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

一、民间借贷相关概念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传统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一方面是“新常态”经济背景下金融改革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性刺激所致。民间借贷在我国有非常长的发展历史,尤其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活动,对于其作用和影响的认识也非常的多样。对于民间借贷定义的界定,学术界学术观点并不统一,可以称为民间借贷,也被叫做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对于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主要是参照我国官方金融,其核心参照标准是金融活动是否符合我国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其经营活动是否得到了官方认可,这里我们将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为:暂时没有正式登记,且有利于国家金融调控和监管,没有得到法律认可,但又在从事资金借贷活动的资金筹集、借贷的活动。

对于民间借贷的认识,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市场中都有许多不同的声音。主要分为两个声音:一部分人认为民间借贷对于市场可以起到非常好的积极作用,可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所利用的基于信任的担保关系也相对简单,可以满足市场中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民间借贷活动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其担保形式也非常的简单极易造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会造成犯罪活动。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解读,否定的声音较多,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监管较为滞后,不能快速的跟上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张和更新,在法律制度上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在法律监管方面又出现缺位,民间借贷面临考验。

(一)监管制度不完善

1.法律制度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尤其是借贷市场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有三部,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是从三部法律的规范范围来看,没有涉及到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从制度设计上就有缺陷。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就依赖于我国的规范性文件,相对于法律而言,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相对较低,与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落后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2.民间借贷的界定性质模糊

法律存在的目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界定,并给出判断,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维护社会福利,如果法律缺失,也就没有了判断的标准,这也是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面临的重大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中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尤其是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是真实的意愿,那么民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又规定,在没有得到央行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吸收社会资金,并给出还本付息的金融行为都是非法的。两者明显矛盾,而且这种矛盾在很多地方都有体现。

(二)法律监管失位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在近年来互联网和房地产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快速膨胀,但与之相比,其监管则非常的薄弱,处于无监管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市场没有法律依据来进行判断,因此民间借贷的担保审核、是否合法和非法的认定也不能准确的判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监管依据,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督也就只能是行政部门来进行行政监督,而这种监督形式只能是在形式上,不能在本质上影响其运转。除了在法律和机构上的缺失,民间金融监管的信息获得也是影响监督的重要因素,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数据获得非常的有限和困难,即使有相关的信息,其水分也非常的大。这样漏洞百出的监督形式使得民间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督形同虚设,只能是在风险发生之后才能实现弥补。

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建议

(一)完善市场准入法规

当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歧视性判定的根源在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依据,导致民间借贷不能充分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去。金融市场稳定的实现的重要方式是实行金融市场准入,而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因此进入市场就受到了限制。要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首先是机构的准人,应该对民间借贷的成立进行严格而规范的审核,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负责人进行审核:其次是对资本进行审核,对于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再次是业务内容的审核,业务审核主要是发生在贷款中,防止发生大面积的贷款风险。

(二)建立民间借贷退出机制

有民间借贷公司的进入,就必须有机构需要退出,我国现有的关于金融市场退出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层面很难掌控,因此必须完善立法,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首先需要建立的就是民间借贷公司的破产制度,按照企业运行中的破产规则,试行民间借贷公司的破产:其次是保险,尤其是存款的保险,这一点是源自于民间借贷公司的规模,由于民间借贷公司的资金规模十分的有限,而且流动性较差,因此容易受到市场的冲击,必须建立起保险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保证存款者的核心利益。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规制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97-02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基本要素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1.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区别,二者形成相互对应关系的概念。其特点是不受国家金融监管机制约束,官方数据不统计,法律不给予主动保护,是一种特殊的不正规的金融活动。很多学者称之为地下金融。通说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处在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等非金融机构主体实施让渡货币价值、取得本息偿付,同时少有法律规制、法律保障的融资行为。

2.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重要手段。它的运作方式是资金借贷方把自有闲置资金作为其资金来源,采用合同方式将这部分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方,资金需求方向借贷方支付约定利息享有资金的使用权,资金供给方承担金融违约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是具有广泛参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社会主体。二是具有广泛资金来源,主体广泛性直接导致产生资金来源广泛性的特征。三是具有灵活借贷方式,主要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四是具有多样化借贷形式,包括传统的企业集资、民间放贷、私人钱庄借贷,以及新兴的会所借贷、互联网借贷等形式。五是金额持续增大。六是具有长期借贷期限。七是具有市场化利率,主要是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利率,往往同比高于银行,甚至有时会出现高利贷现象。八操作性很强且简单方便。

二、我国民间借贷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因解析

民间借贷虽然比正规金融占有地缘、血缘和人缘等方面的优势,但是由于民间借贷主要是依靠个人信誉和道德规范的约束,缺乏法律规制,导致民间债权债务纠纷大量出现。

1.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成文法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民间借贷行为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2.民间借贷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证据观念不强。出借人往往因顾及情面不好意思索取必要的证据,纠纷产生时,出借人因证据不足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追回欠款。其次出借人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会保护自身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3.盲目追求高额利息回报是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内在原因。出借人的逐利心理和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资金困难成就了民间借贷。需求造就市场的同时,也成为专业放贷人和民间借贷诉讼大量出现的直接原因。

4.诚信缺失是造成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社会原因,加强我国公民诚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部分借贷主体道德滑坡,把朴素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基本准则抛弃了,“欠钱是大爷”的歪理却成了这部分人的信条,这是民间借贷纠纷大量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和对策

(一)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

民间借贷自古产生并存在至今是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民间借贷利用血亲地缘关系,依靠亲属、朋友和乡亲邻里等社会关系,以简便快捷的办理特点,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业者、农户的融资难题,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同时,民间借贷还具有合法性特征。只有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管理系统,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行,才能有效防控和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使法律规制有法可依

关于民间借贷,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有一些规定,但过于粗放分散。笔者认为,必须制定民间金融借贷专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间借贷的地位、运行规则、利率、资金来源、借贷人的资金用途、放贷人的索债方式、规制方法及惩罚措施等,切实保护正当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借贷。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构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框架。

1.降低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标准,实行分类监管。2015年 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最高法院《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资金拆借行为是合法的,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的行为作了否定性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较小数额(如一万元以下)的借贷行为,可以不纳入规制范围。法律应对以发放贷款赚取利息为主业的放贷人进行准入规范,明确规定自有资金最低数额和主体审查方式,确定其主体资格。商业放货主体在设立上应区别于一般公司,不适用现行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实缴登记原则核准。同时应对商业放贷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排除有不良社会记录的人员从事高风险的民间借贷业务。

2.确定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使借贷双方互利共赢,让放贷人更加积极让渡自有资金使用权。借贷双方从各自角度争取最大利益是无可厚非的。那么利率标准怎样确定才算合理,法律界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只有本着互利共赢这个市场经济基本价值准则,才能让民间借贷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否则只能最终两败俱伤。最高法院《规定》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作了三个区间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介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退还,法院同样会驳回。这个规定对利率的认定不再用四倍的模糊标准,便于操作,有其合理性一面。但笔者认为,本规定的利率仍然未脱离“四倍”利率限制,应当把36%作为一个分水岭,36%(含36%)以下均应包含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利率高于36%的借贷应确定为高利贷,高利贷从民事角度应视为不当得利,出借人所得超过36%利率部分的利息应当返还借款人。对于利率高于36%且因乘人之危造成借款人企业破产、家破人亡等恶劣社会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应该追究出借人放贷罪刑事责任。只要利率未超出年利率的36%,同时借款合同不违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那么约定的利率和利息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是,近几年民间借贷的利率随着国家金融财政政策的收紧而逆势上扬,通常利率远超年利率24%的限度。借贷双方通常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方式来规避法律。这一现象首先说明了借鉴四倍利率设定的新标准仍然未反映出现实要求,因此,应对现行利率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程。

3.严格审查放贷人的资金来源,禁止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问题,笔者认为,规定放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民间借贷毕竟是国家正规金融的补充,是发挥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监管散落在民间资金作用的一种方式。虽然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但多数存在无抵押等低级管理的特点,如果允许放贷人吸收存款负债融资极易发生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另外,把从国家金融机构所贷款项转贷他人谋利的行为会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这道红线不能越,除非放贷人具备了注册正规金融企业标准。

4.强化对非法民间借贷的刑事责任追究。为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涉及民间借贷的严重违法行为入罪。例如,将超过规定放贷利率的行为设定为超利率放贷罪;将通过黑社会组织等非法手段逼贷、要贷的行为设定为非法逼贷、要贷罪;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借贷,数额较大期满不还或跑路的设为非法借贷罪。同时,明确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应予以法律支持和保护,如明确划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正当民间借贷的界线,保护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和放贷人正常的融资行为。

5.以书面形式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法》民间借贷应为要式合同、实践合同,但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由于民间借贷客体与国家金融秩序的联系紧密,应该从严规定借贷合同的形式,故而,民间借贷合同应该以要式合同为一般。本人认为对于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应明确规定为要式合同,这是从减少矛盾的产生,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的。同时,大部分的借贷行为发生于亲缘和熟人社会中,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就已具有很强的可靠性,所以不要式合同可以作为补充,体现出了民间借贷形式的灵活性。对于不要式借贷合同在数额上应限定在1万元以下为宜。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政府监管

建立民间私人借贷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交易行为的政府监管。加强网络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诚实信用体系。正确区分民间私人借贷与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建立健康的民间借贷秩序,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 田光伟.金融监管中的市场约束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一、P2P的概念、特点及一般流程

(一)P2P的概念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即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是指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方与贷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这种借贷方式叫我简单快捷,借款者可以自行决定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借贷信息,而贷方可以根据借方提供的相应信息,结合自身需要与利益回报自行决定借出金额。

(二)P2P的特点

1.进入门槛低,借贷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多以网站或手机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册不需要任何费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使用者,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借贷双方可以清楚明确的了解到对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还款进度等。

3.风险较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虑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将资金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单一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以提供一个网络平台来使借款人与出款人自行结合,从而形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服务。其一般流程包括:首先借贷双方在网站登记注册,其次有出款人在网站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逾期政策等详细信息,再次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自己需要以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利率,选择借款。最后,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生成电子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给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包括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是作为民间借贷新形势的P2P网络借贷,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加以保护和规范。立法的空白,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定位、风险防控以及纠纷处理等问题均无法可依。

更严重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组建交易市场,不规则的管理导致交易市场混乱,且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绝等要求,这就导致出款人的资金存在很大色风险性。而且,现阶段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多是以几个自然人的较低出资形成的,在注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有可能是诈骗组织,法律的严重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容易发生骗资等非法活动。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方便快捷,给借贷双方带来便利,但这同时也为诈骗行为埋下隐患。尽管在网络信贷注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对注册人的信用、身份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种审查多为一种形式审查,即仅仅依靠工资收入、银行卡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不能准确的确认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从而获取贷款。其次,尽管在借出资金时,出款方多会要求对方说明借款资金用途,但是在交易达成之后,资金的实际用途并无人监察。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违法滥用资金,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偿还的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还款等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况且在虚拟网络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隐患。

(三)监管体系混杂、监管力度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时难免出现推脱责任,职权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同是,P2P网络借贷自身的诸多特点,也加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难度。首先,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监管。其次,由于P2P行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发展极不成熟,流动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台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P2P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为此,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监管:

(一)坚持P2P平台发展三个原则

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银行代为保管,P2P平台不得自设资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项目必须明确。坚持这三条原则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从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借贷市场而承担转嫁风险。同时,应该通过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对于p2p平台的发展加以约束与管理,才能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p2p平台合理合法健康发展。

(三)完善p2p平台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先明确监管主体。由于p2p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故应将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监管。同时,要明确个监管主体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责混杂,监管漏洞的出现。最后,还应在多个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完善p2p平台实名注册等,为p2p平台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1]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6):128-129.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法律思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商业贷款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及筹资费用。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时,不仅无法享受优惠的年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浮动利息。

(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间接融资难度大。据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近1600家公司中,几乎均为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板的市场容量也非常有限,目前仅有265家公司上市,即使创业板刚刚面世,能在创业板挂牌的中小企业仍然是少数。

(三)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高。众多中小企业在难以得到银行提供的资金而资金又非常紧张时,就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融资市场。而我国的民间金融机构至今让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歧视,其经营活动不规范、信用管理水平低、利率高、契约不完善,无形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且信用风险比较大。

二、法律视角下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自然人、法人控股或所有,基本脱离了国资企业的特征,成为单纯以赢利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主体,这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资本已有本质区别。在这种不依市场规律行事的“行政经济”的基础上,再加上长期以来所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体系中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实施的,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和制度。为国有大企业构筑的信贷制度和融资方法难以适用于中小企业,也在更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机会。

(二)没有建立起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随后伴随着中小企业的增多而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相关法律也纷纷出台。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它首次从国家立法角度确立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体系,将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纳入了法制轨道。但该法关于信用担保的条文仅限于第19条和第20条,可见其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内容极其简单,难以应对事件中复杂的担保现象。

(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在中小企业不能从银行处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 为筹措资金, 不少企业转而进行民间借贷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立法。如《合同法》197条和210条。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此可知,这些零星、单薄的规定实在不能约束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且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三、法律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对策分析

(一)构建和规范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关于信用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信用担保。对于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是根据当时的产业政策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对列入计划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体现该法的政策性。我国不妨借鉴此经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给与其融资支持以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从立法上规范民间借贷。首先,制定专门立法。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于零散、过于粗略、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不能对我国民间借贷作出全面规范引导,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金融改革的需要。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效力较高的、专门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借贷数额、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及合同主要条款做较为详细的规定,将民间贷款行为及法律后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其次,从概念上划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我国刑法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立法应当以以上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理清三者关系,给民间借贷明确的合法范畴。

(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区规定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性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机约束机制等相关具体内容。同时,应在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的前提下,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保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彻底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相适应的信用担保、民间借贷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关的基本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林艳琴《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法律思考》、《现代财经》、2010年12期、30-33页

[2]刘颖、《关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思考》、《商业经济》、2009年7期、42-43页

[3]李同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探析》《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29期,27-28页

民间借贷法律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津特征;法律类型;完善立法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关于民间借贷我国立法到目前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同的法律文件对民间借贷也都存在着不同的阐述,其中《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显而易见,上述两部法律都未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也未曾规定何种民间借贷模式应予禁止。

二、民间借贷的法津基本类型

(一)一般性私人无营利目的民间借贷

一般性私人无营利目的民间借贷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性借贷。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关系、朋友或者同乡等较为亲密的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的连接点往往是时空上的联系点,并具有很强的信任意味。一般来说,亲戚朋友、或者邻居在生活遇见短暂的困难,基于一种道德感相互帮助。由于这种短暂的困难具有短时性、紧迫性和偶然性,借贷双方基于相互的帮助的群体感意识,借贷方即使规定利息,但是往往一般较低,更多的是无息的借贷。这种借贷关系的形成,贷方往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往往处于私人借贷的关系当中。随着经济的房展,部分行业内出现互助等行为,也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

(二)具有营利目的特殊性民间借贷

具有营利目的的特殊性民间借贷,主要是指商业性民间借贷。这种商业性借贷是经济逐步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商业性民间借贷容易受到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如: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市场经济的孕育度。借贷双方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将国家承认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出借方往往会像银行一样,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重复放贷,会对金融机构造成不小的冲击。

三、加强《民间借贷法》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坚持民、商分离

在我国的现今传统的中,坚持民、商分立的思路,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并制定一部单行的法律,对专门性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与其他法律进行有效地进行衔接,发挥其他部门法律的调整作用,规范个人的小额借贷活动。对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废除部分不符合现今要求的制度,建立担保、健全征信体系、建立个人破产等商事制度。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间借贷法》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民间借贷法》。出台本部法律方面需征求多方意见,并发挥相关部门专家与学者的智囊团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避免了层级上的混乱,可以有效地协调政府、检察、法院部门的各自主张,也有效地避免了行业监管、银监会、商务部等规范性文件冲突的弊端。建立一部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废除相关的部门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冲突的司法解释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规范民间借贷的首要选择。

对于收贷的行为,禁止采用恐吓、威胁或其他暴力方式讨债,禁止采用软暴力等非法拘禁手段讨债。资金来源上,禁止非法吸收非法融资、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可以允许商业银行贷款和私募资金。借贷合同采用规范的书面格式合同,对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强化对借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上,可以采用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部分职权可以成立协会进行管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对于高利贷款行为、非法讨债等违法行为与刑法进行有效的衔接。

(三)建立与《民间借贷法》相配套制度

首先,由银监会成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并确定相应的监测范围,以防止民间借贷对宏观的金融市场进行冲击,并损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可以利用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民间定点监测的平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的监测信息共享,并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度。通过对民间借贷的预判,来调整我国经济的宏观政策,以保护金融的安全。

其次,完善征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出台《民间借贷征信条例》,将民间借贷的个人或者企业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归为征信系统,并可以由其进行开放性登记,并将出借人、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采集。允许同城的民间借贷行业管理者也可以自行建立相应的征信的子系统,并通过行业自律来淘汰部分不合格的放贷企业或者放贷人。这样不但可以较好地防范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了管理的成本。

最后,民间借贷问题的有效解决,还需要配套的相关市场退出制度。这样的配套措施完全可以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权可维,既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遏制“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又能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序流动,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运符。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发展中国家的可行做法可以给我们以启示,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因地制宜的移植和借鉴。

四、结论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会减少社会上许多民事纠纷,有助于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是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研究能够准确地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发挥民间借贷的机动、快速、便捷等优势,进一步打破金融的国家垄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培育,并带动经济增长,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因此,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涉及到提高司法实务中审判工作效率,能够更能保护好借贷方与出借方的合法利益与期待利益。

参考文献

[1]陈蓉.中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理念的反思与改进[J].西南金融,2011(08).