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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认识;体会

1.几点认识

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即可以对工程的设计进行监理,也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1.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监理既然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人与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权(权利)责(义务)关系,体现为经济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承包商的义务之一,而按时按量获得等价的工程款则是承包商的权利;而对业主而言,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却是他的义务。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1.3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主要知识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系已基本形成,《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已出台,这些都应该是监理人员当前所必须学习的主要内容。特别指出,要把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业务学深学透,光靠参加一些短期培训班是不够的,应当有计划地坚持自学。对于通用的合同条款,能够背得瓜滚烂熟,在合同谈判中才能挥洒自如,左右逢源。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通用的《招标程序》、《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文件,也是值得我国监理人员学习与研究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文件也学透了,不仅在进入国际建设市场时有用,在承担国内工程建设监理时也有开启思路的作用。

1.4水利工程监理人员的教育

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1.5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的组建

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机构组建有着密切的关系。监理机构的组建必须综合考虑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和工程地点的周围环境。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除应有一个好的总监外,组成人员也要精干,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监理部刚刚组建之时,往往即投入繁忙的日常监理工作。而如何在监理机构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人的岗位职责,无论是从搞好工程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增强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角度来说,都是一件十分重要而又值得认真做的事情。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只有充分了解到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特长与不足之处,在权力上予以适当控制,才能避免监理工作的失误,规避监理工作风险。例如,同样是水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有的人来自施工单位,他在工程现场能及时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加以解决,但却不习惯记监理日志或发监理通知单,使得监理工作无记录;有的人来自设计单位,其善于理解设计意图、勤于书写,但疏于实际操作,对于施工方法知之较少。这就要求总监根据每个人的不同专业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明确其职责范围,并在其专业薄弱处予以弥补,完善其工作,使得监理部总体监理水平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以适应当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2.几点体会

(1)监理是一种依靠企业信誉求生存求发展的行业。要维护企业信誉,必须有一批具有献身精神和高度责任心及较高专业素质、懂法律、会管理的监理人员。

(2)设计监理是消灭工程隐患,减少设计失误,实现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第一步,应该大力推广。

(3)仅是照图施工监理是不够的,必须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决不在工程中留下隐患。

(4)注重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强化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服务意识。

(5)监理取费偏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容易造成行业人才外流,也影响吸引优秀的人才加入监理行业。

(6)强化法规学习,掌握国际惯例,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的要求。

(7)加强各级监理企业之间的联合,打破条块分割的状态,提高监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大同小异。小异之处在于水利工程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减少甚至避免洪水等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威胁,促使工程项目施工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着监理能力、监理技术、资本市场、工程法律、监理人才等方面的挑战。为此,水利工程监理必须加强学习,随着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不断完善,努力按国际惯例办事。 [科]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思考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1.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 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 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1.2 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1.3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2.解决办法

2.1 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2 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2.3 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转变从传统的对工程监理的错误认识。不要把工程监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权利对象,去除对他们的抵触情绪。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有利于他们为了能够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情况不可缺少的眼线、耳目;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现场战斗员。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还应与工程监理监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规范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必然对工程监理行业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监理工作也应该适应这种新形势下的要求,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提高自身素质、完善监理工作程序、全面提升监理业务水平,在工程建设中真正起到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修丰.《浅谈工程施工监理控制要点》【J】.建设监理.2009(11).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第4篇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

在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并在工程建设领域起到一定成效。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时间经验并得到了全面推行,其管理制度成为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之一,监理公司迅速发展,就陕西而言,已由最初的几家监理单位发展到现在注册的数百家监理公司,从事监理的技术人员也迅速增加。监理队伍逐渐增大。目前,所有大中型水利项目已全部实行了建设监理,并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监理工作中存在普遍问题

2.1监理市场不规范

随着国家对水利投资的不断增大,水利行业对监理人员的需求成倍增加,一些监理公司也在迅速扩张,同时也暴露出部分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以下两方面:一是业主单位在一些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将招标重点放在了工程主体施工招标方面,对监理招标没有成熟的招标办法,只关心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而对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素质、监理能力及经验重视不够。二是部分业主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工程建设主要由施工单位来完成,监理单位只是为了满足程序上的要求,并不能完全为建设带来高效控制管理,从而产生“让谁监理都一样”的错误理念。

2.2职权不明,程序不清

尽管监理制在大中型水利项目中已推行了多年,但在业主、施工和监理三方面之间,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职权不清、程序不明等因素,仍影响和制约着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业主方认识问题,业主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是经过自己委托的、替自己承担责任的一个单位,一切都必须听从自己的。所以在监理工作中业主单位经常在会场不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随意下达指令。施工方则更是“惟命是从”,事后也都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二是施工方认识问题,施工单位将监理单位看作是施工方的一个“监工”和计量报账必须过的一个关卡而已,对施工其他事情只要业主知情,监理单位是无权过问的。三是监理方认识问题,监理工程师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失去了工作的独立性,有的“唯业主指令是从”。也有不少监理工程师自觉不自觉充当了技术员的角色,为施工出谋划策、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等。这种问题经常发生在工期延误、费用变更等方面,常使监理人员处于被动角色。

2.3监理工作管理等同于形式上管理

目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管理,很多水利项目建设,并没有设置监理的功能架构,工程单位认为聘请监理的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主义,更谈不上让监理在项目建设中发挥实际作用了。部门负责人在项目施工很久以后,甚至快完工了,才临时聘请监理单位走形式,弥补监理资料的缺失工作。完成形式上的监理。

2.4监理一职多位,总监空位普遍

监理公司为承揽某一工程监理任务,实现承诺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实际上还正在承担着另一个或者更多项目的监理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对每一项目建设按要求实施监理工作。所以监理公司在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承接后,不是更换监理工程师,就是空挂虚名“偶尔”现身。实际施工中,经常发现多个开工的项目总监是同一个人,实际负责工地监理工作的是项目副总监或所谓的总监代表。遇事再请示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2.5监理企业发展动力不足

由于目前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管理经营成本增加,导致很多监理单位运营资金不足。尽管我国发改委、建设部为了规范市场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但是,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很多业主与设计单位并没有执行,随意压低监理费用的现象很普遍。监理企业的行政隶属也很混乱,权债不清也是导致其发展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3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办法

3.1认识到位,重视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工程管理模式的结果。它的强制推行,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自筹、自建、自管的传统管理模式,促使建设项目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对控制投资、保证工期、确保质量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理制度的确立,己经成为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3.2加强管理,规范监理市场

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实行“三项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善和推进建设监理制度务必要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完全联系在一起,规范整个建设市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业主在招标过程中,要真正重视监理能力方面的比选,重点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当前所承担的监理项目是否完工,要重视监理人员专业方面的配置。持续实行监理后续管理复核制度,即在监理单位中标后,要把总监、副总监按目标承诺书签认落实到位。要按照“小业主、大监理”模式,赋予监理更多的权利,并落实好监理人员的待遇问题。做到监理招标优先,以便监理人员能提前介入,更多的熟悉理解设计意图,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做好以上几方面才能进一步完善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市场。

3.3确立好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位置和职责。

监理工作中,职责明、责任清是业主和是施工方在为实现同一目标必须理清的一点。业主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遇到问题应先征求监理方意见,有关业主指令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落实,这样,监理人员才能得到充分尊重。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应按照监理合同赋予的职责和权利,严格按照“三控两管一协调”,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做到不超权,不越位。

3.4迅速提高监理人员监理水平和监理能力

要做好监理工作一是正确实施合同赋予的权利。二是监理人员自身的敬业精神。三是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宽广的监理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对监理公司几点建议:一是监理公司要提供给监理人员创造、培训、深造机会,长期开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各色培训制度,在短期内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监理人员的保险制度,以此吸引大量经验丰富、有组织协调能力的专业人才;三是积极努力培养和增加监理人员的敬业精神,充分发挥监理行业良好的职业素质,树立“科学、公平、公正、独立”的监理人员形象,建立监理单位的社会信誉制度。

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应通过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个环节做好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198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之间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及建设效益为目的,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工程建设运行体制。同时多家监理单位的设立,多家承包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工程建设管理也加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合理缩短工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迈进。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在不同程度的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关系模糊,关于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及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笔者经过数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发现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某些问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对其原因作简单的分析:

1 有待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建设单位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一方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的认为是根本不需要监理,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迫于建设程序制度的约束;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被认为是“高级质检员”。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建设单位也认为“剥夺”了自己的权利,而承包商又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的利益代表,不把监理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处处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具体工作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干涉。虽然目前存在的这种情况不是普遍现象,但遗留的传统工程管理观念依然存在,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这在规模较小及地方性集资的工程建设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监理单位和承包商无所适从的局面,甚至用地方惯例简单的解决工程上发生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无法适应随时变化的“上层”决策,造成不计经济损失的窝工、返工的现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监理单位却首当其冲地被当作了“替罪羊”。这种不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失控,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出了任何问题把全部责任推卸给监理承担,有了利益却视监理为“绊脚石”。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以行政命令取代合同条款处理的,有的则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改动合同工程量及单价事后又无补充合同等完善手续,也是给监理工作造成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2 有待于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承包商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的,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有些施工单位无视各项验收程序,某些中间产品或有些工序环节没有进行自检就直接要监理去验收,而承包商自己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及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中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实际上施工管理上漏洞百出混乱不堪,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清,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这在某些中小项目和地方性集资兴建的建设项目中是屡见不鲜的。另外,承包单位一旦中标后,不按照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承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关键人员张冠李戴东拼西凑,有的甚至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本应投入的机械设备,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顺利实施。有些施工单位本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是“你干你的,我干我的”不予以应有的配合,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从而很难达到工程建设预期的控制目标。

3 有待于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在一些中小型项目或地方性集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开展工作,招投标制度只是遮人耳目的幌子。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同属一个系统或同体的“一条龙”服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