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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筑施工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1.城市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

城市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指的是在城市建筑的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一般的建筑施工工地都混杂在城市住宅小区和农村住宅之间,在其施工的各个阶段和使用的各种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比如在土方施工阶段中使用的推土机、挖掘机,基础施工阶段中使用的打桩机,结构施工阶段中使用的振捣棒、搅拌机,装修施工阶段中使用的砂轮机、电锯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并并对周围环境产生噪音污染,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城市建筑的夜间施工,产生的强烈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工地附近民众的工作、休息以及生活,进而危及民众身体健康造成大量投诉。由于建筑工地本身的流动性以及其施工阶段的突击性,造成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强度高、分布广和难以控制等特点。

2.城市建筑施工中的扬尘污染。

在城市中的旧楼房拆迁过程中,无论是使用的是人工拆迁还是定向爆破技术,往往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扬尘污染,特别是在天气比较干燥的情况下,空气环境的扬尘污染就显得更加突出。根据空气中扬尘颗粒的大小可分为三种:即降尘、飘尘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空气中最主要的污染物就是扬尘污染。在我国城市空气中的扬尘污染物主要由煤烟尘、建筑扬尘以及风沙尘组成。其中形成建筑扬尘的主要因素是:建筑施工中渣土的挖掘与清运;在外的堆料;在拆迁过程中自上而下随意抛洒的垃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等。

经过多年努力,城市中的煤烟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的风沙尘,随着城市道路硬化和绿化工程的逐步实施,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速度进一步加快,城市的人口也越来越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也日益激烈,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建筑扬尘对城市空气的污染。

二、城市建筑施工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1.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首先,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工地申报制度。但凡是需要在城市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其排放的噪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的,施工单位有责任在建筑工程开工的十五天之前,将该建筑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工程场所、施工期限和设备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施工单位所采取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情况等申报给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促使环保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管理。

其次,严格限制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时间。原则上禁止施工单位进行夜间也就是晚十点到次日早六点施工,建筑单位夜间施工也严格禁止使用打桩机、混泥土搅拌机以及电锯等建筑机械设备。建筑单位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夜间施工时,应提前按照相关规定请示环保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周围的民众居住区张贴施工告示,以取得周围居民的谅解。

最后,建筑施工单位还要积极的不断更新建筑施工设备。对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的控制主要就是对噪声源的控制,只要噪声源得到良好的控制,那么城市声音环境质量就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因此,各地环保部门就要积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对落后的建筑设备和技术进行淘汰,引进新的技术和噪音相对较低的建筑施工设备,比如在建筑施工的桩基施工阶段,要使用静力压桩机代替传统的打桩机,促使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噪声污染的有效控制。

2.城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加强各地环保部门的各种执法监管权。国家相关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和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都从宏观上规定了环保部门对城市扬尘有统一监管的权利,可是却将扬尘污染违规的处罚权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也就使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的约束力不足。因此建议政府部门以法律或国务院颁布条例的形式赋予环保部门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处罚权。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的不断攀升,我省的大气污染从煤烟型向区域型、复合型污染转化,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大范围、长时间的雾霾天气更引起了公众对于空气污染问题的极大关注。而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法律、标准和政策的出台,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一是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职责、义务不够明确,责任难以真正落实;二是源头治理薄弱,管控方式单一,缺乏能源结构、产业布局等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三是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特别是欠缺对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要求;四是区域性的联防联控机制、灰霾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下半年,省环保厅成立条例修订小组,在总结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制度规定,借鉴吸收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大气立法经验,开展立法研究和修订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5年5月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杭州、台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相继召开专家论证会、民主协商专题会、部门协调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对条例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和条例的修订工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专项审议,省人大环资委、法工委多次听取了条例修订情况的汇报,提前安排部署了一系列调研工作。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防治措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五十八条。

(一)关于总体思路。今年8月29日修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管理、联合防治、法律责任均作了详细规定。按照立法法要求,地方立法应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精神,条例修订草案将重点放在法律规定在浙江的落地上,重点解决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问题:一是根据国家对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强化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二是注重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促进形成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协同控制的防治机制。三是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严防严控大气污染。四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细化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大气污染防治的部门职责不清,容易造成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一是在总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义务。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细化,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明确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其分工方案规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扬尘、餐饮油烟、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服务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等实行综合执法(第三、四条)。二是在分则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具体条款中,对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共计十六条)。

(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要求约谈主要负责人,并暂停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十条)。二是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我省是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根据我省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实践,对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将排放方式、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监测方式纳入许可证管理,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监督检查、排污收费等环境执法的依据(第十一条)。三是规范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对环保部门科学设置监测点、公开监测信息,并对工业园区监测作了规定,要求排放单位对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开展自行监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计量检定(第十三、十四条)。

(四)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污染大气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举证责任难、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设专章作了规定:一是规定环境监管部门定期公开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在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要求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放情况、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三是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将违法信息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五是对公众参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第三章)

(五)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共五节对燃煤和其他能源、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防治措施,对上位法作补充和细化:一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对新增燃煤消费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指标使用、新建燃煤发电项目提出了严格要求。对禁燃区划定、集中供热、分散燃煤锅炉和燃用重油、渣油设施的拆除作了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二是将高污染工业项目,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本省淘汰类项目,并禁止新建、扩建和使用(第三十条)。三是对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执行标准,以及生产场所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控制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四是要求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并在相关标准中明确密闭、泄漏检测、回收、废气处理等排放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五是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第三十三条)。六是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基础上,对停车检测、区域限行等行政措施作了授权规定。鼓励通过公交、合载拼车、自行车等方式低碳、节俭出行。支持公交、环境卫生、电力等行业率先使用清洁能源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七是增加了房屋拆除扬尘、车辆及道路扬尘的防治规定。要求加强秸秆收集和综合利用,并对露天焚烧秸秆作了禁止规定(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

(六)关于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针对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二是加强科研合作,推动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以及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等环境标准的统一。三是省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期间通报大气环境有关信息,商请有关省、市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五是在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跨区执法、交叉执法。六是对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建设可能对相邻区域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开展会商。(第五章)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2014年12月22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现行法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重点难点针对不足,问责不严,处罚不够,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

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大修”无疑是时势所需。仅从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条目来看,新增的条目超过原法的一半。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针对大气污染现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草案强化了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等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显示出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但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及至其真正的实施,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还需继续改进。

问责需细化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在2000年修订时,着重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但对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则规定得较为笼统,只作原则性约束,尤其是未包含对政府部门的考核和问责,这在较大程度上使得14年来治理大气污染难以真正落实目标责任。

在此次修订中,大气环境保护被纳入了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

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要求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不过这里只提到“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以及采取措施限期达标,而针对于不达标城市没有或不及时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以及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或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未有实现)的情况并没有具体的问责条例。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之后,国务院出台了考核规定(具体到问责),要求将考核结果报中组部。而针对“采取措施限期达标”的规定,目前还有难度,有必要进行责任规定。

据介绍,目前环保部代表国务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签责任状,但最终的落实行为如何以及责任状的义务和考核的落实如何,不得而知。“问责不严是很直观的,”常纪文对本刊记者表示,现在污染责任已经不再是个体的污染责任,区域污染责任不仅是一个企业的严重污染问题,而是全部区域严重污染问题,这就说明很多政府监管不到位,就要追究地方政府和党委的责任。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将政府监管不到位的追责具体化,对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以及任务或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具体追责。而对于地方党委的责任,法律一般很难规定。

应有效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我国如果不从系统治理和治污技术(能力)和建设项目环评上解决问题,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只能让大多数企业死掉或关门”。在横断山研究会会长杨勇看来,就大气污染防治而言,虽然即将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执行起来并不乐观。

对于这种不乐观,常纪文认为主要是因为发展阶段和可执行性的问题,“如果脱离发展阶段过分强调依法制裁,强调环保责任制,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且还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目前来看,由于发展阶段所限,即使采取严厉的环保措施,大气污染的局面也许还要延续5-10年甚至10-15年”。而如果法律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就很难实施,如规定公众参与就应该规定公众参与的条例,“事实证明,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真正地被看好,光靠政府去监督不可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现在很多措施摆在那,好看并不好用”。

系统治理和防治是前提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噪声环境污染 环境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度不断加快,城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发展的同时,其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在这其中以建筑施工工程的噪声污染最为严重,对于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有时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产生了众多的民事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讲,如何处理好城市化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是今后城市化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改善的工作。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特征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不同于其他城市污染,其存在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于:首先,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难以禁止性,因为城市要发展,建筑施工项目难以被禁止;其次,断断续续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存在时间和空间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其工程的性质和进程来决定的;其三,强度比较大,影响的范围很广泛,从物理的角度上来讲,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有叠加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噪声强度增加,影响的范围可以辐射到很远。其四,噪声的来源难以有效的界定,因为建筑施工环节涉及到人为的,机械的,工具的等很多方面的噪声,难以有效的分清楚是哪个环节的噪声源。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现状

结合目前城市化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具体情况,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施工主体单位缺乏噪声防治意识,对于噪声污染不闻不问,尤其是一些管理人员严重忽视国家对于此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不顾社会负面影响,随意的在夜间开展施工操作,使得周围的居民难以正常有序的生活;其二,施工单位忽视设备的维护的更新工作,很多的旧设备存在老化的现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造成很大的噪声污染,使得工作环境和周围居住环境遭受大量的噪声污染;其三,施工场地分布不合理,缺失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结合现实发现大量的建筑工程都是在没有屏障的基础上开展的,这导致噪声直接辐射到周围的人居环境里,导致周边居民无法正常的生活;其四,忽视工程环境监管工作,很多工程监管和噪声监测都是在做形式化的工作,难以将噪声环境污染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导致这种噪声污染处于无秩序,没人管理的状态。 其五,居民的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识淡薄,很多情况下大家都抱怨一下,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法律的噪声污染的规定不是很熟悉,难以有效的依据法律法规去开展维权活动,使得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更加猖狂。

三.建筑施工噪声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其需要社会,建筑施工企业,国家结构三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得以实现。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建筑施工噪声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3.1不断开展噪声污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高度重视噪声污染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一方面,开展建筑企业的噪声污染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得其意识到随意开展建筑工程所造成的噪声污染是违法的行为,应该积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全面的思想教育工作,以提高自身认识水平,以保护环境的形象担当企业社会责任;另外一方面,注重维权意识的培养,在社会范围内开展噪声污染法律维权的途径和方式的教育工作,使得民众明白在面对噪声污染的时候,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自己舒适的人居环境。

3.2积极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预防方案,严格制定标准

首先,以企业管理者,企业施工人员代表,噪声污染专家组成施工噪声污染防止制度制定小组,保证结合周围居民生活习惯,工程项目的进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噪声污染预防方案;其次,积极加大在噪声污染防止的投入,购买相对应的噪声预防设备,尽可能的避免露天生产和经营,合理调整作业时间,争取将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最后,做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对于一些会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和工具要及时的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3.3监督建筑施工噪声环境预防工作,保证防治效果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对于不执行国家规定和标准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和预防工作的,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敦促其开展各项噪声污染预防和管理工作;其次,不断健全居民举报监督机制,保证一旦出现噪声污染,居民可以以有效的措施告知相关部门,以最快的速度去实现噪声污染的管理和控制。最后,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来说,也应该积极建立噪声污染监督部门,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过大噪音源要开展彻查,并以岗位责任者实现问责,从而保证其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3.4注重引进先进的建筑机械和设备资源,实现环境效益

随着建设技术和设备的智能化,人性化发展,势必会出现大量先进的设备和机械资源,建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先进设备的使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的良性发展;对于此方面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企业去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在此环节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使用噪声污染可能性小的设备和技术,从而实现建筑施工与周围环境保护之间的和谐相处。

3.5居民应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和能力,实现权益保护

对于居民来说,其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应该做到能够利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详细来讲:一方面,积极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知晓如何通过有效的措施去规避建筑施工企业噪声污染的现象,实现自己良好生活环境的保护。另外一方面,积极配合国家相关监督单位的工作,给予其提供有效的信息,保证监督工作有效的执行下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性质不同,其需要社会,国家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全面努力,才能够慢慢实现环境的改善。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严重性,其不仅仅对于人们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还将对于城市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应该采取各项措施进行合理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金洁蓉,吴雯雯,张跃群,蒋智伟.  环境噪声污染特征及趋势与防治对策探析[J]. 科技风. 2010(02)

[2] 孔玉霞.  沈阳市主要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对策[J]. 辽宁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04)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施工 污染 防治

前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骨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开发,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推动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在城市建设事业呈欣欣向荣发展态势的同时,因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噪声污染、气味污染、灰尘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等亦日趋严重,成为当今环保型、集约型社会发展背景下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城市建设施工项目中,如何合理协调建筑建设的实用性和经济环保性,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控制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成为建筑施工领域探讨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背景,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分析城市建设施工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1、扬尘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中的扬尘主要来自于:①旧建筑物的拆迁。在新建工程中,需将旧的建筑物拆除,许多施工单位在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环保措施,大量建筑垃圾任意堆放,造成尘土飞扬。②施工场地的布置、土方开挖。施工项目中在布置施工场地时,都会不同程度的破坏场地的地表和植被,造成土壤,遇风时便会将灰尘刮起,导致扬尘污染。③物料运输。在施工过程中,运送建筑材料、废弃土料及施工垃圾的运输车辆如不采取有效的遮盖措施,容易沿路遗洒,造成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

相关调查报道指出,在所受理的城市建设施工污染环境问题投诉中,噪声污染投诉居首,且投诉逐年增加。因此,噪声污染一直是施工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混凝土搅拌、浇注所产生的噪声;工地挖掘、堆砌所产生的噪声;升降机、切割机、电锯等机械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以及物料装卸和运输所产生的噪声。

3、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需水量较多,同时排水量也较多。在施工过程中,若不采取有效的废水环保处理措施,极易造成废水污染。如:出窑的干砖润水后未被砖吸收的废水随地流淌造成的污染;消石灰粉加水淋洗造成的污染;施工所使用的泥浆、物料和混凝土清洗造成的污染等等。

4、废弃物污染

有关研究报道指出,在城市垃圾的整体数量中,城市建设施工垃圾所占的比率高达30% -40%。而这些垃圾则主要指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如: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这些因建筑施工引发的废弃物污染成为城市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制约着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步伐。

二、城市建设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1、扬尘污染防治

首先,在旧建筑物拆除施工中,严格避免野蛮施工,应根据城市施工工地管理规定,坚持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拆除原则,尽可能的控制尘土的产生。在拆除高层建筑物过程中,所拆物件需通过专用通道或其他运输工具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同时,针对拆除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尘土的建筑物,需先进行洒水或喷淋处理,再行拆除施工,避免尘土飞扬。另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或爆破施工,控制扬尘污染。

其次,在场地布置、土方开挖施工中,工地内应设置临时物料堆放场,并在堆放场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规划专门空旷地带,用做储料场和灰土拌合站,密闭存放水泥、以及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并严格保证搅拌机机棚的封闭状态,必要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尽可能的避免扬尘污染。

最后,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物料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清扫、硬化处理。同时对于运输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车辆应选用密闭式的装置车辆,严格控制物流运输过程中因遗洒、刮风引起的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防治

针对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施工单位一是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如在施工工地周围加设一隔音罩或隔音网装置,控制噪声传播源;二是在施工设备上,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有消声装置的设备或能够有效降低噪音的机器进行作,如?采用环保型振动机具,泵车采用电动液压型。并加强机具保养、,无锈蚀机件运转,保证“十字”作业运转。控制机械的使用时间,对噪声高的设备要分流使用。三是控制打混凝土等强噪音的工作时间,对于混凝土连续浇筑,必须做好周围居民工作,并向环保局提出书面报告。每月进行三次噪声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另外,对人为活动噪音应有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特别要杜绝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噪声等现象,加强教育,使人为噪音减少到最低点。

3、废水污染防治

首先,在泥浆的污染问题上,应采取相应的人工处理措施,将泥浆及时固结,严格控制泥浆流入场外,造成污染。

其次,在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的处理上,应根据废水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水域功能要求和地形等条件确定。采用自然沉淀法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布置沉淀池,并保证有足够沉淀时间,及时清理沉淀池;采用絮凝沉淀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废水经沉淀,加入絮凝剂,上清液收集回用,泥浆自然干化,滤池应及时清理。

最后,在干砖润水作业中造成的废水污染问题防治上,应合理把握润水量,严格避免肆意润水造成的废水随地流淌污染问题。同时,采取有效的引流措施,将任意流淌的废水引流至施工场地污水排水口中,避免废水污染。露天作业中的废水含有害物质时,应设置集水沟(管)予以收集,导入废水调节池(库),并采取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

4、废弃物污染防治

在废弃物污染的防治上,一是要做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处理,将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进行合理分类,根据各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回收利用,控制废弃物污染。二是针对施工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到垃圾堆放点,并做好定时清运工作。三是生活垃圾、废渣必须统一收集后外运或运送到掩埋场掩埋处理,禁止将生活垃圾较长时间堆放在施工区附近,从而在整体作业中加强建筑施工进程中废弃物污染的防治,降低环境污染。

三、总结

扬尘污染、噪声污染、废水污染、废弃物污染是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在开展各项施工作业时,应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提高建筑建设的经济环保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