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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

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

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计质量 内部 影响因素

审计质量是指审计业务的优劣程度,即审计结果达到审计目的的有效程度。审计质量是审计服务的关键,其质量高低一方面对审计报告使用者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直接关系到审计事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分析审计质量的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众多,cpa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cpa审计服务的主体,是审计报告的直接提供者,对审计质量的高低负有重要的责任。

一、我国cpa审计质量现状分析

近年来cpa审计质量问题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证券监管部门也为提高cpa审计质量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是我国cpa审计质量却不高。这主要体现在;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上爆发了大量上市公司造假丑闻,而相关cpa作为会计信息的鉴证者却未能揭示客户公司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意见类型的选取上更倾向于无保留意见。一般来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质量比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质量要高。

二、cpa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1、cpa的专业胜任能力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gpa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要获得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cpa需要具有专业知识、掌握审计技术方法和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具有专业知识是cpa从事审计工作的前提,各部分知识的深度、广度决定了cpa专业素质的高低。而cpa专业素质的好坏与其审计业务能力成正相关关系-熟练合理地选择和运用审计技术方法有助于审计业务的正确处理,此外,会计是一项人造系统,对会计信息的审计需要cpa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所以职业判断是cpa最重要的执业技能。

2、cpa的独立性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独立性是审计服务的灵魂,是审计质量的y,--决定性因素。独立性要求cpa具有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cpa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如果不能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其审计质量将得不到保证,但如果只是没有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则不—定导致其审计质量低下。

3、cpa的“理性经济人”思想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cpa作为市场参与的主体,运用理性经济人思想、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本无可非议。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审计市场不规范,各项监管机制等的缺位,造成cpa违反法规被发现或发现后被惩罚的机率很小,但是预期的收益却很高。那么cpa的理性经济人思想就很可能促使其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出有损审计质量的事情。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活动主体——cpa的载体,其组织形式将对cpa的风险意识和价值取向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审计质量。目前我国实务工作中,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最大缺点就是cpa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这一方面可能弱化cpa的职业谨慎意识,造成不应当的审计失误或失败。另一方面降低了风险责任对其职业行为的约束,导致cpa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降低审计质量,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的规模越大,审计质量越高。它主要是通过影响事务所的声誉、审计失败成本和cpa的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来影响审计质量。首先,“大所”的审计失败成本更高,所以“大所”有更强的独立性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其次,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易于吸收更多的专业胜任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cpa,易于进行合理的人员结构安排,进而提升整体执业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吕先锫等通过对2005年的行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也证明了当上市公司由“大所”审计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大,说明“大所”的审计质量总体上来说是高于“小所”的。

3、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文化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范文第2篇

一、非审计服务和审计独立性

(一)非审计服务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

-IFAC(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将CPA的服务划分为两大类:保证业务(-assurance engagement)和相关服务。其中,保证业务按照其业务对象是否与历史财务信息有关又被分为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及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之外的保证业务。相关业务包括商定型程序、代编会计报表等。

林启云认为非审计服务可划分为传统非审计服务与现代非审计服务。财务报表审核、代编财务报表、税务服务等可归入传统非审计服务;而鉴证和咨询服务则是现代非审计服务。路远志、郭彦斌认为非审计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和除审计服务外的鉴证。

(二)审计独立性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职业道德概念》中将独立性定义为“正直、客观的行为能力,其中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对所有被检查事项保持公正态度的能力”。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对独立性作出解释:审计人员必须公正,而且不抱有有损于客观性的偏见或成见。

美国托马斯·希金斯(ThomasG.Higgins)提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外在”独立性、“表面”独立性,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又称“内在”独立性、“事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审计独立性是实质独立与形式独立的统一。实质独立是根本,而形式独立是实质独立的保证。

二、CPA非审计服务的拓展

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加大非审计服务的份额,实行多元化全方位发展的到来,新兴鉴证服务和非鉴证服务成了CPA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主要领域。

新兴的鉴证服务相对于法定的审计业务而言,盈利能力增强,风险降低,是CPA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它主要包括网誉认证、系统认证、养老服务认证、企业业绩评价认证、风险评估鉴证等,CPA可以依靠自身独立、客观、公正的优势选择各种新兴的鉴证。

非鉴证包括会计服务、税收服务、内部控制、资金运筹、管理咨询等。其中咨询服务是企业需求量最大、也是非审计服务领域中非常具有潜力的增值服务。

三、CPA非审计业务拓展中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CPA非审计业务拓展中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四个方面:非审计业务的性质;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CPA的自身素质。

(一)非审计业务的性质

非审计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对审计的独立性影响有所不同。如新兴的鉴证业务中包括的认证服务,其目的在于提高信息质量,对审计独立性没有影响。而CPA向审计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则会由于非鉴证服务的性质,使它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如税务服务、会计决策辅助、资金运筹被认为对独立性的影响较小;而如果CPA进行管理咨询服务,则会由于自我评价、自身利益等产生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如内部控制设计与评价、管理人员选择、制定政策、市场可行性研究、管理层薪酬计划、兼并收购服务、投资顾问、精算服务等对独立性的影响较大。

再例如从事管理顾问和企业业绩评价认证两种非审计服务。管理顾问的工作性质可能将CPA置于公司的管理者位置,则容易与客户管理层达成共同利益,导致在进行审计业务时,扮演管理角色的CPA可能难以客观地评价与判断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交易性质,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而从事企业的业绩评价认证,则完全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企业活动效率和效果的真实性、公允性等进行验证并发表意见,所以不会对审计的独立性有影响。

(二)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水平

非审计服务的收费水平影响了CPA的独立性判断,并且随着非审计服务占审计收入比重的增加对独立性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当非审计服务的收入超过审计收入时,被列为是影响审计独立性最严重的因素之一。

CPA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当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时,便会在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CPA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造成审计服务竞争力趋弱。这对审计的独立性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可能导致事务所对客户增加经济上的依赖性,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发生意见分歧时,CPA可能担心坚持原则会失去这些购买非审计服务的客户,从而失去获得超额利润的机会。因此,在坚持独立性的立场和利益获得之间会进行博弈,一旦利益占了上风,便会放弃独立性,难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发表审计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CPA在从事非审计服务时能否保持审计独立性有重大关系。越是规模大的事务所,在提供非审计服务时,认为向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够增加事务所的信誉资本,为了树立CPA在广大公众面前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事务所将自觉提高其独立性。同时这样做的根本原因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经济实力强,资产雄厚,客户数量较多,收入比例均衡,来源某一客户的收入损失小于信誉损失,失去客户代价小于信誉代价,有能力抵抗被审计客户的经济压力,能拒绝被审计单位的不法要求,维护审计独立性。相反,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经济实力较弱,客户数量较少,收入比例不均衡,有经济依赖性,失去客户代价大于信誉代价,来源某一客户的收入损失大于信誉损失,无能力抗衡施压客户,容易受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不法要求,从而丧失审计独立性。

(四)CPA的自身素质

CPA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等自身素质使得CPA在非审计业务拓展中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不同。

专业胜任能力是对CPA专业素质的需求,

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条件。CPA对会计和审计知识的掌握比较充分,但对其他方面的知识却比较缺乏,而现在的非审计业务涉及各行各业,要用到多方面的知识,如从事系统认证需要CPA对基础设施、软件、人员、程序、数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价和测试并发表意见,需要CPA有较强的综合能力,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背景,有实践经验,在审计过程中才可以不被动依赖被审计单位的指导和协助,形成独立的审计意见,不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 恪守职业道德,是对CPA在非审计业务拓展中最基本的要求。要求CPA在从事非审计业务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行为规范。CPA要对所从事行业的职业性质有全面认识,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

四、正确处理CPA非审计服务的拓展和审计独立性关系的对策

CPA非审计服务的拓展对审计独立性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对审计业务的开展也有积极的影响。为此,笔者从CPA非审计业务拓展中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拓展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较小的非审计服务,积极探索前沿的非审计服务

拓展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较小的非审计服务,如新兴鉴证对审计独立性影响小,这是今后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主要方向;税务服务对独立性影响较小,而且税务服务历来也是向客户提供的传统服务项目,应该继续发展,保持并开拓市场份额;CPA可以做一些为企业编制会计报表、记账,会计决策辅助等会计服务;另外,在不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CPA可以进入管理咨询领域,从事部分管理咨询服务。

对于较为前沿的非审计服务,这些服务在国外已经较为广泛,且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这些服务在国内的事务所开展较少,社会公众对其认知度不高,需要探讨这些服务的开展方式、内容及对独立性的影响是不是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内。如提供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管理人员选择与CEO的聘用、制定政策、市场可行性研究、管理层薪酬计划等,这也是CPA非审计服务拓展的未来发展领域。

(二)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增强抗压能力

我国事务所经营规模小,业务比较单一,应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合,采取紧密型的组织结构来扩大规模,开展规模化经营,即内部每个成员之间统一事务所名称、执业标准,质量监管等以发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其抵御外部环境压力的能力,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更强的组织能力,即更有能力在从事非审计业务时抵制客户不许披露盈余管理行为的压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和质量控制系统,对CPA进行专业训练,有利于保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质量;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更能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策略拓展非审计业务,扩大非审计业务市场占有份额。 (三)对非审计服务的收入进行充分披露,严密关注非审计服务占审计收入的比重

首先,要求对客户和事务所充分披露与非审计服务有关的信息。客户应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CPA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类型、非审计服务费用明细数据等。事务所首先应披露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因为非审计服务的收入占审计收入的比重越大时,对独立性影响越大。其次,应披露对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客户时非审计服务所占的比重,因为当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时,当非审计服务所占收入比重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使审计独立性受到严重威胁。最后,还应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类型的披露,因为不是所有的非审计服务都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威胁。只有进行充分披露,才能够判断CPA提供的审计、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还能够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

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范文第3篇

会计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从事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性工作的应用型技术人员,而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业务的专业人员。CPA考试是从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资格考试,是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必备条件,其考试主要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均是会计学本科专业应重点掌握的课程体系核心内容。而有效地融合CPA考试内容与会计学本科人才培养,既能使学生掌握必要的会计学专业核心知识体系,又能使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为将来的CPA考试、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做好准备。

(一)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据教育部于2007年公布的本科专业招生目录的数据资料统计,在全国有678所含独立学院的本科高等院校中,开设有会计学专业的共382所(占院校总数比例的57%);从专业分布看,会计学专业位居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十大专业中第六位。以重庆市为例,全市有13所院校设有会计学专业;在本科院校专业年毕业人数排名中,会计学排第5位,每年为社会提供7000余人会计专业人才。可见,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在学生数量和毕业生数量方面已经具有较大的规模,甚至在局部地区开始出现较为饱和的状态。

根据教育部在200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中,会计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规定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科研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和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但现实中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从需求角度看,社会用人单位普遍感到难以找到满意的会计专业人才,抱怨刚毕业的会计专业毕业生专业知识不够扎实,缺乏实践经验,实务操作能力不强;同时,从学生就业角度看,部分接受过较高层次教育的会计专业毕业生走上非会计、非财务类的其他岗位,造成较为普遍的“学非所用”的现象。

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是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要素;而教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内容的开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专业教学的课程体系经历了分部门、分行业的会计课程体系到以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为核心的专业课程体系的转变,这不仅体现了会计学专业的核心教学内容,也间接反映了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变迁过程。现行会计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与我国CPA考试的主要科目在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方面大部分相同,这为两者的融合创造了条件。在会计专业核心课程的内容和教材等方面,如果能很好地与CPA考试科目的内容相结合,既能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并改善学生的就业状况,又能满足学生CPA考试的需求。

(二)CPA考试及职业前景 CPA是注册会计师的简称,是从事高级会计、审计类相关工作的必备条件。在我国,取得CPA执业资格必须通过相关科目的考试。新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始于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1993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从业范围等内容。我国CPA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始于1991年,自1993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有超过15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获得了执业资格证书。2007年1月面向境外考生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考场首次设立,考试大纲采用了国内2006年的统一考试大纲,这为在境外学习、工作但志愿考取中国CPA的人士提供了便利条件。自2009年全面改革以来,逐步实现了考试制度的国际趋同。与美国通过学分(150学分)积累,获得CPA执业资格不同,目前,我国CPA考试分为专业和综合两阶段进行。专业阶段考试包括: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审计、企业战略与风险管理六门课程;综合阶段主要考核已通过前六科专业阶段考试人员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的能力。注册会计师考试不仅为选拔会计和审计类高端人才提供了依据,并且为会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参考。参加CPA考试的条件相对较低,根据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可申请免考一门科目。这一考试基本条件相对较低,但通常报名参加此类考试的人员有会计学专业学科背景或 工商管理、经济学等学科毕业或具有从事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经验。CPA考试被认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得到了国际同行的广泛认可。

获得CPA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有较广阔的执业前景,目前较多的执业CPA从业人员在会计与审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从事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CPA不仅可以在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也可以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审计、会计主管、财务总监等工作。同时,由于执业的CPA人员必需保持工作和经济的独立性,所以非执业CPA成员也较多地分布在高等院校、行政事业单位等;可见CPA的就业范围较为广泛。同时通过CPA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员在参加美国的CMA(注册管理会计师)、CFM(注册财务管理师)和ACCA等相关考试可以豁免部分科目,这为部分准备考取国外相关资格证书以及在国外从事相关工作的会计人员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专业教学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点。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关于会计学专业的培养要求,可以看出“会计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会计、审计和工商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会计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会计问题的能力。”而会计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具备的主要知识和能力,包括:管理学、经济学和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会计学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文字表达、语言沟通和解决会计问题的能力等。虽然我国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人才数量和质量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当前在会计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材质量等方面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一)专业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在学位授予分类中,会计学属于管理学下工商管理类二级学科。会计学本科专业毕业获得管理学学位;但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报课题的目录看,会计学归属于应用经济学。所以,从学科体系来看,会计学专业应该属于经济学与管理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会计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应该掌握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而目前一些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的课程开设过多、过细,层次不清,内容重复,并且所占比重过大;部分高校关于企业管理、经济学等基础课程比重过小,甚至有个别学校没有开始《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等基础课程。在专业核心课程开设中,有部分院校的会计学专业课程中,缺少必需的专业核心课程,如《审计学》、《经济法》等专业核心课程在某些高校被设为选修课程或未开设。

(二)实践、实验环节欠缺 会计学专业要求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技能,对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要求较高。如果在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实践和实验环节较少,必然导致学生专业实际操作能力较差。一部分高校在部分核心课程教学中缺少必要的实践和实验环节,导致学生实践能力较弱,部分高校会计专业学生甚至不能胜任记账凭证填制、账簿登记、报表编制等基础工作。一些高校没有开设《会计手工模拟实验》、《会计实训》、《会计电算化》实验实训等课程,导致学生书面成绩优良但操作能力低下。

(三)部分课程内容交叉 由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会计学专业开设的部分课程在内容上存在重复交叉的现象。如部分高校同时开设有《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财务分析》与《财务管理》,这些课程存在内容的重复;如《财务管理》课程中有“财务报表分析”这一章节的内容,在《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两门课程中均会涉及到“成本控制”的内容。开设的《经济法》、《税法》与《税务筹划》等课程,有部分内容也存在交叉;《经济法》教材中大多有专门章节关于“税法”的内容,在《税务筹划》课程中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章节均会先讲解各税种的具体规定与计算,这与《税法》的很多章节内容相同。

(四)教材质量需要提高 部分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采用的专业教材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教材的内容质量较差。如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后,会计学相关教材内容需要更新,全国各出版社均出版发行了一系列的会计学教材,但有些编者在没有认真学习新准则体系的情况下编写的会计教材出现许多错误;如部分教材将《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混淆,甚至科目运用也出现差错;部分教材中出现编写“金融资产”这一章内容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相互混淆。

(五)人才培养缺乏特色 目前国内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无论从培养方式,还是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基本相似,在人才培养计划、具体课程的设置、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的编写等方面都大致相同,少有自己的创新之处,这也背离了现代高等教育提倡个性化、差异化教育的发展要求。而一些非综合性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有条件结合学校的学科特色创新会计学人才培养,如具有工科背景的高等院校应该更注重基建预算、成本核算等内容的教学,具有语言学科背景的高等院校应该注重外贸会计、国际会计人才的培养;但现实中较少的高校实施会计学特色专业人才培养。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国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对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优化,科学地培养高素质会计专门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 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是培养会计人才的根本保证。

三、CPA考试内容与会计专业核心课程的融合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和领导CPA全国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修订与出版。CPA考试中的专业考试阶段包括《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共六个科目,而这六个科目所涵盖的内容正是会计学本科专业所应掌握的核心专业知识。目前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将CPA考试与会计专业教学有效融合在专业人才培养中。

(一)规范专业课程名称与内容 从教育部关于会计学专业应开设的主干课程看,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经济法》、《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等核心课程。而CPA专业考试阶段的六个科目涵盖了以上所列的大部分课程,这也是作为会计学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的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但会计学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名称应结合CPA考试内容予以调整,如将科目《会计》分为《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课程;将《财务成本管理》分为《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两门课程,也可以直接开设这门必修课程;其它包括《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审计学》均可以直接作为会计学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予以开设。在课程内容方面,可以归并部分课程的交叉内容。如在《税法》课程中采用CPA考试大纲和教材,能避免重复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同时在《经济法》课程中也能避免重复“税法”关于税种具体细则规定的内容。CPA考试中的《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较好地将成本会计、成本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整合,将成本计算、标准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内容较好地进行了融合,在实际教学中也可借鉴。

(二)融合实践、实验环节进入CPA课程 在会计学核心课程开设的同时,应增加专业实践课程或专业实践环节,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提升会计专业技能。可以将CPA《会计》科目分设为《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两门课程,在中级财务会计教学的财务报告内容中应增加实践环节让学生掌握各种会计要素变动对应的经济业务凭证处理,掌握实际工作中应用的各种报表编制方法。在开设《税法》课程中具体的税种计算时,应增加实际企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计算与申报等实践训练,让学生掌握各类型企业应交纳的税种、计算、具体申报过程,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财务成本管理》课程中增加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分组讨论后再通过老师点评,从而掌握投资项目分析、融资方式选择、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等知识要点。

(三)统一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与CPA考试辅导用书 由于目前部分专业核心课程由专业任课老师编写的教材质量参差不齐,各种课程教材的时效性不足,合理使用CPA考试辅导用书能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CPA考试辅导用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高等财经院校的专家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分别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教材内容在专业界具有权威性。同时,CPA考试辅导用书每年都会更新一次,局部内容会按最新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进行修订,使得教材内容新颖,能将最新规定准确地反应在教材内容中。同时CPA考试辅导用书的内容往往作为许多用人单位进行笔试和面试的参考资料,便于毕业年级的学生进行复习,更好地应用专业知识寻找就业机会;同时可将CPA考试辅导用书用于本科学生毕业复习和参加CPA考试。

四、CPA考试内容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嵌入

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何缩短这种差距,成为目前高等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将CPA考试内容有效地嵌入人才培养方案,使学生在获取专业核心知识的同时为将来参加CPA考试和会计师职称资格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在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合理嵌入CPA考试科目和学时 CPA考试在结构上分为专业和综合阶段,专业阶段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六科,专业阶段主要测试会计学专业核心知识的掌握情况;综合阶段一科主要测试职业道德、实务能力等。建议在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所有CPA专业考试阶段课程,并在课程后以(CPA)标注。但由于教学内容的复杂性,可以将CPA考试科目按教学课程嵌入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在嵌入教学课程时作相应调整。如将《会计》科目分为《中级财务会计(CPA)》和《高级财务会计(CPA)》两门课程,可以连续两学期实施教学;将《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分为《财务管理(CPA)》和《成本会计(CPA)》两门课程实施教学。在专业课程的学时安排上,可参考CPA考试科目的时间长短安排教学课时。如在CPA考试时间安排中《会计》为180分钟,《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为150分钟,《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为120分钟;由于课程内容繁多、难度较大,因此可适当增加《中级财务会计(CPA)》、《高级财务会计(CPA)》和《审计(CPA)》课程的教学学时。

(二)合理安排CPA科目课程教学顺序 CPA考试的六个科目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计划中应合理安排CPA考试科目的课程教学顺序。根据课程的内容和衔接关系,可以在低年级开设《经济法》课程,通过《会计学基础(原理)》课程学习以后再学习《会计》科目课程,即《中级财务会计》。而《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课程应该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甚至《高级财务会计》之后学习;《审计》科目课程应该在高年级学习了系列会计课程之后再开设。具体应该在会计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中形成《经济法》、《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审计》的一套较为科学的课程开设顺序。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课程可以开设在高年级,应该在学生已经学习了《管理学原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和《财务管理》课程,掌握了相关基础知识后再开设本门课程。

(三)实时更新CPA考试教材和教案 在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合理使用CPA考试教材。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CPA教材内容不断变化,每年春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均会修订相应的教材内容。会计学本科专业学生每级每年均应更新一次,采用当年的用教材内容,以保持教学内容的新颖性;而由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成员编写的教材,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个别考试科目的辅导教材可作为两门课程的教材,在保证教材质量的同时又节约了学生教材开支。如《会计》辅导用书可作为《中级财务会计(CPA)》和《高级财务会计(CPA)》课程教材,《财务成本管理》辅导用书可作为《财务管理(CPA)》和《成本会计(CPA)》两门课程教材。CPA考试大纲每年年初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每门课程都有不同程度的更新;会计学专业承担CPA考试课程的教师每年应按考试大纲实时更新课程教案和相应的课件。

(四)配备专业与实务教师承担CPA科目教学任务 建议高校在进行CPA相关的专业课程教学中,可以实施专业老师和实务界老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会计学专业教师队伍中应有多人具有CPA执业资格或实际从事过会计业务工作的人员,同时应安排具有多年教学经验,连续讲授CPA相关课程多年以上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而通过CPA科目的系统学习,会计学本科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就业能力将得以进一步提高。

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范文第4篇

一、CPA非审计服务的拓展领域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越来越多的非审计服务,其中的新兴鉴证和非鉴证是CPA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主要领域。

(一)新兴鉴证 新兴的鉴证服务是CPA非审计服务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包括:(1)网站认证。是指CPA对网站的安全性、信息的管理保护等为审查对象,以评价这些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准则与规范为目标进行的鉴证服务。(2)系统认证。是指CPA对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护资产的安全、维护数据的完整、使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得以有效地实现、使组织的资源得到高效地使用等作出评价并发表意见。(3)养老服务认证。是指由CPA以专业、独立和客观的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以下认证:老年人所受到的照料护理符合预定的标准,老年人的需求已经得到满足。(4)企业业绩评价认证。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效率和效果的真实性、公允性等由CPA进行验证并发表意见。(5)风险评估鉴证。是指CPA对企业风险评估进行鉴证。(6)针对财务契约遵循的鉴证。CPA对财务契约遵循情况出具鉴证报告。(7)司法会计鉴定,是指CPA在诉讼活动中作为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8)财产损失鉴证。是指CPA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

(二)非鉴证 非鉴证包括:(1)税务服务。编制纳税申报表,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税务纠纷等。(2)会计服务。主要包括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会计信息系统设计、财务会计制度设计、会计咨询、会计决策辅助等。(3)管理咨询服务。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评价、管理人员选择与CEO的聘用、制定政策、市场可行性研究、管理层薪酬计划、兼并收购服务、投资顾问、精算服务、独立董事聘用、招聘服务等。(4)内部控制方面的服务。包括设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框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如何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5)资金运筹方面的咨询。CPA可以在选择筹资渠道、确定筹资量、设计投资方案、确定资产组合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6)评估服务。评估包括对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假设,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以确定资产、负债或企业整体的价值或价值区间。(7)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8)法律服务。通常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

二、CPA非审计服务拓展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CPA只有在一项拓展的非审计服务没有影响审计独立性时才能开展此项服务,如果某项新的拓展服务影响了审计实质上或形式上的独立性,那么该项服务就不能开展。

(一)新兴鉴证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新兴鉴证对审计独立性没有负面影响。CPA在提供鉴证时,是通过CPA对某一对象的评价,增强相关信息的可信性,增加信息使用者的信心。这些服务与审计一样,都需要CPA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新兴鉴证不仅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还可以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同时促进CPA行业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提供新兴鉴证时,要保证避免代表鉴证客户的利益进行决策或代替管理层向相关的方面进行报告。否则,会损害审计独立性。

(二)非鉴证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不同的服务项目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1)不同税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不同。如在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时,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或批准,管理层要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CPA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而在CPA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或者在提供影响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事项的税务建议,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会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有争议。CPA在提供会计服务和提供审计服务中的角色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的立场不同,在提供会计服务时,服务的对象是公司管理当局;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服务对象是广大的财务报表使用人。在审查完全或部分地由自己做成的账簿时即使CPA遵守了公认审计准则执业,仍然会涉及到自我评价的问题,因此,认为审计独立性还是受到了损害。所以,CPA不能为同一家客户既提供会计服务,又提供审计服务。

(3)管理咨询业务对审计独立性影响较大。大部分的管理咨询服务的提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较大。首先,由于经济利益的存在而不可避免地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由于管理咨询费占事务所收入的比重较高,有些甚至超过了审计收费,高额收入可能诱使事务所对客户形成财务上的依赖性,进而促使CPA执行审计工作,在与客户发生意见分歧时放弃注册会计师应有的原则,因而可能会屈从企业管理当局的压力而丧失其独立性;其次,CPA提供审计服务时,充当的是中介角色,立足于对社会公众负责,而在提供非管理咨询服务时,充当的是顾问角色,立足于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负责,当CPA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时,CPA会发生角色上的冲突,这样就难以客观地评价与判断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交易性质。

(4)其他非鉴证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对于内部控制方面的服务,被认为对审计独立性是有影响的,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如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三、CPA非审计服务拓展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处理

CPA非审计服务的提供削弱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同时非审计服务的发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又有益处,因此,应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建立新兴鉴证职业标准框架,对相关服务进行规范和指导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制定了有关鉴证准则和咨询服务准则,成立了鉴证特别委员会。中注协应该为新兴的鉴证服务制定标准,对鉴证提出技术性要求,这是鉴证必须和应予遵循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判断鉴证服务质量的权威标准。我国的鉴证服务职业标准尚处空白,关于鉴证服务的进一步细化标准更是没有。因此,相关鉴证服务标准的缺失对于新兴鉴证服务建立和发展必将成为一个羁绊。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服务的专业知识与经验 从事非审计服务,CPA除了要具有较好的会计、财务和审计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加强自身的专业技能与知识创新,要对所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有相关知识的储备。要求具有较丰富的企业运营及管理知识和经验,同时要具有一定深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针对性提供更有价值的非审计服务。如提供养老工作认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有关养老和老年人照料护理的知识和术语,还必须掌握相关的养老法律法规、政策和改革趋势。其次,由于我国事务所非审计服务的开展比较有限,经验比较缺乏,需要有成熟的技术条件和经验开展非审计服务。

(三)严格区分事务所内部的作业人员,禁止向同一个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首先,对同一家事务所,职业内部业务分开,严格区分事务所内部的作业人员:一类具有审计方面专长的可专门从事审计工作,另一类使其发展成为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专家,两类作业人员分别从事不相容的服务项目,可以避免CPA实施与委托人利益一致的非审计服务时,损害其独立性。其次,要禁止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个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避免因经济利益的存在、担任不同的角色而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保证非审计服务的健康发展。

(四)依据非鉴证的性质,区分对待非鉴证 非鉴证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对审计的独立性影响有所不同。从事不同的非鉴证业务,会因业务本身的性质对独立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即使从事相同的非鉴证业务,也会因所处的状况不同对独立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不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CPA可以进入非鉴证服务领域,从事部分非鉴证服务。如果某一非鉴证服务可能影响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审计独立性,就应主动放弃。如在提供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CPA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建议;如果此类服务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认可且具有法律依据,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可以提供此类税务建议。

[本文系西安财经学院科研基金项目(07xck1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cpa审计中需要的会计知识范文第5篇

一、问题提出 注册会计师(CPA)职业是公正的事业,公正的事业更加需要“诚信”二字。可回眸世纪之交,CPA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且无序。丧失独立性,导致风险过度,引发审计失败,公信力下挫的事件屡见不鲜,舆论为之哗然。现择其一二,回放如下: 案例1安达信国际会计公司曾是全球职业会计师界的“五大巨头”之一,数十年来,发表的审计意见,一直被视为信誉的标志,社会公众深信不疑。然而安然事件在震惊世界的同时,波及安达信。安达信在对安然审计时,未能恪守独立性原则,致使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安达信百年信誉毁于一旦,遍布全球的安达信“国际网络”也因此“分崩离析”,进而引发了一场世界性“会计信用危机”。 案例2扫描国内银广厦和麦科特等恶性造假事件,卷入“旋涡”的中天勤、深圳华鹏等事务所的CPA“精英”们,风险意识淡薄,视独立性为儿戏,因此业务操作极不规范。事件的曝光,不仅令我国CPA职业蒙羞,而且国人质疑声一片,CPA职业的信任度曾一度大幅下降。CPA审计又称独立审计,独立性是CPA职业的灵魂。丧失了独立性,CPA职业就失去了生命力。如此众多丑闻,向世人昭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独立审计不独立。近一两年,昔日风波日渐平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力图以诚信为切入点,重塑中国CPA职业新形象。可涉嫌秦丰农业、华源制药等多家上市公司造假案的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又粉墨登场,再次将CPA职业推向了风口浪尖。独立性再度成为焦点,拷问着中国CPA们的职业良心。因此,为有效化解审计风险,防范审计失败,进而摆脱CPA信任危机,“独立性”仍是一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审计独立性的诠释 独立性,是指CPA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尽管CPA审计是托审计、有偿审计,但CPA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CPA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与利益各方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这种超然独立性,不只是实质上的独立,而且也是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独立的统一。诚如卡曼?布劳所言:“如果审计人员给人的印象是缺乏独立性,就不利于其发挥作用,因此,审计人员不仅有责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也要避免缺乏形式上的独立性。” 第一,实质上的独立性。CPA与利益各方之间必须实实在在毫无任何厉害关系,在执业的全过程中,业务的承接与执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能保持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态度,主观上不袒护任何一方,不任何一方的干扰与影响,尤其是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 第二,形式上的独立性。这是相对于第三者而言的。在第三者看来,CPA与利益各方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CPA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令人信服、值得信赖的。 三、独立性是CPA的理性选择 “理性”是指把握了事物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指判断和推理的能力。“选择”是指对特定事物道德、价值等取向的一种抉择。“理性选择”可界定为在深刻认识事物内在联系的基础上,运用判断和推理的能力,对事物的各种取向进行比较,作出合乎情理的抉择。CPA职业在统筹考虑了构成CPA审计众多要素内在联系的基础之上,权衡收益与风险后,选择了独立性。因此这样的选择是合情合理的选择,即理性选择。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独立性是CPA职业存在的基础 独立性的选择是CPA的必然选择。社会公众信任CPA职业,固有其专业水平较高的缘故,但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其有着极强的独立性。现实经济生活中,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一些企业在提交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前,也组织单位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进行审核,实施内部会计监督。上规模的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也颇为普遍。然而无论是内部会计监督,还是内部审计,独立性都较差,充其量只能做到相对独立。这种“内部人”的审核,形成的审计结论显然不具有权威性,难以博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作为“外部人”,CPA审计因其独立性强,能以客观的心态分析、评价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所以审计结论相对可靠,广大社会公众也易于接。如果不保持独立性,CPA审计与“内部人”的审核并无本质差异,在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今天,CPA职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过去的统计资料曾一再表明,CPA是中国最具发展前途的职业之一,然而近年来的统计资料却显示,CPA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辉煌”地位,已是昔日黄花,风光不再。该职业已从公众评选的最佳职业榜中逐渐淡出,这无疑是一缺憾。造成这一缺憾与“中天勤”“安达信”等丑闻不无关联,而这些丑闻与“独立性”的丧失均有着割不断、理还乱的千丝万缕的关系。无怪乎有人质疑:“CPA职业向何处去?” (二)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会计师事务所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鉴定机构,其通过对被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表明CPA的审计意见。CPA的审计意见有四种: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不同的审计意见表示被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不同。社会公众在解读被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时,根据不同的审计意见,会有不同的判断,进而作出相应的决策。如果事务所不坚持独立性,情感的天平往往会向被审单位倾斜,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将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为保留意见,甚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误导广大公众的审计报告,不仅会使CPA职业陷入信用危机,而且也会使这些事务所自食其果。“中天勤”“湖北立华”就是趋一时之利,而痛失长远利益的典型例子。“中天勤”遭到国家财政部的查处,被吊销了执业资格。“中天勤”的一些老客户如“中金岭南”“丰原生化”“国旅联合”“中集集团”“深长城”等先后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执业的过程中未能恪守独立性原则,为“康赛集团”“活力28”“幸福实业”等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事发后,有四十余名会计师另择他“枝”,三家大客户因其信誉下降而改换门庭。#p#分页标题#e# (三)独立性是CPA避免法律诉讼的有效保障 CPA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因会计信息而蒙损失的害人,总希望通过CPA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因此,法律诉讼多年来一直困扰着西方国家会计师界。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诉讼CPA的案件量猛增,以致被视为CPA“诉讼爆炸”的时代。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与重建CPA制度,迄今已历二十五个春秋。CPA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知名度越来越高。伴随着人们对CPA及其法律责任认识的提高,诉讼CPA的案件便时有发生。在CPA法律责任日益加重的今天,我们盘点十几年来诉讼CPA的热点案例时,会惊讶的发现源于CPA追逐不当经济利益,丧失独立性,掩盖被审单位造假行为,并为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最终被指控为欺诈的案例频频发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CPA职业就爆发了震惊全社会的三大案件: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对原野公司一案,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长城机电公司一案,海南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水国际集团公司一案。步入新千年,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麦科特发行上市出具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这类诉讼一旦成立,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因欺诈,CPA极有可能负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谨守独立性是CPA职业判断客观、公正的一个先决条件。如此,CPA方可有效防范审计风险,规避法律责任,避免法律诉讼。 (四)独立性是构建CPA诚信体系的支柱 数千年来,中华民族一直崇尚诚信,推崇“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经济越发展,职业越社会化,诚信越彰显其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的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各市场经济主体要在大风大浪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长久的立于不败之地,离不开“诚信”二字。 由于CPA职业的特殊性,诚信尤为重要,毫不夸张地可谓之为CPA职业的生命。失去诚信,CPA就会失去社会公众的信赖,整个行业的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数年前,我国CPA事业一度跌入低谷,新华网曾以“‘经济警察’不放心,看会计师造假十四招”为题进行了报道,正是诚信缺失后果的真实写照!鉴于此,今天,我国在设计CPA发展方略时提出“以诚信为主线”。从CPA的角度,诚信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三点:以诚待人,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显然,这三点要求均与CPA的独立息相关。世纪之交的众多案例也从反面印证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试想如果CPA放弃独立性,只注重个体利益,不维护甚至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那么,实际操作就会背离这些要求。如此,诚信只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即;诚信也将永远成为我国CPA职业的一种匮乏的稀缺资源。因此,我们构建的CPA诚信大厦需要独立性这根至关重要的支柱。舍弃独立性,诚信的大厦将无从构建;不始终如一地坚持独立性,诚信的大厦就会倾倒。 四、独立性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 (一)独立性的制约因素 大千世界,任何事物、现象的形成无一例外地都是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独立性”问题上,CPA审计为何时常游离于要求之外?同样既有深刻的内部因素,又有孳生这一现象的复杂的外部环境因素。 1.内部因素 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压力下,追求经济利益是其本能。这原本无可厚非,因为它并非意味着一定会导致“独立性”上的败德行为。现实中,一些事务所及其CPA之所以在“独立性”问题上屡次犯规,皆缘于:其一,一些事务所缺乏自律机制,风险意识淡薄,不能有效抑制过度膨胀的“逐利”欲,在面临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非审计业务与审计业务二选一时,左“顾”右“盼”,难以割舍,于是心存侥幸,双管齐下。其二,某些事务所激励奖惩机制不健全,只注重考核CPA完成的业务量,而忽略考核CPA应具有的职业道德水准,于是业务量的多寡成为衡量CPA业绩的唯一依据,其后果是部分CPA一味谋求业务量,放松了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某些道德欠佳的CPA,在明知自己与被审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应予回避的情况下,隐瞒事务所,参与审计。其三,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CPA职业的自律组织,宗旨是“服务、管理、监督、协调”。然而现实中,一些地区的协会组织上不尽合理,且有部分协会的会费按各成员所的业务收入提成收取,两者之间的收入形成了“水”涨“船”高的关系,此皆削弱了协会对成员所的监督管理力度。 2.外部因素 (1)委托方的压力。当前,国内CPA审计市场中,委托方与被审单位合二为一的现象非常普遍。委托人聘请CPA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实质上就是对自己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无论此种审计的目的何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都希望CPA对自己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毫无异议,完全认同。于是某些委托人利用自己是付费人的身份,或以不当利益为诱饵,或以更换事物所为要挟,向CPA施加压力,迫使CPA为自己大唱赞歌。 (2)政府干预。某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操控审计市场的某些业务,授意或暗示委托方将审计业务施舍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事务所。承接业务的事务所为了维系这种“良好”的关系,惟有仰其鼻息、惟命是从。 (3)无序竞争。现在国内审计市场,可谓群“雄”并起,多方角逐,竞争无序。压价、回扣、佣金,甚至不惜出卖审计意见等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不一而足。更兼习惯于证券市场投机的中小投资者,常常跟风而动,平时并不关注审计意见。凡此种种酿成了审计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奇怪现象,助长了一些事务所在独立性问题上的“逆向选择”动机。 (4)行政监管处罚乏力。面对庞大的CPA审计队伍,财政部门应如何有效配置监管资源,迄今尚无良策,因此,行政监管力量颇显苍白。缺乏独立性,应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尚无明确的量化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总体处罚较轻,难以起到震慑的作用。#p#分页标题#e# (二)应对之策 鉴于独立性的现状及其制约因素,CPA审计怎样方能走出因独立性而陷入的困境,设想如下: 1.架构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 (1)会计师事务所应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凡承接业务,应严格审视其独立性;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将CPA在独立性方面的表现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招聘CPA时,不仅要注重其业务能力,更要注重其职业道德;组织CPA培训时,可利用案例,教育CPA时时不忘独立性。 (2)CPA应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时刻谨记肩负的社会责任;持之以恒地钻研业务知识,洞悉独立性的原则及其在操作层面上的具体要求,以防步入误区;毫不懈怠地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凡执业,都应以独立性为尺度,衡量自己的行为,如有悖于独立性原则,应该自觉严守回避制度。 (3)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健全行业组织管理体制,合理引导审计市场的竞争,加大对各成员所及其CPA在独立性上的考核力度,公布考核结果。如有“越位”,协会应加大惩戒力度,并予以曝光。协会应积极推动各成员所之间的同业互查。 2.再造良好的外部执业环境 (1)进一步完善CPA行业的法规,由于独立性的重要性,法规中应突出独立性并细化其标准。 (2)作为CPA审计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CPA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独立性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及其酿成的后果,坚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让违规者真正品尝到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违规收益的苦果,进而收敛其放纵行为,在独立性上不敢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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