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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

信托融资范文第1篇

信托(Trust)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设计,起源于融资技术最为发达的英美衡平法系国家,后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继受。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权威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儿一般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其实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制度功能上看,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规划性质、结构性融资特征且能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的制度安排,能够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有效地连接起来,形成参与各方“多赢”的局面,所以在美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使用相当普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上市公司利用信托工具实现再融资将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发展空间。本文拟从实例出发对国内上市公司进行信托融资的进行探讨,在法理层面上对其原理和优势予以解析,以利于这种融资创新方式的推广和。

信托融资机制的原理

2002年12月11日,武汉人福高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福科技,股票代码600079)董事会公告称,拟同意其控股子公司南湖当代学生公寓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湖当代)与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斯兰信托)开展信托业务合作,就南湖当代所有的当代学生公寓房产及其他相关权利设立信托,向融资l亿元,投资者享有的年投资收益率不超过4.5%,期限不超过3年。人福科技对此信托计划到期时的投资者本金赎回提供信用保证和实物保证。这是我国上市公司首次利用信托计划进行再融资方式的创新,一经问世便引起了业界极大的关注。在人福科技和伊斯兰信托合作设计的这个信托融资计划中,实际包含了两个信托交易合约,即南湖当代与伊斯兰信托之间的实物资产信托合约和投资者与伊斯兰信托之间的资金集合信托合约,二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类似于资产证券化的信托融资机制。

一般来讲,信托关系大致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商务信托多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与受益人是重叠的,而信托融资关系又往往会包含两个信托合同关系,以同一受托人为联结点,双方委托人互为对方信托资产处分关系的相对人。因此,在信托融资机制运作的基本关系中,主要涉及委托人 (资产及相关权利的原始权益人)、受托人(信托机构)与投资者(资金集合的原始权益人)三方的权利义务。一般由委托人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向投资者筹措资金,以其资金集合向委托人购买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未来可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用于支付投资者到期时的本息。可见,信托融资机制运作的关键在于通过结构化的融资设计,对初始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解和重组,形成信用级别更高的流动性融资工具 (信托产品),对其进行重新的市场化配置,使参与各方均因之受益。

信托融资是一种资产预期收益导向性的融资方式。信托融资的基础是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而非信托财产本身,相应地,外部的信用评级机构所考虑的也主要是资产预期收益的质量等,而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无关。所以说可预期性(predictability)是信托融资的核心概念,其所具有的资产信用或称为局部信用的特征就是源于此。其实,任何信用行为的本质都是以偿还和付息为目的的价值双向运动,都有其获得流通性的信用基础,如债券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或第三人担保,股票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是对股利分配和剩余资产的要求权,而信托融资工具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则是信托财产的预期收益。这一点具体体现在人福科技的例子中。南湖当代与武汉五所高校签订了学生公寓的合作协议,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预期年租金收入约为1300万元,从而可以保障投资者每年约450万元的信托受益。可以说,资产预期收益的被认同决定了信托融资这一信用形式产生和发展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信托融资机制使有预期收益但并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价值运动,创造出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信用工具(信托产品),从而实现未来的偿付和增值,相应的价值运动也就产生了。

信托融资方式的优势

一、以资产信用为基础,完善了融资的信用体系

传统的融资模式,不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信用基础都是企业的整体信用。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基于自身的财务状况与资信能力进行融资的,外部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该企业作为信用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及其获利能力来判断,而对于其拟投资项目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则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所以只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即使其所投资的项目失败,资金投入者仍可获取投资收益或贷款的偿付。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局限于企业的某个项目或资产的经营风险,更多地承担的是资金需求企业作为整体的信用风险。这虽然便利了资信记录良好的企业进行融资,但也阻滞了资信记录欠佳的企业为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进行融资。而且,由于企业整体信用中的主观因素(信用主体的主观履约或守信意励和客观因素(信用主体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等)等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信用评级的揭示程度又是相对有限的,即无法消除交易双方之间主观因素的不对称性,更无法充分揭示客观信用因素依赖的环境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与客观因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和程度,因此,依赖于整体信用的传统融资模式无法充分消除风险。而信托融资方式突破了这种信用基础的束缚,使资产信用的作用在融资过程中显著增强。运用信托方式进行融资,不再以信用主体的整体信用作为支撑,而是以信用因素中最客观、最具有可控性的资产部分作为信用保证,大大减少了信用因素中的不确定成分。信托融资方式基本上实现了资金需求企业的整体资信水平所蕴含的风险与其个别融资行为风险的区分,并外化为信托产品这一融资工具,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取更有价值的关于融资风险的信息。应该说,资产信用形式是传统的整体信用形式的有益补充,二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融资信用体系。信托融资方式不仅奉富了融资工具的品种,而且也扩展了金融工具或融资方式的信用基础,是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表现。

二、以结构性设计为手段,显著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

信托融资机制的运作过程就是委托人将缺乏流动性的初始资产转让给 SPV代为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开发设计出相应的信托产品,通过担保、保险等信用加强(credit enhancement)措施提高信用级别后,出售给不同投资者,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可见,信托融资计划运作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资产交易结构性设计的成功与否。信托融资的交易结构要实现一系列的资产管理目的,如真实出售、资产定价、现金流重组、内部或外部信用加强、获得管理效率、享受政府税收优惠、获取剩余现金流量权益等,为达到这些特定目标往往要运用各种资产定价、合成资产等金融技术手段。作为一项严谨复杂、融合了创新技术的金融系统工程,信托融资的核心创造在于实现了资产的结构性变革,因此具有显著的结构效率。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结构性设计,信托融资机制才能够将资金的供求双方巧妙地衔接起来。现实中由于潜在的投资者缺少关于资金需求企业的信息,一方面使大量拥有资本实力的投资者因找不到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投资而使资金外流或闲置,另一方面也使一些拥有高质量资产(项目)的企业无法吸引到急需的资金。信托融资方式的出现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通过资源配置的结构化重组,将信托财产转变成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工具,赋予了融资企业的非流动性资产以显著的流动性,从而使拥有高质量资产或拥有前景良好的项目的融资企业能够获取急需的资金,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向运行效率较高的企业转移,并打破了资产组合的地域和行业集中限制,使资金的融通渠道大大畅通,有助于资金配置效率的优化。信托融资机制还通过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较好地改善和提高了投资组合的多样性,以多方参与、功能分解、风险分散的结构性融资行为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使风险配置结构得以延伸,从而实现了传统间接融资向现代市场融资的转变。

三、以表外处理为特征,优化了融资企业的财务结构

信托融资的这一特征与其是资产信用融资方式相对应,资产信用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上的表外处理。因为对于委托人即原始权益人而言,信托财产是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SPV的,多数属于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卖断,委托人因之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与收益索取权,作为受托人的SPV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而投资者不论委托人破产与否均享有对资产的收益索取权。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信托财产已经独立于委托人其他的资产之外,一旦发生信托财产的真实出售,相应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允许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允许确认收益和损失。例如1997年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就认定,信托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了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所以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该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损益。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发行债券或股票,都不可能在会计上进行表外处理,所获得的资金必须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将直接增加负债,发行股票则增加所有者权益,而信托融资却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增加负债也不股权结构(只是反映为SPV的负债),这一表外会计处理的方式改善了委托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却并不影响其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在上述人福科技的例子中,当代学生公寓的资产能否被移出表外、融资能否不作为企业负债而移出表外,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此次融资创新的举措至少意味着,国内上市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除了注重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外,已经开始关注融资行为对财务结构的重要影响了。

信托融资创新的意义

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实践,信托计划融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的信用基础,为上市公司开辟出一条崭新的再融资渠道。尤其是在几种传统的再融资方式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信托融资产品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可以充分利用相对宽松的法规政策环境

国内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还是以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为主,这三种方式的冷热交替无疑是与监管政策及法规环境的松紧变化紧密相连的。从相关再融资政策的变迁过程中我们可以注意到,2001年以前配股一直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手段; 2001年3月颁行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取消了对增发公司范围的限制,使增发迅速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而2002年7月《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的出台提高了增发的门槛又将使之大幅减少;2001年4月《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出台后,有许多准备增发的上市公司纷纷转向发行可转债。从这个角度来考察,此次上市公司信托融资的创新也是有着相关政策背景的:在近年信托业集中治理整顿之后,2002年7月颁行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基本确定了目前信托产品发行操作的市场化取向,规定整个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发行均由和信托公司自主协商决定,发行前无需相关的主管部门审批,只在发行成功后向人民银行备案即可。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信托融资工具目前还没有证监会的相关政策来加以规范和引导,对发行的条件和要求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信托计划,这无疑使上市公司进行融资创新具有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

信托融资是一种资产预期收益导向性的融资方式。信托融资的基础是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金流而非信托财产本身,相应地,外部的信用评级机构所考虑的也主要是资产预期收益的质量等,而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无关。所以说可预期性(predictability)是信托融资的核心概念,其所具有的资产信用或称为局部信用的特征就是源于此。其实,任何信用行为的本质都是以偿还和付息为目的的价值双向运动,都有其获得流通性的信用基础,如债券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是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或第三人担保,股票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是对股利分配和剩余资产的要求权,而信托融资工具据以获得流动性的基础则是信托财产的预期收益。这一点具体体现在人福的例子中。南湖当代与武汉五所高校签订了学生公寓的合作协议,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预期年租金收入约为1300万元,从而可以保障投资者每年约450万元的信托受益。可以说,资产预期收益的被认同决定了信托融资这一信用形式产生和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信托融资机制使有预期收益但并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通过价值运动,创造出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信用工具(信托产品),从而实现未来的偿付和增值,相应的价值运动也就产生了。

信托融资方式的优势

一、以资产信用为基础,完善了企业融资的信用体系

传统的融资模式,不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信用基础都是企业的整体信用。也就是说,企业主要是基于自身的财务状况与资信能力进行融资的,外部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该企业作为信用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及其获利能力来判断,而对于其拟投资项目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则放在较为次要的位置。所以只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即使其所投资的项目失败,资金投入者仍可获取投资收益或贷款的偿付。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局限于企业的某个项目或资产的经营风险,更多地承担的是资金需求企业作为整体的信用风险。这虽然便利了资信记录良好的企业进行融资,但也阻滞了资信记录欠佳的企业为发展前景良好的项目进行融资。而且,由于企业整体信用中的主观因素(信用主体的主观履约或守信意励和客观因素(信用主体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等)等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信用评级的揭示程度又是相对有限的,即无法消除交易双方之间主观因素的不对称性,更无法充分揭示客观信用因素依赖的环境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与客观因素之间的作用关系和程度,因此,依赖于整体信用的传统融资模式无法充分消除风险。而信托融资方式突破了这种信用基础的束缚,使资产信用的作用在融资过程中显著增强。运用信托方式进行融资,不再以信用主体的整体信用作为支撑,而是以信用因素中最客观、最具有可控性的资产部分作为信用保证,大大减少了信用因素中的不确定成分。信托融资方式基本上实现了资金需求企业的整体资信水平所蕴含的风险与其个别融资行为风险的区分,并外化为信托产品这一融资工具,投资者可以从中获取更有价值的关于融资风险的信息。应该说,资产信用形式是传统的整体信用形式的有益补充,二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融资信用体系。信托融资方式不仅奉富了融资工具的品种,而且也扩展了工具或融资方式的信用基础,是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表现。

二、以结构性设计为手段,显著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

信托融资机制的运作过程就是委托人将缺乏流动性的初始资产转让给 SPV代为管理、运用和处分,并开发设计出相应的信托产品,通过担保、保险等信用加强(credit enhancement)措施提高信用级别后,出售给不同投资者,从而实现融资的过程。可见,信托融资计划运作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资产交易结构性设计的成功与否。信托融资的交易结构要实现一系列的资产管理目的,如真实出售、资产定价、现金流重组、内部或外部信用加强、获得管理效率、享受政府税收优惠、获取剩余现金流量权益等,为达到这些特定目标往往要运用各种资产定价、合成资产等金融技术手段。作为一项严谨复杂、融合了创新技术的金融系统工程,信托融资的核心创造在于实现了资产的结构性变革,因此具有显著的结构效率。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结构性设计,信托融资机制才能够将资金的供求双方巧妙地衔接起来。现实中由于潜在的投资者缺少关于资金需求企业的信息,一方面使大量拥有资本实力的投资者因找不到具有较高信用级别的投资而使资金外流或闲置,另一方面也使一些拥有高质量资产(项目)的企业无法吸引到急需的资金。信托融资方式的出现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通过资源配置的结构化重组,将信托财产转变成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工具,赋予了融资企业的非流动性资产以显著的流动性,从而使拥有高质量资产或拥有前景良好的项目的融资企业能够获取急需的资金,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向运行效率较高的企业转移,并打破了资产组合的地域和行业集中限制,使资金的融通渠道大大畅通,有助于资金配置效率的优化。信托融资机制还通过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较好地改善和提高了投资组合的多样性,以多方参与、功能分解、风险分散的结构性融资行为彻底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中介方式,使风险配置结构得以延伸,从而实现了传统间接融资向市场融资的转变。

三、以表外处理为特征,优化了融资企业的财务结构

信托融资的这一特征与其是资产信用融资方式相对应,资产信用的最大优势就在于上的表外处理。因为对于委托人即原始权益人而言,信托财产是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SPV的,多数属于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卖断,委托人因之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与收益索取权,作为受托人的SPV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而投资者不论委托人破产与否均享有对资产的收益索取权。正因为如此,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信托财产已经独立于委托人其他的资产之外,一旦发生信托财产的真实出售,相应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允许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允许确认收益和损失。例如1997年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就认定,信托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了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所以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该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损益。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发行债券或股票,都不可能在会计上进行表外处理,所获得的资金必须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将直接增加负债,发行股票则增加所有者权益,而信托融资却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增加负债也不股权结构(只是反映为SPV的负债),这一表外会计处理的方式改善了委托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却并不影响其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在上述人福科技的例子中,当代学生公寓的资产能否被移出表外、融资能否不作为企业负债而移出表外,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但此次融资创新的举措至少意味着,国内上市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除了注重企业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外,已经开始关注融资行为对财务结构的重要影响了。

信托融资创新的意义

作为一种融资创新实践,信托计划融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的信用基础,为上市公司开辟出一条崭新的再融资渠道。尤其是在目前几种传统的再融资方式困难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信托融资产品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信托融资范文第2篇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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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时,超过_____%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____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____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区

附件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本风险申明书。

本风险申明书是对_______国信(xt)第( )号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受托人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说明。

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国信)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赁的方式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将信托资金以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_______国信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书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高效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_______国信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_______国信违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_______国信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_______国信,并由_______国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是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表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_______国信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细阅读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

委托人(签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信托融资范文第3篇

(一)前期投入大且融资困难。基于老人的特殊需求,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地产需要比普通商品住宅更多的资金投入。相应配套设施不仅仅包括便于生活的商业配套,更应该涵盖便于休闲娱乐的生活配套———老年大学、活动室、图书馆和运动场,以及医疗配套———医院和护理室等等。并且,小区规划、道路设计、房屋室内设计等方面也要充分考虑老人的需求。前期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而养老地产融资渠道有限。这是老年地产最主要的问题。

(二)发展缺少政策支持。目前,虽然政府部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养老地产,并声明有一定的补助,但是,对养老地产优惠的详细政策并没有出台,并且即便是拿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不是很明确。因此,这其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养老地产的发展较为缓慢。

(三)赢利价值点偏离。养老地产成本和经营风险远远高于普通住宅开发,投资养老地产的投资回报期往往要达到十年以上,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采用出售的方式经营养老地产。但是,养老地产的真正赢利点是建立在物业服务基础上的。这就导致很多企业想要真正做好老年地产的开发很难。

二、引入REITs解决养老地产问题

上述养老地产的问题阻碍了其在我国的发展,其中融资难题是阻碍养老地产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针对养老地产中的融资难题,我们提出将REITs引入养老地产的新型运营模式,并将在后文中对该模式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一)REITs简介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是一种创新性的融资工具。它通过在公开场合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募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该资金专门投资于房地产,由专门的经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获得收益,投资收益按照特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主要分为贷款类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和购买收益权或者购买物业+出租收益类信托。由于REITs具有流动性强、能够实现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及能够有效的分散投资风险的特点,在国外被广泛使用。

(二)REITs为什么能较好地解决养老地产问题通过对养老地产的研究,不难发现资金是解决企业进驻养老地产瓶颈的关键,出售模式是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周期较长的出租模式需要强大的现金流做保障,而租售并举则是企业前两种现金流政策上的折中。所以,融资是整个系统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一旦有了强大的现金流支撑,开发商的退出机制将得到保障,而运营方(即资金供给方)将得到养老地产带来的长期持续回报,发挥养老地产最大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在传统银行借贷融资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开发商现金流需求的情况下,基于房地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成为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可能选择,其中REITs就是一个解决老年地产资金问题的可能方案,在这里我们只讨论股权融资方式的REITs。

三、引入REITs可能引起的问题

(一)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竞争力缺乏房地产投资信托产生于成熟的金融市场,只有规范了市场运作机制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这一金融工具能够顺利的实施并且运行。目前,法律地位的明确、行业规范的制定以及监督机制的形成等都是发展REITs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REITs并不能发挥其收益稳定、风险低、融资渠道宽的特点,因此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REITs竞争力不足。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REITs的运营模式涉及到重要的委托关系:外部投资者(即委托人)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方(即人)进行投资运营,并以分红派息的形式获取收益。外部投资者对房地产投资运营并不具备专业知识,而人则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且在REITs的运作过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他们较委托人而言掌握了关于房地产市场、资产处置、资产物业管理以及国家政策方面更多的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方面人为了自身利益极易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因为逆向选择导致所谓的“柠檬市场”,最终使得市场里只剩下高风险,低质量的养老地产项目。尤其是在将住房公积金、保险以及养老金引入REITs融资之后,这样的委托问题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更需要严格控制。

(三)证券化将金融风险转移给外部投资者REITs本质上是一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而证券化除了会给外部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之外,也会将资产本身的金融风险转移到外部投资者身上。比如YihuiWang和HanXia就发现银行在将贷款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之后会放松对贷款的监管和审核,因此购买该种证券的投资者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Bord和Santos也发现证券化会导致更高的违约风险和更大的息差。REITs引入养老地产的开发,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将开发商的金融风险转移到了外部投资者(普通大众,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金)身上,而风险转移之后的,开发商和运营方参与监管的动力会降低,因此实际的金融风险会更大。

四、推动REITs引入养老地产的政策建议

(一)给予政策优惠给予投资者在分红、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方面税收优惠,例如降低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税率等,等效于提高其投资于老年地产的实际收益率,这样有助于引导投资者以及REITs发展养老地产项目。并且,政府作为土地的供应者,鼓励开发商进驻养老地产在土地方面也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划拨或者协议的方式供给养老地产的土地,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运营成本,使得进入养老地产的门槛降低。同时也降低了养老地产的开发成本,消费者进入养老地产的门槛也同时降低了。

(二)拓宽投资渠道目前,养老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我国投资渠道相对受限,这一方面使得这些资金遭受通胀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也使得市场缺乏强有力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在暂时无法大面积放宽这些机构投资者投资领域的背景下,考虑允许其投资到基于养老地产的REITs是一个有意义的方案。如上文所述,REITs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特点,虽然收益率不高,但是也在保值抵御通胀方面比国债、银行贷款更具优势。鉴于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保值和稳定,上述REITs的特点使得其成为养老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的投资方向。

(三)健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REITs运用于房地产行业的例子也较少。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法规(例如完善《信托法》、《证券法》、《产业投资基金法》等),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运行提供规范适宜的环境,才能保证REITs有效的解决养老地产融资方面的问题。

(四)完善相关制度REITs发展的基础是要有一批精通基金业务、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业管理人员。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培养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积极促进基金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等服务型人才队伍的建设。再者,为了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公开化显得尤其重要。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信息越公开,基金市场发展越快。因此,政府应该尽可能及时准确的披露包括房地产信息、金融证券信息、国家政策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使得投资者能够尽量了解市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快速发展。

(五)加强监管机制REITs所带来的金融风险需要严格的监督机制来控制。REITs使得金融风险转移,市场监管动力减少,因此政府必须针对监管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准则,并且由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审核和监督。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参与REITs运营养老地产的公司的审核,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杜绝信用较低、运营状况较差的信托基金进入养老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对运营之中的REITs养老地产项目,严格控制项目风险和规模,避免大规模违约的发生。

五、REITs应用于养老地产的模式分析

经过以上的政策优化,面向养老地产的REITs的运营模式可以如图1所示。该模式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一)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基金管理公司募集投资者,投资者主要是针对养老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金融机构;

(三)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开发养老地产,政府对开发商以及REITs给予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开发商将养老地产的所有权交由基金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后期运营养老地产;

(五)后期运营带来额收益交由基金托管公司保管,机构提取一定的资产保管费和服务费后按期支付投资者的相关收益;

(六)投资者可以将受益凭证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其中绿色部分就是引入REITs之后,养老地产整个系统的运转流程。可以看到,引入REITs之后,开发商的退出渠道变得更多,资金回笼也更迅速,同时,在养老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及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大力支持下,REITs的融资渠道也更加广阔。这样,一方面退出机制有利于提高开发商投资养老地产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更宽的融资渠道,让REITs也有动力参与到养老地产的投资中。再者,信托基金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机制的建立、人才培养和信息披露使得REITs具有较好地发展环境和发展空间。需要说明的是,REITs在整个体系中只负责相应的资金运作,而相应的资产运营则交由专门的运营公司机构负责,为了简化图表,并没有在图中标明这样的资产运营公司。

六、总结

信托融资范文第4篇

一、什么是结构融资

1.结构融资的定义

结构融资是一个广泛应用但很少定义的概念。综合多种表述归纳为:结构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利用特定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 or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Es or SPV),将拥有未来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剥离开来,并以该特定资产为标的进行融资。也可以理解为,以现金资产将企业特定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替换(资产置换),在资产负债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高效资产,主要是流量资产。结构融资通过对债权、股权以及混合金融工具的设计安排,通过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期限、收益和风险进行分割和重组,可以解决传统途径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

2. 结构融资的特点

企业以增加公司的市场价值为目标来经营公司资源。一项经营活动,只有在其预期产生的未来现金收益的现值超出实施这项计划的初始现金支出时,才会增加公司的价值。除非企业能够完全依靠内部产生的资金来支持自身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否则企业就必须进行外部筹资。如果企业在一段时期内的经营不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或者以获得新的融资来替代到期的债务,就会面临困境。企业必须保证其债务结构有一个渐进到期的安排,确保从其他渠道得到足够的现金以偿还到期的债务(见图1)。

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可以选择不同的融资结构。当借入资本所节省税金的现值刚好等于财务风险的预期成本的现值时,公司就达到了它的最佳资本结构。最佳的资本结构是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现值增值最大的结构。

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通过增加企业负债(债权融资)和增加企业权益(股权融资)两种方式来实现。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这两种方式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右侧的活动。结构融资进行的是资产负债表左侧的活动,是一种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通过构建一个严谨的交易结构来实现融资目的(见图2)。

结构融资具有不同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几个特点:

① 利用结构融资可以在不提高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为企业实现融资。

多数的结构融资采用了表外融资的处理方法,将基础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达到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的目的。例如对于很多行业,当其资产负债率达到某一水平后,有关法规对企业融资就会有一定限制,比如上市公司,负债率达70%,就无法融资。而利用结构融资的方法,在资产负债率不变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将它的某些资产出售出租,从而将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实现融资,降低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资产总额,提高资本充足率。

案例:1993年11月,面临困境的英国旅店企业Queans Moat Houses集团,将在德国的一些旅店出售给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之后再将它们租回。这笔交易将价值2.7亿德国马克的债务从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中抹去,并且集团通过运用财务政策,在交易生效的当年,集团报表中的经营利润就增加到了3200万美元。

②利用结构融资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使在传统方式下无法达到融资条件的企业实现融资。

传统的股权融资或债权融资都是以企业整体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股票融资要以现有的全部权益为基础与投资者分享未来的收益,造成股权稀释,必须满足较高的盈利水平,债权融资要以企业的整体信用为基础决定融资成本,必须在流动性、负债率和盈利水平等方面满足较高的发债条件,企业所提供的保证一般都是企业的整体信用,投资者是看在企业整体实力的“面子”上参与这种融资活动。从微观角度看,企业不加区别地以整体资产进行融资是一种资源浪费,而结构融资只要求基础资产、项目或其他权益具有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由融资企业的资产、项目或其他权益作为偿付来源。使优质的资产能够脱离发行人自身的信用,以优质资产获得优质资金,对于难于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筹资而拥有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良资产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结构融资以最低的成本融得企业所需资金,确保经营的顺利进行,这一点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③ 利用结构融资可以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从而优化财务状况,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杠杆,增加股本回报率。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借助结构融资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对资产负债表中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盘活存量资产,增加资产流动性。如对应收账款的结构融资,可以增加现金流,减少应收账款,促进销售,增加当期收益。对企业库存采用售后回租(sales and leaseback),将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等库存资产出售给出租人,从而将其剥离出资产负债表,或采用委托采购回租(outsourcing and leaseback)的方案,将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等库存资产的采购委托出售给出租人办理,从而使该部分库存资产不进入资产负债表,减少运营成本,改善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比率。对经营性设备通过将企业设备等资产剥离,对摊提、折旧方式进行调整,避免利用股本金进行购买会减少现金储备,利用贷款进行购买会增加负债比率,为企业提供最优惠的购买资本,优化损益表,实现企业对利润、成本、费用等指标的要求,从而实现要求的股本回报率及资产回报率,最终优化财务状况,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结构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负债管理工具和融资渠道,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的证券化(securitization)和特定目的的附属公司(special purpose subsidiaries),自1970年以来发展迅速,结构融资的范围、载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目前已被美国公司和金融机构广泛应用,根据需要量身订做,对客户和公司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信托具有开展结构融资的独特优势

结构融资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通过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基础资产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实现资产风险重新分割和重组,通过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创造更具吸引力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组合的资产池。而信托制度具有独特的风险隔离功能和权利重构功能,通过创造性的结构设计,转化为风险和收益各异的产品,以高度的灵活性和弹性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需求。信托的制度特征和结构融资的交易结构具有良好的对接性:

1.信托的契约关系

可以使经济主体通过信托契约分割财产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使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信托财产的权能被分解,并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不同主体所享有。

2.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利用信托可以实现结构融资的破产隔离和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时,《信托法》对资产的优先权作了规定。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中分离出来,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抑或是他们的债权人,在信托存续期内,对信托财产都没有追索权,信托财产具有三个不可追及性;同时,关联人的破产对信托不产生影响。《信托法》使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得到保证。

3.信托具有局部信用特征

信托融资可以像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一样,用资金需求方的整体信用作为保证进行融资,偿付保证主要是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同时,可以通过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使得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脱离原有企业的整体资信和破产风险而独立存在,把用于偿付的未来现金流进行隔离,形成脱离融资企业整体信用的局部信用保证。

4. 信托融资具有表外优势,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

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企业的会计表外处理,表外融资将不改变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还可能改善融资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信托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是一种收取手续费和信托报酬的表外业务。对于融资企业来讲,如果信托融资的信用基础是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项目或其他权益,那么所融资金将可以不作为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不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不仅如此,由于融资行为将可能提高资产质量,信托融资反而有助于改善企业的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信托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信托的资金融通功能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经过信托隔离、量身订做、多方参与的结构安排,进行结构融资,是由信托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信托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

三、利用信托机制进行结构融资的案例分析

多个具有结构融资雏型的信托产品的推出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接受信托结构,对信托在结构融资中的应用具有示范作用。下面选取几个经过实践检验成功地利用信托机制进行结构融资的案例进行分析。

1.应收账款模式:中诚信托应收账款信托

2002年9月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共同推出了应收账款信托。中国民生银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加拿大某跨国公司签署一份“应收账款信托服务合同”,涉及应收账款金额为7亿元。加拿大这家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将7亿元应收账款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民生银行作为这部分应收账款的受益人,同时签署贷款合同,向该公司发放等额的贷款,而回收的应收账款用来归还该公司的贷款。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并不承担还款的风险,只负责监督企业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而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由加拿大这家公司来承担,并且该公司还承诺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坏账进行回购。相应地,民生银行的收入来自贷款的利息。通过信托合同和贷款合同,将企业、信托公司、银行三方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见图3)。

应收账款(Receivable)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也就是“应收而尚未收回的款项”。应收账款是流动资产的一类,是企业产生的一系列未来收入现金流所形成的资产。与其他形式的流动资产一样,代表一种未来的求偿权,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在未来获得一定金额的现金支付。应收账款经常被称为是“可转现”或者“可流动”资产,但直到它们被支付前,实际上是被冻结的。

按照会计准则,当同时满足商品已经发出和收到货款或者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收入;此时若未收到现金,即应确认为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资源流动性削弱的表现,应收账款金额越高,企业能够运用的现金流越少,企业应付市场波动、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弱,因此现代企业管理非常重视现有资产的结构安排,力求将自身的应收账款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同时将资产种类调整为最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结构。企业的这种要求一般通过应收账款的再融资来实现。应收账款信托对企业、信托公司、银行各方当事人来说是共赢。

对企业来说,《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财产名义的所有者,将应收账款变成信托资产后,企业的会计报表里这部分“应收账款”即表现为“委托财产”,可以马上从银行获得贷款,现金流变得充裕,可以用取得的现金从事其他业务,提高了资产的周转率和销售收入周转率,还可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结构。

对银行来说,最大的好处是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通过信托关系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与其他财产隔离开,正是利用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这一特点。不管企业将来出现什么问题,银行仍能享有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企业贷款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由于银行有了这部分应收账款的保障,愿意将贷款发放到企业,银行信贷资金找到较好的运用渠道,企业的现金流也将变得更充裕。

对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充分发挥信托优势,同时也找到了一个盈利增长点。信托、银行和企业在应收账款之间的合作,为解决应收账款问题提出了另一思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参与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服务,选择企业应收账款的组合发售信托计划,发挥信托自身的破产隔离制度的优势,分解风险,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一条理财的渠道。

2.融资租赁模式:北京国投中联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信托

2004年3月北京国投推出中联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

产品一:中联―新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700万元,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承租人北京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物件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输送泵车。

产品二:中联―新航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300万元,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承租人北京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物件混凝土搅拌车,担保人北京上地兴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主要用于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工程机械,并将该工程机械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以收取租金的方式获取稳定的增值回报。委托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期限的信托合同:信托期限为一年时,预计信托资金年收益率为4.5% ; 当信托期限为两年时,预计信托资金年收益率为5.2% ;当信托期限为三年时,预计信托资金年收益率为5.8%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不得转让、抵押或出售租赁物件。只有在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才转让给承租人。担保人为承租人偿还租金提供资产抵押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回购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回购人承诺若出租人未能如期支付租金,其将按合同约定回购租赁物件以保障投资人利益。承租人在租赁期初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

对于希望获得新资产的企业来说,租赁是一种传统方式以外的具有吸引力的资产融资方式。和其他融资渠道相比,租赁的融资价格具有竞争力,为承租人提供了数年的固定融资成本,通过协商达成与来自使用租赁资产预计现金流量相匹配的租金支付方式,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构建理想的现金流。

在国外,结构性租赁(Structured Lease)可以为资产负债表外资产筹集新资金,更好地分配风险和现金流管理,实际上是带有会计和税收效果的结构性贷款。租赁可以不进入资产负债表,可以减少承租人的账面财务责任,提高固定资产周转率,为其提供保留资本的能力,从而降低资本负债率。对投资人来说,租赁是非清算资产(Bankruptcy remote),风险相对小,租赁所产生的现金流是可以预测的。

随着企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租赁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通过信托方式利用租赁帮助企业完成会计、税收、折旧、表外融资等交易安排,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服务,在结构化融资安排中发挥优势,将成为一条新的融资途径。

3.基础设施收费模式:北京国投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电费收益权信托

电力项目具有收益稳定、现金流充足的特点,在全国电力供应紧张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先后设计推出多个信托产品投向电力及电力设备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行业。

与目前其他电力信托产品在资金运用上均采用了贷款给发电公司的方式不同,北京国投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电费收益权信托首次采用电费收益权方式进行信托资金集合使用。四川黄龙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其拥有的甘堡电站、理县电站、天龙湖电站、金龙潭电站的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电费收益权信托,根据黄龙电力2004~2006年能提供的电费收入的现金流,以甘堡、理县电站电费收入;天龙湖电站、金龙潭电站的部分电费收入作为信托本金和收益来源,根据每年的电费现金流量水平将信托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三个品种,其中一年期4000万元,收益率4.5%,两年期1.15亿元,收益率4.8%,三年期1.45亿元,收益率5.2%。该信托产品首次引入收费权项目保险安排,并配合相应的电站资产抵押及收费权信托登记和连带第三方担保方式,即黄龙电力以甘堡电站、理县电站的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将甘堡电站和理县电站投保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和第三人责任险(根据实际投保险种确定)的第一收益人变更为北京国投,为信托资金的安全偿还提供了多重保障(见图4)。

从现金流的测算分析,本信托计划项下,2004~2006年若电费收入能够实现,黄龙电力能提供的电费收入净现金流测算基本可以覆盖信托计划项下每年必须支付的信托利益。如任一期间内电费收益权产生的电费收益不足该期间应收电费收益时,黄龙电力承诺予以补足。

该信托产品通过运用信托的风险隔离原理,对信托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期限、收益和风险进行分割和分层处理,使信托资金资源和电站资源实现了时间和空间的重新组合,在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上突出安全性、稳定收益型特点。以被隔离的电站未来收费作为信用保证,融资风险具有较强的可控性,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下降,融资成本相应降低。目前该信托项目已安全提前结束。

信托具有开展结构融资的独特优势。今后信托公司可通过发挥信托的高度灵活性和弹性,进一步完善“风险隔离” 和“信用增强” 的技术,确保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确保预期现金流的可实现性,通过对范围广泛的基础资产的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等特性的重新分割和组合,满足投资者的需要,量体裁衣推出创新型产品,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和魅力。

信托融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 信托融资 问题

前言:近年来,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具有高度综合性、关联性等特点,在带动钢材、水泥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房地产企业对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其经济活动全过程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其中信托融资作为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我国信托融资相关制度等不够完善,使得融资过程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信托融资问题成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1、房地产信托融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1.1道德风险问题。相比较国外发达国家,我国房地产信托融资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操作体系,尤其是针对受托人的激励及约束机制没有形成,埋下了道德风险。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信托公司会充分利用各种机会争取好处。如基金管理人侵占资金等,直接影响房地产信托产业的健康发展。虽然我国银监会已经明确了各主体的权益,但是在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影响下,信托公司仍然会降低要求,以此来吸引房地产企业获取利益。此外,就当前市场环境而言,房地产信托一般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融资。这种方式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两万多家房地产企业都缺乏规范性,当基金投资后,利益将会受到原有股东的侵占。

1.2缺少专业人才。知识经济时代下,人才逐渐成为各行各业持续发展的核心。从房地产信托运作而言,更加偏向于理财。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对房地产资产进行运作,而非项目的具体落实。因此针对房地产信托,需要拥有一支战略投资眼光、精通投资业务的理财专业,同时还需要了解房地产行业相关知识。但是市场中,缺少此类专业人才,现有人才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职业道德都有待提升,缺少人才不利于房地产信托融资进一步发展。

1.3信托产品较少。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类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但是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如结构性失衡、渠道狭窄等,导致信托融资风险没有得到有效分散。加之信托产品过于单一,难以满足信托融资需求。

1.4制度不完善。政策制度不完善成为阻碍信托融资功能有效发挥的主要问题。目前,现行制度缺少针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发展趋势、成熟度等方面的分析。同时信托行业在我国运行成本较高,难以突破限制进一步发展。最为关键的是缺少法律制度的自持,房地产信托无法得到保障,难以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资金支持。

2、解决房地产信托融资问题的对策

2.1加强风险监督

针对房地产信托融资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信托企业应做好投资前可行性分析工作,对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科学、合理调配,投资后,还需要给予足够的监督和控制,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类风险,形成事前、事中及事后全过程监督和控制。要想从根本上避免信托融资风险,应协调好约束与激励二者之间的关系。信托基金管理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将投资者的风险与利益整合到一起,激励信托基金管理者能够做好各项投资,最终实现基金价值最大化。

2.2培养专业队伍。针对当前市场经济环境来说,我们在保险等理财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房地产信托融资,机构投资者参与度不尽人意,使得房地产信托融资灵活性、收益稳健等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重视对专业队伍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人才的培养来说,可以在实践中进行,强调学科之间的交叉式培养,不断增强从业人员财务、金融等方面的能力[3]。政府机构作为宏观调控主体,需要充分发挥自身引导和鼓励作用,为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支持。

2.3创新房地产信托产品。随着房地产企业不断发展,信托融资将成为房地产企业未来发展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要想促进其能够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积极创新房地产信托产品。如针对产品期限来说,可以采取弹性措施,针对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以此来降低时间风险。而针对风险控制而言,可以针对产品发行不同阶段的风险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如引入专业的团队、或者风险中介机构等。通过对风险的预测,最大限度上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2.4构建一体化机制。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应积极构建房地产信贷部、住宅银行及抵押银行等多元主体为一体的投资体系。同时对各个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负责操作运行、保险公司承担信用保证责任等,将各个独立的部门整合到一起,形成合力[4]。此外还应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督,兼顾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与风险防范双重目标。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房地产行业作为一项重要产业,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特殊性,对资金需求量较大,涉及融资问题。信托融资作为主要渠道之一,受到人才匮乏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地产信托融资持续发展。因此国家应从政策层面入手,构建一体化机制,整合多方主体力量,为房地产信托融资创建良好的环境。同时还应创新房地产信托产品,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加强道德风险防范,为房地产企业争取更多资金支持,从而促使房地产企业自身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王秀玲,李文兴.我国房地产融资创新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2,(010:79-81.

[2]吴佳.基于中小房地产企业视角的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优化研究[J].商业时代,2012,(10):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