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采购会议纪要

采购会议纪要

采购会议纪要

采购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乙方(供货单位):

为加强物资设备采购供应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采供双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经双方同意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廉政协议。

一、甲方义务

1。不向乙方索取或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2、

不得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向乙方索要合同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在乙方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3。不接受乙方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乙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的宴请等活动。

4。不要求乙方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不准在乙方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正常按约履行时为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而推诿扯皮、借故刁难。

二、乙方义务

1。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2。不支付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索要的各种费用,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3。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甲方人员公正履行合同。

4。不为甲方工作人员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不得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履行环节为获得便利向甲方任何人支付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人员如从事上述行为,均视为乙方谋取不法利益,甲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采购合同,有权没收已发生的贿赂财产,有权对乙方处以1-10万元或行贿金额5倍的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乙方如发现甲方人员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要向本协议指定的监督部门或甲方总裁举报,如知情不报,包庇纵容,一经核实,将按上述约定执行,并按采购物资总价或货款总额的50%对乙方作扣款处理。

若乙方对甲方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且情况属实,甲方将给予乙方举报人1万元以内的奖励。

3。甲方人员如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甲方将依据公司制度给予违纪人员经济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标准为违纪金额的5倍)。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乙方违反协议约定义务的,除按约定的支付相应的罚金外,甲方有权终止直至取消乙方今后作为甲方采购单位的资格。

双方不履行上述各自义务,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权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四、违约责任追究

1。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乙方举报甲方违规违纪行为,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在正常业务中受不公平待遇。

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执纪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本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约定时间)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有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影响正确履行采购合同的,按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对相关方予以责任追究。

六、本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采购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为采购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采购合同履行期满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采购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旗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实施列入我旗《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旗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下列具体原则:

(一)集中采购主导原则。采购人采购列入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旗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优先原则。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逐步推行电子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目录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采购项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全过程应公开透明运行。

(五)监督制约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变更等工作记录应在旗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为“采购办”)存档。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专业部门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采购相关单位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单位即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

旗采购办是负责我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旗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旗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事先向旗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旗采购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旗采购办作为采购人的,由旗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救灾、抢险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应当实行同种(同类)产品单独询价,不得将两种(两类)以上产品打包询价。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与现有设备或者系统配套使用的货物,可以指定单一品牌;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货物,可以指定三个以上品牌(含三个品牌)相近档次的产品。

第十二条若遇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履行正常采购程序不能迅速、及时完成的采购,经由旗长或受旗长委托的副旗长召集的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旗委同意和纪检委备案,可先行采购。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通过统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预中标(预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旗采购办执行。

(三)采购办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采购需求编制

第十四条采购中心接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编制提交《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明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第十五条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每种货物均应将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辅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分别编制。其中,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辅助功能配置应当允许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缺项,辅助功能配置的技术指标应当允许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负偏离。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采购需求限定为出厂标准配置。采购人应当优先申报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车型,需要增加专用业务功能配置的,应当在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时获得批准。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单独报价,采购合同中应当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中包含多种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类别合理划分合同分包,原则上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货物纳入一个合同包中进行采购。

第五章采购条件编制

第十八条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十九条以投标人的同类项目业绩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要求同类项目业绩案例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数量不得超过2个;货物类采购项目不得以同类项目业绩案例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第二十条企业注册资金规模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的,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不公正的注册资金规模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二十一条不得以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货物。

第二十二条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第六章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由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共同编制,经采购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

第二十四条采购中心对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其中含有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等问题,应当要求采购单位合理修改。

第二十五条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技术要求比较复杂项目的采购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从旗行政服务中心同类或相近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组。采购人不参加论证工作,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参加所论证项目的评标。专家论证应形成论证会议纪要,明确阐述对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等事项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的论证结论和具体修改意见。采购人应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不予实施采购并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预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算数额低于500万元但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3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技术要求比较复杂以及需要踏勘项目现场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召开标前答疑会或踏勘项目现场的条款。

第七章采购信息

第二十八条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采购预算、评分因素和标准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没有列入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除单一来源方式外,所有大型项目的采购公告信息应当在《阿拉善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旗纪检监察网中同时,其余项目的采购公告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旗纪检监察网中同时。

第八章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从旗行政服务中心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一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报名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报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采购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采购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采购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

第三十二条评标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形成评标报告(评标纪要)。评标报告(评标纪要)除应准确记载评审过程、评标结果以及每个投标人中标、落标的原因外,必须包括对是否存在串通投标问题的审查结论。评标报告(评标纪要)必须当场宣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审定,并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报告(评标纪要)的每一页上签字。

第九章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应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并以书面形式(信函、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在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预中标结果在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预中标人确实存在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问题或者存在违规行为,取消该预中标人的预中标资格。该预中标人的资格取消后,得分排名次高的供应商为本项目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供货商可以在提出质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办投诉。采购办应在收到有效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评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中心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拟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集体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二)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三)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时,应当向采购办申请批准,订立追加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因故解除合同需要重新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重新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旗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计划和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履职尽责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真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旗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对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旗监察局对政府采购进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旗监察局、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数额巨大、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采购人、采购办、采购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采购办和采购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各环节之间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旗直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和纪检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价格开展市场监测,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询价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诚信档案管理和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贿受贿、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中心在纪检监察网设立举报信箱并公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向政府采购工作主管、监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有关调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违反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罚则

第五十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办反映。政府采购办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直至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黑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旗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七)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八)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九)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供货商违规串通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或潜在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旗采购办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采购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XX年年是我局发“重点工作求突破,全面工作上水平”的关键年。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纪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对贯彻中央、省、市各项方针政策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开展以治理商业贿赂为重点的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严肃查办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案,为我市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筹备召开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会议为重点,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在3月份召开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下发《XX年度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XX年度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

2、以贯彻落实(菏发[XX]20号)文件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全市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工,XX年要建立药品招标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建立中介机构参与的竞争机制,积极开展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XX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协调有关科室健全局机关各项管理制度。

3、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津。在全市卫生行政机关中继续开展“廉洁勤政,执政为民”教育,在广大医护工作者中开展“廉洁行医树新风”和“一满意、四规范”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价值观。从“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为出发点,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医德医风规范系统教育活动,提高全系统“廉洁行医,文明待患”的服务水平。

4、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热点”岗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今年4月份适时召开基本建设项目,药品、食品设备采购等预防工作座谈会。

5、积极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要求,针对卫生行业在药品、仪器设备采购中和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人员,集中时间,严肃查处一批吃回扣,拿提成的典型案例。

6、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重点,切实加强纠风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规范化优质服务活动,方便群众就医;二是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学习推广济宁医学院附院的经验,全市市级以上的医院都要选择自己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并在新闻媒体上统一作出承诺;三是继续坚持“五项”公示;四是严肃查处行风案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进一步发挥“5544123”投诉电话的作用;五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

7、抓好政务,院务公开工作。在做好局机关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局直单位的院(站、所、中心)务公开工作,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8、认真做好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办好领导转办、批办的违规违纪案件。每年通两项案件查办情况。

9、加强对局党委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保持政令畅通,确保市卫生局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采购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1、筹备召开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会议为重点,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在3月份召开全市卫生系统纪检监察及纠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下发《年度全市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年度纠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意见》。

2、以贯彻落实(菏发[]20号)文件精神为重点,切实加强卫生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全市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工,年要建立药品招标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系统,推行网上评标和采购,建立中介机构参与的竞争机制,积极开展医用耗材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协调有关科室健全局机关各项管理制度。

3、切实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促进全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津。在全市卫生行政机关中继续开展“廉洁勤政,执政为民”教育,在广大医护工作者中开展“廉洁行医树新风”和“一满意、四规范”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价值观。从“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为出发点,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医德医风规范系统教育活动,提高全系统“廉洁行医,文明待患”的服务水平。

4、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热点”岗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强化监督。今年4月份适时召开基本建设项目,药品、食品设备采购等预防工作座谈会。

5、积极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统一要求,针对卫生行业在药品、仪器设备采购中和在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人员,集中时间,严肃查处一批吃回扣,拿提成的典型案例。

6、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重点,切实加强纠风工作。一是进一步深化规范化优质服务活动,方便群众就医;二是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学习推广医学院附院的经验,全市市级以上的医院都要选择自己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并在新闻媒体上统一作出承诺;三是继续坚持“五项”公示;四是严肃查处行风案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进一步发挥“5544123”投诉电话的作用;五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

7、抓好政务,院务公开工作。在做好局机关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局直单位的院(站、所、中心)务公开工作,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8、认真做好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认真办好领导转办、批办的违规违纪案件。每年通两项案件查办情况。

9、加强对局党委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保持政令畅通,确保市卫生局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采购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一)、基本上完成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分离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鉴此,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必须分离。为了理顺过去这种运动员与裁判员职能混淆的关系,我们在政工科的大力支持下,采取了二步走的办法。首先今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紧紧围绕“突出重点、巩固成果、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和操作程序,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科室的积极支持下,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运作平稳,既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又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全年工作开局良好,被市政府授予“南湖广场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协作先进单位奖”。

一、全年政府采购规模情况

截止12月底,全市政府采购累计完成1130批次,签订采购合同1350个,采购项目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100多个品目,采购合同总金额为3.1亿元,节减预算资金5985万元,综合节资率为16.18%。其中:市本级完成集中采购142批次,签订采购合同236个(工程类192个,货物类44个),采购合同总金额为1.855亿元,节减预算资金4135万元,平均节资率为22.2%。全面完成了年初计划制定的政府采购规模和效益同步增长的目标任务。政府采购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采购资金构成:预算内采购资金19856万元,占采购资金总额比重的64%;预算外采购资金3500万元,占采购资金总额比,培育和发展二至三家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将我们从具体操作事务中逐步解脱出来,以保证有精力抓管理监督工作。通过一段时期的辅导、培训和操练过程,经过申报、考察、审批等程序,省财政厅于今年5月底对我市岳阳国鼎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岳阳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岳阳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颁发了政府采购机构资质证书。第二步,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和布署,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由政工科具体承办并多方协调、请示汇报,于今年6月底,市编委正式批复了岳阳市财政局增设“政府采购管理科”,并对外加挂“岳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同时,撤销“岳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这样,市本级就顺利地完成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也按照市里的模式逐步规范机构设置,目前大部分县市区已完成了机构分离工作。总之,全市在今年底止,基本上完成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分离工作,依照法律的要求,重新构建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

(二)、建立各项措施,不断规范政府采购主体行为。

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践表明,采购行为不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就无法稳定发展。为此,我们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采取得力措施,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有效地遏制了采购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一是规范采购单位的行为。对采购单位实行“三严”要求,即: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要求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在采购实施过程中,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方式选择上,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定方式进行,以招投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行为。我们先后制定了《岳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岳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廉政建设制度》等四个规章制度,要求政府采购办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在一点一滴的平凡工作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三是规范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操作行为。制定了《政府采购机构行为规范准则及岗位职责》、《各种采购方式下的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要求中介机构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

四是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先后分门别类地建立了200余人的专家评委库,制定了《岳阳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选取办法》等规章制度,每次开标前,政府采购办都要召开全体评委参加的标前预备会,请市纪检或局纪检的负责同志宣布评委纪律,明确评标规则、规范评标行为,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增强评标的公平、公正性。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不公正时,采购办和纪检立刻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以维护本市的政府采购形象。

五是规范供应商的行为。按照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规定,对供应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进行综合考察分析,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纳入岳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并确定为邀请投标对象;对不具备资格的供应商或者不诚实守信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投标,以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对恶意投标、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供应商,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一至三年,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予以通报。

(三)、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要使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充分发挥,重在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规模上去了,资金节约了,更有利于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为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提供了法律依据。

1、以城建工程材料采购作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切入点,是我们岳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大手笔。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参与城建工程后,对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规范建设主体行为、支持地方优势企业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赢得了许多赞誉。中国财经报在今年2月25日和11月18日分别以《敢以智勇缚苍龙》和《政府采购点亮了城市天空》为标题,在头板头条上对岳阳城建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大篇幅报道,在全国和全省范围内都引起了强烈反响。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的城建工程政府采购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我们的期望相比、与群众的要求相比、与岳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相比,确实还有很大的差距,总体上还只是开了一个头,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为此,今年我们在巩固往年工作成果,继续认真做好城建工程材料采购的同时,通过与城建投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城建工程监理项目和城建工程投资评审项目一并纳入了政府采购笼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政府采购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工程监理队伍和工程审计机构。这样不仅拓展了城建工程政府采购的领域和规模,更为重要的是,明确了财政投资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城建投资管理手段和措施,使投资成本控制工作有了机制上的保障。

2、稳步推进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工作。自1999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来,货物类采购一直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起步点和主要方面。要提升政府采购规模,这一块绝不能忽视。随着采购经验的不断积累,今年我市的货物采购范围已涉及到办公设备、微机电脑、车辆、教学设备、政法装备、消防器材、电梯、中央空调、医疗设备等多种商品。同时,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面较上同期有所增加,主动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此外,我们还对市直驻外单位也纳入了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今年11月份,北京联络处岳阳大厦进行装修改造,需要添置中央空调和电梯等设备,根据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进行了上门异地采购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受到了市政府领导和北京办事处领导的一致好评。

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采购。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中,会议接待项目是服务类最难操作的工作任务之一。虽然我们有四年多的工作实践,但还是没有完全规范。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严格遵照市委、市政府“两办”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党政机关会议采购工作进行了严加控制,切实做到“三个坚持”,即:一是坚持逐级审批,打好预算报告。即是开会前,由组会单位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对各项开支费用作出明确预算,并报市级领导审批,再报市财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交采购中心操作。二是坚持集中采购,抓好定点办会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的会议,一般都去南湖、炮台山和晓朝三大定点宾馆承办。我们达成的协议价是:一类会议每人每天吃住120元;二类会议110元;三类会议100元。会议室场租按80%打折。会议资料无论在何处打印,都一律按市场同类价格打折计费。三是坚持全程参与,现场监管服务。只要是按规范程序操办的会议,采购中心的主管人员都要自始至终参与进去,进行全程服务和管理。对会议人员、住宿情况、伙食标准、医疗、卫生、加房、退房、会议场次等等都有详细记载,并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组会单位共同签单才有效。如此,彻底杜绝了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的行为,进一步堵塞了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此外,对于在市外组织的大型会议活动,我们也是全程跟踪监管。今年,政府在深圳组织的招商引资会议,我们派人参加,并与组会单位共同操办会务工作。对每个开支项目都精打细算,在办好事情的前提条件下,力争做到一分一毫的节约开支。结果表明,由于我们的全程参与,使各项经费实际开支比预算金额节省了7.5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年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会议接待项目75次,预算资金1015万元,实际开支905万元,审核确认774万元,审减资金24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23.7%,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政府采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政府采购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主要有:一是认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就是财政恢复控购和供给制;二是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公开招标;三是认为政府采购就是节支采购;四是对实行集中采购和规模采购的操作模式认识不足;五是对政府采购的统一配置标准认识不足。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采购活动计划性不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或工程项目预算没有同步编;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还未完全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上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临时性和盲目性;三是有的部门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没有实行财政集中支付,而是将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进行了变更,或要求将采购资金划拨到采购单位,或要求只进行集中支付,不进行政府采购;四是有些县、市、区由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少等多方面的原因,尚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