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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衍生品;信息溶解性扩散;法律监管
一、美国次债及其衍生产品的金融结构解析
美国的次债实际上是一个由次级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经过一系列金融衍生过程形成的系统链条。从图1可以看出,基础资产经过NBS(抵押贷款支撑证券)-CDO(担保债权凭证)-CDS(信用违约掉期)和其它高级衍生产品这一链条,形成一个庞大的系统。基础资产的形成主要由“房贷人的每月还款现金流”构成(图1①)。但随着抵押贷款公司(如:两房公司)将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为了保证投资人利益(即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实现不能完全依靠单个房贷人的还款现金流)需将基础资产进行资产池的配置重组(图1c),这一过程的理论基础是保险学中的大数法则,即通过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区域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汇合,将以其为担保支撑发行的债券风险分散化,达到总体违约率可计算并接近正确。通过这一过程,抵押贷款公司和贷款商业银行实现了债务转移,同时获得现金得以进一步扩大贷款业务。接下来投资银行(例如雷曼、美林等)将其从不同抵押贷款公司购入的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再次汇集成资产池(图1D),标准化、小额化后,生成CDO。进行分级(Tranehe)后,得到高品级CDO(Senior Ixanche)和低品级CDO(包括Mezzanine和Eqmty)。其中的高品级CDO获得AAA评级从而得到信用增强。投资银行此时通过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图1 F),购入高品级CDO(图1③)再由SPV向机构投资者(图1④)销售。针对低品级CDO,投资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对冲基金(图1G),自己进行投资(图1⑤)。投资低品级CDO的对冲基金由于业绩优良,能够获得商业银行(图1J)的贷款进行继续投资。投资银行又因以投资已买入CDO的对冲基金收益作为保证金,成立了专门用来投资CDS(CreditDefault Swap,简称CDS)的基金(图1E―H)。由于发行机构有保证金的吸引,该基金被投资者热烈追捧,最终发行规模以超出其保证金数量的几十倍之多,保证金杠杆的作用已基本丧失。
二、信息的溶解性扩散――次贷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本质特征
次债及其衍生品,其实质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金融性合约。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发现该类合约的交易信息随着衍生路径的多样化,衍生环节的流转,发生了两种效应:溶解和扩散。我们将其定义为“信息溶解性扩散”。扩散效应是不断衍生的必然结果,其与金融系统的效率和风险同时呈正相关性;而溶解效应导致扩散效率的提高,同时加大了扩散效果的取样和定量难度。
(一)次贷衍生品的信息溶解性扩散
1 次贷证券化:信息的输入、溶解性处理和初步扩散。在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MBS的过程中,基础资产主要由“贷款人的每月还款现金流”构成(图1①)。因此,我们可将房贷人的信息称为“基础信息源”(具体由购房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违约概率等因素构成)。显然,原始的基础资产是离散的、非均质性的。资产池的汇集和均质化(图1C)实际上是对基础资产的溶解性处理,使基础资产由固态离散状态转变成可溶性状态。这种性状的转变,使得流动性的产生――资产的证券化和流通成为可能,同时也为之后的次第衍生提供了物理基础。随着基础资产溶解效应的发生,众多单个“基础信息源”在资产池中被“溶解”,并与其它“信息源”发生共溶,最终达到均质化。这是资产池被数量化、标准化、小额化后成为标准的投资产品合约的前提。随着债券的发售,基础资产信息实现流动扩散,到达下一级――投资银行(图1②)。
2 衍生环节(CDO、CDS等):信息的逐级溶解性扩散。从CDO、合成CDO以及其它各衍生产品的形成来看,它们都有一个标的资产池的形成和证券化后向外发售的过程。显然,每一个环节都与MBS的形成类似,都是一次溶解性扩散的发生。基础信息源经过MBS,在其后的每一次衍生过程中,被逐次溶解、互溶、扩散。
CDS的情形有些特殊。它汇集的不是CDO资产,而是CDO的违约风险。其本质上,汇集而后扩散的是“基础信息源”经溶解互溶后扩散到CDO的违约风险信息的部分。当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购买这种CDS合约的时候,违约风险信息得到扩散。
3 金融机构内部的溶解性扩散。从图1的流程来看,在信息的溶解性扩散过程中,任何一级金融机构都会有暂时或投资性持有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又会发生向金融机构自身资产的溶解性扩散的效应。而这种效应主要发生在信用层面上。因此,当房地产市场上升时,基础信息源表现出风险低而收益好的特征,拥有低品级COO的对冲基金也可以轻易获得贷款,CDS成为投资的热门产品;但是当次贷市场违约率提高的时候,大量持有CDO、CDS的金融机构便遭到市场的抛弃。
(二)溶解性扩散的风险效应
溶解性扩散提供了流动性的同时,也使这个市场具有了独特的特征:
1 随着基础信息的溶解均质化,任何一个单个信息源的劣质化都会导致整个资产池品质的下降。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信息源违约率提高时,资产池不能通过对问题信息源的隔离处置来维护整体的安全性,只能面临整体品质的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当故障率预期提高而且不能确定时,整个资产池品质下降的程度也变成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风险程度)的目的不能达到,而风险分布广度却因为溶解性扩散增加了。对于已经出售的资产池,也只不过是实现了风险的转嫁而已。随着信息向下一级的流动扩散,这种下降和不确定性的风险必然感染更进一步的衍生产品。这是引发系统风险的原因之一。
2 由于基础信息源已被溶解和混溶而不可复原,并在之后的逐步衍生过程中又被反复溶解和扩散。信息逐渐呈现出完整性的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仅是针对终端投资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评级机构,甚至作为衍生产品创设机构的投资银行也可能无法掌握绝对完整的信息。这种状况下,证券化或衍生产品的创设机构作为人,在利益驱使下发生道德风险的基础已不再是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而是基于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缺乏充分信息的认识,从而萌生赌博、冒险或者侥幸心态。由于可以实现风险转移,这又进一步对人的道德风险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抵押贷款银行为追逐更高利益而放松对授信主体的信用风险考量,盲目扩大贷款范围和贷款规模就是证明。由于这样的道德风险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控制成为大多数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通病。
3 溶解性扩散造成的信息完整性的缺失并不是信息的丢失,而是稀释和支离,但其信息的总量是没有变化的。基础信息源的总量在逐级溶解性扩散的过程当中不会增加也不会流失。因此,资产证券化和衍生产品市场不可能实现风险的降低,而只是风险的转移或转嫁。最终的风险接受人就是位于流程终端的机构投资者。所谓的风险分散,也最终会在终端汇集。
(三)溶解性扩散的理论抽象
通过上面的分析,对次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特点和本质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这里,我们可以将其简化为如下的系统,见图2。
该系统由信号输入端(A)、输出端(z)和中间溶解性扩散环节(B、c…G、H…)组成。该系统具有以下特征:(1)终端信号的质量依赖于输入端的信号质量;(2)在输入端信号正常的情况下,输出端信号一定正常,中间环节工作正常;(3)当输入端有异常信号出现,中间环节马上被污染,并逐级传导,导致最终输出端信号的异常;(4)中间环节对输入端的异常信号无法识别;其投资决策只能依赖机构评级数据。
须知,衍生杠杆化的作用并不是对基础信息源的放大,而是基础信息源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的溶解性扩散。整个资产池都会被基础信息源的信息感染,即使浓度会很低。但是由于定量的难度,基础信息源更可能在信用层面发生作用。例如,当次贷违约率提高时,通过金融衍生的一系列通道,问题信息源逐步被溶解、扩散到投资者手中。但此时问题信息源头已无从追溯,这一过程是完全不可逆的。但最重要的是,整个金融流程的设计却要完全依赖信息源头的现金流来供给,一旦信息源出现违约,投资者站在多环资产池的尽头,手持一小份资产池中的资产合约并不清楚池中所发生的一切,更无从考证自己合约不能兑现的问题源头,因为问题信息源已被资产池溶解,而参与“信息溶散”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又因自有资产的溶解,购入资产被信息源的风险传染而出现资金压力,同时无法追溯责任方。纵观整个流程,风险得以弥漫性散开,分散风险的同时是风险共担。
三、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思考
面对信息风险的溶解性扩散特性,笔者认为从监管理念上,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应着重在创新与安全中寻求平衡。正如沃尔克所指出的,“法律规则应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和竞争,同时应该为市场经济带来合作和信心”。…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言,监管机构的监管着眼点应从源头抓起,保证进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的“源头活水来”,同时树立系统性监管和全局监管的法律思路。突出金融机构因其利益相关人的不特定性,要肩负起保证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社会责任。最后对于存在的法律监管真空带,应该加以改进和弥补。“在今天,要不要监管已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新成本,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的收益为正。”
(一)信息源的监管
前文研究发现,CDO、CDS的设计推出使得房屋贷款不再只是贷款银行和房贷人之间的事情,在将投资者的资金和房贷者对于资金的迫切需要进行快速配对的同时,它也引入了更多中介机构。这一过程中,房贷人的信息因金融技术规则需要而逐渐被多次溶解性扩散。由于投资者购买产品时依赖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机构,对于风险的定价,高度专业化的金融市场使房贷者和投资者之间隔着多个资产池的溶散环节。因此,对基础资产及房贷者的信用考量逐渐被技术细节所取代,投资者手中所持有的标准化投资合约已无从体现其基础资产的配置状况及房贷者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资产的流通、利润的共享、信息的流转通过衍生品得以实现,但金融市场的孪生兄弟――风险也得以传递。次贷衍生品客观上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致使风险无限累积,最终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因此围绕次债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笔者认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即资产池质量的监管是抓住源头的重中之重。须知次债衍生品市场的信息溶散特质对于每个参与主体的影响是全面彻底的。所以纵观整个过程,把握了基础资产在防止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金融行为的同时,也把握了资产池的基本违约率预期计算接近正确,这正是建立资产池的初衷。
由于证券化后的次债衍生品应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可供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品质以及范围必须作明确界定,实现信息源的审批许可制,杜绝“次级信用”资产的证券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用来支撑证券化的资产池也必须做到信息的可显现与可抽样。对于为了追求高收益或恶意脱产者,操作中将不良资产证券化损害投资人财产权的金融机构,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责任人应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二)衍生流程的监管
衍生品的创新实践操作主要来自金融模型的理论支撑,但模型中每一个参量在现实状态下的轻微不均衡变化都可能使信息源随着模型的推进和衍生的溶解性扩散过程最终彻底改变标准模型的重要结论,产生不可估量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风险的偶然性、传导性决定了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挖疮补肉的处置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国家应有一套完整、系统而又给处置突发性风险留有余地的预案。具体到监管技术上应确保每一个衍生环节中所采用的模型能够充分反映前一资产来源的风险信息,达到从理念到技术的全局性、系统性监管。
针对金融产品衍生环节中的风险,监管机构应通过设定标准进行模型和流程监控。对于国际金融机构所公认的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三个关键指标: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法律监管者必须关注这些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关键信息,结合衍生品自身特点进行监管。做到对基础资产的形成,到资产池的汇集,再到资产池流向的信息进行充分完全的监管。从而达到动态监管的立法目的,做到资产池风险信息可动态显现,可追溯,可取样,可测算。最终实现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责任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监管机构。
(三)衍生环节权限的监管
我们须知金融行业本身的发展和营利不能脱离其在国民经济中金融服务行业的角色定位。凸显服务性质是关键,创造财富是它的次要功能。通过本轮次债危机,我们应看到金融行业与实体经济的“辩证法”。我们应看到金融行业本身的适度发展是有利于积极作用于实体经济的,但同时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它具有不可取代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功效。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功能的同时,也允许其在法律监管授权的范围内进行金融创新。但要在保证为实体经济服务这一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实现自身营利。美国的情况恰恰反映了金融机构脱离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独立”发展的结果只能是吹大金融资产泡沫,当泡沫破裂后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实体经济。
2007年席卷全球的美国次贷危机过后,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发达国家也对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一些变革。但由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多重性,以及各国国情的差异性,目前还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系统考察和梳理了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大致历程,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过程来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规律。
(一)金融结构的变迁决定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方向
从金融结构的变迁来看,基本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金融业经营体制来看,基本经历了初期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过程,而金融监管机构也伴随着金融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从初期的中央银行,再到后来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到最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无不显示出金融监管体系顺应金融结构变迁而进行变迁的历史。总结起来,金融结构变迁决定着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各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基本相同,这使得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但各国金融业结构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差异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影响金融结构的变迁
由于监管目标存在着双重性,则金融监管重点存在着效率和稳健的替换问题。每一时期根据不同的监管重点,提出不同的监管目标,基本呈现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相交替的局面。当以效率性为主时,就会出台自由化法案,放松管制,此时金融业会获得发展,金融业的效率性提高,稳健性降低;当以稳健性为主时,就会严格管制,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此时金融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金融业的效率性降低,稳健性提高。
(三)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相互作用
通过金融创新进行推动,正是创新与监管的不断博弈共同决定了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化。金融创新改变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导致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的匹配程度下降,由此造成监管的调整,将创新后的金融机构行为重新纳入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一轮的创新。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作用以金融创新为起点,以严格监管为终点,呈现螺旋式变迁的轨迹。
(四)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博弈,使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变迁呈现宽严交替的局面
从监管法律法规发展的历程来看,基本经历了监管宽松-严格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的过程。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未来发展的趋势是进一步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进行更进一步的限制。
(五)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从金融结构变迁的历史来看,各国金融结构呈现出由简单到逐步复杂的变迁过程,同时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早期自然混业经营的时期,到严格分业经营的时期,再到逐渐融合混业经营的时期。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因此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也是一大难题。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的考察,得到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趋势是走向统一监管
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规律来看,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方向。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由完全国有逐渐向股份制转变,同时金融业规模开始增大,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开始增多。由于金融业国有化程度依然较高,且金融业混业程度不高,因此,2003年以后中国建立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比较符合国情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国的金融创新逐步活跃,混业化经营的趋势逐渐显现。从金融产品来看,以投资连结保险、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已经具备跨行业的特征,从金融机构来看,以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银河金控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已经基本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在朝着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日趋活跃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随着金融业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金融业的效率性有所提高,稳健性有所降低。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混业经营所导致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应当循序渐进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中国不能盲目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革,而应该切合中国的体制因素、金融因素、治理因素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逐步走向统一监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金融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虽然出现了金融混业化趋势,但混业化程度并不高,且统一监管需要较高的治理水平,但中国目前由于监管经验的缺乏、信息披露的缺失等原因,治理水平还较为低下;二是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应该走循序渐进的道路。从短期来看,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应该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沟通不畅进而影响监管效果,防范监管套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借鉴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经验,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的不断发展,中国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宏观经济的稳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金融稳定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由于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所以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可以考虑逐步提升中国人民银行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单独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英国;金融监管 FSA启示
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显现出几个突出特点:金融全球化,金融混业经营和信息技术广泛而深入的运用,它们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其相互作用也加剧了金融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使防范金融业的系统风险成为各国金融管理机构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一轮完善监管制度的改革。1998年,英国率先设立了独立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简称FSA),并在试运行三年后又修订了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而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FSA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正在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研究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金融法律的立法及其调整具有重大的意义[1]。
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背景
1.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
1988年巴塞尔协议就要求签约国监管各银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运营情况,同时要求各签约国扩大监管范围,纳入市场风险监管。1992年欧洲统一市场形成后,欧盟又为银行与金融业制定了许多新的规定,包括银行自有资金情况、偿债能力的比例、资本构成情况(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等。另外,欧盟拟通过一种互相承认监管的制度来避免双重监管。英国虽然没有加入欧元区,但伦敦金融市场上的欧元交易却是最大的,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与安全性有利于保持英国伦敦独特的金融市场地位。
1.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的国内背景
1.2.1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不断加深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业并购浪潮,使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实现了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愈来愈模糊不清。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1.2.2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缺陷日渐暴露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共有9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分业监管虽然表面上无所不包,但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政出多门的“混合监管”,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而且某些被监管者可以钻多个监管者之间信息较少沟通的漏洞,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的方法,转移风险,人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甚至洗黑钱等目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使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逐渐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1]。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
2.1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
英国政府决定将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2.2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
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2.3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
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2.4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
2.5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
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2]。
3.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尽管中英两国金融市场之间的差距很大,中国不可能照搬英国的改革实践。但是,英国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还是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为我们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3.1考虑未来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
此次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是一种很有前瞻性的制度创新,是为了应付金融业全球化发展趋势及保持英国金融业在这种趋势中的领先地位的一次改革。所以,中国在设计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框架时,应该提前把未来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与中国市场的关系、中国金融业及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等因素考虑进去。
3.2开放资本市场
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资本市场必将开放。面对外国公司的竞争,中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保证业务发展与应有利润,必须加强自己的实力,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的重组、兼并,实行混业经营已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应提前考虑按功能而不是按企业类别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框架。
3.3统一分工与协作
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有8个监管法律、9家监管机构,致审批程序多、监管政出多门等弊端。为克服上述弊端,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样在我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双边及多边紧急磋商机制,这对顺利推行货币政策和开展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机制流于形式,应当将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1]。
3.4提高金融监管人员专业素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储蓄的增加,中国消费者会逐渐走上金融市场去多元投资,会有更多的银行资金流向资本市场。散户投资人占据着中国股市的90%以上的市场份额,这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群体,他们最容易置身于泡沫,也最容易为泡沫所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强金融业的监管力度,建立保护小投资者的规章制度,以防市场混乱动摇人们的信心,出现系统危机。英国统一金融监管的好处之一是集中了懂金融专业的监管人员,严密跟踪各种投资机构的金融投资,防微杜渐。中国市场未来的金融产品发展会很快,需要越来越多的懂金融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如果管理机构重叠分散,管理成本会大大增加,管理人员的培训更加困难。
3.5尝试建立货币政策制定者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对话机制
银行介入保险、证券业后,对货币政策(利率)的反应会更强烈,我们应该考虑建立一种货币政策制定者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对话机制,以便更稳妥地协调、制定货币政策,保证经济增长不受通货膨胀与金融企业流动性危机互相干扰的影响。
3.6加强各部门权力制衡
金融监管的权力制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当被监管单位对监管部门的处罚不服时,应该有不同系统的单位受理申诉,而不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的上级受理,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二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归地方政府减少来自地方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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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学时.论英国的金融监管[J],欧洲研究,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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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监管;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
一、风险防范与控制渐趋成为金融监管立法核心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领域又是竞争最激烈,风险程度也最高的领域,加之金融行业自身的脆弱性,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风险与金融形影相随。因此,金融风险的积攒和蔓延,势必对全球经济造成致命的打击。尤其是在当今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以及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核心和焦点。风险监管作为新的监管理念,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
(一)金融全球化与风险监管
金融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市场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市场主体的日益国际化,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这都促使国际金融市场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使风险得以蔓延和扩张,并难以得到防范和控制,金融全球化中的任一环节一旦发生问题,将直接对全球经济形成巨大冲击,从而加剧金融风险。金融全球化还直接导致任何单纯一国监管的低效,加之金融业自身的脆弱性,在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金融风险跨国感染和蔓延的机会大大增加。始于2007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已迅速蔓延和扩展,导致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充分说明了,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健全以风险防范与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至关重要。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随着信息技术以及统计学的不断进步,人们认识和预测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缩小了不确定性的范围,减少了不确定性的程度。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各样新事物和新制度的涌现,人们还来不及了解其影响时已不得不去适应它,因而,又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新的潜在风险,正是因为大量不确定性的产生和存在,人类始终面对着一个充满挑战、机遇及危险的世界。随着当今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很活跃,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金融创新浪潮已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不仅包含金融工具的创新,同时也包含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组织、范围和功能的创新。金融创新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大大增大。模糊了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分类,对传统的金融分业监管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需要,不但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反之,是对金融创新发展的制约和束缚。金融监管需要在金融创新的动态过程中不断变革和加强。金融创新是传统的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日渐深入的全球化金融服务业中管制因素和管理体制的变化所形成的日益激烈竞争的反映。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无疑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规模效益,两者的相互促进形成了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激烈的竞争,导致了金融业务更加复杂、金融行为瞬息万变、金融风险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风险防范和控制的任务更加严峻。
(三)金融自由化与风险监管
20世纪70年代,麦金农和肖提出的金融深化理论奠定了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由此也揭开了发展中国家以金融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的帷幕。与此同时,为摆脱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带来的窘境,主张放松管制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也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主流。于是,金融自由化就成为了世界金融改革的主流内容。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自由化与放松管制一方面促进了金融法创新的发展,活跃了资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客观上也导致了金融机构更多的冒险行为,利率自由化、混业经营范围的扩大以及更多的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集中了更高的风险和投机性。这些都引起了金融脆弱程度的增加,容易导致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而完善且执行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制度质量,从而减少金融自由化所引发的金融脆化现象。因此,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就是金融监管法要以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为核心和重点。建立和健全风险监管法律制度。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渐趋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
回顾百年来金融理论演进和全球金融发展的历史,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剧。现代金融及金融理论的发展与传统的金融及金融理论已经不能同日而语,“此金融而非彼金融”。现代金融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结构的高度复杂性、巨大的负外部性、日益明显的虚拟性和独立性,加上金融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全球性,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波动与危机迅猛的跨国界传导,传染性与破坏性极强,这都促使了全球金融风险的迅速全面升级。面对这种金融风险全球化的趋势,单个国家面临着日益艰巨和复杂的金融监管压力,单单依靠某个国家内部监管当局的力量越来越难以实现对本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为了避免监管信息采集、检查和处置工作的重复成本,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金融监管无效和失灵,以及由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差异所带来的监管冲突,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就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并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52届年会讲演上指出:“在许多问题上,各国努力与国际支持相结合才能取得巨大的成功,很多困难都超出了各国自行解决的能力范围。”这句话用在金融监管方面尤为恰当和贴切。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和健全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促成全球化利益的实现,体现在金融监管领域,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在于消除或减缓金融全球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全球传染效应,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业安全和快速发展。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进程中,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日益得到重视,已成为一个明显趋势。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合作与协调的主要有效实现方式是国际组织的建立及达成的诸多法律文件,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的召开。国际金融监管最初表现为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双边接触,后来逐步扩展到金融的各个领域。1975年。在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框架内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交流金融监管信息,制定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各国监管当局间的国际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
所说的“巴塞尔协议”)。1997年9月又正式颁布实施了更为重要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84年,证券监管者国际组织(IOSCO)成立,是国际证券业监管者合作的核心,先后发表了《里约宣言》、《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和《承诺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监管标准和相互合作与援助基本原则的决议》。1992年,保险监管国际协会(IAIS)成立,制定和颁布了《新兴市场经济保险规则及监督指南》。为了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协调,以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WTO对金融监管法律也进行了国际协调。1993年12月,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达成了《金融服务承诺谅解》,1997年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FSA)等文件。各国际金融领域基本上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法律文件。并在不断的适应新的国际金融形势,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此外,监管机构之间的双边或多边信息共享与合作及技术性和程序性的安排还是比较普遍的,主要表现为谅解备忘录的形式(MOUS)和金融信息备忘录(FIMOUS),前者通常规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条件,通常包括获取彼此所拥有的官方文件和其它信息的规定,而金融信息备忘录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备忘录,规定获取更一般信息的条款,或进一步规定关于国际经营企业风险评估认定的常规报告要求。以上这些都说明,基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健康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大势所趋。但在此方面有两个问题要引起注意:1、坚持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并不是否认国家经济原则,也更不是对国家原则的质疑和动摇,也更不代表就是现在较为流行的“弱化论”和“让渡论”的拥护者。各国要在坚持国家经济,公平和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互惠”的目的进行金融监管领域的合作与协调,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本国的利益,从而进一步促进全球金融安全与稳定。2、目前普遍认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力,具有软法的性质,由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是否实施,但绝不能以此忽视,甚至否定这种软法的效力。全球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世界各国的彼此依赖性加大,软法的效力虽然不直接来自于各个单个国家的强制力,但是,国际法制的创设过程也就是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博弈与较量的过程,其具有规范效力,软法一经形成,相应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就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纪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体开除等制裁。因此。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文件虽然不具有法的强制约束力。但却对各国有着更高的吸引力,更应受到广泛的信奉、认可和遵守。
三、动态性金融监管和系统性金融监管相结合
(一)系统性金融监管立法
风险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复杂过程,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这种动态的运动本质,随着资本和加速运作,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尤其是在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情况下,金融创新形成了以资金链为基础的竞争关系,各金融机构之间表现出更强的相关性和连动性。当一个机构出现问题时。就会迅速波及其它机构,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危机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此外,金融交易手段的创新,在提高金融活动效率的同时,也伴生出新型的交易风险。如:股票指数交易、期权、期货交易等。这些新型的工具具有显著的杠杆效应,在产生风险时,这种杠杆效应的存在更使风险倍增。金融风险更呈现系统性扩张和蔓延的特征。
所谓的系统性风险,一般就是相对个别金融风险或局部性金融风险而言的,指的是通过单个金融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形成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其在规模和性质上,均大于个体金融风险的简单相加,具有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染等显著特征,往往会对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产生致命的影响和威胁,最终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近期始发于美国次贷危机而蔓延到全球的金融危机使系统性风险监管问题受到高度关注。2008年3月,我国央行、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该正确处理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金融系统各部门要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状况,各部委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进一步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这充分说明在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风险从其一产生,就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特定领域,在金融监管中确立系统性监管的理念,将监管视野扩大,用系统的、全局性的思维去设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立法趋势。
(二)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
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在当前金融风险不断加剧,系统性风险凸现的背景下,与时俱进的重视动态金融监管非常重要。将动态性监管与系统性监管相结合,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趋势。动态性金融监管立法的本质特征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信息化监管。金融市场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金融风险又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和蔓延性。因此,大量真实、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其中,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直接导致了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就很难做出使监管资源最优化的决策,极大的妨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完备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朗曾对信息公开制度作过这样的评价:“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崇,阳光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鉴于此,为了提升金融监管的信息化,国际社会近年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1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保险业协会及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组成的工作小组,出台了《多方工作小组关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最终报告》文件,对完善金融机构信息公开披露专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与指南。2004年6月26日,在经过长达5年的修订后,巴塞尔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在新资本协议第四部分,即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中,就明确说明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要求通过建立一整套披露要求以达到促进市场纪律的目的,并对相关的要求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及时化监管。监管信息,监管措施及政策的实施,都具有时效性,动态监管要求及时的收集监管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的鉴证、扫描与分析,及时编制信息报告,并将监管信息及时高效传递或披露,在第一时间提供给有关的监管决策层并迅速转化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行为。时滞的信息以及监管措施,难以真正起到实效,会导致监管成本的增
加。监管低效,甚至对金融风险的积聚和扩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应在监管中不断的自我改进和完善,与时俱进,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监管。动态性监管应是持续性的监管,一是应着眼于监管的方案、程序、技术的不断调整与修正,以适应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要充分发挥激励相容机制在金融监管领域中的作用,注重金融机构自身对风险与缺陷的持续改善,直到其安全性、稳健性和效益性等指标符合金融监管的需要。
5、预防性监管。金融监管的时滞性普遍存在,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在风险充分暴露,大规模蔓延时才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低效。因此,针对当前金融风险与日俱增的客观现实,为了避免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世界金融的安全与稳定,“预防性金融监管”制度的确立日益重要。金融业“预防性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最初主要是以单纯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的。199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标准化监管”方式。但仍然延续了这种行政指令式的特征,1996年,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内部模型监管方法替代了“标准化监管”,但内部模型监管方法却被称作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没有完全解决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弊端,而且在内部模型监管的运用上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随着信息经济学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应用,作为非对称信息博弈研究和运用的成果,金融监管领域产生了预先承诺方法,体现了动态监管的理念,以实现预防性金融监管的高效为目标,将成为金融监管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四、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关键词: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研究
目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为了金融危机扩散的直接途径。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杠杆性和复杂性,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机。而我国金融危机的频发爆发,说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刻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成为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确定性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结合目前基础工具,分析未来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所产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是对未来预测的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结果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2.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因此还有一定的虚拟性,独立存在于资产运作以外的范围,虽然能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收入,但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脱离基础工具市场范围。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证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快速实现全额的交易,根本不用进行本金的实际转移。除了以实物进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货款之外,合约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补交现金差价。因此,交易双方的信誉度成为了杠杆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
4.复杂性
金融工程师通常将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当作基本工具,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证券化、组合、分解和剥离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导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约风险级别、金额、杠杆比率等参数设计,充分发挥保值避险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
1.保护公众的信心
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建立基础就是保护公众的信心,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公众的信息,一旦公众对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体系就会面临崩溃,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维护公众信心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成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构成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金融权力的制衡
金融监管对金融权力具有很强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因此会存在一些金融权力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权力,强化对金融权力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制衡金融的权力,避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垄断,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3.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核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特许权,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主要为了避免获取特许权的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垄断市场,保护相对不占优势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衍生品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目前,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种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少有业务往来,监管部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存在差异性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还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部分金融机构采用业务审批的模式进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时,协调工作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分的审批才能通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优势性,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靠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方式和方法,来源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的管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条例以及相关的细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缺乏理论依据和操作依据,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随意性,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还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3.金融的监管理念没有重视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从目前的形势上看,金融监管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为“控制业务资金的价格、范围以及市场准入标准”,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效率明显下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竞争力不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4.金融监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重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常实施现场监管,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多,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控性也在增长,依赖于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很难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的方式,使金融监管具备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的监管手段应该适应金融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缺乏协调性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协调明显有所欠缺,其中“三会”主要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议的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会议的主导者,对于问题的解决策略等问题,存在监管上的分歧,缺乏执行和相关的操作依据和理论依据,导致协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服务的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门等,并不属于“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难以解决实际的金融监管问题。
6.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强
根据国际监管的经验能够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科学性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管效果不够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行业的自我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结合官方的金融监管制度共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官方金融监管制度还是行业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7.金融监管相关的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峻任务,缺乏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监管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距离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监管需求的综合性创新人才非常匮乏,通常金融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经济、金融、英语、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面对金融市场多变、复杂的环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很大,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员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策略
1.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的监管理念应该不断的创新,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金融监管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置监管模式,将被动监管变为主动监管,做好金融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金融监管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强化政府监管的力度、强化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力,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明确金融风险的控制思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够完善,就会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通常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应该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国情,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3.完善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该具备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定期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动、静态相结合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化解金融的风险。首先,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改革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计算机先进技术,将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信息输送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4.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当跨国银行的进入,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传统的分业式管理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监管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增加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协商,指定某个金融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落实协调个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组织成立联席会议,统一监管的目标,逐步实施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情况如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
5.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依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将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风险的主体承担者;其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结构,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政府的外部监管无法替代内部管理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能够强化金融的监管力度,稳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高素质的综合型监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强化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者的金融知识结构的建立,培养专业监管人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定期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专业人才掌握金融监管的最新经验、理论和技术,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的变化。在培训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培训的管理机制,组合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到先进的监管机构进行进修,使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能够具备先进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用人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监管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业创新的成果,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国家的市场经济同样有促进作用。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以及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性很强,政府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教育,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为了重要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的监管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法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且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晶晶.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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