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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成效

社区治理成效

社区治理成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挑战;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3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近年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相对传统的社会群体整合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城市社区成为基础性的治理单位。同时,在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现阶段,各种问题、矛盾集中于城市社区,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满足需求,社区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探究新型治理模式,以便在更好的解决城市社区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作用,推进社会稳步发展。

1 社区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区治理是将社区作为载体,政府、居民共同管理社区事项的互动,是一种为不同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且各活动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社区治理通过对相应制度的合理安排,能满足适度开发、调试公共资源系统的需求。”因此,社区治理的实施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治理社会时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

2.1 社区治理行政色彩浓厚

通常情况下,城市社区的建设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所以社区除了自治以外,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转移的职能,导致社区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城市社区治理权力多来自上级需求,社区各组织具有行政化的特征,比如,经济来源的行政化、工作模式的行政化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代表居民利益的自组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居民委员会多承担“政府代言人”的职责,通常根据政府的需求开展基础性公共服务,并未进行明确分工,未给居民谋取效益。居民选举也常常流于形式,加之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角色的错位,造成社区长期处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忙于行政性事务的状态,基本无暇顾及居民的需求、效益。

从另一方面来看,因行政色彩的浓厚,使社区治理出现角色错位、迷失的现象,表现为:从政策上看,国家主张城市社区自治,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但实际的社区治理中,政府却又不可控的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因而在社区治理现实中,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和主要来源于社区权力、结构的冲突。

2.2 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困境

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主体之间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角色混乱等情况,间接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居民委员会是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服务于一体的组织,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对优质的公共服务,但通常不会主动作为,回应社区居民的诉求。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住房逐渐趋向于商品化,物业公司开始进入城市社区。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机构,主要工作是为业主提供房屋保养、设施维修、保安等服务。物业公司作为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组织机构,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然而,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监管机制的缺乏,物业公司通常因权力的不对称而凌驾于居民、业主之上,导致利益纠纷事件频繁发生。而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社区治理各主体间权责不明确,最终造成角色定位处于混乱状态,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

从另一方面来讲,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力量薄弱,相应工作的实施均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进行,而物业公司的经营目标又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成效,导致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情况严重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还会升级。城市社区各主体不具备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衡机制,代表业力的委员会力量薄弱,无法制约物业公司,做不到真正维护业益,最终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忙于行政事务性工作,降低了服务效益;而市场化运营的物业公司,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不顾及业主的需求,降低该组织机构的服务质量。

2.3 社区居民参与度低

社区作为城市的基础组成单位,也是整合基层、城市生活的共同体,也应当是表达居民需求、反映居民生活状况的单位,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城市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社区居民参与是保证社区问题有效治理的关键。居民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成员,通过监督作用的发挥、社区活动的参与,使社区治理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但从实际工作上看,因受传统组织参与形式的影响,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性、责任意识差,未对社区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大部分居民处于被动参与社区活动的状态。同时,个别居民还认为是否参与社区活动,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无法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社区重大决策中不主动行使发言权。目前,社区居民参与较多的社区活动主要是文体性的健身活动,如广场舞等,参与人群为老年人、妇女,大多数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真正的决策性参与,所具备的监督作用有限,造成社区治理长时间处于“失语”状态,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

3 城市社区治理路径创新

3.1 明确城市社区主体职权

政府需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完善治理流程,明确社区治理参与主体的职权、关系。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创新治理机制,最为主要的任务是政府转变对基层社区的治理理念,给予社区治理针对性的指导,将权力归还于社区居民。在城市社区的治理过程中,明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体关系、工作职权和角色,强化居民委员会对业主、物业公司的监管作用。同时,还需适当扶持居民自治组织,以便于充分发挥居民的作用。

3.2 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

目前,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不公开收支、居民上缴物业费未用到社区硬件维护方面等现象。并且,物业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认真处理居民、社区反映的问题。比如:居民上缴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常见的有社区卫生、治安l件差等,即便居民一再催促物业公司处理,也得不到物业公司的积极回应,总体服务质量低。针对这种情况,需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程序实施公开、透明制度,强化社区居民的监管作用,便于在法律帮助下更好的维护居民权益。

3.3 构建社区参与平台,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

社区居民参与度是评估社区建设水平的关键。目前,城市社区居民主要从以下途径参与社区活动:在居民委员会引导下参与、在社区党支部引导下参与、通过社区网站或是微信公众号参与、通过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通过听证会的开展参与等。由此可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途径越来越多,并且在不断进行创新。但从城市社区的实际参与情况上看,居民参与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城市社区活动缺乏针对性,并不是针对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因此,除构建相对科学、合理、多样化的社区参与平台外,还要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重点是在参与内容上进行创新,在满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激发居民的兴趣,提高其参与自主性,并根据社区居民构成的特点开展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进而达到有效治理。例如,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较突出的问题,组织双方代表召开恳谈会,让物业公司明确了解居民的需求,让居民了解物业公司的实际困难,双方协调、共同解决问题;在卫生环境差的社区,多组织“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集体活动,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共同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多组织休闲、娱乐性的活动;为小朋友多组织学习知识的活动等。

3.4 再造社区组织,提高运行效率

在全面发展城市社区组织的基础上,保证社区组织真正服务于居民、彻底治理社区问题是创新治理制度的又一主题。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提出的“政府再造”理论中的“再造”是对社会公共组织、公共体制的转变,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并且,还可通过对组织目标的改变,权力结构、组织激励的变革来完成该转型。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

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上讲,其主导思想是将激励机制、管理制度纳入社区治理中,使以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组织机构更好的借鉴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强组织发展能力。曾有学者基于社区再造的基础提出了构建企业化的社区,也有学者在再造理论基础上,提出程度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绩效导向模式、居民自治模式等,这对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治理内容的创新具有建设性的意义。而与此同时,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也可以进行再造,现在很多地方的社区对活动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行为尝试采取积分制或是银行储蓄制管理模式,这都是很有益的创新。

3.5 将社区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处于统一机构的人通过互动、接触,能建立期望、义务,形成信任关系,能动员社会关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而社区社会资本的缺失是当前社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预防社区发展、资本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人员,而社区又是组织居民生活时所形成的主要场所,社区资本主要体现在居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社区服务人员工作状况的认可和相关活动的参与上。而将社区资本运作进行公开作为城市社区治理路径的创新,不但能有效解决社区问题,还能帮助社区治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提高社区居民生活的质量。

4 结 语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区作为社会的基础“细胞”,其治理效果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城市社区治理情况的分析,发现社区治理普遍存在主体关系不明确、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相关人员需加大城市社区治理的创新力度,明确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角色;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处理行政权、自治权关系,加大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功能;重视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的改革力度,增强社区居民活动参与性等。此外,物业公司还应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构建相对合适的治理机构,将社区治理作为维护基层秩序的基础,并将社区的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在发挥居民作用的情况下,进一步治理社区,推动基层社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严志兰,邓伟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与路径创新探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4).

[2]李军.国家治理体系下城市社区治理的挑战与创新[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3]肖林.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社区治理挑战下的国家应对策略[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4]冯敏良.隔离社区的兴盛与社区治理的迷思――中国式社区治理的范式危机[J].学术界,2014(3).

[5]王义保,李宁.社会资本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困境与能力创新[J].思想战线,2016(1).

[6]佘湘.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及其解决――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

社区治理成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治理 法治路径

农村社区是在农村生产方式基础上由相同或相近区域的农村人群,按照共同的生产、生活管理方式和服务所构成的农村社会实体,它是农村整体的组成部分,居民可以在农村社区里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活动,并以此为生存的依托或物质载体。农村社区治理建立在农村区域规模基础之上,以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构建社区组织的管理体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在各类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完善社区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解决问题,从而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第一次提出要将农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步进行。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无疑农村生活质量的提高,社区治理过程和机制的完善仍然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村社区治理理应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也应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中的具体体现。目前农村社区治理,“除政府之外的社会其他主体力量十分弱小,公民意识、治理理念非常淡薄,社会治理结构与机制尚未形成”①。

当前,我国法律对农村社区治理工作运行过程与机制的规定还不具体,包括治理主体的导向、调控、监督制约等制度体系的建立尚不明确,村委会与自发形成的农村居民间治理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界定,更没有形成责权利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科学管理的新型社区治理机制,农村治理组织在保障民生方面的功能还不够完备。要明确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路径,主要是坚持党和政府治理主导者地位,严格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处理好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指导与服务、协助与监督的关系”②,通过完善制度,构建综合的工作机制,依法实现社区治理的协调与发展。农村社区治理要实现法治化,意味着农村社区治理需要建立一种有法可依的法治秩序。因此,农村社区治理的法治路径需要从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农村社区治理综合机制构建等方面去探索。“只有广大农村实现了依法治理,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也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新农村。”③

在法律上明确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及其职责

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有党领导下的政府、各类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各类主体之间是协作的关系,通过协作共同商讨,作出决策,共同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使过去单一的政府社区管理逐渐趋向于社区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要想和谐有序,就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划分。法律应明确规定党组织、政府与社区的关系,规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党组织的职责是起领导的作用,政府的职责是起主导作用即指导、配合、协助社区组织进行社区治理,其它组织及社区居民的职责是相互配合、协同管理,要在法律上界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利、职责和功能。在建立的多元化社区治理组织体系中,对于农村社区居民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的运行,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促使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好作用。

党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起领导作用。党组织应协同各方把领导农村社区治理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把握农村社区管理的政策和方向。引导各种社会组织、村民组织、自治组织有序地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其中,镇党委在全镇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在村级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镇和村党组织的职责是成立相应的农村社区治理领导小组和农村社区治理服务小组,将镇和村的干部统领到农村社区治理的体系中,增强他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创新治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出使镇与村的相互衔接的农村治理制度,包括民主治理的规程、为村民服务的内容和程序、农村社区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制度、社区内务监督制度等。在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是发挥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承担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真正体现基层人民政府服务、治理的能力,重点抓农村社区建设和民生服务。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基层政府的职责是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具体包括:基础服务、整合资源、公共安全、治安防控、网络管理、司法调解、社区矫正、文明建设等,形成综合治理体系,领导农村制定符合实情的乡规民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为农村社区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其它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关系和职责。其它组织是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配合、协同治理,就是要在农村社区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人民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的配合协同作用。其中,基层人民团体包括农村中的共青团、妇联等,这些组织在村民中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具体职责是把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作为工作职能,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关系的和谐。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种自治组织,比如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义务消防巡防队,还有妇女、计生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卫生组织、教育和老年组织。上述社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在农村社区从事社区纠纷调解、治安防范、组织文化和体育活动、普及宣传教育、落实医疗卫生、保障养老和维权等方面的社会治理工作。

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农村社区居民及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发挥人民治理作用的具体体现。在此过程中,社区居民及自治组织应有严格的组织规则,要具备治理意识、参与意识,具备主人翁意识,自觉履行社区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社区的治理事务要积极参与,并理性地依法有序地进行,形成居民普遍参与、人人关心社区事务的良好局面。农村社区居民最为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其权利,社区居民应严格按照法律途径,比如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内容和程序的规定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社区服务的内容,自治组织应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对各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农村社区治理综合机制完善建议

为了使农村社区治理取得实际效果,必须在实践中形成一套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体系,确定农村社区治理的模式、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以达到农村社区和谐有序的发展,从而为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提高治理能力构建良好的基础。构建农村社区综合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机制。制度机制的构建需要制定农村社区治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农村社区治理的章程、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政府解决社区各项事务的议事制度、农村社区治理的各类主体议事会制度、农村社区居民发表民意参与管理的代表大会制度、农村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和日常行为公约、农村社区各类专项工作制度等。上述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执行都需要形成体系。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政府网站宣传制度的平台作用,将制度信息的具体规定在网站上公开,或在农村各社区实地进行宣传,让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和居民掌握和理解相关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规范农村社区治理的行为。

构建农村社区的民主协商机制。村民集中居住后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和矛盾,其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农村社区居民结构在变化。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社区老年群体、独居老人数量也日益增多。如何加强留守的老年人和儿童的管理与服务,发挥他们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问题;二是农村社区居民需求的变化。外出打工村民对留守人员不同价值取向的影响,形成了对社区不同的认同度;三是农村社区居民之间矛盾的变化。集中居住之前,村民主要以物权为主引发纠纷,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出现了因不同的政治诉求而引发的矛盾。传统的农村解决纠纷并不是基于司法的权威,而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基于地缘关系而存在的权威”,这种权威“在乡土社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④。于是对于纠纷农村居民更多采取非诉讼或自力救济的协商方式来解决。因此,党组织和政府要通过强制性输入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强有力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建立社区党组织、政府机构、其它组织、社区居民之间面对面地平等对话,共同商讨问题的机制与疏通民主协商的渠道,合作进行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通过民主的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居民的各种需求,从而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民主协商机制。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机制。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应联合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由党组织、政府、其它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居民及自治组织、自愿者共同组成,采取设立对党员干部监督意见箱或等多种形式的具体措施来完善社区监督机制。在监督过程中,重点要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对信息的公开责任到位,程序明确,规定严格的公开方式和时间限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性。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违反,要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监督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性。对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工作上违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公正;四是监督检查信息的有效性。对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的举报,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要给农村社区居民及时通报有效的处理结果;五是保持和增强监督信息的权威性。农村社区治理的监督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监督制度和措施,公开的信息不能是脱离实际的虚假信息,通过实是求事的、行之有效的形式让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自觉遵守、维护监督机制的权威性,让监督机制真正具有成效。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对农村社区的资金投入向法治化方向改革是规范农村社区治理的需要,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区治理的财政投入的主体责任。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要的财政投入主要通过由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中央政府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来解决,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明确和加强各级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职责,确保农村社区的财政投入有效性。从立法条款、资金支持、政策引导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向农村社会福利、社区子女教育投入等薄弱环节倾斜,确保对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辐射到各方面,将农村与城市的社区财政投入规划统筹安排,形成综合均衡设计模式,最终实现为农村提供的公共基础设施与城市居民大致均等的目标,使“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二是通过法律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社区治理投入资金。农村社区治理要构建由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多主体的资金投入制度。社会资金为农村社区投入公共产品,国家应该从法律上赋予投入主体部分收益权,遵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总之,农村社区治理需要物质的支撑,通过立法使政府对社区的投入成为一种硬性的法律约束,而不是随时势变化而改变的规定。除以政府投入为主外,在法律上鼓励民间投资和社会捐助,让这部分经费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发挥作用。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民生服务机制。“法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有效、最根本手段,离开法治谈论保障和改善民生,犹如海客谈瀛。”⑤建设民生工程是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具体措施包括:由法院、公安、、计生等职能部门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自愿者组织等主体组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队伍,定期到农村社区进行服务,依法解决农村社区的法律问题,为农村社区营造出与城市社区同步的法律援助环境。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和保障农村社区民生法律服务队伍的的职责和工作。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主题,定期进社区或入户宣传政策、法律,准确解答农民的法律疑难;针对村民利益的重点民生工程涉及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化解矛盾并调解民间纠纷;为村民科学种植、养植、合法经营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和依法维权的服务。

二是要维护法律服务队伍工作的常态化。首先要强化服务队员业务能力的培养,根据农村基层社会形态的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规律,拓展对农村的认知度,尽力将法律服务渗透到更大的空间和层面。其次是保障法律服务队伍经费的支出。各基层党政领导和司法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支持,将法律服务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农村社区法律服务队改善和保障民生奠定物质基础。

构建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运行质量评估机制。农村社区治理制度运行质量的评估体系主要是为了检验农村社区治理的成效,对农村社区居民(村民)治理制度运行总体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到督促作用,其评估指标内容应包括考察社区治理的内容、程序、制度、运行效能以及可持续性等,其中重点考察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内容。考察社区治理制度的运行效能,应重点考察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对制度规定的遵守程度、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大小、治理制度运行动力的来源与强弱。考察社区治理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应重点考察社区管理的开放程度、社会化程度、社区居民治理精神和公共服务精神的现状、对社区治理信息反馈的及时度、社区治理的物质基础等社区治理各项目标实现的情况。

(作者为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于莉:“从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到社区善治—社区建设的主要研究视角述评”,《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1期,第137页。

②胡谋,王伟:“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关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05年6月9日。

③郑向东:“建设法治化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径探索”,《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冯志伟,刘志松:“我国古代乡土权威的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天府新论》,2012年第6期。

社区治理成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资本;资源配置方式;社区治理

社会资本理论是 20 世纪 80 年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分析途径,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管理创新的新视角。近年来,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基于信任的资源配置方式也已引起学者的高度关注。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比较分析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基础上,指出社会资本是基于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所形成的人与人的互动模式,凭借这种模式,个人组成的群体完成经常性的活动。如果人们同意协作行动并对未来行动的结果承担责任,那么,不论他们运用什么样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他们都将具有更高的生产力。

一、 社会资本:另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1. 传统资源配置二元结构的观点。经济学研究中的“资源稀缺性”问题是相对于人类需求供给的相对不足而言的。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机制做出有效而合理的资源配置,即把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进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市场与政府。市场对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依靠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来实现。

政府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是针对“市场失灵”而言的。市场配置方式不可消除的弊端如不完全信息、公共物品供给、外部性与垄断等,从而导致“市场失灵”。政府通过强制性权力来安排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承担起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责,从而维护最广泛的公共利益。

2. 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基于信任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基本逻辑是:由于处在一个网络结构之中个人或组织通过频繁的接触、互动,通过惯例、制度性规范等,彼此之间建立起义务与期望,形成各种信任关系,从而能够动员互动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社会资源,最终实现对资源的配置。就社会资本概念而言,具有较大的包容性。本文研究中,社会资本是指嵌入于特定社会结构中并能产生投资回报的资源。嵌于社会结构或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社会资本,通过处于网络内的个人或组织彼此互动形成动员和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或机制,并成为市场与政府之外又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市场和政府有效配置资源都有其局限性。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局限在私人领域里。即使是在私人领域,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它会产生垄断或过度竞争,从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市场也无法解决在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一些交易关系问题。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通过计划、命令等形式来分配、调节社会资源。由于政府干预不当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无效的状况也是很常见的。

帕特南用实例证明了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的有效性。帕特南对意大利改革所进行的长达20年的调查研究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1970年开始,意大利政府进行了一场制度变革实验,打破了统一后形成的长达一个世纪之久的中央集权模式,把权力下放到全国各个地区政府。20年过去了,意大利南北行政区所取得的改革成效却大为不同。北方行政区政治稳定、社会运转和谐、经济发展迅速,而南方行政区却政治上腐败盛行、人们对政府普遍不信任、经济增长缓慢、社会发展不和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局面呢?帕特南经过一再的调查分析,他发现这是由于北方地区存在着广泛的公民参与网络,民众通过它们能广泛地与政府一起参与到对社会事务的治理中,而南方却由于缺乏公民参与网络,人们极少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政府与民众之间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正是由于意大利南北方公民参与网络的差别决定了它们改革的成效与进行社会治理的质量的不同。

当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社会资本并不是万能的,它也内在地存在着许多局限。它既没有国家的政治强制力,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因此,有效的社会资本在资源配置上的合理定位是对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

二、 社会资本资源配置的作用机理

1. 社会资本:再造治理结构。吉登斯关于结构的定义是:结构是一种各种关系脱离了时空所构成的虚拟秩序。只有在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类主体运用各种知识完成的活动中获得了具体体现,结构才能得以存在。关于结构,在吉登斯看来,人类社会具有结构特性。在其结构化理论中,结构在最基本的意思上是规则与资源。规则不仅是对于行动的解释,而且是行动的程序。资源包含了配置性和权威性两种类型,是对各种物质现象和行动者产生控制的各类“转换能力”,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作为规则和资源的结构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之中。行动者在具体实践活动中不断地利用了各种规则和资源,并且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生产和再生产出规则和资源。在治理过程中,社会资本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将所有的参与者置身于一张关系错综复杂而又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网络之中。任何一个行动者,为了特定目的,都有可能对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进行运作。并且,社会资本在运作过程中往往能够根据现实行动的背景进行结构的再生产。

以社区治理为例,正是基于治理主体运用各种知识所构建的一整套治理网络、规范和制度促成了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变化。例如从原来的不信任、敌视转变为相互的信任和认同,从原来的不公开、无规则转变为信息透明公开且有规则可循等等。结构是信任和规范的载体,这种结构的变化在社区社会资本培育和积累的过程中屡屡获得见证。正是通过结构这种虚拟秩序,社区处在某一时空之中的无数的日常实践活动得以组织起来。社区居民们在经常性的互动中所形成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信任和期望嵌入在社区治理网络之中,并成为提升了社区治理绩效的重要的无形资源。这种结构具有社会资本被不断地培育和积累的特点,治理主体通过对于社会资本的运作,促使了治理绩效的提高。因此它构成了一个区别于其他社区,成为可识别开来的社会系统。

2. 社会资本:基于信任的资源配置。资源包含了配置性和权威性两种类型,是对各种物质现象和行动者产生控制的各类“转换能力”,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而资本最初只是一个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它代表自然的或已被生产出来的生产因素的存储,这种存储被认为在将来的某个时候能够产生效益。社会资本概念基于经济学中的资本概念而提出,它基于这样一种基本思想,即社会资本作为一种非经济的要素(如网络、信任、规范等)可以提升组织或者个人实现目标的效率。“信任关系”是社会资本中的核心元素,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一定程度上是基于信任而获得论文联盟 对各种物质现象和行动者产生影响的“转换能力”,从而实现资源配置。

3. 社会资本具有自我生产能力。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将社会资本这一特性非常经典地表述为:“社会资本不会因为使用但会因为不使用而枯竭”。社会资本越经常使用,它的供给越丰富。社会资本的自我生产能力与物质资本的有限性形成对抗性。社会资本的使用过程不仅不是一个不断“折旧”的过程,反而具有自我生产能力。社会组织中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路径依赖是制度演进中存在着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也是社会资本演进中的一种自我强化的机制。由于路径依赖、不良制度长期存在等原因,社会资本形成与发展在一些社会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反之,社会组织中的良性循环会促进社会均衡的生成,从而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与信任。

三、 社区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运作

在对吉登斯的结构主义方法论吸收的基础上,笔者从行动者、行动和结构三个维度进一步认识社区治理中社会资本的运作机理。

1. 行动者:社区治理过程中引发社会资本运作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行动者往往会动员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网络进行社会资本的运作。社区治理精英作为社区社会资源的动员者和公共生活的组织者,既整合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源,又可以承接社区外的资源输入,这样使得社区合作自主提供社区公共产品成为可能。社区治理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批以追求社会报酬为动力的社区治理精英。这里的社会报酬相当于奥尔森所说的选择性激励,这种选择性激励是基于社区特有的价值评判机制而存在。社区治理精英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并不以是否能够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为动力,他们在乎的是社区成员对于他们的评价和社区主流价值的认同。

2. 行动:嵌入于社区结构资源的资本化过程。嵌入于特定社会结构中的资源是怎样形成为社会资本的?“资本化的过程”一般表现为:社会吸引——审视——动员、投资——社会资本的形成。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行动者能否有效运作社会资本,往往不仅仅在于其各自有多少资源,同时还在于社会资本运作转化的能力。依托于社区网络,嵌入于特定社区结构中的资源如何被有效地动员起来?

作为一种“资本”,社会资本具有一般“资本”形式的特征与意义。它需要“投入”,需要“经营”,然后它可以“增殖”,并带来“收益”,促成更有效地实现集体目标和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社会资本是一个组织、共同体或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公共物品”或“公共基础设施”。 社会资本对于社区治理过程中集体目标和公共利益实现具有一定的影响,而对于潜入在治理网络结构之中的资源动员潜能和动员能力的再生产又影响着社会资本的存量。

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行动者能否有效运作社会资本,往往不仅仅在于其各自有多少资源,同时还在于社会资本运作转化的能力。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要关注动员的“过程”和动员能力。社区动员能力即社区权威为了实现既定的治理目标所拥有的发动社区成员响应、支持并按照其意愿行动的能力。笔者通过社区调研资料归纳了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这种动员能力的影响要素主要有:(1)非经济人价值理性主导的社区治理精英;(2)社区成员的参与网络;(3)参与渠道和参与的便利性等等。“社会动员是一个过程,通过它,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被放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和行为方式。它意味着人们在态度、价值观和期望等方面的变化”。

此外,动员能力本身具有再生产性的特性。信任带来合作,合作又增进相互信任,破坏信任关系的人或行为会受到惩罚。动员的过程是一个经营式的社会资本运作过程,在动员过程中它在不断创造、强化其动员能力。

3. 结构:社区治理中信任与合作的载体。有效的社区治理与社区治理网络的运作及其嵌入在其网络结构中的社会资本不可分离。存在于社区治理网络结构中的信任、规范是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正是社区治理体系结构中的信任、规范所构成的社会资本促进了社区合作,促进了社区治理的绩效。

(1)重建信任:基于相互认同和社区规范而积累的信任。“信任关系”是社会资本中的核心元素。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分别构成了两种不同的信任结构: 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特殊信任是根据血缘家族关系和社会交往关系确定的有选择倾向的信任,只应用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们身上。普遍信任相对于特殊信任而言是一个更为宽泛的信任结构,它源于制度、法律等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这里所涉及的制度不仅仅是指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包括社区规范性等非正式制度。如果当事人未按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去做,则会受到惩罚。普遍主义信任有利于促进制度性社会资本的积累,它使得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生成宽容、包容和妥协的品格,允许不同的信仰和意见的存在。

社区基于相互认同、社会道德、社区归属感以及社区规范积累了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这种信任改变和影响着社区治理结构。这种相互认同以及社区归属感主要是通过持续的沟通、社区成员参与以及社区规范来实现的。社区成员获得的一些合作的经验,形成自组织的习惯,为将来更大范围的集体行动打下基础。

(2)治理结构中资源的变化:社会资本在行动和结构层面的过渡。从社区调研案例中可以发现尽管是一些社区治理中日常管理的一些小变革,如“社区文明家庭”的评比、“社区规范”的制定、“社区学校”和“社区医院”等等。但是这些变化蕴含了社区治理结构以及嵌入在治理网络结构中资源——社会资本的变化,以及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成员个人人格的培养和社区成员价值观念形成的社会化过程的关注和努力,从而实现了社会资本在行动和结构两个层面的过渡。保罗·怀特利的研究把我们关于社会资本产生来源的思考引向个人人格的培养和社会成员价值观念形成的微观层面上,它告诉我们,家庭环境、社区氛围、社区教育等社会化过程是非常重要的。由社区内部的社会化过程形成了社区特有的“人格特征”。

首先,基于社区网络的互动与沟通,建立一种信任的关系。其次,政策宣传、社区规范为社区成员提供了共同的规范和价值,提高社区成员对社区治理的认同程度。第三,由于社区参与网络之中的合作同步促进了共同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且有着一定的规范作为保证,这使得网络成员以后在解决同类问题时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性,使网络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长久维持下去,并且使这种自发形成的合作秩序逐渐在共同体扩展开来,从而促进社区内治理效率的提高。第四,社会资本无论是作为人际关系资源,还是作为组织资源,社会资本的存量,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往往具有自我再生产性和可累积性。就个人所具有的人际关系资源而言,得到使用的机会越多,就意味着围绕个人所结成的社会网络越密,资源交换的可能性越大;资源交换的可能性越大,就意味着个人可以更多地使用人际关系资源,编织更加缤密的社会网络。就一个社会所具有的组织资源而言,信任、合作、诚实守信等组织规范和美德,是人们在社会行动中反复博弈的结果,一旦形成就具有良性互动的效果。

参考文献:

社区治理成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社会组织; 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5-0094-06

一、合作治理:公共服务治道变革的应然选择

合作治理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合力”思想,认为社会发展是不同力量共同作用产生合力的结果,并强调个体分力的主观能动作用,体现了整体与局部不可分割的关系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的最终结果是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中形成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由此产生的合力创造出来的”[1](p.697)。 基于合力思想,社区公共服务治理存在多个“分力”,即指政府之外的所有社区内主体,包括社区企业、社区自组织、志愿性社团、协会和居民个人等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广大经济生活领域和公民生活领域。这些主体在承接政府服务职能和促进公共利益实现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经过多方协调会形成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合力”。合作治理实质是治理理论的一个分支和应用。治理的核心特征是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本质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强调权威中心的多元化,主张管理对象的参与和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糊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强调多元主体的责任,追求政府职能履行手段的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的兴起和民主行政理念的践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已成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发展趋势。

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是社区民间社会力量和公共权力共同参与公共服务治理的一种模式,它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平等合作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2](p.22)。政府与其他主体各司其职,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平等协商,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对话和争辩,在此基础上形成决定在实质上符合大多数居民的利益,而不是形式上体现公民的意志”[3]。合作治理体现了政府与社会的一种新型互动的关系。它打破了公共政策目标的单一性,使其走出对上负责的单线性关系状态;治理主体不再依靠权力直接作用于治理对象,政府权力的外向功能削弱;行政权力不再服务于抽象的公共利益,而与权力持有者的道德意识相关联[4]。

中国在走向现代性社会结构中呈现出“利益多元需求、权力分散制衡、组织异质独立”[5]等因素,形成排斥单一性和独占性机制的强烈诉求,“社会”开始成为资源供给的有力潜在力量,开始提供影响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传统的政府单一供给模式越发难以适应[6]。社会因素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主体,促进了治理机制的转变。莱斯特·M·萨拉蒙的第三方政府理论①和奥斯特罗姆夫妇的多中心治理理论②强调,需要借助多样化的权力和组织形成多中心治理机制,解决不同范围的公共治理问题。因为社会组织具有“解决社区问题的专门知识并根植于基层,可以对居民的需要作出适当和如实的反映,促使社区成员参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和资源分配”[7]。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要关注的焦点将不再是政府中心这一前提下如何扩大社会的参与,而是打破政府单极治理,确立多元共存合作治理的新格局。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变迁,给社会组织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社区制”的改革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提供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同志在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央高层决策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当前,社区已成为多元主体利益博弈的公共空间。社会转型期,城市失业和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等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落到社区,加大了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难度。合作治理所具有的弹性化、互和反思理性等特征更好地应对了转型期社区公共服务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特征。因此,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合作治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有文献对公共服务的合作治理大多数是社会宏观层面的定性研究,把政府与社会各主体的合作关系置于社区的微观层面的定量研究较为薄弱。因此,本文通过对长沙市的实证调查,对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实践进行实证层面的解析,尝试通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深入剖析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期望可以为合作治理实践的有效开展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数据支持和对策建议。

二、研究设计及变量测量

(一)数据来源及其描述

本文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源于2011年笔者在长沙市所作的“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行为意向与社区公共服务满意度”的调查。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法。第一阶段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在长沙市抽取3个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第二阶段用简单随机抽样法在所抽取的各区中抽取2个街道;第三阶段按系统(等距)抽样法抽取居委会;第四阶段从各居委会中按间隔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家庭户;第五阶段在抽取家庭户样本后,从所抽的每户家庭中抽取一个生日距8月1日最远的那个成年人作为调查对象,构成调查对象最终样本。考虑到样本总体的规模、抽样的精确性、总体异质性程度以及研究者所拥有的经费、人力和时间等因素,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76份,回收率达95.2%;对原始问卷进行逻辑和幅度检查后,去掉废问卷34份,还有442份,因此最后有效回收率达88.4%。使用数据录入软件EPIDATA3.1双份录入进行质量核查,有效地保证了数据录入的质量。

(二)变量选择及其测量

学者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影响较大的是库勒(Kuhnle)和赛勒(Selle)。他们把“沟通与交往”以及“财务与控制”作为测量指标,将两者互动关系划分为整合依附型、分离依附型、整合自主型和分离自主型四种模式[8](p.30)。本文参考库勒(Kuhnle)和赛勒(Selle)的观点,结合我国国情,从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建立指标体系对长沙市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进行测量。为了测试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在正式进行问卷调查之前进行了试调查。

表1对本文分析中所使用的观测变量进行了说明。上级支持的观测变量包括资金来源、场地提供、政策支持及技术支持;控制状况的观测变量包括自治性组织数量、自治组织财务处理权、人事任免权和法人代表比例;沟通状况的观测变量包括遇到问题是否会找组织、选择的组织类型、不找组织的原因和组织是否给予回应或解决;交往状况选取的变量包括对组织工作熟悉程度、与社区工作人员相处状况、对社区组织的认识和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为了使得测量指标具有可比性,在相同尺度下对原始代码进行了重新赋值,量表问题按照正向从小到大进行赋值(参见表1)。

三、社区公共服务的合作治理:现实层面的解读

(一)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现状之考察

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目的是要平等地解决社区成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状况和造就心理健康且有能力的社区居民[9]。合作治理把社会组织视为与政府平等合作的伙伴,它超越了政府过程的公众参与,打破了公众参与政府过程的中心主义结构,它“不仅拒绝统治型的集权主义的政府中心主义取向,也不赞成旨在稀释集权的民主参与型的政府中心主义取向”[4]。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他多么富有和精明[10](p.215)。社区公共服务只有引入市场和民间组织,努力引导每个人参与供给过程中的对话和协商,提供主体才可以在政策制定前更多地了解社情民意,同时也加强了居民对供给主体的参与和监督。合作治理的实践增进了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回应性与责任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实践到底是现实的图景抑或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景?我们借助于对长沙市的调查来实证解析合作治理实践状况。表2是根据表1测量出的各项指标有序分类变量的所有类别频数和频率,1、2、3分别代表各项观测变量的赋值类别。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长沙市各级政府把社会组织作为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新视野和生力军,走在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改革队伍的前列。如天心区出台了《天心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对申请成立的社区组织,实施降低门槛、减少登记环节、简化工作程序等,为社区组织的发展扩大了成长的空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社区组织在数量上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总类日渐丰富,管理体制一直追求创新,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区各类组织参与民生服务工作,发挥了自身独特的优势,有效地缓解了服务供需失衡的矛盾,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载体。但由于我国一元统摄的历史传统和总体格局的社会沿袭,政府与社区组织仍然是“操作性和逐步浸入式的关系”,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社区社会组织仍是在地方政府控制的夹缝中发展。

由各观测变量的类别频数和频率分布可以看出(参见表2)。首先,在上级支持方面,社区组织的运作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624%),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大;其余为服务的自主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办公场地主要由区政府或街道提供(645%),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必然受到官方的隐性制约。其次,在控制权方面,虽然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数量比较多,但是,在抽样调查的社会组织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财务处理权(35.6%)和人事任免权(37.1%)。从法人代表来看,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政府职能部门转制而来的官办社会组织在人员配置上仍由行政指令安排,在财政上依赖政府,与上级行政主管单位保留千丝万缕的关系。再次,在沟通方面,大部分居民遇到问题会找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或其他组织来解决,但居民的问题仍有24.7%没能得到有效解决。20世纪70年代末,在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政府重新肯定了社区发展的意义,提倡发展“社区服务”,旨在利用社区资源、依靠社区力量来解决居民的生活服务需求,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构想。这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提供了契机和成长的空间。第三部门具有广泛的社会网络资本,但受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及其自身局部性、狭隘性的限制,供给功能尚且有限[11]。最后,从交往情况来看,大部分居民与社区组织和政府部门联系频率非常低。23.1%的居民对社区组织工作情况一无所知,57.0%的居民只了解一点。688%的居民认为社区组织代表政府部门的利益,成为政府的助手和派出机构,只有少数人(7.4%)认为社区组织代表居民利益,与政府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二)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影响因素之实证解析

本研究采用统计软件为SPSS19.0,结构方程软件为AMOS17.0对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合作治理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通过运用SPSS19.0对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数据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模型包含个人特征、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5个潜在变量和20个观测变量,年龄、月收入、文化程度、在社区居住时间是原因显变量,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是结果潜变量。潜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和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载荷系数(参见图1)。

图1合作治理影响因素结构路径

从图1模型拟合的结果来看,x2/df=2.3780.9,AGFI =0.963>0.9,RMSEA=0.06809,TLI=0.953>0.9,也说明模型拟合较合理。

从参数估计的结果来看,上级支持、控制状况与交往状况对合作治理效果的路径系数在P为0.01和0.05的水平上均具有统计显著性,说明这些变量对合作治理具有显著的影响。其中,上级支持对合作治理的影响最大(Beta=0.974,P

沟通状况中Beta=0.487,P=0.178>0.01,沟通状况对合作治理效果具有显著性正向影响没有得到验证。这说明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通过建立平等合作和良好信任沟通机制来提升供给能力仍未能发挥其充分作用。

各观测变量对潜在变量的回归系数均在0.5以上,表明测量模型具有较高的效度。在各潜变量因子分析中,不同的观测变量起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在上级支持因子分析中,影响最大的是资金来源(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908),其次为场地提供(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756)、政策支持(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732)和技术支持(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683)。在控制状况因子分析中,影响最大的是财务处理权,其次为人事任免权、法人代表和自组织数量。财务处理权和人事任免权系数为负,说明社会组织的财务权和人事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上级政府的控制,也印证了前文的相关数据描述性分析。在沟通状况因子分析中,居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是影响沟通关系的最重要因素。在交往状况因子分析中,对社区组织认识的载荷最大,且系数为负,表明目前我国社区组织得不到当地政府和居民的正确看待,在居民心目中,社区组织是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分支,是完成政府下派任务的得力助手。某些地方官员甚至把民间社会组织当成与政府争权夺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并通过法律、资金、政策等各方面限制其发展规模。在居民背景特征中,居住时间对合作治理的贡献最大,表明居民在社区居住时间越长,越能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发展。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我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背景下,结合前人的研究基础,通过对长沙市社区公共服务部门的实地调查资料,从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对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实践进行实证解析。

第一,通过数据频数描述性分析,在社区公共服务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倾向于 “权威-依附”的权威型合作关系。不管是自下而上发展的民间草根组织,还是自上而下发展的官办社会组织,其对政府都具有较强的依附性。由于权力、制度、资源的不对等,政府在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这将会严重压制社区组织自治的生存空间和自治能力的成长,有悖于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主体平等合作关系的构建和良性发展。

第二,通过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发现,上级支持、控制状况、交往状况对合作治理效果均产生显著的影响,即政府对社区组织在人、财、物等资源的支持力度越大、减少对社区组织的控制、加强与社区组织的联系,合作治理的效果就越好。上级支持因子影响最大,社会组织获得上级部门支持越多,合作治理能力就越强。社会组织沟通状况因子对合作治理的影响未被检验,表明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的信任、沟通以及协同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未建立起来。近几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展“政府上网工程”为居民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了条件。但当今在社会公共资源的供给和社区认同极其有限的条件下,社区公共服务治理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居民的积极支持。在社区,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人聚集在一起,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容易引发各种社区矛盾。居民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在既定的政治体制框架下不仅难以满足而且无法有效地表达,如果沿用增强政府控制能力的行政命令来解决社区公共服务的问题,是难以奏效的。通过诸如“电子网络”等公共平台实现完全无等级的对话似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此外,不同的观测变量对各潜变量的影响也具有差异。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国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下,要充分实现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的合作治理似乎是乌托邦式的理想情境。政府的权威性决定政策的制定和安排,社会组织与居民缺乏参与表达的能力和机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主要局限于公共服务提供的具体操作性层面,缺少有效沟通的对话平台,限制了公共服务供给的绩效。如帕特南所言:“政府的效率与该地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横向地组织起来还是等级化地组织起来的程度紧密关联。”[10](pp.116117)因此,要真正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平等的合作治理,就要冲破传统政府与社会“中心-边缘”的等级模式,建立“民主-平等”的横向性合作关系,使社会组织能以平等的姿态与政府进行充分的协商、对话与联合行动,并有能力共担责任与风险。从“统制-服从”的权力关系到“政治平等”的权力关系的转变,要求政道民主层面与治道民主层面的双重改革[12]。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居民参与的相关制度,完善居民参与角色制度化的规定,重点强化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性建设,确保居民的组织化参与得到保障,也要为消解社会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实现其由“外生”到“内源”的顺利转型和拓宽成长空间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政府要借助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建立与社会组织、居民之间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广泛的对话、沟通网络,以打破时空、政府部门层级以及社区成员等级之间的限制,提高行政部门内外沟通效率,及时传达各级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反映居民的利益诉求,从而提高公共服务过程中合作治理的反应力和回应力。此外,社区“自组织网络”或“共同体”也要积极完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不断提升参与和服务供给能力,增强组织体系的环境应变能力和稳定性。

本文对长沙市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实证调查与研究结论对湖南省或全国其他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推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由于主观研究能力的局限性和客观资源的有限性,研究结论的代表性和普适性仍需长期的检验。在今后的研究中,将扩大调研城市的数量和范围,如东、中、西部的城市,进一步证实研究结果的外在效度。

注释:

①萨拉蒙的第三方政府理论,旨在阐明政府把非政府组织作为合作伙伴之缘由。他指出,NGO参与公共治理,不仅可以增强政府提供公共福利的功能,同时避免了一个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的出现。

②奥斯特罗姆夫妇创立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核心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能有效率地运行。奥氏研究表明:与政府行政管理以及市场化方式相比,社区可以独自更好地管理公共资源。一群相互依赖的个体有可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避免搭便车、逃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的盛行,以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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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社区治理成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基层社会管理;职能;社会自治

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既涉及到地方政府管理,又涉及到居民自治,是多元参与的动态复杂过程。实现政府社会管理和社区自治有效衔接,有利于促进基层自治组织成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一、基层社会管理理论分析及阶段模型

就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而言,扩大社会化管理和民主政治、减少政府行政控制是必然趋势,但是要遵循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根据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和发育状况,相应调整和转变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适时地缩小干预领域、调整干预力度、变换干预方式,扮演好政府不同阶段的角色。

在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管理基层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充当着“监护人”角色,尊重社会力量的独立性并适时地培养扶持和监督指导,与其互补共治。如图1所示,政府作用的发挥会经历“抚养培育-辅助成长-指导监督”三个时期,在完全实现社会自治之前,政府不仅要承担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责任,而且应积极培育和强力促进社会力量的成熟。社会自治力量在成长的不同阶段经历与政府相对应的“索取依赖-学习进步-成熟独立”三个时期。图1中显示了二者相互对应的不同时期以及各自在社会基层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图1)

我国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功能尚不完备,存在官方色彩浓重、自主独立性差、影响力不强、经费来源难以稳定以及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种自立能力尚弱的“幼小”主体急需“监护人”(政府)营造良好的环境,给予必要的帮助,以适度的干预形式组织、协调和推动其迅速健全成熟。当前阶段,地方政府不仅不应放手,而且应发挥主导作用,将关注的重点从事无巨细、亲力亲为转到重点培养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上来,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积极辅助和培育社会自治能力,视社会力量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干预的程度和领域。当基层自治组织发育成熟、功能完备、有能力实现社区“自治”时,政府必须放眼于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宏观指导,放权于基层自治组织,将现行“强政府”性质的政府主导管理结构转变为社区自治为主、政府仅做必要引导和严格监督的治理模式,实现社区管理服务与政府监督指导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直至完成“政府主导-二元治理-社会自治”的过渡和交接。

二、基层社会管理实践探索及评价

在我国,曾先后出现过行政主导的“上海模式”、社区自治的“沈阳模式”、半行政半自治的“江汉模式”以及多种机制综合运用的“杭州模式”等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它们或将社区建设的重心放在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支持、加强地方政府作用为导向,或界定责任和功能边界,“多中心”组织保证,或以政府下放权力、注重社区自治为特色,或注重社区结构性体制创新,构建“选聘分离”的管理体制。这些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在不同程度上理顺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展示并推动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在我国社区管理和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各类治理和相应成效之间的关联看,基层社会管理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规律性,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探索和尝试。

(一)政府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分权。1998年民政部在全国选定26个部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开展社区建设实验和社区体制改革,并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出现了“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沈阳的“自治型治理模式”提出了政府与社区分权的课题,但是没有破题。当时,全国社区体制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居委会没有自治性,仅仅是区街政府的“一条腿”。与“沈阳模式”相比,“江汉模式”注意从初始制度的创设上着力消除“沈阳模式”未触及的“体制瓶颈”,是探索有中国特色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有益尝试。“江汉模式”体现了不少科学理念和价值取向,但由于没有触动城市行政体制,随着政府职能社区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二)逐步让权社区的探索。2000年以来,有的城市开始了社区体制改革的新探索,试图弥补江汉区社区体制改革的不足。理论界把这一新的探索成果称之为“社区工作站模式”。从学术角度来看,社区工作站模式是政府职能社区化模式,是为实现政府职能社区化,在社区设置承接社区行政事务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许多城市纷纷掀起了创建社区工作站的浪潮。与“沈阳模式”、“江汉模式”相比较,社区工作站新模式表现出极大的创新勇气,不同程度地理顺了政府与社区关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社区行政管理与社区公共服务的真正分离,走出社区行政化困境需要探索合理的替代性选择。

这些基层社会管理的实践,也充分表明相对成熟、成功的社区建设都以资金投入为健全基础设施和宜居环境的重要保障,以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为重要基础,以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居民自治组织为重要力量,以人文关怀为重要感情维系。而这些条件的实现都离不开政府的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和引导投入。这些实践也充分验证了在现阶段,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政府主导基层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地方政府现阶段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弱化具体细致的管理,加强监督,鼓励并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根据社会自治力量在当前阶段呈现出的特点,调整对其干预的程度、形式和领域,特别应注重对社会力量的培育,扮演好政府现阶段在社会治理中的“监护”角色。

(一)出台政策规章,保障社区法制化管理。面对社区管理的新形势和基层社会的深刻变化,必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社区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以制度的力量依法治理社区。一是制定和不断完善发挥市场机制、共建机制、志愿机制作用的政策,特别是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政策、扶持企业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志愿服务深入持久开展的政策,使政府从“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做更加需要政府关注和下工夫的事;二是制定和完善向新建社区、人口密集社区、困难群体聚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倾斜的政策,促进平衡发展。

(二)抓好组织整合,凝聚社区建设力量。长期以来,存在于社区的单位和其他组织,由于对社区事务不够了解,又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区服务,不愿也难以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政府应发动各类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建设。首先,整合地方政府力量,组建由政府负责人挂帅、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社区管理办公室,统筹规划社区建设,形成合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次,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鼓励社区所有成员参加的社区建设联席会议,整合区域所有成员和资源,协调区域内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并服务于各群体,使辖区内的社区管理有秩序进行,和谐统一。可以整合基层政府的工作机构,在街道层面设置“一站式服务”,改进提供基础公共服务的方式;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养老等福利项目。

(三)创新管理体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制度层面,地方政府担负着加快社区配套制度建设、切实保证社区组织自治性质的使命,应通过完善各项制度,解决社区居委会的职能界定、权利义务以及与各个方面的关系,用制度保障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自治作用,地方政府要着重做好几个转变:一是把与社区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交给社区,提升社区组织管理地位,实现由微观具体向宏观统筹的转变;二是主动帮助社区排忧解难,搞好服务,做好协调,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指导、服务转变;三是对社区建设成效考评中,居民满意度指标要占合理权重,促使社区组织对民负责、为民办事,实现由上而下垂直考核向兼顾上级认可和群众满意的综合考评转变。

(四)培养扶持NGO,提高社区自治能力。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调整和角色的重新定位,从政府转移出来的大量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更多微观主体来承接和具体实施。与此同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因为参与主体不够多元而受到制约。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大量政府之外的NGO存在并有效发挥作用,承担从政府集权式管理向社区治理过渡的中介角色,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完成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衔接。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大力鼓励、促进、推动基层社区领域NGO建设,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进行适度培育和合理引导,使其与社区自治组织一起进行社区管理和建设。可以通过建立机制营造环境来培植NGO,促进NGO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发挥作用。

(五)搭建沟通平台,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沟通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对社区居民的情绪宣泄、意见表达、问题反馈进行快速收集和及时回应。对矛盾进行化解,对或愤怒或悲伤的情绪给予抚慰,对群众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和负责任地处理,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完善政府自身建设的同时,推动基层社会健康发展。

无论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还是社区建设管理的实践,都明确和验证了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的模式。地方政府不仅应在当前阶段介入和干预社会基层管理,而且应该将培育社会自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力争在法制建设、规划设计、组织整合、体制创新、培育NGO以及搭建沟通平台等方面有所突破和成效,为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社会自治“修好路”、“加满油”。

(作者单位:1.河北行政学院;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2.

[2]邓名奋.论社区自治进程中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思路.学习论坛,2007.1.

[3]石庆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中国集体经济,2007.7.

[4]陈伯涛.构建和谐社区的主体及途径.领导干部网,2007.8.10.

[5]袁方成.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效衔接的社区治理机制创新研究.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