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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腐败行为 经济分析 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 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1、加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混合经济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要减少腐败,就必须降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尽可能减少“政府产品”。为此,首先必须通过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解决权力尤其是审批权力过多、过于集中的问题。其次,进一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还权于企业,还权于社会;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工作范围,贯彻“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过体制创新,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再次,尽快消除在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位或错位,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总之要从体制上、机制上和法制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杜绝“官商”和“商官”现象。

2、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成为一种不合算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能使腐败成本增大到超过腐败收益,则可以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进行腐败的动机,从而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

(1)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腐败的现实成本。通过立法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不仅要对其实行经济性的罚金处罚,更要对其实行社会性的资格处罚,限制和剥夺腐败者的职业资格。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执法必严”,一旦查处,就要一追到底、决不姑息。因此,必须把惩罚落到实处,如彻底清缴非法所得、取消所享有的一切待遇(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等,从而使腐败者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上的罪人,经济上的穷人”。通过实行重典治腐,提高腐败的现实成本,使公职人员在权衡利弊得失后,不敢妄自进行腐败。

(2)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增加腐败的机会成本。增加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对职业的自豪感,也会减少腐败的发生。从理论上看,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增加对诚实行为的激励,进而遏制腐败,但是这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实施。

(3)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加腐败的道德成本。腐败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谴责。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公职人员形成将国家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道德情操和秉公办事的敬业精神。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

孟德斯鸠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政治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带有普遍性的规律。要解决传统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要理顺监督体系,把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二是要大力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受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三是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通过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督,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四是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制度约束,大力推进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使腐败者大大降低对腐败的预期收益。五是要增加权力和决策的透明度,把每一次决策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源头防腐。只有这样,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才会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4] 邹薇: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及其治理[j].学习与实践,2006(10).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腐败行为 经济分析 对策

腐败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早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出现专职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时就已产生。关于腐败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给腐败下过不同的定义。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是这样来定义腐败的,“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美国经济学家A·谢莱法和R·韦欣尼则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出售政府财产”。国际基金组织把它定义为“滥用政府权力以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特殊经济行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地剖析,然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探讨腐败发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一、腐败发生的相关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进行解析,发现腐败的发生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1、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

一般而言,公职人员是腐败的主体,因此分析腐败要从公职人员的特点入手。公职人员同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一方面,公职人员是政府机构的公务员,代表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这是公职人员的“政治人”属性。另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其物质、生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是公职人员的“经济人”属性。“政治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公众谋福利”;“经济人”属性集中表现为“为个人谋私利”。对一般公职人员来说,经济倾向往往更为现实,一旦时机合适,他们便极有可能摒弃“政治人” 属性,采取腐败行为。

2、混合经济是腐败的客观基础

现代经济的一般形态为混合经济,即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必要措施,但同时也为腐败提供了机会。当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直接接触并交叉运行时,由于公职人员社会角色的双重性和人类自利的本性,腐败行为的发生便难以避免了。混合经济的特征越明显,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深,则公职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

3、“政府产品”是腐败的载体

腐败实质上就是以权谋私,表现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挪用或贪污公款及占有使用公物等。以权谋私并不是权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换,因为权力本身是无形的,它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政府产品”。在这里,“政府产品”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是指政府颁布的各种资格证书和证件(例如进出口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行证和合格证等)以及各种信息、服务和人事任免,还有政府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法规制度、优先发展计划、行业保护政策以及奖励评估和授权。这些均是微观经济主体需要或被迫购买的“商品”。政府产品的种类越多,公职人员腐败的机会就越多。

4、制度的缺失是腐败的根本原因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旧制度体系因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被废弃了,而取代它的新体系还必须经过不断的摸索实验才能建立起来。在此过程中对公共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就产生了,公职人员利用这个机会为自己谋私利而被发现的概率较小,从而增加了公职人员采取腐败行为的动机。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新的财源往往具有产权不清晰的特点,而新的权力渠道往往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行政体系的约束或者监督。通过缺乏监督的权力来侵占产权不明晰的财富只需很小的成本,于是具有双重属性的公职人员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就更偏向选择腐败作为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手段。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上述只是腐败发生的各个相关因素,它是否真实发生还要依赖于公职人员对其成本收益所作的分析。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其实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行为。

1、腐败的成本

从个人角度看,腐败成本包括腐败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现实成本指腐败一旦暴露所付出的代价,可以分为:腐败的惩罚成本,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开除公职、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腐败的道德成本,包括腐败实施后的心理负担和暴露后的舆论攻击;腐败的对策成本,包括收买执法人员、转移赃款赃物和给上级送礼等对付“反腐”的费用。

腐败的机会成本指腐败的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可能失去的正常情况下的最大收益。这包括:政治成本,即失去的升官机会及其社会地位所带来的利益;经济成本,即失去的正常职位的收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

2、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指公职人员由于实施了腐败行为而得到的种种好处,包括非正常收入、各种福利等。腐败的收益并不是创造出来的新价值,而是现有社会财富的不正当分配。所以,腐败的收益对腐败者来说是有利的,对社会来说则是有害的,这也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3、腐败实施者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理性的公职人员在面临腐败的诱惑时,自然会进行效益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会发生;在他认为成本超过收益时,他可能会放弃腐败。这说明,预期收益越大,预期成本越小,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此,预期收益是个变量,在犯罪人的自我选择下,总希望其尽可能的大,以便“值得”犯罪。所以,防止腐败的重点应放在提高预期成本上,使之尽可能大于预期收益,让犯罪者觉得成本太大而终止犯罪。当然,公职人员的比较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并无精确的数理计算。在他们的主观预期中,腐败的暴露率是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暴露,腐败的各项成本就等于零;如果被侦破抓获,腐败成本中的惩罚成本就是一个由党纪国法来衡量的量,即法定惩罚成本。所以,腐败的暴露率和法定惩罚成本大小是预期成本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三、遏制腐败行为的具体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腐败是和公共权力相伴而生的,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会自行消亡。因此,反腐败的政策目标就不应当是如何彻底消除腐败,而应该是如何最大范围和最为有效地遏制腐败。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权力腐败;腐败水平;制度分析;行为分析

一、导言

腐败的社会科学研究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腐败如何认识;二是腐败如何治理。虽然后者是腐败研究的最终目的,但本文主要讨论前者。因为认识腐败是控制、治理腐败的前提和基础。认识活动包含描述、解释等,其实质是一种实证研究或经验研究。笔者认为,对腐败的认识至少应包括三个问题:(1)腐败是什么?(2)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3)腐败水平为何不同?从国内已有的文献看,不同领域学者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并且经历了由第一个问题向第二、三个问题的转变。

例如,对“腐败是什么”的研究一直是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的传统领地。研究者们运用理论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等进行归纳分析、静态分析,力图抽象出腐败的定义、特征、形式、类型以及根源等。主要结论有:把腐败定义为“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腐败的基本类型有“以权力换取金钱”、“以金钱换取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缺少制约、权力失控,腐败的治理对策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等等。

对“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这一问题的回答内在地要求“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因此,经济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领域的学者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主要运用个案研究法、心理研究法等进行演绎分析、动态分析,试图从权力主体的心理与行为入手找到隐藏在背后的经济原因、心理原因。主要观点有:把腐败分子视为“理性经济人”,把腐败视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把腐败视为一种因为腐败分子的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而导致的非制度化行为;腐败的根源在于政府管制或干预,在于相对“宽松”的环境,如揭发概率低、惩罚程度低,治理腐败的途径是取消政府管制、实现高薪养廉、加大打击力度;等等。

总体上看:对第一、二个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腐败的政治学、法学研究比较宏观,而经济学、心理学研究比较微观;随着问题的转换,腐败研究的文献也经历了由1990年代前期以政治学等为主导到1990年代中后期以经济学为主导的转变。但是,对“腐败水平为何不同”问题的重视不够,缺乏运用科学方法对三个问题的整合研究。问题与方法都存在一定缺陷。这种状况不仅导致我们对腐败现象的本质还没有充分地认清,而且损害了现有腐败治理对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因此,腐败研究需要开拓出新的领域。

腐败研究新的领域是第三个问题,即“腐败水平为何不同”。腐败水平是一个描述腐败现象剧烈程度的概念,可以使用频率、范围、层次、规模、领域等指标来说明、表征。

“腐败为何发生、如何发生”问题和“腐败水平为何不同”问题的区别在于:前者关注腐败行为发生的必然性,后者关注腐败行为发生的或然性、可能性;前者试图提出腐败行为的发生模型,后者试图提出“腐败水平”模型;对前者的回答将解释什么原因导致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孪生物”、人类文明社会的“痼疾”,对后者的回答将解释哪些因素导致一个社会或一段历史时期内腐败现象泛滥肆虐成灾。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呈现出蔓延、泛滥的不良趋向。所以,腐败水平问题的提出、探讨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

特定的研究领域也需要特定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建立在行为科学、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基础之上的“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思路可以为腐败水平的研究提供借鉴。

二、关于行为分析模型

腐败是人的一种社会行为,对它的研究要运用行为理论。行为科学、新制度经济学是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兴科学,体现了人们对自身行为、对社会认识的新进展。综合两种理论,形成行为的“制度-行为”分析模型并且运用于腐败研究是一条可以尝试的途径。目前,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相结合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发展趋势。[1][2]

行为科学对人的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模型:一是从需要到动机到行为;二是B=f(P·E),即行为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3]

新制度经济学在肯定“人择制度”的前提下认为,在现实性上,“制度决定行为”——对于现实的人而言,个体是在由制度所限定的关系空间中活动的。[4]

借鉴行为科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丰富思想,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概念改造行为科学的模型,提出人的行为的“制度-行为”分析模型。

这一模型认为:

(1)人的行为是制度因素与个体心理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制度即激励或约束人的行为的规则,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以及各自的实施机制等,正式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个体因素包括个体心理因素、生理因素,主要指心理因素,如感知觉、情绪情感、意志及个性等。

(2)人的行为的基本原因是个体的需要与动机。

人的行为是个体在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等作用下引起需要、动机并选择了某种行为方式又指向一定目标的活动过程。需要是心理特征的一个基本方面,“需要”的产生和对需要的满足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从个体需要产生来看,一方面,人体的生存、发展是持续“新陈代谢”过程,个体活动因此是“需要动机目标”的循环往复;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和物质、文化产品的日益丰富,使需要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发生变化。

(3)人的行为的决定因素是个体心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并且三个因素对行为过程的影响存在差别。在许多个案中,这些差别具有决定性意义。

非正式制度在“需要动机行为目标”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非正式制度,文化、社会心理、意识形态、习俗等,作用于个体心理,通过影响个体的知觉、情趣、兴趣、爱好、信仰、价值观等,一是改变个体需要与动机的结构和水平,二是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三是决定着个体对需要满足的主观评判(即需要满足感程度)。

正式的制度中,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个体行为相关的方面,如工资、福利、晋升、奖惩制度等,影响个体对行为预期的判断,影响行为方式,决定个体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即目标能否达成)及满足程度。

三、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是什么?

迄今为止,对此问题的最好回答是王沪宁先生作出的。他写到,权力腐败行为的对象是社会性资源,其实质是利益;权力腐败需要两项条件: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权或控制权。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发展,均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制度条件和文化条件有密切关系。然而,这层关系并不是简单地发生的,它要通过人的主体性活动。主体性活动涉及人的心理、意识、个性、思维、情感、意志、气质、性格、能力等多种因素,有复杂的心理活动介入其中”。具体地说,“腐败行为也与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性格有关,性格与信念、需要、兴趣、智力、意志、情感、气质有关,而这些因素均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王沪宁的见解非常深刻。当然,他的著作重点作了心理分析,还没有对上述观点作全面的论述。[5]

运用行为的制度-行为模型来解释权力腐败,可以发现,权力腐败行为除了具有社会行为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特殊性。如,一般性体现为:(1)是腐败行为主体与制度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2)是在制度因素作用下,由需要动机行为目标的过程;(3)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因素对腐败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产生影响;等。权力腐败行为的一般性决定了运用行为系统分析模型对其进行研究的可行性。权力腐败行为的特殊性体现为:行为主体及其心理结构特殊、行为方式特殊、影响腐败行为的制度因素特殊等。[6]

为了有效说明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依据制度-行为思路,得到的权力腐败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是:

(1)腐败行为是腐败行为主体与制度环境的交互作用的结果;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权力主体对物资、金钱、权力、地位、名誉等存在一定程度的需要;权力腐败行为一般而言是权力主体基于需要而产生动机性行为。

(2)制度因素的影响与作用在于:

正式制度中的保障制度(如工资、福利)和激励制度(如考核、晋升)影响权力主体各种需要的满足及满足程度;正式制度中的权力体制(对权力运作的规定及实施,如权力属性、大小、范围,领导体制,集权分权情况,制衡制约体制等),决定了权力主体是否拥有滥用权力的便利条件,并影响腐败行为方式的选择;

正式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影响权力主体对行为风险与后果的判断。

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通过影响权力主体的价值观、意识、性格、态度,决定了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优势需要、动机水平,或者影响权力主体的需要满足感程度、以及对正式制度的满意程度,影响腐败行为方式的选择。

无论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影响腐败行为的全过程。只要制度环境中存在缺陷,就会有权力腐败行为发生。事实上,无论是哪个社会,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暇,因此,腐败现象也就不可避免。这是腐败普遍存在的基本原因。

(3)腐败行为产生的过程一般可描述为四个环节:腐败心理产生、腐败行为风险决策、行为方式选择、目标达成。具体地看:

第一,腐败心理产生。腐败心理的基本方面是对物资、权力、金钱、地位等的需要。需要的形成,首先可能基于生产力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也即亨廷顿所说,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来源。[7]这种需要无法区分合理与非合理。其次,权力主体受文化、社会心理、习俗以及外在不良刺激,引致其对物资、金钱、权力、地位等产生超出一般程度的需要,或者产生与优越感、特权意识相联系的虚荣心理。最后,组织、正式制度等没有使权力主体的需要(合理与不合理)得到(基本)满足,或者权力主体在社会比较之后对制度提供的现有条件不满意,感觉不公平,认为付出与报偿不符,从而导致心理失衡、认知失调。总之,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意味着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偏离,并由此产生了通过私自行为满足需要、谋求利益补偿、消除心理失衡的意识与动机,这类需要、意识、动机等的固化与发展,在权力主体心理层面形成一种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的状态,即腐败心理。

第二,腐败行为风险决策。即权力主体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决定是否付诸实施腐败行为。刘霞先生曾深刻指出,权力主体的腐败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8]决策过程主要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包括条件评估和风险评估两个方面。条件评估涉及权责配置、权力属性、制衡制约体制、监督体制、集权分权、领导体制等,决定了机会主义行为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对比。如果权力主体具有相对较大的而且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其腐败行为的收益必然较高,条件成本则相对较低。反之,收益低、条件成本高。风险评估涉及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执行情况,如果法律不完善、实施执行不严格,腐败行为揭发概率小、惩罚程度低、打击乏力,那么,在心理层面给权力主体造成较小压力的同时,也就降低了对腐败行为风险感知的水平。反之亦然。总之,权力主体根据制度权衡其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可能从事腐败行为。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经济学家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9]

第三,行为方式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在本质上也是一个成本问题。人们当然乐意选择成本低风险低又有利可图的方式。方式选择过程中,主要受正式制度影响,贪污还是挪用,显然跟财务制度等有关。但其中也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比如,大吃大喝、游山玩水等挥霍公款的腐败行为,可能是“搭便车”行为,也可能是从众行为。又如行贿受贿,它与特有的“送礼”习俗密不可分。[10]

第四,目标达成。一旦时机成熟,或者故意制造的条件具备,权力主体即付诸实施。目标能否达成,正式制度影响较多。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模型旨在说明权力腐败产生的一般机制与行为过程。其结论是: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只要公共权力被某个“人”占据,因为制度永远都不是完美的,所以权力腐败行为不可避免。权力腐败的发生和存在,不分国家,不分文化,不分历史,不分制度。

四、腐败水平模型

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提出了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指出了权力腐败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一般意义上,这一模型解释了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为何存在权力腐败以及权力腐败如何产生的问题。但是,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腐败水平却不同。有的国家腐败水平低,有的国家腐败水平偏高。之所以形成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形,是哪一种因素发生了重要影响——腐败心理结构、非正式制度抑或正式制度?显然,需要更多的模型来解释。谬尔达尔曾指出,关于贪污腐化的主要研究课题应当是确定某一个国家贪污腐化的性质和程度……[11]循着这一思路,我们提出了腐败水平模型。

所谓腐败水平,即腐败程度。本研究首先把它定义为一个描述不同国家(地区)或同一个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的腐败现象的剧烈程度的概念。理论上可以用发生频率、范围、规模、层次等指标来表示。由于迄今为止人们没有制定出测量腐败水平的有效的量表,所以,腐败水平也可以通过经验或简单地横向纵向比较来判断。比如,人们可依据某些国际组织的关于世界各国腐败水平的报告进行判断。又如,某个国家在一段时间里,腐败行为频频发生,波及公共权力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并且涉嫌腐败行为的官员的级别较高,那么,可以认为该国腐败水平较高。[12]

腐败水平其次是一个与个体权力腐败行为密切相关的抽象概念。它表征权力主体(个体、群体)进行腐败活动的倾向性、偶然性或可能性。从腐败行为发生的过程来看,如果相当数量的权力主体倾向于滋生腐败心理,如果形成腐败心理结构的权力主体倾向于实施腐败行为,那么,腐败水平必然较高。也就是说,因为权力主体产生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较大,所以腐败水平高。那么,什么因素增加了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呢?

人的行为有三个要素:个体心理、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人的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当然也是由这三个因素决定的。按照制度-行为思路,我们首先假定不同国家或民族在“人性”(个体心理)与“非正式制度”方面并不存在本质差异。依据此假设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腐败水平取决于正式制度因素。这就是腐败水平模型。图1、2、3说明了腐败水平差异的三种情况。

图1表征:(1)正式制度与腐败行为的产生无必然联系,或者说,正式制度对权力主体腐败心理与行为发生的倾向性、可能性没有影响;(2)腐败心理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权力主体自身的需要——社会发展给人们创造了新的需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非正式制度诱使权力主体产生不合理的需要;(3)相对于权力主体总量(记为N)而言,具备腐败心理的只占少数(记为n);(4)由于正式制度完善、健全,法律制度执行有力——腐败行为无机可乘,且犯者必究、严惩不殆,所以具有腐败心理的人在作出行为选择时必然冒相当大的风险,即实施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减小。(5)假定最后有a人选择并实施了腐败行为,那么a必小于n,腐败水平因为Nna的递减趋势,呈现出较稳定的水平,与后两个模式相比较,腐败水平较低。

图2表征:(1)正式制度对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有影响;(2)腐败心理滋生的原因同于图1,权力主体总量N中有n人具有腐败心理;(3)由于正式制度实施机制不健全,权力腐败有机可乘,或者法制惩戒不力,腐败分子风险感知水平低,那么权力主体在作出行为选择时条件相对便利、所冒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实施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增加;(4)与图1 相比,结果必然有a+b人实施了腐败行为,(当然a+b

图3表征:(1)由于正式制度的缺陷,正式制度本身导致权力主体的腐败心理。或者由于正式制度不能满足权力主体的基本需要(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优越感、虚荣心,或者正式制度提供的报偿使权力主体感觉不公平,造成被剥夺的感觉,导致心理失衡、认知失调,产生补偿心理、攫利动机;(2)相对于图1、图2,权力主体总量N中可能有n+m人具有腐败心理;(3)如果正式制度还存在类似图2的问题,那么,结果必然有a+b+c人实施了腐败行为。此时,腐败水平高于图1、图2;(4)正式制度与腐败行为的产生有必然联系,不仅影响行为可能性,而且直接影响腐败心理结构,与权力主体的需要能否得到满足、满足的程度密切相关。

在腐败行为发生过程中,用于满足权力主体需要的保障激励制度、为腐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权力体制、为腐败行为提供宽松环境的司法制度等,尤其是与腐败主体需要满足、满足程度、满意程度相关的制度直接决定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五、 说明与讨论

1.腐败行为发生模型试图说明的是制度因素与腐败心理行为发生必然性之间的联系;腐败水平模型试图说明的是制度因素与腐败心理行为发生偶然性、可能性之间的联系。腐败水平在宏观层面与制度状况相关。因此,腐败水平模型的提出首先需要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作用于腐败心理行为的机制与过程作出区分、判断。

2.在讨论腐败水平模型时,我们提出了“不同国家或民族在人性(个体心理)与非正式制度方面并不存在本质差异”的假定。

因为:从腐败水平与人性及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来看(1)在不同的社会中,“人性”的“善”、“恶”不存在显著差别。腐败水平高的社会,其主要原因并不是这个社会的人比其他社会更自私、更倾向于追求权力或金钱。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不能把腐败水平高的原因归结于所谓的人性;(2)尽管世界各国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千差万别,但是在文化内核与普适原则(文化共性)上看,或在总体上看,既不存在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文化,也不存在与腐败行为无关、完全杜绝腐败的文化。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文化、社会心理、习俗等,对腐败心理与行为倾向性、可能性的影响是相对稳定的。腐败水平模型是基于此假定的逻辑延展。

当然,非正式制度自身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也不排除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在某个时期相对剧烈。(正如我国目前情形一样。)一旦非正式制度陷于动荡时期,由于固守的价值观念遭到冲击、破坏,人们可能产生激烈反应以及非制度化行为。因此,非正式制度的激烈变迁,也可能导致腐败心理与行为的倾向性、可能性增加,从而提高了腐败水平。不过,在考察非正式制度变迁的同时,更应该看到这种变迁具有“随从性”,它往往伴随着正式制度的剧烈变动。本研究认为,处于变革状态的不成熟的正式制度比处于变革状态的非正式制度更可能导致较高的腐败水平。

另外,就非正式制度或文化的具体形式、特点而言(文化个性),又的确与某些特别的行为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一种文化的某种倾向性、具体形式可能对腐败行为具有社会助长作用。如研究者们发现,“裙带关系”是西非、南亚国家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助长腐败泛滥的一个文化原因;[11]高度集权的政治传统文化、“官本位”显然比民主政治传统下民族文化更容易导致腐败行为。[i]

不过,这一观点与上述(2)的假定并不存在冲突。假定(2)与这一观点实质上都是从文化结构出发来讨论文化与腐败行为的关系,只是二者的具体角度不同罢了——假定(2)建立在宏观立场上、由文化内核这一深层角度出发,而上述观点则建立在中观微观立场上、由文化的形式这一角度出发。

该观点首先是附和假定(2)的。因为与假定(2)相一致的一个命题是:每一种民族文化中既存在着特别容易助长腐败行为的因素,也存在着杜绝、抵制腐败行为的因素,关键问题是不同文化中起助长作用的的具体因素竭然有别。比较来看,“裙带风”、“官本位” 等文化因素在东方社会因为构成了文化的一部分而容易助长腐败行为,这些因素在西方社会中因为不构成文化的一部分而对西方社会中的腐败行为影响较小。但是,在西方社会中,也有一些因素,如对个人价值、个体利益的追求或追逐等,因为构成文化的一部分而容易助长腐败行为,但这些因素在东方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影响较小,所以对腐败行为的影响也较小。

质言之,不同的文化传统在宏观上对腐败的影响是一个常数(量),文化较多地与腐败行为发生的必然性相联系,而较少地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相联系。影响腐败行为发生可能性的主要是非正式制度以外的因素,如正式制度的缺陷或缺失。而恰恰是“可能性”决定了“腐败水平”。

3.上述模型、模式图从个体腐败行为发生的角度出发,考察了抽象的腐败水平概念,同时又视腐败行为为一个行为选择过程,在作出一定假定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正式制度的不同方面对权力腐败心理于行为的过程的影响,在理论上试图论证正式制度与腐败水平的相关性。

经过深思熟虑的科学的比较完善的正式制度与非科学的、不完善不成熟的正式制度比较而言,的确在权力运作体制方面、权力主体管理体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后者显然决定了更高水平的腐败。

一个基本结论是:我国当前腐败水平较高的原因在于正式制度缺陷,尤其是激励因素不足。因此腐败治理对策研究方面,在正式制度的变革、创新过程中,应当注重制度“激励”功能,而不是仅仅注重“约束”功能,要考虑用富有激励的制度安排,如公平竞争的选举制度、相对优越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官员的忠诚、廉洁、公正、效率。

4. 目前,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相结合已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发展趋势。诺斯曾指出,将个人选择与制度加之于个人选择范围上的约束整合起来,乃是将社会科学研究统一起来的一个主要步骤。[2]而国际有影响的经济学、政治学流派都开始了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的整合工作。如,“诺斯的新制度学派,目前正试图将心理学和认知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引入制度演变的微观过程中来;阿克劳夫领导的一小群学者,致力于所谓‘PSA-Economics(P,心理学;S,社会学;A,人类学;Economics,经济学)’的创建” ;以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 马奇和约翰 奥尔森为代表的新制度政治学家,“力图把制度研究和行为研究结合起来,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政治学研究的新方向”。[1]在国内,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文献,有学者开始采取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范式研究权力腐败。[13][14][15]

制度分析与行为分析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两种思路融合在一起,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试图在腐败研究中实现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的统一、归纳分析与演绎分析的统一、历史过程与逻辑过程的统一。本文仅仅介绍了笔者正在尝试的工作。期待更多学者用新方法、新思路来研究腐败和腐败水平问题。

Systematic-Behavioral Analyzing Model of Public Authority’s Corruption Wang Lixin, Gu Zhimin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systematic analysis and behavioral analysis represents a new orientation in political research. Synthesizing the theory about human behavior from behavior science and new systematic economics, the thesis induces ’the systematic-behavioral analyzing model of behavior ’ and applies it in the research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As a result, the thesis puts forth the occurring model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and the level model of corruption. The model argues that the occurrence of corrupted behavior of public authority is the interplay of authority subject and systematic environment; the level of authority corruption mainly depends on formal system.

Key words the corruption; the level of corruption; systematic analysis; behavioral analysis [i] “官本位”意识对于腐败现象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导致官员职位“供求”关系紧张;其二,改变了权力主体的需要结构或偏好体系,特权、金钱等需要成为优势需要;第三,制造了有利于腐败现象滋生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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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锁庚.腐败和制度的互动[J].南京社会科学,1998,(9).

[15]刘葆.腐败的成因及效应:一个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框架[J].财经问题研究,1997,(3):69-63.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寻租性腐败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产权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同【5】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同【7】,217-218页

【13】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丰:《浅说产权》,/st_03.htm,ThuOct922:49:381997

【17】韦尼·萨德霍尔茨,Win·科特泽尔:《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胡鞍钢编著:《中国:挑战腐败》,255-25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腐败的经济学分析范文第5篇

腐败问题已成为转型期中国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腐败现象在转型过程中呈现出不断滋长蔓延乃至愈演愈烈的发展势头。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涉足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无论在层级和数量上均呈上升趋势。自1978年以来的二十年中,因牵涉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达到235万人1,受到法律制裁的公职人员超过40万人。2这一方面反映出转型期中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涉足腐败的公职人员在层级和数量上都在上升的事实。可以说,在公职人员中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的腐败,更为严重的是腐败现象已经从基层干部蔓延到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从经济管理部门蔓延到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军队、武警等政权的要害部门,腐败现象这种发展势头令人担忧。(2)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但腐败案件增长势头有增无减。综合中纪委八次全会和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的分析,腐败案件保持增长势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腐败案件总体数量增长速度惊人。根据历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9-1982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1983-1987年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8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平均每年以22%的速度增长,难怪有人惊呼"腐败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胡鞍钢语)。确如有些人所分析的那样,转型期的中国已进入了腐败的高发期和多发期。第二,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违法违纪金额在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特大案件不断增加。腐败大案主要是指违法违纪金额在万元以上(90年代以来贪污贿赂大案的统计标准先后提高到5万元和10万元)的贪污贿赂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据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大案总数1983-1987年为30651件,1988-1992年间升至49122件增加了60%倍,1993-1997年则飚升至168904件这期间增加了2.4倍,其中违法违纪金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特大案件有增无减。第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足腐败案件的比例增大。据统计,1983-1987年间因涉嫌腐败案件而受到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总数为1500余人,1988-1992年间则为4623人,1993-1997年10月更高达9769人。另据统计,从1993年到1997年3月间有2万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600名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涉足腐败案件而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处,1998年一年就有5357名县处级领导干部、410名地厅级干部、12名省部级干部(不含军队)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3这说明涉足腐败行为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类干部中的比例在不断增大。第四,法人犯罪、集团性违法违纪案件上升,窝案串案增多。第五,顶风作案问题突出。尽管反腐败力度在不断加大,但顶风违法违纪问题十分突出。1993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属于当年作案的约占30%,属于199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以来作案的约占50-70%。4上述情况说明,尽管反腐败特别是案件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大,但腐败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3)被称之为"不正之风"的行业性、部门性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和用公款进行奢侈性消费和挥霍浪费的各种不正之风愈演愈烈。行业性、部门性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官方"行为。它是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垄断性权力和资源进行"创收"改善内部职工福利待遇的行为,它实际上是在行政行为掩护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这种行业性不正之风在过去二十年中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是涉足其中的行业、部门愈来愈多,它已经从公共服务行业公用事业部门扩散到党政实权部门和精神文化产品生产部门;二是将履行本部门职能和行使自身权力的行政或司法行为同为本单位创收的经济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吃权"的局面,在八十年代主要是通过依靠权力经商办企业实现的,在九十年代则是通过想方设法将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例如通过行政手段迫使人们购买他们所指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自己则从中分成等)等多种形式实现的;以创收为目的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屡禁不止,大有泛滥成灾之势。据统计仅1996年全国各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收费及各类基金、附加费合计年收费总额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50%。5利用公款进行奢侈性消费和挥霍浪费之风也愈演愈烈,这主要表现在公款吃喝档次越来越高,公费旅游越游越远,办公楼兴建和装修越来越豪华,小汽车越坐越高档,各地的节日庆典花费越来越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没有将钱直接装进个人腰包,沾染上行业性和部门性不正之风和用公款奢侈挥霍之风的单位和个人往往理直气壮,有恃无恐,刹风工作反而阻力重重,稍有放松就会强烈反弹。由此推动的行政经费支出增长速度同样十分惊人。据统计,我国财政支出中的行政管理费支出1997年已达1137.16亿元,比1978年的49.09亿元增长了23倍,而同期的财政总支出只增长了8.2倍,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4.4%上升到1997年的12.3%。6(4)腐化堕落、吃喝嫖赌黑"五毒俱全"的干部数量在增加。对外开放以来,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一些干部道德堕落,生活腐化,嫖娼养情妇,参与甚至组织,勾结利用黑社会恶势力为非作歹,被群众称为"五毒俱全"的干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五毒俱全的干部数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呈上升趋势。

其次,日益猖獗的腐败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业的危害也愈来愈突出。中国转型期腐败现象滋长蔓延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和改革开放所涉及的领域往往成为腐败和其他类型经济犯罪猖獗的重灾区,随后再从这些重灾区扩散到其他更多的地区和领域。例如,走私放私、黑市交易、偷漏税、商业瞒骗、公贿等等腐败和相关经济犯罪首先在东南沿海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泛滥起来,随后又向内陆地区和边远地区蔓延。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前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消费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诸领域先后成为"官商"、"官倒"等腐败现象盛行的主要领域。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公共工程领域、粮食购销储存领域、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企业经营领域、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管和使用等领域又成为腐败的新的重灾区。这无疑与新旧体制并存和转换的过渡时期利用权力牟取暴利的腐败机会增多有着重要关系。而腐败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往往会扭曲正在实施中的各项改革,败坏改革的声誉,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中国通过对外开放吸收和利用外资以及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努力。腐败现象的猖獗还对现代化建设大业从多方面造成了严重危害。从经济上说,因各种腐败行为和与之相关的经济犯罪的盛行而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量惊人而且呈直线上升趋势。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查办经济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言,1983-1987年间为16.3亿元,1988-1992年间为25.8亿元,1993-1997年间则高达229亿元,而同期纪检监察机关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也高达159亿元,这只是从一个侧面和部分地反映了腐败分子的所作所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业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之风的盛行,既大大加重了企业和农民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损害了国家的税基,使国家财力空虚财政收支捉襟见肘。从政治上说,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导致"以钱买官,以官赚钱"的腐败行为恶性循环,历朝历代吏治败坏莫不由此肇始。用强制手段保证"三乱"的实行(群众称之为"三乱"之外又添"两乱"即乱抓人、乱打人),以及司法腐败和行政执法上的腐败,给身受其害的人民群众造成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估量和难以弥补的。从长远来看,腐败的盛行必将危及社会的稳定。同时任凭各地区、各部门包括军队、武警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必将极大地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增加各地区、各部门与中央的离心力,长此下去中国难免有走向分裂之虞。腐败的猖獗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打击了人们爱国报国的积极性,加剧了人才的流失。

最后,无论是党和政府还是人民群众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的关注程度都愈来愈高。自改革开放以来,日益猖獗的腐败问题就始终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在八十年代仅次于通货膨胀问题,在九十年代特别是九十年代后期仅次于下岗问题。如果说在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八十年代中后期,腐败现象的猖獗尚且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的话,那么在经济发展趋缓、人民群众生活改善速度放慢的九十年代中后期人民群众对屡禁不止愈反愈烈的腐败问题更加不满,反腐败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对腐败危害的严重性,无论是老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如邓小平、陈云等,还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都有着清醒的认识。自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1993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反腐败问题越来越重视,反腐败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抓紧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旨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建设的一些重大举措也相继出台,中国正在探索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反腐败路子。

有鉴于腐败问题已成为中国转型期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对转型期中国的腐败和反腐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对腐败和反腐败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视角来加以研究。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理论视角。7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方法发轫于新制度经济学,同时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也深深地扎下根来。新制度经济学由道格拉斯·诺斯等经济史学家在七十年代所创立,诺斯将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史研究之中并发现了制度和制度变迁在长期经济增长与停滞中所起的作用。他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制度-个人选择-经济和社会结果的雄心勃勃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在宏观和微观研究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也为社会科学各门学科在研究人类行为和社会结果方面找到了共同语言和提供了彼此进一步整合的基础。社会学家如吉登斯等人则进一步强调了用社会结构和个人能动性的互动作用来解释社会变迁的重要性,从而使人们对制度、制度变迁和个人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有了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将制度研究和行为研究结合起来也成为当代政治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新制度主义又可再分为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和历史的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前者强调自利动机和个人选择的重要性(制度的作用在于影响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后者突出社会规则和制度(特别是非正式的制度如风俗习惯和惯例等)在型塑个人行为动机和偏好方面所起的作用。8尽管有着上述差别,但它们并不是完全排斥的,在强调制度对个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化的个人及法人)行为的影响上它们是一致的尽管其侧重点不同。我们拟采用新制度经济学所倡导的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理性选择的新制度主义坚持方法论个人主义,继承了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和理性选择的假设。所谓经济人的假设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是个人行为的基本动机(可以简称为自利的动机),个人利益或效用由一系列目标诸如权力、财富、地位或声望等组成,在众多目标发生冲突时,个人可以在众多的目标中作出权衡取舍。理性选择的假设是指个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作出的选择。经济学认为,对个人行为的理解应该建立在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的基础之上。新制度经济学进而认为制度是影响个人选择的最重要的因素。按照诺斯等人的观点,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型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换言之,制度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各种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集合体,新制度经济学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带有强制性的正式制度上。制度通过影响人们对各种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个人的选择。制度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它为个人的行为提供了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个人选择就是在制度这只既有形又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完成的。而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绩效乃是无数的个人行为汇合起来的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的上述分析框架为我们研究中国转型期的腐败和反腐败问题提供了一个十分有用的视角。我们知道,腐败是公职人员及其工作单位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它实际上是公职人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那些参与腐败交易的人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驱使下经过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而制度通过影响个人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而最终影响着个人选择。如前所述,转型期的中国在公职人员中出现了大面积的腐败而且这种现象有着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趋势。这说明目前中国的腐败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这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选择了通过腐败的方式来满足个人利益和要求,有人称之为一种制度性腐败或体制性腐败。它表明现行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它诱使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从事腐败活动并提供了相应的机会而从事腐败活动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会很小。换言之,腐败已成为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风险很小的达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而为许多公职人员所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如果仅仅着眼于案件的查处和单纯强调思想教育和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只有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改变人们行为的激励机制减少腐败得以发生的机会并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制度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腐败的原因和影响。以往人们习惯于将腐败的原因归咎为个人的世界观和道德修养问题,归咎为对外开放后外部因素的影响,归咎为长期封建社会历史传统,或者归咎为现代化的冲击等。这些观点不能说没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们都不足以解释转型期中国腐败日益猖獗的原因。将腐败的原因归咎为个人品质问题,这种解释本身就是与唯物主义格格不入的。外部因素和历史因素只有同现实和内部因素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这是基本常识。至于现代化代价说,容易使人们产生腐败猖獗不可避免人们对此无能为力的印象事。实上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在其现代化进展最为迅速的时期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的滋长和蔓延。制度分析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研究导致腐败猖獗的具体制度性缺陷之所在,沿着这条思路深入研究可以产生丰硕的成果。具体来说,运用制度分析法研究腐败的成因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从现行制度在激励机制、机会结构和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缺陷的角度分析腐败产生和蔓延的原因,这是一种偏重于宏观分析的方法。另一种做法是分门别类地研究寻租型腐败、用人腐败、司法腐败、学术腐败等不同类型腐败产生和蔓延的原因、影响和治理对策等,这是一种偏重于微观和中观分析的方法。我们也可以尽力地将这两种方法的优势结合起来,比如在第一种方法中论述腐败行为的机会结构时可以分别探讨不同类型腐败各自的机会结构等。制度分析法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腐败的后果和影响。现行制度的缺陷导致腐败的猖獗,而腐败的猖獗又进一步放大了现行制度的缺陷并进而造成现行制度的劣变,劣变的制度在诱导人们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背离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对长期的经济绩效、政治治理绩效和社会绩效均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腐败可能成为不发达状态持久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制度分析法有助于我们科学地总结以往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并尽快确立反腐败斗争的新思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始终对反腐败斗争抓得很紧,但腐败现象仍然保持发展和蔓延的势头,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的反腐败工作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在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中,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工作主要靠的是两手, 一手是抓思想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一手是抓惩治腐败分子的工作。 从八十年代以来,我们党先后掀起四次反腐败斗争的高潮。第一次是1982�1983年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第二次是1983年��1987年间开展的整风和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斗争,第三次是始于1988年并在1989年下半年后达到高潮的反腐败斗争,第四次是1993年后开展并在1995年达到高潮的反腐败斗争。这四次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一次比一次大,揪出的大老虎也越来越多,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却日益严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仍然很不满意。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这其中至少有两点教训值得汲取。一个教训是,反腐败斗争带有消防队"救火"的性质,往往是在某种或某些类型的腐败形成一定的气候之后才去设法扑灭它,而不能作到防患于未然做好事先的制度防范工作。实践证明改革易于产生腐败,这是因为改革和体制转换的过程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如果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就对这些措施可能诱发的腐败机会进行认真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工作,反腐败就有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个教训是,反腐败不能治标不治本。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每一种类型腐败的兴起都同特定的制度安排及其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找到诱发腐败的制度上的"源头"改变相应的制度安排,才能达到治本的效果。如果反腐败斗争只是满足于作出各种禁止性规定并对"触电者"加以惩办,就有可能出现腐败分子前赴后继老虎越打越多的局面。

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党和政府在科学总结以往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反腐败标本兼治的新思路,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正式确认了这一思路。9按照这一新的思路,实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被提到了战略的高度来认识。10从1997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在实行制度创新加大反腐败治本力度方面相继出台了许多重大措施。这其中包括: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脱钩;公检法工商四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抓紧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试行或推行政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等。这些措施的推行对于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表明我国已经自觉地走上了通过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道路。

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我国反腐败制度创新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它将制度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宏观的制度环境和制度结构(体制层次),另一个是微观和中观层次的具体的制度安排。在转型期的中国,反腐败制度创新应该同时在这两个层次进行。中央政府在推进体制改革优化制度结构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各个行业和部门以及公职人员所在的各个工作单位在改进和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加强内部管理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后一个方面目前仍然属于薄弱环节。反腐败机关在反腐败制度创新方面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反腐败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逐渐发现各种形式腐败发生发展的规律,找到每一种类型腐败滋长蔓延的制度上的"源头",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制度创新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加以实施。

反腐败制度创新不可能一劳永逸,这是因为旧的腐败形式消失了,新的腐败形式又会出现,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的工作会不断增添新的内容。在转型期的中国情况尤为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框架要到2010年左右才能基本建立起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需要更长的时间。在宏观的制度环境或制度结构处于变动之中的时候,中观和微观的制度安排的合理化和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在转型期的中国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它需要大胆的试验,巧妙的借鉴,适时的推广和不断的创新。这项工作将长期伴随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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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陈怀鹏 田颖,《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访中央纪委副书记曹庆泽》,《求是》,1999年第4期,第24页

2 本组数字系作者根据历年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有关数字估算而来。

3 叶俊东,《中国"反腐"三部曲》,《新华月报》,1998年第10期,第30页;尉健行,《加大力度 标本兼治 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北京日报》,1999年3月1日。

4 黄海,《反腐败:如何面对大案要案回升?》,《嘹望》新闻周刊,1997年第10期,第13页。

5 李利 李昕,《收费改革总体思路敲定》,《嘹望》新闻周刊,1999年第1期,第37爷。

6 《中国统计年鉴1998》,第269页,第276页。

7 胡鞍钢、李雪勤等人从这一角度对腐败和反腐败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胡鞍钢,《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胡鞍钢集》,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李雪勤,《反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嘹望》新闻周刊,1998年第18期。

8 何增科,《新制度主义:从经济学到政治学》,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第345-3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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