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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精选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第1篇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近海渔业捕捞总产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捕捞强度的不断加大,加上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以及海洋工程建设对产卵场、索饵场的破坏,导致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而呈技术衰退趋势。历史上曾辉煌过的东海区、南海区鱼汛已有多年未出现。政府实行的伏季休渔制度,并没有缓解捕捞压力,反而在开禁之后更宣泄了渔民酷鱼滥捕的情绪,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世世代代依靠打鱼为生的渔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总结我国海岸带的生态环境问题,即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海岸带生态资源退化由局部向更广阔的区域扩展等,概括起来主要是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复合污染和海岸带生态资源的退化。

海岸带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剖析

笔者认为,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除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类对海岸带资源的保护意识单薄、开发和利用海岸带资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带环境保护机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发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1海岸带开发模式粗放及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海洋产业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海洋第一产业以近海养殖等水产品产业为主,这些产业多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技术设备落后、生产效益不高、国际竞争力不强、用海面积较大、污染严重的产业。同时沿海地区海洋第二、第三产业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产业结构空间配置趋同。较低的产业结构层次严重制约了海洋产业的高级化发展,更加造成海岸带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1.1近海养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和养殖品种等方面缺乏规划和控制,加上养殖技术、水产动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与疾病防治技术落后,给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出现了诸如水域营养指标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优势、海洋环境富营养化程度加重等状况。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门湾,目前已属于重富营养化海湾,生态环境已有明显的局部退化[3]。

1.2工业建设及生活排污在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物中,陆源入海污染物约占90%,污水排放、垃圾倾倒、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产生的污染物质沿河道或河岸随河水涨落流入邻近海域,或者从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项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在海边纷纷建设一些不具备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等工业生产项目,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海域排污。《2010年海洋行政执法公报》显示:在检查的29176个用海项目中有违法行为1836起,各级海监机构在倾废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184起,海洋工程环保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321起,海洋生态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换不畅的地区,如我国的渤海湾,大量的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渔场外迁、鱼群死亡、赤潮泛滥等,一些珍贵的近海生物资源正在丧失。

1.3城市扩张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镇建设用地紧张和招商引资发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评估规划,围填海造地相对旧城拆迁所耗费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围填海造地活动呈现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的发展态势。2005年以后全国每年围海的面积都超过1万hm2。目前,围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约占全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3%~15%[4]。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认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带的开发无序无度,围填海造地对毗邻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海岸线急剧缩短、海岸生态系统退化、重要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岸防灾、减灾能力降低等。

2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和政策设计滞后

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设计和政策工具的供给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我国海岸带环境污染长期处于“没法(律)管”“没人管”“没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现为海岸带生态环境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门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渔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不清,尤其是国土部门、环保部门与海洋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利,导致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适应海岸带生态环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陆地”的特点,无法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中发挥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但却难以对沿海开发中存在的各种利益进行统一有效的协调管理,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业法,尚没有单独形成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养殖污染等方面的规定较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尽管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种法律责任形式,但在实践中,几乎是以行政处罚作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规对刑罚的规定比较笼统,使得执法者在实际办案中无法参照。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还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而海洋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大都没有相关的移交程序。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海洋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不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5]。

3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

海岸带资源环境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场机制不健全性,市场机制常常出现无效率的现象。如在近海养殖中存在过量使用饲料、病害防治药等造成水体污染等方面的负外部性。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实行近海生态养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环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着海产品生长周期长或易遭受病害等减产风险。沿海工业生产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进的治污技术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临治污成本增加等问题。环境经济学告诉我们,由于存在外部性,经济活动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对于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或者产品,由于生产者并没有将外部性内部化,生产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而生产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预期收益来安排生产,使得产品数量超出了由社会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的最佳数量,造成产品过剩,负外部性增加,导致海岸带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的过度产生,对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严重。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或者产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可能带来生产者收入的减少和产量的降低,造成社会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产者按照私人成本预算和预期收益来安排生产,产品数量就不足以满足社会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的最佳数量,导致良性产品供给不足,不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海岸带资源的稀缺性并没有在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巨额海岸带开发成本在经济决策中被低估,导致产业和项目进入门槛过低,出现过度重复建设和低水平雷同现象。政府干预被认为是传统的、效果最明显的消除公共产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为了维护和扩大正外部性,减少和消除负外部性,适当的政府干预就成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干预不当也可能适得其反。以近海捕捞为例,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实行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简称“双控”),但是这种采取捕捞投入要素控制的对策并没有使捕捞投入得到有效缩减[6]。现行的生态环境干预体系难以应对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相关主管部门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缺乏协作等现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在海岸带生态资源管理体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执行性、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缺乏专门机构、海岸带环境保护投入严重不足等方面。

4社会机制不健全

解决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除了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之外,还有社会机制作为补充,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方法能够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城市环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较大进展,然而对于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关注还相对较少。目前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社会机制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重视不够、宣传不足,公众对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淡薄,不能自觉地参与到海岸带环境保护行动中来。同时政府营造的公众参与氛围不够、参与渠道不明、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健全,这些都难以影响政府决策。此外,当前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会机制有效运行,严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创新

结合以上分析,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是:构建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海岸带经济发展决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激励和约束兼容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决策与管理体系。以期通过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及政策的调整缓解海岸带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实现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1适时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进行战略定位

发达国家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共同点可归纳为:重视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将其视为环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视对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因此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实践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重新进行战略定位,重视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将其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将其纳入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建设之中。加强对重点海域养殖业污染负荷和重点区域工业、农业、城市生活等污染状况的科学评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将环境检测结果作为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和基础,保证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性。

2转变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模式

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大量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围填海造地等海岸带资源开发加剧了海岸带生态环境的恶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转变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解决海岸带生态环境问题。对于近海养殖业来说,可以继续通过改变养殖方式来优化养殖环境,通过增加水处理装置以及混养等方式减少污染,不断拓展海洋无污染养殖新领域。对于沿海工业来说,关键是优化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以及提高科技进步水平,通过制度创新走新型的沿海工业经济增长道路。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是近年来解决高能耗工业企业转变生产方式的主要途径。未来沿海工业结构升级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结构,并实现沿海工业的适度集中,实现集聚经济和基础设施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

3构建完善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

由于海岸带环境污染复杂、来源广泛、分散、污染种类繁多,因此利益相关者众多是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政策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分析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搭建可供协商和交流的公众参与平台,需要构建完整的海岸带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并通过综合手段约束污染排放行为,激励公众广泛参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公共政策体系重点包括海岸带各类资源的产权制度、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税费政策、财政政策,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海岸带环境准入门槛制度等。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带资源市场交易机制、减排补贴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海岸带资源环境保护教育、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激励机制和行为标准等。经验表明,不能简单地通过某种单一标准判断哪种政策工具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选择往往取决于海岸带生态环境质量问题的性质、管理机构获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谁承担治理成本的社会决策。因此在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4完善海岸带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第2篇

(一)依照朱镕基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关于渤海碧海行动重在扎实、抓落实的指示精神,加强山东碧海行动的组织协调,建立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主持,成员包括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海事局、烟台海事局和海军*基地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各委、厅、局和其他单位各指派一名处长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审定有关山东海洋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设立在省环保局。

二、成立山东碧海行动技术组

(一)技术组由*海洋大学为组长单位,成员单位包括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科研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沿海市地环保局及海洋与渔业局等。

(二)技术组在省环保局和海洋与渔业厅的共同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任务是:为山东碧海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碧海行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对有关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技术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山东碧海行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

2、负责编制《山东碧海行动环境专项调查报告》;

3、为编制《山东碧海行动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对沿海各地市进行海洋环境专项调查和编制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指导、协调和检查。

三、成立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

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职能部门经推荐,聘请有关院士、专家、教授等,组成山东碧海行动专家组,指导《山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实行海洋环境保护行政领导责任制

(一)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是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本计划,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市人民政府编制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碧海行动纳入政府工作计划,采取措施,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海洋环境保护问题。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加强基层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和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办法,健全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四)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碧海行动的统一领导。

五、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有关部门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共同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

(二)计划、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制定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省环保局对全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统一协调行动计划的实施。

(四)海事和军队,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严格执法,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五)土地、矿产、农业、林业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海洋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沿海农田、林场农药化肥的使用控制,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六)城建、市政、园林、环卫部门要大力开展沿海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及城镇园林和绿地建设,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综合整治。

(七)沿海地区的石油、石化、化工、冶金、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制革等行业,要保证环保资金投入,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沿海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将《行动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十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将《行动计划》与“海上山东”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沿海地市涉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山东碧海行动联席会议报告实施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及管理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三)省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处理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四)省环保局要把山东碧海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全省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节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

(一)省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沿海市,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要尽快组织制定有关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对近岸海域的管理。

(二)为减少和控制氮、磷营养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在全省限制生产、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知”;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环保局组织起草“海水养殖业环境保护规定”。

二、健全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一)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明确海洋环境管理执法主体和职责,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部门职能和职责的需要,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对中、小港口和小型运输船舶及渔船排污监督及港区水域的监督管理。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

(四)沿海港口城市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海洋、海事、渔业部门和海军,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联合执法,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从总体上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

(一)尽快扭转海洋环境管理手段不足、监测和监视水平低、技术装备落后的局面,提高海洋环境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使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适应碧海行动的要求。

(二)省环保局组织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监控系统,配备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和规范化计量设施。重点污染源要实行在线监测,使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

(三)海洋、海事、渔业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需要配备执法船舶和自动监测、监视设备和器材。

(四)按照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对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进行补充、更新,提高监测自动化水平和快速开展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能力。

四、加强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局负责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采取严格的监测、监视、检查措施,确保主要排污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

(二)沿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禁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把环境容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

(三)现有陆地主要污染源在巩固“达标”成果的基础上,要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调整结构和合理布局转变,推行清洁生产。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医院排污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按照规定的权限,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在沿海地区和重点流域,严禁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商、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各级环保和水利部门都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确保入海河口处的水质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五)省环保局会同省计委、经委、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调整沿海农田、林场化肥农药结构,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减少化肥农药流失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六)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局规范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对养殖区环境的监督监测,防止和减少养殖业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七)海事部门、渔业部门应当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船舶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排污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在抓好船舶正常操作排污管理的同时,加强港口水域和船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应急计划编制和防范工作。

(八)省环保局会同沿海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完善海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科学、政策和法律服务。

第三节加强科学研究加大科技投入

一、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

在碧海行动中,必须把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摆上应有位置。海洋环境科研要为提高海洋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水平、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碧海行动目标和促进沿海地区城乡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其基本任务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迁移转化的规律,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机理及进行环境毒理学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标准,控制和治理海洋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为应用技术开发提出理论依据和方法;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在改善经济结构过程中,寻求对污染实行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性、预测性研究,从发展战略上,从总体上进行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上进行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定海洋环境科学研究规划

(一)省环保局、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东碧海行动海洋科学研究规划,经充分论证、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省地市及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

(二)需要纳入科技发展计划的基础研究项目,包括:

1、山东近岸海域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研究;

2、氮、磷随地表水入海量估算研究;

3、养殖污染物入海量估算研究;

4、大气沉降入海污染物(主要是氮、磷)监测技术及通量估算方法研究;

5、流动污染源污染物入海量估算研究;

6、面源(径流、地下径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7、养殖污染控制技术和有机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研究;

8、大气沉降(氮、磷)控制对策(方案)研究;

9、赤潮预测、预报技术研究;

10、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重大污染事故应急对策研究;

11、近岸海域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研究;

12、大气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13、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14、生态渔业工程研究;

15、海上流动污染源监视预测工程研究;

16、黄河断流对渤海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影响的研究;

17、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综合治理研究;

18、渤海生态系统的安全性和健康(质量)评估系统建立的研究;

19、关键渔业(资源)种群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维持和保护的研究;

20、海洋生态系统的退化过程、恢复机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研究;

21、莱州湾、胶州湾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研究;

22、海洋倾废环境影响研究;

23、海洋环境污染监测系统研究。

24、生态农业建设工程研究

三、切实增加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投入

(一)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海洋环境科学研究资金,切实增加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投入。

(二)实施财政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海洋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三)推动环境保护科研和海洋、水产、海事等学校建立海洋环境科技创新体制,激励广大海洋科技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跟踪国内外海洋环境科技水平,投身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

第四节环保资金筹措与投资政策

一、环保资金筹措

(一)项目工程投资要切实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多种融资渠道。

(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污染防治的投资主体是企业。

(四)建立筹集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机制。

(五)利用国家环境保护基金进行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以及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投资政策

(一)投资方向是对海洋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黄河、小清河等主要入海河口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沿海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陆源、面源)的治理工程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二)行动计划的治理项目,应纳入国家及地方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和企业。

(三)治理投资应遵循明确目标、统筹规划、落实项目、分步实施、地方(企业)投资为主的原则。

(四)按照“污染者付费”和“损害者补偿”的原则,制定鼓励环境保护投资的优惠政策。

(五)贯彻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和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推行由生产者承担包装废物处理费用的做法。

(六)全面推行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和危险废物处置费。

(七)制定和实施有关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清洁生产,继续加强“三废”综合利用和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八)开拓海洋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规模。

第五节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一、加强碧海行动计划宣传教育

(一)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宣传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

(二)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举办海洋环境保护培训班,对从事海洋环境管理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素质,培养一批具有海洋环境保护监理技能的专业人员。

(四)对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海洋环保教育,使其树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思想。

二、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碧海行动计划

(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

(二)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为公众和民间团体提供参与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的信息渠道与反馈机制。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独立;统一;方案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并对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做出了战略部署。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管的基础保障。为此,本文对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制进行了思考,设计了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方案。

1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公众需求

由于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管理体制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作为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环境监测工作受到了现行体制的约束。一是环境监测服务供给水平低。在GDP、财政收支导向的晋升激励下,政府财政对环境监测服务的投入有限,监测能力总体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不健全、科技支撑能力不强、监测队伍人员编制紧缺、新增业务没有同步安排工作经费、基础设施缺口较大、运行保障经费不足等,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与日益繁重的监测任务已不相适应。二是环境监测服务均等化水平低。从区域看,我国东中西部之间监测服务发展不平衡、供需不平衡,中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相对薄弱;从城乡看,省、市、县(区)之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差异大,监测人员素质与监测装备水平逐级下降,生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参差不齐,越到基层监测服务供给水平越低,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尚未建立[1]。三是环境监测服务满意率低。公众主观感受与环境监测结果存在差异,不足以全面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由于环境监测主体不同,相同指标的监测结果也不尽相同,公众无法从中做出判断。

1.2环境监测部门职能交叉,环境监测体制政事不分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三定方案”有关监测的事权不清,导致各部门监测职能出现交叉。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统筹协调难度较大。由于环境监测缺乏统一规划,环保、林业、国土、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气象、卫生、海洋等部门建立了各自的环境监测网络,重复建设严重,监测管理、站点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均不统一,协调较困难,难以形成国家环境监测整体实力[2]。我国环境监测部门隶属地方政府,无法完全开展独立的环境监管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在机制运作、机构设置、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缺乏自主权,易受到地方对环境监管的掣肘。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应对环保考核,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环境监测,公正性与权威性难以保证。

1.3现行环境监测体制不适应环境监管新需求

我国环境监测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因此开展工作时监测区域的划分往往决定于行政区域划分,对本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与企业没有行政效力[3]。因此,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无法形成跨区域的监测力量,使得各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信息人为地独立开来,不能完整准确的对生态环境进行大尺度的宏观综合监测与分析,就造成了监测数据的片面,既不利于处理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与纠纷,也不利于开展区域间的决策管理与生态环境联动管理。同时,我国在土壤、电磁波、放射性、环境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等监测领域能力不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分析能力薄弱,针对新型环境问题的监测监管能力存在不足。

1.4社会监测发展不完善,政府对环境监测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社会监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足,国内从事环境监测的企业普遍规模小、起点低,管理不规范,大部分监测机构存在人员、设备不足,现场采样操作不规范,实验室分析经验有限等缺陷。政府对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不到位,由于缺少法律授权,地方环保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权责不清、定位不明、准入门槛过低、退出机制不完善、跨界监管难等一系列问题,尚未形成对社会监测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社会监测市场机制不健全,在社会监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监测范围、服务标准、法律责任、委托方式、价格机制、数据应用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4]。

2建构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制的必要性

2.1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满足公众对良好环境质量的诉求

环境监测工作不仅是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同时也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的重要途径。随着环境问题的突显和公众对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对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环境决策、监督政府环保工作和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诉求日趋强烈,促进了公众对环境监测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为了准确了解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质量预测情况,公众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基于客观事实的、是真实准确的,能够通过官方的生态环境质量数据等信息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为此,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内容、广度、频度、信息上都需进一步完善。

2.2独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力支撑

环境监测为环境预警、监察、执法工作提供必要、及时、准确、全面的环境数据,是环境监管的工作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环境监管需要开展独立的执法与行政监管,这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监测长期以来以政府投入为主导,隶属于地方行政管理序列、区域分割的、条块分割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准确高效的监测数据中存在困难,已无法完全满足环境监管工作的发展要求[5]。一是整合现有力量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队伍,明确监测队伍发展定位;二是环境监测数据亟需统一的管理责任部门,保证各数据口径、精度等的一致性,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证。因此,建立协同互联的环境监测体系能够为更好地开展环境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2.3独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是环境质量管理的有效保证

我国正处在向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改革中,与从前的总量控制管理相比,该质量管理模式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独立统一的环境监测能够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和公信度,为环境质量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引领环境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地开展。政府依托监测数据能够准确识别环境问题,制定可靠的环境保护决策,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的整体水平得以全面提高[6]。同时,为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全部污染源、所有纳污介质,需在国家层面统筹各领域、各层次、跨区域的环境监测力量,实现监测规划、管理、标准、信息的统一。独立统一的环境监测还能够避免政府干预监测行为,为环境质量管理提供准确公正的基础信息。

2.4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契合环境监测市场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对于良好环境的诉求日益强烈,加之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使得环境监测在监测内容与范围、监测项目与频度、监测技术上都有了更广、更多、更深的要求。如许多家庭出于自身健康的考虑,往往寻求监测机构的帮助进行室内环境质量监测。此外,随着日益严格的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与越来越高的排污成本,企业需要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自测污染物排放情况,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为开展排污许可及排污权交易提供基础数据,这也加大了企业对监测市场的需求。然而我国现行环境监测机构运行体制在反应速度、监测能力和服务提供等诸方面暴露出一系列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单纯依靠政府的环境监测系统已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和企业的要求,因此第三方独立监测机构和监测设备机构将在越来越广阔的环境监测市场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7]。

3独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制改革方案设计

3.1改革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总体目标为: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设统一、权威、独立的立体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将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态等生态环境监测资源进行整合,建立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制,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必须循序渐进,符合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推进时序。考虑生态环境监测大集中一步整合到位的难度和阻力较大,建议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分两步走。

3.2改革方案和实施路线图

根据强化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和现实出发原则,建议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在环境保护部挂牌成立生态环境监测局,先行推进省级以下监测系统垂直管理;第二步配合生态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成立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并对地方监测系统实行全国垂直管理。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路线图设计如下:第一步:以职能有机整合为突破口,在环境保护部挂牌成立生态环境监测局,先行推进省级以下监测系统垂直管理,按照监测规划、基础站点、监测标准、信息“四个统一”要求,合理调整与相关部门的专业性监测的职能划分。横向上职能有机调整,在环境保护部部挂牌成立生态环境监测局。在环境保护部下设立生态环境监测局,强化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管理职能,加强监督职能的集中和专门化。梳理国务院相关部门涉及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对交叉重复的监测任务,坚持“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做,一个要素由一个部门监测”的原则,优化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局与各相关部门的专业性监测职责。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局“监督、指导和协调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职能,强化以生态环境监测局为主导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站点、标准和信息体系建设,实行“四个统一”。纵向上推进省级以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垂直管理。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而市级以下环保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受地方行政干预是最大的。因此,建议先行实施有限垂直管理,推进省级以下监测系统垂直管理,在保证监测的独立性的同时强化地方环境监测力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监管,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单独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国家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国控站位的建设和运行,省级监测部门作为省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管理本省监测工作。市级监测部门将作为省级监测部门的派出机构,直接接受省级监测部门的领导,人、财、物均由省级监测部门直接保障和管理,人员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列支。实行省管市、市管县或省管市、省直管县的模式,现有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站由地市级环保局或省环保厅统一管理。启动监测市场开放的前期准备,加快试点与市场规则制度建设。一是试行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社会监测机构作为政府监测系统的有益补充,可协助开展一些常规性监测,如环评现状监测、企业排污申报监测、研究性监测、调查性监测等。二是试行部分业务领域放开环境监测市场。适度放开环评现状监测、企业排污申报监测、研究性监测、调查性监测等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三是加强市场规则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与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落实社会监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发挥政府对监测市场的监督、审核和认证作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第二步:配合生态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生态环境监测局脱离环境保护部并完全整合各部门的生态环保基础性监测力量,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并对地方监测系统实行全国垂直管理。横向上职能大整合,建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配合生态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挂牌成立的生态环境监测局脱离环境保护部,成立独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直属于国务院,完全整合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些部门中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职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现有环境监测队伍优势,建立陆海统筹、天地一体的环境监测体系。同时,统一管理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改革实施也可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统筹的大部制改革方案奠定基础,该局建立之初可作为直属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纵向上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垂直管理。建议参照现行气象和水文监测系统管理模式,在省级以下监测系统垂直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对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垂直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在省一级设监测分局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的派出机构,省级监测分局可根据需要在地(市)一级设立办事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对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各级监测站受其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或者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省分局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生态环境监测站的指导。理顺与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责权利关系。一是相关部门保留以执法监督性监测为主的专业性监测职能。由于履行部门职责的需要,环保、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将部分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划出后还将保留必要的专业生态环境监测职能,特别是与部门执法监督相关的监测职能,如环境保护部的污染源监督监测、应急监测等。二是国家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局应当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免费向国务院生态环境管理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管理相关部门提供其汇总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三是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可委托生态环境监测局执行额外监测任务,并支付相应的工作经费。

参考文献

[1]吉军凯.浅论基层监测站环境监测管理现状[J].经营管理者,2012,(08):208.

[2]罗毅.深化环境监测转型发展[J].环境保护,2010,(23):8-11.

[3]丁中元.风雨同舟四十年——追溯中国环境监测发展历程[J].环境保护,2013,(14):43-46.

[4]舒旻.环境监测制度构建的重点与难点[J].环境保护,2011,(08):41-43.

[5]万本太,蒋火华.论中国环境监测发展战略[J].中国环境监测,2005,(01):1-3.

[6]杭维琦,王合生,张哲海.建立适应环保新形势下的多元化环境监测体系[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2,(04):6-8.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第4篇

海洋环境科研要为提高海洋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实现碧海行动计划目标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其任务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迁移转化的规律,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为应用技术开发提出理论依据和方法;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在改善经济结构过程中,寻求对污染实行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性、预测性研究,从发展战略上,进行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技术支持涉及的内容包括环境监控的软件建设、污染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的筛选、重大环境问题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术的力量使碧海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复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一节*-*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计划

(一)监测站位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和《*省近岸海域监测站位布设原则》的要求,*省沿海7市地共设立101个监测点位,覆盖各个环境功能区,基本能够控制和反应*近海环境质量状况。*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着眼于*近海环境质量监测,结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确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生态保护区和敏感区,本着内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布设和优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

(二)监测能力建设

1.不断完善沿海市、县两级海域监测体系,全面开展全省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有关项目的监测分析工作。

2.随着海水水质监测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培养海洋环境监测专业人员,及具备相应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能力的人员。

二、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质量,提高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工作效率,*省环保局于1997年1月下达了《*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课题,由*省环保局和*海洋大学共同承担,建立了《*省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作为一种现代化手段,将使环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有助于科学管理和正确决策。“*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环境基础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和数值模型库系统,有助于*海洋环保工作总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应进一步完善改进“信息系统”,使其更便于操作,更具实用性。

三、筛选支持示范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

以推广啤酒废水处理技术为重点,筛选并推广化工、制药、染料等行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

由于海洋污染主要是T-N、T-P污染,*省拟推广以下实用技术和设备。

(一)氮肥企业的稀氨水回收

1、生产尿素但无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采用深度水解技术,将尿素解吸残液水解为NH3和CO2,与稀氨水一起经解吸塔解吸出NH3和CO2,用于尿素生产。

2、具有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将各车间、工段产生的稀氨水(含氨2-3%),集中于氨回收罐,经处理,塔顶气冷凝后得到含氨>20%的浓氨水,用于生产碳酸氢铵。

3、硝酸铵及硫酸铵生产企业

采用膜分离技术,将NH3从稀氨水中分离出来,用稀硝酸或稀硫酸吸收后,用于生产。NH3脱出率可达99%。

(二)推广磷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废水不外排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高效脱氮、脱磷工艺技术

四、建设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充分利用“十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科研成果,以环保和海洋部门为主,基本建成海上溢油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在莱州湾、胶州湾等赤潮高发地区设置海洋水质与赤潮观测站,增加监视次数,在赤潮发生期间,进行赤潮跟踪监测。建立环境要素数据库,建立赤潮发生次数、赤潮生物种类、赤潮发生面积和持续时间、藻毒素分布等数据库。适时开展赤潮预测预报研究,建立环境状况与赤潮灾害发生模型,进行环境状况与赤潮灾害发生变化趋势的预报预测。

五、建立包含氮、磷等非保守物质的水质预测模型,开展水质预测(氮、磷)和估算容量总量

建立海域水质模型是一项研究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和进行污染物控制以及保护海域水质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质模型,定量计算水体的负荷量与水质的关系,可以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十五”期间,水质模型的研究要在保守物质的输运扩散模型研究的基础上,以氮、磷等非保守物质为研究对象,在胶州湾、莱州湾等重点海域开展生态动力学模型(富营养化模型)研究;开展非点源污染物通量研究,建立入海污染物与海域水质的输入响应模型,为实现氮、磷的容量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六、面源(地表、地下径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面源污染控制由农业部门和环保科研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农业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未利用部分在地表水、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最终入海量,为海域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入海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由水利部门和环境科研、设计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在保证河口的水利作用条件下,河水及底泥的入海污染控制技术。

七、养殖自身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建立完善养殖系统自身污染的监测体系。重点开展自养(贝藻)与异养(鱼虾)复合养殖系统的研究,水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研究(包括水产废弃物在养殖动物饲料中的应用及水产废弃物中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等),养殖饵料改良、提高饵料利用率研究,养殖废水处理、养殖场底泥消化处理研究等。

第二节*-2015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域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研究

建立近海海域环境污染损失估算与分配模型,进行地区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恢复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效果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室内模拟试验和海域小规模试验研究,提出并研究设计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建设体系,工程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及工程建成后效益评估预测方法。

二、大气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研究大气沉降污染发生、迁移、沉降、污染机理和规律,通过对国内外已有大气沉降污染研究成果的收集与分析,筛选控制大气沉降污染的技术和方法。通过对这些技术、方法的试验研究及结果分析,提出并设计控制海域大气沉降污染的工程。研究陆源污染产生的SO2、NOx、TSP等的污染防治和及其在大气中的迁移、转化、沉降规律,以及最终入海量,找出大气沉降与海水污染的相关性,提供大气污染沉降入海的防治措施、投资估算和预测评估工程建成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三、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在*省近岸海域几条主要入海河流的入海口之前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并进行提高氮、磷去除效果的工艺和管理技术的研究,有效削减市政污水中氮和磷对海域的污染影响,对近岸海域水质的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

海洋生态环境管理范文第5篇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