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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

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

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范文第1篇

 

一、传统文化对农村领域的深刻影响及“民间法”的客观存在

 

(一)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

 

谈及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重点在于“多元”,即采取多种途径、建构多种制度并使之彼此相互衔接与配合来解决农村领域的社会纠纷。在现代法治社会,诉讼途径在社会纠纷解决中较为常见,在我国农村领域却并非如此。我们倡导建立与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首先是缘于我国农村领域社会主体受到固有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相关传统文化与典型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状况存在很多不符之处。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漫长久远,虽然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但在广阔的农村领域,固有的传统文化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受传统观念影响,广大民众普遍认为“打官司”是令人感到羞耻的事情,这样就决定了人们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很不情愿通过诉讼途径来加以解决,不愿意将利益纠纷诉诸法院、政府等公权力部门。虽然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典型观念不符,但却是一种客观事实,我们只能根据这种客观情况来考量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相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会诉诸于诉讼等公力救济之外的其他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即源于此。

 

(二)“民间法”的客观存在

 

受到固有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在我国农村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在特定范围内,“民间法”长期普遍存在,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纠纷的通行规则。这里所说的“民间法”,是指没有被完全覆盖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为农村领域社会公众广泛认可与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其中包含了农村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相关内容。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本土资源”。[1]对于这种农村领域普遍存在行为规则,不论对其进行肯定还是批判,但从实然的视角进行考察,“民间法”的真实力量与实际效应不可小觑。我国农村领域中“民间法”的长期客观存在,必然会挤压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在农村领域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空间。[2]换言之,诉讼、仲裁、行政干预等包含公权力运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满足我国农村领域人们解决纠纷的全部诉求,“民间法”的确有其存在与发生作用的实际空间。就这一点来说,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在基本结构方面必然是多元的、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简单的。当然,不论“民间法”具有多大程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果相关活动及结果明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通过法治渠道予以规制或制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没有妥协的余地。

 

二、农村领域社会群体对纠纷解决实际效果的充分注重

 

(一)公力救济途径相关机制建设现状无法满足需要

 

即便不考虑固有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及“民间法”在农村领域社会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假设多数农村领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可以或应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那么着眼实际,农村领域公力救济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现状也无法满足日益复杂、不断増多的农村纠纷解决需求。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切实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一系列客观条件的支持,这首先就表现在机构设置与硬件配置方面。时至今日,相关司法机构体系与硬件设施建设也没有完全达到应有的水平。尤其在农村基层领域,实际司法状况更是令人担忧,很多地方甚至连基本的审案硬件条件都不具备。其次,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的适用还需要较高素质的专业司法人员来予以支撑。但在我国农村领域,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司法人员在数量上都远远达不到要求,就更谈不上有多少高素质的专业司法人员了。还有,对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内心尊重和自愿执行,农村领域也远不及城市领域符合要求。归根结底,还是在农村基层中的司法权威还未得以全面确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良好地解决相关纠纷,个别情况下处理不当还可能激化矛盾。况且,从总体上来说,司法过程的效率普遍偏低,不可能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满足纠纷当事人的迫切需求。

 

(二)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向在农村领域成为主导

 

另一方面,在农村领域,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较城市居民还有较大差距,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在发生利益纠纷或社会矛盾时,农村领域的农民群体更希望采取成本低、消耗少且最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途径来解决纠纷往往在时间成本、物质成本等方面耗费甚多,广大农民无法承受或不愿承受。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向,相关救济措施也未必有效,未必会实现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就应该在具体途径方面提供给涉事各方更多的选择,使其可以根据特定纠纷的不同类型及实际情况来判定哪种纠纷解决方式更加适合,而不是仅为其提供诉讼等公力救济途径的单一化选择。[3]毕竟在农村领域中,“民间法”中的某些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并不完全契合,而多数情况下,村民在遇到矛盾与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什么“法治理念”或法律规定,而是如何可以及时高效解决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或难题。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向也决定了只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更符合当前形势下农村领域的实际状况。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领域权利意识的不断増强

 

(一)改革开放的成就推动权利意识的増强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也较少,至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获得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増长,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经济建设成就辉煌,加之市场经济及相关社会机制中很多细节设计还亟待完善、社会转型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各方面因素都共同推动了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一方面,人们越发在意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更有强烈的意愿来争取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社会物质财富的増长也使得人们越发容易在财富分配的过程中产生分歧与矛盾,以致产生利益纠纷。在当前农村领域的社会纠纷中,多数属于经济纠纷或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纠纷。若欲实现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正义,肯定不能完全依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进行简单化处理,而需要一种多元、立体、全面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进行综合治理。

 

(二)权利本位理念的传播催动民众维权活动

 

对于我国的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而言,在改革开放后,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威研究范式与基本立法宗旨逐步得以确立。不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均应该围绕权利而展开,而最终的目的都要归结为权利的实际实现。虽然当前学界也有观点对权利本位理念提出了有力质疑。[4]但就现实考察而言,改革开放以后,权利本位理念在我国社会范围内广泛传播,不仅深刻影响了法学理论的整体研究及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发展,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于权利的理解和态度。尤其近年来各种新兴媒体的出现,使得新闻信息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中快速传播,更加助推了社会范围内“权利意识”的勃发。尤其在农村领域,法治推行力度不足,经济发展问题丛生,“三农”问题形势严峻,对强制拆迁、费用征收等敏感问题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发生。从宏观而言,这无疑会推动农村领域社会纠纷在数量上激増、在类型上多变,而依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肯定是无法予以妥善处置的。尽管对于社会公众过度强调权利实现与极端排斥利益损失,社会管理者及社会公众本身均有值得反思之处,但在当前复杂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及纷乱复杂的农村领域里,利益纠纷频发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只能着眼现实、审时度势,施以综合考量,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机制建设的方式来逐步进行治理与规范。

 

四、社会转型期农村领域矛盾纠纷频发的社会背景

 

(一)农村领域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复杂

 

全面考察当前形势下农村领域纠纷的具体类型,在学理上可以进行明确的划分。如从法律视角来看,其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从涉事人关系来看,可以分为熟人纠纷与陌生人纠纷;从矛盾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传统纠纷与新类型纠纷;从纠纷规模来看,可分为个体纠纷与群体纠纷;从纠纷来源来看,可分为情感纠纷与利益纠纷。5然而,事实上,农村领域的实际纠纷往往比这些学理分类更为复杂与多变,并非可以进行简单区分,或者即便可以明确分类也无法据此实现有效及时的解决。在各方面改革全面深化、社会转型加速的背景下,我国农村领域的各类纠纷层出不穷且往往非常复杂,建立与运行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可能实现充分的应对与治理。6]因此,用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多样化的问题,就成为了建立与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调。在强调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同时,必须还要充分注重这些不同方式的有效衔接与密切配合,如此才能实现全面缓解、妥善解决的应然效果。

 

(二)农村领域纠纷所蕴含的利益纠葛难以梳理

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诉调对接机制;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3-0070-02

一、我国农村纠纷的类型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优势有三方面,第一,和解与诉讼相比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第三,和解的纠纷解决基础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谈判的最终达成是在当事人双方利弊权衡后自愿做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被接受,对协议的执行具有积极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权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诉讼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在当代农村社会中,较受人们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门能够给客观、公正的解决。在现代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形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占纠纷解决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仲裁作为农村纠纷众多纠纷解决中的一种,自身具有简便灵活、快速经济、节省时间的优势,但在我国农村,仲裁这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发挥其优势,近乎处于有而不用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宣传力度上、适用范围进行改革,只有让大多数人了解到仲裁的优势才能让仲裁这种制度真正的在农村大范围普及。

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制度,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但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也具有其缺陷,缺陷的存在导致了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效果不同,制度化的完善可以更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第一,诉讼作为一种有第三方机构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诉讼是农村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因此,农村多元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要以司法诉讼为依托。第二,发挥县级法院、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基层法院的司法纠纷解决功效。除按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都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我国是个多省市的国家,各省市的社会进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有着不同,但总体的发展是按金字塔结构以基层法院为主。第三,完善好小额诉讼程序。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司法资源为了顺应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各地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小额诉讼在此种社会环境中应运而生,作为一种便捷的、简易的、低廉的诉讼方式受到广泛的好评,更好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成了现在当务之急。小额诉讼把一部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压缩在基层法院,可以减少上级法院的负担,也可以更好地把有限司法资源为大多数人服务。第四,建立健全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农村存在许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保护好自身利益,更甚者因为经济原因不能及时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救济,在这些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成了重要的救济手段。法律援助可以保证广大农民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济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可以有效减少涉诉上访案件。

针对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要广泛且深入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由乡镇政府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解答农民的法律问题和疑问,并请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各种讲座宣传,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同时,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帮扶,落实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多是群体性的比较重大的案件,比如拆迁安置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纠纷等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建立异地协作机制,节省办案成本,提高效率,在办理疑难复杂的纠纷时还可以与妇联、工会、消协等组织联合,使纠纷得到尽快地解决,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完善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任用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良好品质素养的法律援助人员,对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调动职业律师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投身到农村的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为广大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使农民都能够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严兴军.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小岛武司.诉讼外纠纷解决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何兵.和谐社会和纠纷解决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杨猛.新农村建设视域下的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1.

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路径

在农村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合同问题不断增加,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一些农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的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问题,尽量的满足农户的权益,制定多样化的纠纷处理方案,让土地纠纷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一、纠纷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价值问题[1]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系下,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落实了很多相关的扶持政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农业税收方面,国家特别有针对性的取消了一些关键的农业税收,提高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保证了土地的价值,将荒废的土地回收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在进行土地承包之前要及时的签订承包合同,避免后期的纠纷。

(二)妇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在对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问题进行解决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妇女合法权益难以保证的问题。及时在现代社会中普遍的提倡男女权利平等,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妇女在成家以后就离开了以前居住的地方,村里就会强制的土地收回;还有的妇女失去了丈夫或者外出打工,土地也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回,忽视土地合同的存在,将土地重新分配给更多的人。所以就对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出现纠纷问题。

(三)承包合同不够完善当前随着发展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移,农村地区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甚至有的农村地区发展超过了城市。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村地区的发展因为地理位置的问题而发展缓慢。国家在政策的倾斜上力度不够,而且相关的宣传力度不大,发展经验欠缺,现有的村干部也不作为[4]。再加上本身一些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缺乏,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也看不懂其中的端倪,有的干部还会进行暗箱操作,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就将土地承包出去,自己私下收取承包费用。还有的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承包合同不够完善,有些条款都较为简单,需要重要的问题合同中都没有提及,间接的造成后续发展过程中土地承包问题的出现。比如,有的农民私自承包了一些不利于种植和使用的土地,但是其承包小组的成员却提出反对意见,觉得这种土地没有收益但在后期的种植过程中产生收益其又想一起分红,这就出现了一些纠纷。

二、主要特点

在农村的发展中,之所以出现土地纠纷问题大部分是因为一些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土地纠纷比重中,关于经济方面的纠纷可以占到所有土地纠纷的一半以上,而且产生纠纷的原因也相对较为复杂,这些原因和农村地区的旧房改造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相对较为单一,有时因为过于追求发展的速度而忽视发展质量,就会很大程度的造成土地纠纷。另外,有的农村在发展过程中,有着较多的发展形式,关于土地的交易会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农村地区的村民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对于合同更是不甚了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及其容易中了开发者的圈套,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出现土地经营方面的问题,进而出现一系列的经济纠纷。这种纠纷在农村地区往往都会有广泛的影响,会农村地区的发展不利,因此这种纠纷问题更需要妥善进行解决。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路径

(一)促进合同诉讼机制的完善[3]我国当前关于合同方面的诉讼机制整体还不够健全,许多地区对于合同的建立还不够重视,即使出现了一些合同问题也不会及时的进行有效解决,以至于后期农民出现了土地合同纠纷也无法进行解决,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上访进行解决,这种方式不仅办事效率低下,办事效果不佳,需要走的程序繁多,而且问题被解决的概率较低,没有什么实效的作用。所以,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合同诉讼利用机制进行完善,将各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都落实到位,进而保证在后期出现合同纠纷问题时,第一时间就可以得到处理,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问题可以妥善得到解决,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在合同问题中,还要充分的对当地的地理环境进行考虑,结合问题发生的实际对问题进行解决,保证各种管理体系可以独立运行,避免内部问题的发生,促进诉讼问题的解决。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问题解决中,要积极的完善各种纠纷调解体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建立专业的纠纷调解委员会,让其专门的对土地问题进调解,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的权益。同时从事土地承包问题的调解成员,还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对土地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处理问题时按照科学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纠纷调解,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另外,调解委员会还要重视对调解人员责任的落实,让其各司其职,完成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关的责任。在农村地区关于土地问题的纠纷也不是经常都有的,所以问题的处理有较大的余地,因此在对调解员进行选择时,可以选择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员,因为他们对法律较为了解,在处理土地经营纠纷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处理机纠纷时可以直接处理,完成调解以后还可以直接回到自己的岗位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农村也可以聘请一些专业的土地承包合同分析人员定点为村子服务,一旦有合同问题就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审核合同,这样既可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进而提升农村的纠纷解决效率。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司法诉讼联系在农村的土地仲裁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一种别动的地位,难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仲裁结果都难以落实。这样的仲裁方式极大的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针对这种情况,许多侧仲裁机构也是无能为力,他们只拥有一些调查权利,这对办事效率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2]。同时法院针对仲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适当的扩大审查,一些符合程序的行为可以严格执行,及时是一件很小的案件也不能掉以轻心,要将仲裁的资源充分的利用起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司法诉讼的联系。

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范文第4篇

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1]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尤其是国家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广大农村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革新深化和经济利益结构调整。在取得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也暴露出诸多不稳定因素,出现了不少矛盾,制约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调查矛盾纠纷的起因及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

笔者调查的怀化市洪江区横岩乡位于2009年国家为加强老、少、边、贫地区经济发展而成立的“武陵山经济协作区”内,下辖L村、H村、C村三个行政村,楠竹资源异常丰富,素有“竹海”之美称,为当地村民主要经济来源。此次调研以实地走访为主、问卷调查为辅,问卷共设置了十七个问题,涉及村民基本信息、本地治安、林地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纠纷、土地纠纷及对法律宣传教育方式的好感度等,以更好地探求当地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效果。

此次调查男性被调查率为36.66%,女性所占比例是63.34%;18岁以下占10%,18岁到45岁占53.33%,45岁以上占36.67%;小学文化为30%,初中文化为50%,高中文化为20%。从数据来看,被调查女性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化程度大多为初中,常住农村人口的年纪相对较大。

一、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利益结构调整和分配机制的冲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问题突出

因沿海地区经济迅猛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不少村民选择进入城市打工补贴家用,导致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L村就有900余人。地少山多,可耕种土地更是少之又少,村里的青壮年大多外出谋生,谁来养老、如何养老问题尚未妥善解决。

(二)林地权属划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利益分配格局出现较大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在实地走访中,C村在林地纠纷方面表现比较典型。该村坐落在深山之中,住户分散,部分村民由河滩移民而来,搬迁后的林地划分、征地补偿等问题引起了村民之间较大纷争。尤其是随着新型可再生经济的发展,楠竹价格日益上涨,林地权属划分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有几组村民山林权证还未颁发。我??继2006年取消农业四税后,近年来更是逐年加大对耕种地和林地的补贴力度,这些村民由于林地权属尚未明确,迟迟得不到补助,纠纷调解难度大。

(三)征地补偿未完全到位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铺开,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征用了不少村民赖以为生的土地,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村民搬迁安置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之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村民的根本利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害。如20世纪90年代H村修建电站,开发河边滩地,征用了部分村民宅基地和耕种地,由于后续开发遇到一系列问题,开发半途而废,村民利益受损,一些拆迁补偿费用也未完全到位。村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遇事未走正规途径解决,也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加之一些村干部未给予足够重视,从而使得矛盾纠纷加剧,村民对村干部存在不满情绪。

(四)邻里关系紧张

横岩乡拥有丰富的楠竹资源,除了外出打工,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楠竹的出售。由于部分林地权属尚未明确,林地划分纠纷使得村民关系紧张,引发的邻里矛盾有加重的趋势。

此外,还有其他诸如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社会纠纷,这些都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些村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激烈化,对于一些遗留时间长、复杂的纠纷,甚至采取武力相逼,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二、矛盾纠纷背后的多重因素

第一,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中村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有一定知识文化的青壮年都进入沿海城市或周边城镇谋生,留下来的村民多半是文盲或半文盲,未接受或很少接受教育,集体观念不强。再加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又缺少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专业法律知识未有效普及。在处理矛盾纠纷上,村民常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村矛盾纠纷。

第二,农村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为我国基层行政管理单位,农村在很多管理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很多制度只是徒有其表,约束力很小。一方面,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基层管理,但一些地方村风民风建设跟不上。另一方面,该地在山林权属、征地补偿等核心矛盾纠纷方面未形成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村干部素质有待加强,村支两委管理与建设也存在较大问题。担任村干部的仍是村里较有威望的中老年人,思想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发展,缺乏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与管理技能,不作为、懒政、庸政现象频发。部分人存在官本位思想,民风引导出现偏差,在其位而没有尽其心为村里办实事,文化素质低,工作经验缺失。以前村干部未解决的问题,新任干部也不去管理、解决,而是一味地接受和执行已有的制度,未有创新,使得历史遗留问题持续至今。

第四,村干部工作作风欠严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多数村干部受教育程度较低,处理问题的方法单一,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一些问题没有系统分析、深入观察,对自己的工作要求较低。

三、破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可行性途径

建设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毋庸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又以涉农纠纷和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社会公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农村、服务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健全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横岩乡在乡政府一级机构中设有农村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各村设置有调节委员小组,通常小组成员3人,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村文书为成员,工作场所设在各村党员活动室;每村还专门给调解室安排固定场所,出现问题后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防止不作为、滥用职权等。在基层机构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小组,由村委会和基层党支部一起担任组员,对职权责任要有明确规定,组员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力争把纠纷扼杀于摇篮之中,避免造成遗留问题,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应建立纠纷调解反馈机制,以确保问题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二)培养一支有学历、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

一支学历高、素质好的村干部队伍可为解决纠纷、发展农村经济提供重要人才保障。如H村全村共有林地1万亩,楠竹资源十分丰富,也是横岩乡人口最多的村庄,共1 300余人。全村70%以上村民是河?┬匏?电站的移民。对于搬迁的村民,国家进行了补贴,但是由于遗留问题,部分村民的补偿费用并未到位,从而引发了矛盾。H村支两委为发展经济、强村富民,充分利用楠竹资源、便利交通等区位优势招商办企业,开拓村民增收渠道,使更多村民在本地就业。引进了一家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实行村企共建,专业从事各类竹制日用品加工、生产、销售,解决了村民就业问题,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等问题也迎刃而解。同时该竹木公司对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村委会在其用电、用水及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一定便利,可谓实现了双赢。这中间村干部的作用不可低估。当然,随着国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愈加重视,越来越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加入村委会,古老而质朴的村庄迎来一股春风,极大地改变了农村部分干部老龄化、思想跟不上时展的现状。

(三)切实解决好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乡政府和村干部要切实行动起来,以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村民办实事,认真落实好国家的惠农政策。L村是乡政府所在地,村里人少且居住集中,老年人、青少年和儿童居多,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与土地闲置情况较为严重。L村支两委为解决这些问题,修建了老年活动中心,成立老年协会,定期举办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同时,也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定期开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对其心理问题进行疏导。这里地少山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表现在林地界限划分方面,在出现问题时,村支两委及老年协会及时出面解决,因此矛盾纠纷在该村较少发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

在该地,山林划分问题因涉及经济利益要合理处理,移民补助费、河滩费发放更要作为重点来对待,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治安问题。各级部门协调配合,共同防范与解决农村社会矛盾问题,对于出现的比较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力度

经济纠纷的解决问题范文第5篇

一、基层矛盾纠纷新动向

近年来,__县的矛盾纠纷呈现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类型增多,诱因复杂。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现阶段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和复杂。过去山林、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矛盾纠纷居多。近年,由安全隐患、征地、污染、企改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争夺山林、水土权益、债权债务、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近一半。

(二)矛盾主体多元化,群体性纠纷突出。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则以群体居多。表现为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山林、水土纠纷中,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三)矛盾不断反复,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群众自身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常使矛盾纠纷不能按照调处协议办理而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二、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因

笔者认为,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利益之争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百姓之间还是单位之间或者个人与集体之间产生矛盾,由“利”引起的居多。在__,由山林、水土权益、债权债务、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纠纷,是影响当前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2、改革中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工资、股金、医疗费等,改制后,职工下岗,无经济来源,而许多职工又年龄较大,没有技术,再就业困难,易产生矛盾纠纷。

3、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还要花钱,因此,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再加上一些群众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出现纠纷便通过串联、聚众、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解决问题。

三、对策与措施

(一)完善机制,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权

在新的转型时期,基层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要从队伍建设、排查、调处等方面着手,完善长效机制,才能搞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夯实“四级网络”。通过建立健全乡(镇)、村(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组调解小组,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县、乡、村、组四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

2、推行“四个结合”。即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地毯式排查相结合,排查与调处相结合,排查与解决问题相结合。通过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对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群众性械斗、非法宗教活动、重大治安事件等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掌握排查工作主动权,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确保问题能提前发现,矛盾能妥善疏导,纠纷能及时化解。

3、坚持“四早原则”。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过程有成因—潜在—呈现—激化—对抗等阶段。呈现阶段是矛盾变化的关键时期,在矛盾呈现前期,重视矛盾的疏导工作,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矛盾纠纷出现后,要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同时,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实行办事限时制度。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级,大纠纷不出乡镇。四是坚持早防范原则。要切实防止排查调处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仅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提请上级协调解决;对于已经激化或酿成事端的矛盾纠纷,也要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坚持“宜疏不宜阻、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二)注重方法,发挥矛盾调处工作的能动性

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基层干部要把握“敏锐性、主动性、针对性、导向性”,增强工作主观能动性。

1、思想上要有敏锐性。一方面,在形势好、情况熟的环境中,注意保持清醒头脑,防止对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或听不进不同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在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的条件下,注意吃透情况,冷静分析,对事物的主流和本质作出正确判断。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对群众问题的敏锐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2、工作上要有主动性。要建立工作预案,做到及时、主动、超前。在问题引发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化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方法上要有针对性。一是教育为先。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宣传力度,突出教育引导机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处置手段要得体。对一些别有用心者和幕后操纵者,要采用合适的处理手段,增强化解的力度,通过打击和震慑,达到疏导和分化之目的。三是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基础,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