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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的风险

信托投资的风险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第1篇

    1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信托业务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从资金信托的角度出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属于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制定信托投资计划,与投资者(委托人)签订信托投资合同,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等方式受托投资者的资金,然后进行房地产或者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并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实施具体经营管理的一种资金信托投资方式。与一般的信托合同、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据《2012年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房地产信托密集发行主要是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2010年一季度末,房地产信托余额仅为2300多亿元;2010年末增加到4300余亿元;2011年6月末,继续增加到6000多亿元;到2012年6月末为6752亿元,直至2012年底增加到6983亿元。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一直是信托行业资金使用的一个主要方向,一直以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也是房地产企业除了银行贷款融资之外一个很主要的资金来源。之前房地产信托历年都呈现出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这种势头一直保持到了2011年的年中,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加上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加强了监管,这个势头开始下滑,但由于投资市场中股市持续低迷,储蓄利率也没有提高迹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这种预计年收益最高的投资产品仍是最具有诱惑性的一种理财产品。在房地产持续调控之下,许多资金链紧张的开发商都选择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以解燃眉之急。有人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企的“救命稻草”,也有人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仅起到“备胎”的作用,但无论如何,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由于银行贷款的减少,确实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火”了一把。

    2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

    目前随着我国银行对房地产信贷的收紧,信托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但在信托投资基金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巨大隐患。现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年收益率普遍高于10%,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为到期时需兑付的巨额本息埋下了伏笔,隐藏着潜在风险。作为高资金需求、高投入的房地产行业,先天具备着高风险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一方面受到宏观经济调控、房地产项目本身、行业市场环境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带来多重风险的影响,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2.1 提前清盘风险

    在真正的兑付高峰到来之前,2012年已经有超过4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提前清盘,如2012年2月10日,天津信托2009年11月发行的正源投资——信达地产股票收益权投资及回购结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宣告终止,这比原本的5月到期日提前了3个月。该项目于2010年9月开盘,开盘之初,月成交套数能达到100套,但从2011年2月开始后的12个月,月销售套数基本都在个位数,而该款信托产品发行之时正值房地产市场火爆之际。然而2011年2月开始,房产商销售回款大幅下降,而房产信托兑付资金主要就来源于开发商销售回款,一旦销售持续下降,兑付风险即呈现,信达地产提前终止此款信托产品实属无奈。以上事例层出不穷,尽管目前没有信托产品爆出兑付失败,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暗流涌动,市场不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提前清盘现象。据公开信息显示,去年三季度以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提前清盘数量就达15支,涉及中诚、中融、新华信托等多家大型信托公司。2012年全国共有50支信托提前清盘,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出现的大批提前清偿能否使其在兑付高峰期平稳度过,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集中关注。

    2.2 企业不能集中兑付风险

    经过过去两年的爆发式增长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迎来了集中兑付期,兑付问题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2013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到期规模达到1758亿元,迎来首个兑付小高潮,其中季度高峰出现在3季度,为716亿元,单月高峰出现在7月份,到期总额达到504亿元,兑付压力仍将持续。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信托资产总规模达到4.8万亿元,同比增长58%,其中投向房地产市场的资金达到6882亿元,占比14.83%,2011年全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新增规模就达到3704亿元。据国泰君安的报告显示,2012年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总到期规模约为1758亿元,2013年成为信托兑付高峰年,随着兑付高峰期的到来,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经济周期的影响以及信托公司自身发展不合理、监管措施具有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兑付风险严峻。

    2.3 到期不能兑付约定收益风险

    近期一款名为国开城市发展基金的信托产品年化收益率达到37%引发多方关注,此款产品由国开金融、昆仑信托和中海信托三家金融机构联合发行,总规模为500亿元,一期资金为101亿元,根据该基金的背景资料,信托投资人的年化收益率高达20%到37%,上不封顶,其主要赢利点是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土地一级开发,该基金的资产包括西安、成都、绍兴等二三线城市未开发土地,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受政策影响巨大,土地价格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将影响该信托的收益水平。土地收益是否能够支持37%的融资成本是有浮动性的,因此其能否顺利兑付也成为关注焦点。由于信托公司没有公开披露平台,各家公司产品披露情况差异巨大,因此,在高收益的背后,整个房产信托业将面临集中到期兑付的压力,是否能如期兑付约定收益,使房地产行业在收益构成方面,协调保持资产组合中各资产的收益有利于现金流的稳定,是房地产行业需不断警示自身发展的动力。

    3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产生的根源

    房地产信托融资发展初期只是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采用的融资方式,但目前大型房地产企业也都采用信托投资基金融资方式。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限购、限价和信贷紧缩,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成为不少开发商在遭遇银行放贷紧缩后的“救命稻草”和“备用金”来源,如此大的信托融资规模导致了未来诸多兑付风险的产生。

    3.1 兑付高峰引来提前清盘风险

    2012年出现的50支信托提前清偿,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房地产公司找到了新的融资。鉴于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高,房地产公司就以新融到的钱把原来的房地产融资项目提前还款,资质好的地产集团,基本上利率都在15%-18%左右,高于银行同业利率10%左右,有的地产商借了信托的资金,拿到地后四证齐全,即可到银行申请开发房地产贷款,贷款成功就会使房地产商后期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因此房地产商拿到这笔钱之前,会想办法先把信托这部分余款补足,信托项目就会提前终止。第二,提前偿还闲置资金。一些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市场比较低迷的状况下,不愿意开发项目,造成提前偿还。第三,信托公司严加监管,及时控制清盘。一些信托的确预期会出现风险,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里面,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风险控制是非常严密的,信托公司针对每一笔信托项目,都会采取大股权项目,指派项目监理及财务总监控制现金流,公司每一笔资金流动都受到监管。当出现融资风险时,会造成提前还款,这也从反方向体现出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控制能力。

    3.2 到期日集中导致企业不能集中兑付风险

    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融资规模巨大,到期日又相对集中,陆续出现地产信托到期难支付的案例:如华奥国际信托的一个地产项目在2013年5月底出现的兑付危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和昆山洪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还款情况都是欠息等。鉴于此,大量集中兑付风险的产生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大型房地产公司信托投资基金规模增大。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根据单家公司房地产信托规模排行,发现排在前列的都是大型房地产公司,诸如万科、绿城、保利和恒大都分别融了三四十亿元,融资规模远大于中小房地产企业。

    2012年9月初,万科以51亿元的购地金额领跑土地市场,粗略计算,其2012年前8个月,累计购地金额已达135亿元,巨额的购地金背后是强大的信托支持。信托规模巨大极易带来到期集中兑付压力。企业短期债务压力也带来兑付隐患。以绿城为例,2012年绿城面临超过200亿元的短期债务压力,其中包括45亿元左右的信托贷款。2013年6月,绿城先是卖掉了绿城中国24.6%的股权给九龙仓,融资51亿港元,而后又转让了9个项目给融创中国,套现33.7亿元。如此腾挪转移,皆被指出与信托到期有关。大型房地产公司大量信托产品集中到期,必将给压力下的信托行业带来不可预期的兑付风险。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风险管理;防范措施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 REITs)是近几年出现了一种新的房地产融资方式。它的作者比较多,第一可以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二可以减少从银行贷款的数额减小风险;第三可以让公众得到分享到房地产业的收益。但是 REITs作为一种金融产品购买的话肯定存在着很多的商业风险。

同美国以及欧洲国家相比,我国的REITs出现得比较晚,到了2008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才出公告告知可以开展REITs的试点工作,用以改善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方式。到目前位置,我国的REITs工作都还是处于一种摸索阶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试营业阶段,所以对于REITs的运作,有着很大的市场风险。本论文对我国REITs出现的背景进行了论述,分析了我国REITs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最后针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研究背景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以飞速在发展,但是其融资渠道少。此时REITs就应运而生了。在我国首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出现在2008 年 10 月 30 日,具体情况是当时由中信集团、中信信托、中信地产三家企业联合开展成立了“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其募集的资金总额为 68.9 亿元。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小对银行的信用带款,增加其自身的融资渠道。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开始在推动REITs的试点工作,在天津市的滨海新区、上海的将浦东新区都提出了相应的规划,想将其打造成私募股权基金中心。同时在当年的12月,国务院办公厅也颁布了相关的文件《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清楚的指出了将在房地产企业开展REITs的试点工作,主要是目的是为房地产企业增加一个融资方式,缓解商业银行的贷款压力。与此同时,西南地区的金融重城重庆市政府在2010年也了明确的关于REITs的 110 号文件,文件中提出了关于鼓励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主要是税收方面的优惠,这为REITs在重庆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扶持和引导。

2、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行的风险分析

在金融行业中对风险的理解是这样的,风险是指投资者所投资的资金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的收准备或是可能受到很大损失的可能性。REITs是一种金融产品,主要是用于房地产的投资,第一REITs的运作要受房地产行业和资本市场二个方面的影响,不确认的影响因素多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第二REITs的运作还面临着基金组织结构及运作管理过程中的诸多隐患。当前我国的REITs还处于探索阶段,对REITs的基金化产品也都还是在尝试阶段,对于存在的风险国家也无明确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和制止。

2.1行业风险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有二种性质的开发,住宅房和商业地产。商业地产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它的开发的特点是投资高和回报周期长。我国房托基金及管理团队营运时间短,另外受国家经济增长调控的影响,不能准备判断后期的收益。

2.2项目风险

土地政策和贷款政策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房地产的项目风险。另外国内的REITs一般都是为特定的主体提供资金,该项目出现问题容易导致改REITs出现风险,信托产品缺乏稳定性。

2.3经营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投资就会存在经营风险。中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也要面对这一风险。

2.4法律政策风险

缺乏法律对REITs风险的相关规定。目前仅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银监会的部分文件,来规范REITs的风险,这是不够的。另外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待房地产投资基金以及房地产开发的政策也对REITs的风险起着很大的影响。

3、防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风险的对策研究

首先,在投资决策阶段,要加强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其次,在投资管理阶段,要加强项目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最后,在投资退出阶段,信托公司应该根据项目价值的变动趋势,准确及时的确定退出的时机,控制退出阶段的风险。风险防范具体的策略如下:

3.1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按照信托产品推介的监管提示,在宣传和推荐阶段,相关推介部门必须做好风险提示工作,信托公司应该如实的揭露该项目的各项风险,并做好针对的应急准备措施。例如香港领汇 REITs 经尽职调查研究,该项目资产质量高、现今流充足且稳定,同时该项目的租金收入在存续期间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投资者对该项目非常认同。但由于该REITs在发售阶段没有对诉讼风险进行相关的披露,导致其在上市的过程中受到法律诉讼的干扰。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对风险的揭示,是REITs正常上市募集的保证。

3.2建立规避风险机制,控制项目风险。

信托公司在投资决策阶段,应该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研究。这一过程就像“筛子”,能有效的过滤风险较高的项目,对信托公司而言,不仅仅要关注项目的收益性,只有及时的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发现潜在风险,筛选掉风险过大的项目。建立规避风险的机制,将收益与风险同时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控制项目风险,为项目正常运营保驾护航。

3.3实行分散投资原则,进行多样化组合投资。

“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这是投资界不变的投资策略,因此,信托公司应该改变目前以单一信托计划为主的方式,实行分散投资原则。保守的选择低风险或接近无风险的项目来运营也不足取,低风险预示着低收益,也就是说资金的运行效率低下。因此,信托公司应该进行多样化的组合投资,将较高风险但具有较高收益的项目与低风险的项目进行有效的组合,降低信托公司面临的平均风险,这样才是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

3.4要建立健全的市场风险预警系统

首先,要建立一套由不同层次和子系统构成的REITs基金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相应的临界值,进行动态分析确定风险程度的划分范围。其次,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REITs所承受的各种市场风险来源进行信息采集,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并计算风险值。最后,把风险预警指标数值与权重乘积求和计算得到的最终数值作为依据,与预先对风险资产己设定的临界值进行比较,来判断资产所受的风险状态。

参考文献:

[1]王润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09,02:146-147.

[2]冯翠英.基于新保险法的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及风险控制[J].特区经济,2011,02:256-257.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第3篇

一、信托创新产品定价机制

(一)信托创新产品的名义价格

1、信托创新产品的定义

信托产品是指信托机构经研发设计而推出的面向市场营销、具有信托特征的金融产品。按信托本旨,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在实务操作上,信托机构创新了这一业务。信托机构往往是先行设计具有一定交易结构、运用目的与管理方式的信托计划,然后再在信托市场上面向投资者销售。投资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一定的资金或财产交付信托机构处置与运用,并指定受益人,签订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因此,信托机构推出的信托计划实质上就是面向市场营销的信托产品。这样,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实际上是信托产品的发行人,委托人实际上是信托产品的购买者,即投资人。受益人是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的享有者,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者。

信托产品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是财产信托,也可以是资金信托。可以是单一信托或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照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或资金。这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或资金,已经明确了委托人,信托机构依据市场规则收取相应的信托报酬,其交易价格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定价机制。集合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或资金。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信托机构自行设计管理运用方式,需要面向市场销售的集合信托产品。为简便起见,下文所称信托产品均指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信托产品的所有个体都具有差异性特点。不同信托机构推出的信托产品都有不同的项目载体,或者具有特定理念的投资组合,而且任何一个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都有其个性特点,例如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的不同匹配安排。而且,制度规定,同一信托机构不能就相同运用范围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所以市场上很少能见到完全相同的信托产品。信托机构即使是对其它信托机构的创新产品进行采纳,其推出的信托产品相对于已经存在的信托产品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信托运用范围或交易结构的差异),可以认为任何一个信托产品都是创新产品,尽管其实质性创新内容有多寡之别或创新价值有大小之分。

2、信托创新产品的名义价格

信托产品交易中的各当事人都遵从经济人假设,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获得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本金后的增值部分称之为信托资金运用收益,其与发行总额的比率即为信托资金运用收益率。受托人在发行和管理信托产品时要发生一定的费用,并且受托人需要提取一定的信托报酬。信托产品收益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剩余收益即为受益人收益,其与信托产品发行总额的比率即为受益人收益率。一般可将信托受益人收益率称之为信托产品收益率。

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创新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如果风险收益相匹配,受托人才会推出创新产品,委托人也才会购买该产品。既然是可销售的商品就必然有一个交易价格问题。从理论上说,信托产品的交易价格取决于信托产品的内在价值。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收益权,与股权类似,信托受益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将受益人在未来可以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折为现值,得到的就是信托产品的内在价值。信托产品的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越大,理论上的交易定价就应当越高。但是,未来收益率的高低取决于许多因素,并不是确定的,只能进行预期。因此,信托产品收益只能是预期收益。

按照制度规定,信托机构在销售信托产品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事实上就是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信托产品销售价格。但是,信托机构在设计信托产品时,一定要对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作出预测,并设计相应的风险与收益交易结构。委托人从自己的角度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析与评价,以便作出购买与否的决策。信托机构和委托人对信托产品风险与预期收益的评价实际上就是对信托产品的定价,这个价格可以称之为信托产品的名义价格。因此,可以将信托产品的名义价格定义为一定风险条件下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的倒数。

(二)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因素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有信托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发行与管理费用、受托人报酬等。

1、信托资金运用预期收益率

信托创新产品一般以确定项目作为载体或以一定投资理念引领的组合投资,其资金运用预期收益来源于项目收益或组合投资收益,收益的决定性因素是项目或组合投资的收益与风险的匹配结构。具体来说,与资金投向、资金的运用方式、信托产品发行规模、期限结构,以及风险控制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是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资金运作模式有多种类型:贷款类、股权运作类、融资租赁类、受益权转让类、证券投资类、资产证券化类以及综合利用各种模式的组合类投资模式等。从理论上讲,所有的信托产品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股权投资,代表所有未来收益不确定的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受益权投资等。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不确定,但可预测。预期收益与信托产品本身的收益模式、特点及风险密切相关,风险越高,预期收益率越高。另一类为固定收益证券,代表未来收益确定的投资方式,如贷款信托、融资租赁信托、固定收益分红投资信托等。其预期收益是确定的,但也有一定风险,如融资者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一般地,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要高于固定收益证券类信托产品。

其次是资金投向。信托业的营业范围非常广泛,贯通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三大领域。信托产品可以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制造业、交通运输、金融证券等多个领域和行业。从2002年7月18日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出台以来,信托产品的发行已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大类行业中的16个。不同行业的收益结构各有特点,例如证券市场与房地产投资的回报模式与特点是截然不同的。风险越大的行业或投资领域其预期收益越高。

第三是信托产品发行规模与期限结构。从理论上讲,一般地信托发行规模越大,信托产品本身抗风险能力越强,而且,信托产品发行量越大,形成的规模效应越大,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率越高。对于信托产品期限结构来说,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信

托期限越长,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率越高。

第四是风险控制方式。信托产品都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例如,信托产品不仅有来自投资项目本身方面的风险,同时还有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如在信托期间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引起的市场波动风险等。当然,信托产品最大的风险还是信托项目本身的管理运作和信用风险。投资者承受风险就需要一定的风险补偿。因此,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一般地要高于同期国债和银行存款利率。不同的风险承受需要不同的风险补偿,风险与收益从来都是成正比的,风险越高,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越高。信托作为一种新的投资理财方式,风险控制是信托业的第一要务。

因此,为了控制风险,取信于委托人,信托机构在设计信托产品时,一般要提供相应的信用增级方式。信用增级方式有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有优先/次级受益权结构、抵押与质押担保、受托人信托报酬担保方式;信托创新产品的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很多,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方式,其中商业信用担保又有保险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投资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等多种方式。

信托机构在信用增级的产品结构设计中,通常根据创新产品本身的风险特点决定采用内部信用增级还是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有时则是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混合运用。在组合信用增级的产品设计中,一般包括2~3项风险防范措施。采用组合信用增级方式的原因表现为两个方面,呈现两个极端:一类是单一风控措施无法提供保证,不得不增加多项措施,该类产品本身风险较大;另一类是单一风控措施已经可以满足风险防范需求,但信托机构为提高产品信誉等级,增加了其它的一系列措施,该类产品本身风险较小。例如,在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同时,由保险公司提供受益担保等。在某些信托产品的创新设计中,信托机构没有附加风控措施,即不提供特定的担保方式,这些产品实际上是以信托机构本身的理财能力和信誉提供信用的,在市场上享有的高信誉就是信托机构的信用增级资本。

信用级别越高,信托产品风险越低,其资金运用预期收益相应也就越低。一般地,按照信用增级逐级减弱的方式可以归纳划分为五个级别,即政府与银行信用担保、商业信用担保、抵押与质押担保、受益权分级和没有特定担保,也就是信用增级级别逐级递减、风险逐级升高,相应地,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相应提高。当然以上的信用级别的划分是一种经验划分,没有严格的界限,具体的产品信用增级有不同的特性,需依具体情况确定。

当然,影响信托资金运用预期收益的因素还有很多,例如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受托人市场品牌形象与资金管理运用水平、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等。

2、信托产品费用

创新产品在发行与实施环节需要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产品创新设计费、发行营销费,以及产品管理、运用与处分费(如托管费、律师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收付费、清算费)、产品税费,还有其他产品应付费用等。按照规定,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产品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产品费用。一般地,信托产品相关费用是可预测的,不确定性较少。

3、信托报酬

信托机构发行信托创新产品一般以收取信托报酬或佣金的方式取得信托收益。信托报酬的收取方法有按固定比例和浮动比例提取两种方式。为了取信于投资者,同时也为了在信托产品取得超过预期收益时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多数信托产品采取累进浮动信托报酬提取方式。受托人采取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累进浮动信托报酬提取方式,是指受托人设立了一个一定预期收益率标准水平作为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f临界值,如果到期实际收益率低于临界预期收益率,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高于临界预期收益率,受托人按照一定的比例与委托人分成。这种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交易结构设计无疑有利于降低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提高信托产品信用等级。

(三)信托创新产品的定价机制

信托资金运用预期收益减去信托产品费用和信托报酬,即是信托创新产品的预期收益。对信托资金运用预期受益的影响因素也就是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因素。由于信托费用与信托报酬是可预期和可控的,其他所有影响因素,如信托产品资金投向与运用方式、产品规模与期限结构等,归根到底都可以归纳为风险因素。也就是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最终决定因素就是信托产品的风险。对信托产品的定价就是对信托产品的风险度量。所以,如何对信托产品进行风险定价成了需要研究的关键问题。

信托产品有两类,一类是以一定投资理念引领的投资组合,在产品设计时就会考虑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另一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即信托产品由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组合而成,例如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另一类信托产品是以一定项目作为载体,由于项目的不可分性,无法明确地区分项目的无风险和有风险资产构成比例,如房地产资金信托产品。但是可以将其看成一个风险资产。由于市场上有很多金融替代产品,受托人和委托人在评价一个风险性信托产品时有一定的替代产品可供比较,例如与无风险的国债投资或银行存款相比较。选择风险高于国债投资和银行存款的信托产品就会要求高于国债收益率和银行存款的风险补偿。这样,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等于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加上信托产品风险补偿。

无论是股权类投资还是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可以假定受托人和委托人是理性的。受托人出于自身利益与信誉,其在设计和发行信托创新产品是审慎的,委托人购买信托产品也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发行人在设计推出某一信托创新产品之前,一定经过技术与经济可行性分析,慎重进行项目选择或投资组合设计,并且有一定能力与资源对信托产品进行管理、运用与处分。而且,发行人对信托产品的不确定性有一定评价,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有相应防范与保证措施,如信用增级的交易结构设计等。因此,信托产品具有一定的收益保障。但是,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信托产品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高风险事件发生,导致信托产品出现损失,从而可能导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甚至低于无风险收益率;当损失程度超过一定程度时,信托产品就会出现负收益,即信托本金损失。由于按照规定,在受托人没有违背信托合同管理运作信托资金出现损失时,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这就意味着受益人不仅可能得不到预期投资收益,委托人的投资本金都有可能发生损失。

因此,受托人从发行和供给角度会对信托创新产品进行评价,其评价的基准是市场其它可供选择的金融替代产品,因为选择其他产品具有一定的机会收益。受托人推出一项风险高于无风险投资的信

托创新产品,其定价标准是在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基础上,加上失去发行其他替代产品机会收益的风险溢价。同样,委托人从投资和需求角度评价信托产品,选择风险超过无风险投资的信托产品,其预期收益就是有固定报酬的无风险投资和预期报酬不确定的风险补偿共同构成,信托创新产品供需双方对于风险评价如果达成一致,就会形成信托创新产品的均衡价格,信托产品才能以均衡价格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市场出清。这样,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等于受托人和投资者共同认可的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加上信托产品风险补偿,这就是信托产品的定价机制。

二、信托创新产品定价模型

(一)信托创新产品风险定价模型

现将信托机构发行的信托创新产品模型化,假定:

1、存在一个受托人(即发行人),受托人在信托产品市场上推出一个信托创新产品P。

2、存在两个时期,T=1,2,任一时期只有一个信托产品P。为方便起见,假设贴现率为零。

3、存在两种类型的非中介经济体:P和D。P是人格化的信托产品;D是委托人(即投资者),假定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该产品的所有委托人集合D为{d1,d2,……dn}。P与D不能直接交易,而必须通过受托人进行交易。

4、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为rm,市场无风险资产报酬率为rf,信托产品风险溢价为v,风险评价系数为r。

从上节信托创新产品定价机制分析可知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rm是风险v的函数,即rm=f(v)。因为任何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应该等于无风险报酬加上风险补偿溢价,可以得到如下公式:

rm=r1+λ ……………………………………(1.1)

用图1.1可以说明这个公式,用横轴表达不同信托产品的风险,将不同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表示在纵轴上。于是,可以得到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评价线,其斜率为风险评价系数λ。如果信托产品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信托产品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信息是对称的,他们对特定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是一致的,即对一特定风险的信托产品有一对应确定的风险评价系数。而且,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受托人和委托人对无风险资产的选择和评价也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某一特定信托产品而言,受托人和委托人对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评价是相同的。同样,对于不同风险的信托产品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相对应,所有保持均衡的信托产品都一定落在这条直线上。这条直线可以称作信托产品的市场线。

但是,信托产品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市场,特别是对于信托创新产品,受托人与委托人面对的是一个垄断的市场。信托创新产品是有特异性的,即使是信托机构采纳其它机构的创新,其信托产品也有不同的特点,没有任何两个信托产品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信托创新产品市场是一个垄断市场。尽管对于确定的信托创新产品本身来说,其风险v对于受托人和委托人是相同的。但是,二者对于具有特定风险v的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系数λ是不同的,委托人的风险评价系数r要高于受托人的风险评价系数入。,也就是说,委托人相对于受托人认为信托产品的风险要更高一些,委托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评价线的斜率更大,相应的直线更陡峭。有以下理由支持这种假定:

1、信托产品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托创新产品受托人掌握更多的信息,处于相对信息优势地位,而委托人则处于信息相对劣势地位。

2、从理论上讲,如果信托创新产品产生风险,而这种风险并非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而导致,那么产生的损失将有信托财产本身承担,也就是由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承担。因此,对于信托创新产品的风险承担,委托人要高于受托人,相应地,委托人对于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系数λd要高于受托人的风险评价系数λs。

另一方面,对于受托人而言,除了和委托人需要对信托产品共同的风险v进行评价以外,受托人还需要承担额外的信托创新风险。因为,任何信托创新产品都存在创新设计和发行失败风险,例如信托产品销售没有达到设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所需要的最低发行额而导致发行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发行者需要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包括信托产品设计费用、发行费用(宣传、营销,以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费用等),支付已交付资金的委托人在产品发行期相应的利息损失等。因此,发行者因为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和创新风险,因此需要相应的创新风险补偿vO。由于创新失败所导致的费用损失是可以相对准确预测的,因而相应的创新风险补偿vO是一个常量。

这样,可以得到在垄断条件下的受托人和委托

场,市场上有多个信托机构同时推出多个同质的信托产品,那么信托机构将会获得行业平均信托报酬,即信托机构的利润为零。但是,在垄断的信托创新产品市场上,信托创新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往往和预期收益率有一定差异。由于不同的信托机构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能力不同,或者由于市场不确定性的变化,使得这些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实际收益率高于或低于预期收益率。

对于高于预期收益率的信托产品,受托人可以按约定的方式对于超额收益部分进行分成,可以获取超过行业平均报酬的超额利润。对于实际收益率低于,的信托产品,受托人将会对应减少信托报酬,其收益将低于行业平均报酬。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托创新产品的垄断性,信托产品的发行额是受限的。因此,垄断的受托人往往会降低对信托创新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即以低于,的预期收益率向委托人销售,从而提高信托产品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差额,以此获得更多的超额收益分成。这种收益分成所创造的额外收益便是受托人的垄断利润,也可以说是信托产品的创新报酬。

(二)对供求风险评价均衡的动态分析

信托创新产品需求与供给的风险评价曲线代表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最优价格选择,它们在r*上相等表明了双方的行为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不同的信托创新产品,该点的均衡有一动态变化趋势。

由于信托创新产品是非同质性的,每个不同的信托产品均有不同的特点,也就是说具有不同的风险测度vO如上文所述,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信托资金投向、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产品规模与期限结构,以及风险控制方式等。下面主要就影响单个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因素对均衡的影响进行动态分析。

1、产品规模

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越大,信托产品本身抗风险能力越强,信托产品风险V*,越小。而且,信托产品发行量越

大,形成的规模效应越大,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率越高。对于受托人来讲,规模大意味着管理运作难度加大,受托人和委托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系数提高,斜率λs和λd变大,rs和rd曲线向上旋转而变得更陡峭。如图1.3所示,新的平衡点r*,比r*更高,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r*上升。也就是说,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与规模具有正向关系。

信托规模扩大,信托创新产品自身风险v*,沿横轴向原点移动,rs和rd曲线向上旋转而变得更陡峭,新的平衡点k,比k更高,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上升。

2、期限

对于信托创新产品的期限结构来说,由于资金的时间价值,信托期限越长,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率越高。对于受托人和委托人来说,其要求的无风险报酬越高,也就是r,f变大,截距r,f和r,f+vo变大。如图1.4所示。rs和rd曲线向上平移,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r*,上升;反之,期限越短,r,f越小,rs和rd曲线将向下平移,r*下降。即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与信托产品期限成正向关系。

信托期限越长,信托创新产品自身风险V*,不变,rs和rb曲线向上平移,新的平衡点k,比k更高,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r*上升

3、信托产品资金投向

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对预期收益率也有较大影响,风险越大的行业或投资领域其预期收益越高。一般地,如果是投向高风险行业,如股票市场,信托产品风险V*提高,受托人和委托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系数提高,斜率λs和λd变大,rs和rd曲线向上旋转而变得更陡峭。如图15所示,新的平衡点r*,比r*更高,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r*上升。也就是说,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与信托产品资金投向的风险程度成正向关系,风险越大,预期收益率越高。

信托创新产品资金投向风险越高的行业,信托创新产品自身风险v*,越大,v*,沿横轴离开原点向外移动,rs和rd曲线向上旋转而变得更陡峭,新的平衡点k,比k更高,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上升

4、资金信托运用方式

如前文所述,我们可以将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归纳成两类,一类是股权投资,一类是固定收益证券。显然,固定收益证券类投资相对于股权投资来说,相应风险较小,信托产品风险v*降低,受托人和委托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系数相应降低,斜率λs和λd变小,rs和rd曲线向下旋转而变得更平缓。如图1.6所示,新的平衡点r*,比r*更低,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r*下降。也就是说,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与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的风险程度成正向关系,风险越小,预期收益率越低。

5、风险控制方式

信托创新产品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方式,信托产品的风险保证系数不同。信用提高级别越高,保险系数越大,相应风险较小,信托产品风险v*降低,受托人和委托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评价系数相应降低,和图1.6类似,斜率λs和λd变小,rs和rd曲线向下旋转而变得更平缓。新的平衡点,r*,比r*更低,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r*下降。也就是说,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与信托产品信用提高的程度成反向关系,信用程度越高,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越低。

当然,对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产生影响的其它多种因素,如受托人市场形象与品牌、通货膨胀率、宏观经济形势等都会对信托创新产品供给与需求的风险评价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均衡点的移动。总之,所有的影响因素都可以归纳为信托创新产品风险,风险越高,信托创新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

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的风险越低,信托产品自身风险V*,越小,V*,沿横轴向原点移动,rs和rd曲线向下旋转而变得更平缓,新的平衡点k,比k更低,意味着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r*下降。

(三)信托创新产品定价的实证分析

自2002年7月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创新产品发行以来,至2005年12月底共有1655个信托创新产品被推出。本文对这1655个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进行研究,观察各影响因素对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影响程度。经过分析筛选,选取了这些产品当中数据齐全的1302个产品作为样本进行回归分析,建立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实证模型。

选择信托创新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被解释变量,以对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产生影响的因素为解释变量,它们分别是:

r――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率;

r1――取与信托产品相同或相近期限的国债利率为无风险收益率;

Q――信托创新产品发行规模(亿元);

T――信托创新产品期限(年);

U――信托创新产品资金运用方式;

I――信托创新产品资金投向;

V――信托创新产品信用提高方式;

构造模型如下:

r=Co+C1rf+C2Q+C3T+C4U+C5V+C6I+u…--…………………………………………(1.5)

由于r,rfQ、T是符合条件的定量数据,这里需要

对只有定性数据的U、I、V进行量化处理,得到样本数据表(略)。

对于U,取风险相对较高的股权类投资为U=1,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收益证券类投资为U_2;

对于I,从经验和实证角度,按风险逐级增高的方式将所有信托资金投向行业划分为四大类别:交通领域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及其它领域(教育、农林牧渔、批发零售、文体娱乐、卫生环保、旅游等)、房地产和金融业,分别令I的对应值为1、2、3、4;

对于V,根据对样本数据信用提高方式的统计分析结果,信用提高等级分别按以下顺序递减:政府与银行信用担保、商业信用担保、抵押与质押担保、优先/次级受益权分级结构和没有特定担保等五个等级,分别用1、2、3、4、5予以表示。

用逐步回归法进行试算,因共线性原因,剔除了变量rf和I,得到:

r=(3.857+0.059Q+0.121T-0.4271n U+0.4561nV)×100%………………………(1.6)(22.89)(2.43)(3.90)(-2.39) (5-37)R2=0.289,DW=1.649

该方程中t检验值(括号中数字)都通过了检验。T、Q和lnV值的系数符号为正,说明预期收益率r与期限T、规模Q、风险V成正比,期限越长、规模越大、风险越高,相应的预期收益率就越高。对于资金运用方式,由于取风险相对较高的股权类投资为U=1,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收益证券类投资为U=2,因此lnU的参数为负值,说明风险由高到低的资金运用方式与预期收益率成反向关系。这样,T,Q,lnU和lnV的参数估计量的符号都对应了前文的解释,有切实的经济意义。可以将式(1.6)作为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市场决定模型。

假定信托机构预期报酬为几,预期报酬率为π。信托产品需要支付的总费用为C,总费用率为c。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收益为Rp,资金运用收益率为rpo那么,信托机构获得的信托预期报酬为π=Rp-Rm-C,Rm为信托创新产品预期收益。信托机构要最大化几其可能的途径是增大Rp,缩小Rm和CoRp由信托产品风险等因素决定,对于确定的信托产品,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Rp是该风险的一个对应值。而且对于确定的信托产品,C也可以认为是确定的。因此,缩小Rm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 风险 控制 

    一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二 房地产信托风险的成因分析 

    1.房地产信托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宏观性房地产信托风险指的是整个房地产信托体系乃至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系统风险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场交易者的不正当及违规违法行为引起金融动荡,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信托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即房地产信托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就房地产信托体系而言,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房地产业占用的社会资金量很大,因此房地产信托体系同样有着内在的不稳定,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 

    2.房地产信托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以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为征兆,而金融机构在金融动荡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场扰动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对于房地产业信托系统而言,房地产信托机构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成了房地产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信息经济学是解释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引出信托市场上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信托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而带来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28]。 

    3.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 

    房地产信托的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信托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这些非理性行为包括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忽视信息行为及认识的非一致性等,对于房地产信托系统而言,这些行为都有引起或加剧系统风险的倾向。 

    4.房地产信托产品价格的内在波动性 

    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信托资产价格的巨幅变化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托机构形成的以房地产资产为抵押或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为房地产信托资产,其价格同样具有较强的波动性。房地产信托资产的波动原因也与信息不完全性有关,其定价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即市场据以对房地产信托资产价值进行贴现的是房地产资产的未来收入流量以及影响这一流量变化的各种因素,而这两个方面都以零散的资产持有者所知,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资产及其信托资产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三 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还没有成型,需要专项和配套立法, 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业务范围,对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品种操作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对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 同时, 为了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 

    2.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 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内部控制的框架。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虽经过多次行业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 因此,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重新树立信誉, 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做到: 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二是只能且必须披露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规定的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文件, 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 三是只能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文本进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 

信托投资的风险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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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