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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业无疑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在建筑业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作为一项专业的领域,其法律纠纷显得更加复杂和难解,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及认定。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法律规范,但面对纷繁多样的建设合同,由于立法的过急和粗糙,仍然存在许多难以认定其效力的情况。

【关键词】 建设工程;肢解合同;效力认定

一、建设工程纠纷中肢解发包合同的现状

(一)建设工程纠纷的调查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的进程步伐加快、建筑业迅

猛发展,导致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

本小组成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关注到了这个离我们似乎比较遥远的现象,并通过暑期实习询问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和上网查阅相关资料等途径了解了浙江、重庆、湖北等一些地区有关建设工程纠纷的部分信息,以此希望找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理清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为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长期以来,我国就存在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建筑质量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和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现象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集中反映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又以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等特点已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其中,建设工程纠纷中肢解合同的效力及认定更是以其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成为难点中的重点。比如现行法律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但转包和违法分包仍然是我国建筑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现象。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在经营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实施一系列的民事行为,如购买建筑材料、租赁建筑设备、委托加工等,并因此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应当以谁为被告,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因此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该类案件显得更加棘手。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争议标的额越来越大

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争议标的额越来越大这一特点从侧面反映了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突出了建设工程在推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以荆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来说,2005年至2009年,共审理437件,其中,2006年受案107件;2007年受案125件;2008年受案159件;2009年第一季度受案46件,较2008年同期增长7.32%。该类案件争议标的总额从2006年的0.93亿元上升至2008年的1.54亿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建设投资的加大投入,加之建筑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管理不力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建设工程纠纷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会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2.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诉讼主体难以确定

建设工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是由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涉及劳动、劳务、租赁、合伙、挂靠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分包、转包等不同的承包方式,所以其法律关系既有民事关系,又有行政管理关系,同时反诉与本诉交叉,导致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此外,由于合同签订的主体众多,造成诉讼主体有时候难以确定。

3.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

专业性较强,审理周期长是建设工程案件最典型的特点。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方面,而此类问题涉及大量财会专业术语、建筑专业术语等审判人员不甚了解的专业知识,这就决定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复杂。此外,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业鉴定,这就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长。

4.调解撤诉率低,上诉、发改判率高

调解撤诉率低,上诉、发改判率高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的显著的特点。由于纠纷原因复杂,当事人对抗性大,审理的专业性强,而周期长等特点,当事人之间很难达到调解协议,多以判决结案。据统计,荆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38%,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却低至15%以下 。由于目前调整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法官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上诉上诉、发改判率。

5.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建设工程纠纷的发生,往往导致工程项目的无限期搁置,由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由该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这就直接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而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民生安全,工程款的拖欠最终侵害的是大量农民工的利益,劳动者追讨工资、集体诉讼、等问题的出现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这类涉及国计民生的案件一旦诉至法院会引起社会各届的广泛关注,处理的结果也决定了司法权威对公众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一)建设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第二,合同的主体存在有限制。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第三,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这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标的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决定的。第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作了具体规定,即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分包

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实践中,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分包的适用条件如下:第一,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的同意既可以是事先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后取得发包人的认可。第二,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承包的部分工作。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三,分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只能分包一次。

依据现行法律来看,分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违法分包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转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根据《合同法》,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转包行为无效是毋庸置疑的。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所有的转包行为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四)肢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法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在建设工程领域,涉及肢解的合同主要有两类,其一为肢解发包,即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部分;其二为转包中的肢解合同,即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出去。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效力后面将会进行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领域,所涉及的专业术语主要是以上几个方面,通过对各个术语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一个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很多的条件,比之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也显而易见。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只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即可。而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其特殊之处更多地体现在法律对于其有效性的约束方面。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重要性及长期性等特点以及建设工程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问题,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对于无效合同行为的规定。

三、肢解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了解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几种类型之后,能够明确的是:第一、分包法律行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除了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列举的四种违法分包行为,其余的分包只要满足其适用条件,即为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第二,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转包的规定来看,转包这种法律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法律行为。第三,在肢解合同中,肢解发包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而转包中的肢解合同同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合同的行为随处可见。作为我国建筑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一味地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违法或者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认定这些行为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作为实践活动的一种,我们更加注重的应该是当问题出现以后,如何去正确认定其行为以及如何去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第一种形式只涉及一个对象,即往往只存在一个合同,所以将其直接以无效的法律行为进行认定未尝不可,但肢解这种行为所涉及的合同往往不只一个,可能会出现较多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所有的合同都视为无效未免过于武断。甚至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转包、肢解等行为是交杂在一起的,在这种处于有效或无效的边缘地带的情况下,更不可能一概而论地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能简单地以分包、转包、肢解来直接认定合同就是无效的,具体区分不同的合同行为对于正确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这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认识到的观念。

举个例子来说,发包方A将一项工程承包给了B,而B将主体工程转包给了C,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了D、E以及F,在这样一个涉及到了五个合同的建设工程中,如何理清法律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以此为例来分析具体的法律行为。

首先,A与B之间存在一个发包合同,只要A、B两个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样一个发包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B与C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分包合同,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B与C之间的分包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的第三种情况,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所以,这样一个涉及工程主体的分包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再次,B与D、E、F之间均存在不同的非主体结构的分包合同,我们细分一下,如果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是经过了发包方A的认可的,B与E之间的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A的同意,而B与F之间的合同虽然经过了A的同意,但是F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一,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在不涉及其他违法情况存在的前提下,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B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可以在经过A同意的情况下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D,这是法律认可的分包合同。第二,B与E之间的分包合同未经发包方A的认可,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况,即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因此,B与E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第三,B与F之间的分包合同虽然经过了发包方A的同意,但是由于A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因此,应该属于违法分包中的第一种情况,即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因此,B与F之间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我们而复杂一样这个建设工程关系,假设在B与D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存在的前提下,D将施工中劳务作业分包给了G,那D与G之间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再分包行为呢?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可以是非总承包方签订的,也就是说作为承包方的D也是允许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因此,D与G之间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不应该属于再分包的情况,即违法分包中的第四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所以只要满足G具备相应资质,且D与G之间的合同取得了A的同意,那这样一个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从整体来看,B将建设工程发包给C、D、E、F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呢?是否属于肢解合同呢?如果该行为属于转包中的肢解行为,那么,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B所实施的肢解行为无效,那是否必然导致B与C、D、E、F之间所签订所有合同均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这样一概而论地判定合同的效力,很明显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如果作为当事人的D如果并不知道B所为的其他法律行为,或者说假设其他的法律行为是不存在的,即B只与D签订了分包合同,而不存在C、E、F这三方当事人,B自行完成了本该由B自己进行的主体结构工程,那么B与D之间的分包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现在因为存在着C、E、F这三方当事人,导致由B承包的该工程直接构成了转包中的肢解,从而导致B所为的所有法律行为无效,那作为D岂不是无效判定的很冤枉吗。因此,如果因为B所为的行为构成了肢解而直接认定其所有法律行为无效确实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四、无效肢解合同的合理化转换

(一)法理依据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合同法固有的理念。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合同区别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来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大多数的合同条款都是任意性的条款,这也是合同法独有的特色。只有少量的强制性条款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而设置的。由此可见,合同是以意思自治为主,以强制规定为辅的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法领域,尽可能地使合同有效,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必需,同时也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情况下所缔结的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干预。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该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存在,鲜明地反映了法律对于该类合同的强制干预。建筑业以及与此相关的房地产业在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涉及到了我国的民生问题,社会安全问题。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建筑市场的行为不规范、投资不足等情况的发生,造成了豆腐渣工程的屡见不鲜、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在合同法这个任意性规范为主的领域内,出现了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大量强制性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所出现的禁止性规范应该是合同法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范最多的领域。

(二)肢解合同效力的合理化认定

通过对所举例子的全面分析,我们可以在表面上形成肢解关系的情况下,对于肢解关系所涉及的各个法律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不局限于肢解无效的惯性思维。

以以上所举例子中的B和D之间的分包合同来看,揭开肢解合同这一法律关系的面纱,抛弃肢解这一表面法律关系,而直接看到B与D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B与D之间的法律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B、D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从建设工程领域所要维护的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来看,如果承认了B与D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不仅能够全面的保护B、D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法律主体的利益,同时,因为B、D满足正当主体资格条件,所以不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威胁到公共安全,此外,由于B、D直接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彼此履行其义务,不会造成因拖欠工资而侵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问题。而B、D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无论出现何种纠纷均可直接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这不仅减轻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负担,使法官不再纠结于合同无效所需要寻求何种救济方式,更加促进了合同秩序的稳定,使得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得以维护而不被打破。

无论是从合同法的理论角度,还是从建设工程领域的现实角度,对于肢解合同的效力认定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一名法官,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上,更应该使其结论具有合理性。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立法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此定义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承包人(含广义上的承包人);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种工程上的承、发包关系。根据同法该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是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三分法。根据同法第28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又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除以上《合同法》的立法分类外,最高法院把委托监理合同和装修合同也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类别。

二、委托监理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委托监理合同、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本人认为,委托监理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委托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应属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

1、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监理是一种工程监督行为,而不是一种工程建设行为,不属于《建筑法》所指称的“建筑活动”。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的一种合同行为。监理单位的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此授权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承、发包行为,而应属于法律上的委托行为;监理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监督”,而不是“工程建设”。实务中,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建立委托监理关系一般都要签定书面合同,采用的合同文本大多为被视为行业惯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从该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建设工程的委托监理也属于委托关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以及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也是把委托监理合同看作委托合同。论文百事通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监理关系中,发包人是委托人,监理人是受托人,双方约定的内容是由监理人处理发包人关于工程监督的事务。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的建设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发包人与监理人只能就工程的监督问题进行约定,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只涉及“工程监督”不涉及“工程建设”。

综上,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为委托合同,在合同纠纷具体涉诉时,案由应当定为委托合同,而不应该是建设工程合同。

2、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装修行为属于建设行为,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活动”,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实务界对于装修工程的理解则各不相同。实务中,装修这个词一般连着装饰构成装饰装修这个词语组合。装修和装饰有没有区别,什么是装修,什么是装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区分装修和装饰的区别从而划分装修合同和装饰合同的不同法律性质,前者为建设工程合同,后者为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除了原则,一项制度规范的构成还需要其他具体的内容。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控制与教学企业建设有关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教学企业的首选法律主体形式是合适的,但这不排除其他主体形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适用。由此,根据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该法律责任与风险的预警、防控的基本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学校在设立教学企业时的法律风险。总体上讲,这方面主要是合同责任与风险,其主要包括:(1)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2)违约责任的风险;(3)其他与合同有关的责任与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有关规范内容,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是校企共同建设教学企业的有关合作协议及其关联协议,其种类可以是发起人协议、合伙协议、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等。其二是教学企业自身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所致的风险。通常,这方面主要是作为企业主体的教学企业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须由学校(作为教学企业的投资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联营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的风险。具体来讲,其类型主要包括:(1)教学企业基于对外合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2)教学企业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与风险;(3)教学企业基于企业治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公司法和行政法律等有关规范内容,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行为主要包括各类民商事合同和经济合同,但不排除必要或者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合同与劳动合同。而其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则可能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尤指专利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等)、不正当竞争侵权、产品责任侵权、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劳动者权益等。除此,其所涉及的企业治理的内容则主要在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两个方面。

二、预警与防控的措施

在教学企业的建设过程中,学校要采取的法律风险预警与防控的规范化措施,应当根据上述指导原则,结合预警与防控的基本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从机构与人员设置的角度看,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由其直接负责教学企业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统筹处理该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法律事务、问题及风险。由此,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的法律工作和高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其他必要条件,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1)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2)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法学理论知识;(3)能运用一般的法律思维、方法、逻辑处理与上述法律风险预警与防控相关的法律事务并解决问题;(4)了解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与趋势;(5)熟悉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6)掌握高职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7)能运用符合高职教育教学要求的方式、方法处理与教学企业建设有关的事务并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安排至少一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或主管该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在上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的决策、指挥和组织等领导工作。遇有重大法律风险事项或者事件,应当由该直接负责的校级领导上报学校,由学校集体处置,作出有关决策、决定或安排。另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配备熟悉与建设教学企业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及相应实践能力的兼职法律顾问,由其配合、辅助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处理某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具体事项、事件或案件,并解决问题。

第二,从风险预警与防控的具体内容及方法的角度分析,针对上述法律风险,学校应当通过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处理方式与措施,既分阶段又有效衔接地进行应对,同时兼顾专项防控和必要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以实现合理、有序、全面、高效的预警与防控。具体而言,其主要内容可包括以下方面:(1)事前预警。在这方面,学校应当通过事前预防机制,对相关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继而作出风险点的提示与预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风险预防和侵权风险预估。其主要措施应包括合同义务的分析与法律风险评估、缔约之际的过失防止、有关教学企业建设行为法律性质的预分析与风险评估。(2)事中监控。它是指学校应当通过事中监控机制,对正在发生和进行的相关行为及其所涉及的法律事项、问题等进行监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继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该风险。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履行的监控、行为侵权的监控和教学企业治理事务的监控。其主要措施应包括: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涉及的内容如出资的财产标的名称、种类、性质、范围、数额或价金,有无担保负担,办理财产转移的手续,财产瑕疵担保,有关建设项目及文件的审批、登记事项的办理等)、行为侵权的分析与应对、企业治理事项的依法处理与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及时办理及有关问题的合法处置等。(3)事后处理。当出现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应对相关事件、问题或者纠纷,积极主张权利,正确维护权利,合法规避、减轻自身的损失、责任与风险。其内容应主要包括违约处理与责任承担、侵权处理与责任承担、企业治理违法行为处理与责任承担。其主要措施应包括:违约补救与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分析与权利救济、侵权补救与纠纷处理、侵权责任分析与权利救济、企业治理的违法行为补救、整改与处置、企业治理的违法行为责任分析与应对,以及相关合同、涉法文书、文件、档案、材料及其他数据、证据信息的及时分类、备案、归档及其备查、备用,尤其是对其中可能涉诉的证据材料要依法制作、取得和保全。另外,还要对相关事务、事件、事项及其法律问题与风险的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上报与反馈。(4)法律要素、要件的监控。它是指学校在处理上述各项法律事务、事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有关行为主体、客体、对象、标的、标的物、权利与义务、日期、期限、格式、通知、答复、生效手续、保密、证明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合法、合理、规范、有序的操作流程作出有关行为。其具体方式可以是通过流程图、图表等形式对合同事务、侵权事务和企业治理法律事务所涉及的行为的要件、要素进行监控,并对其中的法律风险点及其应对作出提示与处理。(5)专项法律风险的防控。针对教学企业建设所涉及的具有较强专业性与复杂性的知识产权、企业治理的法律事务、问题与风险,学校还应进行独立模块的专项事务与风险管理,并要将其纳入教学企业建设的整体、综合管理。(6)宣传、教育与培训。在此方面,学校应当主要针对教学企业建设工作在合同法与合同管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防控、企业法律治理与依法经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领域的意识、思维、知识、工作方式与行为习惯等内容,通过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或者提供其他条件,帮助、支持和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尤其是具体的建设事务所涉及的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遵守并运用有关法律,处理相关事务与问题。

第三,从单项事务风险预警与防控的操作步骤的角度分析,对于上述某项具体行为、事务的法律风险的预警与防控,其一般操作步骤可按如下所列:(1)通过了解、调查,弄清有关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并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2)通过分析,掌握有关具体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3)通过研究,明确、细化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侵权之债的权利与义务和企业法律治理上的权利与义务);(4)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明确责任的内容与承担方式;(5)针对上述法律上的具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定具体的预警、防控与处理方案,并安排合适的应对措施;(6)严格执行上述具体方案,落实应对措施,并对其所涉及的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档案、物品、数据等材料、信息进行存档、备案,以待备查、备用;(7)对上述有关事务处理的过程与内容(尤其是典型、重大事项和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与教训,形成书面材料,作出反馈,为后续的学习、交流、参考与借鉴提供实用的依据。

第四,从争议解决方式和时效的角度看,对于因建设教学企业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学校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应首先考虑仲裁方式解决。对于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争端的,最好应在有关合作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仲裁条款的,应在事后尽力达成仲裁合同。对于教学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权利的保护,学校应当注意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监控和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规则的运用,必要情形下,应当积极主张有关权利,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免由于疏忽导致有关权利的丧失。第五,从制度协调和机构协调的角度看,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等,其规定、内容与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预警、防控与处理制度、方案和措施等有关规定、内容相互矛盾、冲突的,应当进行适时、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并使它们彼此之间保持内容协调、规定一致。教学企业建设中的法律风险的预警、防控与处理工作,除了需要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的直接承担与负责之外,还需要学校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严密配合与协同处置,情况紧急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时,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服从该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作出的有关临时性安排、口头安排等非正式安排。只有这样,学校才能确保风险预警与防控行为的效力及效率。

三、总结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

一、 **年度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情况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企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增强2018年依法治企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的工作任务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经****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于2018年11月20日工商注册成立的**法人独资公司,将承接**原赋予国威公司的功能定位及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管理、大宗商品贸易及服务、新兴产业投资(培育主业),打造成为整合资源、培育产业的平台,集团战略协同、挖掘价值再造和实现产业链延伸的平台,资本运作、持股进退、资产资本流转的平台公司。

**截止**年11月30日实现营收 亿元,已完成了集团下达的亿营收任务,预计月底可完成亿营收。累计完成利润万元(不含资产处置),已超额完成**下达的万(不含资产处置)利润指标。

(一)依法治企体系建设情况:

1、企业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

**根据《****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发【2018】83号)》文件要求,**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董事长莫焱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截止**年**颁布《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对公司事务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及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重大决策的程序。

(二)“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作用,形成了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基本框架。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工作条例,明确党委会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截止**年12月10日,共召开了次党委会,次董事会,充分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规则。

(二)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按照**下发的474号及**对总法律顾问试点企业的要求,**于2019年4月设立总法律顾问一名,由**董事、副总经理唐琥华兼任。根据**对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职责要求,公司将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有机融合,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总法律顾问均参加并独立发表意见,**总法律顾问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履职。

(三)法律风险防范情况:**总法律顾问唐琥华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独立意见,对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参与论证。参与到**疑难复杂业务的风险研讨、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合同审查等工作,对公司规章制度指定、重大经济项目、合同审查等工作,联合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实现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100%覆盖。

(四)法律纠纷处理情况:**截止**年12月,**及部分下属企业统计的涉诉案件合计6起,其中涉及国威公司的桂林职防所1起,金大陆公司3起,华洋糖业1起,银利达公司1起。诉讼案由涉及公司、侵权、合同纠纷等,风控审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编制诉讼案件跟进台账(有关诉讼的更新台账汇总给集团风控法规部),督促律师及时跟进案件情况,以上涉诉案件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

(五)法务机构建设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1、风控法务机构及队伍建设

**设立风控审计部,由具有法律、财务背景的2名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公司法律、审计事务的对外联系,协调管理,资料归档,法律咨询等法律审计事务,**年以来,风控审计部履职情况良好。

2、本年度开展学法业务培训计划

(1)**年**共组织1次全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涉及人员为**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

(2)**年11月,**聘请邀请法律顾问单位司**善律师事务所就**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事务进行专项培训,涉及公司本部员工及下属子企业领导班子共计30余人,受到了很好的反响。

3、外聘法律顾问服务评价及管理情况

**本部先后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的顾问费均为6万元。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合同期限内向总法律顾问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根据法律顾问的协助处理问题的专业性、反馈的及时性以及所提出的方案的实效性进行综合评价,目前与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情况良好。

以上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均按照**、**《中介机构选聘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遴选,从目前下属企业反馈的外聘法律顾问汇总表的评价来看,未收到不良情况反馈。

(六)制度建设情况:**年度制度汇编共计127项制度(其中新增39项,修订18项),**针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内控体系建设制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制度,均已经及时颁布实施。

**年以来,**严格要求本部及下属企业,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为公司各项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供保障“三重一大”制度。按照**及**的要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优化各机构工作职能和人员配置,有效推进了各项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职能机构设置方面,成立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下设风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并由效内专员岗位负责具体的风险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各层级职责。**各职能部门和下属企业是**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执行机构,负责及时辨识、分析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运行过程中的风险事项,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

二、2021年依法治企工作计划

(一)企业在依法治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企业不断市场化,**不仅要面对贸易风险,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各类风险,**将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流程设计、法务监控、财务监控、纪委监督等多种措施控制各类风险,并且,**正在逐渐以高品质、高利润的贸易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因此**希望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得到**专业的、综合性的、全方面的支持。

(二)2021年依法治企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

**在**年依法治企工作中能够依法依规的开展各项工作,较好的完成了**下达的各项指标。但距离集团的要求还有差距。**将继续总结工作经验对今后的工作做到更好更严谨:

1.针对集团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缺补漏,在今后的工作中形成工作惯性。

2.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将**法律管理工作精细化,营造上下一体的遵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加强业务部门的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依法治企工作。

三、有关意见和建议

(一)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对**推动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程序,各项事业逐步走上法治化管理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氛围更加浓厚,法治实践活动得到广泛开展。95%以上的普法对象普遍接受法治教育,9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或基本达到“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标准,95%以上的部门和基层单位达到或基本达到依法治理标准。

二、工作措施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2014年上半年党委中心组进行7次集中学法学法,内容涉及国土、计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下一步着力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中心组成员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1次学法用法守法情况。

2、加强镇村干部法治能力培训。

村(社区)干部上半年开展培训8次,内容涉及村级公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内容。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镇村(社区)干部的培训,提高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3、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

学校法制副校长讲课4次,内容涉及安全、消防、禁毒。全面各部门共进行街头宣传12次,有15000人受益。下一步结合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等不同重点对象的特点,深入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和征文活动,强化法制副校长具体职责,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深入开展“大走访、大送法”、“农民工学法活动周”等法治惠农活动,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深入开展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4、扎实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按照我镇“六五”普法规划要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法治文艺作品的创作、推广和法制文艺汇演、巡演活动,打造有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法治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制农家书屋等“一村一品”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作用,利用镇法制长廊、村(社区)法制宣传栏、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普法微博、QQ群、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平台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覆盖面和渗透力。

5、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根据本镇特点,在交通要道、政府办公大楼、车站、医院、银行等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制宣传设施,向社会广泛宣传依法治镇的意义、任务和工作重点。要广泛宣传工作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典型,为依法治镇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完善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制度机制。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约束,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7、落实完善党务公开及建立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以外,党委的决策事务均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严格执行《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加强备案审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8、建立完善政府依法决策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风险分析的评判标准、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坚持把部门论证、公众参与、民主协商、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9、加强便民服务建设。以便民、利民为根本,推进和完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实现提速增效。

10、深入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系统建设。落实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调整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全面完成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包含行政职权目录、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的“一目录、一厅、二平台”运行系统,实施行政权力事项公开、行政权力运行透明、行政监管实时到位。

1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1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最全规范、最优标准、最小自由裁量、最大公开和最严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公正。

13、加大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力度。强化安全生产准入与安全生产执法,加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矿山、危化品、交通、建筑、燃气、学校及周边等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两个责任”;突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打非治违”和隐患动态排查治理;实行安全生产“五级监管”;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和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

14、加强食品药品依法监管。加强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食品药品、食用农产品法律法规,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责任追究。深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抓好酒类行业治理。加强镇食药监管所建设,推动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建设,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15、依法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把依法行政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大规划建设监管力度。

16、加强法、检部门司法公信力建设。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严格案件办理期限,强化办案质量责任制,不断提升案件质效。深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强化司法为民措施,加强巡回审判,深化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自身监督,积极推进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17、集中清理和处理积案。统一建立积案台账,严格依法执行案件时限规定,逐案落实责任单位,限期办结。加大法庭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快建设“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强化执行征信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质效。

18、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畅通援助渠道,做到应援尽援。继续抓好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切实做好死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刑事法律援助。围绕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做好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外出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异地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19、依法治理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对土地征收、城乡建设、涉法涉诉、涉军群体、劳动社保、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等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采取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联合接访、重点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集中攻坚化解。深入推进“诉非衔接”,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20、依法治理重点区域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群防群治社会治安综合体系。对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暴力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切实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区域,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治理管控能力。加强禁毒工作,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依法打击暴力犯罪和多发财以及涉及“黄赌毒”的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

21、依法治理秩序。完善大调解工作衔接制度机制,发挥好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物业管理等重点领域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秩序专项治理,推动一批积案进入法定终结程序。对缠访闹访、越级非访、以访牟利等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行动,规范行为,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建立完善网上受理的平台和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依法终结制度。

22、依法治理网络环境。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严格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加快构建大网络大舆情全媒体工作格局。开展涉网违法犯罪“破案会战”,确保国家信息和网络安全。

23、扎实推进各级单位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法治示范镇、学法用法示范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诚信守法企业等示范创建活动,调动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积极性,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24、切实推进依法治村(社区)工作。加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力度,开展法律进村(社区)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到各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确保村民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维护。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要强化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和依法治镇工作职责,明确职能定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特别是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逐步推进人员到位。强化依法治镇工作队伍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依法治镇工作的有效开展。镇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加大力度,加强协调、检查和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完成依法治镇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