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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金融监管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第1篇

2009年6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财政部起草的一项名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五部分的内容:一是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二是对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监管;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防止其遭受金融滥用;四是向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五是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改进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价值定位: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

美国财政部起草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重大转变,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其中将对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及他们的子公司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作为首要目的,意图通过让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接受理事会联邦储备系统全面的监管来缓和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加强对本国和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放宽金融公司的认定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要求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第二部分的最后增加关于美国金融公司和外国金融公司的界定。该草案将依据美国联邦或者州法律成立或组建,或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美国金融公司。同时,它还把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成立或者组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外国金融公司。这无疑放宽了金融公司的范围。据此,美联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从而纳入到《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制范畴。

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鉴于联合监管的需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首先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其中,美联储将美国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一是公司金融资产的数量和性质;二是公司债务的数量和种类,包括对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三是公司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范围和程度;四是公司同其他主要金融公司交易和关系的程度;五是公司对于家庭、商业、州或地方政府信用以及金融体系流动性十分重要;六是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推荐;七是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对于外国金融公司,美联储理事会也应考虑同上述类似的相关因素。

加强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防范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加强了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该草案规定,从美联储理事会将其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日起180天内,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均应到美联储理事会进行注册,并提交美联储理事会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必须向美联储理事会提交报告。此外,美联储理事会还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各公司定期报告对于信贷风险所采取的快速且合法的解决方案,它包括在面对严重金融危机时实施的合法快速的计划、单个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互相的信贷风险敞口的性质和范围等。

强化美联储职能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扩大美联储权利。按照《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系统风险重要性机构,美联储应该拥有权利及责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联合监管。这样一来,美联储监管的对象由目前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系统性风险重要性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扩大了美联储的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美联储理事会认为某一金融公司发生的实质性金融危难在经济承受压力期间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那么美联储理事会就可以在没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规章或命令的形式将该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被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后,该公司需要到美联储进行注册,并履行报告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这不仅使得美联储可以对大型的银行业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且还可以对规模和复杂性与上述银行业控股公司相当的所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监管。

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强调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为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协调,识别新出现的风险,该法要求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有收集任何金融机构相关信息的权利。该委员会可以就如何识别那些破产可能会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公司向美联储提建议。在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上,如果该公司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功能上已被相关监管机构监管的子公司,那么美联储在做最终认定决定前就应该同每一个子公司的主要联邦监管机构进行磋商。在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最新的审计或者未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时,如果该金融公司存在一个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那么美联储应该同该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从该金融监管机构获得。

建立国际磋商合作机制。《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要求建立一种国际磋商合作机制来加强监管。该草案规定,美联储理事会和美国财政部应该同外国伙伴进行磋商,通过多边机制来达成共同监管协议,从而形成对大型、高杠杆率和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进行全面审慎监管的制度。同时,对于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联储理事会还应参考其对美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使其符合《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所确立的给予外国银行“互惠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审慎监管原则

加强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为了降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美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风险,美联储通过法律或命令来实现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原则,以期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金融稳定的最大化和美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加强了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努力在鼓励金融机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微观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原则。《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比银行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更严,这主要体现在风险的资本要求、限制杠杆率、流动性要求、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这使得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美联储认定和注册后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和良好的管理。

拓展审慎监管的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进一步延展了审慎监管的范围。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联合监管延伸到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美联储可以要求其提交报告、接受检查、或对其实施更高的审慎标准或更加严格的业务限制,也使得在美国境内拥有资产或者开展金融活动的外国金融公司的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审慎监管原则的制约。

加强微观监管:注重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严格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以资本金为标准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资本严重不足四类。虽然《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6(C)部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有明文规定,但是美联储还进一步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限制杠杆比率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时,美联储通过限制有形资产和总资产的比率在某一特定水平来限制杠杆比率。当然,其还必须满足有形资产至少占总资产的2%,并且不超过要求的最低限度资本金的65%这一条件。

限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按照《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定,美联储可通过法规来禁止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任何非关联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超过其股份和盈余总和的25%,在必要的时候,美联储甚至还可以采取更低的比例标准。对于信贷风险,该草案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性规定。这些规定比以往的规则更为严格。

强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接轨,同时便于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程度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市场化评估,美联储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其要求定期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循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相关标准。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限制。在没有事先获得美联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红利。同时,在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金不足情形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超过管理层平均水平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奖金红利、股票期权、股息)。

加强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行为。考虑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并购活动增多的现象,《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其亦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果是基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三部分的目的而进行并购,那么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被认定为银行控股公司。对于非银行公司的并购,该草案确立了大型并购的提前报告制度、例外机制、报告程序、审查标准、银行控股公司的适法性。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资本不足的救济机制

要求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递交资本金恢复计划。对于存在资本不足情形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是45天)提交一份资本金恢复计划。该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公司实现充足资本的步骤,计划每年公司能达到的资本水平,公司如何按照本法的规定恪守限制和实现要求,公司参与活动的种类和水平以及其他美联储所要求的内容。此外,对于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资产增值限制、并购和开展新业务的提前同意等要求。

对资本明显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特别授权行动。如果某类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或者出现资本不足的某类金融控股公司没有递交和执行资本恢复计划,那么美联储可以要求其进行资产重组或者注资,并限制其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同时,为改造公司,美联储还可以要求其重新选举董事、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聘用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提振公司信心。此外,美联储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该公司的资本增值,并要求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强制性破产要求。当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出现资本严重不足情形时,美联储应该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90日内要求该公司按照美国破产法要求递交破产申请。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推行的“一行三会”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诚然如此,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猛发展,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并开展混业经营活动逐渐成为各大型金融机构的重点发展方向。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清醒认识到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大型复杂化集团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何新型复杂金融产品加强风险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合作;如何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如何协调和统一;如何在监管和金融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界限,等等。这些问题目前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重点加强了对大型、关联金融公司的统一监管。因此,我国在前期金融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亦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前进方向。

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

由于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业,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我国积极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并引入了以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原则。例如,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渐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完善专门性监管机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这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并提高了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虽然引进了一定范畴的风险监管措施,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监管的漏洞和风险监管不足日益凸显。因此,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通过风险监管来识别和衡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并寻找合适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寻求金融机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是各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正是由于美国各监管当局对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明确要求,导致大型金融机构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使得没有得到充分信息的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高金融机构和创新性复杂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全、不及时或者无效的情形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监管机制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产业” 风险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国内外研究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目前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金融服务的创新研究及风险监管研究

主要是研究网上银行与金融的重新组合,开展网上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如网上共同基金及电子华尔街、网络贷款、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网络证券、基于大数据的征信以及网络保险等。新型零售支付业务中带来的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清算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其中,另外,提出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所以Birch D,Young M A(1997)谈到,金融服务业正处于一系列变革时期,正在兴起的新的交付渠道互联网的性能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和金融服务产品的本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早期是提供贷款、跨境支付等服务,而随着深入发展,银行保险业与电商的结合将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但为了加入互联网金融市场而盲目进行财务与电子技术的结合是不可取的。Dyan T.Kalina在1999年设计出一种体系,为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单独建立一个账户信息,在此账户信息内记录消费者联名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等信息,并通过使用该账户积累信用额度,以此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规避了一些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网络金融是一种金融经营模式,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时代。它不仅影响了金融服务效率的改善,还创建了新类型的风险并为风险管理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的良好操作,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及其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都应该接受监督。结合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调整监管框架的结构,有效地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Greiner在2009年以借贷平台已经完成的14000笔借贷为研究对象,分析Prosper公司平台上借贷者的自我选择和竞标交易等特点,发现不仅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得到改善,而且借款利率也实现了互惠双赢。在美国,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都可能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若为第三方支付方公司,则需要至少八个以上方面的监管如注册、电子转账规则、消费信用规则、账单信用规则、公平贸易规则、消费者隐私保护、存款保险规则和反洗钱等。

这说明国外发达国家从开始的在线金融产品方式方法研究、金融创新产品的投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的研究,已经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革,通过各个层面监管的方式,提升了网络支付的安全性,企业资质得以进一步保证、借款人信用状况得以改善以及监管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产品交易及风险监管研究

主要研究了金融互联网化如网络银行和手机银行、支付宝、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金融交易平台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众筹、智能理财、资产超市、金融垂直搜索、P2P接待、互联网交易所、虚拟资产交易与保险、并对微信和余额宝进行了分析;互联网货币如比特币;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谢平(2012)率先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与传统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相异的新融资模式”。王汉君(2013)讨论了互联网金融的高技术性带来的操作风险及其高联动性造成的传染风险,表明了金融创新需要与监管创新同步的观点。宋国良和张颖(2014)从VC/PE角度出发探究投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以及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贺强(2014)对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规范、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强化余额宝及互联网金融的内部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几方面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应对建议。陈秀梅(2014)综合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设计、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市场长期可持续发展。柳树,钟洁(2014)不仅从实证角度给出了低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思路与实施细节,而且就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如何具体降低给出了实施方法。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应用及风险监管

1996年招商银行开展了网上银行、网上实时支付等网上金融业务后,逐步多家银行分支机构推出网上银行业务。然后中国保险信息网也面向公众开通了。高校如清华大学还有软交所等都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实验室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公众带来的产品及影响。现在出现了支付宝、微博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百度理财、微信理财以及还有京东商城成立的金融集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学者也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贷款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如非法集资等风险。所以不少研究者提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网络支付技术水平如密钥提升技术、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等问题。

这说明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趋势迅猛,参与各方内在驱动较强,已成为生产消费的一个重要领域,并将对整个金融业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但是国内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与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尚未厘清。所以互联网金融在产业运营中的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对于国家的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合法性、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性以及网络支付的安全性进行评审并监督,而互联网融资平台则需要通过对融资者的资产评估、信用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回收资金的可能性等考察融资者的资料、投资者的合法性、期限等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而当融资者通过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得资金投向三大产业时,资金的安全性到底如何保证呢。

(一)“互联网金融+第一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从事第一产业的从业者通过互联网融资的形式获得了进行生产经营的投资资金,那么他们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该如何监考以确保投入资金的安全呢。

首先,需要确保融资资金在第一产业的目的性。相关部门及平台要对第一产业的从业者对融资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静定和动态地保护资金安全,如是否由于融资资金的加入,耕地得到了更好地利用并为农民创了收;林地是否得到了较好地使用,实现了绿化阻隔沙化的同时,又使得从事林业的百姓借助林业致了富;牧业的融资资金是否调动了牧民的积极性,发展绿色牧业的同时推动牧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渔业的融资资金是否在推动了养殖业甚至海里作业的同时,又保护了海里濒临灭绝生物种族,还给渔民带来了增殖收入。

其次,需要确保互联网融资平台及从事第一产业的融资者网络销售平台的合法性及电子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问题。这样有利于投资者、产品生产者及消费者的权益。

还有,需要监控资金的去向。互联网融资平台应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资金投出后的监督制度,包括合同约定、违约罚款、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标准、资金使用状况、项目进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汇报制度等。而风险监管部门需要对融资平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及融资者资信、风险储备金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以及融资者产品保证等。

最后,需要监控融资者在第一产业产品的资金使用状况及产品质量安全等。

对于网络销售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的产品,一般是相关从业者可根据自己的产业特点和季节特点,建立具有产品特色的网站进行网络销售,或通过互联网的相关网站如淘宝、58同城、百姓网以及拍拍等、各类生活论坛、聊天工具如QQ、微信朋友圈等进行销售。对于在固定网站上开设网店的产品,销售的产品为海鲜水产、鱼、禽和畜以及其他对时限要求很高的鲜玉米、瓜果蔬菜等海产品以及农产品,监管部门除了要求出售者进行实名制认证外,需要在网站上提供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地等,还需要通过抽查、定期检查、网络举报、公众来信以及电话等形式对网站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另外还可通过出售者选用的递送渠道了解产品的运输信息等;对于没有固定网店出售的海产品或者农产品,只能是购买者风险自负了,不过对于给人身造成伤害,给当地地区甚至国家的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可采取网络追索的形式,查找产品源头,及时制止问题产品的出售或者对问题产品的源头进行整改,以确保百姓吃上放心的产品。

(二)“互联网金融+第二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对于从事第二产业的互联网金融融资者资金时的风险监管措施需要从资金使用的方向性以及产品质量保证等角度来考虑。

首先,需要监控其资金是否挪作他用,是否真正用于融资时提供的标的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时完成项目以及项目是否获得预期的收益。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该融资者或者其他融资者进行类似项目融资时的参考。

其次,一般第二产业的项目投资都比较长,所以项目资金的回收期会稍微长些。国内外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等的变化就会影响到项目实施的进度以及收益状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评估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该项目的进展,该类项目受到环境影响的程度,以便风险测评者根据这些数据对该类项目的效益进行分析,为后续的项目投资额度的控制以及测算后续类似项目的收益等提供依据。

例如,对于属于建筑业的房地产开发,如果融资的资金是来自互联网金融的,那么更需要从资金的项目审核、使用以及完成等进行资金安全性的风险监控。我国的商品化房地产已经数年,房价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风险,所以一方面互联网融资平台在审核时,需要对使用资金的房地产商的资质、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还需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对于项目所属区域的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预测,同时对预期经济环境下的房价进行测算评估,还有更需要对当地百姓的消费能力、该区域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以及该区域经济发展的持续动力进行评测等。根据各类评测指标评测结果,来判断是否值得贷出资金。如果项目确实可行,那么就需要完善相应的特殊行业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避免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而国家更需要出台严格的特殊行业互联网融资资金的管理办法,首先从源头上抓起,检查审定互联网融资平台资金贷出的管理办法以及风险监控措施。其次需要检查资金的投出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及引导性领域,融资资金的周期与融资项目的周期关系等。最后需要对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群体、融资群体以及相应的资金额度进行数据分析,以便了解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在外闲置资金的额度、不同区域流动资金的状况、融资群体的分布、融资资金的产业及行业分布,从而测算国家及不同区域面临的潜在风险,再根据不同产业分布和不同行业分布甚至不同领域的风险分布,整顿可能面临危及的企业,政策引导可能产生较大风险的企业进行转型升级,采取措施制定出相关的行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同时进行政策引导以规避或者降低由于行业集中爆发的潜在风险而给国家带来的经济风险。

最后,第二产业运用融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或者投资项目购买固定资产时,需要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质量、使用周期以及投产后产生的效益及期限等进行评测;如果资金是用于新技术研发,那么研发产品的生命周期有多久以及投入生产后市场的反映如何,资金回收周期的测算,经济环境对该技术投入生产的影响如何;如果融资的资金是用来开办新的子公司,那么子公司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时,需要测算行业和本企业资产收益率,以判断该子公司所处行业位置,并将资产收益率与融资成本进行比较,测算财务风险。以便拿出具体的措施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者企业停产、破产倒闭。

(三)“互联网金融+第三产业”的风险监管措施

由于第三产业中有不少虚拟产业如P2P理财公司、基金甚至虚拟货币以及所谓创新的原始股投资、网上产品的网站建设等,所以第三产业通过互联网融资获得的资金风险会比真正投入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融资资金面临会更的风险。所以对其融资资金的监管也需要更严格些。一般为:

1.随着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理念不断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有些人为了赚钱,开始将目光投向收藏品。互联网融资资金会有一部分流向各类收藏藏品的比如艺术品、原石、钱币以及邮票等等时,由于收藏品鱼目混珠,风险较大,所以不只是互联网融资平台,即使是国家或区域监管部门,也要制订收藏品融资资金的适用范围、适用周期以及抵押资产的种类等,以提醒人们对借钱进行收藏品投资的风险认知。

2.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网络平台虚拟产品。由于虚拟产品的价值很难评估,风险比收藏品还要大很多,国家或区域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虚拟产品的交易市场进行严格的管制,如对互联网融资资金的虚拟产品投资种类、生存周期、虚拟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的风险等级认定以及虚拟产品风险等级等等有严格的公示规定,同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互联网融资平台的虚拟产品的贷出额度也要有严格的规定以便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互联网融资平台本身也要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自己的虚拟产品融资资金比例。

3.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餐饮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业,这类资金的回收期一般较短,互联网融资平台需要融资者提供详细的相关资金融资标准,如融资者提供所投领域在周边区域的分布数据、人口流动数据以及产品购买人群特征等,以确保资金投出的安全性。监管部门只要根本不同的产品特点制订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管措施就可以了。

4.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物流业。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实体店价格居高不下,网络消费已经渗透到很多领域,并且面向全世界各地网络达到的地方,现在物流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所以互联网融资平台及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制订资金投放规定时,可以视项目的情况,对于物流业的融资资金的支持比例可以适当增大。但是物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需要按期提供详细的记录,以便让资金适得其所。并制订虚假记录的处罚措施。

5.互联网融资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由于资本市场如股市、外汇市场波动非常大,在股市积累的风险很大时,很容易出现2015年6月份以来的股市断崖式下跌的情况发生。大家会在网络上看到很多有关这次场外融资到股市的资金风险状况,如上亿元的资金因为使用了杠杆跌到了几十万,几百万的资金到了几万等案例很多。也正因此,国家采取了关闭相关的场外融资系统。那么如何在事前防范,采取相关的风险监管措施降低面临的这种风险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风险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学会如何识别创新工具带来的潜在风险会有哪些,如何根据国外历史数据测算风险波及程度,分析预测创新工具对国内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冲击程度,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程度,以便针对可能面临的风险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将潜在的巨大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结论

国外不少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制由于业务开展的比较早,已经从多个层面如国家、相关部门、州以及地方政府等施加了管制,而我国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比较晚,一些金融创新业务开展的更晚,虽然目前不少学者提出进行了风险监管措施的研究,但是提出的监管措施及手段还有待完善。而互联网金融与产业的结合的风险监管,更需要从国家、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相关部门等层面开展风险监管和出台相关措施。本文针对产业甚至行业的不同特点从监管层面和融资平台层面提出了从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得的融资进行产业投资后如何去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以期规避或降低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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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对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进行了探讨。首先介绍了金融创新的大背景做了介绍,接着概括了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持续高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前推后涌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金融业又是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敏感性行业,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因素,这就使金融监管成为必然。次贷危机以后,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金融业界的主旋律;因此,如何在做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同时又能做好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深化发展,已成为一个金融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金融创新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被削弱。金融创新模糊了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各机构涉足领域广泛,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一旦创新活动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规定的行为边界,但监管当局也没有明文限制,这就使原有的监管法规效力下降、监管手段、监管方法过时,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监管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如果新推出的金融产品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但却被市场普遍接受,那么原来的金融法规就完全丧失效率。金融创新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的产权关系,导致风险监管失效。比如:某些以境外货币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对象,各国对风险责任的认定不同,有可能导致这些金融创新没有任何约束。某些跨国金融机构的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不确定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一些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涉及交叉性业务,比如储蓄保险既涉及储蓄业又涉及保险业,这样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往往已滞后金融创新的步伐,使监管的时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迫切的需要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二、创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应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目前金融监管的关键是如何在观念上从以往的“命令与控制”转变到“市场激励”上,即金融监管,政府仅是市场裁判或规则执行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不是市场的主事人。 

    适应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需求,积极调整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应该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首先要真正保障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再把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作为单一的目标。 

    树立监管效率观念,努力降低监管成本。要改变监管不计成本的观念,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在监管制度的设计与监管执行中都坚持贯彻成本最小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监管成本,降低监管的资源占用。 

    增强监管风险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强调监管的依法性和有效性,坚持监管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三、创新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的工作不是以传统的方法来衡量而是以成本收益的方法来分析。如任何规章,生效前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收益超过成本的规章才能被通过;生效后每一年进行成本收益评估,掌握规章对金融活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规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绩效或金融监管目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不是先设计标准,而是采取选择性的方法:如绩效标准,市场激励和信息战略。这种监管方法的改革要求废除那些限制市场效率、增加个人与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和过时的规章制度。 

    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基础作用。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加强与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联系,共同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积极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金融机构有关经营情况公开性,同时要通过积极推行银行信用、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市场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发挥市场制约作用,共同推进金融监管。 

    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审计,弥补中央银行监管在人力和技术上的不足,确保金融机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共同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四、创新监管手段 

    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实现监管机关与被监管机构的电子联网,实时监测金融机构运营,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监管信息,提高监管应变能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非现场监管运作体系,运用特制软件,对金融机构非现场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对比,归纳管理,并最终形成对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判断,为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积极稳妥地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体系,对金融企业定期进行资信评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市场约束功能,实行区别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金融风险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创新的监管,否则也不可能保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但金融监管不是金融抑制,而是不断地推出新的监管理念、监管法规,通过金融改革不断的完善监管。 

    参考文献: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第4篇

论文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际金融监 管理 念新的演变趋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以确保 金融机构 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路。

随着 市场 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 经济 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 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 金融监管更鼓励 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 行政 管制色彩的监管 环境 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 行政法 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 税收 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 金融监管更强调 成本 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 投资 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 金融 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 市场 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 金融机构 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 银行 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 投资 组合、 保险 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 法律 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 成本 ,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 道德 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 管理 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 行政 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 社会 公众的监督。

随着 经济 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第5篇

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中的最大领域。WTO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以下简称金融自由化或自由化)中的监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管与自由化以及为推动自由化而需要建立的多边纪律的关系问题。金融离不开监管,而金融自由化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利益需要对自由化进行推动,为此需要建立必要的纪律对各国国内政策包括监管政策进行规制。研究解决自由化中的金融监管问题,首先应当理清自由化及其纪律与监管的关系问题;同时,亦需要对WTO规则下审慎措施的标准及审慎措施在国内政策中的体现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WTO与金融自由化

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在乌拉圭回合前的国际贸易谈判中长期被忽视,原因在于服务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无法进行贸易的。这其中既有经济技术方面的限制,也有政策、体制的因素。就前者而言,由于传输技术的限制,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服务贸易在传统上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相互接触和同时存在;就后者而言,传统的服务业多属于公共行业,由政府实行垄断,在政策上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准入限制。但近一、二十年间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金融领域,技术的进步使诸如国际电子资金划拨、金融网上交易、网上远程服务提供和数据处理等众多业务成为现实并大量涌现。同时,众多国家进行金融业的改革和对外开放,引入竞争。欧盟对欧盟内金融机构实行的“单一护照”制度在成员国金融体制间甚至具有引发竞相革新的效应。技术的进步和各国变革的进行使金融服务的非贸易性质得到了极大的改变。

据WTO截止其成立前后的有关研究和统计,金融服务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其国际交易亦增长迅猛。1970年至1995年期间金融服务部门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相当增长,其中香港、新加坡、瑞士和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已达到7—13%。金融服务部门的就业在许多发达国家同期增长25—50%,占总就业的3—5%。从国际交易来看,1996年前的10年间国际借贷、证券交易和衍生市场经历了快速增长,1995年银行的国际融资额达到了6.4万亿美元,净借贷款额4.6万亿美元;证券业务值从1万亿美元增长到1995年的5万亿美元;衍生交易增长了10倍,1995年未平仓的利率、汇率和股票指数金融期货期权值达到10万亿,相当于全年国际贸易值的两倍,未结清的互换和与互换有关的衍生工具金额高达25万亿美元。此间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增长了三倍,截止1995年作为银行业商业存在指标的外国拥有的银行资产在一些国家达到将近20%。金融国际化、全球化势头十分强劲。尽管如此,由于衡量金融服务生产和贸易比许多其他服务部门更加复杂,很大比例的服务贸易并不需要跨越国境提供,有关的统计数据常常不能准确地、充分地衡量金融服务贸易流量。不仅如此,金融业的性质使金融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其贸易流量。金融业和金融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为把金融服务纳入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基础和动因。

金融服务贸易在取得巨大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贸易壁垒。金融等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其显著特征之一在于无形性,即服务的空间形态基本上是不固定的,不直接可视的。这一特征对国际贸易管理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就是,各国不能像管理货物贸易那样运用诸如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边界措施,而是普遍借助于国内法规政策的形式,如通过禁止或限制准入,进入后拒绝给予国民待遇,以及许可、技术和资格要求等对服务贸易进行规制。而金融业由于其特殊性质所在,在各国通常是规制最严的行业。技术的进步并未使各国自动放弃对金融业的规制。因此,以美国、欧盟等为代表的服务业发达的国家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类似《关贸总协定》的全面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在乌拉圭回合中力主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内,从而推动各国服务市场的开放。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压力,一方面需要资本和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来寻求发展,同时担心如果不积极参与谈判将会出现由发达国家决定和制定多边服务贸易规则的危险局面,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被首次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之内,几经周折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这一框架规则协议,并于1997年12月完成了金融服务贸易谈判。

GATS的达成和金融服务谈判的完成确立了以规则而不是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关系。具体来说,WTO的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包括规定一般规则和义务的GATS,根据金融业特点而制定的金融服务附录(以下简称附录)和各国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承诺表以及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等三重结构。根据GATS和附录,WTO框架下的金融自由化涵盖了除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的金融服务之外的所有金融性质的服务。WTO为推动金融自由化除要求成员方作出承诺外,还规定了规制各成员方政策的普遍性义务,使成员方的政策不构成对金融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限制。这些义务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国内法规等普遍义务,⑤其中国内法规的规定与自由化以及监管具有密切关系。GATS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成员国应当制定必要的纪律以确保有关措施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必要障碍,该条款(b)项还进一步规定制定这些纪律的目的在于确保规制措施“不构成保证服务质量的不必要负担”。根据该条款授权,服务贸易理事会成立了专业服务工作组(WorkingPartyOnProfessionalServices)以制定必要的纪律,保证该条规定的实施

二、WTO框架下监管与自由化的关系

1.WTO框架下金融监管与推进自由化的多边纪律具有冲突的一面

金融构成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为其他许多部门的发展提供要素,关系到众多部门和整个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因而也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的必不可少的工具。金融行业所具有的这种影响全社会利益和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公共性”的特点使它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特殊的监管。其次,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它是一种典型的高负债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它的经营必然受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种种风险。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和清偿能力,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利用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最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是以少量的资本准备金为支点,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等形成其资产的主体。因此,金融机构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维系在公众的信任上。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有可能引发挤兑,并可能波及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引起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并可能危及整个经济领域。为此,GATS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和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同时附录的核心规定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也特别指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金融服务自由化所导致的开放的和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通过影响储蓄和投资以及跨部门、跨国家和跨时段地改善资源配置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利率的放开以及新的储蓄工具的出现都可能导致投资回报的提高,从而进一步刺激总储蓄和投资的进一步抬升,而总储蓄和投资的抬升会转而促进经济的增长。金融服务自由化所导致的竞争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并提供更多的服务品种,使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从丰富的服务品种、低廉的服务收费、更高的存款利率和更好的服务中受益,从而增进消费者福利。此外,金融开放亦将促使政府改进宏观经济管理,减少国内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干预,金融开放的压力和动力迫使各国改善金融部门的规制和监督,所以市场约束可以导致好的监管。

但是,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没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是行不通的。首先,金融自由化客观上具有要求对金融活动放松管制的一面,如放松或取消对利率水平、贷款规模的限制等,而金融业在传统上是受国内规制最严的行业。在多边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如何将金融自由化的扩展与监管的加强有机地协调起来,需要有章可循。其次,在WTO框架下(以下或简称WTO下)金融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各国金融利益按WTO“游戏规则”的重新分配,而国际社会的现实是林立、利益相异,如果没有多边纪律的约束,极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尽可能多地开放市场以便从自由化中获得更大利益,而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则不惜以审慎措施为名逃避承诺和义务。最后,审慎监管与贸易保护主义客观上所具有的相混杂的情形也为多边贸易体制提出了重大挑战,即如何获得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而不损害各国政府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困难在于: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审慎监管措施有时也免不了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害,而贸易保护主义则可以以监管为借口逃避承诺和义务。应对这一挑战也需要一定的纪律将二者区分开来,使前者得以解脱,使后者得以制止。因此,GATS在序言中明确提出需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使服务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同时附录也对审慎措施进行了必要的约束,并规定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作该成员逃避其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2.WTO框架下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自由化条款的羁绊

监管与自由化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二者在多边意义上的关系最终取决于WTO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对二者的权衡后所作出的定夺。根据附录的规定,WTO不阻止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等,WTO的目标是金融服务自由化而不是不要监管。

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公众福利等具有积极作用。然而,金融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稳定以及社会福利的效果的实现不是没有条件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与有效,这也为成员方实施金融自由化提出了挑战。宏观经济与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关系问题是影响金融自由化成功的重要问题,但已超出本文范围,故不做探讨。但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在营造宏观经济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从而也构成影响宏观经济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稳定在现代经济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状况,而金融状况又取决于监管。就监管对金融自由化的作用而言,有关金融规制和监管的研究普遍认为,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外部效应需要规制政策,认为金融自由化所能带来的利益必须以国内存在合适的监管和规制机制为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许多研究还表明,审慎监管能够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监管对于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加重要。在开放的环境中,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由于金融开放而引起的竞争加剧通常导致金融机构利润率下降,而减少的那部分利润本来是可以用来弥补因管理或政策失误带来的损失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服务自由化如果不伴之以有效监管,则更容易引起金融乃至整个经济的动荡。而有效的监管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及早发现问题,从而赢得更多的时间采取纠正措施,减少危机发生的可能和强度。正是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基础,WTO规则在推动成员国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强调成员方有权采取审慎监管措施。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曾指出,贸易和投资一体化程度越深,就越需要加强全球市场的规则、结构和治理,加强市场与开放市场应提到同等重要的议事日程上,重点放在健全的规则架构上。

三、WTO审慎监管措施的标准及其范围

1.WTO审慎措施的标准

WTO的审慎措施是什么,即哪些措施属于WTO的审慎措施,从而不受GATS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条款的约束?这一问题并未随着自由化与监管的关系的明朗而解决,构成探讨自由化与监管关系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然而,WTO并没有对审慎监管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其他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的研究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没有对监管进行定义,而是推出上述领域的最好做法(bestpractices),供各国参考采用。根据GATS特别是附录的有关规定,本文对WTO下的审慎措施的标准探讨如下:

(1)辨别监管措施的依据是其目的性。附录规定,不阻止成员国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这实际上已经揭示监管的某些内涵,即监管出于审慎之目的。这一规定表明,WTO下辨别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其目的性而不是其客观效果,即一项措施是审慎措施还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主要应看其是否是为了审慎监管之需要,而不是看是否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了损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就构成监管措施,否则,则相反。此外,附录规定中的措辞还表明,WTO下的审慎措施并不限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具体目的,使用“包括”就意味着在上述两类目的之外还存在其他的审慎目的和为这些目的而采取的监管措施,这对于确定审慎措施所涵盖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目的从而是否构成审慎措施,通常应由采取措施的国家认定,这是现实的需要。首先,从横的方面来说,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发展水平、传统等不尽相同,情况千差万别。对于一国来说是必需的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并不构成审慎措施甚至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反之亦然。例如,一些国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对于这些国家来说这一制度具有审慎的目的,然而可能被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视为不具有审慎的成分。从纵的方面来看,金融业在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在不断涌现,有效的审慎监管措施只能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对当时的金融状况行之有效的措施,金融状况发生了变化,监管措施亦应随之改变。这说明即便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着监管措施的不同标准。其次,金融业具有公共性等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监管机构需要保有采取适当监管措施的足够的灵活性,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更是如此。正如马来西亚代表在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会议上指出的那样,马来西亚经历过金融危机,根据经验当需要采取措施时因受制而不能采取措施,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对审慎措施只能由不同的金融制度作出不同的解释,否则,监管就很难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作用,甚至会动摇金融自由化的基础。

(3)审慎措施的标准因国而异,尤其应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使其享有更多的灵活性。具有不同发展水平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需要的监管措施不尽相同,因此监管措施的标准也不应当是统一的。GATS已经注意到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特殊需要。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的进程要反映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明确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无论从金融业的实际情况还是从GATS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应当有不同的标准,对在实践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审慎措施提出异议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对监管灵活性的特殊需要。

(4)对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将审慎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之中,就不可能不对各国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没有约束或限定得过于宽松,就会失去纪律的意义;限定过严,又不能适应各国的不同情况。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就是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平衡点在哪里?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禁止用作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诺、义务的手段和目的的直接性。前者是附录对审慎措施所施加的一项明确限制,禁止在审慎措施不符合GATS规定时用作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承诺和义务的手段。然而,如前所述,一项措施究竟是审慎措施还是逃避金融承诺或义务的手段,应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根据采取措施的目的来认定。后者是指监管措施需直接地、主要地出于审慎之目的。因为世界的各种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法律上的联系通常须是直接的联系,就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来看,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果将所有包含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通过规制各国法规政策来推进金融自由化将是一句空话。

一方面审慎的目的由采取措施的国家来认定,另一方面又要对之进行上述约束,一个不可避免产生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约束。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认定审慎之目的并不意味恣意认定,规则和纪律本身就意味着对行为的约束和对恣意的制止。不仅如此,任何目的总能通过一定的客观因素如各国的金融体系、传统、发展水平、采取措施时的金融态势、措施与目的的对应性等来衡量,这就为对采取措施的国家进行必要的约束提供了条件和基础。其次,WTO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具体的办法。一方面它使各国能够自行认定审慎之目的,自由采取监管措施,另一方面不妨碍其他国家提出异议,从而通过争议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审慎措施是否违反了必要的约束。这种做法看似有些事后审查的味道,但是如果其他国家感到审慎措施不具有审慎的目的或有逃避义务之嫌,却又无法在多边法律框架内解决,那么它们特别是那些强国会自行采取措施,“没有争议解决制度,国际贸易关系会很快退化为强权政治”。而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不同就在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规则的。事实上,金融附录对因审慎措施而引起的争端解决也作出相应的规定,指出“关于审慎措施和其他金融争端的专家组应具备与争议中的具体金融服务有关的必要的专门知识”。尽管如此,无论提出异议还是解决争议都应当考虑监管在WTO下的特殊性。

2.WTO审慎措施的范围

如前所述,金融业是受国内政策规制最严的行业,而WTO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是规制各国政策。因此,WTO下审慎措施的涵盖范围主要是考察审慎标准与政策的关系问题,即依审慎标准考察哪些国内政策通常可能构成审慎措施。在现实中,审慎措施与政策通常相互混合、相互包容,政策中包含有审慎措施,而审慎措施又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二者关系的微妙之处在于:一方面,GATS及附录对各国规制金融服务的政策建立丁两套规则,一是国内规制,二是审慎措施。国内规制并非由东道国任意支配,而是要受GATS第六条所施加的诸多义务的限制,审慎措施通常可以由各国任意采取。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政策中既有国内规制又有审慎措施,而哪些属于国内规制,哪些属于审慎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成员方追求政策目标的不同自由程度;另一方面,由于各国规制金融业的政策大多包含有审慎的成分,如何分辨规制金融业的国内政策中的审慎措施与非审慎措施,决定着自由化能否得到有效推动和金融业的稳定。例如,如果将所有包含审慎成分的措施都作为审慎措施,那么,审慎措施与金融法规政策几乎别无二致,通过规制国内政策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努力将化为泡影。因此依审慎标准分析哪些国内政策通常可能构成审慎措施,可以大体上弄清WTO下审慎措施的涵盖范围,有助于在实践中对审慎措施的把握和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

现有研究多将影响金融业的政策分为4类:宏观经济政策、审慎规制、追求除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目标以外的公共政策目标的非审慎规制和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

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常见的对金融自由化具有影响的措施通常有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等。货币政策对金融服务的提供所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必然影响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类似的例子还有对银行的准备金要求等。GATS及其附录将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GATS的适用范围外。上述措施无疑构成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因而可以排除GATS的限制。然而,这些措施显然也可以被认为是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

GATS第十一条是关于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重要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第十二条,一成员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易实施国际支付与划拨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成员方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实施与有关资本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除非依第十二条或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但该条注释指出,如果一成员方作出了与跨境提供有关的市场准入承诺,如果跨境资本流动是该服务的必不可少的部分,该成员方有义务允许有关资本流入其境内。由此可见,成员方仅承担了跨境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动义务和与商.业存在有关的资本流入的义务,而对于除此之外的资本流动则不承担义务。因此,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等措施,在多数情况下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即便这些措施与上述义务承担有关,成员方仍可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进行限制。根据有二:一是当出现严重的收支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困难或威胁时,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其已承担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包括对与之相关的国际支付与划拨进行限制;二是如果对国际资本交易的限制措施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这些措施亦构成审慎措施,成员方可以自由采取。“”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