七条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第七十条规定: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2.2 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共有两件,分别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8]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9]。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自2008年6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2.3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中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共有两件,分别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0]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1]。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地震灾区村镇建设中,应对抗震性能差的传统结构及建造方法予以改进,并在重建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2.4 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国共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30件,其中22件以防震减灾综合类形式,4件以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类形式,3件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类形式,1件以专门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类形式。

3 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3.1 农村地震安全战略和目标需进一步明确需进一步提升和统一对农村地震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我国破坏性地震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地区,地震造成的死亡人员中近60%为农村人口,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是农村地区人员伤亡重大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有8亿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约6.5亿人口在地震设防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05g)[43]。由于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国家又未将农村地区的建房纳入建设管理,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村镇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不设防的农村民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村地区一次6级左右地震往往造成相当数量的人员伤亡和大量的农村房屋倒塌与乡镇公用设施破坏,甚至一些4级多的地震也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农村面临着更加突出的地震风险,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在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抗御地震能力的同时,全面提升农村地震安全水平。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根本宗旨。统筹城乡和区域防震减灾工作,改变农村房屋不设防的状况,促进城乡和区域防震减灾工作协调发展。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切实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状况,不断提高全面防御的能力。从基本不设防,到重点防御,再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农村地震安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农村地震安全发展战略,细化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目标。需要研究明确农村地震安全发展战略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体现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规划战略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6级地震基本不致房屋倒塌死人,5级地震无人员伤亡。农村地震安全工作任务范围:除了农居安全之外,还应当包括村镇选址、规划,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急避险、宣传教育等。需要对农村地震安保工作的公共服务进行界定。

3.2 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有很多缺陷,制约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推进。主要存在法律法规缺失、层次低,无专门法可依,缺乏法律责任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法律法规起步时间上都比较晚。比如国家法律共有两部,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9年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才开始专门涉及到农村地震安保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完全依靠宣传、引导、鼓励等手段。法律法规固然有引导教育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但是像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这样,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一直到市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全依靠宣传、引导、鼓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规定,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实属少见。

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如现有法律法规对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各部门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执法主体不清晰等等问题都严重制约着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协调快速发展。对于农居,抗震设防要求无法律规定,其后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中责任主体和监督主题严重缺失,这已成为不具备应有抗震能力,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主要原因和管理漏洞。

农村地震安全作为未来防震减灾工作的战略发展重点,必须相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力度。要更加注重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继续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力求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农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重点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与执行。行政监督检查,可及时反馈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的执行和推动农村地震安全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3.3 农村地震安全政府监管需进一步强化

由于农村地震安全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纯公益性事业,且其行为不适宜公民、法人、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自主决定、自律管理和市场竞争机制自发调节,因此责任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44]。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实施,做好农村地震安全各项工作。

农村地震安全工作是兼有公益性、社会性、科技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领域也在逐步得到扩展。但是现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缺位,部门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执法主体不清晰,比如防震减灾执法主体间运行管理机制不顺,《防震减灾法》和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关于农村地震安全管理体制方面,确定了多个管理主体、各自职责和相互关系,其中各级地震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而不是负责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性质包括“负责”,“会同”,“和”等。从管理体制上做出的这些规定如何操作和运行,部门如何实现“负责”,如何作为主动方实现“会同”与“和”,这些职责仅靠法律条文是难以执行的。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农村地震安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的多重性,进而导致各行政主体部门利益化与执法扭曲,加剧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倾向,直接导致了政府职能异化和公务员角色错位,成为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的主要障碍。地震系统管理体制不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指导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实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省级地震局负责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责分工,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震安全工作。地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建设在全国各地区差别较大,例如三个直辖市,市内基层机构均为地级和地级以上市,四川、西藏、北京、上海、天津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仅有地级和地级以上,没有县级机构设置。设置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地区又分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天津、上海、河北、贵州4个地区,独立设置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比例很低或根本没有,其中河北省甚至只有地级和地级以上市级别的机构为独立,没有县级的独立机构。

而农村地震安全工作责任主要在县、乡级政府,许多重要工作离不开村委会的作用[45]。突出表现为:地震系统现行“头重脚轻”的管理模式上下脱节,容易形成“横向不到边、纵向不到底”的“管理空档”,影响国家农村地震安保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制约农村地震安全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亟待解决的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3.4 农村地震安全投入和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建立健全

建立政府、个人和社会相结合的多渠道的投入和保障机制是推进农村地震安保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农村地震安全的公共投入目标及机制。扩大农村地震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制定完善缩小区域和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差别化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农户提高地震安全投入。规范社会捐助(基金、社会慈善组织)。建立农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

3.4.1 加大公共投入

公共支出主要体现在公共支出规模和公共支出结构两方面。公共支出规模反映的是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从世界各国公共支出的历史进程来看,公共支出规模总体上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相对规模看,各国政府的公共支出占国民生产的比重也呈逐年提高的态势。斯格雷夫和罗斯托提出的公共支出结构发展模型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各类公共支出的增长变化作了详尽的阐述,其主要的思想是将经济发展分成早期、中期以及“大众消费”期3个阶段,政府在早期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到中期伴随民营部门的力量的增长,政府的主导作用渐趋下降以至成为私人投资的补充手段,而在“大众消费”阶段,公共投资的重点转向教育、保健和福利等社会服务方面[47]。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从个体角度看,人类需求可以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5个层次,一般而言在前一个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后面层次的需求将上升为主要需求,依次类推。从集体角度看,人类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同样具有层次性,对各类公共服务需求的紧迫性和对其均等化的重要性并非完全一样,其将随现实条件的改善而逐步提高。公共服务可以根据需求的层次性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三类,主要确保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满足;第二层次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三类,主要为了改善人们生存的软硬环境,提高生存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可持续性;第三层次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科学技术和文化娱体三类,主要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职能和更高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按照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发展型”公共支出增长模型,我国目前总体上处于“发展早期”向“发展中期”过渡阶段。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我国总体上已解决温饱问题,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应提到主要议程上。同时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时期,也是做好防震减灾工程性防御措施的关键环节,如果错过这一时机,等待经济发展水平上台阶后,再提升抗震设防能力,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浪费,也不便操作。适度调整公共投入结构,加大防震减灾公共投入力度,保证防震减灾公共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好安全与经济的平衡,调整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是我国防震减灾公共政策需要深入研究的、非常紧迫的重大课题。

3.4.2 扩大农村地震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

从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可行性方面考虑,防震减灾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的范围和优先顺序,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

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需提供的公共服务,其规定的是一定阶段上公共服务应该覆盖的最小范围和边界。我国正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过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逐步增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过大,加大了各类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从现实需求分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务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尤其关注困难群体。按照协调重大利益关系的要求,加快建立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我国属于单一制集权国家,中央政府对全体人民负责,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遵照中央的政策原则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服务。由中央政府直接提出“农村地震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不仅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促进地区间和人群间的平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一、坚持“震情第一”,进一步提升地震灾害监测管理能力

1、合理规划地震前兆台网建设。严格按照地震前兆台网的建设规范,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市地震前兆台网建设总体设计,建好市地震前兆台网。切实推进南渡深井水温、水位台和茅山断裂附近钻井应变、分量应变等新建项目。

2、科学推进数字台网遥测工作。在现在的地震速报基础上,优化操作流程,科学组织实施遥测的技术准备工作,为实现值班人员相应减少、监测管理质量不降的目标打好基础。

3、充分发挥地震监测管理公共安全服务作用。加强市域内震情监测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震情趋势会商,有情况及时会商,为政府决策提供地震专业技术支撑;严格执行震情监视、短临跟踪和异常落实等工作规范,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消除公众恐慌情绪,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地震专业知识服务;组织开展地震监测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地震监测管理能力。

二、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地震灾害防御能力

4、根据《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要求,及早开展城市震害预测相关工作的前期准备

5、依法规范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有序地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防震减灾条例》,年底前出台市规范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将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备案纳入“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

6、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防灾减灾和民防工作的意见〉》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地震安全社区建设,同时要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坚持标准,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确保2013年底前完成年度社区建设目标任务。

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升地震应急救援综合实力

7、加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上半年完成市地震局预案修订;编制地震局应急响应流程,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贯彻落实《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收集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推进“三网一员”队伍建设,配齐人员,完善通信网络,组织业务培训,实施动态管理。

8、强化地震应急演练实效。组织地震系统内的应急演练,熟悉预案规范,熟练工作流程,提高地震系统自身的应急响应能力。同时要立足本地实际,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9、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上半年,完成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建设项目;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工作,年底前,建立以省、市联网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平台,制定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平台管理制度,规范全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联网平台管理。

10、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技术指导,做好本区域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推进工作。

四、坚持面向社会,进一步扩大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

11、抓好《市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计划(2011-2013年)》的落实,健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制定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规划、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强化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为主线,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科技三下乡等重点时段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社区宣传阵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媒体,采用设置宣传展板和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知识竞赛,连载地震科普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营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认识与理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2、深入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工作,要求全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特别是要完成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紧急疏散预案的编制。二是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紧急疏散、逃生避险、自救互救为主要内容的防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学生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全面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竞赛、举办地震科普讲座、制作防震黑板报、播放地震科普影视宣传片,在重要纪念日开展防震减灾主题活动。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地震灾情速报员,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防震减灾宣传活动。五是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开展省级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的创建。已荣获省级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软硬件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带头作用。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相关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防震减灾就是抓经济建设的发展意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进一步健全完善防震减灾责任机制,强化震情第一观念,加强震灾防御基础,提高地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能力,为建设“幸福*、平安*、和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采取措施,落实防震减灾工作任务

(一)强化震情监测措施,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1、加强地震震情监测。充分发挥地震部门专门监测、各乡镇宏观观测、社会公众群测群防的作用,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组织前兆异常落实判定、震情上报、震情灾情速报,对破坏性地震提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提高预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有效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震情信息网络建设。继续加大现有观测设施的优化改造,积极争取上级地震观测和技术改造项目,努力推进现代化地震观测台网建设,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科学的监测预报系统。

3、加强“三网一员”建设。严格执行《*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群众性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在各乡镇、各部门及街道居委会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建立县、乡、村“三网一员”群测群防工作网络,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震害防御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4、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增强工程抗震能力,防患于未然,是防震减灾工作的第一要务。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县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县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界定原则》、《*县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目录》、《*县抗震设防管理审批规范》的有关规定,明确防震减灾执法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从审批程序、审批权限、监督管理、过错追究等方面,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工作体系,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县地震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配合,从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三个环节上严格把关,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符合设防标准。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检查,按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值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确保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5、抓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类建筑物抗震能力。一是结合新农村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与抗震能力调查,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加快危房改造,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建立农村防震技术服务网络。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地震局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的抗震设防技术指导,推广使用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技术,确保基本实现城镇建筑物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乡村民居抗御5.5级左右地震的目标。二是教育、建设等部门要在全面摸排中小学校各类房屋状况的基础上,采取拆除、维修、加固等多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今后新建中学校舍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农村小学校舍原则上建一层,各类校舍抗震设防标准要比规定标准提高一度。三是抓好城市整体抗震安全工作,对新建项目特别是公共工程和住宅楼,必须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严把抗震安全质量关。四是切实加强医疗卫生、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安全工作。

6、深入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是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重要工作,列入日程,制定计划,常抓不懈。要结合各类纪念日,尤其是“5.12”汶川大地震纪念日,通过发放地震知识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组织各单位尤其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的方式,进行防震减灾系列宣传活动;地震、科技、科协等部门要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五进”(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通过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竞赛、防震减灾科普讲座等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全县地震救援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7、建立健全地震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委会联络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成的地震应急救援管理组织体系。

8、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地震震情、国家防震减灾政策要求,及时完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充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完善抢险救灾、通讯保障、工程抢修、公安消防、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后勤供应、地震情报、宣传教育、震害评估十个抢险救灾专业组的工作措施。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及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街道、乡镇、社区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9、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由县公安、建设、地震、民政等部门和消防、武警部队联合组成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和志愿者等基层地震应急队伍;村(居)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组建志愿者队伍。加强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管理,开展培训和演练,形成应对地震灾害自我保护、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地震应急救援机制。

10、加强地震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依托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震情灾情信息获取、应急指挥辅助决策、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公告、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同时,调查掌握全县自然条件、行政区划、人口分布、经济发展、建筑物主要类型和特点等情况,收集厂矿企业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应急基础数据库,为地震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1、加强基层地震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规定,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地震活断层,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县城要严格功能分区,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空地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建设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震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要保障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

12、加强地震灾害灾情信息速报。建立全县地震信息速报网络。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要设立地震灾情速报员,制定灾情速报制度,明确信息报告内容。同时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群众及时报告地震灾情相关信息。按照国家地震信息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科学、慎重、准确地宣传地震信息。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13、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地震干部队伍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精干高效。

三、加强领导,保障防震减灾工作顺利推进

14、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并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根据《*县地震应急预案》(永政发[*]114号)的有关要求,认真修订本系统、本部门的防震减灾对策和地震应急预案,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并负责本系统的防震、抗震和救灾工作。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15、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把防震减灾工作融入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过程,强化县、乡、村三级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重点加强企业、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学校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确保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6、认真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的统一部署,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县地震、建设、民政、财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全县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的制定要坚持有利于防震减灾事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和取得减灾实效,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国务院提出的建立完善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和紧急求援三大工作体系的要求。同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计划时,也要充分考虑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

17、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全县各种行政资源,建立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防震减灾联动机制,明确防震减灾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职责,实现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同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区等组织及志愿者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防震减灾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