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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2-0068-03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

我国信托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得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发展新阶段的开始。1979年至1999年,在这短短2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5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每一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不同,但根本目标只有一个,即规范信托业发展,防范信托风险。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正是在第5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借鉴西方国家信托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而出现的新生事物。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规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和运用做了进一步补充,以上两制度中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构成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然而,纵观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发展现状,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停业整顿或被关闭的实事,可以看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范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一、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目前,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上两制度片面地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比例和使用范围,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条款规定如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01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第163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二)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根据2005年公开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注册资本合计410.07亿元。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可不再提取的规定,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80.11亿元,缺口率高达97.68%。以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最高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期末信托赔偿金4522.60万元,注册资本25亿元,准备金缺口45477.4万元,缺口率高达90.95%;另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零,从未计提过信托赔偿准备金,准备金缺口率高达100%。就河南当地的两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59万元,注册资本59227万元,准备金缺口率99.5%;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62.9万元,注册资本35000万元,准备金缺口99.1%。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从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看,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局限于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对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运用,只是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并未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新的来源渠道。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是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重要特征,已成为制约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充分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是导致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断攀升的信托规模,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根据2005年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956.99亿元,较上年增加443.15亿元,增长29.27%。当年新增集合信托项目622个,新增集合信托总规模511.8亿元,平均单个集合信托规模8228万元,而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赔偿准备金仅为395.83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4.81%。2005年河南当地两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项目30个,平均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0.95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15077万元的0.4%。随着信托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数量差距不断增大,会进一步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分析

针对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存在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由于受我国信托业法制环境和现有金融信托制度规定的影响,信托赔偿准备金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托规章制度,信托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与《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信托赔偿准备金虽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体现,但始终未出立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现有的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条款规定,也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作用,首先应出台专门详尽、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我国信托业经历第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通称一法两规)的规范约束下开展业务,从信托业整体情况看,信托公司在综合经营能力、资产管理水平、业务结构调整、信托发售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包袱沉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的状况,未能形成良性的获利机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从未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数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较2004年增加8807万元,增长86%。增速较快,增量较小,成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变化的主要特征,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太小,稍有增量,就会显示出较高的增长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增长比例推算,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计提限额82亿元,需要8年甚至更长时间。河南地区的两家信托公司,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21.9万元,较2004年增长50%,若照此增长速度计算,两家信托公司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赔偿准备金最高计提限额1.88亿元,大约需要13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果不改变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机制的局面,信托赔偿准备金漫长的积累过程无法避免,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势将很难发挥。

(四)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信托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而信托赔偿准备金由于受最高提取限额的约束,信托财产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悬殊的矛盾会越来越大。信托赔偿准备金对于超出自身金额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信托产品,一旦发生信托赔偿事件,很难形成有效的赔偿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因此,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进,其风险防范作用必将会更加弱化,甚至发展到形同虚设的地步。

三、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关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金融制度当中,且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操作的现状,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必须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方法和比例,运用的范围、途径和方式、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违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使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更加高效,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

(二)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不同的信托公司由于受资产质量、资金规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抗风险能力截然不同。因此,可以借助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依据风险大小,将信托公司划分为5个等级,即A、B、C、D、E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差5个级别。根据信托公司所处不同的风险级别,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与风险级别相配比的原则,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最高限额。具体方法:监管评级为A、B、C、D、E5个级别的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应依次为5%、6%、7%、8%和10%。停止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限额应依次规定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15%、20%、25%、30%和35%时,可不再提取。这样可以使信托赔偿准备金与信托公司的风险度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信托风险与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的配比原则;提高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增强信托公司股东对信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信托公司经营风险。

(三)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放大信托风险补偿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应该拓宽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运用渠道,鼓励信托公司在充分考虑信托赔偿准备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具体措施:

1.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存放中资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同时,准予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金融投资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信托赔偿准备金,并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积极性,达到信托赔偿准备金快速积累的目的。

2.准许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一旦信托计划出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额,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风险的补偿效用。

3.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信托风险缓冲基金的创建。当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时,信托风险缓冲机制启动,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可对信托计划进行收购,保证信托计划按期兑付,起到信托风险的缓冲作用。

(四)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计提限额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停止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当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不断增加,信托风险度不停增长时,为了有效解决信托规模快速增长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滞胀的矛盾,应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即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计提限额后,应按当年信托规模与一定比率(可参照一般存款准备金率8%)的乘积,确定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基数,用信托风险准备金计提基数与达到计提限额后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相减,若差值为正值时,应按差值补提信托赔偿准备金;若差值为负值时,保持原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以达到有效防止因信托规模不断攀升,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弱化的现象。案例:某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为100亿元,年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亿元,达到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限额,按规定当年可不再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根据信托规模100亿元与8%的乘积(100×8%=8),计算出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为8亿元,8亿元减去6亿元的差为正2亿元,该信托公司当年应补提2亿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反之,若差值为负数时,则不计提也不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保持6万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火墙”作用,化解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必须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1]49号?熏2001.11.27.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有着与一般企业不同的特点。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性:保险公司先获得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在未来约定事件发生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先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将来才能享受获得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倘若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由于大部分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将无法维持,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稳定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破坏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核心。

一、偿付能力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公司开业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数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足够的资本金,是保障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条件。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属于风险性业务,在公司开业初期应当具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保险赔付的基础,否则,保险公司有可能因为开业初期的保险赔付而倒闭。这就说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其积累资金的坚强后盾。资本金既可在保险公司重组和清算时提供所需费用,又可以减少被保险人或债权人在清算时的损失。因此,各国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都严格规定了最低限额。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但此限额只适合对刚开业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对老公司作用有限。其主要缺陷有:(1)未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2)未考虑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种类中隐蔽的风险;(3)很难区分出保险公司的优劣,无法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有利的信息。

(二)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处理未到期责任和末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的各种责任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看来比较合理。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我国采用1/2法提取。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便于操作,但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1/2法对于保险合同签订的不均匀虽然不合适,比如上年保险费有3/4是在9月份之后收取的,按1/2法应在本年度6月底终止责任,但上年9月份之后的保险单提前几个月作为上年保险公司的收入结转,使本年度风险加大。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对估算范围及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务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常被当成利润调节器。如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隐瞒利润,推迟纳税,高估多提;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为了骗取保户和股东的信任,有意不提或少提,增大了经营风险。另外,实务中的估算方法不够科学,统计制度也不够规范、健全,准确性较差。

(三)保险保证金。这是国家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提取保证金,掌握一部分实有资本来保证保险公司的变现资金数量。它是被保险人利益的最后保障。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法定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仅用于保险公司因解散或清算时清偿债务。显然,保证金存放银行不具有资金营运的功能,而且数量固定,不能随承保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当承保收人远远大于保证金数量时,其保障作用就会下降,经营风险加大。

(四)保险保障基金。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在税前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提取,该项基金提取余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金的6%时停止提取该项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险费收入统一提取,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动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上存在以下问题:(1)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方法不科学,没有考虑产、寿险的各自特点,区别对待;(2)不利于保险保障基金运用收益的提高;(3)若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其安全性不高。

(五)总准备金。总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是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而提留的准备资金,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经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只能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动用,不得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金。提存总准备金并使其积累到适度规模,有助于保险业的,对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十分重要。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既没有规定总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没有规定其积累规模,使总准备金的提取带有随意性。

(六)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若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就应增加资本金,扩大最低偿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据此,保监会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作了具体规定,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配套的监管指标体系也正在制定,很快就会出台。

二、扩大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措施

(一)在资本金方面。应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性,采用风险资本标准,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的动态管理。这样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应保持的认可资产随着其业务量的变化而变化,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的合法依据,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事前监管,而且由于建立了一个公认的标准,可以使得参与者在保险市场上得到公平对待。保险监管部门应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确定资本金数额,监管保险公司随着其资产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资本金,确保其最基本的偿付能力。

(二)在保险责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充分考虑责任准备金对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如不准确,就无法了解保险公司真实的偿付能力。若高估偿付能力,会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潜在风险,甚至导致破产;若低估偿付能力,会使保险公司丧失机遇,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其次,要运用先进的提取准备金。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可采用更先进、更精确的方法提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要先对其统计范围、方法和提取比例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聘请精算人才,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的探究,提高提取的精确度和管理水平。对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要采用科学的估算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

(三)在保险保证金方面。我国法规对它的缴存、提取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应尽快改变这种保证金缴存银行、固定数量的做法。许多国家对保证金的管理都实行信托制度,保证金在受托人的管理和运用下可获得可观的回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也应寻求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资本实力。

(四)在保险保障基金方面。我国在积累保险保障基金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有效的方法消除其不良的后果。比如,可根据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大小来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风险程度较大的保险公司采用较高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而风险程度较小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保险保障基金比率。我国还应改变目前统一的保险保障基金模式,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保障基金。我认为目前可建立以下三个方面的保险保障基金:一是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二是非寿险保险保障基金;三是巨灾风险保险保障基金。

(五)在总准备金方面。首先要尽快确定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积累规模;其次要考虑到总准备金的如下特点:(1)总准备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的积累必须年复一年地进行,经过较长时期的积累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可在保险公司较长时期地存放,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稳定地运用这部分资金,使其较快地增长,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总准备金和积累规模的因素较多,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规模和经验损失率,而且受到保险资金运行机制和保险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在分保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可通过分保方式将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这时保险公司的总准备金就可少留一点;又如承保地震危险的保险公司应比承保火灾危险的保险公司提存更多的总准备金。

(六)其他方面的措施。(1)对保险费率的监管进行改革。为适应现在和将来竞争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一种宏观上监管严格而微观上相对自由的费率监管制度。(2)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我国目前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主要是存银行,买国债、中央债券和投资基金等。从总体上看,平均收益率还不足5%,资金使用率仅10%左右,而一般发达国家的资金使用率高达85%,而且较高的投资收益足以弥补承保的亏损。目前,我国虽已允许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但投资渠道还需进一步拓宽,同时还应不失时机地引进高级投资专家、精算和财务人才,保证保险资金安全有效营运。(3)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加快再保险市场建设。我国应初步建立国内优先分保机制,防止保险费不合理外流;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逐步形成多家竞争的市场格局。(4)与其他机构进行联合或兼并。

三、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手段

(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应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性强。产、寿险公司可根据其业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不同项目有不同的监控指标。(2)可比性强。指标的方法、口径等应一致,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时期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比较。(3)概括性强。设立的指标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本质表现,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4)灵敏度高。指标的细微变化能立即反映出偿付能力的变化情况。(5)透明度高。指标数据的计算客观规范,人为因素少。我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有关国家的做法,先建立起框架性的监管指标,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对每个指标的具体适用情况、正常值的范围、能说明的、局限性等都能很好地反映。当然随着形势的变化,监管指标也应不断修改调整。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主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机构设置是否合规合法;业务活动的形式、内容;各项准备金的提取结转情况;公积金、公益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的提取情况;最低偿付能力状况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实行接管。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资金管理的思想引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实力雄厚的大型集团企业也逐步建立了适合自身的先进管理模式。但是,笔者认为,在各种传统的资金管理模式之外,还有一种相对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即资金统筹管理模式。

一、我国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模式概述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集团最重要的财务资源,是集团管理的重中之重,资金运用既能为集团和成员公司带来收益,也会产生成本,损失和风险。因此,资金控制已经成为集团财务控制的核心要素。

1 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涵

习惯上,集团对财权一般都是集中管理的,资金的集中管理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也有利于控制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集团对成员公司资金的控制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保证资金安全,这也是财务部门首要的职责;二是提高集团资金管理的效率,实现集团整体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2  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概况

我国主要的集团资金管理模式有统收统支,拨付备月金,设立结算中心,设立内部银行,设立财务公司五种模式。还有一种在日本大型企业集团采用的主银行制度模式。以上集中管理模式要么仅适合于总分公司之间,要么对企业的软硬件设施(比如信息系统等),要求比较高。

而资金统筹管理模式能有效地解决以上问题,是一种有效的资金管理方法。资金统筹管理模式是各成员公司直接在金融机构开户、直接在金融机构融资、独立进行资金收付的基础上,相对集中地间接管理成员公司资金的一种模式。

二、资金统筹管理模式的引入

资金统筹管理模式主要包括银行账户管理,融资管理,资金调度管理和资金的日常控制。这种集团资金管理模式也许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确实是转型期集团企业日常管理中的有效方法。

1 银行账户的管理

集团财务中心根据筹资战略的需要,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实力和服务、集团及成员公司之间的距离,是否方便日常业务的处理等因素,确定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清单并予以公布。成员公司必须在集团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报集团财务部门批准或备案;成员公司账户的撤销,同样要报集团财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2 对成员公司融资的控制

集团对成员公司融资控制的目的在于利用规模效益降低融资成本。集团可以统一向金融机构获取授信额度,分配给各成员公司使用,各成员公司在使用其授信额度时,向集团财务部门备案。各成员公司也可以单独向金融机构获取授信额度,但必须报集团财务部门批准。不管是否使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成员公司的贷款、还款的信息都要及时向集团财务部门备案。

3 对成员公司资金的调度

集团内部调剂资金的目的在于灵活、快速、低成本地获取资金,在于提高集团内部闲散资金的利用率。防止集团内部一些成员公司在有大量银行存款时,又到银行贷款,造成集团整体成本的增加。对成员公司资金调度可根据集团对成员公司的控股情况区别对待:对集团拥有100%股权的全资成员公司,集团有资金调剂权;对集团非全资的成员公司,若集团需要调剂其资金,应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

集团对成员公司资金的调剂必须是有偿的。同时,集团对成员公司资金的调剂必须要履行法律手续,譬如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借款合同等。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筹资活动是公司根据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及项目投资等特定用途时,从公司内、外部获取资金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筹资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确保融资成本和风险最低,资金运用效益最佳。下面仅就债权筹资方式作以论述。

1、理智的筹资决策。我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筹资业务最高决策机构为集团公司董事会,每笔融资业务规模及运用必须经董事会授权,控制了决策风险。

2、综合的效益测算。新增资运用效益测算和对原有资金占用项目影响双关测评,以评定筹资规模和投放方式。炼治行业库存准备资金和材料预付款以及存货占用资金合理度因原料和成品市场因素很难介定,但我公司通过安全生产储备、效益储备、风险储备测算,来确定合理的资金占用量和借款额以及恰当的借入时机。

3、安全的资金链和还款预案。我公司从流动资金占用或项目建设投入相对讲属资金密集形企业,资金占用和需求量很大,几乎每月都有到期借贷资金,如何保证资金链安全呢?首先,确保专项筹资专款专用,严格区分固定资产借贷和流动资金借贷的使用,避免短贷长投造成资金的风险。其次,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项目预算制定全年借款和还款计划,按月分解和落实。项目建设必须采用固贷,固贷不到位不开工,到位不挪用;每月初根据供、产、销计划编制月份资金调度计划,月底编制本月资金来源运用表,评定资金运用效率。有预有立、远近结合,既维护了企业商业信誉,又保证了公司资金动作安全性和效益性。

4、科学的筹资策略。筹资策略本着全局性、必要性、效益性和长期性目标,作好筹资的风险评价、筹资时机、筹资规模和筹资组合等工作。必须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避免风险。内部融资本着风险小、期限短,外部融资本着以四大银行为主、小规模商业银行为辅的策略。同时,严格控制相关指标:

1)严格控制产权比例和负责比率。股权筹资前提确保国有控股,股权明确;负债筹资确保投资项目或投资经营活动的回报绝对大于资金成本。产权、负责比率基于控制力下的最佳效益的临点。

2)充分论证各种担保方式。特别是基本生产经营设备和不动产用于债务抵押的安全性,抵押方式的成本和限制条款,质押方式物权监管对公司正常运营的影响;评价互相担保人的资信和持续经营能力来控制或有损失。

3)筹资适度,合理安排筹资时间和金额,避免因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资金成本,也要防止资金滞后错过资金投放时机。

4)采用多种筹资方式及筹资组合,分散筹资风险;长短期筹资确定合理比例。

5)在充分利用商业信用筹资时,保证合理占用期限,避免信用危机。

5、严格控制二级公司对外融资。二级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及内部集资,其担保采取抵押或与外单位间相互担保,一次贷款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或年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一定比率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贷款担保是公司的潜在负债,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原则上各二级单位不准为外系统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子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也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确保上下利益一致,行动统一。

筹资管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筹资给公司带来经营资本,也带来一定的风险,筹资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点,最终目标实现资金成本最低,风险最小,资金充实及时而又避免闲置或滞后。

二、投资管理实论

广义的投资活动除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外,还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我公司将投资管理分为内部投资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

1、内部投资管理。内部投资管理可分为流动资产投资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在流动资产投资管理中,我公司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按季、月分解,安排流动资金投放数量和时间。存货投资本着保证生产的安全储备、根据市场预测的效益储备,根据对客户信用评价和适应市场竞争的应收款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首先确定公司中、长期规划,慎重评价新建、改、扩建项目,安评、环评、政策评价、市场份额等,重大项目征得股东会通过。对已确定项目,根据项目进度计划,采取招标方式,以最小的资金投入,保质保量,确保项目及时投产。其次,在立项前充分论证项目投入资金保证,投产后配套工程和追加流动资金保证,投产后对原有项目影响,投产后全公司物料平衡,公司中长期发展,上下游产品链,增容开口,综合效益测算等。

2、对外投资管理。

1)决策保证。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经相关部门会专家组论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必须取得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才可实施,对部分董事提出异议的必须重新论证或解决后再形成决议。

2)投资原则:风险小、收益高、变现快、符合主体战略。具体如下:

①投资增值程度: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是分析投资方案最重要的尺度。

②投资保本能力:必须遵循投资后原有价值不下跌的原则。

③投资风险性:投资有风险,事先必须考虑政策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等。

④纳税优惠方针,在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到尽量享受纳税的优惠条件。

⑤全面、科学、准确预算投资的预期成本。

⑥正确估计公司的筹资能力,严格控制投资额度。

⑦投资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方向及经营思想。

⑧充分考虑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管得住,控制有力。

3)加强控股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对二级控股公司日常监管理方式主要体现在制度管理,通过下发各项管理制度定性、定量指标管理;人员组织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明确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责;加强统一核算制度,核算办法,核算原则;加强资金结算监管,保证结算安全和效益性;加强资产、存货管理,实行采购定额招标制度,转发存收、发、存制度;加强会计信息报告管理;加强事中、事后检查、监督。

此外,二级单位对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联营企业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注资额、注资方式都要慎重研究,并注意上述原则,经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有关部门审查。

二级单位在用专有技术、商誉、实物等对外投资,要确保主业安全,其计价必须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定,报董事会通过。对连续三年亏损或亏损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投资项目,及时退出股份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财务上对控股的单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他单位按成本法核算。加强日常监管和审计工作,在收益分配上集团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在分配方式和次序平等,各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报集团公司批准,严禁对集团公司不分配或分配挂帐。正确计算投资收益和损失,并实现收益的安全完整。

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偿付能力改革的背景

    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历了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期间经过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欧盟仍认为其无法满足全面评价保险公司风险和财务状况的要求,也达不到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的目标,这也是欧盟启动“偿付能力Ⅱ号工程”的直接动机,具体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1.监管体制的影响。为减少重复或交叉监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负担,欧盟内部实行的是“母国监管原则”,即保险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是向其总部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报告、受母国相关机构监管(Competent Authority of Home Member State),而不是由其市场所在地的东道国监管(Authority of Host Member State)。而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成员國监管机关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在统一监管指令范围内进行裁量。这样可能出现的一个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的保险机构,由于其监管主体不同,在相同的风险程度下面临的偿付能力要求可能是不一样的,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保单持有人受到的保护程度也不一样。

    2.市场效率的影响。在完全市场化的经济体系内,任何监管政策的出台都必须考虑该政策能促进而不是抑制向该行业的资本进入,而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要求股东必须为保险公司提供适当的资本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但是,不适当的额外资本会增加股东的成本,既可能影响到已进入保险行业的投资者的利益(如分红限制、对资本利得的不适当税收政策等),还可能影响新的投资者进入,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必须有适度的平衡。

    3.金融一体化的影响。进入21世纪,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部门相互融合与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且形成了很多跨行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金融集团。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对于这些机构如何进行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的评价,既促进金融制度创新,又不形成监管上的真空地带。尽管欧盟没有针对三大金融部门制订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建立统一监管体系,但是三大金融部门之间的交流及相互影响使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获得了更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率充足率的规定为保险偿付能力的立法框架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4.金融产品创新的影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也层出不穷,如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发、替代性风险转移(ART-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等交易方式的产生等。金融创新既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新的经营空间和盈利来源,也使保险公司产生了新的交易与运营风险。需要对保险公司参与创新金融产品进行审慎的风险控制和财务评估。

    5.会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偿付能力构成的两个重要支柱——资产与负债的评估直接受会计制度的影响,包括统一规范的会计准则、合理的会计政策、完善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系统等。歪曲的会计信息及不合理的会计制度可能使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大打折扣。欧盟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欧盟境内的上市公司都要按国际会计准则 (IAS)的要求提供会计报告,这也为偿付能力的改革提供了客观条件。

    6.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创新的影响。金融市场产品的不断创新,催生了大量新的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如评估资产风险的风险价值方法(VAR-Value at Risk)已在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大量地运用,如风险资本理论(RBC-Risk Based Capital)也进入到了一些国家保险监管实践之中,多情境风险测试(Scenario-Based)模型、基于概率的风险测算模型 (Probabilistic-Based)也已被很多保险公司应用于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这些都为监管机构开辟新的监管体系和思路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二、偿付能力改革的基本框架与进展

    为确保偿付能力Ⅱ号工程能真正达到预期目标,欧盟保险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评估工作,其中对奠定未来欧盟偿付能力管理框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有两份报告:一份是夏马报告(Shanna Repoa),该报告以陷人困境的欧洲保险公司为案例,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探索的是为什么现行监管体系未能有效地阻止这些公司陷入困境,力图建立一整套风险监管的工具,使其不仅能起到诊治作用 (Curative Function),还能起到预防作用(Preventive Func tion);另一份是毕马威报告(KPMG Report),该报告主要是横向比较欧盟成员国及主要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思想,在分析金融机构主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最新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力图构建一套完整全面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评价和风险防范体系。尽管两份报告的立场不一样,但其对于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现行监管体系基本能达到最低监管的需要,其主要缺限是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考虑得不全面,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个体风险不敏感。

    欧盟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由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个层次是对责任准备金的评估,第二个层次是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与认可,第三个层次是偿付能力边际的确定(一般称之为固定比例法,即偿付能力边际与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关系用比例固定下来),这三个层次基本上反映了偿付能力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撇开这三重体系本身的合理性与技术细节不谈,仅从结构的角度,要将偿付能力置于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价的框架范围内,这三个层次还是远远不够的。对偿付能力监管范围的界定,不能扩大化地把所有与保险监管相关的工作都纳入到偿付能力监管这一范畴,也不能简单化地把它处理成为一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三种具体的理解及相应的操作模式:一种理解是基于最低偿付能力计算及最低资本要求的一套规则,这实际上就是现行欧盟的操作模式,也是偿付能力I号工程的重点;第二种理解是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一整套规则,既包括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还包括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模型与方法,以及基于资产负债相匹配的资产评估制度和管理制度,这是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建议的方法;第三是指“总体偿付能力(Overall Solvency)”,它与前两种理解的主要差异是,前两种理解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财务状况,局限在其资产负债表的框架下,是一种静态的方法,“总体偿付能力”评价的是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运营情况和外部环境因素后的动态财务稳健情况,既包括产品特点、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等内部因素,还包括经济周期、竞争条件、股东品质等外部因素,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比较倡导的方向。因此,要全面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风险,第三种理解比较符合欧盟此次偿付能力改革的目标。结合目前保险市场的趋势,两份报告均建议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Risk-Based Ap— proach),将其作为评价保险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风险的基本手段,借鉴“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财务状况和风险评估的“三支柱法(Three Pillars Approach)”搭建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新框架:

    1.第一根支柱是根据保险公司的承保信息及资产负债状况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多情境测试法及概率计算法等内部风险模型来评估其资产风险、负债风险及运营风险,同时要求责任准备金及其它负债都要与资产间建立严格的匹配关系,并严格控制非认可资产的标准和比例。现行的监管体系可以并入到第一支柱中,并进行技术上的调整与完善。

    2.第二根支柱是审慎的监管评价。监管机构应全面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力度,包括是否全面理解认知其面临的全部风险点,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否有效地执行,对各种风险是否进行有效的多情境压力测试、资产负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再保险制度是否合理有效等。

    3.第三根支柱是引入市场力量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必须进行充分透明的市场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保单持有人、投资者、合作伙伴)能充分评估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资产和负债风险、资本充足情况、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鼓励独立的顾问咨询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的评估,作为投资者、保单持有人决策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监管机构的参考。

    以上是作为审慎监管体系必备的结构框架,在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偿付能力及相关资本充足性的规定上,KPMG报告的建议很有代表性:

    1.在资产评估方面,由于欧盟现行监管制度没有规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与标准,实际操作中都是由成员国监管机构自行设定,没有可比性,可以借此机会统一资产的评估方法与标准,并借欧盟境内推行统一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契机,要求成员国公司以市场价值为标准公允评估其资产;统一非认可资产的标准和比例,减少成员国的随意性;同时,引入风险资产评估法(即VAR),建立资产与资本充足率之间的合理关系模型。

    2.在责任准备金方面,统一责任准备金评估模型和假设的披露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精算假设对准备金进行多情境敏感性测试,并对赔付率等重要指标基于不同的概率模型进行压力测试,最大限度地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负债和风险状况。同时对评价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全面审慎的评价,防止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尤其是财务再保)和风险转移产品安排进行“监管套利(Super— visoryArbitrage)”。

    3.在偿付能力边际的计算上,应避免现行“固定比例法”的结构性缺限,重点是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的界定,现行规定主要评价的是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及责任准备金与相应资产不匹配的风险,忽视了保险公司面临的运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总体资产与总体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应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模型(1n. ternal Models),对其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借鉴RBC法,确定风险与资本及偿付能力间的对应关系,而不仅仅是偿付能力与资产或负债之间的关系,真正防范和控制保险公司的总体风险(Aggregate Risks)。“偿付能力Ⅱ号工程”关注的不仅是偿付能力或资本是否充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将偿付能力监管置根于评价和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之上。

    三、欧盟偿付能力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险行业最大的风险是偿付能力风险,加强偿付能力的管理是确保保险市场稳健运行和发展、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根本所在,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也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在欧盟现行框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欧盟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1.解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这是“固定比例法”最大的缺限。一般而言,准备金提取得越充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越稳健,即准备金越充足,偿付能力边际(或充足率)就可以要求相对低一些。由于我国目前的认可负债是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直接挂钩的,这样的结果是,准备金计提得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会更高。换言之,在相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偿付能力边际)的情况下,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使用的准备金评估方法或假设的不同,可能会掩盖保险公司之间实际风险的差异。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可以尝试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与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模型挂钩,而不是完全采用固定比率的方法,根据准备金的充足程厦确定小同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边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评估模型必须完全透明,并且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精算技术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决定其可以选用的准备金评估模型、方法及相关假设,对于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只能采用规定的模型和方法。

    2.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在准备金充足的前提下,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反映在资产质量的风险上,包括资产负债之间匹配的风险和资产质量控制。随着保险业可投资领域的不断扩展,整个行业的风险暴露(Risk Exposures)也不断增加,单纯的保险投资比例控制很难全面评价不同保险公司因为投资策略和内部控制制度差异带来的风险水平的差异。可以强制性地要求保险公司以资产负债管理控制为核心,完善资产和负债风险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及市场风险;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发引用先进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降低风险的风险转移制度安排等,防范控制承保风险和运营风险。

    3.推动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是基于保险公司充分准确的会计信息,这既有赖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完善,更有赖于公认会计准则 (GAAP)或法定会计准则(SAP)的合理和完善,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责任准备金的计提、递延取得成本的资本化及摊销、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投资性产品的会计处理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或公认精算准则之间的差距还很大,影响了偿付能力监管办法有效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