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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学概论

海洋经济学概论

海洋经济学概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复合型人才;跨学科交叉课程群;海洋与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4)03-0059-02

一、跨学科交叉课程群开发建设的概念、动因和背景

跨学科交叉课程群是指:(1)为了实现某种人才培

养目标而开设的若干门课程的集合,这些课程的主体知识来自于至少两个主干学科;(2)从两个或多个主干学

科的知识范围中选取若干门相关课程组成知识相互补充的课程群;(3)立足于两个或多个主干学科的知识范

围,设置一些涵盖跨学科相关知识的交叉式课程,形成课程群。

开设跨学科交叉课程群的主要动因是当今社会需要大批具有多学科知识、多方面技能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一)跨学科交叉课程群开发建设的社会要求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次工作岗位都具有多功能、多方位、多专业等特征,进而要求就职人员综合素质高,综合能力强,具有多学科理论基础,掌握多专业实际技能。面对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高等院校必须在相应的专业领域探索交叉型、复合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包含多学科知识内容的交叉课程群就是相应的课程教学改革举措。

(二)跨学科交叉课程群开发建设的人才培养背景

国内一些高校正在试验一种新型的交叉复合人才培养模式。比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试验构建了交叉复合培养平台。其中信电分学院对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教学融入创意和创业教育元素,探索跨专业、跨院系复合交叉培养方式。其外语分学院试行英法双语人才培养,成功培养出兼备英法双语能力和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人才[1]。

华中师范大学致力培育具备多学科专业优势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开设了“化学―生物学”、“数学―物理学”、“数学―经济学”、“计算机―美术”、“化学―物理学”、“日语―国际贸易”等多个交叉培养实验班[2]。

交叉复合人才培养模式试验都涉及人才培养方案里的课程设置改革,跨学科交叉课程群的开发与建设正好应运而生。下面将探讨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为满足对海洋经济与管理复合型人才的大量需求,开发建设跨学科交叉课程群,实行交叉复合培养人才的问题。

二、海洋与公共管理跨学科交叉课程群设置的必要性

(一)海洋经济发展急需海洋与公共管理复合型人才

我国海洋经济战略地位提升加大了对海洋与公共管理复合型人才的需求。2012年国务院批准出台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了发展海洋经济、推进海洋事业的指导方针和行动纲领。

面对海洋经济和各项海洋事业飞速发展的新形势,高等院校也将迎来对海洋方面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特别是对既精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海洋经济和海洋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大量需求。

(二)海洋与公共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调整的要求

国家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规定在海洋科学专业里设置一些有关海洋管理的课程,基本思路还是属于理工科专业知识配备一些海洋管理知识的传统套路,其人才培养基本定位在:行业技术+行业管理知识=本行业管理人才(技术官僚)[3]。但是,现代经济社会经常需要一些跨行业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比如政府机关需要既掌握海洋管理知识,又熟悉政府管理和行政管理等领域知识的多面手的工作人员。他们视野开阔,可以兼顾多方面管理业务,还具有通盘思考、把握全局的素质和能力,更适合在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精简的新形势下担任工作。

高层次的管理人才不仅要掌握本行业专门知识,还要了解国民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政策、政府公共政策、公共管理的基本知识,要能够理解国家对本行业管理政策及其在国民经济社会全局中的作用。从工作性质来看,海洋管理属于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其中一部分管理职能属于政府管理或者行政管理,其他部分属于公共事业管理。所以,在原来开办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者行政管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开设跨海洋事业与公共管理的交叉课程群,可以为较快地培养出社会急需的交叉复合型人才提供一条便捷途径,还可以省去正规设置新专业的程序上的麻烦,并且具有根据社会人才市场需要,灵活调整培养方案的方便性。

三、海洋与公共管理交叉课程群设置的构想

(一)海洋与行政管理交叉课程群设置的构想

1.行政管理专业的主干学科是公共管理一级学科

和政治学一级学科。国家教育部规定,其培养目标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为了达此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则规定为政治学原理、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法学概论(宪法与行政法)、公共经济学(政府经济学)、公共政策学、行政组织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4]。

如果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海洋管理机构、涉海行政管理部门、海洋监测监管部门、涉海企事业单位、涉海社会团体从事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则可以立足行政管理专业开发海洋与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交叉课程群。

2.可以把原行政管理专业规定的核心课程做出调

整,形成海洋与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交叉课程群为:政治学原理、行政管理学、行政法、政府经济学、公共政策学、行政组织学、海洋法学、海洋行政管理、海岸带管理、海洋监察管理、海洋法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等。

(二)海洋与公共事业管理交叉课程群设置的构想

1.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主干学科是公共管理一级

学科。国家教育部规定,其培养目标为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障、公用行业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公共部门从事业务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为了达此目标,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则规定为政治学原理、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法学概论(公共事业管理法律制度)、公共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公共政策学、公共组织财务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理论与实践、非政府组织管理、公共工程项目管理等[5]。如果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海洋经济与规划管理部门、涉海行政管理部门、海洋环保部门、涉海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从事业务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则可以立足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发海洋与公共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交叉课程群。

2.可以把原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规定的核心课程做

出调整,形成如下海洋与公共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交叉课程群: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海洋法学概论、公共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公共政策学、公共组织财务管理、海洋管理概论、海岸带管理、海域使用管理、公共工程项目管理等。

以上两种海洋与公共管理交叉课程群都属于核心课程,可以在学科基础教育课程模块里开设,或者在专业教育课程模块的基础课程子模块中开设,一般应设为考试课程。

(三)构建海洋学与海洋经济交叉课程群的设想

为了给海洋与公共管理交叉课程群的开设提供前期的知识基础,也为了给海洋与公共事业管理交叉复合型人才的知识结构中增加一定的海洋学知识、经济学理论和海洋经济知识,可以配备海洋学与海洋经济交叉课程群,具体实施可以在学科基础教育课程模块中开设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海洋学概论,一般设为考试课程;在专业教育课程模块的限选课程子模块中设置海洋经济概论课程,一般设为考查课程。

参考文献:

[1]黄宁璐,刘丹.学院交叉复合培养平台构建专题交流会

举行[EB/OL].[2011-12-05].http://

/index.php?c=index&a=detail & id=14825.

[2]李克武,胡中波,郑伦楚.大学本科复合型研究人才培养

模式探索――以华中师范大学交叉实验班为例[J].大

学:学术版,2011,(10).

[3][4][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

海洋经济学概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蓝色经济;海洋资源资产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39-04

一、引言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国函(2011)1号文件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更明确指定“在烟台筹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这一重大决策不仅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产权交易方面引入了一个崭新事物,其新,首先体现在“海洋产权”这个新概念上,再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是国内首家,并无先例。筹建中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之主要功能,就是要组织、协助、促进和保障针对海洋产权进行的交易活动。由此就引出两个关键性问题:其一是如何定义和规定“海洋产权”概念,它包含着哪些东西?其二就是面对“海洋产权”这个概念,我们目前或近期内能针对哪些具体的海洋产权品种进行交易?比如,开展滩涂水产养殖权交易,可能问题不大,但是,海底矿藏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很难谈得上流转和交易。

要解答上述问题,既需要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也需要密切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首先,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是一个实践性创举,只有来自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引领与指导,交易中心才能建设好,才能长久生存、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拟从实践的角度对海洋产权的概念及其类别进行定义、梳理和讨论,从而明确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对象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交易对象,探讨实际可行的交易品种的引入和选择,设计未来交易对象扩展的操作路径。进而构想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时间进程及其涵盖地域的空间格局。最后,分析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指出必须勇于实践,重视理论研究和探索,推动国家的海洋制度创新和海洋管理体制创新,才能建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二、海洋产权概念及其类别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于“海洋产权”在理论上尚无明确定义,因而笼统地谈论“海洋产权”交易不免让人有模糊朦胧之感,实际意义甚少。把“海洋产权”作为交易对象还面临着明显的理论障碍,有必要对海洋产权给出一个大致的定义,以便为海洋产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迈出开拓性、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一步。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对一般性的产权概念已经有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国内海洋经济学与管理学方面一些专家对海洋资源资产产权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讨,相关研究都应该成为我们定义海洋产权的参考与借鉴。

凝聚了经济学经典思想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把产权简单地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王淼等(2008)指出,“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借鉴前人关于一般产权的定义,面对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实需要,本文提出一种关于“海洋产权”的广义的以交易实践为导向的定义:海洋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并赋予保护而实现的、对某种与海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海洋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与海洋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资产和财产既包括有形的物质的资产财产,如海岛、海底矿产,也包括无形的非实体的资产财产,如知识财产、智力资产等。使用和利用财产、资产的方式既可能是正面的正向的,如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捕鱼和水产养殖,也可能是负面的反向的,如向大海里排放污水、污物等。

以上关于海洋产权的比较简明的内涵定义,为从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实践角度、操作层面来界定海洋产权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创造了条件。下面将借鉴前人关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研究成果,并补充其他类别涉海产权,提出海洋产权的总体分类。

本文认为海洋产权应主要涵盖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含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环境资产、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无形资产等)、涉海企业事业或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含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以及海洋排污权、排放权等。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1、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海洋资源是海洋中所蕴藏的各种物质资源的总称,通常指在海洋内外应力的作用下形成并分布于海洋地理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生物资产(如海洋植物、海洋动物,海洋渔业资源资产、海洋微生物)、海洋矿产油气资产(滨海矿砂、海底石油、海底天然气、海底煤炭、大洋多金属结核、海底热液矿床、可燃冰)、海洋化学资产(海水本身、海水溶解物),等等。

(2)海洋环境资产:海洋旅游资产、海洋空间资产(海岛、滩涂、港湾、海域、海滨、海洋水体空间、海底空间)等。

(3)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潮汐能、海洋波浪能、海流能、海风能、海水温差能、海水盐度差能。

(4)海洋无形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基因保存、自然遗产等。

2、涉海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

(1)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临港产业的基础设施等。

(2)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非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权,还有属于其资产(不一定属于财产)的债权、票据等。

3、海洋知识产权与技术:主要指海洋科学技术应用于经济社会实践的发明专利、涉海商标、著作权、版权,以及涉海专有技术等。

4、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主要指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向大海排放污水、污物等的许可权。

这样界定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就与前面定义的海洋产权的内涵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它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各类涉海资产产权的集合。如此定义不仅逻辑上合乎道理,更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实际考虑密切相关。创建产权交易中心必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蓝色经济区整体的社会效应、国内外声誉,都具有较大影响。一旦建成就得尽快投入使用,保持正常运营、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都要求有相当规模的产权交易业务量与之配合,否则,交易量太小,生意清淡,门庭冷落,产权交易中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交易品种就要涵盖得宽一些,应该包含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的产权交易品种,如涉海企业的资产产权、股权、债权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中心有相对充裕的业务量,有经济实力投入力量,去研究、探索、开

发那些尚未成熟但属于海洋产权核心内容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交易问题,如海底矿产资源、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与产权交易品种密切关联,海洋产权外延规定的宽泛一些,正是基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生存发展的长远考虑。当然,理论上也必须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符合产权理论研究和产权交易实践长期以来形成的基础前提条件。

三、海洋产权的不同类型与交易品种的选取

由于海洋产权涉及到众多具有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产权类型,对它们必须分类研究,设计出与其类型特征相适应的能全面改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权安排。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恰当的海洋产权交易模式,有效地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从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践的角度来看,海洋产权交易品种的选择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展开。

1、涉海企事业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这类产权的交易属于相当成熟的交易品种,与实行了十余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常规产权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学习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制定出合理高效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

2、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创建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参照它们成功的做法,结合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特点,先设立一些比较成熟、成功率较大的交易品种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再扩大品种。

3、海洋排污权、排放权。它是一种负面或反向用途的资产产权,是消耗海洋环境资产质量的权利,而海洋环境质量是一种全民所有的公共产权,要想获得对它消耗的权利――排污权,必须向民众公共产权的代表――政府购买。为了促进高效利用海洋环境资产,鼓励海洋环境生态友好型技术创新,就应该允许和促进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国内许多省份都在搞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山东省2010年9月在潍坊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同年12月在莱芜,省内第一家排污权交易中心挂牌,现在主要都集中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学习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首先尝试对大中型向海洋排放污水的企业,出售排放权额度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开办排放权的拍卖和交易流转。

4、海洋资源产权。这个产权类别涵盖范围很宽,性质差别非常大,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各方面的效益和成本,产权安排必须结合具体资源种类的特性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其他资源的情况,适当划分和设计,以求各方面的效益得以均衡实现,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环境、生态、文化、社会和谐发展。

如同陆地上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土地表面或者地下一样,许多类别的海洋资源分布在海水水体空间当中,或者密切依赖于水体,如鱼类、海洋波浪能、海水溶解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等。但陆地地下分布的资源很少明显移动,而海洋水体不停地运动造成海洋资源分布呈现明显的移动和变动状态,承载于海洋空间的各类资源混杂交叉在一起,共存共生,关联性极为密切,使得海洋生产实践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效应。海洋景观资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资产、自然遗产文化资产等都是人们共享的公共产品,而普通滩涂、水产养殖的水面等又可以按照私人产品对待和处理,众多类型种类的海洋资源资产的公共产品性与私人产品性混淆在一起,极难分离。简单照搬套用流行的新制度经济学现成理论,很难正确全面地分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问题,实践上,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划分界定和综合效益最优化的产权安排更是极为困难,可以说,这类问题大部分仍然处于学术探讨阶段,远没有达成公认的普适理论和方法。

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在遵循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先把一些位于非保护区的原无主滩涂等纳入海域使用权许可证的招标拍卖试点范围,以后再对一些争议小的海洋资源品种试行流转交易,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特性和相关经济规律认识逐步加深,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再引入新的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提高海洋产权交易的层次。

四、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几步安排和关键动力

1、时间安排:先易后难、分段建设

短期:1年左右,建设涉海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技术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部分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包括招标、拍卖等)。

中期:2年左右,建成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项目全面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成熟项目的交易平台和进一步试点项目的交易试运行平台,海洋排污权、排放权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

远期:5年左右,完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平台。

2、空间拓展:先近后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应该首先搭建基础交易平台,组织协助蓝色经济区内一些合适的海洋资产产权项目进入中心交易,按时开业,良好开局。再充实完善交易平台,开展新的产权品种交易,特别是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同时,将交易网络联网范围扩大并覆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吸纳各地方产权交易有关机构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然后,再与国内沿海各大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所)联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品种丰富、交易平台档次和服务质量达到国际规范和标准之后,适时成立国际部,推出一些国际间的海洋产权交易项目,将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影响扩展到亚洲和全世界。

3、重视理论研究、推动海洋制度创新,主动创造发展机遇。《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在支持蓝色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中,从促进海域使用权流转的角度,提出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短短一句话点出了交易中心建设的基本任务,看似简单,要真正做好并非易事。海域使用权是一个相关且从属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概念。海域使用的方式和用途牵涉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多方面效益,如何划分和规定、如何定价、如何流转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初期,只能尝试一些使用方式比较简单、外部效应比较小的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流转,如滩涂水产养殖权、滨海旅游景区建设使用权、海洋鱼类捕捞权等。但只进行这些种类的海洋产权交易可能业务量偏低,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海洋资源优化配置的实质性贡献也比较小。

海洋经济学概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海洋人类学;渔业社区;海洋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4)01-0026-09

海洋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对于海洋的探索和开发亘古久远。作为与大陆文明相对应的一种文明类型,海洋文明是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与海洋紧密互动而形成的。因为海洋环境存在差异性,世界各地的不同族群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适应也不尽相同,由此也就形成了多样性的海洋文化。作为一门尊重和倡导文化多样性的学科,人类学对于海洋族群与海洋社会文化的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并最终发展出海洋人类学(Maritime Anthropolo-gy)这一独立分支学科。可以说,作为一门兼跨人类学与海洋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海洋人类学在推动人们对于海洋的认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对于当下中国的海洋发展战略更是不可或缺。本文拟从追述人类学的海洋研究人手,介绍海洋人类学的概念发展,界定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并对这一重要分支学科的学科意义略加阐释,从而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人类学学科提供借鉴。

一、海洋人类学的由来及概念界定

所谓海洋人类学(Maritime Ant}1ropology),就是运用人类学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对海洋类型社会的人群行为及文化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科,它主要探讨包括渔业社区的人口、家庭、风俗、、生计方式、组织规范、技术工具、艺术以及海洋适应、海洋移民和海洋污染与海洋生态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全球化对于地域渔业社区发展、海洋资源共享、海洋利用协作的影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一分支学科的产生与人类学发展息息相关。西方人类学界很早就关注到海洋和渔业社会,在人类学这门学科诞生之初,英国剑桥大学的哈登(A.c.Haddon)教授就曾组织开展了著名的托雷斯海峡(Torres Strait)调查,对海岸带土著人的体质、心理、语言、、艺术和工艺等方面进行初步研究,并出版了六卷本的《剑桥托雷斯海峡人类学探险报告》。此外,由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Malinowski)、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及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 Mead)所撰写的人类学经典名著《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安达曼岛人》《萨摩亚人的成年》,也是专门针对海岛土著部族的人类学研究。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早期人类学经典以海岛土著作为研究对象,与西方早期海外殖民统治格局是密切相关的,更多的是一种无心插柳之作,其探究重点是“土著”而非“海洋”。人类学真正意义上以渔村、渔业为主题开展的一项重要调查研究,是由被誉为英国社会人类学之父的雷蒙德・弗斯(Raymond Firth)所完成的。1939-1940年间,弗斯与其妻子在莱弗尔梅(Leverhulme)奖学金的资助之下,前往马来半岛东海岸调查和研究当地的海洋渔业,并写成了《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Malay Fishermen:Their Peasant Economy)一书。该书于1946年出版,书中包含了大量关于当地渔业经济的细节描述,如渔获量、商品价格和市场组织、渔民收入、资本投入及借贷等;除此之外,作者也对影响当地渔业经济的社会文化因素――如不同人群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度分析。该书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以往人类学主要集中针对农耕社会和采集狩猎社会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局限,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认识海洋及渔业社会文化。可以说,弗斯的《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是第一本从人类学视角专门针对一个渔业社会及其经济关系所完成的海洋民族志。自弗斯之后,人类学关于海洋渔业社区的研究日渐增多。伴随着大量相关论著得以出版,海洋人类学的概念也日趋明晰。从现有资料可见,20世纪50年代早期,西方学术界已开始正式提出“海洋人类学”这一名称,其最初定义主要是用来指涉那些生活在海上和海岸带人群的民俗文化和物质文化。而随着人类学日渐介入海洋社会研究,其研究内容也渐趋丰富,海洋人类学的概念也从最初集中关注海洋民俗文化,发展为有关海洋社会文化类型的整体性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海洋人类学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研究成果逐渐为学术界所熟悉和认可,其研究也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了一个高潮,而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与海洋学共有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就应运而生,其标志性成果主要是1977年美国人类学家史密斯(M,Estellie Smith)所编著的《海上人家:一项海洋人类学研究》一书。

在海洋人类学的发展过程中,渔业社区与海洋社会是两个争议较多的核心概念。从西方已有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成果来看,其所考察的对象基本集中在以渔业经济为主要生计的渔业社区和群体。究其原因,可能是这类渔业社区和群体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文化特殊性,如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技术工具以及思想观念等。然而,在既有的研究中,有关什么样的社区才属于渔业社区,渔业社区应该具有哪些特征,以及渔业社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脱离渔业而存在等一系列问题,却一直都颇有争论。概而言之,这些争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派主要是从社区的文化或文化建构(culturally constructed)的角度来考虑,如Marian Binkley、Gerald Sider和Anthony Davis等人主要是从女性在生产生活中的角色,以及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亲属关系在渔业生产中的重要性来定义渔业社区;而Steve Jacob和Michael Jepson等人则认为,既然是渔业社区,那么渔业在人们心目中和认识观上必须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Richard Apostle等人在对加拿大和挪威的渔业考察之后则发现,渔业是一个“文化的容器”(cultural containers),它容纳了很多特别的技术、组织形式、制度、知识和身份认同等内容。另一派则是从地理位置等方面来定义渔业社区,如Bonnie H.Mc-Cay认为可以依据地理学上所说的距离海岸线的远近来定义渔业社区;Patricia M.Clay和JohnJ.Poggie Jr.等人则强调渔业社区应该是享有共同的海岸聚落,同时又在同一片海域作业的存在各种联系的人群共同体,这一定义特别强调人们的生产生活在地域上的联系。虽然以上定义强调的内容各有侧重,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渔民有别于其他群体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突出的流动性,渔民在陆岸可能是共同生活在一个渔业聚落,但是在海上作业时,却通常是随波逐流,分散行动的;另外,随着现代渔业的发展,船主与船员之间关系也发生了较大改变,船主已不再经常雇佣自己的亲属当船员,所以说从文化建构以及地理位置等单一层面来判断和定义渔业社区显然是存在不足的。

与西方学术界不同,目前国内从事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多强调使用“海洋社会”作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围,但是对于何为“海洋社会”,不同学者之间同样也存在较多分歧,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社会,指在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海洋活动中,人与海洋之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的组合,包括海洋社会群体、海洋区域社会、海洋国家等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系统。”第二种观点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缘于海洋、依托海洋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以其独特的涉海行为、生活方式形成了一个具有特殊结构的地域共同体。”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海洋、海岸带、岛礁形成的区域性人群共同体。海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包括人海关系和人海互动、涉海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互动。以这种关系和互动为基础形成的包括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在内的有机整体,就是海洋社会。”正是因为意识到一门学科在诞生之初总是会遇到概念界定等问题,著名海洋史学者杨国桢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要加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概念磨合,他认为概念磨合是任何学科创立之初都会存在的问题,概念磨合是一个交叉、渗透和融合的研究过程,它不仅不会贬低多样性和多角度的研究,相反还会刺激更高层次的多样性研究。

其实,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等概念的界定固然重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任何概念都并非固定不变。自20世纪以来,整个世界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海洋社会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急剧变迁的过程。随着海洋渔业资源的急剧减少,如今沿海地区采用传统的出海捕鱼方式来经营生计的渔民越来越少,相当多数的渔民转而从事海产养殖;与此同时,一些相关产业也因为沿海地区所具有的便利交通优势,纷纷将企业和工厂转移到沿海渔村,由此吸纳了大量渔村劳动力,导致从事传统捕捞业者越来越少,渔村人员外流严重,出现巨大变化;此外,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移民流动等因素也使得传统渔业社区与外界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在逐渐影响和改变着人们对于传统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的理解。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所从事的职业发生了变化,渔村呈现较大变迁,生长于海洋社会的人群,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始终都渗透着海洋的因子和色彩。从研究的角度来看,海洋社会的这些变迁也恰好正是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之一。由此观之,我们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的研究不必过度拘泥于概念的严格区分,只要我们立足于从多维视角来思考、把握、分析和研究其文化内涵,不同学科和学者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相关概念的理解就必然会愈加透彻和清晰。

二、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与方法

目前关于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由于切入学科性质的不同,其研究对象也有所区别,例如海洋史学主要研究历史上的海洋活动,尤其是海洋贸易、海洋移民、海疆治理等,海洋民俗学主要关注各种与海洋有关的习俗、神话、传说、故事和民间信仰等,海洋考古学则侧重对于史前海洋文化、海洋民族的起源与分布以及历史上的海洋沉船等器物的考古发掘之类问题的探究。近期兴起的海洋社会学则注重考查社会条件变量与海洋开发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而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从西方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针对以渔业经济为主要生计的社区和人群的探索,如著名的海洋人类学家James R.McGoodwin、John J.Poggie Jr.、Richard B.Pollnac和Rob van Ginkel等人的一系列论著,几乎都是从海洋民族志视角考察渔业社区问题。以研究海洋渔业著称的人类学家艾奇逊(James M.Acheson)曾经将海洋人类学的主要研究范畴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现代渔业(modernfisheries)、船上生活(shipboard life)和史前海洋适应(prehistoric marine adaptations),但这一归纳显然还是比较狭窄的,并未能涵盖海洋人类学的丰富研究内涵。从海洋人类学兼具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的独特学科特点出发,同时结合对西方已有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成果分析,我们认为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渔业社区的整体性研究。渔业社区是海洋和渔业文化保存和传承的重要载体,我们不仅可以从中看到作为整体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经济,而且还可以窥探具有多样性文化特征的渔民生活。具体来说,渔业社区研究应该包括社区的社会结构、组织制度、文化规范、生产方式、技术工具、经济模式、行为方式、家庭结构、亲属关系、心理性格、、音乐艺术以及船员的水上生活和渔业社区的变迁等诸多方面。二是有关海洋生态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和海洋政策制定等内容的应用性研究。众所周知,随着人类开发海洋的强度日渐加大,海洋渔业资源面临枯竭,海洋生态岌岌可危。此外,海岸带的过度开发、污染加重以及政府政策与渔业社区文化之间矛盾频生,这些都是海洋人类学必须直面的问题,因为海洋人类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推动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共存。这一点,从西方海洋人类学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们的关注焦点已开始从海洋文化转移到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公共财产资源管理、海洋使用权和海洋政策等具有很强应用对策性的问题探究上。三是海洋社会文化其他问题的研究,包括海港文化、海岛旅游、海洋移民、史前海洋适应以及沿海不同人群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等。当然,海洋人类学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的同时,也不排除对于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借鉴和吸收,包括海洋自然科学。

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一些研究者可能会疑虑上述海洋人类学研究范畴中的学科重叠问题。这里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海洋人类学与人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重叠。在海洋人类学的学科发展过程中,海洋人类学与经济人类学、应用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之间经常会出现研究对象重叠、研究区域相近等问题。对此,我们认为不同分支学科之间存在研究重叠属于正常现象,尤其是对于人类学这样一门“学科之中的学科”来说更是如此。其实,人类学的不同分支学科之间的差异只是关注点和研究内容上的不同,其研究视角皆是社会文化视域内的深度观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海洋人类学与经济人类学、应用人类学互有交叉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对于海洋社会的研究,既可以是针对渔民的经济行为和生计模式,也可以是关于海洋生态的保护和渔业资源的管理,同时还可以是海上或涉海人群的文化模式和等等。但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与人类学对于农耕及采集狩猎等社会的研究不同,海洋人类学注重“以海洋为本位”来思考和研究海洋社会的社会结构、行为模式和文化规范等。其二,海洋人类学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交叉重叠。如同样对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开展研究的海洋社会学,以及对海洋社会和人群的民俗、信仰开展研究的海洋民俗学等。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人类学与上述海洋社会学、海洋民俗学在一些研究范畴上确实存在交叉重叠,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二者之间在视角、方法方面并非完全一致。首先,从研究视角上来看,海洋人类学注重从海洋主体性来思考和研究海洋社会文化。众所周知,在传统学术研究中,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着西方与东方、现代与原始、先进与落后,以及中心与边缘、华夏与蛮夷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视角和思维。以人类学对于华南社会和东南亚华人社会的研究为例,学者们基本都是站在一种“从中心看周边”的视角来开展研究,将这些非中原汉人社会的族群和文化视为边缘,从而忽视了这些社会的独立性和他们对于文化进行再建构的能力。又如在关于环中国海海洋族群的研究中,以往很多历史学者、考古学者和民族学家的研究都是“在以汉文史籍为依托、王朝史学为主体的传统史学框架中,从中原看四方、陆地看海洋、华夏看岛夷”,从而使历代海洋族群的社会历史和价值不能得到真实的再现。因此,如欲将海洋人类学研究与传统的人类学和其他学科对于海洋的研究区别开来,就必须要转换视角,强调一种海洋主体性即以“海洋的思维”作为开展研究的主导思想,突出海洋社会这一文化类型的独特性。其次,从研究方法上来说,田野调查方法,尤其是参与观察法是人类学研究的基石和学科优势所在。自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科学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以来,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地参与到被调查对象的社会生活中,与被调查对象建立和保持良好关系,通过田野笔记等各种方式来记录和获取资料就一直被奉为人类学家开展调查研究的圭臬。人类学的这种长时间的参与观察式的田野调查方法具有两个优势:一是为期一年左右的田野调查可以让研究者观察到被调查社区和人群的一份完整的生产和生活图景;二是参与式的观察可以让研究者同时拥有一种主位和客位的双重研究视角,进而获得更多真实、有效的第一手资料。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但也不排除定量研究,具体到海洋人类学的调查研究中,两者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前述雷蒙德・弗斯的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在弗斯的研究发表之前,很多学者批评人类学家对于传统非西方社会的经济研究缺乏定量的数据支撑,因而不具有科学性。然而,弗斯的著作《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一经发表,就对很多关于人类学研究方法和科学性的质疑及批评给予了有力的回击。在这本书中,除了大量描述性的文字之外,弗斯还使用了很多统计性的数据,包括渔民的渔获量、出海时间以及渔市中的资本、利息、利润、工资等,从而很好地向读者展示了他在实际调查中对于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的有效运用,此外,弗斯在全书的附录部分还增添了许多其在调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有关船只、技术、资本、鱼产量等的统计数据和图表。像弗斯这样精细的海洋民族志,只能依靠人类学的深度参与观察才能完成。所以说,在海洋社会研究方面,无论是从研究视角亦或是从研究方法而言,海洋人类学都有着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优势。

海洋文明是与农耕文明、游牧文明并存的三大人类文明形态之一,它是人类与海洋长久互动和实践的结果,也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一种存在和表现形式。弗斯在《人文类型》一书中,曾深入探讨了历史和地理因素对于一个民族生活的重要影响作用,并指出了文化作为自然环境的产物,是如何在不同社会中解决各种问题的。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海洋文明定义为一种海洋人文类型。那些生活于岛屿、海岸带、沿海村落等海洋社会的人群,“走洋如适市”,海洋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主要的生存空间。但是,相对于陆地而言,大海是一个危险的异域环境,生活在海洋上的人群经常要面对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必须借助于很多外在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如天气、风向、潮汐、设备、技术等,才能够在海上作业,否则任何气候状况变化或操作失误都可能招致生命危险。也正是因为长期生活在海洋这样一个特殊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所以海洋族群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类型,在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上都产生了与其他两个文明类型有所不同的内容。对于海洋族群来说,海洋作为一个“自然家园”已经渗透到他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成为了他们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海洋人类学的研究意义

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海洋人类学的诞生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但是其研究却吸引了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众多学科研究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人类学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海洋人类学的诞生缘于对现实的关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大约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海岸线以内60千米的地方,由海岸带、海域、岛屿组合而成的海洋社会系统是人类社会区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大多分布在沿海一带。在中国,海洋同样已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空间,甚至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这一点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一带的经济发展和海洋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加可以看出。进入2l世纪,世界各国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包括远洋运输业的发展、海洋渔业资源的捕捞、海底能源的勘探与开采以及海洋和岛屿旅游业的开发等,海洋已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海洋及海洋社会的深度认识,一段时期内,人们陷入了一种盲目和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的境地,进而使海洋生态变得脆弱不堪。此外,又因为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对于领海、公海等概念缺乏一个明确界定和共识,所以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相邻各国之间经常会出现诸如争夺海域捕捞权、渔民越境跨国捕鱼、海洋污染和海洋资源管理混乱等问题。正是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1982年,世界各国在牙买加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但是,从现实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对于海洋发展和海洋保护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实质效应,相反,由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明确划分,使得一些沿海国家对于海洋的开发呈现出纷杂多样的局面。其实,海洋问题的出现,反映的并不仅仅是国与国之间有关海洋利益的争夺,从更深层次来看,它透视出的是人类如何与海洋和谐共处的问题。作为一门研究人与文化多样性的学科,人类学开展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研究不仅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而且也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西方学者开展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来看,其研究内容涵盖渔民之间的协作、渔业资源的管理、海岸带的管护、海洋生态的保护、沿海滩涂的开发、海岛旅游业的发展、海洋政策的制定、渔业社区的变迁和港口文化的建设等诸多方面,这些研究不仅为人们重新认识海洋和处理人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同时也为国家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和制定海洋政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例如在美国,渔业保护管理局(MSA)在定义“渔业社区”的概念以及制定渔业政策的时候就充分参考了人类学家的研究和意见,美国的国家海洋局顾问委员会中也总是固定会有几名人类学家参与其中。又如在挪威,国家在发展海洋旅游业以及石油公司在勘探海底石油和建造海上钻井平台之前,通常都会先雇请一个包括人类学家在内的研究团队对相关海域的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社区文化和开发之后可能会造成的相关影响进行调研和评估。此外,在加拿大、英国、冰岛、荷兰、日本等海洋国家,政府部门对于海洋人类学家的研究同样也十分重视,并适时将他们的相关研究成果吸纳到了本国海洋政策的制定中。

在对于海洋的传统认识中,人们一直抱有一种以陆地为本位的视角,将海洋看做是陆地的附属、边缘和终结,海洋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积极意义,也仅在于海洋是沟通各大洲文明的大通道,使濒海的各民族成为邻居。然而,海洋对于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远非如此。海洋人类学的研究就是要试图改变人们对于海洋的这种传统认识观,从而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看待海洋和处理与海洋之间的关系,以及重新认识海洋社会及其文化的独特性。要达到这一目标,其关键点就是要树立海洋主体性思维,充分认识到海洋社会是与陆地社会相对应的一种独特的人文类型。正是由于文化和环境的不同,那些长期以来靠海为生的海洋族群在认识和处理与海洋之间关系时也就会表现出与其他社会的族群不同的一面,而这种差异性正是海洋人类学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正确认识到这种差异性也是有效处理当前海洋危机和人海矛盾的关键。摆脱来自陆地视野下的传统海洋认识和海洋研究,回归到以海洋为本位的学术视野下来认识和研究海洋,是海洋人类学研究可以作出的一大贡献。除此之外,海洋人类学在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的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和兴趣。在传统的人类学研究著作中,主观描述常常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数据统计和分析则显得不足,而这种所谓缺乏科学性的调查、研究的写作方式,正是造成20世纪80年代以《写文化》为代表的对于人类学写作模式展开批评的原因之一。而在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著作中,定性与定量常常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大量有关渔业经济、船只、设备、资本、收入、价格等数据的定量统计和分析被广泛使用,甚至经济学模型等研究工具也不鲜见。更为重要的是,海洋人类学家通过长时间的参与观察,不仅可以从渔业社区获得上述真实有效的定量统计数据,而且也可对海洋族群的日常行为、仪式过程和生活方式等加以细致“深描”,从而为今人了解海洋提供深度的民族志资料。因此,从学术层面来说,海洋人类学的研究和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四、结语

毋庸置疑,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对于海洋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海洋开发和利用也愈加立体、多样和全面,然而,就在人类大力开发海洋的同时,海洋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渔业资源急剧减少,人海之间的矛盾也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此外,海洋争端的增加也使海洋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海洋发展已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缘于对海洋与人类发展的现实关怀,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得以正式诞生,并在此后得到了较好发展和应用。在研究和分析方法层面,海洋人类学有着一种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对于海洋社会文化的整体性理解。其研究强调一种海洋主体性的视角,突出海洋社会自身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尤其认为海洋社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类型,有其不同于陆地社会的运作逻辑和文化规范。而获得这些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环境和文化独特性的了解和认识,不仅是人类良性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前提,也是处理与海洋之间关系的基础。所以说,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与海洋学的一个重要交叉研究领域,它在推动和改变人们对于海洋的认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影响深远。

海洋经济学概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环境

一、概念与内涵

要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就要理解生态补偿这一概念的含义。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生态补偿这一术语的提法有多种:如资源补偿、环境补偿、环境服务补偿、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自然生态补偿等。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在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损害生态环境的主体付出赔偿的代名词;90年代后期以来,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如对退耕还林的补偿等。

目前国内学术界比较认可的是将生态补偿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和对污染的补偿,是否包括对环境破环行为和对环境保护行为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只强调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又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既包括对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又包括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付费,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海洋生态补偿是为了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由以上定义本文将海洋生态补偿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我国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

2.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

3.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

二、国内外研究对比

与国外相比,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方面,国内显得比较薄弱,具体表现在:

1.具体的补偿模式方面,国内的研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通过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或生态税的形式来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上。

2.在补偿主客体确定上,基本思路都是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的主体。国外的研究则偏重于市场化的补偿模式。

3.在补偿数额和标准的确定方面,国内的研究多把这个问题等同于生态效益的价值计量或核算问题,国外的研究认为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补偿标准,补多补少是相关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4.至于资金来源,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生态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欧美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筹集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没有专门的生态税,现行的资源税费并没有将海洋资源列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征收范围。

三、几个结论

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和实践远远落后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需要。在我国海洋资源领域构建生态补偿政策意义重大:

1.海洋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或破坏)会增加(或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生态保护的成果也无法阻止他人分享。海洋生态补偿就是要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有利于有效的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

2.海洋生态补偿不同于陆地生态系统的补偿,想要使外部性内部化,限于目前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难做到产权明晰,以政府干预为主的海洋生态补偿政策,能够带动相关技术和政策研究的发展,使通过市场手段的来解决外部性内部化成为可能。

3.我国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远远落后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紧迫需要,也无法开展国际乃至国家层面上的交流。需要研究确立在国际和国家水平上海洋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研究制定在地方水平上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指南,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海洋生态补偿政策进行检视和完善,为我国的海洋开发和环境保护、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提供政策依据。

海洋经济学概论范文第5篇

一、导言

作为社会学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海洋社会学近年来展现出了日益旺盛的生命力,开始较为频繁地活跃于社会学的学术舞台上。海洋社会学在学科分类上属于应用社会学,这门学科是应用一般社会学理论、范畴、方法等对海洋社会的人类行为及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研究。海洋社会学虽然有自己的理论框架,但和理论社会学相比,它没有自己完全独立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而是沿用理论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和方法,针对自己独特领域进行研究。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海洋社会学取得了较为积极的学术进展,展现出了新兴的朝阳学科特征,开始进入到主流社会学的视野中。正如学术界所指出的:“在新兴的分支社会学中,海洋社会学理论研究势头迅猛、方兴未艾”。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与其他分支社会学不同,海洋社会学并不是由西方引进过来,在西方社会学界也找不到有关这一学科内涵、研究对象及其理论的阐述。相反,它是由我国学者首先提出,并经由本土社会学者的建构而展现出学术生命力。在某种程度上,在当前“西方压倒东风”的东西方学术话语体系中,这也给本土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自信”构成了挑战。虽然西方社会学并未系统地倡导和研究海洋社会学,但是,临近的研究是存在的。比如,斯密斯(EstellieM.Smith)关于海洋人类学(MaritimeAnthropology)的研究、[社会学家弗罗伊登伯格(WilliamR.Freudenburg)和格拉姆林(RobertGramling)关于近海开发以及石油泄漏的研究,有关于此,笔者将在后续部分展开。此外,诸如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等大学设有海洋人类学研究领域,阿斯瓦尼(ShankarAswani)等人类学家设有海洋人类学研究方向。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刻意与西方社会学和人类学有关海洋问题的研究接轨,但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对话意义重大。目前,海洋社会学还属于初创阶段。在学科初创阶段,海洋社会学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学科边界和学科体系模糊不清,学科内在的逻辑体系有待梳理。比如,关于渔村和渔民问题的研究,海洋社会学与农村社会学难分彼此;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海洋社会学与环境社会学亦不可分割。虽然说,在现代社会,学科交叉现象广泛存在,社会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的问题,但对于一个刚刚兴起的学科发展而言,如果学科边界过于模糊,将是困扰学科发展的难题。二是尚未形成和主流社会学的对话机制。海洋社会学仍然游离于传统社会学和主流社会学的边缘地带,也未能与主流社会学构成真正的学术对话。就目前所搜索到的文献而言,海洋社会学方面的著述主要集中在几所海洋大学之中。换言之,在中国社会学界的学术话语体系中,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议题。第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海洋社会学学术成果鲜见。在主流或曰权威的社会学期刊,还没有发现海洋社会学方面的主题文章。与此同时,从社会学视角写作的海洋社会学著作和教材也十分有限。但从学科发展角度而言,这些还不是制约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的核心问题。制约海洋社会学发展的核心问题是研究中的学科范畴偏离和学科理论匮乏。这两大问题不解决,不但海洋社会学的“显学”地位无从谈起,就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合法化(legitimation)亦将成为难题。而如果这两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将有助于其它问题得到迎刃而解。本文旨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重点阐述的是处于初创阶段的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及其合法化议题问题。在此基础上上,笔者将梳理西方社会学有关海洋开发问题的相关研究,以期建立海洋社会学和主流社会学的对话平台。最后,就其他若干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二、制约学科合法化的根本问题

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海洋社会学已经形成了库恩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他们由他们所受教育和见习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一起,他们自认为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的目标,也包括培养自己的接班人。这种共同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内部交流比较充分,专业方面的看法也比较一致。同一共同体成员很大程度上吸收同样的文献,引出类似的教训”。这对于新兴学科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海洋社会学学科发展中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中,学科范畴的偏离和学科理论的匮乏是影响学科合法化进程的根本问题。

(一)学科范畴“海洋社会学”一词最早由历史学家杨国桢提出。但在学科意义层面,杨国桢先生关于“海洋社会学”的阐述,是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而言的,并不具有“社会学”学科属性。最早从社会学视角研究“海洋社会学”的文献是庞玉珍的《海洋社会学:海洋问题的社会学阐释》一文。她指出,海洋社会学以人类的社会行为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海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能否成为一种互动关系,是海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能否成立的基础。海洋世纪使海洋与人类处于一种互动关系中,因此,改变了人类与海洋的关系,使海洋具有了显著的社会特征。随后,学术界展开了很多的理论争辩,其聚焦点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内涵、学科体系、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以及理论建构。但是,直到现在,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社会学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分支学科,也未能与主流社会学形成学术对话。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海洋社会学学术成果的参差不齐应当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具体而言,问题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具有社会学学科背景的研究者并不占据多数,就目前所搜索到的文献而言,海洋社会学著述主要集中在几所海洋大学,海洋社会学的科学共同体是由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者组成的,其中的社会学者数量比较有限。其次,缺少社会学的理论范式,甚至陷入了“社会学味道不浓”的尴尬境地。不少文献虽然冠以“海洋社会学”之名或者主题,但并不是社会学的学科视角,因而称之为“海洋社会学”并不贴切。这种问题必然导致海洋社会学在社会学界难以获得学术话语权。近年来,崔凤从学科发展角度多次撰文,直陈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呼吁加强学科意识。他指出,我们要强调海洋社会学的应用社会学的特性,强调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概念与方法对人类海洋实践活动进行描述与分析,这是海洋社会学发展的现实选择。同时,海洋社会学要有明确的学科意识,必须体现社会学的学科特性。只有明确的学科属性,海洋社会学才有立足之地。也只有这样,海洋社会学才可能融入主流社会学之中。这一呼吁的核心意义在于唤起科学共同体的学科意识。从某种意义而言,如果忽视了社会学的学科基础与理论范式,姑且不论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及其社会影响,单就学科合法性而言,也将是严重的危机。明确学科范畴有两个维度。一是科学共同体要明确学科意识,强化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应用。海洋社会学者也在对学术圈内既有的学术观点进行审视,并提出了真知灼见。比如,宁波关于“海洋社会”这一概念的建设性批判非常具有学术价值。二是海洋社会学需要主动加强与主流社会学的对话。海洋社会学研究不能限于几所海洋大学,科学共同体可以“海洋开发”为平台,就其中的前瞻性议题与主流社会学展开学术对话,这一问题将在第三部分予以具体阐述。

(二)学科理论海洋曾作为非领土(non-territory)而被建构,是一个抵制“发展”而难以掌控的空间。而随着海洋开发技术水平的进步,人类的涉海活动明显增强,和海洋经济学等其他海洋学科一样,海洋社会学也是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产生的。但是,海洋社会学至今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范式。“海洋世纪”和“海洋社会”一度为科学共同体所津津乐道,但是,“海洋世纪”并不是一个规范的学术用语,更不是一个社会学的专业术语。“海洋社会”具有明确的社会学学科指向,但是能否成立尚值得商榷。毕竟海洋社会中人群的共同地域仍主要是陆地,海洋社会还是陆地社会的一种延伸。而如果“海洋社会”难以构成,那么,“海洋社会管理”、“海洋社会控制”等次级命题的提法亦值得商榷。可见,在核心的学科概念层次上,海洋社会学尚存在不确定因素。鉴于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态势,我们需要在三个层面进行方向性的转向。首先,走出宏大叙事(GrandNarrative)中。目前,海洋社会学主要停留于宏大叙事。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论述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属性、研究内容以及发展方向,等等。这对于刚刚兴起、正处于建构中的一门学科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如果海洋社会学仅仅停留于宏大叙事,并不利于这门学科的发展。就现有的文献而言,近期的宏大叙事型的学术研究已经失去了早期的锐气和创新力,已经鲜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因此,海洋社会学亟待走出宏大叙事。其次,走向田野。理论不是臆想,理论的薄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验研究的严重滞后。海洋社会学可以围绕海洋开发展开深入的田野调查,形成扎实的研究报告和学术成果,进而建构海洋社会学的学科概念。当然,笔者需要澄清的是,海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非常丰富,绝不仅仅是研究海洋开发。而是说,学科发展需要把握一些结构性的因素,在海洋社会学尚未成为“显学”的背景下,通过“海洋开发”这样的国家战略性的重大前沿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其获得学术话语权。再次,走向理论归纳。海洋社会学应从“社会人假设”出发,围绕人类海洋开发行为开展大力的经验研究。但是,仅仅开展田野调查与个案研究是远远不够的,个案的累积也没有多少学术价值。问题的关键是在经验研究中理解特定议题中的社会意义(socialmeaning),深刻地认识社会,并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学术概念与观点。这些学术观点与概念的演化、推理,则可以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就学科发展而言,我们也能从环境社会学这个新兴学科的发展历程中获得可资比较的经验借鉴。中国环境社会学也尚未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其影响力已经呈现出日渐上升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主流社会学的广泛认可。这不仅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和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议题契合,更重要的是,环境社会学家围绕诸如水污染、草原退化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田野调查,并提炼出了具有较大解释力的学术概念。海洋社会学在重视这一问题的同时,还需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即重视经验研究中的“选点”,建立追踪研究与回访研究的基础,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奠定基础。海洋社会学的理论建设需要“理论自觉”意识,需要增进学术自信。即:中国社会学需要的是对西方社会学的借鉴,并主要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实际,结合中国社会历史悠久的丰富传统学术资源,进行原创性的或有原创意义的理论创新,而不是在西方社会学理论或社会理论的笼子里跳舞,使自己的理论研究或经验研究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或社会理论的一个案列、一个验证。特别是,西方话语体系日盛,但往往并不能有效地解释中国社会。因此,海洋社会学的理论发展不能盲从西方的理论体系,也不要刻意套裁西方的理论范式,重点在于根据中国社会与区域文化的实际开展原创性的研究。

三、海洋社会学与主流社会学的对话平

台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为是海洋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时代契机。目前,研究影响海洋开发的因素以及海洋开发的后果已经在科学共同体内达成初步共识。但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海洋社会学不同于海洋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不能包揽一切,而是重在研究海洋开发的社会原因、社会过程与社会后果。同时,需要关注区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等因素。海洋开发政策的底层考察、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破坏、低水平开发与石油泄漏问题值得海洋社会学的特别关注。原因有三。一是这些议题可以发挥社会学的学科特色与专业优势,比如,自下而上地研究海洋开发政策及其实施绩效。二是这些问题正在进入主流社会学和其它分支社会学的学科视野,为海洋社会学与之对话提供了共同的话语体系。比如,海洋环境恶化也是环境社会学关注的重要内容。第三,西方社会学家在此已经有前瞻性的学术研究,在此可以开展中西方社会与文化的比较研究。对西方海洋开发中经验和教训的研究也可以为中国的海洋开发的科学实施提供具有可资比较价值的借鉴。

(一)海洋开发的底层考察社会学的研究不同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加重视“自下而上”的视角,特别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学术研究更需要“从下往上看”。正如斯科特所告诫的,忽视对底层社会和底层民众的洞察,那些旨在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往往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海洋开发固然是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引擎,但是正视海洋开发中的诸种问题并形成预防机制,对于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更为重要。就学术研究而言,海洋社会学需要走出“应然”的价值判断,走向“实然”的事实调查与呈现,进而提出前瞻性的学术洞察。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海洋开发战略的科学实施。尽管近海开发的历史悠久,但这种活动的社会评价研究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后才出现。格拉姆林和布拉班特(SarahBrabant)指出,这种海洋开发活动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远远超出了当地的供给能力,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外来人口迁入活动,进而带动了当地诸如如房屋、医疗、学校、公共救助机构事业的发展,提高当地的税收,带动经济发展和新兴都市的兴起。所以,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这样的发展项目在推广过程中应该会得到积极的支持。但是,弗罗伊登伯格和格拉姆林的研究发现,在一个地区(路易斯安那)取得成功的海洋开发项目,在另一个地区(北加州)竟然遭到了社区居民的强烈抵制。甚至,有关开发提案的项目听证会都遭到了数以千计的社区居民的袭击。这种反差具有深刻的社会机制,其中之一就是居民环境意识的提高。特别是,1969年,圣巴巴巴拉石油泄漏事件将海洋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客观地摆在了世人面前,影响了人们对类似项目的态度。类似的问题在中国也已经显现。比如,在海洋开发热潮中,沿海城市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建设人工岛,但不少项目因为缺少整体的规划,忽视了当地居民的利益或者缺少基本的公众参与,往往为当地居民所抵制,并引发社会冲突。比如,2011年1月,海南文昌拟在清澜港的出口旁填海造起一座占地300多亩的人工岛,但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原来,填海会造成清澜港航道变窄,给出入清澜港的船只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当地渔民的船只都比较小,出入则会更加危险。同时,由于当地人口较为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不少人都是靠出海捕鱼和在海边捕鱼捞虾来维持生计,如果在此处填海建起一座300多亩的人工岛,势必会影响当地村民的收入。而最让村民担心的,还是填海可能导致河流入海口变窄,水灾时会加剧周边村庄的受灾情况。此外,村民还担心填海会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所以,在有数百名警察维持秩序的情况下,部分村民仍然越过警察设定的警戒线阻止施工,后来还砸坏了镇政府轿车。单纯官方话语体系下的“发展规划”在此难产,社会冲突与失序也因此而产生。社会学的特长之一是学术批判,当然,这并不是为了批判而批判。批判性的研究可以防范社会风险,预防可能的社会冲突,降低社会成本,进而有助于维系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目前,我国正掀起前所未有的海洋开发热潮,这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但片面的、短期的的经济开发也存在很多的隐忧。地方老百姓在海洋开发实施过程中是否真的受益?那些利益受损群体的经济与社会补偿如何保障?部分村民为什么反对海洋开发?特别是,在已经有技术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村民为什么还反对政府的海洋开发项目?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社会和文化难题?整体上看,这样的民间声音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虽然中国社会的发育特征决定了难以爆发诸如前述美国加州那样的反对情形,但是,一旦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果也将难以预料。最近几年的已经在实践层面说明了这个问题,前述文昌案例也已经说明了海洋开发中忽视底层民众意见的严峻后果。通过对海洋开发政策自下而上的民间考察与研究,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未雨绸缪,建立健全相应的预警机制。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海洋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是技术专家和工程专家的思维,同样需要社会学家参与到海洋开发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价中。

(二)海洋开发中的生态破坏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以来,新一轮的海洋开发就开始如火如荼地开展。近年来,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通过了诸如《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等十多个规划,江苏、山东、浙江、辽宁等沿海省份的海洋开发纷纷上升为国家战略。但是,随着沿海开发强度的持续加大,对海岸带及近海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全国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脆弱区。其中,高脆弱区占全国岸线总长度的4.5%,中脆弱区占32.0%,轻脆弱区占46.7%,非脆弱区仅占16.8%。海洋开发活动是海洋生态环境压力的主要来源。陆续获批的沿海开发战略将带来新一轮的海洋和海岸带开发热潮,同时也会给业已脆弱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新的压力。海洋开发中的生态压力表现为多个方面,其中,以下两方面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首先,重工业布局沿海化的趋势十分明显,给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增加了新压力。比如,《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提出的五个重点发展区域均分布在沿海,其中有四个以重化工业为主导发展方向。从宏观的时空视角而言,这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重化工产业的系统格局已经成型。由于重化工行业对“环境容量”需求大,往往分布于沿江、沿湖和沿海地区。而沿江和沿湖地区的生态压力已经很大,借助“海洋开发”这股春风,石油、钢铁等重化工产业纷纷向沿海集聚。即使这些重化工产业能全部达标排放,但也并不是“零排放”,势必给业已脆弱的海洋生态构成威胁。同时,那些在其它地方被关闭的重污染产业也往沿海转移。由此,海洋的生态压力和生态风险可见一斑。海洋社会学需要对重化工布局沿海化的社会机制、规律及其社会效应以及风险议题展开研究,为政府部门规避风险奠定基础。第二,所有的海洋开发规划均涉及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问题,但各地区沿海发展规划对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较大的差异。比如,《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重申了“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规划任务。再比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关于海洋污染防治方面仅仅再次强调了现有制度,但并没有提出针对北部湾实际情况的具体措施。由此可见,暂且不论海洋开发战略实施中的“文本法”与“实践法”的分离,就是“文本法”本身亦未能得到应有的体现。这势必给环保不达标项目的上马以及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提供制度漏洞,此时的环境保护恐已沦为“稻草人化”的境地。在这一议题中,海洋污染中所产生的受益圈(benefitzones)与受害圈(victimizedzones)的关系、人们遵守或者违反规范的行为的公开的或潜在的规律性的原则、受害群体的环境抗争逻辑以及由此所反映的中国社会与区域文化特征非常值得社会学家的深入研究。同时,这种研究也可架构海洋社会学与环境社会学等分支社会学交流的桥梁,将有助于推动海洋社会学的主流化进程。海洋开发战略的实施目标不仅仅是海洋经济发展。比如,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战略定位中,除了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集聚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核心区、国家海洋经济改革开放先行区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建设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战略目标的定位和目标的实现是两个不同的维度。从长期发展角度而言,“蓝色经济区”只是中介,最终目标是建设蓝色文明。但是,如果缺少严格的制度管制,海洋环境保护让位于片面的经济发展,那么,“蓝色文明”可能并未实现,“黑色经济区”已经形成。归根结底,这里的核心议题还是如何协调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低水平开发与“吉登斯悖论”在海岸带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及其技术含量、自然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受损程度等方面,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与世界主要沿海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的海洋开发不但存在无序问题,而且低水平、粗放型的海洋开发问题也十分突出。无论是在海洋专家的学术研究中还是在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很高的重视,但是,在实践层面,低水平开发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在运作逻辑层面,这与气候变化中的“吉登斯悖论”(GiddensParadox)颇为相似。“吉登斯悖论”是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在“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中提出的。即气候变化问题尽管是一个结果非常严重的问题,而由于它在日常生活中不直接,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不被认为是重要的。“不管别人告诉我们威胁有多大,正视这些威胁总是很难的,因为它们让人感觉不是太真实———同时,生活还得照旧下去,生活的一切快乐和压力也得照旧下去。气候变化的政治学必须处理我所说的‘吉登斯悖论’。它表明,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看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然而,坐等它们变得有形,变得严重,那时再去临时抱佛脚,定然是太迟了。吉登斯指出,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彻底地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了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在我们看来,“吉登斯悖论”适用于低水平开发问题,并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关于低水平开发,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要高得多。但是,海洋开发主要由沿海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和操作,因此,高层的文件和规范性要求往往并不能实现初衷。其次,文本规范(政府文件、法律法规)的重视与低水平开发的现实并存。即使是地方政府,关于提高海洋开发水平的工作也可谓文山会海,但实施过程中并不乐观。归根结底,这还是地方政府的认识停留在暂时的经济效益层面所致。再次,即使在认识论层面具有前瞻性的思维,但对于大多数(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以及普通公众)而言,其行为都具有短期化的趋向。十项全能建筑设计公司负责人克里斯托夫来博鳌参加北京奥运会游泳场馆设计竞标会时曾说:“海南不论怎么发展,都不要把这种和谐的自然风光破坏了。”他认为,发展一定要有计划,不能无节制地开发。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有太多的教训。比如,在希腊,许多小岛当初海水很蓝、鱼很多,但后来许多发展商到那里建别墅、建酒店,造成极大的污染和破坏,以至于现在要花很多人力物力去炸掉它们,重新恢复小岛的自然风貌。但是,克里斯托夫的忠告并没有唤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我国的海洋开发已经踏上了“生产的跑步机”(thetread-millofproduction)上,过度开发、无序开发不但具有某种特定的社会结构乃至政治因素,而且一旦踏上,就会形成惯性,短期内难以消除。海洋开发固然是带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我们也要深刻地认识到这种冲动的发展模式及其后果的严峻性。

(四)海洋开发中的石油泄漏美国社会学家有关海洋开发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两项研究议题,即近海石油开发(offshoreoilex-ploration)和近海天然气开发。近海开发可追溯到1897年,1953年之后,海上能源开采活动拓展到了外大陆架,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近海开发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海洋开发中也有很多风险,比如,海上开采和海上运输中的石油泄漏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难题。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过度的近海石油开发会引发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埃克森—瓦尔迪兹号(ExxonValdez)溢油事件为例,说明了海上溢油与海洋开发中的政治体系紧密相关。石油泄漏是海洋污染的超级杀手,据统计,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泄漏的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其中,以油轮遇难造成的污染最为突出。石油泄漏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直接污染海域,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存。同时,受污染的海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影响到人的健康。2010年5月,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再次将海上采油与海上石油运输的生态风险摆在了世人的面前,并对我国海洋石油运输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近年来,中国海洋开发活动中的溢油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2011年的渤海溢油事件,溢油事件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破坏,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这一事件暴露了我国海洋溢油中的环评体制、应急处理机制、信息、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诸多层面的问题,也说明我们需要对既有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除了从管理角度分析石油泄漏的责任体系之外,还需要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特定的政治经济格局。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海洋社会学在此具有较大的解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