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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范文第1篇

美国公民教育注重弘扬美国传统的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以培养青少年的诚实、正直、自尊等传统美德和青少年对国家的忠诚。重视公民法律教育。早在工业革命初期,美国公立学校对人数相对较少的中等教育者开设了专门以宪法条文为主的课程。在美国的南北战争至20世纪初,为维护美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稳定,美国公立学校加强中学公民教育的力度,开设了包含法律及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科目在内的“社会科”。在最近几十年,法制教育成为美国中小学校的一项正式工作。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制教育体系。美国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非法律专业者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掌握这些方面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观。美国法制教育的特征在于: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鼓励学生参与公民事务,要求学生掌握在日常生活和社区事务中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传授包括法律、权力、公正、自由等知识性内容。2、培养技能。法制教育要培养如下技能。(1)获取或组织法律信息的能力。(2)理解与评价法律问题及冲突的能力和实践性运用法律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3)交流与社会参与的能力。要求公民清楚表达有关法律问题的思想、信念与意见。3、培养态度、信念、价值观。法律教育的形式:(1)学校教育。有的学校为开展公民法律教育,开设了“法律研究”、“法律概念”、“刑法”和“商业管理与法律”等课程。(2)家庭教育。美国教育界认为,教育的重要职能在于引导孩子根据价值观进行选择,而不是灌输既定的规范。(3)网络教育。美国各州都有法律教育网站和许多由国家政府部门支持的法制教育计划。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公民教育”属性分析

从上可知,美国公民法律教育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应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为理性审视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提供了新视界。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3、不利于“因课施教”。法律与道德分属不同学科,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应该不同,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要求不同。然而,中职法律基础归属“德育”范畴,教学管理人员习惯安排“德育教师”来任课。但非法律专业的德育教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难以按照法律的内在规律进行有效教学。

那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能否像美国公民法律教育一样归属于“公民教育”呢?这取决于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否具备公民教育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肖川教授认为,公民教育指国家或社会培养其成员忠诚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的教育。在他看来,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价值观和社会合作能力,具体包括:认同自己的国民身份;获得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品格和能力;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兴趣,并具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承担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1]实现这些目标前提之一的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掌握。而公民权利义务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律教育就成为实现公民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将中职生培养成我国合格公民,需要对他们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然而,我国多数中职生在中职以前没有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法律教育。毕业后,他们直接参加工作。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对中职生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

“公民法律素质”指引下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创新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归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有利于准确界定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目标,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属于公民教育范畴,其根本目标是提高中职生的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那中职生应具备哪些公民法律素质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合格公民的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就是具备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而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状态。[2](p9)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三个方面。因此,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应包括:1、对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理解与掌握。2、具备依法维护公民法定权利和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的积极意识。3、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中职生也应具备在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中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职生法律素质范围的确定,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确立努力方向,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的确定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选择。

一方面,从中职生应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而教学内容是中职生法律教学开展的前提。那如何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呢?这要遵循两个原则: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上述两个原则,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该包括以下知识范围:1、法律知识:(1)有关公民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根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现有教材略显不足),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行政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2)与中职生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紧密联系的常用法律知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继承法律制度、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就业制度及劳动维权、创业及公司的设立、产品质量及消费维权、交通安全遵守及维权等。(3)必要、适量的法律理论知识介绍。比如宪法及其地位、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2、法律意识,包括:宪法理念、法治理念、民法理念、(私权意识、权利为本、平等意识)、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合法维权理念等。3、遵守与应用法律的能力包括两方面:(1)在日常生活中,能将日常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为。(2)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法维权、适度维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另一方面,从中职生应该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研究中职生法律素质形成的内在规律,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创新,提高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实效。目前中职法律基础与职业道德合为同一教材,内容只有100页左右,上课时间只有30个学时左右。在此条件下,如何提高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呢?这需要研究中职生法律素质形成的内在机制。如前所述,公民法律素质是公民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能力与水平的综合体现。法律知识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等知识。法律意识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法律信仰构成。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范文第2篇

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二、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等基本概念。“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

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参考文献:

[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规律;教学境界

一般来讲,大学开设的课程具有两方面的目的:一种是教书,使学生对未来的职场生活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和理论研究,为职场生活的开展奠定基础;一种是育人,我们都知道,一个人人格的培养除了遗传条件以外,还需要学校的教育,大学是每一个学生人格培养的重要阶段,关系着每个学生的一生。这两点便体现了大学课程安排的基本规律。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概述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简介

任何类型的大学、任何层次的高等院校,它所讲授的只有两方面的大学问,那就是“教书”和“育人”这两方面。有一位教育家认为在进行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不仅要认识到培养品格和积累知识的重要性,还要为其将来的就业方向提供指导。大学中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不仅开设了“使人成为人”的课,还开设了“使人成为某种人”的课。这表现出来大学在课程设置上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教书”这方面的学问,是指教授学生知识以及做人的基本原则,为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提供导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特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政治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政治性在广义的方面可以理解为在课程教学的内容上要体现国家的性质和意志,在政治上要高度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第二,思想性:这一特性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在当今,高校毕业生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重要的学习思想,树立正确的思想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三:综合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起到一个引导性作用,这就要求这门课程在进行内容设置时,要对多方面的学问进行综合性编排,以促进学生的全方面发展。第四:理论联系实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育人”的学问。这不仅要求学生在进行学习时要认真学习本门课程的内容,更要求学生要不断地将其应用到实践当中,真正地将其融入到生活中。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规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学生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课程,它的教学规律一直是教育界不断探讨和研究的话题。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点:第一,生活实践与理论知识相结合:这就要求遵循学生的“生活实践”,尊重教学的“理论知识”,努力使生活实践和理论知识相结合。因此,在教学中,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生活实践,坚持生活实践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规律。在对学生进行教学时,教师要不断的扩展学习内容,学生群体要针对学习中遇到的难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打好理论学习的基础。另外,要求学生要将学习到和领会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生活实践当中去,才能真正的促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发挥作用。第二,学生知识的学习符合国家需要:从根本上说,教育的出发点来自国家意志、学校意志和学生意志三个方面,只有将这三种三种意志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使教学目标更加明确,才能产生良好的学习效果。这一教学规律主要是从国家利益方面入手的,只有使学生学习知识符合了国家的需求,才能使学生的学习具有意义,才会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性作用。第三,是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这一教学规律使教学目标的具体反映和要求。一般来讲,教学活动要不断地帮助学生做出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需要解决学生和客观事物之间的认识关系,还要解决学生和客观事物二者的价值关系。这一教学规律是对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在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时,要坚持正确的是非观念和价值观念,万万不可运用错误的观点进行社会实践和理论学习。第四,教学过程与修身过程相统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使人成为人”这一学问中的教学重点,在教学的过程必须坚持“修身过程”为基础的原则,让教学过程和学生的“修身过程”有机的统一起来。第五: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相统一:任何学科在教学的过程中都具有教师和学生这两大主体的存在,不然则构不成教学。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境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知识境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一门“使人成为人”的高深学问,在这其中蕴含着广博的知识和学问,这就要求教师要学识渊博,在教学中不断启发学生。二,理论境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要求教师彻底地掌握理论知识,并在理论知识的运用过程中,以理服人。三,艺术境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不仅仅要具备理论境界,还需要艺术境界的辅助创造良好的教学互动模式,良好的艺术境界对理论境界具有促进作用。四,人格境界:人格境界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所追求的最高境界。这一教学境界所追求的是对学生的人格、品格、思想等方面进行正确的引导,使之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尚的人格。

四、结语

通过本篇文章对以上几点的讨论,让我们深深的意识到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不是我们最初所认为的毫无用处,它对于促进学生的人格培养、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遵循它的教学规律和教学境界,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真正的走进学生的心中。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范文第5篇

(一)法学教育定位模糊目前,经管专业的法学教育一直被忽视,经济法课程的设置应当说只是教育部硬性规定下的产物,在如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规划中定位模糊,导致了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也仅仅是应付了事。然而,不容置疑的是,随着社会对于复合型人才需求攀升,拓宽人才自身法律知识的储备显得尤为重要。以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为例,学生毕业后基本去向有两个:一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财务管理工作;二是在中介组织执业,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财务工作的特殊性要求高等院校培养的学生既要有娴熟使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又要有应用法律知识指导工作的能力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如果我们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只注重专业知识而忽视法律知识,则必将导致在相关法律制度和交易规则不断完善的今天,会有更多的会计、财务从业人员因为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而产生一些违法乱纪的现象。反之,在专业知识熟稔的同时,拥有完善的法律知识储备的人才,则更易于通过相关的从业资格考试,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规则,脱颖而出。

(二)课程体系安排不合理1.法律基础课程缺乏。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最初是安排大二、大三阶段讲授,在此之前并没有开设诸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先行性基础课程,而作为通识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于法律知识的介绍也仅仅是一带而过,无法承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任务。因此,为了避免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而感到学习吃力,教师必须花费大量课时讲解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础知识。2.教学课时设置偏少。一般的公办院校,如广东金融学院、深圳大学,经济法课程设置为54学时,而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管系现有经济法课程分为A、B两类,经济法A为48学时,主要针对会计学、财务管理、税收学、国际贸易、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B为32学时,主要针对物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专业开设,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授民事基本制度、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此繁杂的内容,教学质量和进度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3.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经管专业涵盖面较宽,目前,八个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必修课,单纯的将经济法课程区分为A、B两类,造成了教学内容面面俱到,一份教学大纲包打天下的局面,教师受制于大纲与考卷,难以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没有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对课程内容做针对性的取舍,导致课程与专业的融合度不高。

(三)理论与实践环节脱节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的法学概念、法律原则、规范等理论知识较多,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更多的偏重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教学,如果只有教师“一言堂”,学生往往感觉枯燥而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为了避免理论教学的枯燥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会适时穿插案例教学,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而,有碍于课时设置偏少,通常无法开展案例讨论,学生难以举一反三,更谈不上对法学知识如何应用。即使偶尔有一两次案例讨论,也因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完善,很难用法学理论展开分析,最终又陷入单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局面。

(四)教材选用缺乏适用性目前,市场上的经济法教材良莠不齐,有的是供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其内容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偏重理论,过于深奥,并不适用,有的虽然是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编写,但在内容编排上或者涵盖面有限,或者难以跟上时代,缺乏一本针对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教学的教材。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现在采用的是高程德先生编著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民商法),该教材的优点是紧扣法条,内容涵盖面广,基本囊括了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部门,缺点是缺乏针对性,例如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需要电子商务专业掌握的法律没有编入,市场营销以及物流等专业需要掌握的产品质量法也没有介绍,此外,竞争法部分缺乏近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可谓遗憾,而继承法对于经管专业的学生意义不大。因此,如何选择一本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显得极为重要。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提升定位,突出特色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规划下,经济法课程应当扮演重要角色,并突出学生的法学教育背景,形成本校经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从目前的教育发展趋势来看,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历史产物,精英教育应当留给硕博士阶段,本科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不宜过专过细。从学生就业升学的角度来看,很多学生未来的就业并不专业对口,用人单位对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更为青睐,有的学生根据现实或者自身兴趣选择在硕博士阶段跨专业学习。因此,提升经济法课程的定位,突出法学教育背景特色,既符合“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也有利于独立学院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为学生就业升学提供良好的平台。

(二)科学规划课程体系

1.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公选课法律基础课程应当面向全校在大一阶段开设,内容应当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学时数以48学时或64学时为宜,班级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经管专业作为必修课程,其他专业作为选修课程。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专业的必修课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开设,并根据各专业的需求,在教授内容上强调专业融合度,具体而言,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为教学重点;国际贸易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制度为教学重点;物流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电子商务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为教学重点;市场营销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学时数以48学时或54学时为宜。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提高专业针对性和融合度,同时为学生参加考取公务员、村官、法律硕士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完善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以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由于在大一阶段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大二阶段开设了行政法课程,因此,在大三阶段讲授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学习和理解能力相对强于其他专业学生,同时,基于该专业学生法学知识掌握较全面,相应的考取公务员、村官以及法律硕士的比例也高于其他专业,就业率在我校也名列前茅。此方案的缺点在于用人单位无法直接获知学生法学知识面,亦会由于各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差别,增加考评体系的工作量。

2.方案二:增加经济法课程的学时数此种方案具体而言,可将经济法课程放在大二阶段开设,分为两学期教授,第一学期以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物权法(含担保法)、侵权法等。目的是使非法科学生理解掌握法的理念、法的价值等基础性法律知识,扎实把握好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内容。为第二学期的教学做好基础知识的铺垫工作。第二学期以32学时或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以公司法为基础,根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及学生自身知识结构进行科学匹配,以防止经济法的教学与经管类自身专业学习严重脱钩,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强化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的学习;国际贸易专业强化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法知识的学习;物流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电子商务专业强化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的学习;市场营销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对现有课程体系的变动范围不大,能够涵盖与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的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的法律知识。缺点在于无法为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用人单位也无法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学知识面,增加了第二学期考评体系的工作量。可以说,方案二只能是一种折中性的产物。

3.方案三:建设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此种方案突破了现有经济法课程的框架,在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前提下,在大一阶段完成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的教学工作。在大二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为基础,为了增强专业融合度,辅以其他相关的部门法,以48学时为宜。在大三阶段以16学时或32学时为宜,针对各专业的特点讲授部门法,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开设票据法、税法、证券法等;国际贸易专业开设国际贸易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物流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电子商务专业开设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市场营销专业开设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该方案的优势在于构建了一套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有利于各专业、各学科之间知识的衔接和递进,突出了复合应用型人才的法学教育背景,使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律知识面,科学构建考评体系。

(三)增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环节的检验,如何构建教学反馈机制,真实的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我们实践教学的重点。笔者结合近几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大三、大四阶段的实训环节,将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取小班化教学,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分为八组,由教师从案例库中选择典型案例,采取淘汰赛的形式,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每场模拟法庭教学配置4学时,其中,2学时进行模拟法庭环节的教学活动,重点放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结束后,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由学生对案例中产生的争议焦点以及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讨论,时间控制在1学时,最后,由教师利用1学时时间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